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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總論9證據制度的一般理論
在這里添加標題內容第一節證據與證據法一、證據的概念與特征(一)證據的概念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證據的屬性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采用證據能力和證明力來表達證據的屬性。
英美法系國家通常強調證據的關聯性(relevancy)與可采性(admissiability)。
傳統的三性說:
1.證據的客觀性
2.證據的關聯性
3.證據的合法性二、證據的意義與證據裁判原則
(一)證據的意義
1.證據是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手段;
2.證據是有效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石;
3.證據是當事人維護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4.證據是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宣傳與教育的有效工具。(二)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也稱證據裁判主義,是指對于案件爭議事實的認定,應當依據證據。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求:首先,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依據;其次,裁判所依據的證據是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最后,作為綜合裁判所依據的證據,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第195條規定:
“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可以說,我國《刑事訴訟法》同樣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精神。三、證據制度與證據法證據制度作為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律規定的有關證據的概念、證據的種類、證據規則以及與證明問題等相關的制度體系。證據運用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需要通過證據法來加以體現和保障,從而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滿足訴訟需要,這也是法治文明與進步的要求。第二節證據制度的基礎理論一、認識論第一,訴訟認識之主客體具有特定性;第二,訴訟認識的手段主要是證據;第三,訴訟認識過程被嚴格法定化。二、價值論作為證據制度基礎理論的價值論主要包括:程序公正、人權保障、秩序和效率。以上四方面的訴訟價值與證據制度緊密相連,但是具體體現會有不同的側重點:
首先,證據制度上的程序公正,可以在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傳聞證據規則等方面得到較好的體現。其次,無罪推定、證人拒絕作證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體現了對人性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障。再次,追求秩序與發現真實緊密相連。最后,對證據收集、保全的及時性及訴訟期限的規定等方面,是對效率追求的一種體現。三、訴訟真實論(一)客觀真實(二)法律真實第三節證明一、證明的概念
在我國,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為主要主體,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參與所進行的收集、運用證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訴訟活動,即貫穿于刑事訴訟全過程中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活動。二、證明的對象(一)刑事證明對象的內涵與意義
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又稱待證事實,主要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辦案人員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運用證據予以證明的事實情況。(二)刑事證明對象的范圍1.實體法事實2.程序法事實
實體事實包括:(1)犯罪事實是否存在;(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情況(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罪過,行為的動機、目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具體情況,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和其他情節;(7)是否為共同犯罪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8)作為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理由的事實;(9)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10)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程序事實包括:(1)關于管轄的事實;(2)關于回避的事實;(3)耽誤訴訟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事實;(4)影響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5)違反法定程序的事實;(6)影響執行的事實;(7)其他需要證明的程序事實。(三)免證事實
免證事實,就是不需要證明的事實,即公安司法機關不需要依靠證據可以直接予以認定的事實,因此控辯雙方在法庭上也不必加以舉證。免證事實的范圍主要包括司法認知和推定。司法認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常識性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3)國內法律的規定及其解釋。(4)司法職務上應當知悉的其他事實。三、證明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49條對舉證責任問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一)舉證責任1.公訴案件中公訴人負有舉證責任;2.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3.被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承擔舉證責任。(二)證明職責證明職責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司法工作人員基于國家對其職責要求,在刑事訴訟中應承擔的證明義務。四、證明標準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法定的證明程度等,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認定案件事實所要求達到的程度或標準。
我國的證明標準在立法上則表述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形成(二)我國刑事證明標準的理解、適用1.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2款對“證據確實、充分”作出了具體解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2.構建多層次的刑事證明標準體系
第一,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實和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的關鍵問題上,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就可能發生冤案錯案。
第二,對部分犯罪事實可以采取有確定證據的推定。
第三,就程序事實與實體事實的證明標準而言,關于前者的證明標準,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五、證明過程刑事證明過程大致可以分為收集、保全證據,審查判斷證據和綜合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等三個階段。(一)收集、保全證據在收集、保全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要求:首先,收集、保全證據應依法進行。其次,收集、保全證據應客觀、全面,即要遵循忠于事實真相的要求,盡可能地全面收集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而且要盡量收集原始證據,包括物證的原物,書證、視聽資料的原件,勘驗、檢查筆錄等。再次,收集、保全證據應當及時,以免喪失時機,影響證據的證明力,甚至造成證據被轉移、隱匿或毀滅的后果。最后,收集、保全證據要注意依靠群眾和運用科技手段,這是人民司法大眾化和現代化的要求。(二)審查判斷證據1.對單個證據的審查2.從不同證據種類與分類的特點來審查判斷3.全案證據互相印證,加以審查判斷對全案證據互相印證,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審查單個證據前后內容是否一致的問題。其次,要審查證據與證據之間是否一致,在互相印證中辨明真偽。(三)綜合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運用證據認定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只有單個證據不能認定有罪,即“孤證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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