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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十三章中國古代的法律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內容及特點,掌握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演變過程,認識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形式,從而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系統的把握。學習目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產生發展中國封建法律制度的特點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形式及主要法典主要內容中國古代的法律歷史悠久,自夏而至清,四千年來從未中斷。以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為理論支撐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特色鮮明,是中國古代文化成果中一顆璀璨的明珠。第一節中國古代法律的產生與發展一、中國古代法律的產生與發展(一)夏商西周奴隸制法的形成與發展

《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刑是法的通稱,說明夏商二代都建立了鎮壓奴隸反抗的法律。西周時期,奴隸制法發展到高峰。西周實行“禮制”,禮在西周具有法的性質,它是維護宗法等級制度的規章制度和行為規范,使奴隸制法形成一定的體系。與此同時,一些關于斷罪和量刑的原則也開始形成和確立,顯示了我國奴隸制法律在世界法制史上的領先地位。(二)春秋戰國時期封建制法逐漸代替奴隸制法

這個時期的一個突出變化,就是改變奴隸制法“臨事議罪”的狀態,把法律公之于眾,使之成為“國之常法”。成文法的公布是我國法律向規范化、法典化發展的歷史轉折。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制定的《法經》六篇,可稱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初具體系的封建法典,為封建法律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三)秦至清兩千年封建法制的發展

1.秦漢時期封建法制的奠基階段

戰國時商鞅的“法”為“律”,稱為“秦律”。秦始皇統一六國后,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封建法制。秦繁法苛刑,“尚法而亡”。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亡秦為教訓,把儒家的倫理綱常與法制結合起來,制定了“九章律”等漢律六十篇,開始了把封建法制的儒家經典法典化的發展過程。2.隋唐時期封建法制的成熟階段

隋唐法制體系嚴整,內容詳備,達到我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水平。特別是匯集歷代法典精華的唐律,被譽為封建法典的楷模。此后歷代法典,雖各有損益,但都以此為范本。3.宋至明清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法制階段

自宋朝開始,統治者以全面強化封建專制主義為基本國策,法律為適應這種集權趨勢,刑罰日益嚴酷,將皇帝針對具體人和事所發的詔、令,變成斷獄的依據,加強了皇權對立法和司法審判的控制。二、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基本特點(一)宣揚君權至上,法自君出

秦統一六國后,確立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皇帝獨攬大權,“命為制”,“令為詔”,法自君出。君主言出法隨,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廢法,一言改法,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約。西漢董仲舒則進一步神化君權,明確提出:“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為人者天》)也就是說,人間受命統治的君主權力是天授的,君主順天意處事,掌生殺予奪的大權,君主“立于生殺之位”(《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君主的命令是天的意志的體現,所有臣民必須服從。(二)應經合義,禮法結合

如前所述,儒家自荀子始就有禮法并重的思想,認為統治者要“明禮義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荀子·性惡》),禮法結合已成為一種趨勢。董仲舒則將儒家經義直接應用于法律實踐,即依據儒家經典,尤其是《春秋》的“微言大義”來審理案件,定罪量刑。這種引經決獄的結果,不但把經與律本來不諧調的東西諧調起來,而且給當時的法律條文賦予儒學精神,促進法律條文朝著儒家化方向發展,確立了儒家的法律思想在司法領域的指導作用和統治地位,為儒家立法取代秦以來的法家立法鋪平了道路。(三)以“三綱”為根本原則

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現,就是以“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作為指導立法、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董仲舒根據先秦儒家關于君臣、父子關系的論述,提出了“三綱”的理論,認為君尊臣卑、父尊子卑、夫尊妻卑是天道的體現。《白虎通義》明確將儒家“三綱”概括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三綱”是以“尊尊親親”原則為內容的封建宗法等級觀念的核心,作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重要內容,它始終是封建立法和司法的一項根本原則。(四)德主刑輔,先教后刑先秦儒家在強調“禮治”時,都強調和“禮治”密切聯系著的“德政”。董仲舒總結了孔子以來“德主刑輔”思想的發展,并用陰陽學說闡述了其德主刑輔思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陽德陰刑”的德主刑輔論。他認為:“天道之大者在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主殺而德主生。”(《漢書·董仲舒傳》)在他看來,德主刑輔是天經地義的。運用到政治統治上則為先教后刑:“教,政之本也;獄,政之末也。其事異域,其用一也。”(《春秋繁露·精華》)儒家德主刑輔思想的發展,到董仲舒時已基本完成,它作為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為封建統治階級設計了一種德刑兼用的統治方法,影響深遠。第二節中國古代主要法律形式一、中國奴隸制法律的主要形式(一)習慣法

習慣法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最初形式。奴隸主階級將傳襲已久的有利于統治的原始習慣加以篩選補充,就成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習慣法,對被壓迫的平民與奴隸具有較大的迷惑性和欺騙性,如原始社會祭祀鬼神的“禮”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就是以習慣法的形式成為奴隸主階級實施法律統治工具的。又如《國語·周語》中所載,“賦事行刑,必問于遺訓”及“昔者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其中的“遺訓”和“制”都具有習慣法的性質。(二)制定法

奴隸制國家為了維護貴族奴隸主利益而特意制定的法律,稱為制定法。統稱其為刑。刑,《說文解字》云:“刑者,剄也。”剄是用刀割頭之意。后泛指所有刑罰的通稱。《說文解字》段玉裁注云:“刑者,五刑也。凡刑罰、典刑、儀刑皆用之。”奴隸制時代,刑為法律的通稱。應奴隸主階級統治的需要,刑作為制定法不斷出臺,如《禹刑》《湯刑》《九刑》《呂刑》等。在奴隸制社會,作為制定法的“刑”,到封建社會初期則改為“法”。刑的特點是突出處罰的具體形式,而法的特點則是突出判斷該不該處罰和應該按什么法條進行處罰。戰國以后,隨著封建法律的制定,刑多指狹義的刑罰。(三)王命中國奴隸制時代,君主所發布的誓、誥、命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誓“用之于軍旅”,誥“用之于會同”,命則是隨時而發的指導國家活動的法律。如《尚書·甘誓》所載,夏啟在平息有扈氏叛亂時,就發布“誓”以告誡臣民,訓令將士,具有法律效力。《尚書》中《湯誥》《大誥》《康誥》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中國奴隸制時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奴隸制法律形式經過長期發展演變呈現出系統化、多樣化趨勢,為中國封建時代形成系統完備的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礎。二、中國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中國封建制法律的形式相當豐富,按其性質可以分為刑事法規與行政法規兩大類。(一)屬于刑事法規性質的法律形式1.刑法或刑法典及其注釋刑、法刑與法,二者同義。在中國奴隸制時代,“刑”為法律的通稱。戰國以后,刑多指狹義的刑罰,不再是法律的通稱,取而代之的是“法”。法是封建國家以文字形式制定并公布的具有強制性的刑事規范。戰國時魏國的李悝編撰的《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系統的封建法典。由“刑”到“法”的變化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律在中國封建社會,律作為一種整齊劃一的法律形式,是定罪量刑的依據。戰國時期秦國的商鞅以李悝的《法經》為基礎,主持秦國的變法活動。他打破了傳統模式,采取以罪統刑的新體例,將法典的基本形式改稱為“律”。這次變革被稱為“改法為律”。從此,律作為基本法典的名稱歷代相因,直至清末,如《秦律》《漢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律疏律疏即法律的注釋,是由朝廷或經朝廷指派的私人對法律條文加以解釋,附于律后。其為封建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與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一種重要形式。《唐律疏議》作為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在中國古代法制史上獨樹一幟,代表了當時最高立法成就,被后世的歷代封建王朝奉為立法的楷模。二、中國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2.單行刑事法規及律的補充規定令

秦漢時的令是律的重要補充形式,是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發布的法律文件,用于補律之不足,有變更或取代律的效力。秦漢時,令的內容十分廣泛,如秦代的《焚書令》《挾書令》等,漢代的《獄令》《品令》等,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漢時已有專門令典的編纂。科

科是律之外關于犯罪與刑罰的單行法規,又稱“科名”或“事條”。秦簡中有《牛羊課》,《戰國策》已有“科要既備”之說。漢代“科”作為一種法律形式已被廣泛使用。

比即比附,指在律無正條的情況下,取已經判決的典型案例作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又稱“決事比”。它既是一項斷獄原則,又是盛行于兩漢到南北朝的一種法律形式。漢武帝時大量用“比”斷獄,僅“死罪決事比”就有萬余事。由于用比來審案既方便又靈活,為司法官廣泛采用,但容易導致司法上的黑暗。“比”是北宋末年“例”興起的先導。敕

敕又稱敕令、詔敕,是皇帝在特定時間、針對特定的人和事所發布的命令。因其不具有普遍和長期的適用性,故而需要整理、刪定,分門別類匯編在一起,頒行于天下,使之成為具有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的法律形式,這種活動叫“編敕”。它與“散敕”的區別在于,不再是皇帝用敕令處理一件件具體的問題,而是上升為法律條文。敕令作為一種直接由皇帝來發布的法律形式,是皇帝加強中央集權的手段,其廣泛應用反映了君主專制的強化。例

例即斷例,是由中央司法機關或皇帝審斷的案例被相繼沿用,成為慣例。編例,即將原本臨時的斷例,上升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編例起自宋仁宗趙禎慶歷時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斷獄及定奪公事編為例”(《續資治通鑒·卷一百四十》)之詔,盛行于宋明清等朝。明清時律例合編,用例不用律。

誥是君主發布命令、文告的一種形式。《尚書》中的《湯誥》《大誥》《康誥》等篇中的誥是夏商周統治者出征前對將士的訓令以及對臣民的告誡。明太祖朱元璋鑒于明初“民狃元習,為私滅公,暴戾日滋”(《明史·刑法志》的現實,決定以重典懲治奸頑,他輯錄了用重刑懲治官民犯罪的案例、訓導等,親自編定《大誥》四編,作為一種特殊的刑事法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二、中國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二)屬于行政法性質的法律形式晉代以后,令、格、式、典都是從正面規定國家各項基本制度,是各級官吏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具有行政法的性質。令

令是律的補充形式。晉以前律、令無嚴格區分,晉以后則有明確區分,正所謂:“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覽·律令下》)從晉代開始,令是規定國家制度的行政法規,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官員的設置、品秩、俸祿、考課或者祭祀的禮儀、戶口、田制、賦役、倉庫、關市等制度方面的規定。格

格是由皇帝發布、國家機關必須遵行的各類單行敕令與指示的匯編。作為法律形式的格最早見于東魏《麟趾格》,格以獨立的法典形式正式問世。北魏末年開始“以格代科”,格成為律的重要補充形式。格在某種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別法或行政特別法的性質,其效力往往大于律。明清時,格的內容分別納入令典和其他法規中,因而再無格的名稱。式

式是中央國家機關具體辦事的細則和公文程式,均以國家機關的名稱分類定名。式本源于秦代的《封診式》和漢代的《品式章程》。西晉太康元年頒布《戶調式》,內容包括戶調制、占田制、課田制及品官占田萌客制等法律規定,式首次成為獨立編訂的綜合法規。唐代,式與律、令、格并行,明清時隨著會典的編纂,式的地位有所下降。

典即典章制度,是關于國家政治體制機構設置和官吏權責、辦事程式的綜合性的行政法規。典本身就有法的意思,最早見于《周禮·天官冡宰·大宰》:“大宰之職,掌建邦之六典。”這里所說的“六典”就是指六官之典,即關于官制的法規,其開創了以典設官明職的行政法編制體系與原則。唐玄宗時仿效《周禮》制六典,定六典為理典、教典、禮典、政典、刑典、事典,即為《唐六典》。它是中國古代第一部綜合性的封建行政法典,開創了中國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此后又有元代的《元典章》、明代的《明會典》及清代的《清會典》。中國封建制法律的主要形式有刑、法、律、律疏、科、比、敕、例、誥、令、格、式、典等,各朝各代的統治者一般都以律為主,同時輔之以其他法律形式,相互補充、交互為用,形成了一套嚴密而完整的封建法律體系。第三節中國古代的主要法典一、春秋戰國時期春秋時期,社會動蕩不安,奴隸制上層建筑出現了“禮崩樂壞”的局面,舊制度漸破,新制度漸立,封建法律制度逐步取代奴隸制法律制度。春秋時期鄭國和晉國最早將成文法公布于眾,“以為國之常法”,而其他諸侯國也爭相效仿。到了戰國時期,以成文法為主體的新的法律制度開始在更大范圍,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來。其中,魏國李悝制定的《法經》六篇是我國首部初成體系的封建性質的法典,是這一時期法律成就的代表。

《法經》

《法經》是戰國時期李悝制定的。李悝是戰國初期的政治家,是法家前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曾做過魏文侯的相國,力主變法改革,提倡法治,在總結春秋以來各諸侯國新興地主階級的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著《法經》六篇,即盜、賊、囚、捕、雜、具六個部分。《法經》首先確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的立法宗旨。李悝認為盜和賊是對統治的最大威脅,所以放在了最前邊。《盜》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規;《賊》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規;《囚》是關于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是關于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是關于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對當時封建經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并成為以后歷代法典的藍本。二、秦漢至明清時期(一)秦漢時期

《秦律》

秦代法律的總稱,泛指自商鞅變法到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后秦國和秦朝的法律制度。就湖北云夢睡虎地出土的《云夢秦簡》所反映的內容看,秦律除主要為刑事法規外,還包括民法、經濟法、行政法和訴訟法等方面的規定。秦律內容豐富,已形成一個以刑法為主、輔以諸多法律門類的龐大法律體系。《漢律》

漢代法律的總稱。漢代吸取秦亡的教訓,并根據新形勢制定了“九章律”“傍章律”“越宮律”“朝律”等,共六十篇,統稱為“漢律”。漢律以《九章律》為核心,是蕭何在《法經》的基礎上增訂而成的。《九章律》主要是:《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興律》和《廄律》。以《九章律》為核心的《漢律》初步奠定了中國二千多年的封建法律體系,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起始。(二)隋唐時期

隋唐時期是中國古代社會的鼎盛時期,這個時期的法律制度也達到了中國法律制度發展的頂峰。唐代的《唐律》薈萃了以往歷代律典的精華,是中國封建時代一部成熟的法典。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唐朝集合全國律學人才中的精英撰寫的《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

《開皇律》

隋朝開皇元年(公元581年)到開皇三年(公元583年)修訂頒布的《開皇律》是隋文帝時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開皇律》在封建法典中以“刑網簡要,疏而不失”而著稱。《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在中國歷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疏議》

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由長孫無忌等十九人奉詔撰寫,次年(公元653年)成書并頒行,共三十卷,五百零二條,其篇目是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它以刑法為主,兼統其他如民事、經濟、婚姻等法,簡化法律條文,減輕刑罰;它把鎮壓的鋒芒指向敢于反抗、動搖封建統治的所謂“十惡”大罪,并規定了維護封建特權的“八議”制,規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統稱為“五刑”。《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它不但集中體現了唐初封建統治集團的法律思想,而且還著重鼓吹了君主專制、封建倫理和等級制度等,為維護封建統治作出了重要貢獻,因而受到此后各代封建統治者的高度評價,為唐以后各朝法律的制定樹立了楷模。二、秦漢至明清時期(三)宋至明清時期

宋至明清時期是中國古代法律制度走向極端的君主專制時期,各代統治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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