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課用)_第1頁
第三講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課用)_第2頁
第三講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課用)_第3頁
第三講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課用)_第4頁
第三講交通事故民事賠償(上課用)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19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第三講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編號:14904

書名:最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及損害賠償法律手冊

作者:本書編寫組

出版社:民主法制

出版時間:2004-6-1

入庫時間:2004-7-6

定價:8元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44)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86)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120)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辦法……(15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88)

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及

記分標準(試行)…………(203)

共230頁

道路交通事故一般表現為一種侵權行為,并且一般既侵害人身權,又侵害財產權。有過錯的一方自然應當對受害者一方予以賠償。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一、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規定

《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1)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2)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下一頁上一頁碰瓷當是怎樣形成的

a、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

(1)全部事故責任,賠償100%

(2)主要事故責任,賠償70%;

(3)同等事故責任,賠償50%;

(4)次要事故責任,賠償30%

下一頁上一頁b、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一方唯一免責條件:行人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如:自殺、碰瓷等。

此時,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后,按照下列原則給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行人負全責任,賠償10%;行人負主要責任,賠償40%;行人負同等責任,賠償60%;行人負次要責任,賠償80%行人無責任,賠償100%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賠償。案例1為了賺取不義之才,何某一伙認為,機動車倒車速度慢,撞上人不至于產生嚴重后果,于是決定上演一出倒車撞人鬧劇。在路邊,眼見一輛車慢慢地在向后倒,何某迅速跑向車后,隨后哇地大叫一聲后倒地。見有人被車撞,駕駛人隨即下車。一旁的同伙于是為何某“撬邊”,向駕駛人敲詐勒索。公安交通部門在分析了具體情況后認定,此起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案例2殷某騎電動車和工程車同向行駛。殷某突然左拐。殷某不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發生事故。案例3(1)

沒燈號控制,撞行人司機負全責

司機撞傷了正在斑馬線上過馬路的行人,而該斑馬線沒有燈號控制,那么,撞人的司機要負全責。因此,行經沒有交通燈號控制的人行橫道線時,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一定要注意減速避讓人行橫道上行走的行人,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一律要追究駕駛員法律責任,造成人員死亡的還要追究機動車駕駛員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斑馬線有燈號控制,而行人正常按燈號過馬路被撞,由司機擔承所有責任。

例如:3月23日21時30分,在廣州市白云區沙太路青年干部學院對出路段,賴某駕駛一輛粵A××058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沙太路西側路面由北往南以時速約49公里行駛至出事地點時,適遇行人林某(女)在沙太路出事地點東側路面由東往西沿人行橫道(沒有燈號控制)行走,結果輕型普通貨車車頭與行人林某相撞,造成林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3月27日死亡。

賴某駕駛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沒有減速讓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據相關規定,賴某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2)有行人燈號:闖紅燈行人負主責

在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線上通行時,行人如果不按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闖紅燈而導致交通事故,則須由行人擔承主要法律責任。

例如:1月9日,在廣州市芳村區芳村大道芳村人民政府門口對出路段(路口有交通信號控制),行人王某(女)沿芳村大道北側人行道由西往東走,至出事地點時違反交通信號燈由北往南橫過芳村大道,遇王某(男)駕駛粵A/A××13號重型普通貨車從芳村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此,結果人車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女)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王某(女)違反通行規定(沖紅燈)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因此依據相關規定,王某(女)應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案例4

信號是紅是綠無法查證

2007年10月,王竹騎著電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十字路口時,被某電機公司職工李強駕駛的由南向北準備右轉彎向東的重型專項作業車撞到,王竹當場倒地身亡。交警部門認定,由于事發時,無法查證信號燈紅綠的工作狀態,該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王竹父母起訴要求電機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60萬余元。電機公司認為,事發時,李強屬于職務行為,賠償責任可以由公司承擔。但不同意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應該和原告按比例分攤。

法院認為,由于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被告公司屬于機動車一方,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的原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無法查證的原告在事發時路口信號燈的工作狀態根據本案實際確定被告承擔90%的賠償比例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1、一般傷勢索賠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營養費2、因傷致殘索賠增加的項目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1)殘疾賠償金

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傷殘等級共分10個,一級最重,十級最輕。系數計算:一級為1,十級為0.1,級差為0.1(2)被扶養生活費: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兒童按18年計算,每增加1歲減少1年。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受害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父母:受害人的父母必須是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肇事司機才會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受害人父母)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肇事司機)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3、事故致死賠償增加的項目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

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3)"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幾點說明: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法(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2)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3)喪葬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4)被扶養人生活費=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費性支出×撫養年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住院天數(6)醫療費賠償金=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7)誤工費=實際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8)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9)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賠償年限

(10)交通費=實際發生的費用

(11)住宿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12)直接財產損失費=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13)車輛停運損失費=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

(14)精神損害費=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2008年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數字標準

根據《2007年山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統計的有關數字,山東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數字為:

1、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4265元。

2、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9667元。

3、2007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985元。

4、2007年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622元。

5、2007年山東省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22711元。四、專題討論1、交通事故賠償如何選擇訴訟法院?2、農村與城鎮戶口為何賠償差距大?3、撞傷人不如撞死人?(一)如何選擇訴訟法院?1、交通事故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直接影響獲賠金額的多少。主要賠償費用包括:(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

四川人A在貴州某地與深圳人B駕駛的車輛碰撞,導致A人身損害

A可選擇貴州某地法院管轄,也可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深圳法院管轄,如果在貴州起訴,則相關賠償費用按照貴州的標準計算,如果選擇深圳起訴,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的標準計算根據廣東省統計局的統計,深圳經濟特區的各項標準均遠遠高于其它內地省份所以,A選擇在深圳起訴獲賠金額將比在貴州起訴高出許多。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簡而言之,就是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賠償標準比受訴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標準計算,這時,受害人要做的就是趕快去統計局拿統計數據給法院了。

舉例說明:深圳人A在山東與河南人B發生交通事故,導致A人身損害,B負事故賠償責任。A應如何選擇起訴法院?山東的賠償標準高于被告所在地(河南)標準,因此選擇在山東起訴,但是,深圳的標準卻又比山東高,怎么辦?建議A把深圳的標準提交給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標準判決,可獲得更高的賠償!案例分析

2005年10月,一場交通事故使同乘坐在夏利車中的兩名乘客當場死亡,兩名死者的家屬認為作為乘車人,死者沒有過錯,于是分別將夏利車司機李某、大貨車司機康某及所有人唐某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朝陽法院望京法庭作出一審判決:死者金某的家屬獲賠40余萬元,而死者趙某的家屬僅獲得16萬余元的賠償。討論2:為何賠償差距大?死者趙某是農村戶口,父母早亡,沒有結婚,僅有兩個姐姐。死者金某是城市戶口,已經結婚,并有老母親和未成年的孩子要撫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農業人口與非農業人口的獲賠標準不同,是分別來計算的:死亡賠償金非農業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而農業人口則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都按二十年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非農業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農業人口則按照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而以上標準均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統計局對于各項標準的統計數字討論3:撞傷人不如撞死人??最近幾年,出現了很多交通事故肇事司機將受害人撞傷后,不但不停車救人,反而故意將其輾壓、拖拽致死的案例:

2005年12月27日晚,一司機在石家莊市區開車撞倒一位行人后,調轉車頭加大油門,對倒在地上的傷者又一次沖了過去……一起交通事故,轉化為故意殺人。目前,警方已經排除了該司機預謀作案的可能,該司機做出如此極端舉動,很可能是因為該司機當時產生了“撞傷人不如撞死人”的變態心理。原因分析首先,撞傷一個人很可能會比撞死一個人賠償錢多得多,而且非常麻煩;撞死了一次性賠償一筆錢(其中部分或全部還有可能保險公司會承擔),一了百了。第二、僥幸心理,不會以故意殺人來定罪。認為自己故意把人撞死的行為不會輕易暴露,按交通事故致死,這樣,即使自己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法律規定(刑法133條),也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際審判中,如果自己的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的損失,具體刑罰很可能會是一年以下,甚至是緩刑。

撞傷一個人和撞死一個人賠償費用是多少?以事故發生地在北京、受害人當場死亡、年齡在60歲以下、受害人為城鎮居民戶口、肇事司機負全部責任為例。(一)撞死一個人的賠償費用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北京市2005年職工年平均工資是34191元,那么六個月的就是17095.5元;2、被扶養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應當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受害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父母:受害人的父母必須是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肇事司機才會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而且,被扶養人(受害人父母)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肇事司機)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假如受害人是獨生子(女),父母均健在,而且都沒超過60歲,都喪失勞動能力,而且沒有其他生活來源,那么這一項費用將達到最高:

13244.2元×20年×2個人=529768元;未成年子女:假設未成年子女剛出生,受害人配偶健在,受害人只有一半的撫養義務(受害人的配偶也有撫養義務),那么:

13244.2×18年÷2=119197.8元。以最常見的情況為例:受害人有兄弟姐妹四人,受害人只有母親,65歲,有未成年子女,15歲,則母親的扶養費用:13244.2元×15年÷4=49665.75;子女的撫養費用:13244.2元×3年÷2=19866.3;以上這種情況,被扶養人生活費只有不到7萬元;在實際中,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近親屬雖然請求,但由于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條件,很多情況下都是沒有的。3、死亡賠償金(死亡補償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7653元×20年=353060元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這幾項賠償項目費用一般來說都不多,少的幾百元,多的也不過幾千元。5、精神損害撫慰金:目前法院一般來說都支持,但是數額很不確定,各地甚至同一城市的不同法院相差都非常大,我們以5萬元計算(偏高)。

所以,撞死一個人的賠償費用是489687.55元,還不到49萬;如果扣除被扶養人生活費一項,只有420155.5元,還不到43萬元。

如果肇事車輛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會賠償全部或大部分的費用,這要視投保限額及賠償項目確定。這樣一來賠償義務人自己承擔的賠償費用就沒有多少了。(二)撞傷一個人的賠償費用與撞死相比,撞傷的賠償數額具有非常大的不可預期性,賠償數額不確定,甚至治療終結以后,都可能會再發生新的費用。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根據以上規定,醫院費是搶救和治療實際支出的費用,此外還有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等,這項費用一般來說,少的也有幾萬元,受害人傷勢較重的,可能會有幾十萬元甚至更多。2、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費也是一項數額較大的賠償項目,如果受害人誤工收入高、誤工時間長(有些需要住院治療幾年,出院后還需要休息),這項費用算下來,也是很多的。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這又是一個重量級的賠償項目,有些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需要終生護理,要賠償二十年,根據受害人實際情況,這項費用可能會達到十幾萬、幾十萬元。4、殘疾賠償金受害人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按照北京市的標準,受害人一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353060元,十級傷殘為35306元。5、被扶養人生活費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肇事司機也要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條件與標準和以上受害人死亡的相同,只是要乘以傷殘賠償指數。6、殘疾輔助器具費:這項費用也價格不菲,除購買殘疾輔助器具外,還有安裝費用,而且器具(如假肢等)還要每年維護、保養,這些器具還有一定的使用壽命,要定期更換。7、精神損害撫慰金目前法院都支持,具體的數額主要根據傷殘等級,結合其他實際情況確定。

8、其他還有住院伙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與以上費用相比,數額較小。可以看出,受害人受傷未死亡的,如果傷勢較重,那么肇事司機賠償的數額可能會是一個天文數字,在法院實際審判中,賠償額上百萬的也并不少見。2004年北京某法院做出了高達240多萬元的天價賠償的判決。而且,在賠償之后,如果受害人如果再發生費用,只要能夠證明是因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賠償義務人還要負賠償責任。還有一點,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也就是說,即使肇事司機賠償了以上全部款項后,也并不是完全沒有了后顧之憂,有可能還要面臨受害人的索賠。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撞死一個人的賠償費用相對確定,而且與嚴重的撞傷人相比,費用要少得多,而且賠償是一次性的,沒有后患;很多情況下,部分或全部費用都由保險公司來買單。如果把一個人撞傷,非常嚴重,不僅賠償數額多,而且處理非常麻煩,受害人隨時都有可能再次索賠。這就是肇事司機鋌而走險,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故意撞死受害人的原因所在。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處理

處理方式:協商私了、交警調解、法院訴訟。

1、輕微事故賠償,協商處理——私了對輕微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2、一般事故與不能私了的事故賠償,立案處理后進入調解程序。經雙方當事人一致申請并對事故認定書及車輛檢驗、傷殘鑒定無異議的情況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進入調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交管部門不受理調解,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訴訟解決。(1)申請時間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

(2)調解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3)調解參加人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4)調解結果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調解書,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交各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終結書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5)調解書的效力當事人經交警調解或自行協商達成協議,是各方當事人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簽訂的民事合同。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該協議不具有無效、可撤銷情形的,可依法認定有效,并據此作出判決。

有的情形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2)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等情形。(3)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履行,當事人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訴訟程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民事訴訟分為:合同違約之訴及過錯侵權之訴。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以上或財產重大損失肇事方觸犯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賠償權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賠償義務人承擔民事責任。

(2)民事訴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經協商、調解、或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或未經調解程序自行起訴的進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3)刑附民或合同違約之訴與過錯侵權之訴在賠償項目上的差異:

1)刑附民訴訟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如乘客或旅客以運輸合同違約起訴車主時,則賠償請求限于因人身損害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也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2)過錯侵權之訴則支持受害方對侵權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4、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1)訴訟主體(雙方當事人)

原告方:受害人、被撫養人、監護人

受害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沒有上述人員的,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死者身份不明的,當地的民政部門或救助站可以代位起訴。

(2)被告方侵權人(包括共同侵權人)、賠償義務人(雇主、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遺產繼承人、保險公司)。其中賠償責任主體情況復雜,應特別注意:

1)駕駛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以駕駛人員所在單位為被告。駕駛人員駕駛單位車輛在非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以駕駛人員及其所屬單位為共同被告。

2)受人委派駕駛車輛車輛所有人就是委派人的以車輛所有人為被告;委派人不是車輛所有人的,以車輛所有人和委派人為共同被告。

3)承包車輛承包人自己駕駛或者承包人雇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為被告。

4)租賃車輛:承租人自己或承租人雇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應以承租人為被告;

5)借用車輛借用人自己或借用人雇傭的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應以借用人為被告;出租或出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果出租人或出借人有過錯,應將出租人與承租人、出借人與借用人列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6)連環購車未辦過戶手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被告。以下幾種情況應承擔連帶責任:買賣報廢車輛的;買賣年檢不合格車輛或未經年檢車輛的;其他應由名義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的。

7)事故車輛屬于個人合伙應把車輛所有人列為被告時,如個人合伙起有字號,應當將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列為被告;個人合伙未起字號的,應當將全體合伙人列為被告;

8)掛靠車輛發生事故的,應將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單位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應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9)車輛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扣押留置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留置權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扣押人、留置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10)未經機動車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駕駛如果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過錯的,所有人或保管人與擅自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由擅自駕駛人承擔責任。

11)被盜搶車輛在被盜搶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實際支配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必須提供被盜搶的相關證明。

12)賠償責任的一方死亡繼承人應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13)保險公司承保了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列為被告,但保險公司已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墊付了事故搶救費用或事故發生后已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賠償了的除外。

討論1、交通事故中胎兒死亡的問題

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導致胎兒死亡的,對胎兒的死亡是否也需賠償死亡賠償金?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無須賠償。胎兒尚在母體中,無民事權利能力,我國目前的法律只考慮胎兒將來的繼承問題,對于其他的胎兒利益未有法律規定。

2、交通事故無法認定如何索賠?

去年年底,我騎自行車帶妻子由北向南行駛,途中與金某駕駛的一輛客車相撞,造成我妻子外傷并構成十級傷殘。因交通信號燈發生故障,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事故認定書。我至今無錢支付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3萬元。請問:我們該如何向金某索賠?兩個十級傷殘可否算九級?后續治療費可以要嗎?

第一,由于本案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般應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但你騎自行車帶著妻子,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而且該行為與發生交通事故可認定有因果關系。因此,依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因此,如機動車方有證據證明他已采取了必要處置措施,一般會減輕機動車方責任,認定其負次要責任。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辦法》發生多相同等級傷殘的,以該傷殘等級為標準再乘上一定的系數計算,而不能上升一個傷殘等級,因此,本案不能按九級傷殘計算。

第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后續治療費3萬元僅是自己估計,而非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因此,可以待實際情況發生后另行起訴或協商解決。3、交通事故雙方私了協議是否有效案例:父親在橫道線上過馬路時被一輛助動車撞到,當時僅感到腿部有點疼痛。父親記下了對方的身份證號及住址。對方同意先付二百元并寫下字條:如有傷情可以賠償,但最多賠償一千元,父親也在字條上簽了名。但事后父親腿腳紅腫,醫療費花了壹仟多元,現對方只同意按協議賠付壹仟元。請問:這樣的協議有效嗎?是否只能按協議賠償?

首先,你父親和對方自行達成的賠償協議是有效的。《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本案事故發生時,雙方均認為未造成人身傷害。因此,未報告有關部門解決,而自行協商賠償并達成協議,故該協議的有效性是有法律依據的。

其次,是否只能按協議賠償,要看協議對事故的事實是否作了認定。如已作認定,根據認定的事實依法所應賠償的金額與協商賠償的金額一致,即可按協議賠償。否則雖有協議,但依法律賠償金額高于協議金額的,仍應按法定賠償金額賠償。本案中,如果協議中認定你父親是在綠燈時穿越橫道線被助動車所撞,即應由對方承擔全部責任,此時就可以不按協議賠償,而要對方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如果協議中沒有認定事實,你也沒有證據證明當時的事實,那么,因你缺乏證據而只能按協議賠償。

搭車出車禍如何賠償“搭便車”的責任主要看駕駛員有無過錯?有過錯則賠償,無過錯則一般不負賠償責任。

2005年3月,鄭女士搭乘同學柳先生的車去麗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柳先生的車撞上了卡車,由于柳先生系了安全帶,只是擦破了點皮,但坐在后座的鄭女士因為沒系安全帶,被甩到車外,造成鄭女士下半身癱瘓。在法庭上,鄭女士稱既然自己搭乘了柳先生的車,那么柳先生就應該擔負起保障她安全的義務,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柳先生駕駛不當,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重大過錯,所以應該對其傷殘承擔賠償責任。搭車官司柳先生表示,搭乘是鄭女士提出來的,自己僅出于好意讓鄭女士搭了“順風車”,鄭女士遭受損害的主要原因是自身未系安全帶,沒盡到乘車者應盡的安全義務,要賠也只是對鄭女士遭受的損害適當給予補償。法院根據過錯相抵原則進行了調解,使鄭女士和柳先生分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柳先生同意賠償鄭女士119萬元。

“現在車主的風險真大啊,以后不敢再讓人隨便搭車了。”“以后再讓別人搭車,得提前簽一份書面協議,注明如果發生事故,乘車者責任自負,免得出了事,給自己惹一身麻煩。”好意讓朋友搭順風車也是有風險的。“為保險起見,今后除了自己的家人,一律婉言回絕其他人的搭乘要求”。搭車風波視頻

身份證出借購車

小張以大李身份證購車(名義上的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支配人是小張,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由小張承擔賠償責任,但大李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中,往往由于車輛實際車主的住所地不在車輛購買地,而其又希望所購車輛能夠具有購買地的車牌號以便于運營或通行時,便通過借用本地人的身份證購買車輛。盡管這其中也存在著一些情感因素,但出借人在做出出借行為時,出借人應該可以意識到:當損害發生時,借用人完全可以憑借其住所地、居住地不在本地的情況,逃避責任的承擔。即使出借人審查了購買人駕駛資格等事項,仍有使受害人得不到賠償的危險存在,從另一個角度說,其仍未盡到充足的注意義務。因此,出借身份證必須慎之又慎。

5、交通緊急避險的賠償責任(1)什么叫緊急避險?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更大的損害,不得己而采取的緊急措施。(2)緊急避險構成條件:

1)必須存在正在發生,并威脅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危險;

2)必須情況緊急,沒有其它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才能采取避險措施;

3)避險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緊急避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于不采取這種措施必然造成的損害。(3)在交通事故中,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

1)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是被告;

2)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二者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案例1:某客車司機A為避免與一輛B駕駛的逆向行駛汔車相撞而造成車毀人亡的后果,將車急駛上人行道,撞毀了貨攤,并致數人輕傷。誰負責任?人貨并非B的車所撞,但因險情是B所引起,B應對事故負責。案例2:甲駕客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對面乙駕貨車因剎車失靈向其直沖過去,如兩車相撞必然造成人員傷亡,甲只得將客車駕向路邊避讓,貨車得已安全通過,但客車卻撞倒了路側騎摩托車的丙,致丙輕傷。在此事故中,雖然客車貨車并未相撞,但客車撞傷丙的行為是為了避讓乙所引起的險情,屬緊急避險。故乙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案例3:國慶假日期間,我乘坐客車到黃山旅游。汽車在行駛過程中,有一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突然橫穿馬路,司機為了避讓,采取了緊急剎車措施。由于慣性,客車內行李架上的一個物品突然掉下來,正巧砸在我的頭上,致使我的頭部受傷,經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兩千余元。我和車主商談賠償問題,他說沒有過錯。請問我的損失由誰承擔?

你頭部受傷的直接原因是司機在汽車正常行駛中突然剎車造成的。但是,司機突然剎車,是為了避免撞上違章行人而采取的緊急措施,這屬于法律上的緊急避險行為。對于采取緊急避險造成他人傷害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傷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在當時情況下,緊急剎車是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唯一選擇,司機的避險行為也不存在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司機的行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擔責任,而應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即那個違章橫穿馬路的人承擔責任。案例4

柳某駕駛蘇CB4193號半拖汽車,沿蘇239線由西向東行駛,發現由南向北橫過公路的騎車人王倩,立即采取向左打方向并剎車的避讓措施。因有雪路滑和車速高,蘇CB4193號的車頭越過公路中心線后,與相向而行由周某駕駛的蘇CM4743號大貨車發生碰撞,致周受傷,兩汽車不同程度損壞;車尾向右側滑時,又將王倩連人帶車撞倒,造成王倩當場死亡。

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次事故中,蘇CB4193號汽車駕駛員柳某在雪天路滑的情況下,發生險情時采取的避讓措施不當,致使車輛側滑后發生事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王倩在橫過馬路時對車輛觀察避讓不夠,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蘇CM4743號汽車駕駛員周某正常行駛,對事故不負責任。周某以自己在此次事故中無責任卻損失慘重,王倩對此事故負次要責任,其遺產繼承人應按王倩分擔的責任給予賠償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本案所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實際是由連環發生的兩起事故組成,兩起事故分別造成兩個損害結果,分別為:王倩死亡、所騎自行車被毀壞和周某遭受的車毀人傷。王倩死亡、所騎自行車被毀壞,是因為王倩違規橫過公路,柳某在超速駕駛的情況下采取的避讓措施不當造成的。對這起交通肇事的責任,交警部門認定由柳某負主要責任,王倩負次要責任。而周某遭受的車毀人傷,是因為柳某在企圖避讓橫過公路的王倩時,不顧有雪路滑和對面來車的現場實際情況,大幅度向左打方向,使超速行駛的機動車越過公路中心線造成的。這是緊急避險行為。險情雖然是由違規橫過公路的王倩引起,但在寬闊的路面上,王倩的違規行為不會迫使柳某只能采取兩車相撞的辦法去避險。導致兩車相撞的根本原因,是柳某超速駕駛和采取的緊急避讓措施不當。交警部門認定周某市正常駕駛,對事故不負責任,那么緊急避險事故的責任自然應當由柳某全部承擔,與王倩無關。故周某請求王倩的繼承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另王倩死亡時不滿十四周歲,本人尚需父母撫養,沒有任何個人財產可供其承擔民事責任,也未留下任何遺產可供其父母繼承。柳某給付王倩家屬的40萬余元,是根據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給付的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是依死者親屬實際支出的費用計算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親屬的經濟補償和精神撫慰。這兩項費用,都不是死者的遺產。案例5:緊急剎車造成損害,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買了一臺電視機,乘車回家,當車行至某商場門口時,王某騎自行車突然闖到車前,汽車司機楊某急剎車,車上10多名乘客摔倒,張某的電視機也被打碎,顯像管的玻璃劃破姚某的臉部,姚某住院治療花醫藥費500多元。現在姚某向張某要求賠償。請問本案應由張某來承擔賠償責任嗎?確定本案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明確各方當事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在此基礎上才能明確各方的責任:(1)姚某作為公共汽車上的普通乘客,其臉部劃傷是由于緊急剎車、電視機顯像管被打碎而致。一般情況下,姚某對此無法預見,也無過錯,其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2)張某也是公共汽車上的乘客,但與姚某不同的是,他隨身攜帶著一臺電視機。就表象而言,電視機被打碎是由于司機楊某的突然剎車所致,并由此造成姚某臉部被碎片劃傷的損害后果。但是,對于攜帶易碎物品的張某而言,其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和置放易碎物品。因此,本案張某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取決于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保管和置放電視機。如果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則他不具有主觀過錯,對電視機的損壞和姚某的傷害不承擔責任;如果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即如果電視機的損壞部分原因是由于其未能安全保管和置放所致,則張某對于由此所造成的物品損壞和人身傷害的損害后果就需承擔相應的責任。(3)楊某作為司機,當汽車行至商場門口時,應當預見到該地點行人較多而提高注意力并采取放慢車速等措施。本案中,司機楊某是否具有過錯取決于其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并且是否遵守了交通規則。如果在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下已采取了適當的措施仍然無法避免緊急情況的發生,那么此時的緊急剎車則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在緊急避險的情況下,楊某采取的緊急剎車的方式應屬于適當的措施,對此所造成的損害不應承擔責任。相反,如果楊某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則需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4)王某作為騎車人,同樣應該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從本案事實而言,王某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規定

“自行車、三輪車的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后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二)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其行為具有主觀過錯,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案例6、緊急避險過當,女司機遭劫駕車撞死匪徒

龍女士在被歹徒搶去8萬多元現金后,駕車追撞歹徒致其1死1傷。

龍女士駕車接連撞爛兩個欄桿她是要奪回自己的財產,而不是主觀去撞死劫匪,從這點上看,她無須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免除不代表民事責任的免除,像龍女士的案件,她追討財產的行為是正當的但年輕男子的死亡卻與其有直接的關系,從民事方面上說,龍女士是很難一點責任也不承擔的。出租車司機在開車時遭到搶劫,可逆行、闖禁行、開啟雙閃或大燈、輕微撞車,對這些交通違法警方將不予處罰。案例7:肇事司機避險過當擔全責如何處罰司機李某駕駛一輛長安面包車行駛在某縣公路時,見前面行人張某急欲橫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間,便減速讓張某順利通過,但張某因聽見從李某對面開來一輛貨車鳴喇叭,就隨之退回公路中間,李某見張某急忙退回。為避免不撞至張某,一時情急,當即踩剎車,忙打方向盤,因落雨路滑,致使車飛出翻至公路外田里,張某當即被撞死,李某本人受重傷,同車乘客王某也拋出車外死亡。

事故發生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速度過快,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李如何處理?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擔全部責任按照高法《解釋》屬“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應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二檔,“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為避險而疏忽大意釀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成立避險過當,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應定交通肇事罪。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二檔,并考慮避險過當情節,應當酌情減輕處罰。第三種意見認為,李某為避險而疏忽大意釀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對張某的死亡并非屬避險過當,而王某的死亡屬避險過當。因此,李某的行為是一個行為,兩種結果,該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在刑法理論上屬想象競合犯,應按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的一個重罪論處。顯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過失致人死亡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刑,并考慮避險過當情節,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6、受訴法院:按普通管轄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按級別管轄則訴訟標的超過一定數額及影響重大的一審案件由中級法院或省高院受理(標的在50萬元以上的由中院受理)。7、人身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