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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三章民事法律主體銳普PPT論壇chinakui分享:123第一節民事主體概述第二節自然人第三節法人第一節民事主體概述一、民事主體的概念基于自然規律而出生的人生物人————法律人事實存在————法律存在二、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征自然人法人公民概念辨析1.主體資格2.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3.平等性4.廣泛性第二節自然人
目的要求自然人作為傳統民法中最為重要的民事主體,其法律問題最稱完備與復雜。通過本節的學習,應使學生準確理解自然人法律廣泛的主要內容,具體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規定、主體能力狀況的宣告制度、監護制度。重點、難點1、自然人能力狀況2、宣告(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3、監護制度第二節
自然人第二節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可得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法律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客觀權利主觀權利人權利、義務的載體民事權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討論:“民事權利的范圍”3、完整性4、與主體不可分立性(一)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案例
王女士———同小區住戶——李先生已懷孕七個月在小區散步時肚子給李先生騎摩托車經過時撞了一下。不久就下身流血送至醫院,嬰兒早產。嬰兒發育比同齡人差。訴求:1、以兒子名義起訴要求賠償;
2、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賠償;
3、以丈夫名義起訴要求精神賠償;答案1、不能以其丈夫的名義起訴,因其丈夫與李先生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2、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支持,因其身體直接受到傷害,李先生已侵犯其身體權應賠償;3、能否以嬰兒的名義起訴有爭議:因嬰兒在其母體內受到傷害時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屬于胎兒還未有資格享受獲得賠償之權利;但嬰兒出生后就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發育確與同齡嬰兒差可要求賠償。最后在法院的調解下,李先生賠償王女士及其兒子5000元。因為嬰兒出生后并不存在相當嚴重的傷殘。(二)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與中止1.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胎兒利益的保護2.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始于出生————出:與母體分離;生:保有生命1、胎兒利益保護之場合——繼承、接受贈與和遺贈、侵權損害賠償2、胎兒利益保護之依據
胎兒具有權利能力胎兒以出生為條件,溯及胎兒時期,具有權利能力胎兒不具有權利能力,保護胎兒利益,旨在保護未來民事主體的利益終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死者人格的保護1、保護之場合——名譽、遺體、身份2、保護之依據死者近親屬之保護社會公共秩序之保護討論:討論:補充: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別法律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客觀權利主觀權利人1、含義不同:權利與權利的載體2、與人的關系不同:可否放棄3、所屬范疇不同:法律關系與人4、包含內容不同:“權利、義務能力”補充: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的關系生物人————法律人適格標準羅馬法:政治身份、家庭身份法國民法典:自然理性德國民法典:理性+法定“民事權利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概念(二)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法律法律事實法律關系事件行為實施“行為”法律事實的能力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動意志力決定于年齡智力健康(1)范圍(1)年滿18周歲;(2)已滿16周歲,以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2)法律意義:可得實施一切“行為”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范圍(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義:可得實施與之識別能力相適應的“行為”(3)行為能力的補正:代理;追認3.無民事行為能力(1)范圍(1)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義:不得實施任何法律上的“行為”(3)行為能力的補正:代理案例分析1.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宣告(1)對象:精神病人(2)申請:利害關系人——法院(3)宣告依據:司法鑒定——醫院診斷——群眾公認(4)宣告撤銷:利害關系人(或本人)——法院(三)關于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幾個問題(三)關于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幾個問題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實施行為的效力問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行為——有效(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日常行為——打醬油、買文具、交學雜費——有效(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純獲利行為——獎勵、贈與、報酬——有效案例唐某——同村的青年———甲乙丙某日山洪暴發,四人經地過村里正在奔騰的河流打賭。四人立了協議。“我能渡過河”“吹牛,如能渡過每人輸你300元”問:唐某死亡,其父向三人索賠,甲乙丙應不應當賠償?協議有無效力?答案(1)四人都有過錯。四人都為成年人,他們都應當意識到唐某不管能不能真的渡過河生命都是相當危險的,但他們都不管不顧;(2)協議無效,因為此協議是以人的生命為賭注,是變相的賭博,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所以三人在此案中應承擔部分責任,死者唐某也應當負一部分責任。三監護和住所(一)監護目的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設置監督、保護人的制度1、監督、保護2、法定代理法律民事法律關系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權利特定人需要享有的權利行為權利能力無法實現以監護人完整的行為能力,補足之行為能力不足性質1、“監護人”是一種法律地位——以“職責”為內容2、監護與親權親權——父母對于子女的權利——來自于“父權”監護——親權以外,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監督、保護制度監護人的設定法定監護: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產生的監護指定監護:依據法院指定產生的監護遺囑監護:依據父母遺囑產生的監護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設立:當然監護人近親屬其他親友單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親友父母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當然監護法定監護義務雙方同意最后補充1、父母不能擔任監護人2、近親屬、其他親友協商3、協商不成,“單位”指定4、“單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順序性5、無近親屬、其他親友,單位監護設置程序——精神病人監護人的設立1、近親屬、其他親友協商2、協商不成,“單位”指定3、“單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順序性4、無近親屬、其他親友,單位監護設置程序——近親屬其他親友單位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親友本人所在單位、本人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法定監護義務雙方同意最后補充例題1.劉某,男,21歲,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常常在外惹事生非,其父母為此非常煩心,向一法律工作者求助。以下該法律工作者向齊某父母的解答中不正確的是:
A.齊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B.齊某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齊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法院宣告之后,齊某即不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實施的一切行為不再發生民事法律后果
D.齊某在法院宣告之前仍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解析:如果是患有間歇性謹慎分裂癥屬于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故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是利害關系人都有資格申請法院宣告第十九條【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法院宣告后,齊某被確認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前后都是無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院是一種確認而不是一種前提。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不發生預期效果,而非沒有任何民事后果。宣告前后都是無行為能力人。例題2.王英,7歲,生父母為王鵬和柳眉,由于王鵬下崗,夫婦倆經常吵架,遂決定離婚。王鵬把王英留在身邊,柳眉搬到其他住處。由于王鵬每個月只能靠救濟金維持生活,遂將王英送到好友張儀處,由張儀夫婦撫養。孩子與張儀夫婦感情甚好。兩年后,柳眉起訴到法院要求自己撫養孩子,理由是孩子父親沒有盡到撫養之責。而王鵬則以種種事例說明孩子與其母親生活的不利和與其好友夫婦生活的好處。1.王英的監護人是誰?A.王鵬B.柳眉C.張儀夫婦D.都不是例題:
2.在王鵬敘述的事例中,其中有一項是:一次,王英發高燒而柳眉卻把孩子一個人丟在家中,自己去和別人打麻將,在出差回來的王鵬的責怪下,卻把王英狠狠打了一頓。則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A.王鵬有權取消柳眉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因為她虐待孩子B.王鵬有權取消柳眉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因為她對孩子有犯罪行為C.王鵬無權取消柳眉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因為她是孩子的生母D.王鵬無權取消柳眉對孩子的監護人資格,因為取消監護人資格應征得法院的同意解析:1.AB:父母離異時不會影響到監護人的身份撫養義務不變,監護資格不變,監護人的監護責任不變,共同生活的一方先承擔,另一方后承擔。改變的僅僅是隨哪一方生活的事實狀態,撫養義務雙方都有。2.D:原則上不能取消,能取消監護人資格的前提,必須是夫妻離異后,沒有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對子女有犯罪、虐待、明顯不利行為時,必須是法院同意,以上必須同時具備。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例題:
3.設王鵬、柳眉在一次車禍中同時喪生,則關于王英的監護人的說法,正確的有:A.王英的監護人就是張儀夫婦,因為他們是接受了王鵬的委托而履行監護職責的B.王英的兩個叔叔可以以協議確定由誰擔任王英的監護人,但不得同時擔任C.王英的兩個叔叔不得以協議確定由誰擔任王英的監護人,但可以同時擔任D.若王英的親屬對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應由有關組織指定解析:3.BD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父母同時喪生,當然監護人沒有了,下面為協議監護、指定監護、法院裁定監護。協議監護,而不是由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直接擔任,如果該夫妻愿意擔任必須經過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的同意。父母可以同時作為監護人,但是兩個叔叔只能協商由一方來擔任。協商不成,先指定,不服指定再進行裁定監護。例題:4.設王英在幼兒園放學的路上因同學嘲笑他為父母不要的孩子而與同學發生爭執,將同學打傷,花去治療費500元,則:A.該費用應由張儀夫婦承擔B.該費用應由幼兒園老師承擔C.該費用應由王鵬承擔D.該費用應由柳眉承擔解析:4.BD委托監護:首先法定監護人,王英的父母,受委托的一方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張儀夫婦無過錯,不承擔,老師不是監護人,不承擔;先有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承擔不起的,由另一方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本題王鵬先承擔,再有柳眉承擔,但500元王鵬應該是可以承擔的,故由王鵬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58.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的職責1、照顧、保護義務2、管理、監督、約束義務3、承擔被監護人致害的民事責任(1)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2)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3)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活動。(4)監督被監護人的行為(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害。(2)照顧被監護人的日常生活,關心和教育被監護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二(二)住所住所,具有法律意義的空間場所,人的空間歸屬民法——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代理設立、合同成立地、債務履行地訴訟法——管轄確定、送達國際私法——法律適用的確定1.住所的確定戶籍所在地——遷出后,遷入前,原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附的,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常住意思,1年以上2.確定住所的法律意義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權利主體義務缺位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限于停滯法律關系不穩定(一)宣告失蹤1.概念自然人離開住所,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失蹤人,并設置財產代管人的制度。2.條件與程序1、離開住所,持續地下落不明,滿2年起算點:(1)最后得知音訊之日的次日(2)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戰爭結束后的次日2、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1)親屬關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財產關系——債權人、債務人3、法院受理、公告與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尋找失蹤人,3個月宣告:公告期滿,仍無音信,作出失蹤宣告判決3.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1、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2、財產代管人以失蹤人的財產,履行義務,行使權利4.宣告失蹤的撤銷1、條件:失蹤人出現2、程序:本人、利害關系人申請3、后果:代管人撤銷,財產、利益的交還與報告(二)宣告死亡1.概念自然人離開住所,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注意:1、不以宣告失蹤為條件
2、對事實的擬制2.條件與程序1、離開住所,持續地下落不明,滿4年;意外事件,滿2年;有關機關證明,不受2年限制起算點:(1)最后得知音訊之日的次日(意外事件的次日)(2)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戰爭結束后的次日2、利害關系人申請利害關系人:(1)親屬關系——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2)財產關系——債權人、債務人3、法院受理、公告與宣告受理:被宣告人住所地,基層法院公告:尋找失蹤人,1年;意外事件,3個月宣告:公告期滿,仍無音信,作出死亡宣告判決注意:申請人具有順序性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權利能力消滅2、繼承開始(四)宣告死亡的撤銷1、條件:失蹤人出現2、程序:本人、利害關系人申請3、后果:(1)權利能力回復(2)財產的返還與適當補償(3)關于婚姻關系(4)關于宣告期間的子女送養(5)惡意陷人于死亡宣告者的損害賠償責任3、婚姻關系終止注意:死亡宣告與事實不一致,以事實為準案例分析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權利主體義務缺位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限于停滯法律關系不穩定“財產代管人”依據失蹤宣告宣告失蹤繼承人婚姻終止死亡宣告依據宣告死亡解決財產法律關系的不穩定解決人身法律關系的不穩定[思考與討論]1.鄭某因家庭關系不合睦,心情煩悶,于是離家出走到外省務工為生,一直未與家人聯系。6年后因思念家鄉回到家中,得知半年前其妻王某已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并改嫁李某,鄭某與王某的兩歲女兒鄭芯已由張某收養,閑置的住房被村辦工廠占用。鄭某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權利?
A.申請法院撤銷死亡宣告
B.請求法院確認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無效
C.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張某對鄭芯的收養關系
D.要求村辦工廠歸還占用的住房自然人的宣告死亡案例[解析]1.AD:可以申請撤銷死亡宣告,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撤銷死亡宣告】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只要配偶再婚的,一律不得確認其婚姻關系無效,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除非是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財產不予以返還,但是如果是非法侵占或繼承的財產是要返還的。第二十五條【返還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40.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自然人的宣告死亡案例案情摘要
1993年8月17日下午,原告袁某(時年17歲)按其母親的囑托,到被告工商行上海市南市支行下設的小東門儲蓄所,以原告為戶名存入美元。原告當時在“中國工商銀行外幣定期儲蓄存款憑條”上填好存期2年、金額1787美元后,將憑條連同美元現金交給該所接柜員劉某。劉接到存款憑條及美元現金后將——枚銅牌交給原告,原告即持銅牌到一側等候。當聽到柜臺內呼叫自己所持銅牌的號碼時,原告即上前將銅牌交給劉某,劉卻將錢款退還原告并說錢款比憑條上所填的數額少300美元。原告當即清點,發現確實少300元,遂急忙回家告訴父母。其母聞訊,立即帶著原告到儲蓄所進行交涉。但他們到達時,劉某已下班。次日,原告及其母又到該所與負責人交涉要求返還300美元,但儲蓄所予以拒絕。雙方爭執不下,遂訴至法院。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案例[思考與討論]
銀行是否應當返還300美元?為什么?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案例[提示與討論]
本案涉及兩個問題,一是法律行為成立及生效時間的判斷。這個問題不在此處討論。另一個則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確定,這正是本節所要研究的。本案被告的主要答辯意見是從民事法律行為的角度提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除口頭和書面外,還有推定。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對方未以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本案被告認為,原告在接柜員告知其錢數不符后,經清點手中錢款,而后離柜。原告的這一行為,應視為對錢款缺少及退款的默認,故對其事后要求還款的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單以法律行為形式論,被告的意見不可謂無理,但被告的此項見解忽略了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法律行為人的行為能力。本案原告當時17歲,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進行。據此,本案的關鍵實際上在于判斷原告的行為能力與其案發時的處分行為之間的關系。法院最終之所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決,正是因為在其來看,以原告的年齡和智力,尚不能處理這一比較復雜的突發事故。所以,原告當時收下退款并回家請母親來交涉,是符合其年齡的做法,不能據此就認定原告接受退款是其默認錢款確實短缺的意思表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案例
[案情摘要]
被告王某因失戀而患精神分裂癥,4年未愈。王母聽信貸:命先生之言,認為其系“心病”,如找一女子婚配,“紅喜”一沖,即可治愈,遂在山區農村物色一女子李某(22歲)高價聘其成婚。李某向往城市生活,且相信王某的病婚后能夠治好,便應下婚事。在王母安排下,李某與王某的堂弟一道在婚姻登記機關鄰取了結婚證。婚后一年,王某的病并無任何好轉,李某遂向法院提出離婚。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一[思考與討論]
對此案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一[提示與討論]
我國《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通常表現為買賣、借貸、租賃等財產性質的活動及某些人身性質的活動。但是,代理的適用范圍并非毫無限制。凡意思表示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作出決定和進行表達的行為,不許代理,例如遺囑、婚姻登記等;對那些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債務,如約稿、預約演出等,也不能代理。本案中,王某患精神病,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母是其監護人,當然是其法定代理人,但卻不能代為王某進行婚姻登記這種具有嚴格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因此,王某的監護人王母及其堂弟代為實施的結婚行為無效;王、李的婚姻關系無效。而且,即使王某親自進行婚姻登記,也因其患有精神病,屬于《婚姻法》第6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一旦發現錯誤登記,民政機關也應宣布婚姻關系無效。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一[提示與討論]對監護權的性質,目前我國理論界的傾向性意見是否認權利說,不主張把監護視為一種權利。除了基于對身份權的傳統看法而否認我國有身份權、進而認為監護也不是身份權以外,另外一些否認監護為權利的意見,其主要的論點,正是基于設置監護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不是為監護人自身的利益。他們認為,任何權利都以一定的實有利益為基礎,權利都要體現權利人的利益,監護的著眼點在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為監護人自身的利益,所以監護在本質上不是一種權利,而是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一[案情摘要]王曉明的舅父李虛若是著名畫家,在王曉明8歲那年,他的舅父李虛若去逝,留下遺囑將其創作的五十多幅畫贈給了從小跟他學畫的王曉明,王曉明的父王大亮接收并予以保管。某日,王曉明的父親王大亮與朋友一起打麻將,賭博中王大亮欠劉三狗1000元錢,言明第二天就還。第二天劉三狗索要欠債,王大亮拿不出現款,隨手將墻上的一幅李虛若的畫(該畫為王曉明受贈)抵償1000元債務。王大亮與馬奇山合伙做服裝生意賠本,外欠5000元債務。為了還債,王大亮欲將收藏的王曉明受贈的10幅花鳥畫賣掉,遂找到另一朋友王橋,讓王橋代他找買主,出售后王橋收取3%作為酬金,王橋欣然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王橋經調查了解到李虛若的畫已具有收藏價值,其所畫的8尺花鳥畫每幅市場價在1500元以上。王橋覺得有利可圖,便將5幅畫自己留下,給了王大亮5000元錢。王大亮不知道王橋不曾賣畫的事。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二[思考問題]1、本案中有哪些法律關系?2、王大亮隨手將墻上的一幅王曉明受贈的李虛若的畫抵償1000元債務,效力如何?王大亮委托王橋將畫出賣的行為有效嗎?為什么?3、假如王曉明的母親不知情,她可否將王大亮處分的畫悉數追回?理由是什么?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二[提示與討論]1、王曉明的舅父李續若對王曉明的遺贈法律關系;王曉明父母對王曉明的監護法律關系;王曉明父母對王曉明所受遺贈之畫的保管關系;王曉明父親王大亮與馬奇山之間的合伙法律關系;王大亮與王橋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王大亮與劉三狗之間的賭債屬于非法的自然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不是民事法律關系。2、兩者都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人的財產。”所以,不論為償還賭債還是為償還合伙欠債,都是為了王大亮的利益,不是為王曉明的利益,因而處分其財產的行為無效。3、可以。王曉明之母作為監護人之一,可以對王大亮處分王曉明畫的行為無效主張無效。對于第一幅畫,因處分行為涉及到的第三人的權利是賭債,因而可主張處分行為無效,繼而得追及之;對于后面委托王橋賣出之畫,從民法理論上講,存在著善意第三人利益保護問題,因而其效力是不定的。但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8條、《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王大亮的處分行為應當無效。監護人的職責案例二宣告死亡案例[案情摘要]劉漢柱與孫秀蘭于1992年結婚,婚后生有一子劉光,一女劉枝。劉漢柱后來下落不明。從此,劉秀蘭一人擔負起撫養劉光、劉枝的義務。1998年,孫秀蘭在無奈中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宣告劉漢柱死亡。法院公告后于1999年宣告劉漢柱死亡。劉漢柱被宣告死亡后,孫秀蘭及其子女將原屬劉漢柱所有的房屋賣給了宋金光,雙方當事人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所得房款三人予以平分,將劉漢柱的一塊金表分給了劉光,一對玉手鐲分給了劉枝,家具留給了孫秀蘭。2000年孫秀蘭與胡仁結婚,家具一并帶至胡家。2002年,劉漢柱歸來(劉一直沒有再婚),見此情形,深感痛苦,隨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之后,又提起訴訟,要求①確認胡、孫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由自己和孫自行恢復婚姻關系;②返還原屬于他所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房屋、金表、手鐲、家具等)。在訴訟期間,劉漢柱因病死亡。經法院審理查明,劉漢柱在2001年留有自書遺囑一份,稱在其死亡后,金表及一對手鐲歸其妹劉冬梅所有。劉冬梅以此遺囑,主張對金表及玉鐲的權利。宣告死亡案例[思考問題]1、劉漢柱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滿足?2、劉冬梅能否主張對金表及玉鐲的權利?3、劉漢柱與他人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如何?。宣告死亡案例[提示與討論]1、劉漢柱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滿足,因為劉被宣告死亡后,孫秀蘭和胡仁的結婚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是有效的。劉漢柱的第二項訴訟請求部分能夠得到滿足,部分不能得到滿足,其中金表、手鐲、家具等應該返還給劉漢柱,但劉漢柱不能要求宋金光返還房屋,宋金光與孫秀蘭的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受法律的保護。2、劉冬梅的要求可以得到滿足。《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間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3、劉漢柱與他人的婚姻關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法院1999年宣告劉漢柱死亡,不論劉漢柱是否知道該死亡宣告,自法院死亡宣告之日起,劉漢柱與孫秀蘭的婚姻關系已經消滅,劉漢柱與他人之間的婚姻關系有效。此案最終的處理是維持孫秀蘭和胡仁的婚姻關系,金表、玉鐲歸劉冬梅所有,家具返還劉漢柱,在劉漢柱自然死亡后由其法定繼承人劉光、劉枝繼承,出賣房屋所得價款由孫秀蘭、劉光、劉枝適當返還給劉漢柱,劉漢柱死亡后由劉光、劉枝繼承,孫秀蘭對劉漢柱的家具、出賣房屋所得價款沒有繼承權,因為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經解除。案例: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遺產。后乙病故,丁代位繼承了乙的部分遺產。丙與戊再婚后因車禍遇難,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遺產。現甲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甲是否有權要求丁和戊返還財產?其范圍如何?解題思路:該題考察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后果與撤銷死亡宣告的后果,解答本題應注意甲與丙之間的婚姻關系消滅,丙與戊之間的婚姻關系成立,因此戊是丙的合法繼承人,而甲不再是丙的繼承人。因此,甲要求返還的只能是丁繼承甲和乙的遺產,以及丁與戊從丙處繼承的由丙從甲處繼承的財產。五、合伙(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型合伙:(個人合伙)民事主體為實現共同目的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受益,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權利義務關系。1、人合性組織體2、合同關系3、共同意志4、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受益5、以經營活動為目的6、財產分別所有或共有7、無限連帶責任特征甲乙丙合伙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合伙財產債權人
2.企業型合伙:(合伙企業)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補充:法人與合伙的區別甲乙丙團體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團體財產債權人1、是否具有權利能力2、是否具有完整的團體性個人——個人組織——團體——法人3、是否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團體意志或共同意志5、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或無限責任討論:合伙是否具有民事主體地位?(二)合伙企業的種類(1)顯名合伙、隱名合伙甲乙丙合伙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合伙財產債權人(2)無限合伙、有限合伙(3)合同型合伙、企業型合伙合同型合伙:僅僅以合伙合同為基礎,不具有團體性企業型合伙:合伙合同具有章程地位,具有團體性(三)合伙企業的財產甲乙丙合伙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合伙財產債權人出資財產積累財產分別所有,或共有共有(四)合伙事務甲乙丙合伙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合伙財產債權人1、合伙人均有經營管理權2、經協商,可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擔任合伙事務執行人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享有監督、撤銷委托權4、合伙事務執行之委托,不具有對外效力委托、監督、罷免執行5、合伙事務執行之委托,具有內部責任確定之效力(五)退伙和入伙(1)入伙1、條件(1)愿受合伙合同的約束(2)征得全體合伙人同意2、后果(1)對內成為合伙人(2)對外,對入伙前發生、現未清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時間無限連帶責任債期屆滿無限連帶責任入伙BC債期屆滿債務產生A(二)退伙1、分類法定退伙
(1)死亡或宣告死亡(2)喪失行為能力(3)喪失償債能力(4)合伙中份額被執行自愿退伙合伙合同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合伙合同約定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協議(3)發生難以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合同合伙合同不存在退伙的期限限制——
(1)不會對合伙造成不利的前提下(2)提前30日通知(3)擅自退伙,損害賠償
強制退伙
(1)未履行出資義務(2)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合伙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當行為(4)合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2、退伙的后果(1)喪失合伙人資格(2)財產結算(3)繼承人是否加入合伙,按照合伙合同或入伙規則確定(3)合伙人不足2人的,合伙終止(4)對退伙前存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時間退伙BC債期屆滿債務產生A無限連帶責任債務產生補充:合伙的解散1、解散事由(1)合伙合同期限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2)合伙合同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決議解散(4)不足法定人數(5)目的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合伙被撤銷(7)其他法定事由2、解散后果(1)清算(2)注銷登記(3)連帶責任不能免除(六)合伙債務的承擔1、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甲乙丙合伙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合伙財產債權人案例分析3、外部責任承擔完畢,合伙人可按照內部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償4、合伙的債權人與合伙人的債權人,受償順序不同追償清償甲乙丙合伙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合伙財產債權人12債權人AB(六)合伙債務的承擔圖示案例甲有生產電池的技術,乙、丙想使用此技術辦工廠。三方協議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參與經營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萬元。后因乙、丙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負債5萬元。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擔部分虧損,甲不同意,認為他只是轉讓技術,而未參與合伙,不應負擔虧損。后債權人丁將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請回答下列問題:(1)甲是合伙人嗎?為什么?(2)5萬元的債務應如何償還?為什么?答案與解析:甲是合伙人,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可以以技術入股。甲對合伙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在合伙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資份額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在這個案例里,甲、乙、丙分別按照4∶3∶3的比例承擔債務責任。第三節法人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分類法人:具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承擔民事權利與義務的組織。組織————法人事實存在————法律存在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會組織2、法人具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3、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4、法人是最終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組織(團體)甲
乙
丙丁甲的財產乙的財產丙的財產債權人戊債務人丁物質基礎破產法人出資人無須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有限責任”法人:獨立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法人制度的意義1、融通資金債權人物質基礎“防火墻”2、風險控制董事、監視3、專家經營組織(法人)甲乙丙(眾多股東)丁巨額資金股權獨立流通4、資本證券化、資本市場三、法人的分類1.公法人、私法人公法人:依據公法設立,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私法人:依據私法設立,以個人利益為目的2.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以成員的集合為基礎財團法人:以財產的集合為基礎社團法人成員出資財產為成員利益服務(目的)(手段)捐贈者捐贈財產捐贈目的管理人實現財產目的(手段)財團法人(一)傳統民法的法人分類3.營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間法人(二)我國民法對法人的分類(一)企業法人——以營利為目的營利法人:以營利為目的4.集體法人、獨任法人(二)機關法人——具有公權行使職能(三)事業單位法人——公益目的,文化、教育、體育、衛生、新聞等(四)社會團體法人——為特定目的,自愿組成公益法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中間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也不以公共利益為目的集體法人:多數人組成,政府、商業公司獨任法人:一個人由于法律的確認,國王、教區討論:我國法人的科學分類中國民法上的法人分類企業法人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股份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
判斷標準——獨立的財政預算經費和行使國家權力☆依法設立——成立時即獲法人資格事業單位法人☆大多為國家撥款,自負盈虧、實行企業化經營的——仍具有公益性☆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成立時即獲法人資格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獲法人資格對其財產的權利——類似所有權——占有、使用和有限制的收益、處分社會團體法人☆由法人或自然人組成☆分為須登記和免于登記兩種
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成立時即獲法人資格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獲法人資格☆
社會團體法人與社團法人的區別——社會團體法人中有的屬于社團法人(學會、商會),有的屬于財團法人(基金會)二、法人的成立及其能力(一)法人的“成立”與“設立”時間AB團體形成法人形成依法定程序,實現法人條件的過程法人的設立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設立:設立者依照法定程序,實現法人條件的過程法人的成立:法人設立的終點(結果),并標志著法人以后“成立”的狀態法人成立應當具備的條件依法設立——程序依法、實體依法必要的財產、經費——權利能力的物質基礎,人格要素名稱、組織機構、場所——人格要素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最終結果法人設立的原則自由設立主義——法律不予干預特許設立主義——國家特許許可設立主義——法定條件+行政許可——登記準則設立主義——法定條件——登記強制設立主義——依照法令強制設立(二)法人的能力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概念法人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能力組織(團體)丁甲乙
丙甲的權利能力乙的權利能力丙的權利能力丁的權利能力甲的權利、義務、責任乙的權利、義務、責任丙的權利、義務、責任丁的權利、義務、責任彼此獨立(二)法人權利能力的特點1、自然屬性的限制2、法律法規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法人——組織自然人——有機體基于“血肉之軀”享有的權利不得享有法律、法規禁止法人享有、承擔某些權利、義務法人——為特定目的而存在限制權利、義務的享有、承擔討論:法人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權利能力的差別享有時間不同?享有范圍不同?平等性上不同?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一)概念法人能夠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義務的能力法律法律事實主觀權利事件行為實施“行為”法律事實的能力意志支配下的人的活動意志力(二)特征1、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同始同終2、法人的行為能力能夠完全實現權利能力的要求3、法人的行為能力系由法人的機關來實現法人機關三、法人的機關和民事責任一、法人機關的概念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產生形成法人意思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作出、接受意思表示法人的組成部分由個人或者個人的集體組成二、法人機關的構成權力機關
——形成法人意思執行機關
——執行法人意思、對外表示監督機關
——監督執行機關的活動,向權力機關負責可分立可合一三、法人機關與法人的關系法人擬制說法人機關不具有行為能力代理法人為法律擬制之人無機體——沒有意志——無行為能力法人機關外在于法人比照自然人,引入代理機制法人與法人機關之間的關系,為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法人法人機關法定代表人對內:形成意思(決策)對外:代表法人做出表示(決策的對外表達)法人實在說法人為實在之人有機體——有意志——具有行為能力法人機關內在于法人——意志機能代表制法人與法人機關之間的關系,為一個民事主體的整體與局部的關系被代表人代表人相對人表示者:被代表人后果歸屬表示實施者:代表人代理代表與代理代表被代表人——代表人,整體與部分代表人所表示的,是被代表人的意思不存在后果轉承的問題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對人表示者:代理人后果轉承(代理權)(知道代理之存在)代表與代理代表被代理人——代理人,兩個人代理人所表示的,是自己的意思存在后果轉承的問題1.法人承擔責任的條件(1)法人組織機構、法人代表、法人工作人員、法人代理人(二)法人的民事責任(2)法人代表、法人工作人員、法人代理人執行職務行為(1)注冊資金不足2.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范圍(2)法人越權經營和法定代表人越權(3)加蓋公章和簽字行為法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體實施者——法人工作人員也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責任??何種情況下,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應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并由法人承擔行為的責任后果?——以法人名義實施的行為——執行職務的行為——與法人營業有關的行為案例分析四、法人的變更、消滅和清算概念法人重要事項的變更重要事項記載于法人登記的事項組織、目的、資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登記變動(一)法人組織機構的變更1、法人的合并甲乙丙新設合并吸收合并甲乙甲合并前法人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繼受2、法人的分立新設分立派生合并丙乙甲乙甲分立前法人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繼受討論:分立后若干法人的權利、義務的繼受方式四、法人的消滅(一)法人終止的原因——被撤銷——解散——破產——其他原因時間AB原因發生法人消滅依法定程序,了結法人事務的過程“清算”注銷登記清算法人法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為清算之必要保留之(三)法人清算1、清算人——由法人終止的決定人召集、組織2、清算人職責清理財產了結現務清理債權、債務移交剩余財產作清算報告辦理注銷登記五、法人的聯營(一)法人型聯營(二)合伙型聯營(三)合同型聯營法人責任[案情介紹]2002年3月,某市在進行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市經貿委決定吸引民營企業甲公司對已實際上處于破產境地的乙印染廠(國有企業)以零資產整體接收,為此,市商貿委召開了專門會議若干次,形成了會議紀要,最后決定由甲公司依法辦理企業兼并的手續。甲公司欲同其乙廠原廠長劉某以接收的乙廠資產申辦某市通達印染有限責任公司,但甲公司、劉某都沒有對乙廠注入資金。在登記過程中,其申報的注冊資金1000萬元。某會計事務所出具了資產證明。某市工商局已經核準了某市通達印染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稱的預先登記,其他公司登記事項還未完成。在此過程中,某市經貿委有關文件認可了甲公司對乙廠的改制,也向乙廠的離退休和在職職工進行了宣傳和動員。甲公司花30萬元一次性安置了乙廠的離退休職工,又從銀行貸款30萬元補發了該廠拖欠的職工工資,乙廠并沒有依法注銷。2002年4月,甲公司以某市通達印染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簽訂合同,收取對方的預付款120萬元,但因不能履行合同。2002年7月,丙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通達印染公司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返回法人責任[思考問題]1.某市通達印染有限責任公司是否為法人?為什么?2.通達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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