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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主編

鐘明第三章保險合同1第一節保險合同概述

一、保險合同的特性

(一)對價有償合同

(二)射幸性合同(三)最大誠信合同(四)附合合同

(五)要式合同

2保險合同分類(三)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關系分

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

超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3在不足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賠償方式有兩種:一是比例賠償方式,即按照保險金額與財產實際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額,其計算公式是:賠償金額=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之比例×損失額。此方法是我國《保險法》所規定的計算方法。。二是第一危險賠償方式,它以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損失為保險金額。計算賠償時,不需考慮保險金額與實際價值的比例,只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損失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來進行;而對超過保險金額的部分,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4保險合同分類定值合同: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定值保險合同中,如果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基礎。在實踐中,定值保險合同多適用于以藝術品、礦石標本、貴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確定價值的財產為標的的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海上保險等也多采用這種合同方式。(二)根據合同是否載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分5定值保險合同的賠償賠償=保險金額×損失程度百分比6保險合同的分類不定值保險合同: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合同簽訂時只載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在此類合同中,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當事人雙方需將保險標的出險時的實際價值與約定的保險金額相對比,在區分超額保險、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進行賠償。7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一、保險合同的主體

(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1.保險人保險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事件發生時,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損失給付責任的人。各國法律一般要求保險人具有法人資格,目前只有英國的勞合社的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

8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2.投保人投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并負有繳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二,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第三,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9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1.被保險人: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是保險財產的權利主體。在被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財產進行賠償。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從保險合同中取得對其生命、身體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時他也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本體。10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一、保險合同的主體(二)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2.受益人:也叫保險金受領人,指在被保險人死亡后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案)

3.保險代理人:

4.保險經紀人:

5.保險公估人:

111、受益人通常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如未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視為受益人2、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中途變更受益人,但應通知保險人。3、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一般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不繳納遺產稅,也無需用來清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4、非指定受益人,則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是作為被保險人遺產,首先用來償還債務12注:在財產保險中,不論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還是非指定受益人,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都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二次分配13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遺產支付給繼承人1、沒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無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喪失收益權或放棄收益權14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民事法律關系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保險合同的客體是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合同實際保障的是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擁有的經濟利益,即保險利益。15保險合同的內容

請看保險合同樣本人身保險合同161、基本條款2、特約條款附加條款(其效力優于基本條款)保證條款17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訂立原則: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保險合同訂立程序:

要約——填寫投保單提交給保險公司的行為。

承諾——保險人愿意按照投保單的內容訂立合同的行為,即承保。(案)18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成立——雙方就保險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生效——合同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約束力。保險合同成立并非立即生效,需附條件、附時間。(案)19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保險合同的有效:主體合意客體合法當事人有法定資格形式合法20保險合同的有效和無效三、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一)合同的無效1.約定無效與法定無效2.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3.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無效合同的確認: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21保險合同訂立的憑證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批單22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1)保險協議書,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經協商一致后共同擬訂的書面協議。(2)保險單,是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或者可以說是一種格式化的保險協議書。(3)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又稱小保單。它是保險人簽發的證明已經承保的書面證明。(4)投保單,是投保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經保險人承諾后,成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5)暫保單,其法律效力與正式保單相同。(6)批單,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刪內容的書面憑證。

23保險合同的變更——主體的變更

保險人的變更:分立、合并、解散、撤銷、破產

24保險合同的變更——主體的變更2、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案)在財產保險中(1)保險標的所有權、經營權轉移;(2)保險標的用益權的變動;(3)債權債務關系變化。關于變更的做法:一種是轉讓必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另一種規定是允許保單隨著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不需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如貨物運輸保險。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變更,但不存在被保險人的變更,除團體人身保險合同外。25保險合同的變更——內容的變更主體不變,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變更它包括被保險人地址的變更;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品種、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航程變更;船期的變化等。

26保險合同的變更——客體的變更保險利益的變更27保險合同的終止(一)解除終止法定解除:1、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

2、當事人均不可解除合同(貨物運輸和運輸工具航程合同)

3、保險人不可以解除合同

4、幾個特殊情況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方有過錯的情況)(案)協議解除:28保險合同的終止(二)自然終止1、期滿終止2、履約終止3、保險標的滅失4、被保險人死亡5、財產保險公司的撤銷、破產、解散29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一)繳納保費的義務

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投保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法繳納保費。根據保險通例,保險費的繳納可以由投保人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為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但他們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險合同上的利益,保險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繳納保險費后,請求其繼續給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請求。繳納保險費與合同效力的關系,通常由當事人約定。一般來說,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一次繳納保費的形式。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以采取躉繳、分期繳納、終身繳納等方式。30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一)繳納保費的義務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規定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將產生下列法律后果:第一,在約定保費按時繳納為保險合同生效要件的場合,保險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可以請求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及遲延利息,也可以終止保險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約定期限(包括寬限期在內)繳納保費,保險人應進行催告。投保人應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保險費,否則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31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義務(二)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有特定含義,它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保險事故危險程度的增加。保險事故危險增加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個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行為所致。第二種情況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外的原因所致,與投保人個人無關。保險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費率和解除保險合同兩種做法。在提高費率的場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則保險合同自動終止。在保險人接到“危險增加”的通知,或雖未接到通知但已經知曉的情況下,應在一定期限內做出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視為默認,以后不得再主張提高費率或解除保險合同。

32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二)通知義務

2.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的發生,意味著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履行保險義務的條件已經產生。保險人如能及時得知情況,一方面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實,確定損失,明確責任,不致因調查的拖延而喪失證據。關于通知的期限,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則有可能產生兩種后果:一是保險人不解除保險合同,但可以請求投保人(被保險人)賠償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二是保險人免除保險合同上的責任。

33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義務(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不僅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還應當采取各種必要的措施,進行積極的施救,以避免損失的擴大。

我國《保險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為鼓勵被保險人積極履行施救義務,《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施救義務的,對于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34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履行

二、保險人的義務(一)確定損失賠償責任在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人的損失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稱為“責任范圍”。1.基本責任

2.附加責任

3.除外責任

規定除外責任的原因包括:第一,避免保險人遭受重大損失;第二,限制對非偶然事故的賠償;第三,避免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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