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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二章船舶防污染管理第一節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一、公約產生的歷史背景1.1967年TORRYCANYON號在英吉利海峽觸礁,11.9萬噸原油流入大海,引發了世界第一次大規模海上溢油慘禍,使英法兩國遭受巨大經濟損失。2.1954年在倫敦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約”,1958.7.26生效。此公約主要強調在公約所規定的沿岸水域范圍內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其認為100ppm以下的油水混合物對海洋環境不會造成污染。3.現代工業飛速發展,各種污染物激增,54公約已過時。1973年IMO在倫敦制定了第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MARPOL73公約。該公約遲遲沒能生效,IMO于1978年2月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對73公約作了許多修正,并補充了許多內容。因此通常將經1978年議定書修正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稱為《73/78防污公約》(MARPOL73/78)4.該公約于1983.10.2生效,我國于1983.7.1加入,成為該公約締約國。到1997.7.1已有100個國家加入,總噸位占世界商船總噸位的93.47%5.現在MARPOL73/78公約共有20條,另附有兩個議定書、六個附則。6.六個附則是: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附則Ⅱ: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Ⅲ: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其中附則III、IV、V、VI為可選附則二、議定書議定書I:關于涉及有害物質事故報告的規定1.報告的責任:事故時,船長或相關人員應毫不遲疑地按議定書的規定,對事故詳細報告。2.報告的時間: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向海上排放或可能排放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時;排放或可能排放海運包裝的有害物質時;航行時油類或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放超出公約允許的總量或瞬間排放率時。3.報告的內容:船舶的特征;事故發生的時間、種類及地理位置;有害物質的數量及類別;援助和救助的措施。4.補充報告必要時對最初的報告提供進一步發展的情況,滿足受影響的國家索取資料的要求。5.報告的程序以最快的通信渠道,優先發給最近的沿岸國。三、附則

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必選附則,同公約同時生效),共四章26條。(一)定義、使用范圍1、定義油類:含油混合物:油船:(包括油/散兩用船)最近陸地:特殊區域:瞬間排放率:清潔壓載水:專用壓載水:原油:原油(成品)油船2.適用范圍:除有特殊規定外,適于所有船舶(二)檢驗與證書凡150總噸及150總噸以上的油船河400總噸及400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應進行初次檢驗、定期檢驗、期間檢驗、不定期檢驗、或強制性年度檢驗。檢驗合格后由主管機關簽發《國際防止油污染證書》(IOPP證書)有效期5年。

IOPP證書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即行失效:(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所要求的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件、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修改(直接更換這種設備或附件除外)(2)未進行本附則規定的期間檢驗(3)船舶改懸另一國國旗(三)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1、油船貨油艙處所的含油污水(污壓載水、洗艙水、泵艙艙底水)排放規定(1)不在特殊區域內(2)距最近陸地50海里以上(3)船舶正在航行中(4)油量瞬間排放率不超過30升/海里(5)排入海中總油量不得超過上航次載油量的1/30000(6)排油監控系統及污油水艙的裝置正在運行2、非油船和油船機器處所的艙第含油污水排放規定見11頁表2-13、油類與壓載水分隔和首尖艙內不得載油40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新船,150總噸及以上的新油船,不得在任何燃油艙內裝載壓載水,首尖艙和防撞艙壁之間的艙內不得載油。4、專用壓載艙及原油洗艙(1)凡載重量為20000噸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和載重量為30000噸及以上的成品油船,均應設專用壓載艙。(2)20000噸及以上的原油油船,均應裝原油洗艙系統,并必須設置惰性氣體系統。5、油船雙殼體、雙層底6、排油監控系統和濾油設備(1)400總噸及以上但小于10000總噸的任何船舶應裝有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濾油設備,保證不超過15ppm.(2)凡10000總噸及以上任何船舶還應有超15ppm的報警裝置及自動排放的停止裝置。(3)專在特殊區域內航行的船舶,可不設上述設備,但必須有儲存裝置。(4)小于400總噸的船舶應盡可能設有儲存裝置。7、油類記錄薄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要有《油類記錄薄》第一部分(機艙作業記錄)和第二部分(貨油及壓載作業記錄)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要有《油類記錄薄》第一部分。1)機艙作業(1)燃油艙的壓載或清洗(2)燃油艙污壓載水或洗艙水的排放(3)殘油油泥的處理(4)機器處所積存的艙底水向玄外的排放或處理。2)貨油和壓載作業(1)貨油的裝載(2)航行中貨油的內部轉駁(3)貨油的卸載(4)貨油艙和清潔壓載艙的壓載(5)貨油艙的清洗(6)污壓載水的排放(7)污油水艙水的排放(8)污油水艙水的排放后,閥門的關閉(9)殘油的處理(10)SLOP艙排放后,為清潔壓載艙與貨油和掃艙管路隔離所需閥門的關閉?!队皖愑涗洷 酚韶撠熥鳂I的駕駛員或輪機長簽字,每頁由船長簽字,用完后在船上保留3年。任何事故性排油都應記錄?!队皖愑涗洷 肥褂么靽俜轿淖钟涗?,還應用英語或法語記錄(四)接收設備各締約國應在相應的港、站設置接收設備,保證船舶上的油污水的排放。(五)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1)凡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其他船,必須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2)該計劃用工作語言編寫,內容包括:(a)報告油污事故的程序(b)油污事故中,聯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通訊錄(c)為減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應采取的應急措施(d)在溢油應急反應中,與國家和地區協作行動所的聯系程序和要點等。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共14條5個附錄。1987.4.26生效,我國1983.7.1加入。(一)定義、使用范圍1.定義a.化學品液貨船b.液體物質c.有毒液體物質d.特殊區域(波羅地海、黑海、南極區域)2、適用范圍除有特殊規定外,適用于所有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二)檢驗證書所有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都應進行初次檢驗、定期檢驗、年度檢驗。檢驗合格后由主管機關簽發《國際防止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證書》(NLS證書),有效期5年.NLS證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失效(1)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所要求的結構、設備、各種系統、附件、布置或材料做了重大修改(直接更換這種設備或附件除外)(2)未進行本附則規定的期間檢驗或年度檢驗(3)船舶改懸另一國國旗(三)散裝有毒液體物質的分類

A類——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有重大危害,對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嚴重危害,有必要對其采取嚴格的防污措施。B類——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有危害,對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損害,有必要對其采取特殊的防污措施。C類——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有較小危險,對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較小損害,有必要對其采取特殊的操作條件。D類——對海洋資源或人類健康有可察覺的危害,對海上休憩環境或其他合法利用造成輕微損害,有必要對其操作條件給予適當注意。(四)有毒液體物質的排放標準1、A類有毒液體物質A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這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殘余物及混合物,禁止再一切海域排放。當排往接收設備的排出物中的物質濃度等于或低于附錄II對該物質所規定的剩余濃度,且該液貨艙完全排空,隨后加入該艙的水,在下列條件下,可直接排放入海:(1)航行途中,自航航速不小于7節,非自航航速不小于4節(2)在水線以下排放(3)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nmile,和水深不小于25m2、B類有毒液體物質B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這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殘余物及混合物,在特殊區域以外,下列條件下可排放入海:(1)航行途中,自航航速不小于7節,非自航航速不小于4節(2)在水線以下排放(3)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nmile,和水深不小于25m(4)船尾跡流中該物質的濃度不超過1ppm(5)從每一個液貨艙排放的最大貨量,不超過1m3或1/3000之中的大者在特殊區域內(1)航行途中,自航航速不小于7節,非自航航速不小于4節(2)在水線以下排放(3)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nmile,和水深不小于25m(4)船尾跡流中該物質的濃度不超過1ppm(5)液貨艙已經過預洗,預洗程序是以IMO制定的標準為基礎,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產生的洗艙水已排入接收設備。C類有毒液體物質C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這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殘余物及混合物,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以排放:(1)航行途中,自航航速不小于7節,非自航航速不小于4節(2)在水線以下排放(3)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nmile,和水深不小于25m(4)船尾跡流中該物質的濃度不超過10ppm(特殊區域內不超過1ppm)(5)從每一個液貨艙排放的最大貨量,不超過3m3或1/1000之中的大者(特殊區域內不超過1m3或1/3000)D類有毒液體物質D類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這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其他殘余物及混合物,滿足下列所有條件可以排放:(1)航行途中,自航航速不小于7節,非自航航速不小于4節(2)該物質與水之比(即濃度)不大與1:10(3)距最近陸地不少于12nmile(五)港口接收設備船舶裝卸港、站、修理港、卸貨港、站都應設有接收有毒液體物質殘余物和混合物的設備。(六)貨物記錄薄凡適用于II的船舶都應有一本《貨物記錄薄》記錄內容包括:裝貨;貨物在船內轉駁;卸貨;液貨艙的清洗;液貨艙的壓載;液貨艙壓載水的排放;殘余物排至接受設備;殘余物按規定排放入?;蛴猛L程序清除殘余物。事故排放無論有意或無意都應記入《貨物記錄薄》?!敦浳镉涗洷 酚涗泝热萦么靽俜轿淖趾陀⑽幕蚍ㄎ臅鴮懀韶撠熥鳂I的駕駛員簽字,每頁完后由船長簽字,用完船上保留三年。(七)程序與布置手冊(1)散裝運輸有毒液體物質的船舶必須備有一本認可的適用與本船的《程序與布置手冊》(2)作用是為船長、船員明確本船為執行附則II,必須遵循的有關貨物裝卸、液貨艙清洗、污液處理及液貨艙壓載和卸載等方面的確切布置和作用程序,同時也是主管機關進行檢查和認可的依據。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規則是MARPOL73/78的任選附則,1992.7.1生效,我國尚未加入該附則。該附則適用于所有裝運包裝的有害物質的船舶。附則III主要內容有:(1)包裝應根據有害物質的性質,使其對海洋環境的危害減至最底程度。(2)有害物質的包裝件,要耐久的標以正確的學名(不僅僅商業名稱),并加上耐久的標記或標志,以指明該物質為海洋污染物。(3)船上應有一分清單和艙單,列明有害物質及其位置。(4)正確積載和加固有害物質,減小危害至最低。(5)某些有害物質限于科學和技術的原因,可能禁止運輸或對船舶的裝載數量限制。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任選附則,至今仍未生效,我國未加入(一)定義、適用范圍1、定義(1)新船(2)生活污水2、適用范圍適用于200總噸及以上的新船,或小于200總噸但可載10人以上的新船?,F有船,自本附則生效之日的10年以后適用。(二)檢驗與證書船舶需備有經主管機關檢驗后簽發的《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規則》ISPP證書,有效期5年。(三)生活污水排放標準(1)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外,須粉碎和消毒;12海里以外不必粉碎和消毒。排方時船速不底于4節,以中等速率,不能頃刻排光。(2)船上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排出的廢液在船周圍不能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能使水變色。(四)標準排放接頭船上應設有符合本規則的標準排放接頭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任選附則,1988.12.31生效,我國1988.11.21加入。(一)定義、適用范圍1、定義(1)垃圾(2)特殊區域:是指地中海、波羅地海、黑海、紅海、海灣、北海、南極、泛加勒比海區域。2、適用范圍適用與一切船舶(二)垃圾處理規定1、特殊區域外(1)所有塑料制品禁止排放入海(2)可漂浮的物質25海里以外可入海(3)食品垃圾和一切其他垃圾12海里以外可入海,3~12海里之間須粉碎,粒經小于25mm后方可入海。2、特殊區域內(1)所有塑料制品禁止排放入海(2)食品垃圾12海里以外可入海,但在泛加勒比海區域內須粉碎,粒經小于25mm后且在3海里以外方可入海。(三)港口接收設施各締約國應在各裝卸港、站設置足夠的垃圾接收設施。(四)垃圾管理計劃(1)總長12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都應張貼公告牌,以展示垃圾處理的要求。(2)所有400噸及以上的船舶和載運15人及以上的船舶,應備有一分《垃圾管理計劃》同時還要有一本《垃圾記錄薄》(3)《垃圾管理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垃圾的收集、存放、加工及處理程序,垃圾處理設備的管理、使用要求、計劃實施、人員職責等。(4)《垃圾記錄薄》中記錄內容(a)向海里投放垃圾(b)向港口接收設施排放垃圾(c)在船上焚燒垃圾(d)意外情況下垃圾的排放《垃圾記錄薄》由負責的高級船員簽字,每頁完后由船長簽字,用完后在船上保留2年。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1997年新增的一個附則,是任選附則,至今仍未生效。共三章十九條,另有V個附錄。

1.適用范圍:除另有規定外適用于所有船舶。2.國際防止大氣污染證書:任一400總噸及以上國際航線船舶、鉆井平臺、采油平臺,應持有經主管機關檢驗后簽發的“國際防止大氣污染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3.船舶排放控制要求A.消耗臭氧層物質(a)所有船舶在新裝或更新設備時,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層的物質。2020.1.1前含有HCFCS(烴)的裝置除外.(b)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層的物質(c)消耗臭氧層的物質從船上移出時,要送入合適的接收設施中.B.氮氧化物(NOX)(a)2000.1.1以后建造的船舶,功率130KW及以上的柴油機,NOX含量不得超過以下限值:

(b)允許使用認可的廢氣濾清器等,將柴油機NOX排放量降至上述規定限值以下C.硫氧化物(SOX)(a)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含硫量不得超過4.5%m/m(b)在SOX排放控制區域內使用的燃油,硫的含量不得超過1.5%m/m,或采用認可的濾清器等使排氣SOX總量減小至6.0g/KW.h以下D.揮發性有機化合物(a)指定為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X)排放加以控制的港口、裝卸站,應配備經政府根據IMO制定的《關于蒸汽排放控制系統標準》認可的蒸汽排放控制系統。(b)駛往對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X)排放加以控制的港口、裝卸站的船舶,應配備經政府根據IMO制定的《關于蒸汽排放控制系統標準》認可的蒸汽收集系統。E.船上焚燒(1)焚燒只能在船上的焚燒爐中進行(2)禁止下列物質在船上焚燒:(a)《73/78防污公約》附則I、II、III中的貨物殘余物及相關被污染的包裝材料。(b)多氯聯苯(c)《73/78防污公約》附則V定義的含有超過微量重金屬的垃圾(d)含有鹵素化合物的精練石油產品(e)聚氯乙烯只能在擁有IMO型式認可證書的焚燒爐中燃燒。第二節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合作公約一、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合作公約的主要內容IMO于1990.11在倫敦通過《1990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合作公約》(簡稱OPRC公約),95.5.13生效,我國98.3.30加入該公約,98.6.30對我國生效。1、定義(1)“油”是指任何形式的石油,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煉制品。(2)“油污事故”是指同一起源或一系列造成或可能造成油的排放,對海洋環境或對一個或多個國家的海岸線或有關利益構成或可能構成威脅,需要采取緊急行動或其他迅速反應措施的事故。(3)“近海裝置”是指從事天然氣或石油的勘探、開發或生產,或油的裝卸的任何固定或浮動裝置。(4)“海港和油裝卸設施”是指具有油污事故風險的設施,包括海港、油碼頭、管道和其他油的裝卸設施2、油污應急計劃每一當事國應要求:(1)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船上備有符合《73/78防污公約》附則I規定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2)近海裝置的經營人備有油污應急計劃(3)海港和油的裝卸設施的當局或經營人備有油污應急計劃3、油污報告程序(1)船長或其他人員和近海裝置的人員,應將其發生或可能發生排油的任何事件和發現的海上排油或出現油跡的事件,及時報告給最近的沿岸國。(2)海港和油裝卸設施的人員,應將任何排油和出現油跡的事件及時報告給國家主管機關。4、國家和區域的防備和反應系統每一當事國(1)應建立對油污事故采取迅速和有效的反應行動的國家系統。(2)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各自或通過雙邊的或多邊合作建立:a.與有關風險相稱的最低水平的溢油抗御設備及使用方案;b.油污反映組織的演習和有關人員培訓的方岸c.詳細的油污事故反應計劃和始終具備的通信能力;d.對油污事故反應工作進行協調的機構和安排.5、油污反應工作的國際合作(1)當在受到或可能受到油污事故影響的任何當事國提出請求時,各當事國應根據其能力和具備的有關資源,為油污事故的反映工作進行合作并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支持和設備;(2)按照適當的國際協定,每一當事國均應采取必要措施,為下列事項提供方便:

a.從事油污事故反應工作或運輸處理此種事故所需人員、貨物、器材和設備的船舶、飛機和其他運輸工具抵離其領土和在其領土內使用;上述a中所需人員、貨物、器材和設備迅速進入、通過和離開其領土。二、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150總噸及以上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非油輪,均應備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SOPEP計劃計劃的目的:制定必要的措施,幫助船員處理意外排油,以控制和減少排放和減輕其影響。對“計劃”的要求“計劃”必須:(1)確切、實用、易于操作;(2)船上人員和岸上管理人員都能理解;(3)定期進行評估、檢查和修改。A:強制性規定部分(一)報告程序1、報告時間1)實際排放時下述情況應立即向最近沿岸國報告(1)由于船舶或其設備受損,或為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救助人命而致的排放;(2)航行中,油類排放超過MARPOL73/78附則I允許的數量或瞬間排放率。2)可能放生排放時下述情況可能發生排油時,應向最近沿岸國報告(1)船舶放生碰撞、擱淺、火災、爆炸、結構受損、船艙進水、貨物移動等影響船舶安全的故障;(2)舵機、推進器、發電系統、關鍵的導航設備發生故障或失靈,使航行安全性下降時。2、報告內容3、報告程序(1)初始報告:發生排油或可能發生排油時的立即報告;(2)補充報告:根據需要對初始報告做進一步補充或提出有關油污事態發展信息;(3)附加報告:依據沿岸國的要求提供更詳細的信息(二)油污事故中需聯系的當局或人員名單油污事故中需聯系的當局或人員名單包括:沿岸國聯系人;港口聯系人;與船舶有關的重要聯系人。這些人的單位、姓名、地址、電話、電傳、傳真號碼等,列入附錄的表中,并隨時更新。(三)為減少或控制油類排放的措施1、操作性溢油應制定清除溢油和甲板積油的應急反應程序,并對以下3種泄露制定具體防止措施和應急反應程序(1)管系泄露:防止管系泄露措施和應急放應程序(2)艙柜溢油:處理艙柜溢油的應急反應程序;控制貨油或燃油溢出的方法;駁至空艙或未滿艙操作程序;將艙內多余油轉駁岸上或他船的程序。(四)國家和地方協作發生溢油事故時,船舶與沿岸國或其他部門快速、有效的協作,對減少污染事故的危害至關重要。B:非強制性部分MARPOL公約包括下述非強制性部分(1)圖表資料(2)應急設備:列出應急反應設備清單,寫明使用方法、使用、管理和維護人員職責,技術培訓要求,化學消油劑使用批準程序。(3)公關事物(4)記錄保存,便于事后涉及的責任、賠償和補償問題。(5)計劃檢查: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檢查修改,以便對計劃有效評估。(6)計劃演練:應定期進行計劃演練,以便應急時達到預期效果。(3)船體泄露:對可能發生船體泄露所造成溢油的應急反應程序;控制艙內貨油或燃油溢出量的措施;船內轉駁或卸至岸上或他船的操作程序;無法確定某一艙發生泄露時的處理程序;實施修復船體應力和穩性影響。2、海損事故溢油(1)應制定發生事故溢油時船上的應急反應程序,并對擱淺、火災、爆炸、船殼破損、嚴重橫傾等事故作為獨立部分,分別制定防止措施和應急反應程序。(2)措施還應就優先措施(人員和船舶的安全具有最高優先權)、穩性和應力影響、減載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三節美國《1990年油污法》美國“90油污法”是世界上較有影響的國家性法規,使在美國海域航行的船舶必須遵循他的要求,接受其嚴格的管制。1、概況(1)《90油污法》共9章78節,涉及美國四項法律,即《聯邦水域污染控制法》、《公海干預法》、《深水港口法》、《外部大陸架地帶法》(2)《90油污法》從油污責任與賠償,油污事件的預防與清除等方面,就防止船舶和海洋勘探開發等造成的污染,作出了嚴格的規定。2、油污賠償1)賠償限額(責任限制)(1)3000總噸以上的液貨船限額為每總噸1200美圓或1000萬美圓,取大著;(2)3000總噸以下的液貨船限額為每總噸1200美圓或200萬美圓,取大著;(3)其他船舶限額為每總噸600美圓或50萬美圓,取大者。2)有限賠償如果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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