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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碳纖維增強土工格柵公司禁止內幕交易制度方案

碳纖維增強土工格柵公司禁止內幕交易制度方案

xxx集團有限公司

目錄一、項目概況 3二、公司簡介 4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 5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 6三、投資者利益保護相關制度 6四、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現狀 8五、內部人控制概述 11六、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成因 12七、內幕交易的構成要素 16八、內幕交易的危害性 20九、法人治理結構 22十、項目風險分析 35十一、項目風險對策 37十二、SWOT分析說明 38十三、發展規劃分析 45

項目概況(一)項目基本情況1、承辦單位名稱:xxx集團有限公司2、項目性質:擴建3、項目建設地點: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4、項目聯系人:宋xx(二)項目選址項目選址位于xx(以最終選址方案為準)。(三)項目總投資及資金構成項目總投資包括建設投資、建設期利息和流動資金。根據謹慎財務估算,項目總投資12604.14萬元,其中:建設投資9575.15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75.97%;建設期利息138.20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1.10%;流動資金2890.79萬元,占項目總投資的22.94%。(四)項目資本金籌措方案項目總投資12604.14萬元,根據資金籌措方案,xxx集團有限公司計劃自籌資金(資本金)6963.17萬元。(五)申請銀行借款方案根據謹慎財務測算,本期工程項目申請銀行借款總額5640.97萬元。(六)項目預期經濟效益規劃目標1、項目達產年預期營業收入(SP):25500.00萬元。2、年綜合總成本費用(TC):19362.28萬元。3、項目達產年凈利潤(NP):4500.22萬元。4、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29.52%。5、全部投資回收期(Pt):4.82年(含建設期12個月)。6、達產年盈虧平衡點(BEP):7900.28萬元(產值)。公司簡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稱:xxx集團有限公司2、法定代表人:宋xx3、注冊資本:1450萬元4、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xxxxxxx5、登記機關:xxx市場監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11-147、營業期限:2013-11-14至無固定期限8、注冊地址:xx市xx區xx(二)公司簡介公司自成立以來,堅持“品牌化、規模化、專業化”的發展道路。以人為本,強調服務,一直秉承“追求客戶最大滿意度”的原則。多年來公司堅持不懈推進戰略轉型和管理變革,實現了企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未來我司將繼續以“客戶第一,質量第一,信譽第一”為原則,在產品質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對客戶以誠相待,互動雙贏。公司以負責任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與標準要求的產品。在提供產品的過程中,綜合考慮其對消費者的影響,確保產品安全。積極與消費者溝通,向消費者公開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努力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持續推進產品升級,為行業提供先進適用的解決方案,為社會提供安全、可靠、優質的產品和服務。(三)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公司合并資產負債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資產總額4259.403407.523194.55負債總額1545.811236.651159.36股東權益合計2713.592170.872035.19公司合并利潤表主要數據項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營業收入16308.7013046.9612231.53營業利潤3054.802443.842291.10利潤總額2677.222141.782007.91凈利潤2007.911566.171445.70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2007.911566.171445.70投資者利益保護相關制度投資者利益保護現有相關制度包括:股東大會制度、知情權保護制度、表決權保護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以及司法救濟制度等,其中大部分內容在前邊章節已經提及,在此不再贅述,重點討論一下司法救濟制度相關問題。而對中小股東的司法救濟制度主要包括:決議瑕疵訴訟制度與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一)決議瑕疵訴訟制度《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新《公司法》完善了股東訴訟的相關規定,賦予股東對瑕疵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一定的撤銷權和確認無效的權利,這對保護股東,尤其是保護小股東的權利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機制。(二)股東派生訴訟制度一般認為公司訴訟主要分為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兩種。前者是指公司股東基于公司所有權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強制執行其請求權的訴訟。這種訴訟提起權是一種自益權,完全是為了自身的算準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條及新《公司法》第152條均有相應規定因此本書著重討論后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到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限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學者歸納出股東派生訴訟具有以下兩個方面的重要功能:①事后救濟功能,即在公司受到董事、高級職員及控制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非法侵害后,通過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的方式,來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或其他非經濟救濟,以恢復公司及其股東原有合法利益。②事前抵制功能,即事前監督功能。從理論上講,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的存在,增加了公司上述內部人從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風險成本,起到了預告制止該類行為的作用。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的現狀2000年以來,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問題逐漸受到重視,國家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中小投資者人微言輕的弱勢地位依舊制約著其與位高權重的大股東和利益集團抗衡。我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的種種缺陷,使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1)投票表決權難以實現。實現中小投資者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必須通過股東大會來“用手投票”。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權結構,國有股和法人股兩類未流通股比重較高,國有大股東處于絕對控股地位,在“資本多數決”原則下,控股股東可以合法地利用控制權操縱股東大會,使股東大會從一個民主決策機構演變成為大股東一票表決的場所和合法轉移上市公司利益的工具,小股東的利益無法通過股東大會“用手投票”的方式得到保護,這導致了中小股東“用腳投票”等短視投機行為的出現。(2)剩余分配權無法保障。獲取股票持有收益是中小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的根本目的,也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最重要的環節。然而,我國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卻成為控股股東謀取私利的工具,股利分配呈現出“釣魚式分紅”和“掏空式分紅”兩種極端,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連續性和穩定性,近幾年上市公司很少分配現金股利,或以股票股利取而代之,這實際上是對中小投資者資金的低效率占用。(3)信息不對稱。中小投資者監督管理層經營管理的唯一途徑就是獲取公司披露的有關公司經營的信息,但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種種缺陷,導致虛假陳述幾乎成了流行病。欺騙上市、虛構利潤、誤導性預測、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全面等行為使外部中小投資者難以獲得投資決策所需的關鍵信息,信息的不對稱成為內部人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途徑之一。(4)民事責任缺位。我國關于中小投資者保護的法律條款雖臻于完善,但是與很多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差距,比較突出的一點是民事責任缺位。我國《證券法》關于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規定嚴重失衡,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僅規定了虛假陳述和違背客戶意思表示造成損失這兩種情況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他都是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缺位使得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中因不法行為而遭受損害不能得到充分救助,不能訴請法院獲得賠償,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還是得不到切實的保障。【閱讀】法律體系對外部投資者利益的影響LLSV(1998)(Laporta,Lopez2de2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簡稱LLSV)比較了不同法系對股東權力的保護程度。結果發現,普通法系國家的企業比大陸法系國家的企業更能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利益。在公司治理對外部投資者缺乏保護的大陸法系國家,公司的股權有集中的趨勢。這是因為當投資者法律保護環境較差的時候,外部股東的權利由于缺乏法律保護很容易被剝奪,人們通常不會選擇通過股權來相互融資,因此,公司股權掌握在少數幾個大股東手中。大股東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利用手中的大額投票權對公司施加影響。當大股東的權力足以決定經營管理層的選擇或在相反情況下,即大股東治理和監督不到位,都將導致實際上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給他們有效剝奪中小股東利益的機會。內部人控制概述(一)內部人控制含義所謂“內部人控制”是指企業的出資者(股東)和債權人(銀行等)對企業失去控制和監督,或者控制監督不力,企業實際上由內部的經理人所把持,權力不受約束,導致所有者、債權人的權益和國家利益受到損害。所謂“內部人”,即是執掌公司董事會經營行政大權的董事長、董事,以及由董事會聘任的高層管理者們。在我國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產生并存在于一些國有企業的這一現象已越來越引起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注意。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總統經濟顧問斯蒂格里茨等經濟學家,1993年來華考察時就已指出,中國在體制轉軌中,由于“內部人控制”,使一些國有企業發生嬗變,國家作為資本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被架空,企業管理者個人或集體隨意搜取更大的利益。國家經貿委副主任陳清泰認為,我國國有企業存在“內部人控制”的現象,助長了經營管理人員私欲膨脹,利用政府賦予的權力,以合法和非法的方式轉移國有資產,甚至蠶食侵占變為私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二)內部人控制表現形式一般認為,內部人控制問題主要表現在:過分地在職消費;信息披露不規范,不及時,而且報喜不報憂,隨時進行會計程序的技術處理,導致信息失真;經營者的短期行為,拒絕對企業進行整頓;績效很差的經理不會被替代;過度投資和耗用資產;新資本不可能以低成本籌集起來;工資、資金等收入增長過快,侵占利潤;轉移國有資產;置小股東利益和聲譽于不顧;大量拖欠債務,甚至嚴重虧損等。這些問題都在不同程度上損害了股東的長遠利益,提高了代理成本,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成因內部人控制問題的形成,實際上是公司治理中“所有者缺位”和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不相配的問題。在兩權分離的條件下,不掌握企業經營權的分散的股東成為企業的外部成員,由于監督不力,企業實際上由不擁有股權或只擁有很小份額股權的經理階層所控制,經理人員事實上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以我國國企改革為例,造成內部人控制問題的主要成因為:(一)國有產權虛置,所有者缺位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全體人民,全民的所有權只能通過國家來行使,而國家的職能由政府來履行。長期以來,政府各部門都代表國家管理企業。由于每個部門都履行一定的國家職能,多部門行使所有權的結果是使國有企業所有權缺乏一種人格化的主體,即產權虛置問題。它使國有企業的所有權的作用被削弱,也就是說,國有企業沒有明確的所有者像關心自己私人資產那樣來關心企業的經營績效和資產的保值增值,以及自覺地激勵、監督、約束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和職工。在國企放權讓利的過程中,職工的權利實際上是虛置的,國企經營者則取得了事實上的控制權,并且處于失控狀態。因而,“所有者缺位”所導致的后果實際上是為“內部人”即國企經理人謀求對國有資產過多的控制權提供了“溫床”。(二)公司內部治理失效公司治理實質上要解決的是因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的代理問題。簡單地說,它要處理的是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關系問題。根據委托—代理理論,在兩權分離的企業里,“理性”的經理人(代理人)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不完備契約留下的“空子”,不惜犧牲所有者的利益而追求自身效用函數(利益)的最大化,而所有者(委托人)要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目標,就必須付出相當的協調成本,從而達到二者目標的統一。因此,公司治理的實質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所有者在賦予企業經理人員一定“控制權”的同時,通過相關機制和規則來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以促使他們在追求個人效用目標的時候,采取的是與所有者相合意的行動,而不是損害所有者的利益。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中,為保證政府的“控制權”,國有股權一般在公司化改制后的公司股權結構中占據統治地位,而且這種控股股權通常由國有獨資的“授權投資機構”——控股公司、集團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來行使。由于廣泛采用這種“授權”的方式確定國有股東,在多數改制后的公司中,行使國有股權的都是另外一個全資國有企業,即被政府授權的這些控股公司、集團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這些被授權企業通常只有一個統一的“領導班子”。由于“領導班子”通常是由國家或政府直接委派經營這些國有獨資的“授權投資機構”的人員,所以從這個層面上看,“領導班子”(代理人)與國家或政府(委托人)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這些國有企業所有者主體是缺失的,并沒有明確的所有者對經理人的行為進行約束,公司內部治理在一定意義上說是失效的。作為內部人的這些“領導班子”并不具有企業的所有權,也就沒有對企業的最終控制權。但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導致了對于國企內部人行為進行約束的缺乏,當這些內部人認為可把企業的利益轉化為更多的自身利益時,他們便會利用手中已有的經營權和信息優勢,不惜損害作為外部人的國家的利益,不遺余力地謀求對企業的實際控制權來實現自身更多的利益。在國企改制以后的大多數股份制公司中,這些“領導班子成員”既是國有股權的全權代表,又是他們所雇用的改制公司中的經理人員。為了保證政府的控制權,其股東大會往往是國有股一股獨大的,董事會成員的人選大多是內定或協商產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又形成了另一種委托—代理關系,即國有大股東(代理人)與其他分散的股東(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股東分成兩類:一類是內部股東,他們管理著公司,有著對經營管理決策的投票權;另一類是外部股東,他們沒有投票權。國有大股東往往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作為公司內部股東,他們掌握了更多的控制權和信息,外部股東即其他分散的股東很少能夠對內部股東的行為進行約束和監督,所以經常會發生國有大股東(內部股東)為個人或小集團私利而侵害其他分散的股東(外部股東)利益的情形。另外,董事會要么與經理層高度重合,導致權力過分集中,使得董事會對經理層的制衡作用完全失效,要么由于種種原因導致“董事不懂事”;監事會則由于監事自身能力不足、信息不充分和缺乏激勵等原因也形同虛設。國企的內部治理在對內部人與外部人關系的制衡中失效。(三)外部治理機制失效在傳統的股東主權治理模式中,對經理層的監督和控制是由公司外部股東來完成的,而外部股東作用的發揮程度依賴于一個有效率的,具有評定公司價值和轉移公司控制權功能的、競爭的資本市場,同時還要通過其他一些制度安排,比如競爭性的買賣經理人和工人勞動服務的經理人市場和勞動力市場,以形成良好、完善的競爭市場環境系統。但現在我國的市場缺乏有效、競爭的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還尚未形成;缺乏完善競爭的勞動力市場;以及還存在傳統體制遺留下來的一些弊端。因此,來自公司外部的治理機制不能或不能充分發揮作用。【閱讀】我們在因內部人控制失控給他人與國家帶來的巨大損失而深惡痛絕的同時,還應該反思深層次的問題是制度和機制,不能簡單地歸咎于個人的道德品質。我們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但與制度約束相比,后者更為重要。鄧小平同志說過,制度好壞人難以得逞,制度不好好人也會犯錯誤。廣州市一位領導同志指出,無限制的審批權是腐敗的根源之一,無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前述幾個例子,當事人原來并不壞,大多還為企業改革發展作過貢獻,而問題在于,一方面,近乎無限制、無監督的權力,導致他們私欲膨脹;另一方面,一些優秀企業家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資源和生產要素,政府未能遵循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制定出相應的分配政策,保證經營者應得的高收益,這也是部分經營者認為不公平而導致心理不平衡,引發運用合法、非法手段牟取私利的一個重要原因。內幕交易的構成要素(一)內幕信息2005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對內幕信息是這樣定義的: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①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在以內幕信息為中心的概念當中,內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內幕信息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內幕信息,一切都無從談起。所謂內幕信息是指尚未公開的、對公司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消息。內幕信息的構成有三個要素:一是未公開性。內幕信息之所以稱為內幕信息,最根本的就在于這種信息的非公開性。信息公開的認定是對實質上公開標準的認定,即信息是否為市場所消化。某項消息一旦被投資人知悉,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便會很快地產生變動;反過來看,當股票的市場價格發生變動,也就意味著某一消息已經為市場所吸收。二是確切性。認定信息是否具有確切性,主要應該考慮兩個原則:其一,非源于信息源的虛假信息不具有確切性,如捏造事實、道聽途說、捕風捉影或妄加揣測的謠言,不屬于內幕信息。其二,確切性是相對的,只要確實來自于信息源,且與信息源的信息基本一致,不論該信息的內容最終是否實現或按知情人的預測方向運行,也不論該信息是否為信息發源地的人所編造或是否事后被發現“虛假”,都應當構成內幕信息。其三是重大性,即為實質性,是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可能性。在《證券法》中,并非所有的未公開信息都能構成內幕信息。重大性主要是指信息對于證券市場中相關證券價格的影響程度。(二)內幕交易的主體內幕交易的主體也稱內幕人,是指掌握尚未公開而對特定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信息的人。內幕人依其標準不同,可以作多種分類。以接觸內幕信息的便捷與否劃分,可分為傳統內幕人員和臨時內幕人員,前者是指傳統理論所指的公司內幕人員,包括公司董事、經理、控股股東、監事和一般員工;后者是指第一手或經常性接觸內幕信息,而僅因為工作或其他便利關系能夠暫時或偶爾接觸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銀行、券商等中介機構和記者、官員等其他人員。內幕人員界定的寬與嚴,直接反映了立法者對內幕交易的懲戒力度。由于內幕人員界定標準的復雜性,各國對此的規定肯定不一而足,但總體而言,均持較為嚴格的態度。我國現行《證券法》(2005年版)第七十四條對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定義為: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三)利用內幕信息的行為我國現行《證券法》第七十三條中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關于內幕交易的行為樣態的爭論,主要是內幕交易的主觀心態是否以利用內幕信息為認定內幕交易行為的標準。“利用”一詞本身含有積極地或有意識地促使客觀事物或規律發生效用的意味,是一種在人們主觀意志支配下的能動行為。這正符合內幕交易的認定。如果行為人不具有追求不當利益的動議,又不知是內幕信息是可以免責的。根據行為的性質,我們可以將利用內幕信息的行為分為三種:第一,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買賣相關證券。這是內幕人在掌握內幕信息后,直接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是最傳統和最典型的內幕信息的利用方式。第二,泄露內幕信息。這是指將內幕信息泄露給從事證券交易的人的行為。不一定是為了自己謀利,也不一定是為了幫助他人買賣證券,而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第三,內幕人利用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這也是利用內幕信息的又一種形式。內幕交易的危害性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法律并沒有禁止內幕交易。直到20世紀20年代,美國證券市場大崩潰,引起史無前例的經濟大恐慌,人們才反思到,內幕交易的盛行,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和投資者的信心,是引起證券市場雍疾的重要原因之一。迄今為止,各國證券法幾乎無一例外明令禁止內幕交易。內幕交易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危害性:(一)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是為了取得回報,而投資者的這種回報預期依賴于投資者對市場前景的判斷。證券市場上的各種信息,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基本依據。內幕交易則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內幕信息,先行一步對市場做出反應,使其有更多的獲利或減少損失的機會,從而增加了廣大投資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因此,內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廣大的投資人,一個理性和誠實的投資者,不可能在信息不對稱而又允許濫用信息優勢的情況下,還能對證券市場抱有信心。(二)內幕交易損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允許內部人員從事內幕交易,那么內幕人員就會選擇比股東所要求或預期的風險更大的風險投資方案,即使該方案失敗了,失敗的風險完全可以轉到股東身上。這種對內幕交易行為法律規制研究游戲把公司及公司股東推到了十分危險的境地。上市公司作為公眾持股的公司,必須定期向廣大投資者及時公布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建立一種全面公開的信息披露制度,這樣才能取得公眾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買賣,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失公正,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從而影響上市公司的正常發展。同時內幕交易還嚴重損壞了公司的運營效率。羅伯特?哈夫特教授在其“內幕交易對大公司內部效率的影響”一文中就內幕交易對公司運行效率的破壞進行了專門的分析。他指出,在任何大型組織體制中,組織的運作有賴于各種命令及資訊的上下傳遞。就現代大公司而言,其運營效率大多取決于公司管理層在這種傳遞過程中的控制能力。而如果允許內幕交易的話,則公司每一級組織的下級員工,為了自己獲得內幕交易的利益,完全可能遲滯或阻礙信息向上一級傳遞。因此就整體而言,內幕交易將對公司的運行效率造成損害。(三)內幕交易擾亂了證券市場運行秩序內幕人員往往利用內幕信息,人為地造成股價波動,擾亂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中信息不對稱是一種普遍現象,內幕人員借自己掌握而公眾未掌握的內幕信息大量買入或賣出證券,致使不知情的公眾做出反向行為,達到自己獲利或避損之目的,而與其相反交易的投資者則會受損(證券市場是一個零和博奔的市場,一方的贏利意味著對方的損失)。這種損害其他投資者和中小股東的利益為自己牟利的內幕交易行為,違背了公認的商業道德,增加了市場的道德風險,減少市場的流動性和削弱市場的效率,甚至會影響到市場普通投資者投資的信心,導致市場普通投資者對進一步投資持審慎態度,造成實際投資減少,危害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法人治理結構(一)股東權利及義務1、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3)對公司的經營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閱本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6)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7)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的股東,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2、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本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監事會、董事會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4、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2)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3)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5、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當日,向公司作出書面報告。6、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董事1、公司董事為自然人,董事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須的知識、技能和素質,并保證其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董事應積極參加有關培訓,以了解作為董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作為董事應具備的相關知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裁,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6)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2、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3、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1)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2)不得挪用公司資金;(3)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4)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5)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6)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7)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8)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9)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10)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11)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4、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1)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2)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3)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4)應當保證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5)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若無法保證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存在異議,應當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意見并陳述理由,公司應當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請披露;(6)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7)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5、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6、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267、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在半年內仍然有效。董事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8、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會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事先聲明其立場和身份。9、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0、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獨立董事對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獨立履行職責,不受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獨立董事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公司獨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專業人士。獨立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六年。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2)在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3)最近三年內曾經具有前兩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4)為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三)高級管理人員1、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可設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總監是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事務,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負責人。2、本章程關于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財務負責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本章程關于勤勉義務的規定,同時適用于高級管理人員。3、在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4、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每屆任期3年,連聘可以連任。5、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6)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9)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6、總經理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7、總經理應當制定總經理工作細則,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8、總經理工作細則包括下列內容:(1)總經理會議召開的條件、程序和參加的人員;(2)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自具體的職責及其分工;(3)公司資金、資產運用,簽訂重大合同的權限,以及向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制度;(4)董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9、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規定。10、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對總經理負責,向其匯報工作,并根據分派業務范圍履行相關職責。11、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四)監事1、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2、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2)檢查公司財務;(3)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3、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4、監事會制定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5、監事會應當將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至少保存10年。6、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其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項目風險分析(一)政策風險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實施后,可以向市場提供需要的相關系列產品,同時穩定企業的生產經營,增加就業崗位,保障社會和諧,符合國家發展和諧社會的要求。根據市場調研分析,該系列產品市場空間大,需求旺盛,競爭力強,同時產品結構合理,產品靈活,因此政策風險很小。(二)社會風險本項目選址地勢平坦,市政設施配套齊全,交通便捷,是建設該項目的理想地段。周邊無任何文物古跡,礦產資源以煙煤為主,是非生態脆弱區。因此,分析該項目社會風險小。(三)經濟風險經濟因素在項目的全壽命周期內長期存在,影響頻率高,交叉作用多見,原因較為復雜。主要有合同風險(如合同履約與變更問題,爭議與索賠,合同的條款確定等)、建設成本風險(包括涉及到項目的建設成本的融資問題、財務問題、利率與匯率波動、通貨膨脹和物價波動問題等)、項目的竣工風險(主要是指項目的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的不確定性)、稅收政策的風險(指項目在建設期和運營期內負擔的稅賦和稅率、稅種變化的不確定性)。而對于以上各種風險,除非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外,大部分風險是人為可控的,如合同風險、項目竣工風險等通常在執行過程中通過嚴格的程序化控制,其風險是可以接受的。本節不做分析。其他風險分析如下:1、稅收風險:目前及未來幾年,由于國家采用的是刺激消費,造福民生的宏觀政策,稅收應是越來越寬松的,因此,本項目不存在稅收風險。2、利率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和物價波動風險:目前世界金融危機已波及全球,原材料、產品的價格波動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這些風險對本項目而言,是可以接受的。3、財務風險:就項目財務的評價報告可以看出,本項目的靜態與動態盈利能力超過了行業的基本標準,財務評價結果是良好的。(四)技術風險本項目涉及的生產技術為本公司既有技術,生產工藝、檢測技術成熟,原材料有穩定供應渠道,生產操作條件溫和、易控,產品質量穩定。本項目的技術風險較小。(五)管理風險項目由于管理原因而產生的安全、質量、責任事故影響惡劣,且后果損失巨大,其中多數因管理組織方式的建立、管理制度的制定不健全或是因疏于對人員的管理教育而產生道德行為風險和職業責任風險。項目風險對策(一)政策風險對策目前,國內有良好的宏觀經濟政策,但還需要把握機會,抓住國家目前鼓勵符合產業政策項目建設的機會,讓項目盡快進入實施階段。(二)社會風險對策加強與當地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以期獲得更好的支持和幫助,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保障。(三)經濟風險對策密切關注國際金融和政治環境對本項目產品市場的影響,依據實際情況調整營銷策略。另外,企業內部要不斷地進行技術改進和管理創新,節能減排,使項目產品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同時,與下游客戶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形成穩固的銷售網絡。(四)管理風險對策選聘優秀的管理人才,并施以職業道德、修養、能力等綜合方面的教育;同時制定合理高效適用的管理程序和制度,杜絕由于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不到位、不完善造成的風險。特別是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選擇具有較好業績和口碑的設計工程公司、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確保項目按時按質完成建設,及時投運。SWOT分析說明(一)優勢分析(S)1、自主研發優勢公司在各個細分領域深入研究的同時,通過整合各平臺優勢,構建全產品系列,并不斷進行產品結構升級,順應行業一體化、集成創新的發展趨勢。通過多年積累,公司產品性能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公司多年來堅持技術創新,不斷改進和優化產品性能,實現產品結構升級。公司結合國內市場客戶的個性化需求,不斷升級技術,充分體現了公司的持續創新能力。在不斷開發新產品的過程中,公司已有多項產品均為國內領先水平。在注重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的同時,公司還十分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2、工藝和質量控制優勢公司進口大量設備和檢測設備,有效提高了精度、生產效率,為產品研發與確保產品質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公司是行業內較早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的企業之一,公司產品根據市場及客戶需要通過了產品認證,表明公司產品不僅滿足國內高端客戶的要求,而且部分產品能夠與國際標準接軌,能夠躋身于國際市場競爭中。在日常生產中,公司嚴格按照質量體系管理要求,不斷完善產品的研發、生產、檢驗、客戶服務等流程,保證公司產品質量的穩定性。3、產品種類齊全優勢公司不僅能滿足客戶對標準化產品的需求,而且能根據客戶的個性化要求,定制生產規格、型號不同的產品。公司齊全的產品系列,完備的產品結構,能夠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對公司來說,實現了對具有多種產品需求客戶的資源共享,拓展了銷售渠道,增加了客戶粘性。公司產品價格與國外同類產品相比有較強性價比優勢,在國內市場起到了逐步替代進口產品的作用。4、營銷網絡及服務優勢根據公司產品服務的特點、客戶分布的地域特點,公司營銷覆蓋了華南、華東、華北及東北等下游客戶較為集中的區域,并在歐美、日本、東南亞等國家和地區初步建立經銷商網絡,及時了解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貼身服務,達到快速響應的效果。公司擁有一支行業經驗豐富的銷售團隊,在各區域配備銷售人員,建立從市場調研、產品推廣、客戶管理、銷售管理到客戶服務的多維度銷售網絡體系。公司的服務覆蓋產品服務整個生命周期,公司多名銷售人員具有研發背景,可引導客戶的技術需求并為其提供解決方案,為客戶提供及時、深入的專業技術服務與支持。公司與經銷商互利共贏,結成了長期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公司經銷網絡較為穩定,有利于深耕行業和區域市場,帶動經銷商共同成長。(二)劣勢分析(W)1、資本實力不足公司發展主要依賴于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公司產能建設、研發投入及日常營運資金需求較大,目前的信貸模式難以滿足公司的資金需求,制約公司發展。尤其面對國外主要競爭對手的資本實力,以及智能制造產業升級需求,公司需要拓寬融資渠道,進一步提高技術水平、優化產品結構,增強自身的競爭力。2、產能瓶頸制約公司產品核心技術國內領先,產品質量獲得客戶高度認可,但未來隨著業務規模擴大、產品質量和性能不斷提升,訂單逐年增加,公司現有產能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面對未來逐年上升的產品需求量,產能成為制約公司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可能會削弱公司未來在國內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三)機會分析(O)1、符合我國相關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近年來,我國為推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先后出臺了多項發展規劃或產業政策支持行業發展。政策的出臺鼓勵行業開展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的研發,促進行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有利于本行業健康快速發展。2、項目產品市場前景廣闊廣闊的終端消費市場及逐步升級的消費需求都將促進行業持續增長。3、公司具備成熟的生產技術及管理經驗公司經過多年的技術改造和工藝研發,公司已經建立了豐富完整的產品生產線,配備了行業先進的染整設備,形成了門類齊全、品種豐富的工藝,可為客戶提供一體化染整綜合服務。公司通過自主培養和外部引進等方式,建立了一支團結進取的核心管理團隊,形成了穩定高效的核心管理架構。公司管理團隊對行業的品牌建設、營銷網絡管理、人才管理等均有深入的理解,能夠及時根據客戶需求和市場變化對公司戰略和業務進行調整,為公司穩健、快速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4、建設條件良好本項目主要基于公司現有研發條件與基礎,根據公司發展戰略的要求,通過對研發測試環境的提升改造,形成集科研、開發、檢測試驗、新產品測試于一體的研發中心,項目各項建設條件已落實,工程技術方案切實可行,本項目的實施有利于全面提高公司的技術研發能力,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四)威脅分析(T)1、市場競爭風險本行業下游客戶對產品的質量與穩定性要求較高,因此對于行業新進入者存在一定技術、品牌和質量控制及銷售渠道壁壘。更多本土競爭對手的加入,以及技術的不斷成熟,產品可能出現一定程度的同質化,從而導致市場價格下降、行業利潤縮減。國外競爭對手具有較強的資金及技術實力、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與之相比,公司雖然具有良好的產品性能和本地支持優勢,但在整體實力方面還有一定差距。公司如不能加大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持續優化產品結構,鞏固發展自己的市場地位,將面臨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風險。2、新產品開發風險多年來,公司始終堅持以新產品研發為發展導向,注重在產品開發、技術升級的基礎上對市場需求進行充分的論證,使得公司新產品投放市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如果公司在技術研發過程中不能及時準確把握技術、產品和市場的發展趨勢,導致研發的新產品不能獲得市場認可,公司已有的競爭優勢將可能被削弱,從而對公司產品的市場份額、經濟效益及發展前景造成不利影響。3、核心人員及核心技術流失的風險公司已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研發體系,并擁有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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