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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名解3.

犯罪構成:指的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限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4.

共同犯罪: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5.

累犯:指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或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又犯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1按份共有:是指數人對同一財產按各自擬定的份額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同形態。2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3不合法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4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何婷的一方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的能力或欠缺信用,拒絕履行協議的權利。5產業政策:是國家設計有關產業發展,明確產業結構、產業組織形式和產業區域布局的規劃和安排的各種政策、目的和措施的總和。6發明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7承諾:是受要約人同一要約的意思表達。8沖突規范:指指明某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合用何種法律的規范,又稱法律合用規范、法律選擇規范。9財產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可以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用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10裁定管轄:指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擬定訴訟的管轄法院。11、擔保物權: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特定的財產上設定的以優先受償權為內容的一種他物權。12抵押權: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務人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13定金:是指訂立協議時,為了保證協議的履行,約定當事人衣服那個先行給付另一方的貨幣。14地區管轄:指按照各級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從屬關系來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15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善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16犯罪: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17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18法治:是指與民主相聯系的治國的原則和方略,或者說是一切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公民、社會組織和團隊必須普遍守法的原則,即依法辦事原則。19法定許可:是指使用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批準,但須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著作權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0法定繼承:是按照法律對繼承順序的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21法律規避: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通過改變沖突規范的連接點,規避本應合用的某一外國法,稱為法律規避。22法律制裁:是指國家專六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用的處罰措施。23法: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行的,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24法的歷史類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賴以建立的生產關系類型及其反映的階級意志的性質,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進行的基本分類。25法系:是根據法律的結構、形式和法律實踐的歷史傳統等外部特性,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進行的分類。26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和。27法律制定: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法律制定泛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補充、廢止規范性法律文獻的活動。狹義的法律制定,又稱立法,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修改、補充、廢止法律的活動。28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29法律淵源:指法的創制方式和法的外部表現形式,也稱為法的“形式淵源”或“效力淵源”,如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30法律部門:是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領域和調整方法作為重要標準,對現行法律規范進行的分類。31法的實行: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使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的規定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和實現的活動,是法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32法的合用:是指一切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授權單位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的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33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34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構成國家的四要素涉及:固定的居民,擬定的領士,一定的政權組織,主權。35個人獨資公司:是指一個自然人投資經營的公司。36公司: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最為普遍、重要的公司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典型代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37公務員:是基于一定的行政公務身份而代表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實行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員。38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均無過錯,但依法仍要對損害分擔責任。39公共秩序保存:假如一國法院根據其沖突規范本應合用某一外國法,而合用該外國法將違反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則國內法院可以此為理由限制或排除該外國法的合用,此即沖突規范合用中的公共秩序保存。40共有:數人對同一動產或不動產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41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對同一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權。42國際公法:指調整國際關系重要是國家間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3過錯責任:是指因過錯行為導致別人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44管制:是指對犯罪人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相結合的刑罰方法。45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貫徹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46股份有限公司:是將公司所有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公司法人。47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協議。48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客觀物質世界的總稱。49環境問題:是指由于人為活動使環境與資源條件發生了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至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制約人類的發展,甚至給人類帶來災害的現象,但它并不涉及某些人類所不能預見或防范的自然災害,如火山爆發、地震、海嘯、泥石流等所導致的環境資源的問題。50環境行政許可制度:是指從事有定或者也許有害于環境的活動的,必須事先向有關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并發給許可證后方可進行該活動的行政管理制度。51環境標準制度:是指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以及維持生態平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5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行后也許導致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防止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53合作公司:是指兩個人按照協議共同占有、使用財產或成立共同經營關系,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責任的聯合。54合理使用制度:是指使用人為了個人學習、教育、科學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業及公共利益等,依法可以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情況下,使用別人已發表作品的制度。55結婚:是男女雙方擬定夫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56繼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別人取得其遺產的法律制度。57監護:是指由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58經濟法:是調整在管理、協調經濟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和體現國家意志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59拘役:指短期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關押并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60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別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用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61舉證責任:指訟訴當事人通過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主張的有助于自己的事實,避免因待證事實處在真偽不明狀態而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62級別管轄:指按照案件的性質、繁簡限度和影響范圍,來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6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64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并由另一方用于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65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廣義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或其團隊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其狹義僅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關于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爭議。66勞動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據勞動爭議當事人的請求,以第三者的身份,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勞動法律規范,對勞動爭議的事實與責任做出公正判斷和裁決,從而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67留置權: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68領土:指處在國家主權支配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69領事關系:是一國根據與他國達成的協議,互相在對方一定地區設立領事館和執行領事職務形成的國家關系。70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71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即自然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獨立為法律行為的資格。72民事行為能力: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73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如締結婚姻的行為,收養行為,遺囑行為,成立買賣協議、贈與協議行為等。74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行政區域,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75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合用的一種強制方法。76憲法:是指在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有主線大法地位的法律規范的總稱。77憲政:就是由憲法規定國家體制、政權組織以及政府和人民互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這些規定之下,享有應享有的權利,承擔應承擔的義務,無論誰都不許違反和超越這些規定而自由行動的這樣一種政治形式。78憲法實行:指憲法規范在實際生活中的貫徹貫徹,即憲法中文字抽象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轉化為現實生活中生動、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并進而將體現在憲法規范中的人民意志轉化為人們的行為。79先予執行:指法院在判決擬定之前,因當事人一方生活或者生產上的迫切需要,依法裁定一方當事人給予對方財產或者實行行為,并須立即執行。80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關系,規范和控制行政權的法律規范系統。81行政主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重要涉及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82行政行為:是實行行政管理最重要的行為方式,也是在陸法系行政法學中的重要概念,我國行政法(學)也采用這一概念。83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和發布行政法規、規章等行為規范的活動。84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85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睡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86行政強制:是批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采用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成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于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采用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87行政裁決: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88行政指導:指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的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適時靈活地采用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式,謀求相對人的批準或合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89行政協議:指為實現行政目的、執行公共事務、合用行政法規則,依雙方意思表達一致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設定彼此權利和義務的協議。90行政救濟:是國家為排除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侵害而采用的各種事后補救手段。91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92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玫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制度。93行政補償:指行政主體和行政公務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因違法行政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導致的損害,由國家承擔補償的制度。94行政補償: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因合法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國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制度。95平等權:在憲法上積極要是作為一種基本權利而存在的,但它與其他基本權利不同,在整個憲法的基本權利笨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和基本地位。96排污收費制度:是指國家對向環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根據規定片收一定費用的制度。97侵權行為:指不法侵害別人合法權益,導致別人損害的行為。98人身權:是民事書體所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99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并與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100善意取得:是關于交易的規則,指買賣人不知道出賣人為無權轉讓而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101“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102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查核準所應遵循的一種特別審判程序。103訴訟:是國家制定的,司法機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守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4訴訟參與人:指參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105審判監督程序:指對于已經作出擬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所合用的限度制度。106辨認:沖突規范的范圍指明了法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而要指明法律關系或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需要依據一定的法律制度,對有關事實和問題進行定性和分類,并將其歸入一定的法律范疇,從而擬定應援用的沖突規范,并對有關沖突規范進行解釋,這一過程被稱為辨認107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108商標:是注明在商品、商品包裝、服務項目及其宣傳品上面的,用于區別不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一種可視性專用標志。109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依照稅法規定,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派和再分派,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來源,是國家用以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性。110所有權:所有權人堆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排除別人干涉的權利。111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色彩或者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112商業銀行:依照《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公司法人。113社會保險:即對勞動風險的社會保障。114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由于各種因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給予物質接濟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115特殊防止:指對犯罪人合用刑罰,防止其重新犯罪。116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無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協議債務人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提出履行之前,拒絕履行的權利。117違法: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隊或公民,因違反法律的規定,致使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受到破壞,依法承擔責任的行為。118物權:是指權利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涉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119無過錯責任:是指當事人的行為致使別人受到損害,即使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責任。120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領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對各自所有或者占有的土地、房屋、道路、水源、溝渠、管道等不動產在使用、收益時,互相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121新奇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別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獻中。122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協議中后履行義務人針對先履行義務人的先期違約的抗辯。123要約:是希望和別人訂立協議的意思表達。124用益物權:對別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125一般防止:指通過制定和對犯罪人合用刑罰,教育和警戒社會上那些也許犯罪的人不要以身試法、走上犯罪道路。126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從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見解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127有限責任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設立,有股東出資組成,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所有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法人。128預算:是經法定程序批準的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各部門、各單位在一定期間內的財政或財務收支計劃。129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130遺囑繼承: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生前的遺囑取得遺產的法律制度。131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撫養人關于遺贈人的財產歸撫養人所有,撫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132中外合資經營公司:是指由外國的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國的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訂立協議,在中國境內共同組辦的合作公司。133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依法規定的,在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協議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應當支付的足以滿足職工及其平均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勞動報酬,即工資的法定最低限額。134著作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135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136合法防衛:是刑法中規定的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也是國家賦予公民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別人合法權益的一項權利,對于鼓勵公民勇敢地與各種違法罪犯作斗爭具有重要的意義。137證據:指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根據和方法,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對的審理案件的基礎。138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參與政治的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參與政治生活的行為也許性。139政策性銀行:是由政府創建、參股或保證的,不以賺錢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經濟政策或者產業政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的從事政策性融資活動,協助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專門金融機構。140質權:涉及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141執行和解: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愿作出諒解和讓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有關內容達成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142執行擔保: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批準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當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時,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的制度。143債:是按照協議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144債的擔保: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保證債務履行、債權實現而采用的法律措施。145債的轉移:是以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債權的變更);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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