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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國際法上的國家第一節國家的概述一、國家的構成(一)定居的居民(二)確定的領土領土是一國居民所定居和生存的地方,是國家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三)政府政府是國家的組織特征,是執行國家職能的機構,它代表國家對內實行管轄,對外進行交往。(四)主權主權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內對外事物的最高權力。二、國家的類型(一)單一國和復合國單一國:是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的具有統一主權的國家。復合國: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聯合體。(二)獨立國和附屬國獨立國是行使全部主權的國家。附屬國是指主權受到控制而從屬他國的國家。(三)永久中立國第二節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國家的基本權利1、獨立權:指國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本國事務而不受他國控制和干涉的權利。2、平等權:是指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在國際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權利。3、自衛權:是指國家在受到外來武裝攻擊時進行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4、管轄權: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行使管轄的權利。二、國家的基本義務第三節國際法上的承認一、概說1、概念:存國家對于另一個國家或其政府存在這一事實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律行為。2、特征:承認的主體是現存國家和國際組織承認是承認主體對某一被承認者存在這一事實表示確認,并表明愿意與之建立外交關系的單方面行為承認既是政治行為也是法律行為二、對國家的承認1、概念:指現存國家和國際組織對于新國家存在這一事實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視其為國家而與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為。2、意義:構成說:如果沒有既存國家的承認,新國家就不能成為國際社會的成員,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也就不能構成國家。宣告說:國家的成立和它所具有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并不依賴于任何其他國家的承認,承認僅是對于新國家已經存在這一既成事實的宣告。三、對政府的承認概念:現存國家和國際組織對于新政府存在這一事實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視其為國家的合法代表而與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為。對象:社會革命或政變產生的新政府(非憲法程序)規則:“有效統治原則”重要影響四、承認的方式和效果(一)承認方式1、明示承認:是指承認方以明白的語言文字直接表達的承認。2、默示承認:是指承認方不以語言文字而通過與被承認方的實際交往表達的承認。3、法律上承認和事實上的承認法律上的承認是指承認方給予被承認方一種表示愿意與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認。事實上的承認是指承認方給予被承認方一種表示愿意與之進行交往的暫時的非正式承認。(二)承認的效果承認作為一種政治法律行為,會產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一般來說,法律上的承認產生全面而廣泛的法律效果。具體體現(見教材)五、不承認原則不承認原則是有關承認主體在承認問題上必須遵循的一項原則,是指承認主體對于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造成的事實或情勢不得予以承認。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許多國家紛紛來電致函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實際上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的承認,屬于對新政府的承認。

第四節國際法上的繼承一、概說國際法上的繼承是指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由于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從一個承受者轉移給另一個承受者所發生的法律關系。二、國家繼承(一)含義一國由于領土變更的法律事實而使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他國所發生的法律關系。

(二)國家繼承的特征繼承的主體是國家繼承的對象是與所涉領土有關的國際法上的特定權利和義務。繼承發生的原因是由于國家的領土變更(轉讓或交換、合并、分離、分立、獨立。)(三)國家繼承的原則和規則1、條約繼承與國際法主體資格相關聯的政治性條約即“人身條約”不屬于繼承的范圍。非人身條約可繼承白板規則2、財產繼承實際生存原則公正原則3、債務繼承債務的分類繼承規則4、檔案繼承協議原則和實際生存原則三、政府繼承(一)政府繼承的含義和特征(二)政府繼承的內容和規則四、國際組織的繼承一個國際組織由于解體或合并,其在國際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通過協議轉移給另一國際組織所發生的法律關系。

第五節國家管轄一、國家管轄權(一)國家管轄權的概念和分類1、管轄權的概念和意義概念:國家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具有的行使管轄的權利。意義:國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最直接的體現,國家行使管轄權的權利是以主權為依據的。2、管轄權的分類從國家的基本職權來分,可分為立法管轄、司法管轄、行政管轄;從實施管轄的范圍來分,可分為域內管轄、域外管轄;從進行管轄的對象來分,可分為對人管轄、對物管轄;從行使管轄時所采用的程序性質來分,可分為刑事程序管轄、民事程序管轄、行政程序管轄;從管轄適用法律的性質來分,可分為公法管轄、私法管轄;從國家管轄權的內容和形式來分,可分為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保護性管轄權、普遍性管轄權。(二)國家管轄權的類型和原則1、屬地管轄權:國家對其領土及領土內的人、物和發生的事件,按照本國法律進行管轄的權利。屬地管轄權原則是行使國家管轄權的最古老的、也是最基本的國際法原則。然而,在國際實踐中,屬地管轄權的行使還要受國際法的限制。2、屬人管轄又稱屬人優越權,指國家對具有其國籍的人,無論他們在國內還是在國外,均具有管轄的權利。以國籍作為標準:包括加害者國籍和被害者國籍,獲得國籍的特定物,如船舶和航空器。3、保護性管轄又稱保護原則、安全原則,是指國家對于嚴重侵害本國國家或公民利益的行為及行為人進行的管轄,不論行為人的國籍,也不論行為發生在何地。其適用的范圍一般是世界各國法律中公認的犯罪行為。例如我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一般而言,國家行使保護性管轄要有一個前提,即行為人(或罪犯)在實施加害行為后進入受害國境內,才有可能實現其管轄權。4、普遍性管轄又稱世界性原則,指對于國際法規定的違反全人類利益的國際罪行,不論犯罪人的國籍,也不論行為發生在何地,各國普遍有權實行的管轄。目的是基于懲治國際犯罪的需要而由各國國內法確定廣泛的管轄。法律依據是國際條約(三)國家管轄的沖突與協調1、沖突:由于各國實施不同的原則、規則而導致在管轄權方面的對立或不協調。在國際實踐中,各國根據自己的實際確定著行使管轄權的原則和根據。這些不同根據和原則的存在,致使幾個國家可能有并存的管轄權,從而產生了國家管轄權的沖突。2、協調國內法中采用混合管轄制

通過國際公約規定優先管轄權

通過國際公約規定專屬管轄權

沖突國家間的友好協商

提交仲裁或者進行司法解決二、國家管轄豁免(一)國家豁免的概念和依據1、概念和內容概念:是指在國際交往中,一國的行為及其財產未經所屬國同意不受他國管轄。國家管轄豁免是“法定”的行使國家管轄權的例外情況。內容:國家行政豁免與國家司法豁免立法管轄豁免、司法管轄豁免與執行管轄豁免管轄豁免與執行豁免2、豁免的依據國際禮讓說國家主權說互利互惠說國際禮讓說只看到國家主權的屬地性,而忽略了國家主權對外表現為獨立權和平等權,因而看不到國家管轄豁免是主權派生權利這一實質。而且,把豁免視為不受法律約束的任意行為,容易為少數大國侵犯他國豁免權提供口實。互利互惠說過于強調基于互惠給予他國豁免權,容易導致一些國家把管轄豁免視為于己有利的權宜之計,進而擴展成為完全根據本國對外政策需要及利害關系,作為給予他國管轄豁免的依據,可見該說也否定了國家管轄豁免的本質根據,而國家主權說較為合理地闡明了這一本質根據。3、管轄豁免的法律淵源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淵源長期以來主要表現為習慣法規則,以及通過國內的司法判例、國際法學家的學說逐漸形成。直到19世紀末,關于國家管轄豁免不僅沒有條約,也缺乏明確的國內法規定。從其形成過程來看,國內法院判例最初起了基本作用。1978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著手編纂的《國家及其財產的管轄豁免條款草案》已經于1991年經聯合國大會的二讀通過。涉及國家管轄豁免內容的非專門規定國家管轄豁免的條約4、豁免的放棄國家管轄豁免的放棄是指國家對某個方面或某種行為不主張管轄豁免,放棄豁免權的行使,而愿意受到某外國或外國法院管轄的國家行為。放棄管轄豁免的構成有著嚴格條件要求:自愿性、明確性、具體性。放棄的形式:明示和默示。(二)關于國家豁免的理論1、絕對豁免論又稱絕對豁免主義,認為不管國家行為和財產的性質如何,除非國家放棄豁免,一律享有行政豁免和司法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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