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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姜威電話:13554658373027-88385413博士.教授湖北省安全專家注冊安全工程師國家標準化考評員安全生產監察實務主講第一部分如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第二部分如何做一名合格安全執法員第一部分
如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主要內容一、一般執法檢查程序二、法律法規綜合檢查(通用)三、生產現場安全檢查一、一般執法檢查程序(一)制定檢查計劃(二)檢查前的準備(三)實施檢查(四)將檢查情況告知檢查對象(五)制作檢查文書(六)回單位報告檢查情況及文書歸檔(七)整改復查(一)制定檢查計劃年初根據轄區內企業特點,對重點行業、重點部位制訂檢查計劃,日常根據上級下達的有關檢查文件內容,制訂相應的檢查計劃,按照計劃進行執法檢查。(二)檢查前的準備1、調閱和了解檢查對象情況;所在位置行業性質安全負責人等(二)檢查前的準備2、根據檢查對象的情況,準備和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安全生產法》國務院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監總局3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15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湖北省安全生產條例》GB50187-9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18265-2000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等(二)檢查前的準備3、檢查和準備執法文書和執法用具;包括:執法文書(現場檢查記錄、責令改正指令書、強制措施決定書、查封(扣押)物品清單、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調查詢問通知書等)執法證件、工作證件、執法用具(相機、攝像機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依據文件(二)檢查前的準備4、聯系檢查對象(突查和暗查除外)。事先最好與被查單位進行聯系,避免相關人員不在,造成檢查不能順利進行。(三)實施檢查1、出示證件及表明來意;①2名以上執法人員②主動出示證件,③告知檢查的內容、程序、方法2、詢問和查閱有關安全管理資料;檢查安全管理和相關資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三)實施檢查3、進行現場檢查;主要是檢查企業現場是否存在安全事故隱患,從國家標準規范角度檢查。主要檢查內容:檢查對象與周邊間距、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要求;重點部位(如變電所、危化品庫房、可能存在爆炸的場所等等)是否符合要求;車間的設備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設備設施是否健全完好;警示標志是否符合要求等等是否有違反標準規范的情況。(三)實施檢查檢查中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在未發現企業存在危及生產的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法第56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的情況下,不得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安全生產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②發現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視情進行勘查和拍照記錄③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安全生產法第58條的規定)將檢查結果告知檢查對象,并根據檢查情況提出整改要求或警告。(四)將檢查情況告知檢查對象1、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并請企業有關負責人簽字。2、有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責令立即改正或下達《責令改正指令書》限期改正。3、發現檢查對象存在無法保證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從危險區域撤出人員,下達《強制措施決定書》。4、發現企業存在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達《查封(扣押)物品通知書》和《物品清單》。(五)制作檢查文書5、需要有關不在場當事人員協助調查的,下達《調查詢問通知書》,約定調查詢問的時間、地點。應注意的問題:①應必須填寫《現場檢查記錄》;②發現事故隱患應同時制作《責令改正指令書》;③文書必須經企業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五)制作檢查文書1、按規定報告檢查情況(向負責人和指派人匯報);2、《現場檢查記錄》、《責令改正指令書》等及時歸檔,由專人負責檔案并登記。3、明確復查日期,確定復查人員(原則上由原檢查人員負責)。(六)回單位報告檢查情況及文書歸檔1、根據整改期限,及時安排人員復查;2、對照《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的整改事項進行逐一復查;3、復查合格的填寫《整改復查意見書》,并請企業有關負責人簽字。4、將《整改復查意見書》歸入檔案。5、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及時立案,進入行政處罰程序。
整改復查和立案應注意以下問題:1、要注意復查時間: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屆滿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2、要注意補辦立案手續時間: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后,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在5日內補辦立案手續。(七)整改復查二、法律法規綜合檢查(通用)(一)安全組織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三)安全操作規程(四)應急預案(五)安全教育培訓(六)建設項目“三同時”(七)重大危險源管理(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十)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十一)安全檢查(一)安全組織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是否設置安全組織機構;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是否符合要求1、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a、從業人員300人以上(含300人)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五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b、從業人員不足300人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2、其他單位a、從業人員在1000人(含1000人)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b、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應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不低于2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c、從業人員不足300人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聘用或委托注冊安全工程師或安全助理,安全工程師和安全助理必須有相應資質。法律依據
規定:《省條例》第12條,處罰:《省條例》第43條第1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1)主要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2)職能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3)車間、班組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4)其他崗位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2、企業應根據情況制定以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省政府辦公廳《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二)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五)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六)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八)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制度;(九)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制度;(十)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制度;(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十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17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制度是否落實,教育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和嚴格遵守。(鄂政辦發200754號文件11條)(二)安全管理規章制度1、企業應根據國家標準規范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2、操作規程應在各崗位懸掛,并組織職工學習。
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17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三)安全操作規程1、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查預案文本2、應急預案應按規定培訓、演練;查演練紀錄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17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3、應按預案要求配置相應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建筑單位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常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4、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建筑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簽訂救護協議。
法律依據處罰:總局15號令45條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應急預案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工作制度;查制度文本法律依據規定:國家總局3號令第3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
2、應當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計劃;查計劃查落實3、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a、有總的安全培訓臺帳;(包括企業負責人、安管人員、特種操作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臺帳)b、職工個人有安全生產記錄卡。記錄卡內容包括:職工基本信息,入廠初次培訓記錄,歷次培訓記錄,接受培訓的時間、內容,培訓學時數,考試成績,授課人員簽字,本人簽字。法律依據規定:國家總局3號令第23、24條處罰:國家總局3號令第29條第1、2項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安全教育培訓
4、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a、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按要求進行培訓;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等高危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13條、國家總局3號令第6條第2款、第9條第2款處罰:《省條例》第43條,國家總局3號令第30條1項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建議取得安監部門的上崗資格證書,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規定:《省條例》第13條、國家總局3號令第6條第1款、第9條第1款b、特種作業人員持證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全部持證上崗,資格證應在有效期特種人員有:電工、金屬焊接(切割)工、登高架設工、制冷工、起重工(含電梯)、壓力容器操作工、企業內機動車駕駛員、鍋爐工、爆破工、礦山通風工、排水工等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13條安監總局3號令20條。處罰:《省條例》第43條第4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安監總局3號令第30條第4項c、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有培訓記錄。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14條;安監總局3號令第15條處罰:《省條例》第43條第3項d、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判斷現場危險因素、詢問職工、查記錄。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36條處罰:安全生產法82條第3項;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1、高危行業“三同時”
2、一般項目的“三同時”審驗情況a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b查2002年11月1日以來的建設項目是否經過審查驗收(投資額50萬元以上),查閱批準文件。(六)建設項目“三同時”1、應該建立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制度,并開展重大危險源排查。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17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a建立檔案,監控;
b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檢驗;c定期檢查安全狀態;
d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演練。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17條《安全生產法》第33條處罰:《省條例》第45條第3項;《安全生產法》第85條第2項3、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規定:《省條例》第17條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安監部門及有關部門備案。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3條(七)重大危險源管理1、是否建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等各項制度
法律依據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第4條。處罰:177號令19條1項;安監總局16號令26條1項2、是否定期進行隱患排查
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并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法律依據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第10條。處罰:安監總局16號令26條5項3、是否按規定上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法律依據規定:安監總局16號令第14條。處罰:安監總局16號令26條2項4、是否對事故隱患進行了治理,并建立治理整改紀錄。(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1、是否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等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規定:安監總局1號令17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2、是否有發放標準、發放記錄和檔案;是否無償提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為從業人員無償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檢查其按規定使用。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a、按《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0]189號)和《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用)》(魯安監發[2003]1號)的要求,根據職工崗位選配;b、應購買有生產資質企業的產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要有安全標志,檢測檢驗報告、合格證;c、、企業應制定發放標準,并有發放紀錄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23條,總局1號令第14、16、18條和21條1-6項處罰:《省條例》第44條第2項:總局1號令第25條3、是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規定佩戴和使用。規定:《安全生產法》37條(九)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事故是否按時上報,是否按規定配合調查,是否及時組織救援1、發生1人重傷以上事故或3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必須按規定于1小時內上報;2、企業應按規定組織重傷以下事故的調查,并按“四不放過”進行處理;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妨礙事故調查;4、不得故意破壞和偽造事故現場;5、及時組織事故救援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39條,國務院493號令,安監總局13號令處罰:《省條例》48條第1項國務院493號令第35-38、40條安監總局13號令11-18條(十)事故報告、調查及處理1、是否有制度;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法律依據規定:安監總局1號令17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1條2、是否有檢查記錄和整改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8條(十一)安全檢查三、生產現場安全檢查
(一)現場作業情況(二)設備設施(三)危險物品(四)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
(一)現場作業情況1、現場是否有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情況
嚴禁違章指揮工人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第10、11條,《安全生產法》46條處罰:《省條例》第46條,總局15號令44條2項2、是否有違章作業情況
從業人員必須按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作業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49條處罰:總局15號令44條1項3、管理人員是否不制止職工違章作業
現場工人違章作業,企業管理人員明知違章不加制止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6條處罰:總局15號令44條3項4、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a、由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b、要有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5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5條
(一)現場作業情況3、管理人員是否不制止職工違章作業
現場工人違章作業,企業管理人員明知違章不加制止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6條處罰:總局15號令44條3項4、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a、由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b、要有操作規程和安全措施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5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5條
(一)現場作業情況1、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是否按規定保持安全距離新建、改建、擴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必須與居民區、學校、集貿市場及其他公眾聚集的建筑物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法律依據規定:《省條例》19條處罰:《省條例》第45條第4項2、安全設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是否經常維護、保養、檢測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法律依據
規定:《安全生產法》第29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3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設備設施3、危險部位是否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按國標《安全標志》和《安全標志使用導則》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法律依據法規:《安全生產法》第28條罰則:《安全生產法》第83條4、疏散通道和出口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4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8條2項
(二)設備設施5、職工宿舍是否與危險物品車間、商店、倉庫在同一建筑內,或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第34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8條第1項
6、特種設備是否經有資質機構檢測檢驗,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后,投入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30條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3條第8項
(二)設備設施1、是否未經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32條1款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5條第1項2、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法律依據規定:《安全生產法》32條2款處罰:《安全生產法》第85條第1項3、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是否經有資質機構檢測檢驗,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后,投入使用。
(三)危險物品企業應執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安全監察指令處罰:總局15號令第44條第10項(四)拒不執行監察指令的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對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八)拒絕、阻礙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監督檢查的;(九)拒絕、阻礙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聘請的專家進行現場檢查的;(十)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第二部分
如何做一名合格安全執法員主要內容一、掌握安全行政執法方法二、如何科學行政執法(一)方法的概述方法--主體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中所采用的方式或手段。方法的主觀性--方法是主觀的,因為它與主體的目的有著客觀的聯系,是主體為了實現自己的主觀目的而確定的。(一)方法的概述方法的客觀性--方法本身是客觀的,因為主體的需要和目的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由主體所處的客觀條件和主體在社會關系中客觀存在的事實決定的。方法不僅與主體的目的有聯系,而且與作為認識和改造對象的客體也有聯系。一定的方法必須與一定的對象相適應。1、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2、比較的方法3、法律文件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分類★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
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唯物辯證法既是指導研究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的惟一正確的方法,也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理論基礎。實踐的觀點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第一的和基本的觀點,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必須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導下,以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1辯證唯物主義的方法2比較的方法★比較的方法?比較的方法-----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通過與其他相關學科的比較,可以找出它們之間的共性的、本質的東西以及共同點和不同之處,從中了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一般規律,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研究提供值得借鑒的經驗。3法律文件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
★法律文件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法律文件與實際相結合的方法-----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研究的是執法,法律文件賴以產生的基礎是實際社會關系,法律文件所調整的對象也是實際社會關系。只有將法律文件與實際相結合,才能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真正成為對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的一門學科。二、如何科學執法?(一)理論指導實踐(二)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三)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質量和效率提問:(1)黨和人民對行政執法主體的要求是什么?(2)如何實踐這一要求?黨和人民對行政執法主體的最根本的要求------(1)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2)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3)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如何踐行這一根本要求?(1)必須研究新理論,學習新知識,增長新本領(2)必須不斷地努力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服務水平(3)必須不斷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效果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忠誠可靠,訓練有素,業務精通,秉公執法,紀律嚴明,作風過硬,才能肩負起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使命。
(一)理論指導實踐1.理論理論-----是人們對自然或社會問題總結概括出來的有系統的知識道理和結論,是系統化了的理性認識。科學理論的重要意義在于它能指導人們的行動,沒有理論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實踐。2.實踐實踐-----是人們改造自然和改造社會的有意識的活動。3.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是理論指導實踐,實踐為理論提供依據。理論和實踐是依賴人實現的,而人的行為則是受思想支配的,思想素質的形成、提高是靠汲取和積累知識實現的。因此,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理論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一)理論指導實踐的需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在以往的工作中已經存在,但沒有全面、完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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