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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旅游政策與法規第三章旅行社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知識目標能力目標素質目標
1.了解旅行社的概念、服務內容及經營范圍。
2.明確旅行社的設立條件和申報程序
3.掌握旅行社的經營規則和承擔的法律責任
4.掌握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方式、金額及賠償范圍
5.掌握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1.能夠所學知識獨立設立一家旅行社2.能夠運用旅行社經營規則合法經營旅行社在旅行社經營過程中能夠樹立法律觀念,合法經營旅行社,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第一節旅行社的設立【法律導讀】目前旅行社經營管理中主要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2009年1月21日國務院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旅行社條例》,2009年2月20日頒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日國家旅游局第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4月3日頒布,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案例引入】無證旅行社非法經營【案情介紹】2014年1月17日,四川成都6名游客去三亞游玩,撥打“海南省某國際旅行社”廣告宣傳單上的電話預定了1月23日的“興隆、博鰲一日游”。1月23日早上7時左右,該6名游客和其他12名游客每人交給該“旅行社”的張某240元費用,在張某的帶領下出游。張某卻將18名游客直接拉到一處購物點,要求游客下車購物。1月23日9時左右,已購物的其他12名游客被張某安排到另一部車上,而來自成都的這6名游客因未購物,未被安排去博鰲旅游,張某也不肯退還已收取6人的1440元旅游費用。雙方因此發生爭執,成都游客立即報警并投訴。經三亞市旅游發展委員會查實,張某以“海南省某國際旅行社”的名義長期開展一日游業務,組織招徠“一日游”游客,但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張某本人也沒有相關的從業資格。請問:張某可否以旅行社的名義開展旅游業務?為什么?張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罰?【案例解析】張某不能以旅行社的名義開展旅游業務。因為《旅游法》第28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張某以“海南省某國際旅行社”的名義長期開展一日游業務,組織招徠“一日游”游客,但并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張某本人也沒有相關的從業資格,所以不能從事旅游業務。張某的行為應該受到的處罰是:《旅游法》第95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一、旅行社的服務內容《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明文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關旅游服務,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務;安排住宿服務;安排餐飲服務;安排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服務;導游、領隊服務;旅游咨詢、旅游活動設計服務。《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2條明文規定:旅行社還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務:
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訂交通客票、代訂住宿和代辦出境、入境、簽證手續等;
2.接受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委托,為其差旅、考察、會議、展覽等公務活動,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事務;
3.接受企業委托,為其各類商務活動、獎勵旅游等,代辦交通、住宿、餐飲、會務、觀光游覽、休閑度假等事務;
4.其他旅游服務。二、旅行社的經營范圍旅行社經營范圍境內旅游邊境旅游出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業務5???????二、旅行社的經營范圍
境內旅游: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除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之外的地區進行的旅游活動。
出境旅游:一是中國內地居民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旅游;二是中國內地居民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旅游;三是中國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地區旅游;四是在中國內地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在大陸的臺灣地區居民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旅游。
邊境旅游:指經批準的旅行社組織和接待我國及毗鄰國家的公民,集體從指定的邊境口岸出入境,在雙方政府商定的區域和期限內進行的旅游活動。入境旅游:一是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旅游者來中國境內旅游;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游者來內地旅游;三是臺灣地區的旅游者來大陸旅游。另外在實際工作中,在中國境內長期居住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澳臺居民在境內旅游也作為入境旅游管理。其他旅游業務:這是兜底條款,如代訂旅游服務、代售旅游產品、提供旅游設計、咨詢等業務。根據旅游業發展的需要,旅行社可以從事的業務范圍還有可能不斷拓展。三、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國內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設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的設立外資旅行社的設立分社和服務網點的設立(一)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設立1、設立條件《旅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6條規定:旅行社經營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是申請者擁有產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二是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
(2)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一是有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二是傳真機、復印機;三是具備與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游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旅行社條例》第6條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
(4)有一定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2、申辦材料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8條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簡稱省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下同)提交下列文件:(1)設立申請書。內容包括申請設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稱及英文縮寫,設立地址,企業形式、出資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申請人、受理申請部門的全稱、申請書名稱和申請的時間。(2)法定代表人履歷表及身份證明(3)企業章程(4)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5)經營場所的證明(6)營業設施、設備的證明或者說明(7)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申辦程序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到省級旅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旅游主管部門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20個工作日作出許可。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4、繳納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條例》第13條規定: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
(二)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的設立1.旅行社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滿兩年。2.兩年中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的可以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旅行社申請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且連續兩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證明文件。1、設立條件
2、申報材料
3、申請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應當向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換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4、繳納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條例》第13條規定: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三)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1.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分類
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中外雙方共同投資舉辦的合資經營旅行社。特點:一是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二是股權式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即“四共原則”;三是稅后分配原則;四是董事會原則。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中外以合作企業合同為基礎而共同舉辦的旅行社。合作企業合同是合作經營旅行社的基礎,該合同的訂立,是基于合作各方通過協商,就投資或合作條件、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經營旅行社終止時企業財產的歸屬等事項達成一致。外資旅行社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個人、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投資的旅行社。外資旅行社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程序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省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先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稅務部門辦理開業登記開張營業
國務院2014年8月19日下發文件: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兩大變化:第一:有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下降為省級旅游行政部門審批。第二:有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2.外商投資旅行社的設立條件設立外商投資旅行社應具備的條件與申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條件是一致。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4、繳納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條例》第13條規定: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四)分支機構的設立旅行社分支機構有旅行社分社和旅行社服務網點旅行社分社(簡稱分社)及旅行社服務網點(簡稱服務網點),不具有法人資格,以設立分社、服務網點的旅行社(簡稱設立社)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條例》規定的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的責任和后果,由設立社承擔。1.分社的設立國家旅游局《關于旅行社設立分社有關事宜的通知》(旅辦發〔2010〕56號)文件對設立分社作了具體要求。旅行社分社的設立不受地域限制,即分社可以在設立社所在行政區域內設立,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設立。
文件依據分社設立的范圍分社設立的數量《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均沒有對旅行社設立分社數量做限制。赴臺旅行社分社的規定出境游旅行社設立分社的類型赴臺游旅行社跨省級行政區域設立的分社,一律不得經營赴臺游業務,在本省級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分社只能從事赴臺游客招徠業務。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即既可設立只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也可以設立只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還可以設立經營國內、入境和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旅行社設立分社的,應當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分社《營業執照》。分社的名稱中應當包含設立社名稱、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樣。分社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辦理分社《營業執照》辦理《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設立社自分社設立登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領取《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向分社所在地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立社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分社的《營業執照》。分社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增存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或者增加相應額度的銀行擔保的證明材料(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2.服務網點的設立國家旅游局關于放寬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發〔2015〕211號)的規定:允許設立社在所在地的省(市、區)行政區劃內及其分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不受數量限制。旅行社服務網點是指旅行社設立的門市部等銷售機構,為旅行社招徠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的網點。
文件依據(1)設立社服務網點的設立在設立社所在地的省(市、區)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旅行社在設立社所在地的省(市、區)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的,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同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立社營業執照副本設立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2)分社服務網點的設立在分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旅行社在其分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的行政區劃內設立服務網點的,設立社向服務網點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服務網點設立登記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服務網點所在地與工商登記同級的旅游主管部門備案。:設立社營業執照副本設立社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分社的營業執照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服務網點的營業執照服務網點經理的履歷表和身份證明旅行社服務網點的規定旅行社服務網點應當接受旅行社的統一管理。旅行社服務網點作為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屬于旅行社的營業場所范疇,因此,應當在旅行社的統一管理下依法開展相關活動。旅行社服務網點不得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旅游舌動。旅行社設立服務網點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招徠旅游者,提供旅游業務資詢,因此,旅行社的服務網點只能從事這兩項活動。四、旅行社的變更與終止(一)辦理變更登記
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旅行社住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并在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已變更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辦理注銷登記
旅行社終止經營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在注銷登記完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文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實訓】
實訓3-1設立一家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實訓目的:掌握旅行社設立的條件、提交的文件及申辦程序實訓要求:全班同學分成每五人一組,討論設立旅行社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如何撰寫申報資料,申報流程是什么。實訓成果:每小組建立一家旅行社第二節明確旅行社經營規則與法律責任【法律導讀】
《旅行社條例》規定,旅行社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旅行社經營基本要求是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旅行社服務質量是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之一,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是提高旅行社服務質量的最終目的之一,二者相輔相成。【案例導入】B旅行社是否可以經營出境旅游【案情介紹】2013年10月,某市A單位組織出境考察團,委托某市B旅行社全權辦理具體事務。2013年10月下旬,該考察團赴韓國旅游。11月2日,考察團在韓國發生翻車事故,造成5名游客和1名臺灣導游死亡,2人重傷,12人輕傷。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立即啟動緊急預案,成立事故處理小組。經查,B旅行社只有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的資格,無出境旅游經營資格。請問:B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是否違規?為什么?應該接受怎樣的處罰?【案例解析】B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是違規的,屬于典型的超經營范圍的情況。因為根據《旅游法》第29條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邊境旅游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B旅行社只有經營國內旅游和入境旅游資質,沒有出境經營資格,不能接受A單位的委托組織出境旅游。B旅行社接受的處罰是:根據《旅游法》第9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經營許可規定(一)持證經營規定1、經營規則(1)未經旅游主管部門許可不能經營旅行社業務
《旅游法》第28條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2)未經許可不能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
《旅游法》第29條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境內旅游、出境旅游、邊境旅游、入境旅游和其他旅游業務。
雖然旅行社已依法設立,取得了境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經營權,但未取得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許可,不能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3)旅行社不得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旅游法》第30條規定: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出租是指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非法行為,出借是指無償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借給他人使用的非法行為。非法轉讓是指旅行社沒有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轉讓方式、程序等要求轉讓業務經營許可。出租和出借的核心是有證照的流轉,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可并不以許可證是否流轉為標準,其隱蔽性和危險性更大,應當嚴格禁止。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都屬于未取得相應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組織和個人,借用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變相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2.法律責任(1)對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
《旅游法》第95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2)對未經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和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許可的旅行社的行政處罰
《旅游法》第95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本法經營出境旅游業務、邊境旅游業務,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許可1、經營規則
《旅行社條例》第23條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但我國已經開始了中外合資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試點工作,2011年6月國家旅游局宣布,中旅途易旅游有限公司、國旅運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交通公社新紀元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獲批首批試點資格,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游業務。2、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第51條規定: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三)出境旅游業務經營目的地許可1、經營規則《旅行社條例》第25條規定:“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不得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中國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只能在國家規定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中選擇。2、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51條規定: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四)互聯網旅行社經營許可《旅游法》第48條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發布旅游經營信息的網站,應當保證其信息真實、準確。
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五)分社和服務網點許可規定1、經營規則(1)分社的經營范圍不能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2)旅行社服務網點只能從事招徠、咨詢活動。2、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第4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1)分社的經營范圍超出設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經營范圍的。(2)旅行社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二、旅行社經營禁止性規定(一)發布信息和采購服務的禁止性規定1、經營規則(1)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
《旅游法》第32條規定: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旅游法》第34條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旅游法》第49條規定: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2.法律責任《旅游法》第97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的(2)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的(二)安排旅游項目的禁止性規定
1、經營規則《旅游法》第33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
《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組團社及其旅游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游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游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害性活動。
《旅行社條例》第26條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紹的旅游活動不得含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時,不得安排下列活動,主要包括:(1)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2)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3)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4)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2、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101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旅游者參觀或者參與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
(三)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購物及自費項目的禁止性規定1、經營規則(這一條非常重要)《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2、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98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35條規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四)旅行社轉團的禁止規定
1、經營規范
《旅行社條例》第36條規定:旅行社需要對旅游業務作出委托的,應當委托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確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項服務安排及其標準,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2.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5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1)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2)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3)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五)旅行社委托業務的禁止規定
1.經營規則《旅行社條例》第37條規定:旅行社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接受委托的旅行社違約,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賠償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6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三、旅行社安排導游的相關規定(一)安排持證導游1、經營規則(1)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旅游法》第36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游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游,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旅行社條例》第30條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的,應當為旅游團安排領隊全程陪同”。《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組團社應當為旅游團隊安排專職領隊。《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組團社須為每個團隊選派領隊。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國家旅游局申領赴臺旅游領隊證。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2)安排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
《旅行社條例》第31條規定:旅行社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導游人員或者為組織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領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領隊證。未取得導游證、領隊證的人員從事導游、領隊業務是違法行為,而旅行社安排其提供導游、領隊服務也是違法行為。(3)與其聘用的導游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游法》第38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本條主要是針對旅行社導游而言的。旅行社作為用人單位,對其所聘用的導游,應當履行三項法定義務:一是與導游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旅行社應該與導游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是支付勞動報酬。旅行社應當按照其和導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方式,向導游按月支付工資及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三是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作為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為導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五險)(4)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旅游法》第38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用。本條主要是針對社會導游的。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的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的導游服務費,僅表示包價旅游費用的構成,并不是旅行社支付的實際支付給導游的服務費,該費用的多少與團隊人數、旅游天數等都有關系。旅行社應當將該費用全額支付給臨時聘用的社會導游。(5)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旅游法》第38條第三款規定: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旅行社條例》第34條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1條規定:《旅行社條例》第34條所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接待等服務,事先不支付或不足夠支付相應的費用,要求導游墊付,或者雖付了相應費用,但要求導游付費“買團”的行為。2、法律責任
《旅游法》第96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為出境或者入境團隊旅游安排領隊或者導游全程陪同的;(2)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或者領隊服務的;(3)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的;(4)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的。(二)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和領隊行為規范的禁止性規定1、經營規范。《旅行社條例》第33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拒絕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2)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6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于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增加或者變更旅游項目的;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其他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為。(3)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2、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第5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者領隊證:(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2)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3)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三)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和領隊享有的權利《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43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1、要求旅游者如實提供旅游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2、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3、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采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游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4、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5、制止旅游者違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四、保護旅游權益的規定(一)旅行社造成旅游者權益損害的應當及時補救1、經營規范《旅行社條例》第35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2.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61條規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旅行社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規定1、經營規范《旅游法》第50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旅游經營者取得相關質量標準等級的,其設施和服務不得低于相應標準;未取得質量標準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質量等級的稱謂和標識。
《旅游法》第52條規定:旅游經營者對其在經營活動中知悉的旅游者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旅行社條例》第39條規定: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項,應當向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應當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境外發生的,還應當及時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相關駐外機構、當地警方。《旅游法》第55條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出入境旅游,發現旅游者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有違反《旅游法》第16條(即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內非法滯留,隨團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旅游主管部門或者我國駐外機構報告。
《旅游法》第99條規定:旅行社未履行《旅游法》第55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2、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第63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人員、領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
(1)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2)旅行社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旅行社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五、其他經營規定(一)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懸掛的規定1、經營規范
《旅行社條例細則》26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2、法律責任
《旅行社條例細則》51條規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旅行社應妥善保管各類合同和文件資料1.經營規范《旅行社條例細則》44條規定: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查。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于兩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游者因簽訂旅游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游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2.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細則》58條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類旅游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不夠兩年,或者泄露旅游者個人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實訓】實訓3-2梳理旅行社經營規則及其法律責任實訓目的:掌握旅行社經營規則及其法律責任實訓要求:每位同學根據老師所講知識,在認真閱讀《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的基礎上,系統地歸納旅行社在經營管理中應該遵循的經營規則,非反這些經營規則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實訓成果:每人提交一份旅行社經營規則及其法律責任總結表第三節熟悉旅行社服務質量管理規定【法律導讀】為提高旅游服務質量,規范旅行社經營,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2009年2月20日頒布的《旅行社條例》,專門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做了規定,2011年4月12日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對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做了詳細的規定,2013年10月頒布的《旅游法》對旅游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做了規定。【案例導入】
四川省旅游局吊銷22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案情分析】2013年5月30日,四川省旅游局向四川各市、州旅游局發出了《關于吊銷四川德寶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等22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通報》。據悉,截止2012年12月31日,四川德寶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等22家旅行社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多次催繳,仍未及時足額補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四川省旅游局遂按照《旅行社條例》的相關規定,于2013年1月31日對四川德寶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等22家旅行社做出了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自2013年5月1日起終止其旅行社業務。請問:什么是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四川省旅游局吊銷22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依據是什么?【案情解析】質量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用以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四川省旅游局吊銷22家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依據是:《旅游法》第4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四川德寶旅游有限責任公司等22家旅行社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多次催繳,仍未及時足額補繳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因此應受到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
質量保證金是指根據《旅行社條例》的規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銀行繳存或由銀行擔保提供用以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款項。(一)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標準《旅行社條例》第13條規定: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質量保證金的利息屬于旅行社所有。《旅行社條例》第14條規定: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增存30萬元。
(二)質量保證金的繳納方式
《旅行社條例》第13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即有兩種方式:1、將規定數額的資金存入指定銀行開設的質量保證金賬戶2、旅行社提交不低于質量保證金的銀行擔保
(三)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繳納時間、存期及提交繳納證明時間
1、繳納時間。《旅行社條例》第13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2、存期。《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旅行社在銀行存入質量保證金的,應當設立獨立賬戶,存期由旅行社確定,但不得少于1年。賬戶存期屆滿,旅行社應當及時辦理續存手續。3、提供證明時間。《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旅行社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存入、續存、增存質量保證金的證明文件,以及旅行社與銀行達成的使用質量保證金的協議。(四)質量保證金的使用范圍1、可以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情形
《旅行社條例》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1)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2)旅行社因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3)《旅行社條例》第16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認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行社拒絕或者無力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賬戶上劃撥賠償款。2、不得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1)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2)由于旅行社與住宿、餐飲、交通、游覽等其他旅游業經營者之間、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旅行社與導游等從業人員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而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賠償責任。(3)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應當受到的罰款處罰,不得動用質量保證金。(4)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而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失。(五)降低質量保證金的規定
《旅行社條例》第17條規定: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50%,并向社會公告。《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旅行社符合《條例》第17條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規定條件的,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旅行社的要求,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其出具降低質量保證金數額的文件。旅行社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從其質量保證金專門賬戶取回所減少的質量保證金。(六)補足質量保證金的規定1、兩種補足質量保證金的法定情形(1)依法繳納的質量保證金,因為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后,剩余的質量保證金達不到規定的質量保證金最低繳納標準。就應該補足質量保證金,使質量保證金保持滿額。(2)旅行社依法減少了質量保證金,已經取回了原繳納標準的50%,現在因為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就應該補足質量保證金,使質量保證金保持滿額。2、補足質量保證金的期限《旅行社條例》第18條規定: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旅游者的損失,或者依法減少質量保證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應當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補交質量保證金的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足質量保證金。旅行社按照《條例》第18條規定補足質量保證金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補足的證明文件。(七)退回質量保證金的規定《旅行社條例》第19條規定:旅行社不再從事旅游業務的,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憑證,向銀行取回質量保證金。(八)未按規定繳納質量保質金的法律責任《旅行社條例》第4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二、旅行社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一)監管單位《旅游法》第8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旅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游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游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旅行社條例》第43條規定:旅行社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外匯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的有關情況告知旅游者。(二)對監管單位和監管人員的要求《旅游法》第84條規定:旅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監督管理對象收取費用。旅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旅游經營活動。
《旅游法》第86條規定:旅游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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