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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習人員面試考核試題庫簡答題1、作為即將執業的律師,你對從事律師工作有何盼望和擔憂?盼望:希望能通過涉及本人整個律師行業的努力,可以推動國家法治進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樹立法治的威信。希望自己從事律師后,通過自己的不斷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識、業務素質、執業技能得到大大提高,逐步實現執業的專業化。希望自己的執業可以取得較好的經濟回報和社會的認同感、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奉獻一份微薄的力量。擔憂:律師群體對自身職業定位和職業榮譽的認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師執業環境的嚴峻性,年輕律師生存問題(案源、收費問題)。2、律師如何對待信訪的問題?接待信訪群眾是政府工作人員的義務。律師不是政府工作人員,沒有接待信訪群眾的義務。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可以給信訪群眾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征詢幫助,用法律來規范信訪群眾的信訪行為,做到文明、依法信訪。律師介入信訪的好處是:1、幫助信訪群眾辨認自己的信訪事項是否屬于信訪受理范圍。2、幫助信訪群眾分析信訪事項中包含的法律問題和非法律問題,并尋找合理的解決投訴途徑。3、幫助信訪群眾對的地理解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但是,律師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帶領信訪人到國家機關信訪或者走訪。由于,信訪群眾情緒容易失控,容易釀成沖擊國家機關的惡性事件,在政府心目中導致律師煽動鬧事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終解決信訪群眾的問題。律師應當多做代書、征詢工作,盡量避免和政府工作人員正面接觸,即使需要接觸,也不應當與信訪人一道,而應采用單獨互換意見的形式進行。律師應當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政府提建議和反映情況的方式,間接地將信訪群眾的問題反映給政府,以期到達解決問題的目的。總之,在解決信訪群眾委托的案件中,律師一定要堅持有理、有利、有節地原則與各個部門打交道,隨時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別有專心的人運用,而陷律師于不利地位。3、你在成為職業律師后還會去嘗試考公務員嗎?4、根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進行不合法競爭。請問哪些行為屬于不合法競爭?(一)通過招聘啟事、律師事務所簡介、領導人題寫名稱或其他方式,對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進行不符合實際的宣傳;(二)在律師名片上印有律師經歷、專業技術職務或其他頭銜的;(三)借助行政機關或行業管理部門的權力,或通過與某機關、部門聯合設立某種形式的機構而對某地區、某部門、某行業或某一種類的法律事務進行壟斷的;(四)故意底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爭攬業務的;(五)無合法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準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六)采用給予客戶或介紹人提取“案件介紹費”或其它好處的方式承攬業務的;(七)故旨在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制造糾紛的;(八)運用律師兼有的其他身份影響所承辦業務正常解決和審理的。5、你如何解決在看守所會見時,當事人提出要抽支煙的問題?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看守所的規定,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嚴禁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遞、夾帶香煙、火機、鈔票等影響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物品提供便利;6、根據《律師法》第32條的規定,律師在什么情形下有權拒絕代理或者辯護?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律師接受委托后,無合法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運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7、根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有哪些?(一)律師不得以個人身份執業;(二)律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執業,(三)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費用。8、根據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律師在訴訟、仲裁活動中的紀律有哪些?(一)律師應當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紀律,尊重法官、仲裁人,準時提交法律文獻、準時出庭。律師出庭時應按規定著裝,舉止文明禮貌,不得使用欺侮、謾罵或誹謗性語言。律師作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律師應當模范遵守出庭紀律,尊重法官和仲裁人,文明出庭爭辯,依照法律的規定維護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促使法庭審判順利進行。(二)律師不得向委托人宣傳自己與有管轄權的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有親朋關系,不能運用這種關系招攬業務。律師不得以影響案件的審理和裁決為目的,與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仲裁人在非辦公場合接觸,不得向上述人員饋贈錢物,也不得以許諾、回報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與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進行交易。作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律師應當模范遵守法律規定,在接受委托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過程中應當兼顧社會利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法律正的確施。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律師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人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或者向法官、檢察官、仲裁人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律師應依法取證,不得偽造證據,不得慫恿委托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詞,不得暗示、誘導、威脅別人提供虛假證據。律師不得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別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9、哪些案件不能風險代理?(一)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補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五)刑事訴訟案件(六)行政訴訟案件(七)國家補償案件(八)群體性訴訟案件10、如何看念斌案中律師所發揮的作用?(2023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縣澳前村17號兩戶居民家中多人出現中毒癥狀,其中兩人經搶救無效死亡。警方通過偵查,不久擬定是人為投入氟乙酸鹽鼠藥所致,認為其鄰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訴。后該案歷時8年10次開庭審判,4次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2023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局限性”發出不核準死刑的裁定書,并撤消原判發回福建省高院重審。2023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消了福州市中級法院對念斌的死刑判決,該案件發回福州中院重新審判。2023年9月7日,該案在福州中院再次開庭審理,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對念斌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3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榕刑初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二、上訴人念斌無罪。三、上訴人念斌不承擔民事補償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的確施,是《律師法》對律師職責的規定。通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追求個案的公平正義,以維護法律尊嚴,實現法律秩序普遍正義。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與法律價值的實現是統一的。因此,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要認真收集證據,如實地還原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在取得充足、的確的證據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對的的結論。同時要善于和敢于運用法律武器,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11、實習期間,你對從事律師職業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你是如何看待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決它?精業務與抓案源的矛盾現在的律師事務所是合作制律師事務所,絕大多數的律師事務所實行的是效益工資制。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問題是絕大多數律師都面臨著案源奇缺問題。沒有案源就沒有收入,沒有收入就沒有律師的生存和發展,所以許多律師對抓案源絞盡腦汁,煞費苦心。術業有專攻。律師業務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服務業務。特別是近年來新法、新的司法解釋,新的法學理念,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比如有究問式訴訟過渡為控辯式訴訟,比如出現洗錢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辯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師無不面臨著精業務的問題。假如想要精通業務,勢必要占用時間來搞法學研究,埋頭讀書。讓律師看看書、學學習,豐富法律知識,提高辦案技能,對于法律本科畢業的大學生們來說,不成問題。問題是大多數律師若精業務,便沒時間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沒充足的時間充電。讓大學畢業的律師們抓案源無異于趕鴨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現在,有的律師事務所,比如天倫律師事務所成立專門的公關營銷部來拓展案源,讓律師專心致之鉆研業務,揚長避短,不失為絕好之策。12、你對律師執業中利益沖突的理解。在律師與委托人的關系中,律師有自身的個人利益,還要維護委托人的利益,同時肩負著對第三人、其他委托人的義務和職責,這些利益、義務和職責也許會在律師維護委托人的利益時影響律師作出判斷的趨勢或傾向,從而發生利益沖突。利益沖突還以分為同時性利益沖突和連續性利益沖突。同時性利益沖突是指由于律師對先行委托人、潛在委托人、第三人承擔的職責互相間或者律師的自身利益間發生的利益沖突。連續性利益沖突,是指律師對某委托人的代理也許受到其對前委托人的職責的影響而發生的利益沖突。13、當前,有些律師在案件審理期間通過微博、微信等自媒體形式發布案件相關事實和審理通過,意圖以此形成輿論監督,你如何看待這種做法?微博直播庭審并不新鮮,如今很多法院都已開通微博賬戶,其內容就涉及了庭審直播,被贊為司法開放之舉。可是,當律師微博直播庭審遭質疑,爭議不久浮現:難道直播庭審的微博,法院發得,律師發不得?各方意見不一,難以達成共識。有人認為律師在庭審中發微博的權利應當與發言、辯論、陳述等訴訟權利同樣,在行使前須經法庭許可,反對者則認為律師發微博的權利不屬于前述受限的訴訟權利,可直接行使;尚有人提出,在法庭程序不公的情況下,律師有權通過微博公開庭審情況,便于公眾監督司法活動,但反對方認為,法庭程序不公的問題應當通過上級法院的監督等途徑去糾正,律師向外部發送微博的做法不可取。法院緊張律師發微博影響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律師緊張法庭程序不公缺少外部監督,兩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問題是:法官(法院)和律師是合適的發布直播微博的主體嗎?兩者都不是。法官是庭審的主導者,負責引導訴訟的正常進行,全面聽取當事人及其代理的陳述、辯論及各方圍繞證據開示而發表的質證意見,法官在法庭上發微博,庭審該如何進行?庭審質量如何保證?直播的微博內容需要像庭審筆錄同樣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確認嗎?對法院、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況,回應公眾或輿論對案件關注的最佳方式還是判決,在判決之外發布直播庭審的微博大可不必。同理,律師受人之托,需要專心應對庭審中的各種情況,對庭審變化作出反映并及時調整庭審策略,律師忙于發送微博,當事人會作何觀感?律師在法庭上維護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其微博報道的客觀性又如何體現?2023年12月14日,英格蘭及威爾士的首席法官賈奇簽發了一份關于在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的法庭內使用推特等社交媒體對庭審情況進行直播報道的指導意見,在該意見里,法官、法院和律師壓根兒就不是這一意見的指導對象,由于在庭審過程中法官與律師的重要任務是互相配合完畢庭審,他們有閑心在庭審中發微博豈不匪夷所思?那么,誰是發布直播庭審微博的恰當主體?答案是專業的媒體從業人員。微博除了具有便于人們交流溝通的社交屬性外,還具有發布信息的媒體屬性。微博直播庭審的出發點應當是對案件的審理過程進行公正和準確的報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無法保證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觀性。不中立甚至南轅北轍的案件報道,會引發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權力對案件的干涉。此外,不妥的微博內容很也許會侵犯案件當事人的隱私或暴露證人的身份,對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導致困擾,甚至導致證人串供或修改證詞,嚴重地影響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此外,微博有著天然的弱點。受字數限制,微博無法在短期之內,全面、客觀地展示庭審情況,其內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們要通過連續的閱讀,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這一缺陷,對文字內容涉及司法活動的微博發布者提出了較高的規定,即一個受過良好專業訓練的報道者,才干更好地通過微博報道庭審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審的事,法官律師都別參與,還是交給媒體吧!經法院準許,記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評論人員憑借自己的專業素養,通過微博對案件情況進行公正客觀的報道更為合適。需要指出的是,媒體對庭審的微博直播并不排斥公眾發布庭審微博。從實踐中看,假如旁聽公眾要發布直播微博應當一方面獲得法院的許可,發布非直播庭審的微博,時間最佳選在案件結束審理以后或判決結果作出以后,內容也最佳限制在發布與法庭程序有關的內容或者判決結果。其實,假如法院打開大門,讓媒體和公眾自由地進入法院并觀摩庭審,公民在不影響司法活動和法庭秩序的情況下可以隨意旁聽案件審理,直觀感受庭審狀況,如此一來,法院不必勞心勞力地通過微博直播庭審,律師也不必緊張法院的程序不公沒人看得見。面對想看就看的庭審活動,微博直播庭審這種事還會引發那么多的爭議和關注嗎?14、假如你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判斷的結果與當事人提出的規定存在差距,而你又特別希望承辦此案,你將如何解決?在律師工作實踐中,特別是訴訟案件,很多律師都有這樣的經歷,明知道當事人的規定和想法不現實,或者說勝算的概率很低,但是為了能接到案件,律師不惜夸海口、說大話,甚至不惜請“主審法官”與當事人同桌吃飯來顯示實力,活脫脫一個江湖郎中,總能包治百病,無視一切疑難雜癥。這種情況下,律師接了案件后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賭,賭法官樂意辦錯案件來幫助自己,賭對方當事人一時事實與證據有重大瑕疵或律師出現重大失誤。請客、送禮、拉關系,其實重要也是因這類的需要才蔚然成風的。不切實際的訴求促成了不正之風,不正之風又滋養了更多的不切實際的訴求。事實上有多少法官樂意為了律師和當事人的利益,拿自己的職業生涯和前程開玩笑?相信這是不言自明的。很多律師總感覺法官偏袒對方,其實對方律師也是這么想的,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心理問題,是律師執著于某種結果的利益思維導致的。這種案件往往是浪費了當事人的財富和國家的審判資源,律師在得到有限的金錢回報的同時,為世界涂上了一層黑色的油墨。很多律師非常樂意辦這樣的案件,在不斷給當事人希望的同時,不斷從當事人那里得到辦案費、請客費、送禮錢,即使終審判決生效后,仍然信誓旦旦地在“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的大旗下繼續為當事人申訴,一年、二年、三年。。。不了了之。當事人不懂法律,起碼沒有律師精通法律,他們不是道德家,也不是圣人,他們在平常生活和工作中解決各種事務,從形式到內容往往都有法律上的瑕疵,律師無論在接受征詢還是接受委托時,不是鼓勵當事人堅持自己的錯誤,而是幫助當事人改變他們不切實際的想法,在以后平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斷完善自我。針對具體的案件盡律師最大的努力,用法律和律師的經驗、技能、技巧,盡自己的努力來幫助當事人求得最大的利益。這就是與當事人共同成長的過程,律師因辦理案件積累了經驗,當事人也由于經歷了這個案件有了教訓和更清楚的目的。因此律師除了精通法律以外,還必須要有一定的人生閱歷和感悟積累,有對的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對世界和社會有個公正的評價,對各行各業以及各行各業中的人都有一定的結識和判斷,當然知識淵博是所有律師都必須具有的基本素養。在與當事人初次接觸、談判以及前期的準備工作中,律師規定證一件事,即“當事人的訴求=事實+法律”,在此基礎上幫助設計訴訟請求或目的,制定切實可行的訴訟方案或工作方案。針對具體的案件,特別是復雜的案件,方案是可選擇的。重大或疑難復雜的案件要注重與當事人的溝通過程,讓其自己為自己選擇方案。參與就是承諾,當事人對律師工作過程的配合與參與,往往就意味著對結果的承諾,一旦出現意想不到的結果,律師也不致陷于被動與難堪。總之,律師辦理案件一定要善于求證,在先求證當事人的想法與訴求是否具有現實的也許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礎上,幫助當事人選擇現實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有人緊張這樣做,會丟了機會和案件,其實這是一種不自信的表現,也是沒有立場的表現。對當事人只要把真善美、假丑惡的道理講透了,大多數當事人還是樂意接受律師的意見和方案的,由于這個世界上沒有一個人天生是壞人,也沒有一個人樂意認可自己是壞人,更沒有一個人樂意繼續做壞人。作為一名執業律師既要有職業的操守,又要有專業的堅持,更要有做人的立場和使命。15、律師應當具有的基本技能有哪些?你成為執業律師后會如何訓練自己?A、學習能力:我們前面已經講過,律師職業是個專業性、規范性、實務性都很強的職業,這就規定其從業人員必須要善于學習、堅持學習,隨時掌握新的法律知識和其他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B、交往能力:律師職業是一個與人打交道的職業,不管是開展業務還是辦理案件,都離不開廣泛的社會交往,這是律師應當具有的能力。C、協調能力:除了應當具有交往能力之外,要想順利地辦理案件,一個律師還要懂得和藹于協調各種利害關系。律師的工作大部分時間是在與各種各樣的人進行交往,由于這些人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具有不同的身份、地位、性格、需要、目的等,更由于他們與具體案件的利害關系不同,他們的主張、見解、態度就各不相同,律師的工作就是本著維護委托人利益的目的盡量去說服別人協調多方利益,以便完畢自己的工作任務,這種協調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D、表達能力:涉及語言表達能力和寫作能力,律師要能說會寫。有人說律師是靠嘴皮子吃飯的職業,這話說得雖然有些淺薄,但也反映了這個職業的一個特點,也就是律師必須依靠語言來表達意見和說服別人,能說會道是律師的優勢和專長。此外,律師還要會寫,由于在辦案過程中,要制作各種法律文書,規定語言準確、精煉、有邏輯性,少了這個功夫,當律師就不能算是合格的了。E、認知能力:對于律師來講,認知方面的能力應當是基本能力,這涉及記憶力、想象力、理解力和洞察力等,比起其他一些職業,律師需要具有更好的記憶力、理解力、洞察力和分析綜合能力。F、創新能力:有人說,律師職業的規范性很強,律師不需要創新,這個觀念是不對的。法條這個東西是死的,而生活是豐富而富于變化的,假如只知道因循守舊,不能順應時代的變化推陳出新,肯定不會成為一個好的律師。因此,開拓思緒、敢于創新的能力也是律師事業發展的重要動力因素。16、律師非訴訟業務與訴訟業務對律師思維方式的規定有何異同?律師都應具有嚴謹的思維。在法律事實與生活事實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法律事實往往規定事實依據、相關證據支持以及構成要件必須恰當,并且規定符合法律訴訟程序。在訴訟的過程中,有時極有也許因一個小小的錯誤而導致全盤皆輸。因此,律師對于法律思維的運用應當對法律事實進行全面考察,并且對也許出現的法律后果進行判斷或預測,通過對法律事實進行分析和靈活運動并對案件進行綜合權衡,從而達成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別是在案件情況較為明確的情形下,更應當注意一些細節問題,由于假如解決不妥,就有也許會對整個案件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所以,律師在進行任何一項活動時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律邏輯,注意思維的嚴謹性。否則,一旦出現任何一個小小的疏忽或不嚴謹,就會給別人導致襲擊的機會,致使輸掉整個案件。訴訟業務:律師更加強調敏銳的思維。敏銳的思維,在相稱限度上,強調的是律師對把握和運用法律環境機會和風險的敏銳地發現、評析、規避和化解能力。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必須要具有敏銳的思維,這對于參與訴訟、仲裁的律師尤為重要。特別是在法律實務中,各種情況瞬息萬變,任何一個小的疏忽都也許使人處在被動的局面。同樣,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環節,假如可以很好地加以運用,則有也許力挽狂瀾,使人扭轉乾坤立于不敗之地。作為敏銳的思維,關鍵在于善于抓住捉空間,捕獲時間,把握機會,有抓住有利空間和有利機為我所用的能力。在當前,作為律師必須密切關注國際風云變換、時代變遷、國家大事、社會動態、立法趨勢、政策走向、學術爭鳴、大眾輿情、文化潮流、習俗淵源,同時還應緊密結合對形勢的判斷分析,有規避風險的意識。而要規避風險,就要反映敏銳,充足結識事物的復雜性,善于并且可以及時調整思緒,努力實現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的目的。非訴訟業務:律師的思維應具有預見性思維的預見性。是對法律人及法律職業者的一項特殊規定,特別是對律師這一職業群體來說更為重要。由于人們所生活的社會情況瞬息萬變,而法律文獻、法律規范一旦成文,即會在一定期間內相對固定,正如成文法的滯后性和不周延性等缺陷無法避免,法律實踐中也許會產生一些意料之外的情況和變數。然而,作為律師,恰恰需要及時地、準確地對也許會出現的一切情況進行預測和判斷,以切實做到“防患于未然”,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幾率降到最低。這種提前預測和防范的思維即預見性思維。預見性思維規定執業律師敢于想常人之所不能想,敢于為常人之所不能為,這也是在律師業務中,非訴業務比訴訟業務中要更具專業性和挑戰性的因素,一個律師其知識水平、業務水平的高低在此處往往更容易見分曉。當然,此種思維的預見性僅是規定律師按照法律的邏輯預見將來有也許會發生的法律事實、法律問題,而不涉及一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者突發情況,因素很簡樸,這樣的情況屬于不抗。17、2023年6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布了《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共有多少條規定?重要內容是什么?準則共分六條,重要內容涉及:一是忠誠。律師應當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抱負信念,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制度的本質屬性,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二是為民。律師應當始終把執業為民作為主線宗旨,全心全意為人民群眾服務,通過執業活動努力維護人民群眾的主線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自覺承擔社會責任。三是法治。律師應當堅定法治信仰,牢固樹立法治意識,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切實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在執業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履責,尊重司法權威,遵守訴訟規則和法庭紀律,與司法人員建立良性互動關系,維護法律正的確施,促進司法公正。四是正義。律師應當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為核心價值追求,為當事人提供勤勉盡責、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當事人依法理性維權,維護社會大局穩定。依法充足履行辯護或代理職責,促進案件依法、公正解決。五是誠信。律師應當牢固樹立誠信意識,自覺遵守執業行為規范,在執業中恪盡職守、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自律。積極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六是敬業。律師應當熱愛律師職業,愛惜律師榮譽,樹立對的的執業理念,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執業水平,注重陶冶個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職守,愛崗敬業,尊重同行,維護律師的個人聲譽和律師行業形象。18、律師業務推廣的基本原則有哪些?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推廣律師業務,應當遵守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法律服務市場及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準則,公平競爭,嚴禁行業不合法競爭行為。同時,應通過努力提高自身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加強自身業務競爭能力的途徑,推廣、開展律師業務。19、你認為律師平時專門學習、研究法學理論與在承辦的具體業務中有目的地研究法學理論,哪個效果更好?為什么?你會如何做?在書本里學到的理論知識,要到工作中去實踐,才可以真正掌握領略。理論知識是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結識和經驗的總和。理論是從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用于進一步指導實踐的對的的道理,由于它必須通過實踐的考驗才行。理論來源于實踐,又指導實踐,這是一條真理。20、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律師協會對會員懲戒的種類分別有哪些?對律師違法行為實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停止執業;(四)吊銷執業證書。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實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三)停業整頓;(四)吊銷執業證書。律師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作出的行業處分種類有:(一)訓誡;(二)通報批評;(三)公開譴責;(四)取消會員資格。案例題案例一:2023年3月初,被告人袁南京欲綁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錢財。袁南京以幫助別人討債為由,糾集被告人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參與作案。同年3月9日2時許袁南京、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攜帶事先準備的作案工具,駕車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靜海縣王口鎮鄭莊子村的住處,冒充公安人員強行將林清綁架至山東省泰安市山區的一處住房。袁南京指派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負責就地看押林清。爾后,袁南京分兩次向林清的家屬勒索贖金人民幣80萬元,均讓林清的家屬將款打入其事先開立的信用卡賬戶中。隨后,袁南京用該款在秦皇島、葫蘆島、唐山等地以劃卡消費的方式購買大量黃金私分、揮霍。2023年3月11日,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在與林清交談中,得知林清與被告人袁南京主線不存在債務關系。林清請求上述被告人放了自己,并承諾給予好處,上述被告人經商議,將林清放走。其后,燕玉峰、劉少榮、劉鈺伙同劉川多次打電話向林清催要錢款,林清因膽怯再次遭到他們的報復、便向燕玉峰等人指定的賬戶內打入人民幣6萬元。燕玉峰、劉少榮、劉鈺和劉川將該款私分、揮霍。問題:試分析袁南京、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的行為也許涉嫌的罪名。參考答案:袁南京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以脅迫的方式綁架別人,構成綁架罪。燕玉峰、劉鈺、劉少榮、劉超構成非法拘禁罪與敲詐勒索罪。該四人的行為已經非法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并對被害人以脅迫的方式強行索要錢物,構成非法拘罪與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并罰。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袁與其別人在事前并未達成綁架罪的共同故意,雖五人均參與綁架行為,但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袁與其他四人并不構成綁架罪的共犯。案例二:2023年3月19日,被告人魏培明、岳向海預謀對位于上海市嘉定區馬陸鎮石崗村的芳芳商店(領有工商營業執照)進行搶劫,經“踩點”得知,該店由連成一體的三間店面房組成,內部各房間之間沒有明確的隔離,其中兩間分別用于放置貨架或作為門市,另一間內有一張床和一具液化氣灶具,同時也堆放著數袋大米、貨架和冰柜。為此他二人準備了仿真玩具手槍、封箱膠帶、尼龍繩和三棱刮刀等犯罪工具。當晚11時30分許,魏培明、岳向海乘店內無顧客之機,攜帶犯罪工具進入商店后,用仿真玩具手槍、三棱刮刀頂住店主陳云飛頭部及胸部,對其進行威脅,并強行將商店卷簾門關上,用透明封箱帶捆住陳云飛,封住其嘴巴和眼睛,隨即魏培明從該店營業箱內劫得鈔票450元。岳向海持三棱刮刀沖人商店的內側臥室,對睡在床上的陳云飛妻子黃益芳進行威脅,逼其交出錢款,并在陳云飛的衣服口袋內及衣櫥頂部劫得鈔票人民幣900余元。這時,民警接報警后趕到,當場將魏培明、岳向海2人抓獲。?

問題:試分析案例中的被告人以假借購物為由,進入別人經營和生活區域缺少明顯隔離的店鋪搶劫財物的行為,是否構成入戶搶劫?為什么?參考答案: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行搶劫行為而進入別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涉及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合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要認定入戶搶劫,一方面,應明確'戶'的范圍。這里的住所特性同時表現為供別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性,后者為場合特性。另一方面,入戶還須有進入別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且以實現違法犯罪為目的。其三,暴力或暴力威脅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根據事實和證據,本案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理由如下:1、本案被搶的重要是商店,從劫得的錢款數額及面額看,三名原審被告人針對的犯罪目的及實際劫得的均是營業款或備用金,不具有入戶搶劫的動機和目的。2、本案租房為開店,而不是為供別人家庭生活,本案中的商店是經營謀生和生活起居雙重功能,并不符合“戶”為供別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性。刑法意義上的’戶’是指私人住宅,其內涵必須是以居住、生活為目的的。本案的芳芳商店外在形式是營業的商店,有一定的公開性,不屬“戶”的范疇。同時,本案被害人雖居住其中一間,但店主使用該房屋重要目的是經營而非私人生活居住,租房開店不宜認定為“戶”。3、本案商店尚在營業中,被告人以購物進入,不具有非法侵入性,亦不具有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狀態,不符合'戶'的場合特性。根據事實和證據,本案商店尚在營業中,卷簾門未被拉上,門亦實際未關閉,且臨街而設,為方便居民而隨時服務,營業時間亦為不擬定的,內側臥室是作為看護商店方便而使用的。案例三:VIP積分卡系統程序屬于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內部程序。顧客向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團購部購買VIP積分卡時,由團購部向該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將空白的VIP積分卡充值后向顧客發行。

被告人楊志成原系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號館電腦員,重要負責電腦維護、收款機維護及進銷存系統維護等工作。楊志成所在的電腦室從屬于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開發中心,作為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積分卡系統程序的研究、開發部門,該中心及其下屬電腦館的工作人員雖有機會接觸到VIP積分卡系統程序,但按照公司規定,不準私自破譯密碼進入該程序,亦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公司財物的職權。?2023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楊志成運用管理、維護公司電腦的工作便利,以破譯程序軟件的手段,進入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積分充值系統,將作廢的VIP積分卡激活重新充值后用于個人消費,消費金額共計8.5萬元。案發后已退還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贓款贓物合計11萬余元。問題:被告人楊志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參考答案: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都是刑法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類犯罪。兩者的共同之處是:行為人主觀上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目的,都侵犯了公私財產的合法權利。兩者的區別之處是:一、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二、職務侵占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運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數額較大的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具體的非法占有行為方式多種多樣,涉及竊取、騙取、直接侵吞等。盜竊罪在客觀上則表現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三、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財物,而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則是不特定的公私財物。本案中,上訴人楊志成在實行涉案行為、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時,雖然在一定限度上的確運用了身為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電腦室人員、易于接觸公司電腦的工作便利,但其既不具有主管、管理或者經手本單位財物的職責,也不具有管理本單位VIP積分卡充值系統的職責,亦不掌握VIP積分卡充值系統的程序密碼,其最終實現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的犯罪目的,是通過實行秘密竊取的盜竊行為,而非運用其自身職務上的便利。一方面,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積分卡的發行程序,決定了上訴人楊志成在實行涉案犯罪行為時不具有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顧客購買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VIP積分卡,必須向該公司團購部購買,由團購部向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最后由財務部將空白的VIP積分卡充值后向顧客發行。可見,作為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號館電腦員,上訴人對于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的財物主線不具有主管、經手、管理的職責,當然也就不存在運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涉案犯罪行為的基礎。另一方面,上訴人楊志成的工作職責,重要是負責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人民路店2號館電腦、收款機及進銷存系統的維護。楊志成所在的電腦室從屬于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信息研究開發中心,作為鄭州丹尼斯有限公司VIP積分卡系統程序的研究、開發部門,該中心及其下屬電腦館的工作人員雖有機會接觸到VIP積分卡系統程序,但不具有管理或者控制該系統的職責,且按照公司規定,亦不準私自破譯密碼進入該程序。可見,上訴人在實行涉案犯罪行為時,僅是運用了自己擔任電腦管理人員、易于接觸公司電腦的“工作便利”,但該“工作便利”不能直接導致上訴人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產。第三,根據本案事實,上訴人楊志成系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違反本單位的規定,私自破譯密碼進入本單位VIP積分卡充值管理系統程序,而后將作廢的VIP積分卡激活并重新充值后用于個人消費。因此,上訴人并非運用自身職務便利進入本單位VIP積分卡充值管理系統程序,而是運用自己熟悉電腦技術的專長,以非法破譯密碼的方式侵入該系統程序,繼而實行涉案犯罪行為,其行為屬于秘密竊取,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案例四:2023年4月23日,黃某在江蘇省寶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成立寶應縣新翔制衣廠(個體工商戶)。2023年5月至同年10月間,黃某因經營不善導致資金短缺,其在拖欠寶應縣新翔制衣27名職工工資共計人民幣40000余元的情況下,于同年10月外出逃匿,并將該廠部分殘剩服裝轉移至他處,致使該廠職工和寶應縣安宜鎮勞動所工作人員與其聯系均無果而終。2023年1月25日,寶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寶應縣新翔制衣廠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廠于2023年1月28日前支付職工工資。被告人黃某至今未支付。被告人黃某認為自己由于經營不善,導致一時難以支付職工工資,屬于無支付能力而逃匿,不能就此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拒絕支付的故意,因而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問題:本案中黃某的觀點是否成立?參考答案:一、支付能力作為一種客觀現象,并不屬于本罪入罪的構成要件范疇。依據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并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從罪狀的規定來看,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包含兩種行為方式:一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轉移財產、逃匿等是手段方式,其目的就是逃避支付;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就是通常所說的惡意欠薪行為。由此可以看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與“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屬于并列關系,兩者沒有從屬性,互為獨立,只要具有其一,就構成犯罪。二、逃避支付既涉及行為人有支付能力而轉移財產,也涉及行為人支付能力不明的逃匿。轉移財產,即指行為人為了逃避支付勞動報酬,將所經營的收益轉移至他處,以使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被欠勞動報酬者無法查找。逃匿,是指行為人為了逃避支付勞動報酬或者為規避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追究而逃離本地或躲藏起來,脫離勞動者視線或者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在逃避支付中,轉移財產顯然屬于有支付能力或者有部分支付能力。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行為人也許具有支付能力,也也許喪失支付能力。本案中,被告人黃某即屬于喪失支付能力的逃匿。然而,不管行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不影響該罪的構成。案例五:王某某與李某于2023年8月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項購買了安徽省寧國市××社區房屋一套,總價款為181800元,房屋產權登記在李某自己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積金賬戶上的45000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2023年6月,李某將該房以448000元的價格賣給別人。婚后雙方購買的家具及海爾冰箱、康佳彩電、三洋洗衣機、煤氣灶等在賣房時也一并留給了買房人,大約估價為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價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約72023元。2023年10月王某某訴至一審法院,規定判令雙方離婚,并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涉及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購寧國市××社區房屋的增值收益。

李某批準離婚,但認為訴爭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屬于其個人財產,與王某某無關。王某某個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23元,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問題:1、李某用于婚后購房的資金來源于出售其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訴爭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增值部分應如何解決;2、王某某個人所有房屋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租金收入應如何認定。參考答案:1、位于寧國市××社區的房屋,系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產所得資金購買,雖然該購房行為發生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購房款來源于李某的婚前財產,王某某對此也沒有異議。從性質上來說,這只是李某一方的婚前財產由本來的房產轉化為貨幣再轉化為訴爭房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該房屋應屬李某個人所有。李某將訴爭房屋再次轉讓,由于房價上漲的市場因素而獲利豐厚,但該收益屬于自然增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增值部分也應屬于李某一方所有。本案中李某在婚后用出售自己婚前房產所得資金購買訴爭房屋,不能機械地認為該房屋系婚后購買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要審查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貨幣形式和其他財產形態之間的轉化并不改變所有權的性質。2?雖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論上被認為屬于法定孳息,僅僅從法律定義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據租賃協議收取的法定孳息,應歸租賃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賃行為自身也是一種經營活動,也需要付出時間、精力和勞動。考慮到租金與單純的銀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對房屋尚有維修等義務,租金的獲取與房屋自身的管理狀況密切相連,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勞務,故將租金認定為經營性收益比較適宜。所以對于房屋的租金應當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案例六:2023年12月,晟欣公司因資金緊張,向齊魯銀行貸款7000萬元,以其所有的一棟大樓作抵押,于同年12月30日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2023年8月,晟欣公司將該棟大樓整體出租給利群公司經營。2023年12月,晟欣公司與齊魯銀行再次簽訂7000萬元的抵押借款協議,性質為“貸新還舊”,雙方于2023年12月28日辦理了抵押權注銷登記并在該房產上重新辦理了抵押權登記。2023年2月,因晟欣公司逾期還款,晟欣公司請求實現抵押權。大地公司在強制拍賣中競得該處房產,隨后告知利群公司搬出。利群公司予以拒絕,并稱其租賃在先,銀行抵押在后,租賃協議應繼續履行。協商未果后,大地公司將利群公司訴至法院。問題:利群公司主張拒不騰房是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參考答案:2023年12月的貸款乃屬“貸新還舊”用途,其目的在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貸款協議,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者所有舊的貸款。對于“貸新還舊”的貸款,應當認為原貸款已經歸還完畢,是以新債還了舊債,先期的借款協議履行完畢。隨著主債務的履行完畢,相應的抵押權也一并消滅。新貸款所附的抵押權,應屬重新設立,自重新辦理登記時生效。因此,本案齊魯銀行對涉案貸款的抵押權,應當于2023年11月28日生效,晚于利群公司的租賃行為。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利群公司不騰房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七:2023年4月19日,何某某通過競拍以291萬元取得某國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相應股權,經嘉興市國資委批準,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告知聚力源公司。何某某依約支付股權轉讓款后,由于某種因素未辦理股權變更的工商登記。2023年7月24日,聚力源公司在未告知何某某的情況下,召開股東會并就公司增資以及吸取新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等事項作出決議。2023年5月17日,何某某以聚力源公司未告知其參與股東會,作出的決議違法等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聚力源公司則以何某某不具有股東身份,無權提起訴訟等為由提出抗辯。問題:1、何某某是否具有聚力源公司的股東身份而成為適格原告?

2、何某某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是否有法律依據?參考答案:何某某通過競拍取得某國有公司所持聚力源公司股權,已經嘉興市國資委批準,股權轉讓協議依法成立生效。工商變更登記需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并履行后才可實行,非股權轉讓協議生效的要件。何某某作為股權受讓方,與聚力源公司股東會決議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作為原告主體適格。聚力源公司明知何某某受讓股權成為股權實際享有人,即便在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之前,也有義務保障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聚力源公司沒有告知何某某參與股東會議并作出決議,違反了公司法第四條關于“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規定,相關決議應確認無效。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何某某只能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消,其提起本案訴訟早已超過法定期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缺少法律依據。案例八:2023年1月,劉某進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勞動協議約定劉某從事銷售崗位,基本工資為3840元。科技公司通過公示將規章制度告知劉某,其中《員工績效管理辦法》規定:員工半年、年度績效考核分為S—秀、A—良好、CI—價值觀不符、C2—業績待改善四個等級,比例分別為20%、70%、5%、5%,不勝任工作原則上考核為C2。劉某原在該公司本部從事銷售工作,2023年1月之后,劉某轉崗至該公司西北區從事銷售工作。2023年上半年及2023年下半年,劉某的考核結果均為C2。科技公司認為,劉某不能勝任工作,故在支付了部分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解除了勞動協議。劉某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科技公司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協議的補償金41378元。科技公司認為其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協議的行為,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不予支付劉某違法解除勞動協議補償金余額。問題:公司能否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解除與劉某的勞動協議?參考答案:“HYPERLINK""末位淘汰制”雖然屬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對業績居于末位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協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協議的情形是法定的,即勞動協議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的規定。“末位淘汰制”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協議的依據。案例九:2023年,李富之父李正陽與信合律師事務所簽訂一份《非訴訟業務委托代理協議》,約定:信合律師事務所接受李正陽委托,指派劉合律師為李正陽的代理人;代理事項及代理權限為:代為見證;律師代理費6000元,支付時間為2023年8月28日;協議還約定了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雙方當事人分別在該協議上簽章,但協議未標注簽訂日期。同年9月10日,李正陽向信合律師事務所委派的律師劉合出具了《代理非訴訟業務委托書》,內容為:因見證事由,需經律師協助辦理,特委托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合為代理人,代理權限為:代為見證。9月17日,信合律師事務所出具《見證書》一份,附李正陽的遺囑和律師事務所見證各一份。李正陽遺囑第一項為:將位于某處樓房中我的部分和我繼承我妻遺產部分給我大兒子李富繼承。見證內容為:茲有居住某處的李正陽老人于我們面前在前面的遺囑上親自簽字,該簽字系其真實意思表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其簽字行為真實有效。落款處有見證律師劉合簽字和信合律師事務所蓋章。李正陽于9月19日收到該《見證書》。2023年12月李正陽去世。李富于2023年1月起訴至法院,規定按照其父的遺囑繼承遺產。2023年6月,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李正陽遺囑雖有本人、劉合律師簽字,并加蓋信合律師事務所印章,但該遺囑形式與法律規定的自書、代書遺囑必備條件不符,確認該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判決李正陽遺產按法定繼承解決。為此,李富起訴至法院,規定信合律師事務所補償經濟損失。經法院核算認定,按法定繼承,李富所得遺產比按遺囑繼承少20萬元。問題:本案中,信合律師事務所是否應當承擔補償責任?本案對你從事非訴訟律師業務的啟發。案例十:2023年7月12日,原告楊某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鋪認購意向書》,約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意向金2萬元,原告取得商鋪優先認購權,被告負責在商鋪正式認購時優先告知原告前來選擇認購中意商鋪,預購面積為150平方米,并明確商鋪均價為每平方米20230元,可在2023元幅度內浮動。若原告未在約定期限內認購,則視同放棄認購權,已付購房意向金無息退還。若原告按約前來認購,則意向金自行轉為認購金的一部分。意向書對樓號、房型未作具體規定。意向書簽訂后,原告全額支付了購房意向金。2023年5月,被告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6月取得預售許可證。但被告在銷售涉案商鋪時并未告知原告前來認購。2023年12月,原告與被告交涉,規定被告按照意向書簽訂正式買賣協議,被告稱商鋪價格上漲,對原約定價格不予認可,并稱意向書涉及的商鋪已所有銷售一空,無法履行協議,原告所交意向金可全額退還。雙方為此產生糾紛,原告訴至法院,規定被告按意向書向原告出售商鋪,假如被告不能履行,則被告應當補償損失100萬元。問題:1、該意向書的法律性質?2、該意向書是否有效?3、原告繳納的2萬元意向金的性質?4、被告應否補償原告損失?如何補償?參考答案:1、涉案意向書不是通常意義的“意向書”,而具有預約協議的性質。2、根據本案事實,涉案意向書是在原、被告雙方均對被告可以合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有合理的預期的情形下,對原、被告將來簽訂房屋預售協議的預先約定,涉案意向書并非預售協議,法律對商品房預售協議的強制性規定并不合用于預約協議,應認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涉案意向書合法有效。3、本案中意向金不具有定金性質,不應認定為定金。4、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原告喪失了優先認購涉案商鋪的機會,使協議的主線目的不能實現,被告也認可雙方現已無法按照涉案意向書的約定繼續履行。因此,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為促使民事主體以善意方式履行其民事義務,維護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充足保護守約方的民事權益,在綜合考慮上海市近年來房地產市場發展的趨勢以及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酌定。雖然原告按約支付了意向金,但是雙方簽訂的預約協議畢竟同正式的買賣協議存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故原告主張的補償金額,不能完全支持。案例十一:2023年4月13日、28日,湖南省株洲縣政府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乙方)與湖南省送變電建設公司長沙東——衡陽500KV送電線路工程B標段第一、二項目部(甲方)分別簽訂《長沙東-衡陽500KV送電線路工程房屋拆遷安頓及補償包干協議書》和《拆遷補償費用承包協議書》,約定:甲方將所承建線路工程株洲縣境內需拆遷房屋委托乙方拆遷,拆遷費用總包干。2023年5月29日,株洲縣政府制發株縣政辦發[2023]9號文獻《株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衡500KV送電線路工程株洲縣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頓辦法〉的告知》,文獻第二條明確規定:“辦法合用長衡500KV送電線路工程株洲縣段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安頓。”易澤廣是長衡500KV線路工程房屋拆遷戶。株洲縣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公室與易簽訂《房屋拆遷協議》,按[2023]9號文獻擬定的標準向易支付拆遷補償款項。株洲縣政府于2023年12月12日將[2023]9號文獻公告失效。易澤廣認為補償標準過低,訴至法院,規定確認被告株洲縣政府按照[2023]9號文獻標準支付地上房屋(附著物)補償費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并由被告補足未依法足額支付的補償費。被告株洲縣政府辯稱,(2023)9號文獻是抽象行政行為且合情合理合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問題:本案中株洲縣人民政府所作的《長衡500KV送電線路工程株洲縣段建設工程征地拆遷安頓辦法》的行為是否具有可訴性?參考答案:縣級政府為轄區內特定工程出臺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文獻,直接影響關涉該工程的人數固定、范圍擬定的拆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例十二:2023年12月,臨清市青年路街道辦事處南廠居民委員會向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復議申請,規定撤消聊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關于完善征地手續并將該宗土地出讓給魯信公司的批復》。山東省人民政府在通過郵寄送達以及直接送達方式告知利害關系人魯信面粉廠參與復議未果后,作出復議決定撤消了該批復。魯信面粉廠向法院起訴規定撤消山東省政府作出的復議決定。問題:魯信面粉廠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參考答案:復議機關有保障權利主體實現其“作為第三人參與復議”之義務,在通過郵寄送達以及直接送達方式告知魯信面粉廠作為第三人參與復議未果的情況下,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而非逕行作出對其有重大不利影響的復議決定。2023年10月,濟南中院作出行政判決,撤消了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案例十三:當事人傳過來幾份協議,你的指導律師認為協議不少條款存在問題,規定你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對該段內容進行全面修改。協議原文:1、甲方應補償乙方由于甲方違反本協議的條款而使其遭受或承擔的或與此有關的所有損失、責任、開支、索賠、訴訟、損害、費用或規定。2、本協議的任何規定均不得被解釋為在公司和張女士之間創設了雇傭關系、代理關系、合作或合資關系和其他類似關系。3、根據我公司與貴方于x年x月x日簽訂的《債務重組協議》的規定,貴公司已于x年x月x日向我方付清了人民幣x萬元,其中本金x萬元,表內息x萬元,表外息x萬元,本息合計x萬元。現我方按照協議規定,批準豁免貴方剩余債務并向貴方出具相關證明。參考答案:1.這段翻譯的錯誤重要是由于直接將外文翻譯成中文,不考慮中文詞語之間的搭配和連接關系,導致句子成分參差不一,句式不嚴謹,也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在中國語法當中,上述句型是陳述句,采用的是主謂賓補結構,即“甲方+補償+乙方+相應的名詞作補語”句式,由于前面使用“補償”一詞作謂語,根據中文語法,“補償”一詞所相相應的詞語應當是“損失”,如協議法第107條的寫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義務或者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用補救措施或者補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而“補償”與其他的補語如“責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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