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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央電大本科《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23.12總復習資料行政法主體:即指行政法調整的各種行政關系的參與人-—組織和個人1、行政法是指調整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權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權被行使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稱為行政關系。2、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3行政法律事實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4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并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5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表現形式,是行政主體實行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來行使,行政管理相對方不享有行政職權。6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任何行政主體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職權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職責。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在相應變化。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機關指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用權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國家行政機關也叫國家管理機關,簡稱政府8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參與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9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10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執行國家公務,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11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將行政職權及行政職責的一部或所有授給非行政機關的社會組織行使的法律行為。12行政委托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將某項行政職能委托給某一機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辦理的行為12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指行政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變更。13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消滅14行政相對方:在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相應的另一方當事人,是其權益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的個人或組織。15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16行政法律事實是指由行政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可以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17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為行政法所調整和規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和義務內容的各種社會關系18資格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申請,通過考核程序核發一定證明文書,允許證件持有人從事某一職業或進行某種活動。19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或批準、登記、認可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行使某項權利,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行為。20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對行政相對方的人身及財產自由等采用的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21行政強制執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采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22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具有某種方式或形式才干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23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或者法律原則,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用非強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該行政相對方的批準或協助,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的積極的管理行為。24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給予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25行政監督是指行政機關實行的法律監督。即行政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的法律監督,以及行政系統內部設立的專門監督機關的法律監督。26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27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應依法承擔的否認性的法律后果28行政救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行為實行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29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解決決定的活動。30行政補償即行政侵權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及其行政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導致了損害,由行政主體給予補償的法律制度問答題31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定程序和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活動。32行政不妥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雖不在形式上違法,但不合情理。33行政訴訟法是指有關調整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行政案件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所形成的各種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行政訴訟法就是調整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34行政訴訟參與人是指因與行政爭議存在直接利害關系而參與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或重要階段的人及與他們的訴訟地位相類似的人。35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36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規定人民法院通過行使審判權,依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行為。37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必須通過的審理程序,不具有審級的性質,是第一審、第二審以外的檢查法院已結案件辦案質量的一種監督程序。38行政訴訟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為保證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順利執行,對有妨害訴訟秩序行為的人所采用的強制手段。39行政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對審理終結的行政訴訟爭議,作出的實體裁判。行政判決分為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兩種40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針對行政訴訟程序問題作出的裁決。行政裁定與行政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1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對訴訟中碰到的特殊事項作出的裁決。42涉外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合用的訴訟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執行人是外國公民、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組織。問答題:1、行政法律關系的特性1)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由行政法律規范預先規定3)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不對等性4)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5)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爭議,在解決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2.行政法的特點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規范是以多種多樣的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是由多種不同效力等級的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3)行政法規范的數量多,內容廣泛4)行政法規范具有明顯的易變性5)行政程序性規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類行為規范,與行政實體性規范通常交織在一起,共存于同一個法律文獻之中。3.行政法的法源形式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4)地方行政法規和地方行政規章5)與行政法有關的法律解釋。4.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基本規定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干存在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5.行政指導特性(1)行政指導是非權力行政活動;(2)行政指導是一種事實行為;(3)行政指導屬于單方行為;(4);行政指導是一種合用較大幅度的彈性的管理領域;(5)行政指導合用法律優先原則;(6)行政指導是一種外部行為。6.行政主體的特性1)行政主體是具有行政權力、實行行政活動的組織2)行政主體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3)行政主體是可以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7.國家行政機關的特性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2)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3)國家行政機關必須按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8.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涉及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理性原則涉及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兩方面的內容。(2)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并且規定這種決定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9.行政機關組織法所包含的內容(1)法律依據。(2)從屬關系。(3)職責權限。(4)任職期限。(5)機構設立。(6)人員編制。10.行政職務關系變更的情況(1)罷免。(2)撤職。(3)辭去領導職務。(4)免職。(5)降級。(6)轉職。(7)調職。(8)升職。11.被授權組織和被委托組織的區別。1)性質不同。被委托組織不具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職權,不是行政主體,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體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被授權的組織則享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于行政主體2)產生的依據不同。被委托組織的權限、范圍,只能依行政主體的行政委托行為產生,被授權組織的行政主體資格則由法律、法規的授權而產生3)行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組織的行為后果的法律責任,由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承擔,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被申請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權的行政主體,而不是被委托組織。被授權組織則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12.行政法制監督是由哪幾個部分構成?行政法制監督是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部分構成的。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監督國家公務員及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13.確立行政立法程序的民主原則的意義(1)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真正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2)這種程序上的民主原則,可以有效地約束同級行政機關的權力。14.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1)國務院;(2)國務院的組成部門;(3)國務院的直屬機構;(4)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15.行政行為的內容1)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2)剝奪權益或免去義務3)變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16罰款與罰金的區別(1)性質不同。(2)處罰依據不同。(3)合用主體不同。(4)合用對象不同。17.簡述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1)主體要件2)主觀的要件3)客觀要件4)法律效果要件18.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2)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3)行政行為程序合法。19.簡述行政行為無效的原由1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2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3行政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4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5沒有也許實行的行政行為6行政行為的實行將導致犯罪20.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1)制裁的性質不同;(2)合用的違法行為不同;(3)處罰的限度及合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機關不同;(5)做出處罰的形式不同。21.行政立法的程序(1)起草;(2)征求意見;(3)審查;(4)通過;(5)簽署;(6)發布與備案。22.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1)合法性原則2)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3)便民原則4)救濟原則5)信賴保護原則6)行政許可不得轉讓原則7)監督原則。23簡述行政許可的特性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嚴禁的活動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24簡述行政強制的特性1)行政強制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行政強制的對象是行政相對方的財產或者人身自由3)行政強制的目的是為了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25簡述行政協議的概念與特性。行政協議是指行政主體之間。行政主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依雙方意思表達一致,而確立、變更或消滅互相權利與義務的協議。特性1)行政協議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2)行政協議的目的是實行行政管理3)行政協議的雙方意思表達必須一致4)在行政協議的履行、變更和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26.行政協議履行的原則(1)實際履行原則。(2)自己履行原則。(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27.變更和解除行政協議的法律后果(1)行政協議變更后,原協議不再履行,雙方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權利義務關系履行。行政協議解除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關系終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協議規定的權利和義務。(2)因行政主體單方面變更和解除協議的,應對相對方進行補償。28.簡述行政處罰的特性。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為人的懲戒為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為目的2)行政處罰的合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行政處罰的合用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于外部行政行為。29.一般行政監督的重要方式(1)報告工作。(2)執法監督檢查。(3)審查批準。(4)備案。(5)行政復議。(6)懲戒。30.行政相對方的權力(1)提出申請的權利(2)參與行政管理的權利(3)聽證的權利(4)了解情況的權利(5)申請行政法上的救濟的權利。31.行政救濟的特性(1)行政救濟以行政管理相對方的請求為前提。(2)行政救濟以行政爭議為基礎(3)行政救濟的最終目的是保護相對方的合法權益。32.行政訴訟原告的法律特性(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枸束。33.涉外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1)合用行政訴訟法原則。(2)同等原則。(3)對等原則。(4)合用有關國際條約原則。3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體法依據(1)法律。(2)行政法規。3)地方性法規。(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35.行政訴訟構成要件(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律、法規規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的行政爭議,以及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4)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必須是在法定期限之內。(5)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通過行政復議的,已經通過行政復議;自行選擇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已作出復議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36.劃分個人行為與機關行為的標準(1)公務員的行為是在他的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屬于機關行為。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則屬個人行為;(2)公務員的行為是在他的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屬于機關行為,假如超越職責范圍,必須結合第一標準和第三標準綜合認定;(3)公務員的行為是執行機關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機關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權限,概屬機關行為。37.審判監督程序與二審程序的區別(1)提前的主體不同。(2)提起的條件不同。(3)有無期限限制不同。(4)審理的主體不同。(5)審理的對象不同。(6)程序的性質不同。38.簡述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性1)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2)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權益3)以自己的名義應訴,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39.法院不能采用的證據(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2)被告嚴重違反法律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3)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4)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5)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消或變更一審裁判的依據。40.簡述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特性1)與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2)相對于原告、被告而言,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3)在訴訟期間參與訴訟4申請參與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參與訴訟。論述題:1試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權在行使其行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及對行政活動進行規范和控制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概括起來就是行政法治原則,涉及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內容。它是指行政權力的設立,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規定,不能與法律相抵觸。行政合法性原則具體規定1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于法律的授予才干存在2任何行政職權的行使應依據法律、遵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3任何行政職權的授予和委托及其運用都必須具有法律依據,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法性原則這三方面的具體內容規定行政主體應嚴格依法辦事,行政管理活動應有法可依,嚴格按照法律規范進行。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機關不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作出行政決定,并且要救這種應符合法律的意圖和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規定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合法考慮的基礎上,要有合法的動機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2、試論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可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一旦成立即具有公定力、擬定力、枸束力、和執行力,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具有了實質上的合法性。只有當行政行為具有合法要件后,才干是合法的,從而獲得肯定性評價。一般來說,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重要涉及:一是主體合法。所謂主體合法是指作為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成為行政主體的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由于行政行為通常是由行政主體的具體工作人員實行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具有法定條件,才干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別外,主體合法除了規定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以外,還規定其行為必須在權限范圍內。若行政主體的行為超過其權限范圍,則其行為不合法。二是內容合法。內容合法規定:(1)行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有充足的事實依據。(2)行為有明確的依據,對的合用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獻。(3)行為必須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三是程序合法。程序是實行行政行為所通過的環節、時限方式等。行為的程序是否合法影響著行政行為實體的合法性。程序合法規定:(1)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法擬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如行政行為公開、公正、效率等原則以及為保證上述原則的實行而確立的情報公開制度、調查制度、職能分離制度、回避制度、辯論制度、聽證制度、案卷制度、時效制度等。(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的環節和順序。如行政處罰的先調查后取證裁決的順序不得顛倒,否則即構成違法。3、論行政責任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1)行政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因行政違法或行政不妥,違反其法定職責和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否認性的法律后果。(2)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涉及:第一: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執行公務的人員。第二: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行政違法或不妥。第三:必須為行政法律規范所確認。第四:必須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4、論述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1)在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由行政法律規范預先規定。(3)行政法律關系具有不對等性。(4)行政法律關系中的行政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統一性。(5)行政法律關系引起的行政爭議,在解決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5、論述行政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的重要區別1)立法主體不同。行政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力機關立法的立法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立法權的來源不同。行政立法來源于憲法規定和權力機關乃至上機行政機關的授權,權力機關的立法權直接來源于憲法規定;3立法的內容不同。依據法律保存原則,涉及國家基本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必須要由國家權力機關立法;(4)所立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權力機關所立之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機關的立法;(5)立法的程序不同。權力機關立法要比行政立法嚴格;(6)立法的形式不同。權力機關立法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頒布,行政立法多以"規定"等形式發布;(7)立法效果不同。權力機關立法比行政立法穩定性強,而行政立法則適應性強。6、論述行政許可的作用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2行政許可有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3行政許可有助于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4行政許可有助于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5行政許可有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7、論述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制裁。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公司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隊依據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紀律等對其所屬人員違規、違紀行為所作的處罰。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重要區別在于1針對的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是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所采用的;行政處分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所采用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2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不同。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行者是具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受處罰人之間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系;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行者并不一定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它與被處分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基于行政組織關系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3合用的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依據國家有關行政管理的普通的法律法規,重要是指行政行為法和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則依據行政組織法4形式不同。行政處罰的形式重要有警告、罰款、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勞動教養等,始終與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所有權等基本權利相關;行政處分的形式重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大多與被處分人職務上的權利有關5兩者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由此產生爭議后的救濟手段也不一致。對行政處罰不服,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不服,相對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8、論述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關系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是由行政機關自身系統的監督(即行政監督)和外系統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監督(即監督行政行為)兩者構成的。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構成行政監督機制的整體。在理解兩者的概念時,我們應注意兩者的聯系與區別。一方面,兩個概念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存在相同點1)監督的對象相同2)監督的內容相同3)監督的目的相同。另一方面,我們應注意把兩者的概念區別開來1)行政監督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并且僅僅是行政機關,主體單一;而監督行政行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主體呈現出多樣性2)監督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象只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而行政監督的監督對象不僅是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并且還涉及部分非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主管的公司、事業單位,以及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行政監督中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等都是這樣3)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監督限度不同。前者是備案、調查(或查賬)、結論、處分等,后者則是聽取回報、評議、視察、質詢、批評、審判等4)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權利依據不同。前者是行政權,后者則是立法權、監督權、審判權、檢察權、公民的申訴控告權等5)行政監督與監督行政行為的屬性不同。前者純系一種行政行為,后者是行政行為之外的行為。正是由于這種區別,使兩者產生了上面主體、對象、程序、依據等方面的差別。9、論述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指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反映行政訴訟的基本特點,對行政訴訟具有普遍指導意義,體現并反映著行政訴訟的客觀規律和法律的精神實質的基本規則。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涉及一般性原則和特有原則1)一般性原則一般性原則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在開展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必須遵守的共同性行為準則①審判獨立原則②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③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④辯護原則⑤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原則⑥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2)特有原則特有原則是行政訴訟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①行政訴訟客體限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原則②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一般不審查其合理性的原則②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原則③訴訟不斷止行政執行原則④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調解原則⑤司法變更權有限原則。案例分析題:案情1:司機甲酒后駕車,撞傷路人乙,下班交警徐某路過看見,趕緊去調解解決。徐某對甲開出處罰單,甲因徐某已下班為由,對處罰不服。請問:(1)在此案中,司機甲與徐某之間的糾紛性質,屬于民事糾紛還是行政糾紛?(2)本案是否存在行政行為,理由是什么?(3)如存在行政行為,誰是行政主體?答案:(1)屬于行政糾紛。本案中司機甲與交警之間因交通行政處罰行為之間發生了糾紛,是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之間因不服行政管理發生的糾紛,屬于行政糾紛。(2)存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實行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依據人民警察法規定,警察在下班期間假如碰到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干預制止,打擊違法犯罪。本案交警的行為屬于執行公務的行政行為。(3)本案的行政主體是徐某所在的交通管理局。公務人員自身不能成為行政主體,他只是在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徐某的行為屬于公務行為,公務人員實行行政管理活動,必須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所在行政機關承擔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案情2:2023年11月11日晚,王洪濤之子王志在飯店就餐時與店主發生糾紛。飯店所在警區的執勤人員、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楊某上前制止,王志不聽勸阻,楊某遂對王志拳打腳踢,并用手銬擊中王志的頭部導致其死亡。請問:(1)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幾種身份?(2)本案楊某實行的致害行為屬于個人行為還是公務行為?理由何在?(3)本案應由誰對王志的死亡承擔補償責任,為什么?答案:(1)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有兩種身份z個人身份和公務身份。(2)楊某實行的致害行為屬于公務行為。理由一是該行為是楊某在執勤期間實行的;二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的身份實行的;三是行為與公安行政管理職權有內在聯系。(3)應由市公安局承擔行政補償責任。由于楊某是在執行公務中侵權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應由楊某所在的行政機關承擔補償責任。案情3:某行政機關干部李某運用出國考察的機會,從國外帶回若干違禁的物品。受到海關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其所在單位了解情況后,又給予其撤職行政處分。李某不服,認為處罰、處分太重,便分別以海關和所在行政機關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規定撤消上述處罰和處分。請問:1)本案中,海關能否成為被告?為什么?2)本案中,對李某所在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為什么?3)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訴應由何級何地法院管轄?為什么?答案:1)本案中,海關可以成為被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l】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李某認為海關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太重,也就是罰款太重,提起訴訟,作出罰款決定的海關就是被告2)行政機關對李某的撤職行政處分屬于內部行政行為.法院不予受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該案件應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海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管轄。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17條的規定。海關解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案情4: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自幼父母離異,王某跟其母一起生活。同年9月17日,馬某教唆王某去公共汽車上扒竊乘客錢包,王某不愿,馬某便以揍他相威脅,逼迫其行竊。問題:
1.解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2.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是如何規定的?
3.本案中王某有哪些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答案:1.《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行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處罰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過處罰達成教育的目的,體現行政處罰懲戒和教育的雙重功能。2.《行政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別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3.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王某具有下列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①王某未滿18周歲。王某出生于1990年5月,到行政機關對他處以行政處罰的2023年9月時,王某才16周歲,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②王某是受別人脅迫才有違法行為的,因此也應從輕或減輕對他的行政處罰。③王某有立功表現。王某協助公安機關將違法人員馬某抓獲,配合了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的活動,也是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況之一。案情5:2023年5月20日,某市南公安局交通警察于某在執行公務時,對超載的司機王某給予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當場制作了處罰決定書。問題:
1.司機王某應在何期限內向公安機關履行處罰決定?
2.假如王某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公安機關可采用哪些措施?
3.于某給張某出具的收據合法嗎?為什么??4.張某在本案中有何權利??答案:1.十五日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2.有三種措施。《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3.收據不合法。由于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繳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4.張某在本案中有權陳述和申辯,有權對違法處罰提起復議和訴訟,對無法定收據的罰款,有權拒絕繳納。《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補償規定。案情6:1998年5月有,A縣某H獸藥門市部從外省一家J藥廠購進80萬單位青霉素鉀10萬支。5個月之后,A縣農牧漁業局獸藥監督員發現該批獸藥質量不穩定,即取走50支送獸藥監察所檢查。請問:1.在本案中有幾種法律關系?它們之間有體育區別?2.獸藥的門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答案:1.本案中有三種法律關系。(1)H獸藥門市部與A縣農牧漁業局因行政處罰所生產的行政法律關系。(2)H獸藥門市部與人民法院之間產生的行政訴訟法律關系。(3)H獸藥門市部與J獸藥廠之間因協議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三種法律關系的重要區別有:(1)法律依據不同。行政法律關系依據行政法規范。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依據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而民事法律民事關系依據民事法律規范。(2)主體不同。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占主導地位。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屬監督地位。而民事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為平等的民事主體。(3)內容不同。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是因行政處罰而形成的雙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實行處罰是A縣農牧漁業局的權力,反之接受處罰是H獸藥門市部的義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H獸藥門市部不服處罰而引起的三方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法院作為監督主體,對A縣農牧漁業局作出的處罰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就是其的權利,反之,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申辯、依法實行審判,就是其義務。而作為原被告雙方的H獸藥門市部和A縣農牧漁業局雙方都享有各自的訴訟權利,同時又要履行訴訟義務,由于行政訴訟的特殊性,雙方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履行的訴訟義務不是相同的。如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沒有起訴權和反訴權,被告負有法院的舉證責任。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由于H獸藥門市部購買J獸藥廠劣質獸藥而引起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作為平等主體雙方有各自不同的權利和義務。2.H獸藥門市部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A縣農牧漁業局對H獸藥門市部的處罰行為是由于該門市部向顧客銷售不合格獸藥的行為,而不是H獸藥門市部與J藥廠之間批量交易獸藥的協議行為。只要有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就必然要進行行政處罰而引起行政處罰的法律關系。至于該獸藥是從何處買來,事實上屬于H獸藥門市部與J藥廠之間民事法律關系。假如獸藥不合格的過錯是在J獸藥廠,H獸藥門市部可以在行政訴訟后,另行擔起民事訴訟,規定J獸藥廠補償損失。J獸藥廠本地主管機關也可以同樣對生產不合格獸藥的獸藥廠進行行政處罰。案情7:1999年黃某之母病逝后,黃某欲將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內,雙方就此發生糾紛。逾期不遷移的,鎮政府將強制執行,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一切后果由黃某承擔。請問:1.鎮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有哪些?2.先有法律中沒有授予鎮人民政府強制遷移墳墓的執行權,其行為是否無效?答案:1.鎮政府具體行政行為即作出一個行政處罰決定,包含以下兩項內容:(1)黃某負有將其母墳墓遷移至公墓的義務。(2)在前項內容無法實現的情況下,鎮政府將進行強制遷移。2.該行政行為有效。由于第二項內容是第一項內容的執行。行政行為的效力很大限度取決其內容如何,由于第一項內容中,黃某的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黃負有遷墳的義務內容是有效的,而第二項內容,由于鎮政府行使強制遷墳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內容,但這項內容的違法并不影響第一項內容有效,除去第二項內容,并不影響整個行政行為的成立。此外,無效的行政行為是具有明顯、重大違法情形,相對方具有“抵抗權”,而此無法律依據的強制遷墳行為,相對方無法判斷其是否無效,根據行政行為的四個效力規定,該行政行為仍有效。案情8: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告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請問:(1)本案的被告是否適合?為什么?(2)被告提供的證據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被告提供的證據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為什么?答案:(1)本案的被告適合。由于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為行政主體,涉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北京科技大學作為高等院校,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但是其對受教育者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以及管理的權力是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法》和《學位條例》授予的,并且其在教育活動中的管理行為是單方作出的,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對原告田永的退學解決、拒頒畢業證和未授予學位等行為是由北京科技大學一個系或內部某一部門負責行使的,但是都是以北京科技大學的名義作出,因此,北京科技大學作為被告適合。(2)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屬于《行政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之(6)有瑕疵。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由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被告及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證據(6)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在訴訟過程中,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證據,因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不能采用。案情9:1993年3問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本案誰是行政行為的主體?答案:鄉人民政府是行政行為的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授權鄉人民政府,鄉人民政府屬于被授權的組織,被授權的組織享有法律、法規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職權,屬于行政主體。鄉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具有處罰的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處罰權,能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行政行為的主體。案情10:1996年5月15問題:運用所學知識分析本案中派出所在行政上的主體資格。答案:本案中派出所具有行政法上的行政資格。派出所有警告的權力。派出所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警告處罰。派出所可以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綜上,派出所具有行政法的主體資格。案情11: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于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遂提起行政訴訟。問題:(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理由是什么?(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理由是什么?(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于何種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許可證?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屬于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政府發布的通告,明確擬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于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均可成為本案的被告。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第(一)項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對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由于市政府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以市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衛生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上題所述。(4)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于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公司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案情12:李某系從事飲食業的個體工商戶,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經有關部門進行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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