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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檢疫的歷史和發展本章提要:動植物檢疫的發展歷史,我國主要貿易國的動植物檢疫現狀,我國動植物檢疫的歷史和發展,以及世界動植物檢疫的發展趨勢。

一句話,動植物檢疫的歷史,實質上也是檢疫的立法史。動植物檢疫的發展,則是檢疫立法的發展和完善。第一節動植物檢疫的歷史從19世紀70年代~20世紀初,世界上發生了一系列重大動植物疫情,給農、林、牧業帶來了巨大災害。例如,原發生于美國的葡萄根瘤蚜,1858年隨葡萄枝條傳入歐洲,1860年傳入法國。25年間,其為害使法國1/3即200萬hm2的葡萄園損毀,對法國的釀酒業造成了沉重打擊。為控制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世界上很多國家相繼制定和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禁止從他國輸入有關的植物及其產品,以避免危險性有害生物隨著植物及其產品傳入自己的國家。這就是檢疫法規的起源或由來。例如:1872年,法國率先頒布了禁止從國外輸入葡萄枝條的法令。1907年,英國頒布了《危險性病蟲法案》,1967年,發布了《植物保健法》。1899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頒布了歷史上第一個綜合性植物檢疫法規《加利福尼亞州園藝檢疫法》,1912年頒布了《植物檢疫法》,1935年又頒布了《動植物檢疫法》。1914年,日本制定了《出口植物檢查證明規程》和《進出口植物檢疫取締法》。1928年,中國也頒布了自己的《農作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方面的國際法規:

世界上第一個植物檢疫方面(以防止植物上的危險性有害生物傳播為目的)的國際法規,是1881年在瑞土伯爾尼簽訂的《葡萄根瘤蚜公約》。此公約于1929年,在羅馬修改為《國際植物保護公約》,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于1951年正式通過了該公約,之后又進行了再次修改。現已有140多個國家加入了該公約。1994年4月15日,世貿組織制訂了《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該協定是世貿組織為確保世界各國所實施的動植物檢疫措施具有合理性,并對國際貿易不構成變相的限制,世貿組織各成員國應遵循的一套規定、原則和規范。第二節我國主要貿易國的動植物檢疫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農、林業生產的發展,交通運輸工具的改進,國際貿易交往日趨頻繁。為了防止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保護農林業生產的安全,世界各國均實施了動植物檢疫措施。由于各國所處的地理位置不同、社會制度不同、以及經濟發展水平上的差異,所執行的動植物檢疫措施和技術水平差別很大?,F將主要國家的動植物檢疫介紹如下。一、美國的動植物檢疫機構及職能美國的植物檢疫體系,大體上包括口岸檢查、境內監測、有害生物防除和宣傳教育。(一)美國的動植物檢疫機構

美國是世界上的農業生產大國,也是主要的農產品出口國,因而十分重視對農業的投入,尤其是對農業的保護。動植物檢疫是美國保護農業生產的重要手段。

美國健全了動植物檢疫的法律制度、組織機構、管理體制和檢查職權制度。

美國的動植物檢疫工作,由美國聯邦政府農業部負責,具體工作由下屬的動植物檢疫局(APHIS)負責。動植物檢疫局有9個部門,其中的重要部門是植物保護和檢疫處(PPQ)與獸醫處。這兩個部門統一負責管理全國的進出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和國內的動植物病蟲害的控制與防除。(只有1套班子)

美國農業部,根據口岸的分布、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口情況和檢疫任務的大小,在全國設立4個區域辦公室,東北部地區在紐約州,東南部地區在佛羅里達州,中部地區在路易斯安那州、得克薩斯州,西部地區在亞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亞州、夏威夷州和華盛頓州,共設立15個入境植物檢疫站,分片負責執行轄區內各州的檢疫檢驗任務。這些在國際海、陸、空口岸設置的動植物檢疫機構,直屬美國動植物檢疫局領導。另外,農業部在馬里蘭州設置一個設備現代化的大型“國家植物種隔離檢疫中心”(NPGQC),其中的植物種質檢驗站包括5個主要部分:植物種質進口清除、植物種質出口檢驗發證、種子檢測設施、檢疫隔離設施、過境檢疫項目。

美國各州政府都設有農業部,州與州之間也實行檢疫,但重點是對有檢疫對象的州進行檢疫。

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的防除,由聯邦、州政府農業部聯合進行,但只有各州確定的具有檢疫證書簽發資格的人員,才能從事州與州之間的檢疫。

美國檢疫機構的執法人員都是公務員,檢疫隊伍較穩定,素質也比較高。(二)美國動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能包括:執行美國邊境植物檢疫任務,防止外來農業有害生物的傳入,調查和監測農業有害生物,對外來的農業有害生物,采取緊急檢疫措施,提供相關科技服務,采取科學的檢疫標準,促進農產品出口,保護野生和瀕危動植物,確保基因工程植物和其它農業生物技術產品的安全等?!静恢v】

現在,美國動植物檢疫局的植物保護職能范圍已擴大,不僅關注有害生物的管理,也在農產品國際貿易的舞臺上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為了保障美國每年價值500億美元的農產品出口,美國動植物檢疫局經常與其貿易伙伴進行談判,為有關的動植物出口提供科學依據,以避免出口農產品受到不公正的貿易限制。另外,美國動植物檢疫局的工作也涉及野生動植物管理、動物福利、人類健康和安全、外來有害生物對生態環境影響的評估等方面?!静恢v】

美國植物保護和檢疫處下設植物健康項目組、西部地區組、中部地區組、東部地區組、植物健康科技中心、職業開發中心、獎金管理和分折組、貿易服務聯絡組等。美國植物保護和檢疫處,已與各州聯合進行農業有害生物合作調查,其調查數據輸入國家農業有害生物信息系統,供有關部門和單位使用。在檢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方面,該處重點開展墨西哥棉鈴象、薄浮草、舞毒蛾、墨西哥果蠅、金線蟲等的鏟除工作。該處還組建了一支“快速反應隊伍”,專門處理外來檢疫性有害生物。(三)美國動植物檢疫的主要措施1、對進口水果的限制主要是禁止進口來自柑橘潰瘍病發生區的水果。

如要進口其他水果,進口者必須事先取得農業部檢疫局頒發的進口許可證,對未獲得許可證的水果,按禁止進口的果品處理。(檢疫許可或檢疫審批制度)2、口岸對進境旅客的植物檢疫(對進境旅客的管理)

各機場都設有動植物檢疫機構,負責進境旅客的植物檢疫。

在飛機到達機場前,要求每位旅客填寫一份海關申報單,聲明是否帶了農產品,如水果、植物、蔬菜等。飛機到達后,由檢疫官員用特殊訓練的小狗對運至行李廳的每件行李進行巡查,如果行李中間帶有農產品,小狗則伏在該行李旁不動,檢疫官員隨即向物主索取海關申報單,并在行李上作一記號,囑咐旅客走農業檢查通道通過。在農業檢查通道上,設有專用的X光機進行檢查。如果旅客隱瞞未報,則要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時則追究刑事責任。3、外來害蟲的監測和撲滅

美國動植物檢疫局對外來害蟲的疫情監測體系完整,在進口貨物的海港、航空港、果園、公園和私人庭園等處,設立有長期的誘捕監測點,定期檢查和更換誘捕器。當外來危險性害蟲傳入,并零星發生時,即能及時發現,將其消滅在大發生之前。

其監測的方法:

①性誘監測法。就是將人工合成的性引誘劑放在誘捕器內,掛放在預定的監測地點,定期檢查誘測結果。如對地中海實蠅、桔小實蠅、瓜實蠅等害蟲的疫情監測。

②色彩粘貼誘捕法(色板誘殺、色板誘捕法)。利用害蟲對不同顏色的趨性,制作專門的粘貼裝置誘捕。如對蘋果實蠅、蚜蟲等害蟲的監測。

③食物誘餌誘捕法(食餌誘殺、食餌誘捕法)。利用害蟲對食物或氣味的趨性進行誘捕。如對墨西哥實蠅的監測。4、對外來實蠅類害蟲的防治措施美國為控制地中海實蠅從夏威夷傳到加利福尼亞州,立法規定,對來自夏威夷的私人郵件,未經法院批準不能開拆檢查。如果實蠅類傳入了美國本土,其采取的措施如下:①化學防治。即用倍硫磷直接噴灑受害果樹根部的土壤,殺死土壤內的幼蟲、即將羽化和剛羽化的成蟲;或進行樹冠噴霧或地灌,或在誘餌中加入馬拉硫磷,吸引實蠅取食中毒死亡。②性誘防治,消滅雄蟲。即在性引誘劑中,摻入殺蟲劑觸殺雄蟲,使部分雌蟲不能與雄蟲交配,使實蠅的種群逐年下降。

③昆蟲不育技術。即用γ

射線照射人工飼養的實蠅蛹,使雄性不育,再將不育的雄蠅用飛機釋放到田間,使不育雄蟲和雌蟲交配,逐漸降低其種群密度。

④生物防治。即大規模地培育實蠅的天敵,然后釋放。如利用地中海實蠅繭蜂,防治地中海實蠅,就是一個成功的實例。二、日本的動植物檢疫機構及職能(一)日本的動植物檢疫機構

日本國土的主要部分為山區,僅有14%適合耕種。受農業資源和土地資源的限制,需要大量進口農產品?,F在是世界上最大的農產品進口國。

為了防止因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而傳入有害生物,保護其農、林、牧業生產的安全,日本政府投入了大量資金,撲滅國內已經存在的有害生物,同時,也在海、空港嚴格檢疫,防止有害生物的傳入。日本的檢疫機構健全,已經形成了全國的植疫網絡。農林水產省,統管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國內檢疫工作,具體的檢疫工作,由下設的農蠶園藝植物防疫課管理,在橫濱、名古屋、門司、神戶、那霸,設有4個植物檢疫本所和1個植物檢疫事務所,本所下設14個支所,78個派出所,形成了3級管理的全國植檢網絡。(也是一套班子)

每個本所有職工約百人,支所10人左右,派出所l~4人。全國現共有植檢人員719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占85%。此外,全國有4個植物檢疫隔離苗圃。

由于檢疫機構比較健全穩定,檢疫人員精干,對法規、技術、業務熟練,有職有權,有效地保證了植檢法規的執行和植檢任務的完成。日本還組織有政府承認的民間木材防疫協會,在進口商、檢疫機關、熏蒸公司、木材公司等單位之間,起協調作用。合理安排木材進口時間、地點,了解掌握出口木材的國別、木材品種和數量等,提前向植檢部門報告。對發現病蟲的進口木材,協會還可受進口商的委托,安排選材、編排和消毒處理。(二)日本動植物檢疫機構的職能負責進出口檢疫、有害生物防除、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的警戒調查、指定種苗檢疫等工作。

除這些檢疫任務外,還負責檢疫人員的培訓,檢疫情報的收集和相關的科學研究。(三)日本動植物檢疫的主要措施

1、有關林木檢疫的規定(很嚴格)相關的檢疫法規中規定:①進口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必須事先向檢疫部門提出檢疫申請,批準后才允許進口。(檢疫審批制度)②該國將進境植物分為3類,即禁止進境物、檢疫物和非檢疫物;并明確規定了禁止進口的植物品種,包括特定有害生物發生國的植物、攜帶活病原物和活害蟲的植物、帶土的植物及其包裝容器等。③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而必須進口禁止進境的植物時,必須經農林水產大臣批準,但數量控制很嚴,苗木1次只批準3株。④重點檢疫進口的木材、種子、苗木、繁殖材料。進口木材中,發現1頭活蟲,也要進行熏蒸處理。進口的種子、苗木,都要進行隔離試種。一旦發現攜帶有病菌、病毒,即行銷毀。⑤對國內的苗木生產,實施嚴格的管理制度。全國指定有3.3萬km2的采種基地,國民不得隨意生產和銷售苗木。如要生產、銷售苗木,必須事先向政府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才能取得生產苗木的資格。⑥檢疫機關嚴格執法,任何人都不得干預。2、現代化的檢疫苗圃

該國對引進的所有種苗,都要進行隔離試種。在沒有確定該批苗木是否帶有病蟲之前,絕不允許擴散種植。因此,日本根據全國的不同氣候區,建立了4處國立檢疫苗圃,及一些私營檢疫苗圃。

這些苗圃都在植物檢疫所的領導下,對進口的種苗就近隔離試種。有的進口苗木要試種1~3年,甚至長達5~6年。一旦在試種過程中發現病蟲害,及時進行處理或銷毀。3、木材水上消毒

日本進口的木材全部來自海運。在

71個港口,設有進口木材除害處理設施,共有水上儲木場2.648hm2。如橫濱就有3個水上儲木場,1次可容納木材20萬m3以上。最大的名古屋水上儲木場,容積為66萬m3。

在日本的進口木材中,較粗大的南洋木材約占60%,這類木材在水中浸泡消毒最為方便。

其做法是,南洋材卸船后,先在海水中浸泡7d,然后,按10%一20%抽樣剝皮檢查,必要時也解剖檢查。如果發現病蟲,要在海上繼續浸泡消毒處理40d。復檢合格后,方準上岸。4、木材熏蒸消毒對來自英國、俄羅斯的不適宜在水中浸泡消毒的帶蟲原木,多在陸地上進行熏蒸處理。

即將木材堆成垛,覆蓋雙層塑料布,在常溫條件下用溴甲烷或硫酰氟密閉熏蒸

24h。

若港口不具備陸地熏蒸條件,即在船上熏蒸。

對于進口的特殊工藝材料,則在可控溫度的、既能殺蟲又能滅菌的熏蒸庫內熏蒸。5、進口檢疫(很嚴格、很全面)

日本有關法律要求,進境的植物,必須出示出口國官方的植物檢疫證書。

對于某些種用作物,則需在出口國的種植點進行檢查,并且在指定的口岸進境。(出國檢疫)

凡是禁止進境物,如需要進口時則必須取得批準,并滿足日本農林水產省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方可有條件地進口,但要進行嚴格檢疫。除了禁止進境物外,大多數植物及植物產品,都要在口岸接受檢疫。但某些經過深加工的植物產品,如茶葉、木材等,則不需要檢疫。

在檢疫過程中,如發現進口植物及其產品攜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則將仔細全面檢疫,并對貨物進行消毒、除害處理,或銷毀整批貨物。

日本植物檢疫條例規定,禁止從地中海實蠅、橘小實蠅、瓜實蠅等多種有害生物的疫區,進口植物及其產品。

借助于這項規定,近幾十年來,日本政府成功地延緩或阻止了其他國家農產品的市場準入,保護了本國的傳統產業和種植者的利益。例如禁止進口美國大米、中國水果、大部分國家的牛肉等。

日本對禁止進口物品的解禁,要求十分嚴格。解禁前要經過很長時間的科學試驗,有了試驗結果和結論后,要召開公眾聽證會進行論證,以聽取民間有關人士的意見,最后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續,才能宣布解禁。6、出口檢疫

為防止出口的植物及其產品攜帶有害生物,植物防疫所負責對出口的貨物進行檢疫,以便符合進口國的檢疫要求。

特別是近年來,許多國家要求對植物及其種子進行產地預檢和裝船前檢疫,植物防疫所則協助和配合這項工作。7、產地預檢包括國內產地檢疫、以及派人到國外的產地進行檢疫2種。國內產地檢疫,包括產地植物種類調查、有害生物調查、除害方法、運輸途徑等。對出口國的產地,日本官方將派出檢疫官,檢查出口國官方的檢疫行為、除害處理措施及出口檢疫程序等。例如,日本檢疫官員曾到荷蘭,對要大量進口的切花及鱗球莖進行產地檢疫,以加快進口時的檢疫程序。8、國內植物檢疫為保障農林生產的安全,其主要檢疫范圍,是植物繁殖材料。如植物防疫所負責對種用馬鈴薯、主要的水果品種進行檢疫,以證明其不帶有病毒或其他危險性病害。三、歐洲聯盟的動植物檢疫及機構歐洲聯盟,是世界上最緊密的區域經濟政治集團。1993年,形成統一的大市場后,貿易的自由化,促使動植物檢疫也走向了一體化。

歐盟所有成員國,均奉行共同的農業政策,包括檢疫。這種特殊的環境,產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檢疫管理模式。(一)歐洲聯盟的動植物檢疫機構(有效的管理模式)

在歐盟層面,歐盟建立了統一的檢疫管理機構,但它不從事具體的檢疫,主要職能是監督各國執行歐盟的共同檢疫標準,或者就某一個問題(如禁止從某個國家進口哪種植物產品)進行決策。其中,歐盟理事會(決策機構),負責植物檢疫基本法規的制定,以及重大檢疫問題的決策,歐盟委員會(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其下的植物檢疫專門委員會,參與檢疫措施的制定與實施。重大檢疫決策,先由專門委員會討論評議,取得一致后,組織實施,否則,須提交歐盟理事會做最終決定。植物檢疫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范圍(職能),包括制定實施細則,提出經費預算,協助成員國開展檢疫檢驗,核查疫情的發生及處理情況,與非歐盟國家簽訂檢疫協定,組織農產品進口預檢等。在成員國層面,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植物檢疫法的要求,均設立或指定了一個中央職能部門即國家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植物檢疫事項的協調,并統一管理本國的植物檢疫工作。盡管歐盟各成員國的國家植物檢疫機構名稱不同,但無一例外均隸屬于農業(農漁食品、林業)部,并通過在各地設立的下屬機構,垂直管理全國的植物植疫工作。歐盟各成員國農業部(林業部)國家植物檢疫機構地方植物檢疫機構(二)歐盟動植物檢疫的主要措施農業在歐盟的經濟結構中,占有較大的比重。為保護農業生產安全,以及為農產品貿易服務,歐盟建立了較為健全的植物檢疫體系。

1、完善的政策法規歐盟十分重視檢疫的法制建設,形成了完備的檢疫法規體系。依法檢疫,是歐盟植物檢疫工作的顯著特征。①體系完備

歐盟的檢疫法規體系,由基本法、行政法規和雙(多)邊協議3個層次構成。其核心是植物檢疫法。對外檢疫則主要依據與各國簽訂的雙、多邊協議。

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基本法明確要求歐盟委員會,制定具體的辦法和程序,包括委員會令、決定及建議等110項(如馬鐘薯癌腫病、胞囊線蟲等10多項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控制法令),既有行政法規,又有技術標準,提高了執法的可操作性。②制修及時歐盟的檢疫立法,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常根據檢疫事態的變化,對基本法、行政法規進行不斷的修訂,以保證法規盡可能符合實際需要。

例如,1977年頒布的植物檢疫法,在其后的23年內,進行了多達39次的修改。2000年,又歸納歷次修改內容,制定頒布了新的植物檢疫法。③要求極嚴

歐盟頒布的檢疫法規,是各成員國必須遵守的最低要求。各成員國有權制定嚴于歐盟的法規。

例如為了本國農業生產安全,英國對健康種苗傳帶某些有害生物的允許量,比歐盟低;發現重大檢疫性有害生物后的禁種年限,也長于歐盟的規定。發生馬鈴薯金線蟲和白線蟲的地塊,歐盟分別禁種馬鈴薯5年和10年,英國則要求禁種6年和12年。2、科學的檢疫對策

歐盟的檢疫監督管理機構,使傳統的檢疫管理發生了根本變化,既促使各檢疫部門深入生產企業,同時又促使生產商和經銷商積極應檢。其針對性和靈活性表現如下。①根據歐盟委員會的建議及疫情的發生與分布,歐盟理事會經常對檢疫名錄進行修訂、補充,將一些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時列入名錄進行檢疫,以確保檢疫法規的要求。②歐盟的檢疫名錄,包括:《禁止傳入傳播的有害生物名錄》、《禁止隨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傳入傳播的有害生物名錄》、《禁止進境植物(植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名錄》、《進境前必須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相關物名錄》、《需采取特殊檢疫措施的植物(植物產品)名錄》等六大類,涉及有害生物、植物產品和栽培介質等,多達351種(類)。部分名錄,還附加有實施檢疫的相關說明及要求。例如,有害生物在歐盟有無發生、植物(植物產品)是否源于歐盟、對象物是否關系整個歐盟。③歐盟要求各成員國的植物檢疫機構,每年或每一生長周期,必須委派檢疫人員至少進行1次產地檢疫。必要時則進行室內檢驗。④還要求對農產品的加工、儲存場所,包裝材料和運輸工具,以及名錄中來自歐盟以外的對象,進行認真檢驗。并規定不論農產品最終銷往哪個成員國,原則上要在進入歐盟第一個成員國的口岸進行檢疫;核發植物檢疫證書(統一的植物護照)后,才能在歐盟境內流通,以確保運往其他成員國的農產品,具有良好的植物衛生條件。⑤實行統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衛生健康標準,以保障同樣的產品不受檢疫限制,既可以在本國銷售,也可以拿到歐盟其他國家銷售。⑥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檢查檢疫,都從內部邊界(指一個國家的邊界),轉移到產品的生產地域或外部邊界。

例如,德國從法國進口蘋果,蘋果的檢疫只在法國的果園里進行,法德雙方的邊境不再進行檢疫。如果德國從中國進口的蘋果要經過法國的港口,再經陸路運往德國,則蘋果的檢疫只在法國的口岸進行,法德邊境不再檢疫。(只產地檢疫,不邊境檢疫;只外部邊界檢疫,不內部邊界檢疫)⑦基于各國經濟發展和自然環境的差異性,根據需要,歐盟建立了不同類型的保護區。

如意大利要防止梨火疫病,則將意大利列為梨火疫病保護區。進入保護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都有特殊的檢疫要求。3、檢疫的保障措施

為確保嚴格執行各項檢疫要求,歐盟還采取了下列措施:①對農產品的生產者和進口商注冊登記,其相關信息也就伴隨著其生產或經營的農產品,一起流通。力求每一批農產品,都可以回溯到它的源頭。②歐盟內部,通用“植物護照”性質的植物檢疫證書。

所謂植物護照,就是由歐盟統一簽發的、貼在同一種、同一批次農產品上的植物健康標簽。貼有標簽的農產品,就是檢疫合格的農產品。無需檢疫,即可在國內流通,也可在歐盟其他國家流通。但必要時要接受核查。

因此,凡生產或銷售出口植物產品的農場或工廠,都應預先在檢疫部門注冊,以取得進出口資格。③對進入保護區的農產品具有特殊要求,符合要求的,才能進入保護區。④歐盟委員會可組織成員國,對進口農產品實施原產地預檢。4、報告與緊急處理措施

歐盟要求,成員國如果首次發現新的有害生物,無論是否列入檢疫性有害生物名錄,都要立刻報告歐盟委員會,并通知有關成員國,采取緊急調查和處理措施。必要時,歐盟委員會植物檢疫專門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調查,論證成員國采取緊急措施的科學性與可行性,并提出建議或要求。

其處理措施包括:銷毀染疫的植物及其產品,栽培介質及包裝材料的處理,生產工具、包裝儲存場所、以及運輸工具的消毒等。

一旦確定疫情隨某一批農產品傳入后,歐盟委員會將對其流通過程進行回溯,并通知相關成員國,采取必要的調查處理措施,加強對該類農產品的檢疫。

5、財政措施鑒于植物檢疫的公益性和重要性,歐盟委員會常適時提出檢疫項目,并增加到財政預算中。其經費的使用范圍是:

①購置檢疫儀器設備。適應建立內部統一市場的需要,歐盟十分重視檢疫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檢疫檢驗所需要的儀器和疫情處理的設備。

在經費分配上,優先考慮進口農產品的集散地、與非成員國交界的邊境地區,特別是對處于農產品進出口通道位置上的成員國,其支持力度最高可達實際支出的50%。

②補助植物檢疫處理的開支,以保證落實各種檢疫措施,彌補檢疫處理所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

當某成員國一旦發生疫情,威脅歐盟整體或局部,可向歐盟申請疫情處理經費補助,其支持力度可達50%,如關系整個歐盟的安全,還可追加部分經費。第三節我國動植物檢疫的歷史和發展我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始于1928年的《農產物檢查條例》,發展于20世紀50年代和60年代初,80年代以后日趨昌盛。期間,不但植物檢疫的主管部門幾經變換,植物檢疫的職能部門也經歷了多次更替。(一)孕育時期(1914~1930)(二)初建時期(1931~1948)(三)發展時期(1949~1965)1、健全了對外檢疫機構與檢疫法規2、健全了國內檢疫機構與法規3、改革了口岸植檢業務的管理體制(四)停滯時期(1966~1976)(五)昌盛時期(1977年至今)縱觀我國動植物檢疫的歷史與發展,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1、各種檢疫法律法規的制定、頒布和實施。2、各級檢疫機構的建立與完善,

中國特色的植物檢疫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全國植檢網絡的形成。3、植物檢疫業務的全方位開展。(調運領域、生產領域、產品

集散地)4、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四節動植物檢疫的發展趨勢一、兩種檢疫體制世界上已開展植物檢疫的國家,大都根據各自的情況,制定了自己的植檢法規和相應的植檢工作體制。

各國的植檢體制,大體上可分為兩種:全面性檢疫;針對性檢疫。(一)全面性檢疫與針對性檢疫

1、全面性檢疫(發達國家)

該檢疫體制規定,一切有害生物的活體,都不得輸入,對輸入的繁殖材料,要嚴格實行隔離試種檢疫,對所有可能傳帶有害生物活體的各種載體(植物、產品、包裝物、植物根部的土壤、運載工具),必須進行檢疫與處理。在檢疫檢驗中,如果發現了有害生物活體,不論這種有害生物在進口國是否發生、為害輕重,一律都要采取熏蒸或消毒處理措施。如果熏蒸或消毒處理的辦法不能解決問題,將拒絕入境,退回原地或就地銷毀。美國、加拿大、歐盟、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采取的是全面性檢疫體制。

這些國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檢疫對象名單”,但也有禁止或限制進口的植物名單,在禁止或限制進口的植物名單的后面,常附有注釋“禁止”或“限制”原因的明細表。明細表中注明了所要預防的有害生物種類。這些有害生物,就是他們所要防范的重點。2、針對性檢疫(不發達國家)

該體制的突出特點是,根據各自的國情,確定一些特定的危險性有害生物,作為“檢疫對象”,由國家明確公布一份危險性有害生物名單。

除國家明文公布的檢疫對象以外,有關國際植物保護及檢疫的協定、國際貿易合同中所規定的不得輸入的危險性有害生物,也是針對性檢疫檢驗的對象。

國家植物檢疫機關根據法規,對有可能傳帶這些檢疫對象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其他相關物品,實施針對件檢疫檢驗。

在檢疫檢驗中,一旦發現危險性有害生物,即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檢疫處理。除上述兩類以外的有害生物,如果在檢疫檢驗中發現它們的數量過多,需要處理時,也建議貨主進行除害處理。兩種檢疫制度的比較見下表。

全面性檢疫

針對性檢疫保護面大。保護面小。要有數量足,設備先進的隔離檢疫苗圃。容易造成漏檢,難以檢出具有潛在危險的病蟲。要有足夠的熏蒸消毒設施。檢疫檢驗技術要求高,部分檢疫措施難以實施。(二)針對性檢疫的缺點1、保護面較小

全面性檢疫,是對一切有害生物都采取檢疫措施,一旦發現都要處理。這樣做,國內所有的栽培作物,乃至野生的植物資源,都可得到保護。

針對性檢疫,由于受檢疫對象種類的限制,受到保護的植物較少?!緟⒖奸喿x】以我國的情況為例,據1983年農業部植物檢疫實驗所對84種常見的農作物調查統計,可由種苗傳帶的真菌、細菌、病毒達3111種。其中,國內尚未報道或分布范圍小的1182種,可對我國農業構成重大威脅的211種。但只有16種被我國定為檢疫對象,只占危險性有害生物總數的7.6%。而這16種檢疫對象所涉及的作物只有13種,即便這16種檢疫對象的傳播都得到了控制,所能保護的植物也只占到15%,還有85%、71種作物不能得到檢疫法規的保護。2、容易造成漏檢

由于針對性檢疫,主要是針對“檢疫對象”(和“應檢病蟲”)實施的檢疫,還有大量的危險性有害生物(病、蟲、雜草)未納入法定的檢疫程序,所以,很容易出現漏檢的情況,而使一些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國內。

就是所確定的“檢疫對象”(和“應檢病蟲”),(在口岸檢疫檢驗時),由于技術和其他條件的限制,有時也很難檢查出來;再加上缺乏隔離檢疫苗圃(和隔離檢疫措施),漏檢的可能性就更大。3、對具有潛在危險的有害生物,難以執行檢疫針對性檢疫所確定的“檢疫對象”(和“應檢病蟲”),都是國外已有發生或嚴重為害的有害生物。而國外那些有可能對我國構成嚴重威脅的種類,卻未包括在內。

有些病蟲,在原產國(地)可能并不重要;但當傳到我國以后,由于生態環境的改變,就有可能成為重要的有害生物。對這類具有潛在危險的有害生物,針對性檢疫缺乏法律依據,在檢疫檢驗中常常無能為力。此外,針對性檢疫對象都限于特定的“種”,還不能針對“種”以下的分類單位,如亞種、生理小種、株系等進行檢疫。如果傳入了致病力強的“生理小種”或“株系”,它們所造成的為害,可能比所確定的“種”的為害還要大。4、針對性檢疫,對檢疫檢驗的技術要求高

對針對性檢疫而言,(要求入境口岸在檢疫時,)首先要確認是否為“檢疫對象”(或“應檢病蟲”),然后才能采取檢疫措施。因此,在入境口岸檢疫中,能否確認所檢出的有害生物的種類,就成為能否采取檢疫措施的重要前提。這樣往往會將自己置于被動的境地,也限制了一些必要檢疫措施的實施。

而實行全面性檢疫的國家,一切有害生物都被列為禁止傳入的對象,檢疫部門只要發現了有害生物活體,即使當時還不能確定出它的屬、種,也可以采取檢疫措施。(三)實施全面性檢疫必須具備的條件全面性檢疫的優點多,對有害生物截獲率高。但要實施全面性檢疫,最重要的有2條。

1、要有足夠數量、設備精良、技術先進的隔離檢疫苗圃。

當口岸檢疫機構難以檢驗出種苗是否攜帶危險性有害生物時,就可以將其送入隔離試種苗圃中,對其健康情況進行檢驗和評價,然后做出相應的處理。

這對于防止由種苗傳帶的、潛在的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國內,將十分可靠。但是,這就需要足夠數量、設備精良的隔離檢疫苗圃。2、要有足夠的除害處理能力

在入境口岸,建立大型的熏蒸消毒設施,對所有攜帶有害生物活體的貨物,全部進行處理,那么,危險性有害生物傳入國內的可能性,將會很低。但是,這需要有足夠的除害處理設施和能力

例如,日本在港口設有許多國有或私營的熏蒸公司,使用容積3~15t的循環熏蒸設備,全日本熏蒸設備的總容量越過500萬t。1984年,日本對95%以上的進口水果和糧食都進行了熏蒸,部分港口的熏蒸率達98%~99%?!緟⒖奸喿x】當然,“全面性檢疫”和“針對性檢疫”也不是絕對的。實施全面性檢疫的國家,實際上也有其主要的有害生物檢疫對象。實施針對性檢疫的國家,除了所確定的檢疫對象以外,對其他有害生物也實施檢疫。

例如,我國以針對性檢疫為主,對檢疫對象以外的其他危險性有害生物,也規定在進口種苗時,也對非檢疫對象進行檢疫,并參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我國現正在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植物保護范圍,已在一些口岸建立了隔離檢疫苗圃,還公布了“禁止進口植物名單”,規定了“禁止進口的植物”、“禁止進口的國家和地區”、“禁止進口的原因”等。二、動植物檢疫的制度化、標準化與規范化植物檢疫涉及社會各行各業,政策性很強,需要有多種檢疫制度相配套,以保障檢疫措施的實施。

因此,從事動植物檢疫的專門人員,除完成自身的工作任務外,還應當廣泛地宣傳檢疫政策與制度,逐漸使國民在生產、生活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檢疫法規與制度,全面提升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的水準。1、檢疫立法的發展趨勢

隨著經濟貿易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逐步認識到以“禁運”為特征的法令(禁止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的輸入),常常嚴重影響國際貿易的進行,也忽略了人類本身對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控制能力。這樣,世界動植物檢疫的立法,正在逐漸從籠統的單項禁令,向針對性、靈活性統一的綜合性法規方向發展。

例如,英國于1877年制定和頒布了禁止馬鈴薯進口的《毀滅性昆蟲法令》,并于1907年和1927年,兩次對該法令進行修訂和補充,1965年頒布了一部綜合性的植物檢疫法規,即《植物健康法令》(PlantHealthAct)。2、制度化(按制度進行檢疫)調運動植物及其產品(包括包裝、運輸工具)時,必須實施檢疫;郵寄、托運動植物及其產品時,必須辦理檢疫手續;從國外引進種苗或其他繁殖材料時,必須經過檢疫部門的審批等;

這些都已成為各個國家的植物檢疫法規所規定的、必須遵守的制度。在我國的內檢工作中,經常使用的相關制度已有以下幾項,如:調運檢疫制度,產地檢疫制度,國外引種檢疫審批制度,專、兼職植物檢疫員制度,植物檢疫對象審定制度,國內植物檢疫收費制度,植物檢疫疫情發布管理制度,植物檢疫獎懲制度,植物檢疫疫情監督制度

等等。3、標準化(按標準、按程序、按規定進行操作和檢疫)有害生物,通過人為活動進行遠距離傳播的途徑和情況,十分復雜。有害生物的存在位置多種多樣。有的潛伏在動植物及其產品的組織中,有的依附于其表面,也有的混夾于其間,有的則附著在包裝物或運輸工具上。攜帶有害生物的載體(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大小、貨物數量常有很大差別。檢疫時使用的檢驗方法不同,可能會產生不同的結果。所以,要想在有限的時間內,準確無誤地將其查出,并進行處理,常比較困難。因此,檢疫檢驗只有遵循一定的標準化程序,按照規定操作,才能將漏檢率降至最低。

我國已制訂了多項檢疫操作規程,如《對外植物檢疫技術操作規程》、《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等,加速了我國植檢工作標準化的進程。4、規范化

任何標準,都是技術、經濟和政策的綜合產物,任何標準的制定也是統一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的體現。

在我國現行的植檢體制下,內檢與外檢分離、植檢與森檢分設,相互之間的責任和義務經常交叉,許多方面標準還不統一,出現問題時還互相推委。

因此,完善我國的檢疫標準系列,統一和規范我國的動植物檢疫工作的標準,規范和優化我國檢疫的技術與管理,是我國的檢疫制度與國際(通用方法和標準)接軌的關鍵。三、國際合作與國內協作大勢所趨任何生物向其分布區之外擴張,都不受國界、省界等人為設置的界線的限制,只受生物地理分布因素的限制。因此,只有同一生物地理區域的國家之間、省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協作,才能有效地防止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傳播和蔓延。

進行植物檢疫的國際合作和國內協作,能更好地發揮植物檢疫的作用,保證其效果;也可避免重復勞動(如歐盟的做法),減少人力與物力的投入,降低檢疫的費用;還可共享信息,提高疫情的透明度,減少檢疫的盲目性。國際上,以《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為核心,以區域性植物保護組織為主體,形成了國際性的植物檢疫協作網。

我國的森林動植物檢疫,已實現了全國性的網絡化管理,并以各種形式的森林動植物檢疫協作活動,逐步完善省際檢疫協作體系。(一)國際合作的意義在植物檢疫的發展過程中,最初多是各個國家根據其自身的需要,而制定動植物檢疫法規。

隨著人類對動植物檢疫(重要性)認識的提高,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產生了與檢疫有關的雙(多)邊協定,形成了國際公約形式的國際性動植物檢疫法規。如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制定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世貿組織(WTO)制定的《實施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協定》。國際性動植物檢疫法規(或公約)的產生,首先是因為生物地理區域的概念,使人類認識到,屬于同一個生物地理區域的國家,其疫情緊密相關。在執行檢疫時,只有努力將該區域作為一個整體考慮,才能盡可能地避免該區域受到某種有害生物的侵害,該區域內各個國家的農林業生產、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護。

其次,國際貿易的飛速發展、人員的頻繁往來,使有害生物在世界范圍內傳播的風險率提高,這就要求國家之間進行密切合作,采取共同的檢疫措施,降低有害生物的傳播風險,安全地進行國際貿易。(二)國內協作的意義國內檢疫協作,是指全國檢疫系統內,各有關部門(包括國家、省、直轄市)、各職能機構,甚至毗鄰地區的國民,在檢疫工作中,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把關。1、相關部門間的配合

動植物檢疫,具有跨地區、跨系統、跨行業的工作性質。其實施過程,涉及到社會上的許多職能部門。除植物檢疫機關外,還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如:國內植物檢疫,要有鐵路、交通、郵政等部門的配合;口岸植物檢疫,要有海關、港口、民航、邊防的配合;植物檢疫行政案件,必須有法院的支持。

我國部門之間的協作,國家都有明文規定?!緟⒖奸喿x】例如,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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