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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2/4第一章緒論學習提要:通過本章的學習,重點了解土地及土地法的概念、特征,理解土地基本國策的內容及主要精神;熟悉土地法的淵源和土地法與其他法律的聯系、區別。第一節土地法與土地法學概述第二節土地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第三節土地基本國策第四節土地法的淵源第五節土地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2023/2/4第一節土地法與土地法學概述一、土地法概念

土地的概念:從土地立法的角度來解釋土地,一般認為是地球陸地表層,即:一國領土范圍內的陸地、內陸水域、灘涂、島嶼等一切土地。我國土地管理法中界定的土地包括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其他未開發利用的土地。這是從土地用途角度對土地所作的科學分類,有利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實施。土地特征:①土地是非人力所能創造自然資源。②土地面積有限。③土地位置具有固定性。④土地使用價值具有永續性。

2023/2/4二、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法的概念:土地法是調整在土地的規劃、管理、保護、利用、監督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土地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2.土地法調整以土地為客體而形成的社會關系。3.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二)土地法的特征1.土地法通過調整人與人的關系來規范人與土地的關系。2.土地法涉及的范圍具有廣泛性。3.土地法的實施方式具有科學技術性。2023/2/4三、土地法學的概念(一)土地法學的概念:土地法學是以土地法即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為研究對象,它是以研究土地法的制定、解釋、闡述、評價、應用于調整人地之間法律關系的一門學科。(二)土地法學的研究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規范土地在開發、利用、保護、改造過程中,一切對土地的作為或不作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以保證土地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護和利用,以實現社會經濟和土地的可持續的發展。2023/2/4(三)土地法學的研究特點特點之一:防患于未然特點之二:在于最大限度地促進人類幸福特點之三:從事物現狀分析其自身矛盾確立土地立法原則,使現有與應有統一特點之四:明確土地數量與質量的關系2023/2/4四、土地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土地法學的主要理論的研究土地法本土資源的研究土地公有制學說的研究土地法的生態職能與可持續發展的研究現代物權制度理論的研究土地自然特性的研究土地法律體系和法律關系的研究土地法律體系的研究土地法律關系的研究土地地權和產權制度的研究土地金融和市場交易的研究土地租、稅、費的研究土地管理制度與監察制度的研究2023/2/4土地法學的研究方法傳統的法學研究方法調查實證研究方法分析比較的方法歷史研究的方法綜合研究論證的方法側重學理的研究方法運用唯物辯證的研究方法土地法學研究的特有方法協調人、地、環境相互關系的研究方法以土地的價值取向作為進行判別的研究方法以超前意識研究土地法學的方法2023/2/4第二節土地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一、土地法的調整對象:土地法律規范所調整的、以土地為客體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土地關系。有兩種類型:縱向的土地資源管理關系,橫向的平等主體間的土地財產關系。二、土地法的調整方法:取決于土地法調整對象的性質。(一)行政的調整方法(二)經濟調整方法2023/2/4土地法調整方法(一)行政的調整方法在縱向土地資源行政管理關系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履行職責,對當事人在土地規劃管理、保護、開發利用過程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當事人必須服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按照土地利用規劃,合理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有關當事人必須服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有權要求當事人予以配合。2023/2/4

土地法調整方法

(二)經濟調整方法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時,雙方法律地位平等。設立、變更或終止土地財產法律關系時,應當堅持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不允許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土地財產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立,應堅持互惠、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2023/2/4第三節土地基本國策一、土地基本國策的概念是指國家為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規劃、管理、利用土地資源方面確定的具有戰略性的方針、策略,是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指定、實施其他具體政策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以立法形式確立的基本國策表述為:“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p>

2023/2/4二、各級政府在落實土地基本國策方面承擔的責任(一)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二)確保本轄區內耕地總量不減少是省級政府的法定義務(三)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四)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五)非農業建設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六)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七)縣、鄉(鎮)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2023/2/4第四節土地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是指法律創立的方式,以及法律以外的表現形式。根據我國土地法律規范的不同制定機關及其效力方面的差異,我國土地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即土地法的淵源有:

一、憲法二、法律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四、國務院所屬部、委發布的行政規章五、地方法規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七、其他法的淵源返回2023/2/4第五節土地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一、土地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憲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屬于第一層次;而民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則屬于憲法以下的第二層次的基本法。土地法屬于經濟法的一個分支,屬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第三層次的部門法。在經濟法沒有形成以前,也沒有土地法學的概念。土地法與其他部門經濟法相比;則又有其個性本身的特點。

二、土地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一)土地法與憲法(二)土地法與民法(三)土地法與行政法(四)土地法與刑法(五)土地法與訴訟法2023/2/4思考題1.土地法概念和法律特征。2.土地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3.土地法的淵源。4.土地法與其他法律的聯系與區別。5.土地法學的概念及研究對象。6.土地法學研究的主要內容。返回2023/2/4第二章土地立法概況2023/2/4第二章土地立法概況[學習提要]通過本章學習,主要了解土地立法的一般社會意義和我國土地立法的目的,了解我國土地立法的基本情況,重點掌握土地立法權限、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現行《土地管理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內容.2023/2/4第一節土地立法概述1第二節土地立法權限2第三節土地立法程序3第四節中國的土地立法概況42023/2/4第一節土地立法概述一、土地立法的一般社會意義二、土地立法的目的

(一)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

(二)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三)切實保護耕地。(四)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23/2/4三、土地立法的概念和特征土地立法的概念土地立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通過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各項土地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國家活動。立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狹義的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專門活動。廣義立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各種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規范文件的活動。2023/2/4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體現全國人民的意志。動員多方面力量,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堅持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揚民主,正確處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

土地立法的特征2023/2/4四、土地立法的指導思想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立法指導思想促進改革開放的立法指導思想土地資源管理與資產管理并重的立法指導思想建立和規范土地市場的立法指導思想2023/2/4五、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則1.保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2.保護合法土地財產權益的原則3.保護耕地原則4.合理利用土地原則5.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則6.實現經濟、社會、生態環境三效益相統一得原則7.正確處理好國家與土地利用或使用者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的原則8.土地統一管理原則2023/2/4第二節土地立法權限一、立法權限的概念所謂立法權是指國家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省級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2023/2/4(一)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權限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限制定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就是說制定除刑法、民法、國家機構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權進行部分的修改和補充;有權解釋憲法和法律;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有關的決定、命令等。二、我國立法權限2023/2/43.地方權力機關的立法權限①省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②省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前兩者有權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但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經省級人大批推后生效;后者有權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按規定的程序經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2023/2/4(二)國家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1.國務院的立法權限:國務院在立法方面享有的權限主要是制定行政法規。一是憲法規定享有的行政法規制定權。二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國務院的制定行政法規權。2.國務院各部門的立法權限:國務院各部、委有權制定部門規章。3.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權限:地方政府的立法權限是制定規章,而且享有立法權的機關只有省一級政府、省一級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市政府以及較大的市的市政府。除此以外的地方政府沒有規章制定權。2023/2/4第三節土地立法程序一、土地立法程序的概念及其意義

立法程序是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活動。立法程序可使立法活動規范化、科學化,立法程序有助提高土地立法質量。立法的過程,就是程序性的決策過程。立法程序是法律產生具有強制性的普遍約束力的必經步驟。2023/2/4

二、土地法律的立法程序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法律的程序。(一)法律草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審議(三)法律的通過(四)法律的公布與實施三、土地行政法規的立法程序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程序。(一)行政法規草案的提出(二)行政法規草案的審議(三)行政法規草案的通過(四)行政法規的公布與實施2023/2/4第四節中國的土地立法概況一、新中國成立前的土地立法狀況(一)奴隸社會的土地立法(二)封建社會的土地立法狀況封建社會的土地立法是確認和維護封建地主的土地私有制。其標志之一是公元前594年,魯國宣布實行“初稅畝”,即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數目納稅。這就從法律上承認私田的合法性。(三)民國時期的土地立法(四)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土地立法2023/2/4二、新中國成立后的土地立法概況(一)土地立法的初期階段(1949—1966年)這一時期的土地法規主要有:《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等。(二)土地立法遭到破壞階段(1966—1978年)(三)土地立法的發展和完善階段(1978-1990年,1990-至今)我國于1982年2月13日和同年5月4日分別發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這兩個條例對村鎮建房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具體問題和違法處罰做出了規定。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深化,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初步形成了土地管理法規體系的框架,其主要的標志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頒布。該法于1986年6月25日頒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1988年12月29日根據憲法第10條第4款修正案進行了修正。1998年對土地管理法再次進行了大規模地修訂,這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化又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2023/2/4三、現行《土地管理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內容指導思想

1.從以保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為主轉變為以保護耕地為主。2.建設用地的利用方式從粗放利用轉變為集約利用。3.土地管理方式由“限額審批”轉變為“用途管制”。4.從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為主轉為以上級對下級監督和社會監督為主。

2023/2/4現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內容第一章總則,共7條。對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土地管理應遵循的原則和基本制度,做出了綱領性的規定。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共9條。對全民所有、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界定。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現劃,共14條。國家建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制度和土地統計制度,并根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和土地統計資料,評定土地等級和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和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23/2/4現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內容第四章耕地保護,共12條。國家對耕地實行保護制度,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耕地實行特殊的法律保護措施,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2023/2/4現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內容第五章建設用地,共23條。除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國家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2023/2/4現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內容第六章監督檢查,共7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進行管理,并對用地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加大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規定各級地政部門同時是土地執法監督部門,賦予地政部門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必要手段和執法保障措施。賦予國務院地政部門直接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的權力。第七章法律責任,共12條。規定了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以及對這些違法行為的處理,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和土地管理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分別做出了給予行政處罰或刑事處分的規定。第八章附則,共2條。外商投資企業用地,適用本法。2023/2/4思考題1.我國土地立法的目的。2.我國土地立法的概念和立法權限。3.我國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4.現行《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內容。2023/2/4第三章土地法律關系2023/2/4第三章土地法律關系學習提要和目標: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掌握土地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明確我國土地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及土地法律關系保護的基本要求。2023/2/4第一節土地法律關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法律關系的概念土地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具體的、由土地法律規范調整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土地法律關系是一定的土地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2023/2/4二、土地法律關系的特征具有一般法律關系的共同特點:(1)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2)法律關系是一種意志關系。(3)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的社會關系。(4)某種法律關系的存在必須以相應的現行法律為其前提。

2023/2/4具有自身獨有的特征

(一)國家對土地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終止實行嚴格控制(二)土地法律關系具有相對穩定性(三)土地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屬于要式法律行為2023/2/4第二節土地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構成要素主體Text2客體內容2023/2/4一、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土地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土地法律關系直接參與者,通過某種法律事實,取得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的人。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國家、國務院、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農民集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專業戶和其他公民個人。

2023/2/4二、土地法律關系的內容土地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土地法律關系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三、土地法律關系的客體土地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土地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指向和目標。關于客體的范圍,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是物,另一種認為包括物、行為和精神財富。2023/2/4第三節土地法律關系的分類一、依據土地法律關系的性質和內容劃分(一)土地所有權法律關系(二)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三)土地利用與保護法律關系(四)土地征用、征收法律關系(五)土地管理法律關系(六)土地稅收法律關系

2023/2/4二、按土地法律關系的主體所處地位不同劃分(一)權利義務基本對等的土地法律關系(二)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法律關系2023/2/4第四節土地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一、土地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概念

(一)土地法律關系的產生: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特定土地關系主體之間形成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二)土地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土地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發生變化。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客體變更。(三)土地法律關系的消滅:即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土地法律關系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終止。2023/2/4二、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引起土地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一般分為兩類,即行為和事件。土地法律行為是指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土地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活動而產生的法律事實。按其來源和性質可分為行政行為、當事人行為與司法行為。土地法律事件是指不依土地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土地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它包括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

2023/2/4第五節土地法律關系的保護一、土地法律關系保護的要求與特點

土地法律關系保護的基本要求是嚴格監督土地法律關系主體正確行使權利和全面認真地履行義務。土地法律關系的保護是積極的行為,不論是否發生爭議,只要土地法律關系一經形成,自始自終都存在法律保護問題,由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2023/2/4二、土地法律關系保護的機構

(一)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二)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三)司法機關三、土地法律關系保護的方法

我國主要采用行政、經濟、司法等制裁方法,相互配合,綜合運用。2023/2/4思考題什么是土地法律關系?它有哪些特征?土地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有哪些?土地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是什么?土地法律關系保護的機構有哪些?2023/2/4第四章

土地產權法律制度2023/2/4第四章土地產權法律制度學習提要和目標:要求通過學習深刻理解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的內涵與特征及行使的法律要求;掌握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方法和程序。2023/2/4第一節土地產權概念和構成一、產權的概念產權即財產權利或財產權。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89條規定,財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稉7ā返?2條規定: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所謂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羅馬法、普通法以及現行的法律和經濟研究基本認同的產權定義是:產權不僅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且著重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其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產權安排確定了每個人相對應于物時的行為規范,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與其他人之間的這種關系,或承擔不遵守這種關系的成本。按照我國的民法理論解釋,財產權是指一切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及股權等。2023/2/4二、土地產權的概念

(1)認為土地產權就是土地所有權。(2)認為所有權與產權是兩個并列的概念。(3)認為所有權是產權的核心。

土地產權是指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所派生出的一個權利束。2023/2/4第二節土地所有權一、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人依法對自己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2023/2/4特征:1.按現行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主體的特定性,客體的不可移動性;(2)交易的限制性;(3)權屬的穩定性;(4)權能的分離性2.與其他財產權比,有以下特征:

(1)土地所有權是物權;

(2)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權利;

(3)土地所有權具有壟斷性2023/2/4二、土地所有權的種類

(一)國家土地所有權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特征:國家土地所有權主體具有唯一性和統一性。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在范圍上具有廣泛性的特征。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第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但法律規定原屬集體所有的除外,這里所講的市區指城市的建成區。第二,城市郊區和農村中曾由國家依法征用、征收為國有的土地。第三,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水域、沙漠、冰川、島嶼及其他土地。2023/2/4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內容上體現了“統一指導,分級管理”的思想。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通過法律規定將其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固定給使用者,而國家僅保留最后的處分權。2023/2/4(二)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征(1)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多樣性特征。(2)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在范圍上具有廣泛性。下列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第一,農村和城市郊區中的土地,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第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以及其他土地。(3)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內容上具有直接行使和間接行使的特征。2023/2/4三、土地所有權的取得

(一)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1)沒收,指將地主、官僚資本和敵偽土地收歸國家所有。(2)征收,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例無償地將土地收歸國家所有的一種法律措施。(3)征用,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有償地將原為私人所有的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移為國家所有。2023/2/4(4)承繼,即新中國對舊中國國家所有土地的承繼。國家承繼的土地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辦公用地,也包括國家資本主義企業用地、大型交通設施用地等。(5)依據憲法的規定直接取得,這主要指依照我國1982年《憲法》,將城市中新中國成立初保留下來的私有土地規定為國家所有。但對于城市區域內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則依法予以保留其所有權。2023/2/4(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產生(1)生產資料公有化,指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農民將私有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轉為合作社集體所有。(2)調整,指農村實行人民公社化時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農村集體的土地進行調劑,調整而產生的土地所有權。(3)交易,指農民集體之間或農民集體與國家之間依照法律規定相互以土地所有權交換而產生的土地所有權。2023/2/4(三)國家土地所有權與

集體土地所有權特征比較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相對性權能可分離性移轉中的單向流出性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完全性與絕對性權能可分離性移轉中的單向流入性2023/2/4土地所有權的行使:是指國家和農民集體依照法律規定實現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的行為。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授權行使國有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要遵循基本的法律要求行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限制1.禁止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2.禁止濫用土地。四、土地所有權的行使2023/2/4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要求頒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行使法律上對土地的占有權;利用集體土地修建農用設施進行農業生產;可將土地交給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作為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使用,或通過承包經營合同發包給農民使用;可依法使用土地興建鄉鎮企業,或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或外資企業聯營;有權依法收回集體土地的使用權。2023/2/4四、土地所有權的保護1.國有土地所有權保護方法的特殊性,國有土地作為國有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受憲法及其它法律的特殊保護。2.集體土地所有權保護?!稇椃ā?、《民法通則》做了原則性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章、《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在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尊重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強行改變其所有權性質,第二,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時,必須依法。國家征收、征用農民集體的土地,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禁止在耕地上挖土、挖砂、采石、采礦等。返回2023/2/4第三節土地使用權一、土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土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2023/2/4具有如下特性:土地使用權是財產權土地使用權主體的雙重性土地使用權的客體是土地使用者所使用的土地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一項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法定處分權,集中表現為對土地的經營和利用土地使用權的法定性土地使用權的相對穩定性2023/2/4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分離和限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包括設定取得和變更取得;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土地使用權入股、審批、審批加合同、承包;土地使用權的分離是權利人行使土地處分權,經營土地實現利益的一種方式。土地使用權的限制:受土地所有權的限制土地用途上的限制土地使用年限上的限制2023/2/4三、土地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含義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指兩個以上的土地使用者共同享有同一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共有是兩個以上獨立民事主體對同一土地的共同享有共有所反映的法律關系是雙重法律關系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的一項民事權利2023/2/4共有種類按份共有: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份額、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利益和承擔其義務的共有。共同共有:指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土地使用權指向的土地不按份額享有使用權利??煞譃榭煞指罟餐灿泻筒豢煞指罟餐灿?。轉讓共有房地產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共有人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和轉讓時,其他共有人一般應允許并有優先購買權;轉讓的份額,應進行變更權利注冊登記。2023/2/4四、土地使用權的種類(一)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家建設用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國有農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三)集體農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返回2023/2/4第四節土地他項權土地他項權的概念和特征土地他項權是指在已經確定了他人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保留其他利用土地方面的權利。我國的土地他項權有如下特點:1、土地他項權是建立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2、土地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外的,與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之間有著某種法律關系的民事主體。其關系產生可以是法定的,也可由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設定。2023/2/43、土地他項權不受一物一權主義的限制。4、土地他項權依附于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又是對該所有權、使用權的一種限制。這種限制,表現為他項權利人對土地的某種利用權利,或他項權利人要求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在利用該土地時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5、土地他項權是長期存續的權利,通常需要由特定機關進行登記。2023/2/4土地他項權利的種類1、依權利標的的位置劃分,可分為空中他項權利、地面他項權利和地下他項權利。2、按權利性質分,可分為用益性他項權和擔保性他項權。用益性他項權是指按照特定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地上權、地役權、租賃權、耕作權。擔保性他項權是指為保證債務履行而在他人土地上設立的物權擔保。如抵押權。這里所說的“他人土地”,即指他人擁有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地塊。2023/2/43、按權利設立方式分,可分為法定土地他項權和約定土地他項權。法定土地他項權是指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設立的權利。如,電力法設立的電力設施維持權,電信法設立的電信設施維持權。約定土地他項權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權人同他項權利人以協議方式設立的土地他項權。4、按權利內容分,可分為積極他項權利和消極他項權利。積極他項權利指他項權利人于他人土地上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如通行權、引水權等。消極他項權利,指請求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為一定土地利用行為,以保障該土地上的工作物維持人或者鄰地人合法利益的權利。如空中權人禁止妨害工作物安全的權利,鄰地人的禁止妨礙采光權、禁止妨礙觀望權。2023/2/4一、土地抵押權涵義: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土地使用權人把土地使用權作為擔保財產以保證自己或第三人債務履行的行為。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權抵押不移轉抵押標的物;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不可分割抵押;土地使用權抵押以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并持合同到有權的登記機關登記而成立;土地使用權人可就同一土地使用權設定一個或數個抵押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一經成立,即具有不可分性;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在債務未履行時,抵押權人可以申請處分所抵押的土地,并就處分所得優先受償;土地抵押權的實現只能當債權人在其所擔保的債務到期未能履行時才能行使。2023/2/4土地使用權抵押法律關系抵押主體: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以土地使用權擔保債務償還的是抵押人,相應的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抵押客體:抵押客體是土地使用權抵押內容:即土地使用權抵押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2023/2/4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終止有下列情況之一出現,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即終止其效力:主債權消滅土地滅失,附在其上的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隨之消滅。如果土地滅失獲有賠償金,則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抵押權的實現。即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而未獲得清償時,按照法定程序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受償。2023/2/4二、土地使用權租賃涵義:土地使用權租賃也稱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由對方為此支付租金的行為。2023/2/4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民事法律行為,遵循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民法原則;土地使用權出租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出租的土地必須是法律允許的地塊;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仍需繼續履行出讓合同規定的義務;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將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連同土地使用權一并出租。2023/2/4土地使用權出租法律關系主體:即出租人、承租人??腕w:指土地使用權出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內容:指出租雙方當事人在出租法律活動中所分別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2023/2/4三、土地相鄰權涵義:土地相鄰權是指相互毗鄰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為滿足其生產、生活需要而使用他方土地的權利。返回2023/2/4土地相鄰權的類型:相鄰臨時占用權相鄰通行權相鄰截水用水權相鄰排水權相鄰安全權相鄰采光通風權2023/2/4土地使用權相鄰關系法律保護的內容《民法通則》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023/2/41、相鄰便利提供:包括相鄰通知、相鄰排水和相鄰管線的安設2、鄰地利用:是土地使用權人在其具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建筑、種植或對建筑物的修繕而占用鄰人土地的行為。3、相鄰妨害禁止竹木根枝越界侵害的防止相鄰安全通風、采光、眺望等相鄰空間距離有害氣體、噪音侵入2023/2/4第五節土地權屬爭議及其解決土地權屬確定概述確定土地權屬,簡稱土地確權。 狹義:僅指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歸屬,即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歸誰所有。廣義:是指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主體、客體和內容。2023/2/4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必須依法確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一旦確定,即意味著土地權利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的確定。土地權屬確定后,其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該權利的依法行使。從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的關系來看:從廣義上理解:土地確權是地籍管理的主要內容,土地的登記申請、地籍調查、審核批準、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實際上是整個確定土地權屬的過程;狹義:僅指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來源合法性的審查和對土地權屬性質的確定。2023/2/4確定土地權屬的法律依據體現我國地權及地權制度的法律內容散見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種土地法規及相關法律中?;痉ǎ骸稇椃ā?、《民法通則》等;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土地法規:《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外合資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鐵路留用土地辦法》等;相關法律中的主要法律:《城市規劃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水法》、《文物保護法》等2023/2/4確定土地權屬的一般原則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原則國有土地與集體所有土地的劃分原則集體所有土地之間的劃分原則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集體之間使用土地的權屬問題分階段處理的原則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可變更的原則2023/2/4土地所有權的確定關于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劃分關于如何確定土地是否曾經為集體所有關于如何考察曾經被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其后的所有權性質有沒有發生變化關于集體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劃分2023/2/4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確定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性情況關于鐵路、公路、水利、電力、軍隊等使用國有土地的情況關于企業改制和破產使用國有土地的情況關于宗教活動用地使用國有土地的情況關于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關于駐機關、企事業單位內的行政管理和服務性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情況關于法人合并使用國有土地的情況2023/2/4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確定關于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建設用地使用權關于確定鄉村企事業建設用地使用權2023/2/4土地權屬爭議的概念和特點土地權屬爭議的概念: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因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歸屬而發生的爭議。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特點

爭議主體的多樣性 爭議對象的特定性爭議產生原因的復雜性 爭議解決方法的特殊性

2023/2/4土地權屬爭議產生的原因歷史遺留問題引起的糾紛土地制度改革引起的糾紛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嚴引起的土地糾紛其他土地違法行為引起的土地糾紛2023/2/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原則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的原則現有利益保護的原則訴訟解決以行政處理為前置的原則2023/2/4訴訟解決以行政處理為前置的原則土地權屬爭議的解決,應先采用行政處理的方式,只有對行政處理不服,當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2023/2/4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程序土地權屬爭議的申請:即土地權屬爭議申請人要求土地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行為,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土地權屬爭議的受理:即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依照爭議管轄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決定受按審理的行為。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指承辦人員對爭議事實進行查證的行為。目的是弄清案件事實。2023/2/4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解: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指土地管理部門對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2023/2/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的證據包括: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或者出讓土地的文件;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證人證言其他證據2023/2/4思考題簡述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征。簡述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的概念和特征。簡述土地權屬爭議的概念、特征及處理程序。2023/2/4土地法學第四章補充土地承包經營法律制度2023/2/4土地法學土地承包經營法律制度學習提要:土地承包經營是我國農用地使用權的基本表現形式。我國現行《憲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法律法規都對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作了明確的規定。通過本章學習,要求了解土地承包經營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及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重點掌握土地承包經營主體資格及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內容。

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概述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與管理思考題2023/2/4土地法學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概述一、土地承包經營的概念和特點土地承包經營,是指農戶、其他經濟組織或公民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的土地承包一定期限,進行農業生產經營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的基本制度。土地承包經營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它發揮了“統”、“分”結合的體制優勢,極大地解放了生產力;第二,它符合農業生產的特點;第三,它具有廣泛的適應性;第四,它既堅持土地等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制,又滿足了農戶千差萬別的利益需求。2023/2/4土地法學二、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一)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包括發包主體和承包主體。承包主體是指有權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農戶、單位和個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14、15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但“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必須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二)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客體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承包方承包經營的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2023/2/4土地法學(三)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內容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和依約定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

1.發包方的權利。①發包權。②監督管理權。③收益權。2023/2/4土地法學2.發包方的義務①維護承包方的經營自主權;②向承包方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③為承包方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和生產秩序,水利、排灌渠、道路,開展防災抗險、保證安全生產等工作。2023/2/4土地法學3.承包方的權利①承包決策權。②收益權。③產品處分權。

④轉包、轉讓權。所謂轉包權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征得發包方書面同意,將所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進行生產經營。承包方與發包方原本簽訂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所謂轉讓權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征得發包方書面同意,將承包合同讓渡給第三方,由第三方向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并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2023/2/4土地法學⑤其他權利。所謂優先承包權指同等條件下,承包人所具有的優先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優先承包權應由兩種承包主體享有:第一,本組織成員的優先承包權。第二,承包期滿,承包人在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經營土地有優先承包權。所謂繼承權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繼承人依法享有繼續承包的權利。4.承包方的義務。

①依法自主經營,照章納稅,完成國家任務;②按時兌現合同規定的承包金或提留,完成義務工和積累工;③遵守本組織章程和社員大會決議;④愛護集體財產,自覺維護本組織的合法權益。BACK2023/2/4土地法學第二節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一、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指土地的發包者和承包者之間為承包經營土地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特殊的民事合同,與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既有共同之處,也有區別之點。其共同性表現在:①合同是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③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達成的協議。2023/2/4土地法學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作為一種新型的合同,它的特殊性表現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內部成員所訂立的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是為確立和保障土地經營權而達成的協議。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簽訂的合同,不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規定,還必須服從本組織內部的各項規章和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是一種權利與義務不完全對等的雙務合同。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則不同,發包方除把土地經營權交給承包方外,還要提供一定的生產服務或信息服務,承包方則完成合同所規定的各項義務,接受發包方的監督;2023/2/4土地法學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一)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訂立的程序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對合同內容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簽署書面協議的過程。分為以下幾個階段:1.準備階段。2.招標。3.投標。

4.開標和決標。2023/2/4土地法學(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訂立的原則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訂立的原則,是指承包方和發包方在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時應遵循的準則。1.主體合法原則。2.內容合法原則。

3.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4.書面形式原則。2023/2/4土地法學(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內容合同條款主要有:

1.承包項目。

2.承包指標。3.承包期限。4.權利和義務。5.違約責任。6.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2023/2/4土地法學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概念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變更,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對原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條款作必要的修改、增刪的法律行為。依法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解除,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提前終止土地承包經營關系的行為。解除消滅了原合同的效力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2023/2/4土地法學(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形式

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變更的形式可以概括為:1.內容的變更。

2.客體的變更。3.主體的變更。4.轉讓或轉包。(三)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解除的原因1.雙方協商自愿解除。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承包經營合同標的喪失。3.國家依法征用了承包經營土地。4.承包方主體資格消滅。2023/2/4土地法學(四)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法律責任

1.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2.凡因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時,應按照法律規定,解決承包戶因此所造成損失的補償和安置問題。

3.因承包方喪失承包能力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時,承包人應退回自己所使用的土地。承包方有權要求發包方對土地的投資進行合理補償。

4.發包方收回土地,承包人有權依法要求收回或變賣屬于自己所有的地上附著物、定植物。2023/2/4土地法學四、關于無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問題無效土地承包經營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2.采取欺詐、脅迫或利用職權強行所訂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3.未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轉包或分包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4.損害集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

5.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員大會決議的土地承包經營合同。BACK2023/2/4土地法學第三節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與管理一、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一)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的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期限是土地承包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合同權利義務明確的重要依據。承包期限確定得合理,有利于鼓勵承包方對承包的土地、山林、荒灘等自然資源投資、投工、投肥,保護農業資源,保護自然環境。

(二)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的確定耕地的承包期30年,草地的承包期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期還可延長。

二、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規范和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2023/2/4土地法學二、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保護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每一個集體成員都有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2023/2/4土地法學(二)保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則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的原則承包方可以放棄承包土地家庭承包的繼承2023/2/4土地法學(三)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使用承包地的權利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收益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權發包方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人都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權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如:承包方可依照有關規定,拒絕針對承包地收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的費用。2023/2/4土地法學三、規范和引導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權的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堅持正確的原則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讓方必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優先土地承包權流轉要履行必要的手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合同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建立登記制度2023/2/4土地法學其他方式的承包及其管理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區別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簽訂承包方: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應當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承包合同形式:書面合同與口頭合同承包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四荒”承包的治理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他方式承包的繼承2023/2/4土地法學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的承包的區別承包方不同承包的對象和功能不同家庭承包的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地具有強烈的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是承包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其他方式承包的對象,主要是不適宜實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茶園、桑園、養殖水面以及其他小規模零星土地,承包土地不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承包土地的具體方法和原則不同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方式不同權利的保護方式不同家庭承包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其他方式承包按照債權方式予以保護2023/2/4土地法學“四荒”承包治理國務院分別于1996年和1999年專門分布文件,對“四荒”承包治理加以規范與引導?!八幕摹钡姆秶褐富纳?、荒溝、荒丘、荒灘,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四荒”必須是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未利用土地?!八幕摹背邪木唧w方法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的方式承包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然后在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四荒”承包合同的一般條款“四荒”承包應當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自留地、責任山是否屬于“四荒”?2023/2/4土地法學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流轉前提的區別 其他方式的承包,必須經過依法登記取得證書后,才能流轉。流轉限制的區別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必須先取得發包方的同意,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自主決定是否轉讓及轉讓的受讓人流轉方式的區別其他方式的承包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BACK2023/2/4土地法學思考題1.土地承包經營的概念及特征。2.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哪些權利與義務?3.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概念、特點及主要內容。4.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應如何確定?5.簡述其他方式承包與家庭承包的區別。6.簡述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2008-01-08土地法學第五章土地使用權

出讓2008-01-08土地法學第五章土地使用權出讓[學習提要]: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我國為了保護和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土地資產的新制度。通過本章學習,了解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意義、特征、原則、方式和程序;掌握法律有關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如何辦理出讓手續。了解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特征及條件。第一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概述第二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和方式第三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第四節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規定第五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出讓2008-01-08土地法學第一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概述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概念及特征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權只能由國家行使。在執行過程中,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門在國務院授權范圍內行使。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本原則2008-01-08土地法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出讓主體的壟斷性。

2.受讓主體的廣泛性。

3.計劃性。

4.期限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有年限限制。

(1)居民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均為50年;

(3)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有償性。返回2008-01-08土地法學第二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程序和方式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限和程序(一)擬定方案和預報(二)正式報批(三)組織實施和發證(四)備案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條件(一)必須符合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二)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及土地供應政策。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一)協議方式(二)招標方式(三)拍賣方式

2008-01-08土地法學(一)擬定方案和預報

預報內容:根據擬采取的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報表》所列內容逐項填報。預報表的主要內容有:①擬受單位;②建設項目名稱;③擬用地面積(公頃);④是否列入年度用地計劃;⑤擬出讓方式;⑥該地塊規劃用途;⑦擬用土地來源;⑧預報單位(地政部門)意見及蓋章等。2008-01-08土地法學(二)正式報批出讓土地使用權須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根據《出讓權限通知》規定,政府對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應與行政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準權限相同,其中,屬于國務院批準的,與《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審批權限相同。根據《規定》第6條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正式報批,按下列程序辦理:(1)市、縣地政部門根據出讓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出讓地塊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土地使用條件、《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2)按照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經上級地政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報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送下列附件:(1)《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表》;(2)出讓地塊的地理位置圖和規劃設計;(3)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或有關協議;(4)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5)土地使用條件;(6)《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草案)》;(7)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文件或意見;(8)地政部門的審查意見。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用協議方式和用于吸收外商投資進行成片土地綜合開發經營的,還需附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批準證書副本。2008-01-08土地法學(三)組織實施和發證土地使用權出讓經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地政部門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正式簽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只有向地政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土地使用者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才受到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受讓方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其他有關費用之后才能按照規定到地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2008-01-08土地法學(一)協議方式

協議方式指政府或政府委托地政部門作為出讓方與選定的受讓方協商用地價款和條件,達成協義,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方式。協議方式的基本特點是在受讓方沒有第三者參與競爭的條件下,通過雙方協商,達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它一般適用于市政工程、公益農業、非盈利單位(如機關、部隊、科教等)用地,還包括政府扶持、優惠的項目用地。

2008-01-08土地法學一般程序1.申請。用地者持用地申請報告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資信證明等文件,向出讓方提出申請。2.協商。出讓方審查同意申請,在一定時間內通知申請者前來協商用地價款和條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

3.報批。

(1)用地申請報告;(2)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用地者的資信證明;(4)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5)出讓地塊范圍紅線地形圖;(6)土地開發建設平面布置圖;(7)地塊區位地理位置圖;(8)地塊的國有權屬證明文件,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或有關協議;(9)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的文件或意見;(10)出讓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4.登記。經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出讓方與受讓方正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受讓方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出讓金,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2008-01-08土地法學招標方式指在指定的期限內,由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以書面投標形式,競投某宗土地的使用權,由招標單位組成土地招標小組擇優確定中標者。招標方式的基本特點——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體現了土地使用權商品性競爭的原則;二是從發布通告起,投標全過程(開標、標底和標價)都是密秘的,投標人之間不知道競爭對手的標底。招標人對標底嚴格保密;三是投標人一般只有一次投標機會,一但發出標書,就不能隨意變更;四是中標者不一定是投標標價的最高者,招標人經過全面、綜合評價各方面條件后,確定中標者。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定向(邀請)招標兩種形式。2008-01-08土地法學招標出讓的一般程序1.準備工作。招標方編制《投標須知》、《土地使用規劃》、《土地使用權投標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標證明通知書》等文件,制作標箱等工具,對投標者進行初步資格審查,并為此發出《招標邀請書》或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公告》。

2.投標。參加投標者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領取招標文件,在投標規定的期限內將密封的投標書投入指定標箱或送達指定地點,向招標方交付投標保證金。

3.開標、驗標、評標和決標。招標方會同有關部門及聘請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評標小組,在公證機關現場監證下,當眾開標、驗標、評標和決標,宣布不符合投標規定的標書無效。

4.簽約、登記。

2008-01-08土地法學拍賣方式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在指定時間、地點、向符合規定條件的用地需要者公開叫價競投,并以競投的最高報價向該出價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其主要特點是:拍賣出讓公開競爭報價,以價高者取得出讓權,應買人有多次報價機會。拍賣方式一般適用于商業用地、娛樂用地。2008-01-08土地法學拍賣出讓的一般程序1.公告。出讓方印制好土地使用權拍賣須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樣式等文件,在拍賣前不少于30天的時間內將土地使用權拍賣的有關事宜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告。

2.領取入場證。競買者在公開拍賣前幾日,持有效證件、資信證明、授權委托書或其他法定文件到指定地點報名登記并交付保證金,領取有關文件,取得入場證。

3.拍賣。出讓方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依下列順序組織拍賣活動:(1)簡介拍賣土地使用權地塊的面積、位置、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拍賣規則和其他有關事宜;(2)拍賣叫價起點;(3)競投者按規定方式競相應價;(4)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宣布最后報價數額而沒有競投者再應價時,舉膽敲下,最后應價者為競得人,取得該幅土地使用權,公證人員現場予以公證。

4.簽約、登記。返回2008-01-08土地法學第三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內容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變更、終止2008-01-08土地法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國家以土地所有權人的身份(出讓人)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之間,就土地使用權出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法律特征:

1.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

2.出讓合同標的特殊性。

3.出讓合同的平等、自愿、有償性。2008-01-08土地法學其主要條款如下(1)雙方當事人名稱、地址;(2)出讓土地位置、宗地號、面積、界址及用途;(3)出讓年限和起止時間;(4)土地使用條件;(5)出讓金數額、付款方式及時間;(6)取得土地使用權時間;(7)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條件;(8)違約責任;(9)爭議的解決和適用的法律;(10)合同生效的條件;(11)合同終止的條件;(12)合同簽訂人身份、簽訂時間、地點;(13)合同的解釋和定義條款;(14)合同擔保方式;(15)土地使用規則;(16)雙方認為應規定的其它條款。2008-01-08土地法學(一)出讓方的權利和義務1.出讓方的主要權利。出讓方的主要權利表現為:(1)解除合同權。受讓方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未按約定支付出讓價款,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2)請求違約賠償權。受讓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出讓方有權要求受讓方支付違約賠償金;(3)監督檢查權。(4)請求行政處分權。受讓方不按合同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出讓方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征收土地閑置費、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5)收回土地使用權。(6)提請仲裁或起訴權。對合同的爭議享有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2.出讓方的主要義務。出讓方的主要義務表現為:(1)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2)向受讓方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3)保證受讓方取得應得權利。出讓方應保證受讓方依照合同所取得的權利不受他人干涉;(4)執行裁決。2008-01-08土地法學(二)受讓方的權利和義務1.受讓方的主要權利。受讓方的主要權利表現為:(1)解除合同權。(2)請求違約賠償。出讓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受讓方有權要求出讓方支付違約賠償金;(3)享有占有、使用權;(4)享有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權。(5)提請仲裁或起訴權。

2.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受讓方的主要義務表現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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