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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七節港口國監督
港口國監督(PortStateControl,PSC),是指世界各地的港口國當局對抵港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以船舶技術狀況、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員以及船員的生活和工作條件為檢查內容的,以確保船舶和人命財產安全、防止海洋污染為宗旨的一種監督與控制。
一、港口國監督的由來和現狀
港口國監督是由1978年“AMODOCADIZ"輪的觸礁事故而產生。1980年13個歐洲國家,加上歐共體、國際海事組織(IMO)、國際勞工組織(ILO)在巴黎開會,一致同意采取措施,限制并繼而消除不符合國際公約船舶的航行。1982年1月第二次會議上通過了著名的巴黎諒解備忘錄(ParisMOU)。該備忘錄于1982年7月1日開始生效。該備忘錄現有18個成員國: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意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波蘭、加拿大、俄羅斯聯邦、克羅地亞。1目前,地區性PSC組織除“巴黎備忘錄”外,還有:拉美PSC協定(1992.11.5)、亞太地區PSC諒解備忘錄(1993.12.2)、即“東京備忘錄”加勒比地區PSC諒解備忘錄(1996.2.9)、地中海地區PSC諒解備忘錄(1997.7.11)、印度洋地區PSC諒解備忘錄(1998.6.5)、中西非地區PSC諒解備忘錄(1997.10.22)、黑海地區PSC諒解備忘錄(2000.4.7)、我國是亞太地區PSC諒解備忘錄的成員國。2二、港口國監督的法律依據下列公約及其技術標準作為港口國監督的統一尺度:1.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74);2.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MARPOL73/78);3.經1995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STCW78/95)4.1966年國際載重線公約(L.L66);5.1969年國際噸位丈量公約(ITC69);3二、港口國監督的法律依據下列公約及其技術標準作為港口國監督的統一尺度:6.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公約(COLREG72);7.1976年商船運輸(最低標準)公約(1LO第147號)此外,巴黎備忘錄組織還將下列議定書用于PSC:8.SOLAS74的1988年議定書;9.L.L.66的1988年議定書。
4根據上述公約要求,PSC的通常檢查項目是:(1)船舶證書、文件和手冊;(2)船體、機器和設備狀態;(3)有關機器、設備和儀器的使用和操作要求;(4)船員配備、勞動及生活條件。5三、港口國監督程序
1995年11月23日IMO第19次大會,通過了《港口國監督程序(PR0CEDURESFORPORTSTATECONTROL)》。它已成為各港口國進行PSC檢查的基準文件,巴黎備忘錄和亞太備忘錄均已據此作了修正,并分別于1997年4月1日和1998年5月1號施行。1.《港口國監督程序》的構成(港口國監督程序)由六章正文和七個附則構成。
61)正文第1章總則闡明該程序的目的、適用對象、執行PSC適用公約、非公約成員國和低于公約要求長度的船舶的不優惠政策、以及給出有關定義。第2章港口國檢查闡明檢查的一般要求、登輪檢查、需更詳細檢查的“明顯理由”、PSC檢查官的專業標準、資格和培訓要求,給出PSC檢查官的基本程序指南。7第3章更詳細的檢查闡明更詳細檢查的總原則,列出“明顯理由”的例子,給出船舶構造和設備要求指南、MARPOL73/78附則I和II的排放要求指南、操作性要求監督指南,以及最低配員標準及證書要求。第4章違反與滯留低標準船的識別、缺陷資料的提交、針對低標準船舶的港口國行動、港口國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船舶滯留指南。8第5章報告港口國報告、船旗國報告、根據MARPOL73/78進行指控的報告。第6章審查程序IMO對有關缺陷和糾正措施報告的評價與指導。
92)附則
附件1——船舶滯留指南;附件2——根據“MARPOL73/78”附則I進行調查和檢查的指南;附件3——根據“MARPOL73/78”附則II進行調查和檢查的指南;附件4——證書和文件清單;附件5——符合PSC程序的檢查報告格式;附件6——違反“MARPOL73/78”的PSC報告格式;附件7——船旗國對缺陷報告所作的評述。
102.《港口國監督程序》的用語定義(1)明顯理由:船舶及其設備或船員并不真正符合相應公約的要求,或船長和船員并不熟悉與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有關的船上主要操作管理程序的根據。(2)缺陷:被發現并不符合相應公約規定的狀況。(3)滯留:當船舶或其船員狀況并不真正符合適用公約,為了確保船舶在消除對船舶或船上人命構成的危險或對海上環境構成的過高危害之前不開船,港口國采取的干預行動。(4)檢查:檢查相關證書和其他文件的有效性,以及檢查船舶及其設備和其船員的總體狀況的一種登船查訪。112.《港口國監督程序》的用語定義(5)更詳細檢查:當存在明顯理由確信船舶及其設備或船員并不真正符合證書的詳細要求而進行的檢查。(6)PSC檢查官(PSCO):由某締約國主管當局正式授權從事PSC檢查的人員。(7)低標準船:其船體、機器、設備或操作安全性實際上低于相應公約規定的標準,或者船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船舶。(8)有效證書:由締約國直接簽發或締約國授權組織代其簽發的符合相應公約的證書。123.采取更詳細檢查的“明顯理由”(1)缺少公約所要求的主要設備或設施;(2)檢查時,船舶證書被發現一張或幾張明顯失效;(3)船舶各種日志、手冊或其他所要求的文件不在船上、未保持或保持有誤;(4)由PSCO的總體印象和觀察發現:船體或結構嚴重受損或存在重大缺陷可能對船體結構、水密或風雨密的完整性構成危險;(5)由PSCO的總體印象和觀察發現:船舶在安全、防污或航行設備方面存在嚴重缺陷;133.采取更詳細檢查的“明顯理由”(6)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與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有關的船上基本操作,或這些操作未被執行的信息或證據;(7)有跡象表明主要船員之間或主要船員與船上其他人員之間不能夠相互交流;(8)缺少最新的應變部署表、防火控制圖和客船破損控制圖;(9)遇險報警信號誤發后沒有適當的取消程序;(10)收到某船可能是低標準船的報告或投訴。14
巴黎備忘錄組織還規定下列情況為導致更詳細檢查或擴大檢查范圍的“明顯理由”:(11)其他當局的報告或通知;(12)船舶受到宣稱其違反有害物質或油污水排放規定的投訴;(13)船舶在到港途中發生了碰撞、觸底或擱淺;(14)發出了錯誤的遇險信號又未按正確的程序取消;(15)已被確定為優先檢查的船舶;15
巴黎備忘錄組織還規定下列情況為導致更詳細檢查或擴大檢查范圍的“明顯理由”:(16)懸掛非相關公約成員國國旗的船舶;(17)船舶衛生狀況極差;(18)船舶與岸上當局不能通過通用語言或岸上當地的語言進行交流;(19)未能安全地或按IM0指南的規定進行裝貨作業或其他操作。164.更詳細的檢查如果船舶未攜帶有效證書;或者PSCO對船舶的總體印象,有明顯理由認為船舶或設備的狀況與證書的細節有重大不符;或者船長或船員不熟悉船上主要操作程序,應進行更詳細的檢查。《PSC程序》的“更詳細檢查”的內容分為四大部分:A-船舶構造和設備要求指南;B-MARPOL73/78附則I和附則II排放要求指南;C-操作性要求檢查指南;D-最低配員標準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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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構造和設備要求”中的更詳細檢查的項目:
(1)結構
①PSCO對船體保養和甲板基本狀況,以及梯道、欄桿、管路蓋板狀況和腐蝕或麻點銹蝕區域等的印象,將影響其決定是否要對船舶結構進行最大可能的檢查。②PSCO應特別注意散貨船或油船的結構完整性和適航性。③PSCO應特別注意船體結構、貨油艙或貨船管系、泵艙、空艙、管隧、貨物區域的隔離艙和壓載艙。④對散貨船,PSCO應檢查貨艙主要結構是否存在明顯未經允許的修理。18
(2)機器處所①PSCO將對主輔機械和電氣設備的狀況進行評估。②在對機器處所的檢查中,PSCO將對保養狀況形成印象。速閉閥拉線損壞或斷開、延伸控制桿或機械的脫扣裝置未連接或無法使用、閥門手輪丟失、長期形成的蒸汽、水和油泄漏的痕跡、艙面和污水井污濁或機器底座過度銹蝕等可作為系統維護工作管理不善的例證。大量臨時性修理,包括管子的切斷或水泥箱等均被視作不愿進行永久性修理。19
(2)機器處所
③盡管不做性能試驗時無法確定機械的狀況,但對泵密封圈泄漏、水位表玻璃不潔、壓力表失靈、釋放閥銹蝕、安全或控制裝置失靈或未連接、柴油機掃氣箱或曲軸箱釋放閥反復動作的跡象、自動設備和報警系統工作失?;虿还ぷ?、鍋爐殼體或煙道等的一般缺陷將導致輪機日志的檢查和對機器故障、事故記錄的調查,并可要求機器作運轉試驗。④如果一臺發電機無法投入運行,PSCO應調查供電量是否能維持主要設備和應急設備的工作。⑤如發現存在明顯疏忽的證據,PSCO應擴大調查范圍,包括主輔機布置、艙機布置、超速切斷、斷路器等。20
(3)載重線的核定條件在PSCO作出不需要船體檢查的結論后,也可根據甲板上觀察到的如艙口蓋關閉設備故障、腐蝕的空氣管和通風管壁等缺陷項目,仔細檢查載重線的核定條件等。21(4)救生設備
救生設備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良好的維護保養和在定期操練中的使用情況。PSCO還應查找是否存在救生艇筏釋放裝置廢置(不使用)或障礙,包括油漆積聚、支點銹死、缺少潤滑、艇筏錯誤綁扎、甲板貨物的存放或捆綁妨礙艇筏降落裝置等。上述各方面的缺陷跡象,將成PSCO決定對所有救生設備進行詳細檢查的依據。此檢查可包括降落救生艇、查核救生筏的定期檢查記錄、救生衣和救生浮具的數量和狀況,并確認煙火信號彈在有效期內。有效的外部照明的配備和完好性、船員和旅客的報警手段及通往集合地點、登艇位置路線的照明配備等應是檢查的重點。22
(5)防火安全
①消防和甲板沖洗管路及龍頭狀況差、居住處所消防皮龍和滅火器丟失等可能成為仔細檢查所有防火安全設備的原因.②PSCO將檢查船舶防火控制圖,以了解船舶防火措施概況.③防火門不易操作會加速火勢蔓延。PSCO將檢查在主要區域艙壁上、封閉梯道及易失火區(如主要機器處所、廚房等)的防火門的操作性能和固定裝置,并特別注意開敞位置的門。④確保脫險通道的有效性,注意重要的門不得鎖閉,通道和梯道不得堵塞。(6)其他更詳細檢查的項目有:海上避碰規則、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等。232)“操作性要求”中更詳細檢查的項目:⑴應變部署表①PSCO可查證船員是否清楚他們在應變部署表中的任務。②PSCO可查證應變部署表已張貼在全船的明顯位置。PSCO可證實是否:·應變部署表指明了劃分給不同船員的任務;·應變部署表指明了哪些高級船員負責對救生和消防設施進行維護;·考慮到不同緊急情況要求采取不同行動,應變部署表指明了某些關鍵船員一旦不能工作后的替代人員;242)“操作性要求”中更詳細檢查的項目:⑴應變部署表·應變部署表指明了緊急情況下負責旅客的船員的任務;·船上所用的應急部署表已被認可?!あ跴SCO可要求提供當前船員名單以查證應變部署表是否最新。④PSCO可查證分派給救生艇、筏上指定船員的任務是否符合要求,并且查證每—救生艇、筏都有一位甲板部的高級船員或持證人員負責。⑤PSCO可查驗船員是否熟悉應變部署表中所分派的任務,及執行任務時的地點。25
(2)消防演習①PSCO可現場觀看按應變部署表分派了相關任務的船員進行的演習。在同船長協商后,可以選擇船上一個或多個位置模擬火災。②PSCO將觀察滅火船員到達模擬火災現場、操作設備和撲滅模擬火災的情況;觀察參加滅火船員是否能正確地穿戴和使用消防設備,并確信裝置齊全。PSCO應通過選擇一個船員作為模擬傷員,檢查船員對人員傷害的反應,觀察傳話情況、擔架和醫療隊的響應,證明能正確救護傷員。26
(2)消防演習③演習應盡可能按真實緊急情況進行。④被指派承擔與消防演習有關的其他職責的船員,例如應急發電機、二氧化碳室、噴水器和應急消防泵的船員,也應參與演習。⑤在客船上,應特別注意分派負責關閉手動門和擋火板的船員完成任務情況
27(3)棄船演習①在同船長協商后,PSCO可以要求一只或多只救生艇、筏的棄船演習。②演習應盡可能按真實緊急情況進行。每次棄船演習應包括:用報警系統、有線廣播或其他通信系統通知演習:·向集合地點報到,并準備執行應變部署表中所述的任務;·查看乘客和船員的穿著是否合適;28(3)棄船演習·查看是否正確地穿好救生衣;·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落準備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起動并操作救生艇發動機;·操作降落救生筏所用的吊筏架;·模擬搜救幾位被困于客艙中的乘客;·介紹無線電救生設備的使用。29
③如果演習時降放的救生艇不是救助艇,也應降放救助艇,計及最短登乘和降放時間。④每一救生艇筏均應以連續可用狀態存放,以便兩名船員可在不到5分鐘內作好登乘和降放準備。⑤在客船上,要求所有救生艇和用吊架降放的所有救生筏能夠在30分鐘內完成降落。⑥在貨船上,要求所有救生艇和用吊架降放的所有救生筏能夠在10分鐘內完成降落。30(4)機械操作①PSCO可查證船舶負責人員是否熟悉與下列重要機械設備有關的操作:
·應急和備用電源;·輔助舵機;艙底水泵和消防水泵;·緊急情況下任何其他重要設備。31
·
②PSCO可查證船舶負責人員對以下內容是否特別熟悉:
·應急發電機:啟動原動機前的必要行動和第一次起動失敗后的程序?!溆冒l電機原動機:手動或自動啟動備用原動機的可能性、全船斷電程序和負載分配系統。
32③PSCO可查證船舶負責人員是否特別熟悉:·本船的輔助舵機是何種型號;·怎樣表明哪臺舵機正在工作;·怎樣才能使輔助舵機投入運轉。
33④PSCO可查證船舶負責人員是否特別熟悉:艙底水泵:
·船上艙底泵(包括應急艙底泵)的數量和位置;·所有艙底泵的啟動程序;·適當的操作閥件;·艙底泵運轉故障的最可能的原因和可能的補救措施。消防水泵:·船上消防泵(包括應急消防泵)的數量和位置;·所有消防水泵的啟動程序;·適當的操作閥件。
34⑤PSCO可查證船舶負責人員是否特別熟悉:·救生艇和/或救助艇發動機的啟動和維護;·通常在駕駛臺控制的系統的現場控制程序;·無線電設施的應急電源和完全獨立電源的使用;·電瓶的維護程序;·應急停止裝置、探火系統和報警系統的工作和水密門、防火門的操縱:·主、輔機冷卻水系統和滑油系統從自動變為手動控制的切換。35(5)機器處所的油和油類混合物①PSCO在考慮到下述因素時,可查證是否符合“MARPOL73/78”附則I的所有操作要求:·產生的殘油量;·渣油和艙底污水儲存柜的容量;·油水分離器的處理能力。36(5)機器處所的油和油類混合物②應檢查油類記錄簿PSCO可查證是否采用了接收設施并記錄這些設施的使有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③PSCO可查證責任船員是否熟悉渣油和艙底水的處理。PSCO可查證污油柜剩余空間是否足以存儲下一航程產生的污油。37
3)“最低配員標準和證書”更詳細檢查項目
(1)配員檢查①如果船舶的配員符合船旗國簽發的安全配員證明,PSCO應承認船舶已安全配員。②如果實際船員數量或構成不符合配員證明的規定,港口國應要求船旗國對是否允許船舶在此船員數量或構成下航行一事提出意見。如果實際船員數量或構成未符合安全配員證明的規定或船旗國未對船舶是否能夠航行提出意見,可以考慮滯留該船。③如果船舶未攜帶安全配員證明或等效文件,港口國應要求船旗國指明要求的船員數及其構成并盡可能快地簽發一份證明。38(2)根據STCW78/95的規定進行的PSC檢查①查核在船上服務應持有證書的所有船員具有適當的證書或有效免除;②查核在船上服務的海員的數量和證書符合船旗國主管機關的安全配員要求;③如果由于發生了下列事件而有明顯理由相信未符合該公約規定的值班標準,將對船上海員的能力進行評估.·船舶涉及碰撞、擱淺或觸礁;·船舶在航行中、錨泊點或碼頭邊從船上排放了違反國際公約的物質;·船舶以錯誤的或不安全的方式進行操縱;·船舶操縱不當,以致對人員、財產或環境構成危險。39
(3)涉及最低配員標準和證書的滯留在滯留船舶之前,應考慮以下方面:①
計劃航程或服務航程的長度和性質;②
缺陷是否對船舶、船上人員及環境構成危險;③是否能保證船員有適當的休息時I劉;④船舶尺度和船舶類型及船上所配的設備;
⑤貨物特性。
405.低標準船的識別
1)如果船舶的船體、機械、設備或操作安全性確實低于相應公約的標準,或其船員配備不符合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明的要求,則該船被認定為低標準船。例如:(1)缺少公約所要求的主要設備或布置;(2)設備或布置不符合公約的有關要求;(3)由于管理維護不善造成的船舶或其設備的實質性受損;(4)船員操作技能欠缺或對主要操作程序不熟悉;(5)船員配備不足或船員證書不適當。415.低標準船的識別
2)如果這些明顯原因的總體或單個使船舶不適航和使船舶、船上人員的生命處于危險或如果讓船舶開航可對海上環境構成過高的危害,此船應認定為低標準船。3)根據相應公約的要求缺少有效證書將是船舶低標準的明顯證據,是作出滯留船舶決定和對其檢查的依據。
426.船舶滯留指南
1)船舶滯留的主要標準當對決定是否滯留船舶作專業判斷時,PSCO應利用下列標準:(1)時機:對離港開航不安全的船舶,不論船舶將在港停留多久,在第一次檢查時,就應對其滯留;(2)標準:如果發現的船舶缺陷足夠嚴重,而使PSCO認為船舶離港之前必須再次登輪,以確認船舶是否已令其滿意地消除了缺陷時,應滯留該船舶.436.船舶滯留指南
2)主要標準的應用(1)當決定船上發現的缺陷是否足夠嚴重而導致滯留時,PSCO應分析船舶是否具有:①相關的有效文件;②“最低安全配員證明”要求的船員。44
(2)在檢查中,PSCO應進一步評估船舶和/或船員在即將開始的航行中是否能夠:①安全航行;②安全地管理、載運貨物和監視貨物的狀況;③安全地進行機艙操作;④維持正常的推進和操縱;⑤必要時船舶任何部位的有效滅火;⑥迅速安全地棄船和必要時的有效救助;45
(2)在檢查中,PSCO應進一步評估船舶和/或船員在即將開始的航行中是否能夠:⑦防止海洋環境污染;⑧保持足夠的穩性;⑨保持足夠的水密完整性;⑩必要時遇險情況下的通信;⑩在船上提供安全和衛生的條件。(3)如果這些評估的任何結果是否定的,應強烈地認為需要滯留該船。多項不太嚴重的缺陷的組合也可能導致船舶滯留。46
3)可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下列是根據有關公約和/或法規分類的缺陷表。表中所列缺陷被認為其性質已嚴重到足以導致滯留船舶。(1)依據“SOLAS公約”①推進機械和其他主要機械以及電氣裝置不能正常工作。②機艙不夠清潔、艙底油污水過多,包括機艙中排氣管的管系絕熱層表面被污染、艙底水泵系不能正常工作。③應急發電機、照明、蓄電池組和開關不能正常工作。47
3)可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④主、輔操舵裝置不能正常工作。⑤個人救生設備、救生筏和起落裝置不足或嚴重腐蝕。⑥探火系統、報警系統、消防設備、固定滅火設施、通風閥門、擋火板、速閉裝置等少、不符合使用要求或嚴重受損以致不能滿足預定用途。⑦油輪貨艙甲板區域防火設施沒有、嚴重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48
3)可導致船舶滯留的缺陷--------⑧號燈,號型或號聲沒有,不符合要求或嚴重損壞。⑨用于遇難險和安全通信的無線電設備沒有或不能正常工作。⑩考慮到“SOLAS公約”V/12條的規定,航行設備沒有或不能正常工作。⑾針對計劃航線,缺乏所需的經改正過的海圖和/或所有其他航海出版物,但可考慮用電子海圖替代(傳統)海圖。49⑿貨油泵艙沒有采用無火花型通風設備。⒀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各種缺陷。⒁船員人數、構成或證書不符合安全配員文件的要求。50(2)依據“國際散化規則”(IBCCode)
①運輸“適裝證書”中未列出的貨物或沒有所運貨物資料。②高壓安全裝置沒有或已損壞。③電氣裝置為非安全型設計或不符合規則要求。④危險區域存在著電源。⑤違反操作特殊要求。⑥貨艙裝載量超過最大允許值。⑦對敏感成品貨物缺乏足夠的隔熱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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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據“國際液化氣體船規則”(IGCCode)①裝運“適裝證書”中未列出的貨物或沒有所運貨物資料。②居住或服務區域缺少關閉裝置。③艙壁不氣密。④空氣鎖失效。⑤速閉閥沒有或失效。⑥安全閥沒有或失效。52
(3)依據“國際液化氣體船規則”(IGCCode)⑦電氣裝置為非安全型設計或不符合規則要求。⑧貨物區域通風設施無法工作。⑨貨艙壓力報警器失效。⑩氣體探測裝置和/或有毒氣體探測裝置失效。⑾運輸防爆貨物而無防爆證書。
53(4)依據“載重線公約”(LoadLines)
①重要區域損壞或銹蝕,或影響適航性或甲板及船體上承受局部負荷的板材及其相關扶強材的麻點狀銹蝕,除非已做了適當的臨時性修理以便開往下一個港口作永久性修理。
②穩性不足。
③缺少經認可的足夠和可靠的資料,使船長迅速和簡單地安排船舶的裝載和壓載,并保證船舶在航程的各個階段及航行條件變化時,具有安全的穩性余量和避免船體結構產生過大應力。
④關閉設施、艙口關閉裝置和水密/風雨密門缺少、嚴重腐蝕或失效。⑤超載。⑥吃水和/或載重線標志沒有或無法辨認。54(5)依據“MARPOL公約”附則I①油水分離設備、排油監控系統或15ppm報警裝置沒有、嚴重腐蝕或損壞。②污油水艙或渣油柜的剩余艙容不能滿足計劃航程的污油存放。③未能出示油類記錄簿。④設有未經認可的排放旁通管路。55(6)依據“MARPOL公約”附則II①無P&A(程序和布置)手冊。②貨物未分類。③未能出示貨物記錄簿。④不滿足運輸類油類物質的要求。⑤設有未經認可的排放旁通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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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據“STCW公約”①船員未持有證書或持證不符、無有效免除或不能提供已提交船旗國當局申請簽署的證明文件。②不符合主管機關規定適用的配員要求。③駕駛或輪機值班安排不符合主管機關針對船舶制定的要求。④值班人員不具備操作有關安全航行、安全無線電通信或防止海洋污染等主要設備的資格和能力。⑤不能安排業已充分休息而適于值班的人員以便作為在航次開始時的首次值班人員和隨后的接班人員。57(8)依據“商船運輸(最低標準)公約”①沒有充足的食物以航行到下一港口。②沒有充足的飲用水以航行到下一港口。③船上太臟。④當船舶運營在氣溫過低的海域時居住處所無供暖。⑤在通道、居住處所存在過多的垃圾、設備或貨物等阻礙或其他不安全的狀況。587.PSC需檢查的證書和文件IMOA.787(19)規定,PSCO登輪應檢查的證書和文件有:(1)國際噸位證書(1969)。(2)客船安全證書;貨船構造安全證書、貨船設備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報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話安全證書、貨船無線電安全證書、免除證書、貨船安全證書、符合文件(SOLAS74第II2/54,載運危險貨物船舶的特殊要求)。(3)國際散裝液化氣體適裝證書,散裝液化氣體適裝證書(如適用)。597.PSC需檢查的證書和文件(4)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散裝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如適用)。(5)國際防止油污證書。(6)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7)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免除證書。(8)油類記錄簿(第1部分.第II部分)。(9)貨物記錄簿。(10)最低安全配員證書,適任證書。(11)醫療證書(ILONo.73公約)。
60(12)穩性資料。(13)船上油污應急計劃。(14)船級社簽發的有關船體強度和機械裝置的證書。(15)檢驗報告文檔(對散貨船或油船)。(16)以往的PSC檢查報告。(17)有關A/A最大率的資料(對滾裝客船)。巴黎備忘錄組織還要求PSCO檢查以下文件(如適用).61(18)危險貨物清單或積載圖。(19)“符合證明”副本(DOC)和“安全管理證書”(SMC)(根據ISM規則簽發)(20)谷物裝載授權文件。(21)特殊用途船安全證書。(22)高速船安全證書和高速船營運許可證。(23)近海移動平臺安全證書。(24)對油輪、提供上一壓載航行時的排油監控系統記錄.(25)應變部署表、防火控制圖、客船破損控制圖。(26)關于船舶試驗和演習記錄的航海日志、救生設備和布置的檢查及保養記錄簿62
四、港口國監督優先檢查的船舶1.“巴黎備忘錄”優先檢查的船舶:(1)船舶第1次或在12個月之后再次抵達備忘錄成員國港口;(2)滯留率高于3年平均值的船旗國的船舶(該類國家在備忘錄的年報中公布);(3)未按期消除PSC發現的缺陷的船舶;(4)由引航員或港口當局報告存在危及航行安全的缺陷的船舶;(5)持有主管機關未認可的組織簽發的船舶構造和設備法定證書和船級證書的船舶;63
四、港口國監督優先檢查的船舶1.“巴黎備忘錄”優先檢查的船舶:(6)載運危險貨物或污染貨物而未按規定向港口當局和沿岸國家報告的船舶;(7)屬于擴大范圍檢查的船舶(注:系指根據MARPOL73/78附則I的13G條,過渡期之后5年內的油船;船齡12年以上的散貨船;客船;船齡10年以上的氣體和化學品船);(8)在前6個月內因安全原因被中止船級的船舶。642、“亞太備忘錄”優先檢查的船舶:(1)客船、滾裝船和散貨船;(2)可能引起特別危險的船舶:包括油船、氣體船、化學品船及運輸包裝有害物質的船舶;(3)首次到達,或經12個月之后再次抵達本備忘錄的成員國港口;(4)滯留率高于3年平均值的船舶(該類國家在本備忘錄的年報中公布);(5)未按期消除PSC發現的缺陷的船舶;(6)由引航員或港口當局報告存在危及航行安全的缺陷的船舶;652、“亞太備忘錄”優先檢查的船舶:(7)載運危險忻物或污染貨物而未向有關港口和沿岸國家當局報告有關船舶資料、船舶動態及所裝危險/污染貨物資料的船舶;(8)在前6個月內因安全原因已被中止船級的船舶;(9)因滯留缺陷無法在檢查港糾正,經檢查港當局允許駛往其認可的修船廠,但未滿足檢查港當局認可的出海條件的船舶。(10)按本備忘錄組成的委員會確定的需優先檢查的船舶類型的船舶。663、擴大檢查范圍1)基本項目(1)全船斷電和應急發電機的起動;(2)檢查應急照明;(3)主消防管線上接入2個消防龍頭時應急消防泵的操作;(4)艙底泵的操作;(5)水密門的關閉;(6)一舷救生艇降落至水面;(7)如鍋爐、通風和燃油泵等的遙控應急切斷的試驗;(8)包括輔助舵機在內的舵機試驗;(9)無線電設施應急電源的試驗;(10)盡可能檢查和試驗機艙油水分離器。2)油船、散貨船、雜貨船、氣體和化學品船和客船:除基本項目外,各自還另有附加的船舶檢查項目。
67
五、降低中國籍船舶PSC滯留率的若干措施為加強船旗國管理,提高船公司及其船舶的安全管理水平,盡快降低中國籍船舶在國外PSC檢查中的滯留率,維護我國航運大國的聲譽,我國交通部安全監督局特規定下列措施,自1998年2月12日起施行.
1.船公司責任
經營國際航線的船公司應建立對所管理船舶的自查制度和船舶在國外PSC檢查中被滯留的懲罰制度,設立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船舶在國外PSC檢查信息的收集、報告,明確有關船公司管理部門或人員和船舶的責任,及時糾正、消除船旗國管理和PSC檢查所發現的缺陷,改善船舶的安全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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