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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世界貿易組織內容簡介

本書旨在全面介紹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體系,客觀反映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新發展動態,使高等院校學生更全面地了解與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知識。本書在結構體系上共分十二章,依次為:世界貿易組織導論、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的運行機制、世界貿易組織關于關稅與非關稅措施協議、貨物貿易的貿易救濟措施多邊協議、世界貿易組織關于特定領域的貿易規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規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規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規則、世界貿易組織諸邊貿易規則、世界貿易組織與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與展望。為了便于教學,本書各章在正文前安排了學習目標、學習要點、關鍵詞及導入案例;在正文中與后編寫了知識拓展、閱讀材料、本章小結、習題與練習及案例分析。本書適合作為高等院校經濟與管理類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供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培訓和學習之用。前言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正式成立,自此取代關貿總協定,確立了多邊貿易體制規則。它不僅從法律上具備了健全的國際法人資格,而且協調管理的領域拓寬,規則加嚴。世界貿易組織通過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爭端解決機制、補貼紀律、可持續發展、服務貿易自由化、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等基本原則,使其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就世界貿易組織現有的職能和協調范圍而言,它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目前世界上已有153個經濟體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經過15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在2001年11月10日卡塔爾首都多哈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一攬子法律文件,我國政府代表并于同日簽署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2001年12月11日,我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我國改革開放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的一個重大事件,對于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有著重大的戰略意義。第一章世界貿易組織導論學習目標了解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與發展熟悉烏拉圭回合談判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法律地位與職能明確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學習要點了解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過程理解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作用和局限性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法律地位與職能熟悉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

導入案例世界貿易組織(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是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于1995年1月1日成立,取代1948年1月1日臨時實施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Trade,GATT),并以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的一整套協定和協議條款作為國際法律準則,對各成員之間在經濟貿易關系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進行監督、管理的正式國際經濟貿易組織。

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與發展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是一個政府間締結的有關關稅和貿易規則的多邊國際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它的宗旨是通過削減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削除國際貿易中的差別待遇,促進國際貿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的生產與流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并于1948年1月1日開始生效。

(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產生的歷史背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產生的歷史背景有以下幾個方面。1.第二次世界大戰前自由貿易與保護貿易的爭論(1)亞當·斯密提出了比較完善的自由貿易理論,大衛·李嘉圖則更進一步發展了亞當·斯密的自由貿易理論,提出了“比較成本學說”.(2)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提出了保護貿易的理論

2.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高關稅與國際貿易的嚴重萎縮

美國在貿易保護理論指導下,1816年通過了第一個保護性關稅法案,對進口棉花、羊毛制品和一些鐵制品征收高達30%—40%的關稅.1890年10月通過的《麥金利關稅法》全面提高了進口稅率,達創記錄的49%。此后通過的關稅法基本維持了高關稅水平。美國的高關稅引起了當時歐洲大陸各國的抵制,引起了激烈的“關稅戰”。經濟危機期間,各國經濟貿易普遍衰退。

為刺激國際貿易增長,維護世界經濟的正常秩序,1933年羅斯福總統實行全新的貿易政策.

1934年6月12日,經過艱苦努力,美國國會通過了《互惠貿易協定法》,第一次將關稅制定權授予行政部門。到1945年春,美國先后與古巴等32國簽訂了雙邊互惠貿易協定,在較大范圍和程度上,推行具有自由化跡象的貿易政策。通過簽訂這些協定使美國進口關稅降低了50%。各國關稅也在不同程度上有所下降,促進了國際貨物貿易的發展。(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期,美國及其他國家的國際政治學家及經濟學家認為20世紀30年代的那種以鄰為壑的政策帶來了各國經濟和政治上的損失,兩次大戰間隙期間的貿易保護主義不僅導致了經濟災難,也帶來了國際性戰爭。國家間必須進行國際合作和政策協調,建立一個開放的貿易體系。戰爭結束后,必須創造出反對經濟民族主義和減少貿易管制性限制的國際機制

20世紀40年代末冷戰的爆發促使市場經濟國家對國際經濟管理達成共識:創建并維持一個相對自由的經濟體系,并從金融、投資、貿易三個方面重建國際經濟秩序。

1945年11月美國提出了一個計劃,締結一個制約和減少國際貿易限制的多邊公約,以補充布雷頓森林會議決議。該方案被稱為“擴大世界貿易與就業方案”,或稱“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考慮方案”。

1946年2月,美國改變單純依靠自己召開國際貿易與就業會議的做法,以上述方案為基礎,正式擬定《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并提請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決議。

1947年4月—10月,籌委會的主要會議在日內瓦召開。1947年10月30日,籌委會在日內瓦結束,23個締約國簽訂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關貿總協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從194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到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共獨自運作了47年。截止1994年12月31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已有締約方128個。。

(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歷次多邊貿易談判

自1948年1月1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臨時實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使其締約方之間的關稅與非關稅水平大幅度下降。第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47年4月~10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主要進行削減關稅的談判。第二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49年4月~10月在法國安納西進行,有19個成員參加。談判達成了約5000項關稅減讓。第三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50年9月~1951年4月在英國托奎舉行,有38個成員參加。談判達成了約8700項關稅減讓,從而把1948年確定的關稅水平下調了25%。

第四輪多邊貿易談判于1955年~1956年5月在瑞士日內瓦進行,26個成員參加了談判。由于美國國會對美國政府的授權有限,使談判受到嚴重影響。所達成的關稅減讓只涉及25億美元的貿易額。第五輪多邊貿易談判(亦稱“狄龍回合”談判)于1960年9月~1961年7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26個成員參加了這一回合的談判。談判達成的關稅減讓涉及49億美元的貿易額。

第六輪多邊貿易談判(亦稱“肯尼迪回合”談判)于1964年5月~1967年6月在瑞士日內瓦進行,有62個成員參加。這輪談判確定了削減關稅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在經合組織成員間工業品一律平均削減35%的關稅。

第七輪多邊貿易談判(亦稱“東京回合”談判)于1973年9月在東京舉行。最終結果是將世界9個主要工業品市場的關稅平均削減1/3,制成品的平均關稅由關貿總協定成立時的40%左右降至4.7%。另外東京回合還產生了一系列關于非關稅壁壘的協議。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亦稱“烏拉圭回合”談判)是1986年9月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舉行。談判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平均降稅1/3,發達國家工業制成品平均關稅水平降為3.6%左右。談判最重要的成果是簽署了《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四)對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評價1.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作用1)形成了一套調整締約方貿易行為的國際基本法律準則2)推進了戰后國際貿易自由化3)為各國提供了進行經濟貿易關系談判和對話的場所4)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利益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局限1)關稅與貿易總協定許多規則缺乏法律約束力

2)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存在著嚴重“灰色區域措施”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適用范圍極其有限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缺乏行之有效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5)關貿總協定歷屆多邊談判被某些大國政策左右的局面長期未能得到根本改變

二、烏拉圭回合談判與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

(一)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歷史背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前七輪談判,大大降低了各締約方的關稅,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特別是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以政府補貼、雙邊數量限制、市場瓜分和各種非關稅壁壘為特征的貿易保護主義重新抬頭。為了遏制貿易保護主義,避免全面的貿易戰發生,1986年9月,美、歐、日等各國部長們相聚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同意發起烏拉圭回合談判,決心制止和扭轉保護主義,消除貿易扭曲現象,建立一個更加開放、具有生命力和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二)烏拉圭回合談判目標與議題

1.烏拉圭回合談判目標

1)改善市場準入的條件

2)完善多邊貿易體制

3)強化多邊貿易體制對國際經濟環境變化的適應能力

4)促進國際合作

2.烏拉圭回合談判的議題

《烏拉圭回合部長宣言》確定了烏拉圭回合的談判框架和主要議題。共15個議題,它們是:關稅、非關稅措施、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紡織品服裝、農產品、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條款、保障措施、多邊貿易談判協議和安排、補貼和反補貼措施、爭端解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體制的作用、服務貿易。其中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3個議題,是此輪多邊貿易談判新增加的議題。

(三)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主要成果

1.在貨物貿易方面

2.在服務貿易方面

3.在與貿易有關知識產權方面

(四)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

烏拉圭回合是關貿總協定主持下的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也是關貿總協定的最后一輪談判。從1986年10月談判的啟動到1994年4月最終協議的簽署歷時8年。1990年初,當時擔任歐共體主席國的意大利首先提出建立一個多邊貿易組織的倡議。1990年12月,經過反復磋商,布魯塞爾貿易部長會議決定責成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體制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組織協議”的談判。。1992年1月,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委員會同意以“鄧克爾案文”為基礎繼續談判。隨即各國加快了談判的進程,對“鄧克爾案文”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和磋商,最終與1993年11月形成了最后文件草案。

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貿易談判委員會通過了最后的文件草案,并根據美國的提議,將其中的“多邊貿易組織”更名為“世界貿易組織”。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馬拉喀什部長級會議上,104個締約方政府(包括中國政府)的代表通過并簽署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的最終文本》(FinalActEmbodyingtheResultsoftheUruguayRoundofMultilateralTradeNegotiations),其核心即《馬拉咯什建立WTO協定》,它與其他附件協議和部長宣言及決定共同構成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一攬子成果。根據《馬拉咯什建立WTO協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在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并存一年后,自1996年1月1日起完全擔當起全球經濟與貿易組織管理者的角色。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法律地位與職能一、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為: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大幅度穩步地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服務的生產和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應當努力促進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并且有責任保護和維護環境,應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以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應的份額和利益。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地位《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通過第8條的規定,賦予世界貿易組織完全的法律人格,使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一樣,具有了國際法的主體資格。這種法律地位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世界貿易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二)世界貿易組織享有特權和豁免(二)世界貿易組織享有特權和豁免三、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3條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包括:(一)實施和管理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定和協議(二)提供多邊貿易談判場所(三)解決各成員間發生的貿易爭端(四)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五)與其他組織進行合作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機構一、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Conference)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4條第1款之規定,部長級會議應當包括所有成員方的代表,應當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部長級會議具有廣泛的權力,主要有:(一)立法權從法律角度講,只有部長級會議才有權對其協定、協議作出修改和權威性解釋。其他任何機構都沒有這種權力。(二)準司法權對其成員之間所發生的爭議或其貿易政策是否與世貿組織相一致等問題作出裁決(三)豁免某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的義務

(四)批準非世貿組織成員國所提出的取得世貿組織觀察員資格申請的請示二、總理事會(GeneralCouncil)

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4條第2款之規定,世界貿易組織應當設立一個包括所有成員方代表的總理事會,并應當在適當時候召開會議。

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由全體成員代表組成的總理事會代行部長級會議職能。

為了充分、有效地履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賦予的職能,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貨物貿易理事會(CouncilforTradeinGoods)是在總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1中各多邊貨物貿易協定的執行情況。服務貿易理事會(CouncilforTradeinServices)在總理事會的領導下,監督執行《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分部門協議有關事宜。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CouncilforTrade-Related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在總理事會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監督《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執行情況。這些理事會可視情況自行擬訂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準后執行。所有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三、專門委員會(Committees)

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部長級會議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3個理事會的共性事務以及3個理事會管轄范圍以外的事務,各專門委員會向總理事會負責。已設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等10多個專門委員會。四、爭端解決機構與貿易政策審議機構這兩個機構都屬于部長會議。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SettlementBody)下設專家小組和上訴機構(TradePolicyReviewBody),負責處理成員方之間機遇各有關協定、協議所產生的貿易爭端。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定期審議各成員方的貿易政策、法律與實踐,并就此作出指導。

五、秘書處與總干事(SecretarialoftheWTOandDirector-General)

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世貿組織成立由一位總干事領導的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下稱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人員以及他們的職責、任職條件有總干事決定。世貿組織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大約有500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總干事指派,并按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決定他們的職責和服務條件。

總干事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具有具有國際性質,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尋求或接受任何政府組織或世貿組織之外機構的指示,而且作為國際職員,他們不得做可能會對其職務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的事情。各成員方亦應尊重總干事及秘書處工作的國際性質,不得影響他們履行職責。

總干事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最高行政長官,其人選由部長會議任命。總干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均由部長會議以立法形式確立。目前,總干事主要是建立秘書處,確定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近期工作。

第二章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學習目標掌握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歷史淵源詳細介紹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基本原則在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議中的體現與適用以及例外規定學習要點了解世界貿易組織基本原則的組成理解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基本原則的概念掌握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基本原則在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議中的體現與適用以及例外規定。第一節非歧視原則

非歧視原則(RuleofNon-discrimination)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一項首要的基本原則,是各國間平等地進行貿易的重要保證,也是避免貿易歧視、貿易摩擦的重要基礎。它是國際法上國家主權平等原則在國際貿易關系中的具體體現。非歧視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它構成了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又稱為無差別待遇原則。這項原則目的在于以多邊貿易體制來限制不平等的經濟實力戰略和歧視國外生產者的因素。非歧視原則的適用面很廣,它幾乎涉及國際貿易關系的各個領域。非歧視原則主要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一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MFN)本質上意味著一成員平等地對待其他成員,在不同成員之間實施非歧視待遇。這是一成員方處理與其他各成員方貿易關系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含義及其歷史淵源1.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含義最惠國待遇原則本質上意味著一成員平等地對待其他成員,在不同成員之間實施非歧視待遇。這是一成員方處理與其他各成員方貿易關系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第三方(無論是否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締約各成員方。

2.最惠國待遇原則的歷史淵源(二)最惠國待遇的形式1.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的最惠國待遇2.無限制的最惠國待遇和有限制的最惠國待遇3.互惠最惠國待遇和非互惠最惠國待遇(三)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1.GATT1994關于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

2.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于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

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關于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適用

(四)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盡管WTO體制規定了一成員必須主動給予其他成員無條件的多邊最惠國待遇,但允許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背離最惠國待遇原則。因此,掌握各種例外是我們運用最惠國待遇的重要前提。

1.最惠國待遇原則在貨物貿易領域的例外和實行例外的條件

2.最惠國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例外和執行例外的條件

3.最惠國待遇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的例外和實行例外的條件

二、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是對國民以一種平等的待遇,它是實行市場經濟的基本條件,是平等競爭的基礎。相對而言,最惠國待遇原則較易于理解與操作,而國民待遇原則無論在理解上還是操作上都不是易事。然而,對國民待遇原則的準確理解與熟練運用,對于維護一國的經濟利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一)國民待遇原則的含義及其歷史淵源1.國民待遇原則的含義國民待遇是國際上關于外國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含義是指一國以對待本國國民之同樣方式對待外國國民,即外國人與本國人享有同等的待遇。

2.國民待遇原則的歷史淵源

(二)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

1.GATT1994關于國民待遇原則的適用

2.服務貿易總協定關于國民待遇的適用

3.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于國民待遇的適用

4.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關于國民待遇的適用

(三)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

與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樣,適用國民待遇原則同樣存在各種例外。

1.國民待遇原則在貨物貿易領域的例外和實行例外的條件

2.國民待遇在服務貿易領域的例外和執行例外的條件

3.國民待遇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的例外和執行例外的條

4.國民待遇在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領域的例外和執行例外的條

。第二節透明度原則

透明度原則(RuleofTransparency)使得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成員在國際貿易中,保持有關貿易法規和政策的統一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對實現公平貿易和競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透明度原則的概念透明度原則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應迅速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增補或廢除等),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界貿易組織。二、透明度原則在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議中的體現與適用(一)關于貿易政策的公布(二)關于貿易政策的通知(三)關于貿易政策的評審三、透明度原則的例外世界貿易組織的透明度原則不是絕對的。《GATT1994》并不要求成員方公開那些可能會影響法令執行,會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某一公司企業的正當利益的機密資料,則可以要求不公開。這構成透明度原則的例外。《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不要求任何成員方提供那些一旦公布就會妨礙其法律實施或對公共利益不利或損害某一具體企業的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及其他協議中也有類似的規定。第三節關稅減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RuleofConcessionofTariff)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一貫倡導和堅持的原則,并把它作為其他原則的載體。關稅減讓原則以互惠互利為基礎,旨在降低進出口關稅的總體水平,尤其是降低阻遏商品進口的高關稅,以此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一、關稅減讓原則的概念關稅減讓原則是指通過談判削減關稅并盡可能地消除關稅壁壘,并且削減后的關稅應得到約束,不得再進一步提高。關稅減讓原則是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也是其最初協議和所組織的多邊談判的核心目的。

二、關稅減讓原則的適用1.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實現關稅減讓2.非歧視性地征收關稅

3.直接降低關稅稅率4.關稅減讓成果三、關稅減讓原則的例外1.在關稅減讓原則原則具體運用的實踐中產生的例外

2.關稅減讓原則接受這種人為的“例外”3.締約方在遇到特殊情況下的例外4.發達國家利益之爭導致的例外5.締約方在經濟、貿易等方面存在差距產生的例外6.發展中國家根據自身需要導致的例外

7.根據《關貿總協定》第28條規定產生的例外

第四節公平貿易原則

公平貿易原則(RuleofFairTrade)體現于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和協議中。世界貿易組織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多邊貿易體制,公平貿易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障。一、公平貿易原則的概念公平貿易原則也稱公平競爭原則,是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法律體系中針對進出口貿易而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各成員方和出口貿易經營者都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

二、公平貿易原則的適用1.貨物貿易領域中的公平貿易原則2.服務貿易領域的公平貿易原則3.知識產權領域的公平貿易原則三、公平貿易原則的例外世界貿易組織中有一些協議構成了公平貿易原則的例外。例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旨在改善涉及智力成果和發明的競爭條件,《服務貿易總協定》則規范與改善服務貿易的競爭條件,《政府采購協議》則對政府機構的采購活動予以約束,這些協議與貨物貿易相比,其貫徹公平貿易原則的力度較小。第五節互惠貿易原則

互惠貿易原則(RuleofReciprocalTrade)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確立貿易關系的基礎,是進行多邊貿易談判的行為規范。一、互惠貿易原則的概念互惠原則是在世貿組織成員之間相互平等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原則,也稱為對等原則。其含義包括:一方面,它要求成員方在互惠互利基礎上通過多邊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大幅度地、普遍地降低關稅,以及在修改關稅減讓表的談判中要實現互惠互利;另一方面,在新成員加入時,要求申請加入方保證通過關稅及其他事項的談判做出一定的互惠承諾,即付一定的“入門費”以此作為享受其他成員方給予優惠的先決條件。

二、互惠貿易原則的適用

1.開放市場

2.改善貿易體制

3.互惠原則體現多邊貿易自由化優勢

三、互惠貿易原則的例外

互惠原則在國際貿易中已成為一項重要原則,但在適用時仍有例外

第六節市場準入原則

市場準入原則(RuleofMarketAccess)與非歧視原則有著密切的聯系。它要求成員各方通過削減關稅、降低非關稅壁壘、增加政策透明度等方式,達到各方產品及服務更多地進入對方市場,這是世貿組織協定重要目標之一。一、市場準入原則的概念

市場準入是世貿組織協定談判中經常適用的一項專門術語。它是指WTO一成員方允許另一成員方的貨物、勞務與資本進入本國市場的程度。二、市場準入原則在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議中的體現與適用市場準入原則具體體現在世界貿易組織各項協議中,這些協議要求成員方分階段逐步實行貿易自由化,以擴大市場準入水平,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一)市場準入原則在貨物貿易領域中的體現與適用1.市場準入原則在關稅減讓方面的體現與適用2.市場準入原則在削減非關稅壁壘方面的體現與適用3.市場準入原則在紡織品與服裝、農產品領域的體現與適用(二)市場準入原則在服務貿易領域中的體現與適用

《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各成員逐步開放服務市場,即在非歧視原則基礎上,通過分階段談判,逐步開放本國服務市場,以促進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間的競爭,減少服務貿易及投資的扭曲,其承諾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訊、分銷、旅游、教育、運輸、醫療與保健、建筑、環境、娛樂等服務領域。第三章世界貿易組織的運行機制學習目標

通過與相關概念的區分,掌握世貿組織的運行機制所涉及的基本概念。通過對世貿組織運行機制的產生、發展歷史以及其主要內容的研究,明確這些機制的意義、地位和作用。學習要點掌握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與退出機制、決策機制、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原則和運作程序等。理解世界貿易組織運作制是如何保障世貿組織健康、穩定運行的。第一節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和退出機制一、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由兩部分組成,即創始成員方和加入成員方。(一)成為世界貿易組織創始成員的條件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1條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創始成員方均應符合以下條件:(1)在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時已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2)在規定的期限內(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兩年內)完成接受世界貿易組織有關協議的程序;(3)按各多邊貨物貿易協議規定做出減讓承諾表,并附于《1994年關貿總協定》之后;(4)按《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作出具體的市場準入承諾表,并附于協定后。基于上述規定,幾乎所有符合條件的締約方,都在1996年底前成為世貿組織的創始成員,惟一的例外是剛果(布)到1997年3月才成為創始成員。(二)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和程序1.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主體資格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2條之規定,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主體包括兩類:一是主權國家;另一類是單獨關稅區,即在對外商務及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規定的其他事項的處理方面擁有完全自主權的地區。2.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條件《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2條并未規定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具體條件。無論是主權國家還是單獨關稅區,在加入之前必須與世界貿易組織達成實質性的加入條件,并且須經部長會議成員方代表2/3多數同意。也就是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對任何國家和單獨關稅區無限期地開放,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資格的條件并不是固定不變的,申請加入方需要按照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談判議定的條件加入。加入成員方是向世界貿易組織申請后批準加入的成員。

3.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程序加入世貿組織的程序大致分為四個階段:1)提出申請

2)對外貿易制度的審議和雙(多)邊談判3)訂立加入議定書

4)報告的提交、表決和生效

截至2008年12月,世貿組織成員已從1995年1月1日成立初的112個增加到153個。2001年12月11日,中國這個全球最大的轉型經濟體經過近15年的談判成為第143個成員。二、世界貿易組織的退出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第15條規定:任何成員都可自愿退出世貿組織。在世貿組織總干事收到書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個月期滿后,退出生效。退出應同時適用于《建立世貿組織協定》和其他多邊貿易協定。

三、世界貿易組織的互不適用條款

互不適用條款是成員方對另一方采取的保留措施。《建立世貿組織協定》規定:任何成員,如在自己成為成員時或在另一成員成為成員時,不同意在彼此之間適用本協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邊貿易協定,則這些協定在該兩成員之間不適用。采取互不適用的條件:(1)在成為世貿組織成員時,雙方均可作出互不適用的決定;(2)原關貿總協定締約方轉變成世貿組織原始成員已采取的互不適用可以沿用;(3)對新加入成員,在部長級會議批準前已通知部長級會議的前提下,可以使用;(4)諸邊貿易協議參加方的互不適用,按該協議的規定執行。此外,互不適用可以撤消,但不得重新啟用。據統計,在關貿總協定的基礎上,曾經有50多個成員方先后80多次援引此項條款。盡管世貿組織允許這種做法,但并不鼓勵。第二節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機制一、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決策機制(一)關貿總協定的機構設置關貿總協定的職能機構包括締約方全體大會、代表理事會、委員會、18國顧問集團、總干事等。1.締約方全體大會締約方全體大會是關貿總協定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一切重大事宜。締約方全體大會具有廣泛的權力,這些權力主要體現在關貿總協定的第二十五條及其他一些條款。2.代表理事會代表理事會是1960年成立代替“休會期間委員會”的,是締約方全體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常設組織。代表理事會由所有要求成為其成員的締約方派出代表組成,以便參加每年9至10月的理事會會議。如果遇到討論特別問題,與此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國家表示愿意參加的,都可以參加。此外關貿總協定還允許非成員國、國際組織派代表列席代表理事會。代表理事會有權處理包括任何緊急的由締約方全體大會處理的所有問題。它為締約方全體大會做準備并且有權設立它認為必需的附屬機構。

3.18國顧問集團

1975年7月11日關貿總協定通過決議設立18國顧問集團,當時作為臨時機構。1979年締約方全體大會決定將其確立為常設機構。根據授權,該集團的任務是為締約方履行任務提供方便。18國顧問集團包括7個發達國家、10個發展中國家和1個非市場經濟國家。這種組合均衡地代表了各種貿易體制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利益。

4.總干事

《哈瓦那憲章》曾規定總干事是國際貿易組織的最高行政長官,但關貿總協定直到1965年3月23日才產生這一頭銜,而且關貿總協定并沒有對總干事的權利和授權做出任何規定,其職能根據經驗而發展,并與擔任該職務的人的活動能力有很大的影響。5.秘書處秘書處同樣也是根據經驗發展來的,在總干事的領導下負責關貿總協定的日常事務,其主要任務是為關貿總協定的各種會議進行會務安排,出版秘書處各種文件。另外,秘書處的經濟專家和統計專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其法律工作專家協助解決涉及關貿總協定規則和程序的貿易爭端。秘書處所有工作都是事務性的,它本身沒有決策權。

(二)、關貿總協定的決策表決機制

《關貿總協定》第25條規定:只有締約方全體才有決策權,每個締約方在締約方全體的各種會議上應有一票投票權。這說明,在關貿總協定內,只要是締約方,不論國家大小,也不論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各國都有平等的決定權。締約方全體的決議,除關貿總協定另有規定的以外,應以所投票數的多數通過(第25條第3、4款)。又根據《締約方全體大會程序規則》的規定,全體締約方的簡單多數(即過半數)構成投票的法定人數。此外,《關貿總協定》第30條規定,以下決定須經所有締約方一致通過方能開始生效:(1)對關貿總協定第一部分,即對第一條“一般最惠國待遇”和第二條“減讓表”的各項規則進行修改的決定;(2)對第30條本身即“關貿總協定的修改”規則進行修改的決定。除第25條與第30條兩種情形外,對關貿總協定其他條款的修改,當2/3的締約方接受時,在接受這些修改的締約方之間有效。2.關貿總協定決策的實際決策方法關貿總協定的成員國2/3以上是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比例不到1/3。數量上看,發展中國家顯然占有投票優勢,但是發展中國家很難利用這一優勢來與發達國家抗衡。另一方面,沒有發達國家特別是貿易大國的合作,即使表決通過也很難施行。一般情況下,締約方全體大會的決議是以協商一致方式做出的。只有關貿總協定認為某項決定必須進行投票時,締約方全體才能進行投票,但投票表決之前還是要進行談判,這是一個必經的程序,而且談判對最后的決定有著重要影響。二、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機制(一)協商一致原則(二)簡單多數規則(三)壓倒多數規則(四)全體成員方一致接受規則(五)反向協商一致規則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一、貿易政策審議機制(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TPRM)的來源及其演變(一)關貿總協定中關于監督的規定及其不足(二)東京回合的探索(三)“七賢報告”的推動(四)WTO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確立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內容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內容包括《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以及各協定、協議中有關透明度、貿易政策通知、審議及程序的規定。《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由目標、透明度、審議程序、報告、歷年《關貿總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國際收支條款的關系、對審議機制的評審、國際貿易環境發展的回顧等組成。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作用(一)為世貿組織成員的貿易政策審議提供了唯一的場所(二)有助于避免或減少貿易爭端(三)增強多邊貿易體制的監督作用(四)增進各成員方彼此交流與合作第三節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一、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The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的產生背景(一)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產生

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是對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的繼承、創新和發展。(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特點1.鼓勵成員通過雙邊磋商和調解解決貿易爭端2.以保證世貿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3.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4.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5.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6.允許交叉報復7.給予發展中國家特殊優惠的原則二、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管轄范圍(一)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

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就是指《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作為程序法所適用的實體法范圍,即涉及的是管轄權問題。(二)特殊規則優先適用(三)對適用規則的協調三、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機構世界貿易組織負責解決爭端的機構有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SettlementBody,DSB)、專家小組、上訴機構、總干事和秘書處等。(一)爭端解決機構(二)專家小組

(三)上訴機構四、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程序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是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構審理成員之間發生的爭端案件所使用的程序規則。貿易爭端的迅速解決對于世貿組織的有效運作是至關重要的,因此,《關于解決爭端的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詳細規定了解決爭端所應遵循的程序。其主要包括:磋商、專家小組程序、上訴評審程序、仲裁、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等。五、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執行及其監督

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的結論報告或建議,經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后即對爭端解決各當事方具有了約束力,爭端當事方應無條件接受。(一)裁決的執行

《關于爭端解決機制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規定,專家小組或上訴機構報告通過后的30天內舉行的爭端解決機構會議上,有關成員應將其執行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與裁決的打算通知爭端解決機構,如果該成員不能及時履行有關建議與裁決,它應在一個合理的期限來履行。(二)補償違背義務的一方,對申訴方進行補償。(三)授權報復如果申訴方和被訴方在合理期限屆滿后20天內未能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申訴方可以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授權對被訴方進行報復,即中止對被訴方承擔的減讓或其他義務。爭端解決機構應在合理期限屆滿30天內給予相應授權,除非爭端解決機構經協商一致拒絕授權。

(四)監督執行爭端解決機構應監督已通過的建議和裁決的執行情況。在建議和裁決通過后,任何成員都可以隨時向爭端解決機構提出與執行有關的問題,以監督建議和裁決執行情況。在確定了執行的合理期限6個月后,爭端解決機構應將建議和裁決的執行問題列入會議議程,并進行審議,直至該問題解決。在爭端解決機構每一次會議召開的10天前,有關成員應向爭端解決機構提交一份執行建議和裁決的書面報告。

第四章世界貿易組織關于關稅與非

關稅措施協議

學習目標掌握《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產生時的經濟發展、社會環境等綜合歷史背景理解世界貿易組織關于關稅與非關稅措施的各項協議的由來熟悉世界貿易組織關于關稅與非關稅措施的各項協議的主要內容和意義學習要點了解《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主要內容、歷史地位和重要意義熟悉海關估價協議、裝運前檢驗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進口許可程序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及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等一系列協議的主要內容和適用性第一節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1994,GATT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規范貨物貿易的一般性規則,也是其他有關貨物貿易多邊協議的法律和原則基礎。《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是指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后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94年4月在摩洛哥王國馬拉喀什城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最后文件,GATT1994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一、《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法律范圍

根據《WTO協定》附件1A《貨物貿易多邊協定》的內容,GATT1994的法律范圍主要由以下四個方面組成:(一)1947年10月30日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各項條款(二)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之前根據《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生效的法律文件(三)烏拉圭回合對GATT1994達成的6項諒解1.《關于解釋GATT1994第2條第1款(b)項的諒解》2.《關于解釋GATT1994第17條的諒解》3.《關于GATT1994國際收支條款的諒解》

4.《關于解釋GATT1994第24條的諒解》5.《關于豁免GATT1994義務的諒解》6.《關于解釋GATT1994第28條的諒解》(四)1994年關貿總協定馬拉喀什議定書該協定書收錄了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在貨物貿易領域所作出的取消或削減關稅及非關稅措施的承諾,還包括各國根據《農業協定》所做的具體承諾。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內容(一)《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宗旨《GATT1994》的序言指出,其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的生產與交換。”實現上述宗旨的途徑是,各成員方“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導致大幅度地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障礙,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二)《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

《GATT1994》主要確定了以下基本原則:1.非歧視原則2.以關稅作為保護國內產業手段的原則3.公平競爭原則4.貿易壁壘遞減原則5.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三)《1994年關貿總協定》對《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主要修正

《GATT1994》繼承了《GATT1947》的整體部分,但對(GATT1947)的某些細節進行了修正。1.稱謂的修正2.具體條款的修正(四)《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主要條款

《1994年關貿總協定》本身條款由序言和四大部分38條組成。主要內容有:規定締約方之間在關稅和貿易方面相互提供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以及關稅減讓事項;對締約方貿易政策,包括國民待遇、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一般性取消數量限制、法規統一與透明度、國營貿易企業和磋商程序等作出規定;規定了協定的適用范圍、談判和活動方式、協定的修訂、減讓的停止或撤銷;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成員的貿易和經濟發展方面給予特殊差別待遇。三、《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地位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已經為世界貿易組織所取代。但作為多邊貿易協議,《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是《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組成部分,以多邊貨物貿易形式納入附件1中。同時,在《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基礎上制定的其他解決若干具體問題的多邊貨物貿易協議相對于總協定而言,具有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這些多邊貨物貿易協議與《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相關條款同時適用。但按照對附件1中多邊貨物貿易協議的一般性注釋,當《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某一規定與上述協議的“某一規定發生沖突時,另一協議的規定應當在沖突涉及的范圍內具有有限的效力”,即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四、《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意義《關貿總協定》在1947年訂立時,僅僅是作為調整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之間貿易關系中有關關稅和貿易政策的臨時性多邊國際條約。經過40余年發展,特別是通過八輪多邊回合的談判后,該協定已日益成為各締約方在國際經濟貿易關系領域就重大問題進行對話和磋商的基本準則;其涵蓋的范圍不斷擴大、約束力不斷提高,最終演變為具有相對穩定性的國際規則和法律體系。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召開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上,采取“一攬子”方式通過,把它作為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并定義為(GATT1994)。

《GATT1994》是以多邊貨物貿易協議的形式,納入《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附件中,是貨物貿易領域的框架式規則,已成為其余多邊貨物貿易協議原則的法律基礎。除此以外,《GATT1994》的一些基本原則還延伸到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因此,《GATT1994》是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中具有指導性的規則。第二節海關估價協議

《海關估價協議》(TheAgreementonCustomsValuation)是關貿總協定主持下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產生的諸項多邊協議之一,是在“東京回合”上所達成的《海關估價協議》的基礎上修改、補充而形成的一項協議。

一、《海關估價協議》產生的背景

海關估價是指因一國或地區海關為執行關稅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的需要,根據法定的價格標準和程序,為征收關稅而確定某一進口商品完稅價格的方法和程序。海關估價是國際貿易程序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核心是一國或地區海關依法對進口商品進行審查以確定完稅價格。為了進一步完善東京回合有關海關估價的成果,1993年的烏拉圭回合中,各締約方在《海關估價守則》的基礎上達成了《關于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7條的協議》,即《1994年海關估價協議》或進一步簡稱《海關估價協議》,

成為國際上目前通行的海關估價程序和標準。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每一個成員方都必須接受該協議。二、《海關估價協議》的主要內容

《海關估價協議》由序言、24個條款和3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海關估價方法、對海關當局懷疑完稅價格真實性與準確性的規定、發展中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等。(一)《海關估價協議》的目標

《海關估價協議》的目標是:通過規范成員方進口產品的估價方法,防止成員方使用任意或虛構的價格作為完稅價格,確保海關估價制度的公平、統一和中立,不對國際貿易構成障礙。(二)《海關估價協議》的適用范圍

《海關估價協議》適用于商業意義上正常進口的貨物。它并未規定出口關稅的征收或依據商品價值實行配額管理時也有義務采用這種估價方法(但總協定第七條本身對此規定了義務),也未規定征收國內稅或外匯管制時有義務采用這種估價方法,然而,并不妨礙協議各方自愿將協議中的每種估價方法用于上述各種目的。

(三)海關估價的方法1.以交易價值計算的完稅價格2.以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計算的完稅價格3.以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計算完稅價格4.以扣除價格計算的完稅價格5.以推算價格計算的完稅價格6.以符合關貿總協定有關規定的其他方法計算完稅價格需要指出的是:(1)上述6種估價方法應嚴格按順序實施,只有在前一種估價方法無法確定完稅價格的情況下,才可采用后一種估價方法。海關不得顛倒6種估價方法的使用順序,但進口商可以要求顛倒使用第4種和第5種計算關稅價格方法的順序;(2)確定完稅價格需要進行貨幣換算時,應使用進口成員主管機關正式公布的進出口時使用的匯率;(3)對涉及海關估價的機密信息,未經提供信息的個人或政府的特別允許,不得披露,除非在進行司法程序時要求披露。

(四)對海關估價的司法復議

根據《海關估價協議》之規定,進口商必須如實申報進口貨物的價格及有關信息,并與海關合作。當海關當局對申報價格的項目和單據的準確性持懷疑理由時,可以要求進口商做進一步的解釋。進口商對海關估價決定有申訴的權利,并且不應為此受到處罰。(五)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

《海關估價協議》規定發展中國家成員方如果要維持最低課稅價格并說明充分理由時,海關估價委員會應對此保留并給予同情考慮,并對有關成員方的開發、資金及貿易上的必要性做充分的考慮。該協議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待遇具體體現在:1.推遲實施《海關估價協議》2.推遲采用計算價格方法3.對最低限價的保留4.對扣除價格方法和推算價格方法適用順序的保留5.對經進一步加工貨物適用扣除價格方法的保留6.要求提供技術援助(六)海關估價機構為管理《海關估價協議》的執行,世界貿易組織設立了海關估價委員會,審議協議的實施,解決政策問題;同時,在世界海關組織(WorldCustomsOrganization,WCO)設立海關估價技術委員會,解決具體技術問題,該委員會的秘書處工作由世界海關組織秘書處承擔。(七)磋商與爭端解決

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之間因海關估價引起的爭端,適用于《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即適用于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程序。如果一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因海關估價問題請求與有關成員進行磋商,有關成員應予以積極考慮,并盡可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第三節裝運前檢驗協議《裝運前檢驗協議》(AgreementonPreshipmentInspection,API)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多邊談判的一項重要成果。它為國際貨物進出口流通中的這一重要環節框定了大致的范圍,在多邊協商的基礎上設定了較為具體可行的程序,規范了各成員方在裝運前檢驗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裝運前檢驗協議》產生的背景裝運前檢驗在19世紀后半葉就已經被進口商利用獨立的檢驗公司來核實所要進口的貨物的質量和數量。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裝運前檢驗也成為當今國際貿易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檢驗大多是在出口貨物裝運前進行。這樣做既可以保證進口商品進口的貨物符合合同列明的技術規格、質量標準及數量條款,又可以對保證進口貨物在進入本國市場之前能夠符合國內標準,以減少貨物進口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因而,科學合理地進行進出口貨物的裝運前檢驗有助于維護國際貿易各方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制止商業欺詐行為。

二、《裝運前檢驗協議》的主要內容

《裝運前檢驗協議》由前言和9條正文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和定義、進口方政府的義務、出口成員的義務、獨立審議程序、通知、審議、協商、爭端解決、最后條款等。(一)適用范圍1.適用范圍根據《裝運前檢驗協議》第1條第1款的規定:“本協議適用于在所有成員領域內實施的一切裝運前檢驗活動,不論這一活動系某成員的政府或其任何政府機構所承包或委托”。而“在成員方領域內進行的所有裝運前的檢驗活動”

(二)進口成員方政府的義務

《裝運前檢驗協議》第2條規定了進口成員方政府在裝運前檢驗活動中的責任和義務。主要內容如下:1.遵守關貿總協定基本原則2.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檢驗3.檢驗活動在出口方境內進行4.公布相關信息5.檢驗機構應保守商業秘密6.應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遲延7.公平、合理地處理出口商提出的各種申訴

(三)出口成員方政府的義務

《裝運前檢驗協議》第3條第1、2、3款明確了與裝運前檢驗活動有關的出口方的義務。具體表現為:1.非歧視義務出口成員方應確保在執行有關裝運前檢驗活動的法律和法規時,應持非歧視的方式。2.透明度義務出口成員方應盡快公布所有與裝運前檢驗業務有關的適用法律和法規,使其他國家的政府和貿易商都能了解。3.技術援助義務出口成員方在用戶成員方的要求下,出口成員方應根據雙方議定的條件向用戶成員方提供技術援助,以促成本協議各項目標的實現。

(四)獨立審查程序

《裝運前檢驗協議》第4條詳細規定了獨立審查程序,其主要內容如下:(1)各成員應鼓勵裝運前檢驗機構和出口商共同協商解決他們之間的爭端。為此,裝運前檢驗機構應在其辦理裝運前檢驗業務的地點,指派一名或多名工作人員負責處理出口商的投訴。(2)如果與裝運前檢驗活動有關的爭議不能經磋商解決,《裝運前檢驗協議》允許建立獨立的審查機構,出口商和裝運前檢驗機構都可以向它提交不滿意見。審查機構由世界貿易組織(WTO)、國際商會(ICC,代表出口商利益)、國際檢驗機構聯合會(IFIA,代表裝運前檢驗機構的利益)組成。世界貿易組織負責負責審核機構的管理)。(3)《裝運前檢驗協議》承認使用裝運前檢驗服務的成員的政府和出口成員的政府享有啟動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五)其他規定第四節原產地規則協議

《原產地規則協議》(AgreementonRulesofOrigin,ARO)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關于確定貨物生產、制造成員的一項多邊貿易協議。《原產地規則協議》旨在保障除關稅優惠之外的原產地規則的長期協調性,并使這些規則不構成不必要的貿易壁壘,以一種公正的、透明的、可預見的、一致的和無歧視的方式予以實施,避免原產地規則成為阻礙國際自由貿易的障礙。一、《原產地規則協議》產生的背景原產地是指貨物的產生地、生產地、制造地或進行了最后的實質性加工的加工地,通常是指國家或地區。原產地規則是指各國或地區為了確定商品原產地問題而制定的法律、規章和普遍適用的行政命令。在國際貿易中,貨物的原產地相當于貨物的“國籍”,而簽發的貨物產地證明是各國據以確定進出口貿易管制和配額管理、關稅征收的基本依據。因而,原產地規則通過確定貨物原產地來確定該商品在進出口貿易中所能享受優惠待遇。二、《原產地規則協議》的主要內容

《原產地規則協議》共分4個部分,由9個條款和2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包括協議的適用范圍及實施原產地規則的規定、通知、審查、協商和爭端解決的程序安排、原產地規則的協調、機構設置等。(一)適用范圍

《原產地規則協議》只適用于有關實施非優惠性商業政策措施的原產地規則。具體包括實行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稅、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要求、任何歧視性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以及政府采購外國貨物和貿易統計等所使用的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協議》不適用于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二)實施原產地規則的紀律按《原產地規則協議》的安排,在原產地規則協調計劃完成之前,有一個3年的過渡期(實際早已超過3年)。在過渡期間成員暫不實行《原產地規則協議》中有關同一原產地規則適用于所有非優惠性貿易政策的規定。為此,該協議規定了實施原產地規則的紀律,包括在原產地規則協調計劃完成之前的過渡期間的紀律和過渡期后的紀律。1.過渡期間的紀律1)應采用明確、中性的原產地規則2)應使用肯定性產地標準3)盡快進行原產地的確認4)切實執行非歧視原則5)可進行迅速復議2.過渡期后的紀律過渡期后,成員方除應遵守過渡期間適用的基本原則外,還須遵守同一原產地規則適用于所有非優惠性貿易政策的規定。

(三)機構設置

《原產地規則協議》規定,由各成員方代表組成原產地規則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和促進原產地規則協調工作計劃的實施和運作。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行使原產地規則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責。同時,設立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具體承擔原產地規則方面的技術性工作,世界海關組織秘書處行使原產地規則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責。(四)通知、審議、磋商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安排(五)原產地規則的協調在世界貿易領域,原產地規則出自多國或地區,目標、標準各不相同,有必要把它們協調起來,成為對多邊貿易主體有同等約束力的規則。為達到此目的,《原產地規則協定》就此問題做出了具體規定。第五節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AgreementonImportLicensingProcedures,AILP)是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東京回合《進口許可程序守則》基礎上修改與完善而成,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進口許可的申請、審查、頒發、使用、效力、撤銷以及廢止方面的多邊貿易協議。一、《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產生的背景進口許可是指一國政府在進口商品時,要求當事公司或個人向政府指定的部門申請并取得許可后才能從事進口某種商品的一種制度。在此,政府批準的文件稱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程序是指為實施許可制度而采取的行政管理程序。在現代世界貿易中,進口許可制度已成為世界各國管理和控制進口的重要手段。

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進口許可程序守則的進一步完善又被列人議程。各締約方按照該輪談判前所確立的各項目標,在“東京回合”達成的《進口許可程序守則》的基礎上,經反復協商和討論,最后通過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議適用于所有成員方。二、《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主要內容

該協議包括序言、總則、自動進口許可證、非自動進口許可證、機構、通知、協商與爭議的解決、復查和附則9個部分,共有8個條文,28個條款。(一)進口許可程序的一般規則《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的總則部分明確了實施進口許可制度的一般規則。1.必須符合《GATT1994》的有關規定2.及時公布必要的信息3.簡化申請和展期手續4.不得因小錯而拒絕批準5.不得在外匯供應上實行歧視

6.允許安全例外和保密例外

(二)自動進口許可規則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2條對自動進口許可程序做了規定。根據該條,自動進口許可證手續的施行不應使屬于自動許可證的進口貨物受到限制性的影響。(三)非自動進口許可規則《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3條對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及其申辦程序進行了規定。《協議》并沒有絕對禁止使用非自動進口許可證,而是規定除適用發放批準許可證程序應遵循的一般原則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還應符合下述規定:1.不得對進口產生其他的貿易限制或扭曲貿易的作用(除進口限制本身的影響外)2.公布必要的信息3.及時、公正地實施許可程序4.合理分配許可證5.對誤差采取補償措施(四)機構安排《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4條規定,設立進口許可委員會(CommitteeonImportLicensing),委員會由每個成員的代表組成。委員會應選舉其主席和副主席,并在必要時召開會議,使各成員有機會就與執行本協議或與促進本協議目標有關的任何事項進行磋商。(五)進口許可程序的通報和審議1.通報《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5條規定,制定許可程序或對其作出變更的各成員必須在公布后的60天內將這些內容通報委員會。

2.審議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7條規定,委員會應在必要時舉行審議,但至少每兩年審議一次本協議的實施和運行情況,并應考慮本協議的目標以及其中包含的權利和義務。

(六)磋商和爭端解決《進口許可程序協議》第6條規定,對于任何就協議執行而進行的磋商和爭端解決都應遵守由《爭端解決諒解》解釋和適用的《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2條和第23條的規定。第六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是世界貿易組織貨物貿易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宗旨是指導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制定、采用和實施正當的技術措施,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國際貿易障礙。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產生與發展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由于各個不同國家的產品標準、法規及合格評定程序對國際貿易造成的阻礙;或一國有針對性地制定某些標準和法規,將國外競爭者置于不利地位。它是人類社會進入工業化時代以后的產物。為了有效抑制技術性貿易壁壘對國際貿易產生的負效應,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統一各成員方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評審程序就顯得很有必要。

在東京回合談判期間,經過各締約方反復討論協商,最終就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與實施,以及解決爭端等問題達成一致,并于1979年4月簽署了《東京回合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自1980年1月1日1起正式實施。1990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多邊談判協議和安排”專題談判小組經過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研究和審議之后,向談判各方提交了一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修正案,期間經過反復協商,最終于1994年形成了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文本。1995年1月1日,該協議正式生效。二、《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主要內容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包括序言、正文和附件三部分,其主要內容如下:(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宗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在序言中指出,規范各成員實施技術性貿易法規與措施的行為,指導成員制定、采用和實施合理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保證包括包裝、標記和標簽在內的各項技術法規、標準和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評定程序不會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減少和消除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二)制定、采納與實施技術性措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1.非歧視性原則

2.透明度原則3.協調原則4.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三)技術法規、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按《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解釋,技術法規是指強制性執行的有關產品特性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定,主要是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包括或專門適用于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有關技術規范、指南、準則、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

1.標準的含義按《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的解釋,標準是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非強制性執行的關于產品特性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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