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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人力資源辦公室文件宣貫材料2015年3月11日一、新內發字(2015)28號,關于印發《人力資源管理辦法》的通知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三、新內發字〔2015〕30號,關于印發《二Ο一五年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的通知四、統計四個宣貫文件名稱文件結構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第三章退休管理第四章醫療保險第五章工傷保險第六章生育保險第七章住房公積金第八章附則說明:根據能源公司規定,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第一章總則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保險管理工作,根據上級社保部門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內蒙能源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范圍、繳費基數和比例(一)本辦法中員工保險范圍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意外傷害保險等。(二)繳費基數和比例:各項保險項目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上級社保部門政策執行。
第三條
內蒙能源(含各權屬單位)員工保險實行集中管理,由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辦理內蒙能源全體員工的保險管理工作。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企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單位在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繳納部分由單位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個人不繳納,由單位全額負擔;意外傷害保險由各單位按集團公司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數額每年辦理一次。
第五條保險補繳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各項保險由于個人原因欠繳費時,個人和單位應繳納部分全部由個人進行繳納。(二)參保人員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時,必須對本年及往年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欠繳情況予以一次性繳清。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三)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當月欠繳費的跨月不允許補繳。(四)對當月養老、醫療、失業保險欠繳費的員工,須于次月18日前到本單位人力資源和財務部門辦理補繳手續,人力資源部門負責開具繳費憑證,財務部門負責收款。各單位要建立保險補繳臺賬,每月一次公布欠繳保險人員名單,對逾期不補繳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以確保保險費的足額追繳,使企業利益不受損失。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要定期對保險的補繳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對追繳工作做得差的單位進行通報。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在職員工死亡后,由受益人或指定法定繼承人攜帶有關材料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養老、醫療、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賬戶清戶手續,待上級社保部門審核撥付資金后支付給其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第七條
對調出集團公司以及因其它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等減少的人員,其養老保險由本人到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辦理賬戶轉移手續,醫療保險、企業年金、住房公積金等個人賬戶累計本息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因違紀、違法等個人原因被辭退、開除,或因個人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等人員,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只支付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累計本息額,不支付個人賬戶中的企業出資繳費部分。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對與企業保持勞動關系的離崗人員,其保險按以下規定管理:(一)對內部退養、待崗、停工帶薪上學、長傷長病等原因離崗,并由企業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的,其各項保險費仍繼續繳納,并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不支付工資或生活費的,不予繳納各項保險。(二)員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勞動教養期間,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移交地方予以保留,并照常計息,其養老保險不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或勞教之前的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予以承認。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處理和繳費年限的計算可與其他員工相同。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
按照集團公司每月20日前申報各項社會保險繳費的規定要求,各權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須于每月18日前,將上月工資中代扣的各項保險數據轉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由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審核、整理、匯總后報集團公司。過期未報的予以通報和罰款,并由單位將罰款落實到相關責任人員。
第二章保險賬戶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條各項社會保險賬戶可通過以下辦法查詢或對賬:(一)養老保險通過每年下發的個人賬戶對賬單進行對賬。(二)醫療保險通過社會保障卡或登錄參保地市的社保網站進行查詢或對賬。(三)住房公積金通過登錄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網站查詢或對賬。(四)企業年金通過每年下發的受益人權益報告單進行對賬。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一條員工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辦理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女管理人員滿五十五周歲)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它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的。其中:1、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2、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3、從事其它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二條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計算方法如下:(一)月基礎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基礎性養老金=(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指數×本人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月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帳改革前繳費年限×過渡系數(山東為1.3%,內蒙古為1.2%)。(四)過渡性調節金:(略)。山東自2011年起已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內蒙古自2015年起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第三章退休管理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三條對全民職工中到達正常退休年齡(男60周歲,女工人50周歲,女管理55周歲)的人員,其退休資格實行年度提前預審制度,由內蒙能源于每年10月份將下年度到達正常退休年齡人員的人事檔案等材料報集團公司和上級社會保險機關進行退休預審,其退休時間以到達退休年齡之月為準。對全民職工中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其退休資格實行月度申報制度。對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人員,需本人提出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書面申請,其退休時間以省審批時間為準。非全民職工每年集中辦理四次退休(3月、6月、9月、12月各一次)。申請辦理退休的員工應寫出書面退休申請書,經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同意蓋章后報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審核上報。第四章醫療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統籌,內蒙能源職工分類別參加不同屬地的醫療保險統籌,具體為:(一)由新礦集團公司各單位調入內蒙能源的職工,其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為萊蕪市的參加萊蕪市的醫療保險統籌,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為萊蕪市以外的全部參加泰安市的醫療保險統籌。(二)由內蒙能源招聘的職工,是全民合同制的(含招聘大學生)參加泰安市的醫療保險統籌;是城鎮合同制和農民工的參加鄂爾多斯市的醫療保險統籌。第四章醫療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五條職工因病或受到意外傷害(無責任主體)符合國家醫療保險政策的,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因病或受到意外傷害需要住院治療的,須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到統籌地區的公立醫院治療,出院結算時職工只需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統籌部分由統籌基金負擔。職工在統籌地區以外醫院住院治療的,需先通過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向統籌地的醫療保險部門備案,并由個人支付全部醫療費后,將加蓋醫院印章的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憑據、醫療費用明細清單、身份證復印件等交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由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統一到醫療保險部門報銷醫療費用。第四章醫療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職工因病或受到意外傷害到醫院門診治療的,須持社會保障卡到統籌地區的公立醫院就診,門診費用可憑社會保障卡通過個人醫療賬戶支付。門診費用一律不能報銷。職工也可憑社會保障卡到統籌地區指定的藥店買藥。第四章醫療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六條職工受到意外傷害(無責任主體)住院的,還須辦理以下事項:(一)意外傷害人員在受到意外傷害住院后要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受傷住院情況,并由個人提供受傷時間、地點、原因等內容的詳細申請,交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二)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接到申請后,進行調查落實。提供單位原始出勤,單位出具情況說明(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填制《參保人員意外傷害情況備案表》,連同個人申請一并報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三)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在意外傷害發生3天內將資料上報統籌地醫療保險部門備案。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九條員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條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延長期限治療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以下待遇: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一)治療工傷所需要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不符合的由單位負擔。(二)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工傷的,住院期間享受伙食補助費,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三)工傷職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支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四)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職工本人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五)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條
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因傷殘不能上班的,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因工負傷前本人檔案工資、年功工資、住房補貼、合同制貼、綜合補貼之和為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愈恢復未形成殘疾,不影響勞動能力的,不必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直接回單位上班。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條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執行停工留薪期工資,改為按評定的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以下待遇:(一)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自2015年1月起,原由集團公司封閉運行管理的5-6級傷殘人員的傷殘津貼,由各用人單位自行支付;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3、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四)經鑒定達不到傷殘1-10級標準的,不享受傷殘待遇,回單位上班。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仍享受以上工傷保險待遇。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
工作崗位發生工傷或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各發生單位要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工傷發生后24小時內上報上級社保工傷管理部門備案。工傷發生單位要安排專人負責工傷申報資料和工傷費用報銷資料的收集、填報工作,一般在工傷員工初次出院后20天內(最多不超過30天)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后及時上報,辦理申報工傷和費用報銷手續,以盡量壓減單位因治療工傷而形成的借款。對超過30天不報送資料的,視情節對責任人給予200-500元的罰款。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各權屬單位要本著實事求是和為傷者負責的原則及時為工傷職工申報工傷,杜絕因漏報、瞞報工傷引發的勞動爭議。今后,凡工傷后需停工住院治療的,所屬單位必須為其申報工傷,住院后2日內不申報的一律視為瞞報。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的,每發現一人次,對工傷基層單位視其情節輕重予以5000元-10000元的處罰,對工傷基層單位的黨政負責人、文書各罰款5000元,并定期通報。對因瞞報工傷,致使所發生的就醫醫療費用等不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除由責任權屬單位承擔全部醫療費用等外,同時對責任權屬單位處以同等金額的罰款。第五章工傷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條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對因工傷殘、職業病人員因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的,原則上在定點醫院治療。
第三十條本章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條生育保險實行屬地統籌,內蒙能源職工分類別參加不同屬地的生育保險統籌,具體為:(一)由新礦集團公司各單位調入內蒙能源的職工,其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為萊蕪市的參加萊蕪市的生育保險統籌,原工作單位所在地為萊蕪市以外的全部參加泰安市的生育保險統籌。(二)內蒙能源招聘的職工,是全民合同制的(含招聘大學生)參加泰安市的生育保險統籌;是城鎮合同制和農民工的參加鄂爾多斯市的生育保險統籌。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條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女職工計劃內生育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所需資金由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一)女職工產假期間停發工資,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標準按照生育時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計發。產假天數按統籌地區的不同分別為: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1、泰安、萊蕪市: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職工妊娠不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2個月以上不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20天;妊娠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30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引產的,產假為42天。2、鄂爾多斯市: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98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職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3、屬于計劃內生育二胎的,產假不享受晚育待遇。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女職工因計劃內懷孕生育發生的生育醫療費(包括接生費、手術費、床位費、藥費、檢查費和治療費)、產前檢查費等費用實行限額支付,高于限額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低于限額標準的據實支付。各地市限額標準分別為:1、泰安市:生育醫療費三級醫院每人次2900元,二級及以下醫院每人次2700元;產前檢查費每人1000元。2、萊蕪市:對不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懷孕檢查和生育的,按下列限額支付:(1)產前檢查費650元。(2)生育醫療費用:順產1000元,難產1200元,剖宮產2400元。3、鄂爾多斯市:產前檢查費和生育醫療費實行合并限額,順產的2000元,難產、多胞胎的2800元;剖宮產的3500元。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三)因實行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避孕環)、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等所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按項目實行限額支付,發生醫療費用高于最高支付限額的,按限額支付,低于的據實支付。各地市限額標準分別為:1、泰安市: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醫療費100元;計劃內懷孕后不滿3個月流產醫療費150元,滿3個月不滿4個月流產醫療費300元,滿4個月及以上流產醫療費600元;絕育及復通手術醫療費600元。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2、萊蕪市: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醫療費100元;計劃內懷孕4個月實施流產手術的500元;計劃內懷孕4個月以上實施引(流)產手術的800元;取(放)100元;環絕育手術600元;復通手術1000元。3、鄂爾多斯市: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醫療費110元;計劃內懷孕4個月以下實施流產手術的900元,計劃內懷孕4個月(含)以上實施引(流)產手術的1500元;絕育手術1100元;復通手術3250元。(四)在鄂爾多斯市參保的女職工計劃內生育、流產的,還享受營養補助費,標準為:流產的400元,正常生育順產的700元,剖宮產、難產和多胞胎生育的1300元。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五)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屬泰安、萊蕪兩市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醫療費限額標準50%的生育補助。
(六)在鄂爾多斯市參保的男職工,在女職工產假津貼的基礎上,還增加了男職工護理津貼。凡是參加生育保險且繳費滿一年的男職工,其配偶生育后,以其配偶生育前12個月本人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難產、剖腹產、多胞胎的按一個半月享受護理津貼,順產的按一個月享受護理津貼。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三條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申領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需提供:身份證、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生育證》、新生兒出生或者死亡醫學證明原件及1份復印件(原件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后退回);流產證明原件;加蓋醫院印章的病歷復印件;診斷證明書原件;醫療費用憑據原件;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原件。(二)泰安、萊蕪參保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發生計劃內生育后,還需提交其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三)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交相關證明。第六章生育保險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條需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人員,須于生育發生的一年內向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提交上述有關材料,超過一年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將不予審核。內蒙能源人力資源部初審后,屬泰安、萊蕪的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服務中心統一到屬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兌現;屬鄂爾多斯市的到鄂托克前旗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兌現。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本著職工個人自愿的原則,對符合繳存條件的職工不愿繳存的,單位不資助;職工愿意繳存的,單位資助。停薪留職、自謀職業期間,不予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礦分中心(以下統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我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貸款管理工作。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本著職工個人自愿的原則,對符合繳存條件的職工不愿繳存的,單位不資助;職工愿意繳存的,單位資助。停薪留職、自謀職業期間,不予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新礦分中心(以下統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我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和貸款管理工作。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條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并辦理賬戶銷戶手續的條件是:(一)離休、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三)工作調離泰安市、戶口遷出泰安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的;(四)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三十八條辦理部分存儲余額的提取條件是:(一)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二)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商業貸款本息的;(三)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十九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納入封存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條件的,由職工本人(死亡職工由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向所在單位提報申請,單位審核同意后,由單位經辦人填制“住房公積金提取、銷戶申請單”并加蓋單位行政公章(或單位財務章),連同以下相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提報公積金中心辦理審批、提取手續。(一)離休、退休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單位批準其離退休的文件。(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者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三)工作調離泰安市、戶口遷出泰安行政區域或者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調令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戶口注銷證明、出境定居證明。(四)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合法繼承證明或經公證的遺囑證明等。(五)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已入住)或在房管部門已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協議)一年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額。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六)購買具有產權的自住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時辦理了住房公積金借款或商業借款,償還借款本息滿一年的,可以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每次提取額度不超過年度內償還的借款本息額。(七)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11月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一次,提取金額不能超出年度內繳存金額。提取時應出具民政部門頒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一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包括單位破產、解散,職工辭職、辭退等,不含喪失勞動能力情況)由原單位填制住房公積金封存申請單,連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提報公積金中心,將職工住房公積金納入“封存”戶統一管理。一年內職工若找到新工作單位,由原單位為其辦理轉移手續;一年內未能實現再就業的,可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二條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并符合下述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新礦集團駐地范圍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新礦分中心建立了正常的繳存關系,截止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12個月以上。已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繳存公積金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五)申請人必須是購買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質為出讓住宅用地,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六)申請人同意以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以保證人、擔保公司作連帶責任保證;(七)購買首套自住現房、期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首付款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其中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購買拆遷房的申請人,首期付款不低于拆遷合同差額價款的30%。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三條泰安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夫妻雙方均在泰安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且正常繳存公積金的,貸款最高額度為40萬元。可貸款額度參照以下因素計算,按最小值確定:(一)購買現房、期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的,申請貸款總額不超過所購住房房價總額(二手房以契稅完稅證“計稅金額”認定)的70%,其中: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申請貸款總額不超過所購住房房價總額的80%;購買拆遷房的,申請貸款總額不超過拆遷合同差額價款的70%;合同價與評估總額、契稅完稅計稅金額不一致時,按契稅完稅價格計算。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二)貸款額度=職工家庭月收入×12×貸款年限×0.3,或貸款額度=每月繳存額÷繳存比例×12×貸款年限×0.3。
第四十四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5年,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四十五條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執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公積金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一月一日起,按相應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行。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十六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供貸款擔保。貸款擔保分為房產抵押、權利質押和自然人保證、擔保公司擔保、開發商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預交履約保證金等六種獨立或組合應用擔保方式。自然人保證中的保證人要求必須是新礦集團連續、足額繳存公積金滿12個月以上的職工,有固定收入,有足夠代償能力;無貸款、無擔保;已婚并同意與配偶帶證件親自到貸款現場簽約;保證期限加上保證人屆時年齡不得超過保證人法定退休年齡;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公積金不準提取、銷戶、貸款和為他人貸款擔保。借款人貸款額度10萬元(含)以內的需要1名保證人提供貸款保證;10萬元——20萬元(含)的需要2名保證人;20萬元——30萬元的需要3名保證人;30萬元以上需要4名保證人。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選擇擔保公司做貸款擔保的,必須由新礦分中心認定的山東銀聯擔保公司辦理全程擔保手續,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擔保服務費并提供反擔保人。反擔保人要求必須是新礦集團有固定收入的職工或泰安市、萊蕪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婚并同意與配偶帶證件親自到貸款現場簽約;保證期限加上反擔保人屆時年齡不得超過反擔保人法定退休年齡;借款人貸款無論多少,只需提供1名反擔保人,且反擔保人不受公積金貸款、提取、轉移等條件限制。第七章住房公積金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條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在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合同約定計收罰息。第八章附則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一、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規范公司工傷管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新礦內蒙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保險管理辦法》及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二、適用范圍
公司在冊職工。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三、24小時內備案
事故單位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24小時內,攜帶《工傷事故上報申請表》、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診斷證明到人力資源辦公室備案。四、延期備案的處理
發生工傷事故,單位未在24小時內上報備案的,每拖后一天,對事故單位黨政負責人罰款100元。因遲報工傷事故致使醫療費用不能報銷的,由事故單位黨政負責人承擔。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五、工傷認定材料
(一)泰安參保職工《泰安市工傷認定申請表》、《企業職工工傷事故報告》、《個人工傷認定申請》、《兩人以上證人證言》需要填寫電子版報送。
(二)前旗參保職工
《工傷認定申請表》、《個人工傷認定申請》、《兩人以上證人證言》需要填寫電子版報送。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五、工傷認定材料
(三)專業化公司職工根據專業化公司職工具體參保地社保機構要求報送材料。(四)報送時間要求1、返回中心醫院及其他定點醫院治療
發生工傷事故30日內上報工傷認定資料,逾期對單位負責人及文書每天罰款100元。2、銀川及其他非定點醫院治療
受傷職工出院起30日內上報工傷認定資料,逾期對單位負責人及文書每天罰款100元。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六、工傷認定條件(一)根據《2010國務院第586號令》文件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根據《2010國務院第586號令》文件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員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三)根據《2010國務院第586號令》文件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七、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延長期限治療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以下待遇: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
(一)治療工傷所需要的掛號費、醫療費、藥費、住院費等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不符合的由單位負擔。(二)工傷職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為職工本人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限執行《工傷醫療專戶表》中受傷部位對應的月數。(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區隊負責。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八、停工留薪期滿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前,工傷職工因傷殘不能上班的,以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后仍需繼續治療的,按因工負傷前本人檔案工資、年功工資、住房補貼、合同制貼、綜合補貼之和為標準支付工資。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知。宣貫文件二新內發字〔2015〕31號,關于印發《員工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九、勞動能力鑒定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愈恢復未形成殘疾,不影響勞動能力的,不必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直接回原單位上班。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二)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止執行停工留薪期工資,改為按評定的不同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以下待遇:福城礦字〔2015〕14號,關于印發《工傷管理制度》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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