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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減免稅政策及
具體操作中關村海關主要內容進口設備減免稅的有關政策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范圍后續監管的相關規定違反監管的行政處罰立法淵源
《海關法》第五十七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準并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第四十六條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以及臨時減征或者免征關稅,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進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四十八條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進出口該貨物之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經海關審查符合規定的,予以減征或者免征關稅。第四十九條需由海關監管使用的減免稅進口貨物,在監管年限內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補稅的,海關應當根據該貨物進口時間折舊估價,補征進口關稅。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監管年限由海關總署規定。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9號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以下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政策依據-三資企業國發【1997】37號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7】1062號海關總署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緊急通知署稅【1999】791號海關總署關于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海關總署【2008】65號公告署稅【1997】1062號凡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國內投資項目,以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應由上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單位審核符合條件后,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權限、程序,仍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計劃單列市和國家試點企業集團名單請見附件四。免稅物品應嚴格按國務院規定的范圍掌握,外商投資項目以及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國內投資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該項目所需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鼓勵項目和自有資金一、進口設備減免稅的有關政策1、署稅[1997]1062號文件征免性質7892、署稅[1999]791號文件征免性質799(二)文件主要精神:1997年底國家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進步,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的范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三)進口設備免稅范圍外商投資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項目;有項目確認書的在《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之外;2008年65號公告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重大裝備《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自2009年7月1日起,對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重大技術裝備和產品而確有必要進口的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同時,取消相應整機和成套設備的進口免稅政策。對國產裝備尚不能完全滿足需求,仍需進口的,作為過渡措施,經嚴格審核,以逐步降低優惠幅度、縮小免稅范圍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繼續給予進口優惠政策。(四)免稅額度的問題1、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2003年6月以后根據172號文憑《項目確認書》的用匯額度予以備案,之前按實際入資給額度。2、98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業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考的實際入資給于額度(現金、設備)3、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業,2003年6月以前成立的企業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考的實際入資給于額度(現金、設備)4、對于增資(98年以前或以后)憑新《項目確認書》的用匯額度予以增資備案。署稅[1999]791號自有資金主要精神對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五類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自有資金的免稅范圍(二)享受政策應符合的條件1、資金來源應是五類企業投資總額以外的自有資金(具體是指企業儲備基金、發展基金、折舊和稅后利潤);2、進口商品用途: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范圍內,對本企業原有設備更新(不包括成套設備和生產線)或維修;3、進口商品范圍: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設備(即不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自有資金免稅額度問題根據審批部門出具《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件證明》中企業的自有資金總額及企業提供的審計報告不予免稅商品《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8年調整)》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2008年第39號公告《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停止減免稅的20種商品》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65號增值稅轉型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103號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對按照或者比照《國務院關于調整迸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定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下列項目和企業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恢復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但繼續免征關稅:(一)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五)……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外商投資鼓勵項目申請海關備案有關要求1998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三資企業(即合資、合作、獨資企業,成立日期以批準證書所列為準)辦理海關減免稅備案手續應提供以下文件:審批部門核發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原件一份;商務部或北京市商務局批復的《進口設備清單》原件;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備案申請表》一份;企業成立的合同及章程(獨資企業只交章程)復印件各一份;經貿部門對企業成立的合同,章程的批復文件(原件一份);《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審核其批準日期,以區分應享受的不同免稅政策;按照上述清單所寫并加蓋企業公章的進口設備詳細用途說明,明確進口設備的功能及在本企業中用途。外商投資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口設備備案須知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原件一份;企業進口超出原有設備更新或維修的范圍,進行技術改造的,應出具由國家或省級經貿委按審批權限審批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登記證明》;有關部門批準的企業進口更新設備、技術及配備件清單;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備案申請表》一份;填寫《內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及技術清單》一份;按照上述清單詳細說明各項設備用途,說明中應明確載明進口設備的功能及在本企業中的用途,進口設備備件還應寫明所進備件用于原已進口的何設備中;經貿部或經貿部授權有關部門頒發的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企業利用自有資金進行設備更新維修或技術改造,需進口屬于《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商品,如確屬國內同類產品的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歸口管理該類產品的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出具《外商投資企業設備更新或技術改造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同類設備證明》;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申辦征免稅證明須知外商投資企業在辦理進口設備的征免稅證明時,應向海關提供下列下列單證: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申請表》一份;進口貨物詳細用途說明,必要時提供海關所需的貨物圖片、技術說明書等有關材料;完整的進口貨物發票復印件兩份、裝箱單兩份,對于鼓勵項目,還應同時提供合同或訂單復印件一份;海關出具的《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備案登記表》原件(原件經海關核銷后再退回申請單位)及復印件一份;
公司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及批準證書復印件各一份;減免稅手續的《授權書》(正本);海關認為與審批有關的其他文件;以上所有資料要求使用A4紙,并加蓋單位公章。中關村海關減免稅業務流程人工初審預錄入人工復審
過機、打印處長審批科長審批
發單一般情況下,受理后10個工作日出證受理與初審是海關受理貨主減免稅申請的第一環節,其職責任務是:接受貨主的減免稅申請,審核申請單位填報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中各項欄目的填寫是否正確、規范;所附單證是否齊全、一致、有效;是否符合有關減免稅文件要求;稅則歸類是否正確;并根據有關文件在申請表上批注免稅依據和具體的征免意見,發給申請人單證受理牌,交申請單位將《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和受理牌交數據予錄入公司進行數據錄入。預錄入是指予錄入公司將海關受理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的全部內容錄入到計算機中,并打印出《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申請表》,審核無誤后即交海關復審。出證是海關審理減免稅的最終環節。將打印出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各個欄目與《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中的相應欄目進行最后核對,確認無誤后,在《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上規定位置加蓋海關簽章;將加蓋海關簽章的減免稅證明發給申請單位,收回受理牌,對于異地報關的征免稅證明,還應負責將有關數據通過計算機傳送至口岸海關。
享受稅收優惠的進口貨物監管年限1.船舶、飛機:8年2.機動車輛:6年3.其他貨物: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179號令第二十六條
在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未經海關許可,減免稅申請人不得擅自將減免稅貨物轉讓、抵押、質押、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減免稅貨物的后續管理減免稅設備的結轉問題:對于尚處在海關監管期內的減免稅貨物由于各種原因發生轉讓的應提前向海關提出申請;原進口減免稅設備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稅收優惠的單位使用的,仍可予以免稅;原進口減免稅貨物如轉讓給其他不享受同等稅收優惠的單位使用的,一般應按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剩余監管年限折舊補稅后方可轉讓。移作他用第三十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于剩余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貸款抵押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準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擔保。解除監管第四十二條
減免稅貨物海關監管年限屆滿的,自動解除監管。在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減免稅申請人書面申請提前解除監管的,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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