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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世界貿易組織教程》教案21世紀經濟與管理規劃教材國際經濟與貿易系列北京大學出版社12《世界貿易組織教程》白樹強主編黃滿盈

副主編23目錄第一章前言第二章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結構第三章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第四章世界貿易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第五章關于市場準入的規則第六章關于不公平貿易的規則第七章貿易自由化與其他社會價值觀和

利益第八章貿易與環境34目錄第九章貿易與投資第十章貿易與知識產權第十一章貿易與競爭政策第十二章國際服務貿易第十三章國際貿易的特殊部門:農業、

紡織品服裝、鋼鐵第十四章世界貿易組織框架下的諸邊協議第十五章世界貿易組織與發展中國家第十六章世界貿易組織未來面臨的挑戰45第十二章

國際服務貿易白樹強主編黃滿盈

副主編56【教學目的及重點難點】——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服務貿易的概念、特點及分類,掌握《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過程、管轄范圍、確定的一般義務與特定義務,了解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主要內容,了解《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意義。——本章的重點難點在于掌握《服務貿易總協定》對一般義務與特定義務的規定。67【主要教學內容】【主要教學內容】一、概述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簡介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管轄范圍四、《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義務與紀律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特定義務六、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七、《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重要意義八、本章提要78【本章復習思考題】1、《服務貿易總協定》是如何對服務貿易進行定義的?2、世貿組織對服務貿易是如何分類的?3、廣義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包括幾個部分的內容?4、《服務貿易總協定》將成員方的義務分為哪兩種?5、《服務貿易總協定》列出的影響市場準入的限制措施有哪些?89一、概述(一)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二)國際服務貿易的特點(三)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10(一)國際服務貿易的概念——關于國際服務貿易,各國統計和各種經濟貿易文獻并無統一的、公認的、確切的定義。——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的定義——《美加自由貿易協定》的定義——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定義11(二)國際服務貿易的特點(1)貿易標的一般具有無形性;(2)交易過程與生產和消費過程的同步性;(3)貿易主體地位的多重性;(4)服務貿易市場的高度壟斷性;(5)貿易保護方式的不確定性和隱蔽性;(6)營銷管理的難度和復雜性更大。12(三)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1)以“移動”為分類標準——R.M.斯特恩按照服務是否在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移動,將國際服務貿易劃分為四類:分離式服務、消費者所在地服務、提供者所在地服務和流動服務。(2)以行業為分類標準——按照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特點,一些經濟學家以服務行業各部門的活動為中心,將服務貿易分為7大類:銀行和金融服務;保險服務;旅游和旅行服務;空運和港口運輸服務;建筑和工程服務;專業(職業)服務;信息、計算機與通信服務。

13(三)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3)以生產過程為分類標準——這種分類方法根據服務與生產過程之間的內在聯系,把服務貿易分為三類:生產前服務、生產服務和生產后服務。(4)按是否伴隨有形商品貿易為分類標準——按照是否伴隨著有形商品貿易的發生,國際服務貿易劃分為兩類:國際追加服務和國際核心服務。

14(三)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5)以要素密集度為分類標準——按照服務貿易中的服務對資本、技術、勞動力等投入要素的使用的密集程度的不同,將服務貿易分為三類:資本密集型服務、技術與知識密集型服務、勞動密集型服務。(6)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分類——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一規定和使用的國際收支帳戶形式,國際服務貿易分為兩類:要素服務貿易(TradeinFactorServices)流量和非要素服務貿易(TradeinNonfactorServices)流量。

15(三)國際服務貿易的分類(7)世界貿易組織的分類——世貿組織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按照一般國家標準(GNS)的服務部門分類法,將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筑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旅游及相關服務;文化、娛樂及體育服務;交通運輸服務。16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簡介(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框架內容(三)GATS與GATT的關系17(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1)《服務貿易總協定》產生的背景——發達國家積極倡導服務貿易自由化;——發展中國家對服務貿易自由化由堅決抵制到逐步接受。18(一)《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2)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談判的歷程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產生——烏拉圭回合服務貿易的談判大體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86年10月27日正式開始到1988年12月蒙特利爾中期審評會議為止;第二階段從中期審評會議至1990年6月為止;第三階段從1990年7月至1993年12月15日烏拉圭回合結束為止。——1994年4月15日,各成員方在馬拉喀什正式簽署《服務貿易總協定》,它于1995年1月1日和世界貿易組織同時生效。

19(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的框架內容(5-1)——廣義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包括五個部分的內容:(1)適用于所有成員的一般規則與紀律的原則性框架文件,即《服務貿易總協定》條款。(2)作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涉及各個具體服務部門特殊情況的附件,共八項。20(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的框架內容(5-2)(3)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附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后的,包括初步自由化承諾的各國承諾表。(4)關于服務貿易自由化的九項有關決議。(5)在世貿組織成立后的后續談判過程中所達成的三項協議,即《全球金融服務協議》、《全球基礎電信協議》和《信息技術協議》。21(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的框架內容(5-3)——狹義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內容包括六個部分,29項具體條款。——第一部分(第l條)為“范圍和定義”(ScopeandDefinition),主要是對“服務”、“服務貿易”、“成員的措施”等關鍵概念作出界定,以明確GATS的適用范圍。——第二部分(第2條至第15條)為“一般義務與紀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確定了服務貿易應遵循的幾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具有一般的指導意義,是各成員在服務貿易中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基礎。22(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的框架內容(5-4)——第三部分(第16條至第18條)為“具體承諾”(SpecificCommitments)是該協定的中心內容,包括“市場準入”(MarketAccess)和“國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兩個方面,規定了各成員應承擔的特定義務。——第四部分(第19條至第21條)為“逐步自由化”(ProgressiveLiberalization),主要確定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安排和具體承諾表制定的標準,規定各成員尤其是發展中國家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原則及權利。23(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的框架內容(5-5)——第五部分(第22條至第26條)為“組織條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主要內容有協商機制,爭端解決與執行,服務貿易理事會,技術合作及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系等。——第六部分(第27條至第29條)為“最后條款”(FinalProvisions),內容是就該協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義,并規定了各成員可拒絕給予該協定各種利益的情形。24(三)GATS與GATT的關系(1)從法律地位上來看。《關貿總協定》(GATT)是世貿組織(WTO)成立之前,唯一協調和處理國家和地區間關稅與貿易政策的多邊協定,它規范的范圍限于貨物貿易,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則是多邊貿易體制下第一個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框架性法律文件。(2)GATS與GATT內容的相似之處。(3)GATS與GATT內容的不同之處。

25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管轄范圍(一)服務貿易的界定(二)服務貿易的分類26(一)服務貿易的界定——根據服務的提供方式,GATS第1條第2款界定了服務貿易的范圍,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個方面。——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是指從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27(一)服務貿易的界定——境外消費(ConsumptionAbroad):是指在一成員方境內向任何其他成員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存在(CommercialPresence):是指一成員方的服務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員方境內通過設立商業機構或專業機構提供服務,如外國公司到中國來開辦銀行、商店,設立會計、律師事務所等。——自然人流動(PresenceofNaturalPersons):是指一成員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成員方境內提供服務。

28(二)服務貿易的分類——世貿組織根據GATS的規定,按照一般國家標準(GNS)的服務部門分類法,將服務貿易分為11大類142個服務項目:商業性服務;通訊服務;建筑及有關工程服務;銷售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與社會服務;旅游及相關服務;娛樂、文化與體育服務;運輸服務。29四、《服務貿易總協定》的

一般義務與紀律(一)最惠國待遇(二)透明度原則(三)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四)促進經濟一體化原則(五)國內規章(六)對限制競爭行為的約束(七)世貿組織成員可援引的例外30(一)最惠國待遇——為了獲得廣泛的接受,GATS同時也列出了各成員方給予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主要包括:《關于第2條豁免的附件》所規定的措施;邊境貿易永久例外;經濟一體化和勞動一體化例外;政府采購例外。31(二)透明度原則——根據GATS第3條規定,世貿組織實施透明度原則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立即公布實施;每年向理事會報告新的或更改的措施;設立咨詢點;推行舉報制度。——與前述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樣,GATS也為透明度原則留下許多適用上的例外,主要包括:①“緊急情況下”的例外;②機密資料可免除披露義務;③安全例外。

32(五)國內規章——國內規章是影響和控制服務貿易的最重要的方式。為確保GATS目標的實現,GATS為成員方的國內規章規定了一系列紀律。——①國內規章應具有普遍適用性;②建立可行程序;③快速申請;④不可設立不可見貿易壁壘;⑤在涉及已作出具體承諾的服務業領域,各成員方應制訂驗證其他成員方提供專業服務能力的適當程序。

33(七)世貿組織成員可援引的例外——與貨物貿易領域的WTO規則相比,GATS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主要表現為例外條款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項:——①緊急保障措施;②為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的例外;③政府采購例外;④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34五、《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特定義務(一)市場準入原則(二)國民待遇原則(三)具體承諾表(四)具體承諾表的修改35(一)市場準入原則(5-1)(1)市場準入原則的基本內涵——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市場準入是指一成員允許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進入其本國市場的程度。——根據GATS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在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方面,每個成員給予其他任何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在承諾表中所同意和明確規定的期限、限制和條件。

36(一)市場準入原則(5-2)(2)市場準入原則中的數量限制——為了確保市場準入原則的執行,GATS第16條第2款規定,除了在承諾表中明確列出的期限和條件等限制之外,任何成員方對于其作出市場準入承諾的服務部門,都不得采取與GATS不符的限制措施,包括:——①采用數量配額、壟斷和專營服務提供者方式,或以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提供者的數量;

37(一)市場準入原則(5-3)——②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交易或資產的總金額;——③采用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的方式,來限制服務交易的總數或以數量單位表示的服務提供的總產出量(但限制服務的投入量的措施是允許的);

38(一)市場準入原則(5-4)——④采用數量配額或要求測定經濟需求方式,來限制某一服務部門或服務提供者為提供某一具體服務而需要雇傭的自然人的總數;——⑤要求服務提供者通過特定的法人實體或合營企業,才可提供服務的限制措施;——⑥對參加的外國資本限定其最高股權比例或對個人的或累計的外國資本投資額予以限制。39(一)市場準入原則(5-5)(3)市場準入原則中的經濟需求測定——盡管GATS并未對“經濟需求測定”作出明確的定義,但一般認為,“經濟需求測定”是指一成員國內法規、規章或措施所規定的,基于對國內市場“需求”的估計而對服務提供者的進入所采取的具有限制效果的測定標準。——“經濟需求測定”作為一項市場準入限制措施,可以同時針對外國和本國服務提供者,也可以單獨針對外國服務提供者,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具有不確定性和缺乏透明度。

40(二)國民待遇原則(2-1)(1)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內涵——GATS第17條第1款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其具體承諾表所列的部門中,依照表內所述的各種條件和資格,給予其他成員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規定來說,不應低于其給予本國相同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根據這一規定,一成員方提供國民待遇的義務由其在承諾表中的承諾所決定,而不像在關貿總協定中那樣是一種普遍適用的原則。

41(二)國民待遇原則(2-2)(2)國民待遇的性質及其在GATS中的體現(3)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

42(三)具體承諾表——具體承諾表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市場準入的內容限制和條件;(2)有關國民待遇的條件和要求;(3)與附加承諾有關的承諾;(4)適當情況下,實施此類承諾的時限;(5)此類承諾生效的日期。——目前各成員方提交的具體承諾表一般分為5欄,第一欄按“水平承諾”和“部門承諾”兩部分列出,前者適用于所有承諾開放的服務部門的承諾條件,后者則為只適用于所列的特定服務部門的限制條件;第二欄為“服務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第三至第五欄為“市場準入限制”、“國民待遇限制”及“附加承諾”。43(四)具體承諾表的修改——GATS第21條為具體承諾表的修改作出了規定。其中第l款規定,任何成員方在具體承諾生效的3年后的任何時候可以修改或撤銷其承諾表中的任何承諾;同時,修改成員方應至少在實施修改或撤銷前3個月將此項意向通知服務貿易理事會。

44(四)具體承諾表的修改——對于一成員方對其承諾的修改或撤銷,如果能在有關的成員方之間通過談判友好地達成協議,則是最經濟有效的。但是,并非所有的爭端都能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因此,該條第3款規定,如果修改成員方和受影響的成員方在談判規定的期限結束之前未能達成協議,受影響的成員方可將此事項提交仲裁。45六、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一)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產生(二)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主要內容46(一)世貿組織

《基礎電信協議》的產生——1994年5月,基礎電信談判組開始談判。——經過各方艱苦的討價還價,終于在世貿組織的主持下于1997年2月15日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當時69個成員方提交了55份承諾表,其中歐盟15個成員國作為一個整體對外簽署文件。該協議于1998年2月5日正式生效。

47(二)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主要內容——《基礎電信協議》并不是一個單獨文件,它是由《<服務貿易總協定>第四議定書》及其所附的《各國承諾減讓表》、《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和關于管制原則的《參考文件》組成。——《第四議定書》是將基礎電信談判成果——各國電信市場開放承諾納入GATS框架的法律決議。48(二)世貿組織《基礎電信協議》的主要內容——各國承諾減讓表是各國具體的電信市場準入承諾,包括市場準入承諾、國民待遇和附加承諾三方面,是基礎電信協議的核心內容。——最惠國待遇豁免清單是少數國家對部分電信服務類別保留最惠國待遇豁免的內容。——《參考文件》雖然不具有普遍義務的約束力,但協議成員需表態全面、或部分、或拒絕接受其約定的法規環境和管制體制。

49七、《服務貿易總協定》的重要意義(一)促進世界多邊貿易體制的完善(二)促進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三)促進各國廣泛的參與(四)促進多邊承諾效應的發揮(五)促進服務貿易和相關貨物貿易的發展50八、本章提要(4-1)——關于服務貿易的定義很多,目前被廣泛接受的是《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定義,它根據服務的提供方式,將服務貿易定義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個方面。——世貿組織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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