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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八講犯罪的主觀方面分配學時:5學時。
教學目的:理解犯罪的主觀方面的概念和意義,掌握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的種類和特征,了解犯罪目的和動機,掌握錯誤多定罪量刑的影響。
教學方法:講授法。犯罪的主觀要件是犯罪主體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犯罪主觀要件的基本表現形式是犯罪故意與犯罪過失。正確理解犯罪主觀要件,應從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兩個方面進行。任何罪過心理都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一,而根據二者之間排列組合關系的不同構成了不同的罪過形式。第一節犯罪的主觀方面概述一、犯罪的主觀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規定犯罪成立所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1、罪過:故意、過失2、目的和動機。其中罪過是必要要件,目的是選擇要件,動機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但能夠反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二、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征
1.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狀態。
2.是支配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心理狀態。
3.是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行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態度。
4.主觀方面通過故意或者過失表現出來。
5.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我國刑法中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三、主觀惡性與犯罪主觀要件的區別首先,犯罪主觀要件最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其所具有的法定性;而主觀惡性則更多的是一個道德意義上的概念,其范圍相對較廣,也不具有上述法定性特征。其次,主觀惡性所體現的是一種時間與空間維度內對于行為人人性的綜合評價,而犯罪主觀要件則更多的是行為人在實施特定行為的時候所反映出來的心理態度,從而在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上都是有限的。(四)人身危險性與犯罪主觀要件的區別人身危險性:指行為人將來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分為廣義和狹義概念兩種。人身危險性與犯罪主觀要件之間根本性的區別除了法定性之外,更為重要的也還是體現在時間維度上。因為人身危險性需要通過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以及行為人自身和外在環境等一系列因素,預測其未來犯罪的可能性,其所關注的并不僅僅是行為時行為人所持有的特定心態,而屬于一種較為宏觀意義上的判斷。先提出四個案例:(1)某甲上山合法打獵,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他的仇人,隨開槍將其仇人打死;(2)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槍法不行,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該!”隨開槍打獵,結果將該人打死;(3)假設甲發現獵物旁邊站著一個陌生人,該人離獵物非常近,甲覺得如果開槍有可能將該人打死,但甲又認為自己的槍法很好,隨開槍射擊,結果將該人打死;(4)假設甲沒有發現獵物旁邊站著的一個人,開槍打獵后將該人打死。
這四種情況下,甲的心態有什么不同?第二節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其中,明知屬于認識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
1預見說又稱認識說,或者表象說。只要行為人對構成要件的事實有認識或者認識到危害結果,而仍然實施該行為時,就認為其具有故意的心態。2意志說又稱希望說,意欲說。行為人要對犯罪事實有認識,而且希望結果發生,才算構成故意。3折中說又稱容認說。這種觀點認為犯罪故意的成立,不僅要求行為人對犯罪構成的客觀事實具有認識,即具有認識要素,還要求行為人對犯罪事實的發生具有特定的意志要素。但需要指出的是,這里所謂的意志要素并不限于意志說當中的“希望”這一意志要素,而將“容認”也納入進來。我國刑法第14條的相關規定顯然采納的就是折中說的觀點。(一)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認識因素是成立犯罪故意的前提條件,人的任何行為都是基于對客觀事實的認識,進一步通過意志,確定行為的方向,選擇行為的方式和進程,最終達到行為結果的。如果對有關事實缺乏認識,便不可能是犯罪故意。
1.認識的程度:包括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認識的內容:
(1)對主體的認識:是否要求對特殊主體的相關身份有所認識?(2)對行為的認識(3)對客體的認識
(4)認識到危害結果。如果行為不可能造成損害,就不是犯罪。要確定故意犯罪,就必須查明行為人故意犯哪種罪、對哪種結果有認識。對行為危害社會的結果的認識是故意的重要內容,犯罪故意是建立在對行為結果的預期基礎上的,因此,故意的認識內容可以概括為對結果的認識,即對行為產生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內容與性質的認識。一般認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自然結果具有認識,但這樣一種認知在很大程度上是預測性的,即認識到行為可能會導致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不要求其認識到結果的確定發生。(5)對其他法定事實的認識,即法律所規定的其他選擇的客觀要件,如對犯罪對象、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的認識等。
(4)認識因素中不包括對行為的違法性的認識。但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有例外,這主要是指,某種行為過去一直不是犯罪而是合法行為,但隨著形勢的變化,新的法律將其規定為犯罪。這時由于人們不懂法就很難了解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就要求行為人明知其行為的違法性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1希望希望:是犯罪故意意志態度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是犯罪故意意志的典型樣態,是指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目的地、積極地追求的意志狀態,結果的發生是行為人努力希望達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基本特征:目的性積極性堅決性持續性。2放任放任:是指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聽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狀態,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具體而言,是指行為人在追求某一目標的活動中,置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現實危險于不顧,執意實施該行為,認可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特征:行為目的與針對危害結果的心態之間的非重合性。犯罪態度的模糊性二、犯罪故意的類型
根據意志因素的不同,將犯罪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1.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1)認識因素: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認識內容包括明知自己行為的性質、對象、結果與意義。直接故意需要認識的內容:A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的內容與危害性質。B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何種危害結果。C某些犯罪的故意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特定事實,如特定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特定身份等。D對規范的要件的認識。
直接故意不需要認識的內容:A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屬于不需要認識的內容,即不需要行為人已經認識到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但要求其具有認識的可能性。B犯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的超過要素”。(2)意志因素:行為人積極希望此種危害社會結果的發生。直接故意的具體表現形式: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一定發生危害社會結果而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發生。2)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發生。2.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間接故意的認定需要建立在危害結果實際發生的基礎之上,如果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自然無法單獨認定行為人的心態特征。
(1)認識因素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事實上,在間接故意的認識要素當中是否能夠包括行為人對于危害結果發生的必然性認識這一問題上,學界存在不同的觀點。案例:被告人趙某,男,32歲,某車隊汽車駕駛員。2009年12月13日下午6時許,趙某駕駛”東風”牌貨車由派州前往揚州,至蘇皖界碑皖方一山區公路處,農民謝某因急事從右邊路旁樹林疾步沖出搶過馬路,趙某見狀向左猛打方向盤,并緊急剎車,仍躲避不及,車右前輪將謝某左腿輾斷。事故發生后,趙某見天色已晚,此地荒僻,無人目擊現場,遂將昏迷不醒的謝某拖至路旁約2米深的護路溝內,自己開車迅速遁去。次日晨,謝某的尸體被人發現。經法醫鑒定:受害人謝某左腿膝蓋處粉碎性骨折,因搶救不及時,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意志因素間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這里的“危害結果”是指行為人已經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放任”是對危害結果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態度,即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而是聽任危害結果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1)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2)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后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3.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區別
(1)認識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兩種情況,間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種情形;
(2)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明顯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間接故意則是放任,即聽之任之、滿不在乎,容認、同意危害結果的發生;
(3)特定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對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觀惡性大于間接故意。第三節犯罪過失案例一、過失犯罪概述
(一)過失犯罪的概念
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二)過失犯罪的特征
1.實際認識和認識能力相分離。
2.應為行為和實際所為不一致。
3.主觀愿望與客觀效果相矛盾。
(三)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四)過失犯罪的性質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于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五)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故意犯罪。
(六)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行為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為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系,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為,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為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為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二、疏忽大意的過失
(一)定義
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又稱無認識過失,“不意誤犯謂之失”。
(二)特征
1.沒有預見。即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沒有遇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希望、不放任結果的發生,但仍然實施了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根本原因就在于行為人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否則他就不可能實施其行為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
2.應當預見。應當預見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責任預見并且有能力預見。如果根本不應當預見,主觀上就沒有罪過,也就沒有刑事責任。應當預見包括預見義務和預見能力兩方面內容。
(1)預見義務。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責任。
(2)預見能力。即行為人應當預見,如果不能預見,也不負刑事責任。判斷一個人是否有預見能力,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三種主張。事實上,對于業務過失應采用客觀說。對于一般過失,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以行為人本人的預見能力為準。
3.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的原因是行為人的疏忽大意。如果不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是由于年幼無知、精神病等原因,則不具有罪過。對“應當”要素的認識(1)就注意義務的法源而言,借鑒相關的司法實踐以及立法比較,可以認為注意義務可以發端自如下幾個類別:法定義務:指法律、法規、規章、辦法甚至包括合同等對行為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法律文件當中載明或者可以合理推斷出來的注意義務;根據常識以及習慣等要求的注意義務。兩個重要原則:1)信賴原則:指在涉及人數較多的事件中,行為人在實行某種行為的時候,只要不存在特殊情況,基于人們的相互信任、共同責任心以及社會連帶感,可以信賴他人將共同遵守共同規則并且采用適當的行動來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2)允許危險原則:指某種行為雖然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但是,為了社會文明與科技進步乃至社會運行的必要,只要這樣的一種危險行為保持在適度的范圍內,實施行為所獲取的社會價值超過危險行為的風險,即便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也不存在過失責任。三、過于自信的過失
(一)定義: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雖然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二)特征
1.輕信可以避免,即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行為人自恃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有利條件,他在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持否定態度的,他自信這種結果不會發生,但事他過高地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有利因素,過低估計了自己的錯誤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程度。這就是“輕信”。
2.已經預見。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認識因素。這是成立過于自信的過失的的前提,是其區別于疏忽大意的過失的明顯標志。
(三)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相同點:都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沒有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不同點:
1.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可能性,即明知這樣確實可能發生危害結果,但他沒有想到靠什么辦法來避免這種可能性變成現實性。
過于自信的過失則是預見到行為發生危害結果的假定可能性。行為人過高估計了有利因素,過低估計了不利因素的作用,行為人對于可能性是否會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行為人主觀和客觀不一致。
2.意志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于自信的過失中行為人反對、排斥危害結果發生。疏忽大意過失的認識因素前提:應當預見事實:沒有預見原因:疏忽大意。意志因素行為人反對危害結果發生或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至少可以說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發生。
過于自信過失的認識因素前提:已經預見事實:沒能避免原因:輕信能夠避免意志因素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甚至出現盡力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傾向
被告人胡某,農民。胡某與本村魏某通奸,達到不可分離的熱戀程度。兩人預謀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結為夫妻。某日中午,胡某從地里回家,見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廚房里煮著米飯,認為毒死李某的機會已到,急忙從里屋拿出”1605”農藥瓶,往飯鍋里倒了十來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訴李某他出去辦事,飯做好后先吃別等他。李某煮好飯后,正在炒菜,這時胡某的兒子(8歲)從外邊玩耍回來,嚷著肚子餓,李某便先給兒子盛了一碗飯,兒子吃了幾口,便喊肚子疼,一會兒便死了。被告人周某,男,29歲,農民。被告人周某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飛石落到于某家的責任田里,雙方爭吵起來。于某說:”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點。”被告人周某說:”你敢坐,我就敢點。”于某緊接著說:”我不敢坐我就是龜兒子。”被告人周某說:”我不敢點我就是龜兒子。”于是被告人周某將約2公斤的炸藥包扔在地上說:”你有膽子就坐。”于某過去坐在炸藥包旁邊。被告人周某拿起一根約30厘米長的導火索,用剪刀剪去約20厘米,當著于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藥包內,點燃導火索后,被告人周某朝于某喊了聲:”點著了,快跑!”隨即跑離了現場,此時,于某向外挪動了一下身體,尚未起身,炸藥包便爆炸了,于某被當場炸死。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2.條件:(1)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
3.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的區別: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于,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
(二)不可抗力
1.定義: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這種情況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況下,行為人不構成犯罪。
2.條件:(1)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主觀上沒有罪過;(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為人遇見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來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險結果的發生,由于個人能力和客觀條件的限制,仍然無法避免。第四節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動機是驅使和維持個體活動,使活動按照一定方向進行,以達到滿足某種需要的心理活動。即進行活動的心理起因。犯罪動機是驅使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內心起因或意識沖動。
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觀上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希望或追求。犯罪目的具有選擇性,如報復的動機會產生殺人、傷害、誣告、報復陷害等不同的目的;犯罪目的具有暫時性,一旦達到便不再存在。犯罪目的是一些犯罪的構成要件。第五節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案例一、認識錯誤的概念
錯誤指人們主觀對客觀現實的錯誤反映與認識,即主觀和客觀不一致。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又稱為刑法上的錯誤,指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他的主觀認識同行為的事實情況或刑法上對該行為的評價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一般分為兩類,即對法律的認識錯誤和對事實的認識錯誤。二、法律錯誤
行為人實施行為時,主觀認識與刑法規范對該行為的評價不一致。這種錯誤是由于行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行為人將無罪誤認為有罪。對此應按照刑法的規定處理,而不能以行為人的錯誤認識將其按犯罪對待。
2.行為人將有罪誤認為無罪。此時行為人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將其宣告無罪。
3.行為人對于其應成立的罪名或應處以的刑罰的輕重有錯誤認識,即將此罪當成彼罪、將重罪當成輕罪或將輕罪當成重罪等。此時仍然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為人的認識錯誤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變。
法律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仍然應負故意犯罪的刑事責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影響刑事責任的大小,這主要是第二種情況。三、事實認識錯誤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認識與行為的客觀情況不相符合的情況。一般將事實錯誤作如下分類:
(一)客體認識錯誤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意圖侵犯一種客體,而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客體。比如,行為人誤認為正在抓捕人犯的警察正與其朋友打架,于是上前將警察打傷。在此案中,行為人意圖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權利,卻由于其認識錯誤,而實際上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的公務活動。對于這種認識錯誤,應當按照行為人意圖侵犯的客體定罪,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二)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有以下幾種情況:(1)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相同的社會關系。如行為人在行為時,誤把甲認為是乙而對其實施殺害行為。這種對體現相同社會關系的具體目標的錯誤認識,并沒有使行為人罪過的內容發生改變,所以行為人仍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2)誤把甲對象作為乙對象加以侵害,而二者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比如,本想偷錢卻偷到槍;(3)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誤以人為獸而實施殺傷行為。對于這種錯誤,由于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而不是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過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4)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但在黑夜中將牲畜誤認為是甲而加以殺害。對于此種錯誤,由于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于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應而構成犯罪未遂。(三)對行為的認識錯誤
1、對行為性質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于自己行為實際性質發生了錯誤認識,常見的是把事實上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當作有利于社會的行為而加以實施,如假想防衛、假想避險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沒有認識,不成立故意,如果行為人有過失,成立過失犯罪,無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
2、對行為手段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對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使犯罪結果不能發生。主要有兩種情況:
(1)行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認識錯誤,使用了不能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手段,如把白糖當成毒藥殺人、把假槍當真槍殺人等。行為人的錯誤不影響故意的成立,客觀上因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屬于犯罪未遂。
(2)行為人采用的手段足以造成危害后果,行為人誤以為不能造成危害結果,如把有毒的食物當成無毒的食物食用,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有故意,可能屬于過失或意外事件。
(四)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行為和所造成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
(1)行為人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實際上并沒有發生這種結果。比如,行為人欲殺甲,將甲從懸崖上推下,以為甲已墜崖身亡而離去,但實際上甲被樹枝掛住而未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已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2)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于其他的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誤以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比如,上例中,甲墜崖未死,但在受傷回家的路上,被違反交通規則的汽車軋死。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雖然相信自己的行為已致甲死亡,事實上甲最終確實死亡,但我們卻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因為甲的死亡并不是行為人的殺人行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導致的,因此甲負故意殺人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按照其預想的方向發展及其預想的目的停止,而是發生了行為人所預見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結果。比如,行為人意圖傷害甲,不料刺中甲腿上的動脈血管,致使甲流血過多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導致了甲的死亡,但行為人并無殺害甲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只能讓其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4)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比如,行為人意圖殺害甲,在用暴力致其昏迷后,行為人以為甲已死亡,為隱匿罪證,行為人將甲拋下懸崖,致使甲摔死。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我們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并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并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1、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從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看,可以期待行為人不予實施違法行為,而應實施合法行為的情形。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只有當一個人具有期待做出適法行為的可能性但卻做出違法行為時,才能對行為人進行譴責,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對行為人違法行為進行譴責與非難。該理論積極意義在于:考慮行為人本身的實際情況,不強人所難,能達到事實上的合理性和實質正義。不給被告人附加多余義務。
所謂犯意轉化,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改變原來的犯罪故意,在另一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實施犯罪行為,而導致此罪與彼罪的轉化。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的犯意轉化主要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在預備階段的此犯意轉化在實行階段的彼犯意,即行為人以此犯意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卻以彼犯意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預備入室搶劫,進屋后發現沒人實施了盜竊;相反,預備入室盜竊發現有人實施搶劫。第二種情形是在實行犯罪過程中的犯意轉變,即在原來犯罪故意支配下,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故意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的過程中,改變犯意,殺死被害人;相反,意欲殺死被害人,改變犯意,只是傷害被害人。犯意升高者,從新犯意(故意殺人罪);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故意殺人中止)。所謂另起犯意,是指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的犯罪行為而另起其他性質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另外一個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犯意轉化本質是此罪轉化為彼罪,因而仍為一罪;而另起犯意是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后,行為人又另起犯意實施其他性質不同的犯罪行為,因而是數罪。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1)兩者侵害的法益是否為同一或同類法益。如果是犯意轉化,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是同一或者是同類的;而另起犯意,前后犯意所侵害的法益多數情況下是不相同的。(2)犯罪對象是否為同一對象。犯意轉化是針對同一被害對象而存在的;而另起犯意既可以針對同一犯罪對象,也可以針對另一不同對象。(3)前一犯罪行為是否已停止下來。犯意轉化是前一犯罪行為正在繼續進行過程中的犯意變更;而另起犯意是前一行為由于某種原因已經停止后的臨時起意。一、單項選擇題1.某醫院婦產科護士甲值夜班時,一新生嬰兒啼哭不止,甲為了止住其哭鬧,遂將仰臥的嬰兒翻轉成俯臥,并將棉被蓋住嬰兒頭部。半小時后,甲再查看時,發現該嬰兒已無呼吸,該嬰兒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該嬰兒系俯臥使口、鼻受壓迫,窒息而亡。甲對嬰兒的死亡結果有何種主觀罪過?()A.間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過失D.過于自信的過失2.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過于自信的過失D.疏忽大意的過失3.甲販運鴉片,駕車路過一檢查站時,被工商部門攔住檢查,檢查人員朱某正登車檢查時,甲突然發動汽車奪路而逃,朱抓住汽車的把守不放,甲為擺脫朱某,在疾駛后突然急剎車,朱某被摔在地,頭部著地死亡,甲對朱某的死亡的心理態度是()。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過于自信的過失D.疏忽大意的過失4.某甲患有夢游癥。一天夜里在夢游時將同宿舍里的某乙殺死,某甲早上后醒來后見狀大驚,隨即報案。此案中,某甲的行為屬于()。A.故意殺人罪B.過時致人死亡罪C.是受到精神強制下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D.是睡夢中無意識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5.甲想槍殺乙,某日晚趁乙返家途中,甲隔小河射擊。由于光線不好,距離較遠,甲的射擊技術又不甚好,因而他對能否射殺乙沒有把握,但他不愿放過這個機會,并在這種心理的支配下實施了射殺行為。甲的主觀心理態度是()。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疏忽大意過失D.過于自信過失6..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并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于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后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后離去。案發后,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A.過失致人死亡罪B.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C.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D.故意殺人罪7.朱某因婚外戀產生殺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給李某炸油餅時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強”。朱某為防止其6歲的兒子吃餅中毒,將其子送到幼兒園,并囑咐其子等他來接。不料李某當日提前下班后將其子接回,并與其子一起吃油餅。朱某得知后,趕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A.朱某對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間接故意C.朱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過失D.朱某對其子的死亡屬于意外事件8.卡車司機甲在行車途中,被一吉普車超過,甲頓生不快,便加速超過該車。不一會兒,該車又超過了甲,甲又加速超過該車。當該車再一次試圖超車行至甲車左側時,甲對坐在副座的乙說,“我要嚇他一下,看他還敢超我。”隨即將方向盤向左邊一打,吉普車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機重傷,另有一人死亡。甲駕車逃離。甲的主觀心理屬于()A.直接故意B.間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過失D.過于自信的過失9.甲為殺害仇人林某在偏僻處埋伏,見一黑影過來,以為是林某,便開槍射擊。黑影倒地后,甲發現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親。事后查明,甲的子彈并未擊中父親,其父親患有嚴重心臟病,因聽到槍聲后過度驚嚇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C.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D.甲對林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對自己的父親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應擇一重罪處罰1.D2.B3.B4.D5.A6.C7.C8.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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