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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案例分析題庫(含分析)1.我公司與國外一家大公司簽訂一筆進口精密機床協議,該公司在歐盟區內共有3家工廠生產這種機床。臨近裝運日期時,對方一工廠忽然發生火災,機床被燒毀,該公司以不可抗力為由規定撤消協議。問:可否撤消?說明理由。原則上不能撤消協議。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說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兩種,一種是撤消協議,一種是延期履行協議。什么情況下解除協議,什么情況下履行協議要看所發生事故的因素、性質、規模以及履行協議所產生的影響限度。本案中,火災雖然是當事人無法預料的,應當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但由于對方尚有兩家工廠可以生產協議項下的產品,因此,我方規定對方延期履行協議。2.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了一份CIF出口協議,我國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了保險。貨品發出后,銀行議付了貨款,但貨到目的港后發現嚴重破損,而保險中沒有投保破損險(由于買方沒有指明),買方規定我國公司到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問:我方應否辦理?買方規定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協議的性質。=1\*GB3①根據《2023年通則》,CIF屬于象征性交貨術語,即賣方只要交出符合協議或信用證規定的對的完整的單據,就算完畢了交貨義務,而無須保證到貨,所以不是到岸價。=2\*GB3②CIF雖然由賣方辦理保險,但投保金額和險別必須事先約定,假如沒有約定,只能按照國際慣例辦理,即按FOB貨價×(1+10%)投保平安險。=3\*GB3③在CIF術語下,賣方辦理保險僅為代理性質,應由買方解決索賠事宜。假如買方規定賣方代替辦理索賠事宜,但責任和費用用由買方承擔。本案例,買方顯然是在推卸責任。因此我方不能答應對方規定。3.某年11月,我國某外貿公司與一外商簽訂了出口5000公噸鋼材的協議,價格條款為CIF溫哥華。支付方式為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證。我方按協議規定辦理了租船定艙和保險并支付了相關費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單據并到議付行付貨款,不料貨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嘯,所有滅失。外商以貨品滅失為由拒絕付款贖單,問我方如何解決?這是一起并不復雜案例。在CIF術語中,買賣雙方風險劃分地點是裝運港船舷,越過船舷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辦理保險僅僅是代理性質,出險后應由買方辦理索賠事宜。此外CIF屬于象征性交貨,即憑全套合格單據,買方就不得拒付貨款。尚有,信用證業務屬于銀行信用,應由議付銀行承擔第一付款責任。解決措施:我方一方面應向議付行議付貨款,再由議付行向付款行申請付款,只要全套單據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另一方面我方應向買方講明道理,提出嚴重交涉,只要對方不無理取鬧,就會按照國際慣例迅速支付貨款。最后,我方可以協助買方辦理向保險公司索賠事宜,但責任壞人費用要由買方承擔。4.歐洲某公司向我國某公司購買商品3000公噸,協議規定分三批裝運。我方對最后裝運的1000公噸,未能在協議期限內裝運,而是在期限過后3天才發傳真告知買方并規定延長信用證有效期限,以便繼續交貨。由于國際市場行情發生了變化,買方不批準延期并向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仲裁,問:應如何判決?(分析理由)此案涉及到分批裝運和信用證業務問題。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國際貿易中,如協議中明確規定了分批數量則賣方應嚴格履行約定的分批裝運條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沒有準時按量裝運,就可以作為違反協議論處,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敗。本案例中,由于違反最后一批貨品沒有準時裝運,已經構成違約,并且違約后沒有及時告知對方,因此根據國際商會500號出版物的規定,本批已失敗,應判對方勝訴。5.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貨品,A商準時開來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B銀行告知并加具保兌。我公司在貨品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交B銀行議付,收妥貨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索償時,得知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銀行規定我公司將議付款退還,并建議我方直接向買方索款。問:我方如何解決?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退還已經議付的貨款?!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假如信用證中加列了保兌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對信用證承擔同等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單據,保兌行必須議付貨款,然后保兌行再向開證行議付。由于保兌行對開證行的資質和信用審核疏忽,導致開證行難以向保兌行議付貨款,這與出口商無任何關系。6.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外商簽訂一出口協議,其中包裝條款規定,以新麻袋包裝。之后,買方所在地銀行開來了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證,我方業務員審證時發現,信用證的包裝條款規定:以麻袋包裝。經綜合考慮后,我方決定以信用證規定為準準備貨品,在包裝中使用了新、舊不同的麻袋,貨品裝船后,我外貿公司以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議付了貨款。買方收到貨品后,以包裝不符合協議規定為由向我方提出索賠。問:我方應否補償?說明理由。分析:我方不能補償。本題是一個較簡樸的案例,涉及到信用證與協議的關系以及信用證性質。(1)從信用證與協議的關系看,信用證雖然是以協議為依據開立的,但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自主文獻不受買賣協議的約束。(2)從信用證性質看,一方面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另一方面,信用證是一種獨立自主文獻,即使信用證提及該協議,銀行也與該協議無關,且不受其約束,開證行和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它銀行只按信用證的規定辦事。最后,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開證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實行所謂“嚴格符合原則”,不僅做到“單、證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在表面上與信用證規定的條款一致,還要做到“單、單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種單據之間表面上一致。(3)從上述兩點可以看出,我方要想從開證行(付款行)收到貨款,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備貨和制單。從原則上看,我方的做法是對的。(4)我方在解決上也有不妥之處,就是在發現信用證與協議不符時,應當合理應付,應當與買方協議內容再進行核對,或者規定對方改證,以避免日后出現爭議。10.我國某外貿公司與國外客戶簽訂一出口協議,價格條款為CIF倫敦,每公斤30歐元,協議同時規定,我方應租船訂艙、辦理保險并保證符合協議規定的貨品于11月5日前運抵目的地,結果貨品在海運途中遭受自然災害,運抵倫敦時損失了近三分之一,對方以我方未完全履行協議為由向我方索賠,問我方應如何解決?分析:本案例關鍵問題在于明確使用CIF術語的性質,CIF術語是象征性交貨術語,只要賣方在裝運港將符合協議規定的貨品交給船運公司,取得已裝船清潔提單,貨品越過船舷后一切風險就轉移給買方,賣方無需保證何時到貨。但是協議中卻做出了與CIF術語性質相反的規定,即承擔了不該承擔的何時到貨的責任,實質上將CIF變成了DES。所以本案例是由于我方業務人員所簽協議有誤導致的,應當按所簽協議辦理,合情合理向對方理賠。12.我外貿公司向美國達力公司出口冷凍牛肉60公噸,每公噸CIF價3000美元。協議規定數量可以增減10%。達力公司準時開來信用證,信用證規定:數量60約公噸,總金額180000美元。我公司發貨時,按協議和信用證規定,實際裝運62公噸,繕制貨品發票表白:數量62公噸,總金額186000美元。當我外貿公司持單到銀行辦理議付時,卻遭到了銀行拒付。試問是否有權拒付?說明理由。分析:銀行有權利拒付。此案例涉及信用證與協議關系問題和數量條款以及審證責任問題。從信用證特點上看,信用證雖然是依據貨品買賣協議而開立的,但信用證一旦開出,它就成為獨立于協議之外的另一種契約,不再受協議約束。信用證所涉及的銀行審核的是信用證而不是協議。只要賣方所交單證符合信用證規定,議付行就不得拒付貨款。并且數量條款屬于協議和信用證上的重要條款,賣方所交貨品數量必須符合信用證規定。因此銀行拒絕付款是應當的。賣方在審核買方開來信用證時,發現信用證上的數量條款與協議不符時應當規定對方改證,何況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上只是使用一個“約”字,總金額明確為180000美元,其實就是規定為60公噸。因此,由于賣方審證疏忽或不嚴,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13.我某公司向國外A商出口貨品一批,A商準時開來不可撤消即期議付信用證,該證由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B銀行告知并加保兌。我公司在貨品裝運后,將全套合格單據送交B銀行議付,收妥貸款。但B銀行向開證行所償時,得到開證行因經營不善已宣布破產。于是,B銀行規定我公司將貸款退還,并建議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貸款,對此你認為我公司應如何解決,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退還已經議付的貨款?!陡鷨涡庞米C統一慣例》規定,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開證行承擔第一付款人責任。假如信用證中加列了保兌銀行,保兌行與開證行對信用證承擔同等付款責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單據,保兌行必須議付貨款,然后保兌行再向開證行議付。由于保兌行對開證行的資質和信用審核疏忽,導致開證行難以向保兌行議付貨款,這與出口商無任何關系。本案例中,在我國境內的外資B銀行既是告知行又是保兌行,告知行由于對開證行資質和信用審核不嚴,開證行因經營不善破產其責任由告知行承擔;B銀行又擔當保兌行,開證行不能履行付款責任,應當由保兌行承擔付款責任.所以我國某公司既不能退回已經議付的貨款,也不應當直接向A商索取貨款.14.中國某公司在國外承包一工程,由于業主修改設計導致部分工程量增長,部分工程量減少的事實。為此,該公司決定向業主索賠,在索賠內容上出現兩種意見,第一種認為增長工程量部分應索賠,而減少工程量部分不應索賠,索賠費用僅低于直接費用部分,第二種認為,增長和減少工程量都應索賠,索賠費用即應涉及直接資,也應涉及間接費用,你認為哪種意見對的,為什么?分析:這是單方面修改協議問題.有關<國際法>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協議之后,只要協議成立條件符合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面修改和變更協議內容.顯然業主單方面變更協議內容是違法的.至于如何索賠,原則上只要對方修改協議內容部分并且導致我方經濟損失的部分都應當提出索賠,索賠金額由直接經濟損失及利息、支付費用和預期利潤四個部分構成。本案例:業主增長工程量和減少工程量都屬于違約行為,并且導致了我方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損失,所以第二種意見對的。15、我某公司按每公噸242美元FOBVesselNewYork進口200公噸鋼材,我方如期開出48400美元的信用證,但美商來電規定增長信用證金額至50000美元,不然,有關出口捐稅及簽證費用應由我另行電匯,試分析美方此舉是否合理?回答:美方的規定不合理。信用證款項的支付要按照協議執行,賣方可以規定修改協議中的有關價格條款,然后再修改信用證款項。假如達不成修改協議中價格條款的協議,也只能按照協議去執行。16、我某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貿易公司出口香料15噸,對外報價為每公噸2500美元FOB湛江,裝運期為10月份,集裝箱裝運。我方10月16日收到買方的裝運告知。為及時裝船,公司業務員于10月17日將貨品存于湛江碼頭倉庫,不料貨品因當夜倉庫發生火災而所有滅失,以致貨品損失由我方承擔。問:該筆業務中我方的做法有何不妥之處?回答:不妥之處在于貿易術語選擇不妥,其實FOB術語采用的是“船到倉”保險的起訖期限,貨品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由賣方承擔,而出口貨品國內段的風險沒有得到貫徹,除非賣方單獨對國內段的運送投保。此外也可選用FCA或CPT、CIP貿易術語,這樣以來風險可以提前轉移給買方。17、我向國外出口純毛紡織品數批,買方收貨后未提出任何異議。但數月后買方寄來服裝一批,聲稱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裝有嚴重的色差,難以銷售,規定補償。問:我方應如何解決?回答:按協議中的檢查條款關于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方法以及索賠時間等內容去解決。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一般來說,紡織品的檢查是貨到目的港或目的地或用戶所在地檢查,其實買方收貨就是等于對貨品進行了檢查,假如對方沒有提出異議,只能說明買方喪失了索賠權,我方可以不予理睬。當然為了此后繼續貿易合作,也可以予以補救。18、某貨輪船艙起火,并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艙內灌水。大火被撲滅。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船長雇用拖輪把船舶拖往就近港口修理,修好后繼續駛往目的港這次損失共有:(1)1000箱貨品被燒毀;(2)600箱貨品被澆濕;(3)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4)拖輪費用;(5)額外增長的燃料及船員工資。試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損,哪些是單獨海損?投保何種險別,保險公司應付所有責任?分析:共同海損:(2)(4)(5)單獨海損:(1)(3)投保水漬險或一切險即可獲得所有補償19、貨輪不慎擱淺,事后船長下令開倒車,強行起浮。貨船輪機受損并劃破船底,海水滲入船艙,船貨部分受損。在就近港口修理時卸下大部分貨品,共占用就一周時間,增長了涉及船員工資在內的各項費用開支。船舶修復后裝上暫時卸載的貨品重新啟航。啟航歐不久,A艙起火,船長下令灌水滅火。滅火后發現一部分兒童玩具被燒毀,另一部分兒童玩具和所有茶葉被浸濕。試分析:哪些是共同海損?哪些是單獨海損?應投保何種險別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所有補償?分析:屬于共同海損的是:修理費用、裝卸費用、船員工資等開支;被浸濕的部分兒童玩具及所有茶葉。屬于單獨海損的是:被燒毀的兒童玩具。只要投保水漬險或一切險即可獲得保險公司的所有補償。20、某公司出口貨品一批。信用證規定的數量為400公噸。其中A級120公噸,B級120公噸,C級160公噸。數量和金額均允許有5%的機動。向銀行交單的發票數量為420公噸,其中,A級126.2公噸,B級126公噸,C級167.8公噸。銀行拒絕儀付。試分析拒付的因素。答題要點:(1)信用證規定單證嚴格相符;(2)分別計算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的交貨數量;則A級的交貨數量范圍是(114公噸,126公噸),C級的交貨數量范圍是(152公噸,168公噸)。(3)由題可知,賣方交貨時,A級多交0.2公噸,C級少交0.2公噸,不符合信用證規定21、我公司對外出口1000公噸大豆,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裝運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新港各裝500公噸于第195航次的“東風”號輪,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在向銀行交單時遭拒付。問:銀行是否有權拒付?分析:銀行有權拒付。(5分)信用證是嚴格的單證業務,只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才付款。(3分)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裝運港的名稱與信用證不符,所以有權拒付。(7分)22、有一份CFR協議,A公司出口卡車500輛,該批貨品裝于艙面。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的B公司的,貨品運抵目的港后由承運人負責分發。航行途中碰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海中。事后A公司宣布出售給B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送途中所有損失,并且由于貨品已經越過船舷,A公司不再承擔責任,而B公司認為,A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規定補償損失。請判別孰是孰非?為什么哪些屬于單獨海損?為什么?分析:A公司不承擔責任。(6分)CFR貿易術語中,買賣雙方的風險劃分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在之前由賣方承擔,之后由買方承擔。(7分)賣方的交貨地點為裝運港船上,賣方不保證到貨。所以航行途中車輛被沖入海中的責任由B公司自己承擔。(7分)23、我某公司以FOB條件出口一批凍雞。協議簽訂后接到買方來電,稱租船較為困難委托我方代為租船,有關費用由買方承擔。為了方便協議履行,我方接受了對方的規定。但時至裝運期我方在規定裝運港無法租到合適的船,且買方又不批準改變裝運港。因此,到裝運期滿時貨仍未裝船,買方因銷售季節即將結束便來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貨義務為由撤消協議。試問:我方應如何解決。分析:(1)我方應拒絕買方撤消協議的無理規定?!?分(2)按FOB條件成交的協議,按常規由買方負責租船定艙。賣方可以接受買方的委托代為租船定艙,但賣方不承擔租不到船的責任?!捣志捅景咐齺碇v,因賣方代為租船沒有租到,買方又不批準改變裝運港,因此,賣方不承擔因自己為我租到船而延。……2分24、某一貨輪,在航行中有一船艙發生火災,危及船、貨的共同安全。經船長下令灌水滅火后,原裝在該船艙內的500包棉花,除燒毀部分外,剩下部分有嚴重水漬,只能作為紙漿出售給造紙廠,獲得的價值為原貨價值的30%;原裝在該艙內的500包大米,經檢查后發現只有水漬損失,而無燒毀或熱薰的損失,經曬干后,作為次米出售,可得價值為原價的50%。按照上述情況,棉花的損失價值占原價的70%,大米的損失價值占原價的50%。試分析:在保險業務中,這兩種損失屬于何種損失。分析:(1)棉花的損失屬于實際全損?!卜置藁ū緛砜梢宰鳛榧徔椘返脑希F在不行,只能作為紙漿造紙,完全失去使用價值,屬于實際全損情況中的一種?!?分(2)大米的損失屬于共同海損?!?分大米雖遭水漬,解決之后仍作次米出售,本來的用途未改變,損失的價值也只為原價值的50%,因此,只能作為部分損失?!?分并且大米是因救火遭受的水漬損失,而不是被火燒毀的,故屬于共同海損。……3分25、我公司對外出口1000公噸大豆,國外開來信用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裝運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在大連、新港各裝500公噸于第195航次的“東風”號輪,提單也注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船日期。在向銀行交單時遭拒付。問:銀行是否有權拒付?答:銀行有權拒付。(5分)信用證是嚴格的單證業務,只有單證一致、單單一致,銀行才付款。(3分)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單中裝運港的名稱與信用證不符,所以有權拒付。(7分)26、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痣m被撲滅,但由于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于是船長決定雇傭拖輪將貨船拖回新港修理。檢修后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后調查,這次事件導致的損失有:①1500箱貨品被火燒毀;②800箱貨品由于灌水滅火受損;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長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試分析:以上損失中哪些屬于共同海損?哪些屬于單獨海損?為什么?(1)題中②、④、⑤屬共同海損,①、③屬單獨海損?!?分(2)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碰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畢,由船方故意識地、合理地采用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品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擔?!?0分202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協議,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23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準備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23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只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余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到達目的港后稱出售給買方的2023公噸小麥在運送途中已所有損失,并認為根據協議CFR協議,貨品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承擔2023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規定賣方執行協議,交付2023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根據協議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仲裁機構通過取證,最后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品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案情分析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品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協議。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協議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品是在運送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品海運途中,買方的2023公噸貨品并未從買方的其他貨品中劃撥出來(即貨品未特定化),因此不具有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品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送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品買賣中因貨品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并沒有對協議項下的貨品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協議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協議中關于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案例8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通過海洋運送,抵目的港后轉為鐵路運送,我方受領貨品之后,賣方規定我方支付貨款和鐵路運費。問:賣方的規定是否合理?評析:賣方的規定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擔貨品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送,應當是全程運送的費用。案例9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品交給貨品指定承運人,但運送途中由于天氣因素延遲了一個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擔?評析: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擔。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將貨品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案例10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品運抵目的港后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碰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后,甲公司宣布出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送中所有損失,并且由于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送途中,甲公司不承擔責任,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規定其補償損失。問:是否應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評析:不應當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的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線的,這就是說賣方承擔貨品在裝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的費用與風險,而此后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貨品是可以區分開來的,并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品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品損失應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擔。案例15靈活選用適當貿易術語的重要性案情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于2023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干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品必須裝集裝箱。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品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品在天津存倉后的第二天,倉庫半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干草膏所有被焚。辦事處立即告知內地公司總部并規定盡快補發30噸。否則無法按期裝船。結果該出口公司貨源不濟,只好規定日商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評析我國一些進出口公司長期以來不管采用何種運送方式,對外洽談業務或報盤仍習慣用FOB、CFR和CIF三種貿易術語。該出口公司所在地正處在鐵路交通的干線上,外運公司和中遠公司在該市都有集裝箱中轉站,既可接受拼箱托運也可接受整箱托運。假如當初采用FCA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本地將1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并且本地承運人(即中轉站)簽發的貨運單據即可在本地銀行辦理議付結匯。該公司自擔風險將貨品運往天津,再集裝箱出口,不僅加大了自身風險,并且推遲結匯。隨著國內外集裝箱運送越來越發達、貨運量越來越大、內地省市的出口單位應盡量運用設在本地的一些集裝箱網點提供的周到貨運服務,以改過去傳統的做法,即在沿海港口辦事處,然后再通過辦事處辦理貨品出口,這種做法不僅增長自身風險,并且花費巨大,增長出口成本,減少公司的效益。而充足運用貨運代理人是出口公司走向集約化經營的捷徑。通過本案例不難看到,假如外銷員知識不更新,死抱著過去常用的三種貿易術語不放是會導致損失的,足見學習和掌握《INCOTERMS2023》,特點是學會運用合用于任何運送方式的FCA、CPT、CIP等貿易術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案例17我國某公司與外商簽訂一批小麥出口協議,協議約定:一級小麥100公噸,按FOB條件成交,裝船時貨品經檢查符合協議規定的品質條件,賣方在裝船后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但在船舶的航行途中,由于碰到觸礁事件,小麥被海水浸泡,品質受到嚴重影響。當貨品到達目的港后,只能降價出售,因此,買方規定賣方補償其差價損失。問:賣方是否該補償?評析:賣方不須對貨品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在本案例中,買賣雙方按照FOB條件成交,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的船舷為界線,運送途中的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賣方不須對損失補償,而是由買方自己承擔。案例18我某公司以CIF條件出口一批絲綢,協議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稱協議規定的目的港最近經常發生暴動,規定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問:我方應如何解決?評析:我方可以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代辦戰爭險。假如買方不承擔費用,那賣方應予拒絕。并且,在無互相明確協議時,賣方只需按《協會貨品保險條款》或其他類似的保險條款中最低的險別投保。本案例中,在協議簽訂后,買方發來電傳規定我方辦理保險時加保戰爭險,這說明協議中沒有規定要賣方投保戰爭險。所以賣方可在買方承擔費用的情況下代辦戰爭險。假如買方不承擔費用。那賣方應予以拒絕。案例19我方以CFR貿易術語與B國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協議,協議規定裝運時間為4月15日前。我方備妥貨品,并于4月8日裝船完畢。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業務員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投保手續,而貨品在4月8日晚因發生了火災被火燒毀。問:貨品損失責任由誰承擔?為什么?評析:貨品損失的責任由賣方承擔。理由:按CFR條件成交時,賣方有義務“給予買方貨品已裝船的充足告知”,假如賣方未及時向買方發出裝運告知,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手續,由此引起的損失由賣方承擔。定有出入時,應以信用證規定為準,或規定改證。二、單據篇案例3:倒簽提單損害補償案案情分析本案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1.B公司有無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CIF協議下的單據,特別是提單,其內容的對的性至關重要,它構成協議的要件。假如提單內記載的裝運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相符,也就構成了賣方對協議的違反。買方有權拒收單據和拒收貨品。然而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不知道A公司所交單據內容錯誤的情況下接受了單據并支付了貨款,這并不等于說B公司就此失去了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假如案中的情況是B公司預先明確表達接受倒簽提單,這樣A公司就不存在任何違約和承當任何補償損失。由此可見,本案中的B公司雖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A公司的單據,因而仍然有向A公司索賠的權利。2.如何取得A公司的違約責任本案例中的B公司在接受單據并支付貨款后,并沒有承擔由于貨品市場行情的變化而產生的任何實際經濟損失。而這種實際經濟損失是B公司向A公司索賠的重要依據。因此,買方不能僅憑賣方的違約而規定其支付損害補償金。那么,A公司的違約責任應當然后擬定呢?由于B公司是在接受單據和支付貨款之后才得知的,因此,仲裁庭只能將條件違約按保證違約來解決。如按條件違約解決,買方可以宣告撤消協議,而按保證違約解決,買方只能得到名義上的補償。因此,A公司給予B公司4%的優惠折價的裁決是公平合理的。綜上所述,出口公司在進行對外貿易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誠信互利的原則,碰到不能履行的條款,要及時與對方商議解決,采用補救措施,切不可隱瞞事實,采用不正規的方式收回貨款。進口公司在收取貨品、支付貨款前,也一定要嚴格審查單據,核查其與國際情況是否相符,以便及時對不符事實的單據提出異議和拒收。案例6案情買方向臺灣的賣方購買一批貨品,以信用證為支付工具。信用證特別寫明規定提供“檢查證書”。賣方提交了檢查人員出具的證明書,證明他們檢查了貨品的數量和內容,并監督了之后的裝箱。銀行將該證明書作為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接受下來。然而貨品經電器測試后,發現有缺陷。但這些缺陷不是憑視覺可以察看出來的。買方憑協議或以銀行疏忽為由提出索賠。案情分析:本案的實質是銀行是否對單據所代表的貨品、勞務或其他履約行為負有責任?!埃眨茫?00”對此有明確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有關各方只解決單據,不解決貨品/勞務/履約行為,盡管單據也許與它們有關?!薄般y行對單據所代表的貨品在下述方面不負責任:貨名、數量、重量、狀況、包裝、交貨、價值,存在與否?!币虼?,銀行只要接受的是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就不是玩忽職守。至于在本案中,貨品最終的檢查結果是否符合協議的規定,則是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的事情,與銀行無關;檢查人員是否按規定和規定檢查了貨品,或者是否如實地填寫了檢查證明書,這是該單據所代表的勞務,也與銀行無涉。案例27FOB協議下的“倉至倉條款”案情介紹買賣雙方簽訂了一份FOB協議,買方向保險公司投?!皞}至倉條款的一切險”。當貨品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出現意外事故并導致10%貨品受損(屬于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損失),事后賣方以保險單含“倉至倉條款”,規定保險公司補償,但遭到保險公司的拒絕。賣方于是請買方出面以買方名義向保險公司索賠,同樣又遭拒絕。案情分析“倉至倉條款”,是保險公司對海洋運送貨品保險基本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的承保責任起訖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是從被保險貨品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發貨人的倉庫或儲運所時開始,至貨品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運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派、分派或非正常運送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被保險的貨品在最后到達卸貨港卸離海輪后,保險責任以60天為限。本例中貨品是在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途中發生的承包范圍內的損失,投保一切險又含“倉至倉”條款,按理應得到補償,之所以遭到拒絕是由于FOB協議的特殊性決定的。在FOB協議下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十分明確——以貨品越過船舷為權責劃分點,賣方只要在裝運港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規定的貨品裝在買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規定的運送單據,就算完畢交貨,這之前的一切風險都由賣方來承擔,當貨品越過船舷,風險就轉移給買方。因此買方投保的保險只保其應當負責的風險,即貨品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此案例中貨品是在從賣方倉庫運往裝運碼頭期間發生了風險損失,買方不負責任,因此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的一切險”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補償條件??梢哉f,在FOB協議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事實上是“船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只承保貨品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風險損失。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風險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內,保險公司對此不負補償責任。FOB協議下買方投保的“倉至倉條款”,保險公司實際承擔“船至倉”責任。買方為保障從賣方倉庫至碼頭期間的保險利益,必須向保險公司另行投買保險,如保險公司設的“賣方利益險”。我國進口業務通常用FOB協議,對此要特別注意。此外CFR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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