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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關于頒發《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試行)的通知(80)電技字第26號根據1979年全國電力工作會議精神,我部組織部分電管局對1959年頒發的《電力工業技術管理法規》進行了修編,并廣泛征求了電力生產、設計、施工、科研等單位的意見,現頒發試行。新法規增加了“電力系統”、“基本建設工作”、“環境保護”、“電力系統規劃設計”、“金屬監督”等章節,以及有關發揮水電效益、保證大壩安全、大機組、超高壓輸電、電力系統自動化等條文。本法規試行期為1年。在試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部,以便補充或修訂。本《法規》(試行)主要適用于新建的單機容量為2.5萬kW及以上的發電廠和電壓在1kV及以上的線路、變電所。已建的發電廠、電力線路、變電所和電力系統,應本著增進安全和經濟的目的,考慮到投資、設備供應和用戶性質等情況,在確屬合理和可能的條件下,逐步進行必須的改進工程。1980年5月5日第一篇總的部分第一章電力工業技術管理的任務第條電力工業技術管理的任務主要是:1.保證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的生產和基建計劃;2.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和人身安全;3.保持所供電(熱)能符合質量標準,頻率、電壓(汽、水的溫度和壓力)的偏移在規定范圍內;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資源,不斷節約能源、降低成本和提高勞動生產率;5.水力發電廠應統籌兼顧防洪、灌溉、航運、漁業、過木、供水等效益,做到綜合利用;6.滿足國家對環境保護的要求。第條為了完成前條中的任務,各級電業管理、規劃、設計、施工、運行和試驗、科研等單位,應不斷總結經驗,推廣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和合理化建議,達到管理科學化,并加強培訓教育,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第二章電力工業基本建設工作第條電力工業基本建設工作必須根據電力系統規劃,按以下程序進行:火電廠建設的程序是:規劃選廠、電力系統設計、工程選廠、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驗收。水電廠建設的程序是:河流水電規劃、計劃任務書(或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技術施工設計、施工、驗收。大型送、變電工程可參照火電廠的基建程序進行。第條電力系統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根據遠景電力負荷的增長和分布,能源資源開發規劃,以及建設電廠的自然條件,全面研究和初步安排電力系統的電源布局及骨干電網的結構。第條河流水電規劃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河流自然條件、流域社會經濟情況(包括防洪、灌溉、航運、供水、養殖、生態、淹沒損失以及有關工農業發展等)的查勘、探測和分析研究,提出河流水電開發方案,推薦第一期可興建的工程。為使推薦方案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應對水文、地質、水庫淹沒等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對關鍵廠址應進行必要的勘探工作;對重大的外部有關問題,應與有關部門協商,求得合理的開發方案。為適應工作需要,對全河流開發不致引起綜合利用方面矛盾的河段,可以分段進行河流水電規劃。第條電力系統設計是在電力系統規劃的基礎上進行的。它的任務是分期、分地區對電力系統規劃中初步確定的電源、電網方案進行進一步分析論證及計算,提出具體發、送、變電工程的建設方案和有關技術原則及措施。第條火電廠的選廠工作一般分為規劃選廠和工程選廠兩個階段。當熱電廠和供地方用電的中小型電廠的建廠地區比較明確時,也可直接進行工程選廠。規劃選廠主要為在幾個地區分別調查各地區的建廠條件,其中應著重研究燃料、灰、水、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地質地震等條件;經過分析比較,提出推薦的建廠地區或幾個建廠地區的順序,包括可能的廠址和建廠規模,并應取得當地有關部門的同意。工程選廠主要在批準的規劃選廠報告所推薦的地區中,針對可能的廠址方案,進一步落實建廠條件,特別是落實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的勘測工作,并取得有關方面的書面協議或文件,經過綜合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提出推薦的具體廠址和建廠規模。第條計劃任務書是確定工程規模、進度和主要協作關系的重要文件,是編制設計文件的基本依據。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各主管局應組織有關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編制計劃任務書。第條電力系統設計、選廠、選壩、計劃任務書等是電力工程設計的前期工作,各主管局應納入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認真編報,及時審批。第條設計文件是安排年度基本建設項目和組織施工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應保證設計內容完整、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護環境,并對設計質量負責。第條所有建設項目應按有關的規定、指標和定額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決算。設計概算是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定建設項目總投資、考核設計經濟合理性和建設成本的主要依據,設計單位必須認真編制。第條建設單位的主要任務是全面安排項目和施工的組織準備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和投資使用情況,保證工程按計劃建成投產;按照國家規定的經濟指標考核本工程的投資效果并報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第條施工單位應對施工質量負全責。施工過程中必須按照施工圖和制造廠提供的技術文件的要求及有關施工、驗收的規程和規范進行施工和驗收,確保質量,不留隱患。第三章設備和建筑物投入運行前的交接第條新建和擴建的電力工程的設備和建筑物,應經起動驗收委員會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第條凡有未完工作的工程不應驗收投入運行。新裝的機組和附屬設備,在完成設備分部檢驗試運(包括閉鎖裝置)和自動裝置的調整試驗,并解決了發現的問題后,起動驗收委員會方能許可整套設備進行聯合試運。整套設備必須在額定參數下進行72h滿負荷連續聯合試運;經過72h聯合試運并消除試運過程中發現的缺陷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投入運行。如因用電負荷較少,不能達到滿負荷時,聯合試運的最大負荷由起動驗收委員會確定。聯合試運不得按非設計所規定的臨時系統進行。第條新建和擴建的電力工程許可將整個工程分期驗收投入運行,但必須在安全和經濟上具備獨立運行的可能性。所有水工建筑物和設備的水下部分,應在臨時運行開始前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完成。第條新建和擴建的設備與建筑物,在投入運行前,建筑、安裝施工單位應將設備的廠家資料,主要設備的安裝記錄,工程的施工記錄,以及全部土建、熱力系統、電氣系統和水力系統的各種圖紙和技術資料移交給運行單位。竣工圖的移交時間由運行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確定。在基建訂貨中為運行檢修所訂的各種備品、專用工具和儀器儀表等,應全部移交給運行單位。第條所有主要電力設備(鍋爐、汽輪機、水輪機、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變壓器等),均應在制造廠規定的期限內進行交接試驗,并測取各項技術特性。第條運行單位在新建和擴建的電力工程起動驗收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1.建立機組設備的管理和運行檢修組織,配齊工作人員,完成培訓工作;2.從制造、設計和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整理出設備和建筑物的圖紙和技術資料,建立技術資料的管理制度;3.編制現場運行規程和運行操作系統圖;4.編制各種技術統計報表、設備運行日志和各種記錄本等;5.備妥各種必需的維護材料和備品,對已有的備品加以清點和保管;6.火電廠應確定燃料的供應及運輸計劃,備妥必需的儲備燃料;7.水電廠應備妥水文氣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觀測設施,并有人專人管理。第四章生產人員的培訓和值班人員的職責第條為迅速提高生產人員的業務水平,各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部頒培訓制度。第條發電廠、供電局和調度所的生產人員,在擔任獨立工作前或調任其它工作時,應進行與該職務有關的學習,并通過下列規程考試: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部分);2.與本身業務有關的各項規程。每個生產人員考試合格后,應在有經驗的工作人員指導下,在工作地點經過適當的實習。新建電廠值班人員的培訓期應不少于1年(有經驗的人員不少于6個月)。發電廠和供電局的值班和維修人員,每兩年至少應舉行一次有關規程的考試,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局、廠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每3年應舉行一次本法規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違反本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生產規章制度的人員應受臨時考試。工作人員的考試成績應登記在培訓記錄檔案內。第條生產人員應根據工作性質,定期進行體格檢查,以確定其健康條件是否符合安全規程對該職務所提出的要求。第條為提高工作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應舉辦下列各種學習:1.業務學習;2.學習本法規、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部分和與本身業務有關的各項規程;3.值班和維修人員在工作地點進行反事故、消防等演習;4.爐、機、電或爐、機集中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通過培訓逐步掌握集中控制的全部設備的運行操作。電管局(電力局)的局長和總工程師及發電廠和供電局的廠(局)長和總工程師,應組織并監督檢查工作人員的學習。第條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規程中明確規定。值班人員應按照現場規程的規定和上級值班人員的要求,使設備在安全和經濟的情況下運行。值班人員應按照現場規程的規定定期巡視、檢查各項設備的運行情況,保持設備和工作地點的整潔。發生事故時,值班人員應按有關規程的規定正確而迅速地進行處理。第條值班人員應按照現場交接班制度的規定進行交接班;在未辦完交班手續前,不得擅離職守。在處理事故或進行重要的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值班人員不宜連續值兩班。第五章規程、技術資料、圖紙和設備編號第條為使設備安全運行,運行單位應具備下列各項文件和資料:1.各部門的職責條例;2.設備技術登記簿;3.設備和水工建筑物的現場運行(包括事故處理)規程和檢修規程;4.制造廠的設備特性、試驗記錄和使用說明書,機件的材料試驗記錄,火電廠應備有鍋爐技術檢驗記錄簿;5.設備構造斷面圖和零件圖;6.每臺機組的竣工圖、備品圖冊;7.電氣一次接線和二次接線的竣工圖;8.與實際情況相符的各種系統圖和運行操作系統圖;9.建筑物的竣工圖;10.運行、檢修記錄。此外,發電廠和變電所尚應備有下列各項文件:1.土地使用證;2.廠址、所址和水力樞紐的地質、地震、水文、氣象和水工建筑物的觀測資料;3.地基的斷面圖、竣工圖和有關的施工記錄;4.隱蔽工程的檢查記錄;5.建筑物和地下工程的總平面圖(包括引水溝、電纜預埋件、接地網、下水道、消防用水管道、集水井和排水井、隧道等);6.建筑物的說明書和設計文件,表明主要荷重的圖紙及屋頂荷重和樓面荷重的重量標準。第條現場規程應根據本法規,設備特性,制造廠資料,設計資料,現場具體條件,部頒的安全規程、運行規程、檢修規程、技術通報、事故通報,電管局(電力局)的有關規定以及現場的運行、檢修經驗等編制。第條現場規程的內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項:1.工作人員的職責;2.設備的操作程序,以及正常和極限的運行參數;3.事故處理的規定和注意事項;4.設備和建筑物在運行中檢查(巡視)、維護、調整和觀測的規定;5.設備檢修的質量標準和主要的工藝規定;6.有關試驗的規定;7.有關安全和消防工作的規定。第條現場規程應由本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并應隨時修正和補充。第條發電廠和變電所的所有主要設備和輔助設備,均應釘有制造廠銘牌并按順序編號。燃料輸送設備應按前進方向的順序編號。輸配電線路應標名稱和編號。第六章技術經濟指標及技術表報第條電力系統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為:1.發電量、供電量、售電量和供熱量;2.電力系統的供電(熱)成本;3.發電廠的供電(熱)成本;4.火電廠的供電(熱)標準煤耗;5.水電廠的供電水耗;6.廠用電率;7.網損率(電網損失電量占發電廠送至網絡電量的百分數);8.主要設備的可調小時數;9.主要設備的最大出力、最小出力。第條各生產單位應將以上主要指標分解成小指標,落實到車間、班組和生產崗位。第條發電廠和供電局應有主要設備和主要輔助設備在各種負荷下的技術特性。當設備運行條件有較大改變時(改用燃料或設備改進等),應及時修訂技術特性。第條發電廠和供電局應根據設備的技術特性規定切合實際的技術定額,并經電管局(電力局)總工程師批準;對于自備電廠,上述的技術定額則由該廠的上級機關會同電管局(電力局)的總工程師協商一致后批準。技術定額的編制應考慮:煤耗、廠用電率和網損率等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技術定額應按運行負荷的可能變化范圍編制。第條發電廠和供電局應經常分析技術經濟指標和技術定額,發現有不正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適當改進措施。各生產單位應按規定向上級機關呈報運行技術分析定期表報,并應有專人負責省煤節電工作。第條水電廠應確定需要達到的供出電能的年平均單位耗水量水平,此水平要保證水流及無棄水期間設備的最大利用。第條計劃指標、技術特性、技術定額及發電廠在不同電負荷和熱負荷下設備經濟運行方式,應當以所有的設備和附屬設備經濟運行方式卡片、圖表規程和表報形式發給運行人員。每個運行人員應遵守并保持設備的經濟運行方式。第七章安全管理第條電力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保證安全發供電。各設計、基建、生產和科研試驗單位,必須努力改進工程設計,提高施工質量,加強生產管理,開展技術革新,共同保證這一方針的實現。各設計、基建、生產、試驗、科研單位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安全工作的管理和對職工的安全教育,防止人身和設備事故的發生。第條安全管理應以預防為主,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的特點,做好安全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工作。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編訂計劃及時加以消除。第條所有設計、安裝、施工、生產、試驗和有關的工作人員、都應熟悉并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與其業務有關的部分。各級領導要親自檢查、貫徹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7.4條各電管局(電力局)、發電廠、供電局、電力建設公司和施工工地都應設置安全監察機構或安全監察人員,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安全監察人員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并向上級反映。第條在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時,應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和電力工業部頒發的有關事故調查規程進行調查分析和統計報告,找出發生事故的原因,制訂防止事故的對策。對事故責任者要以教育為主,必要的懲戒為輔。對于不重視安全生產,工作不負責,不遵守紀律,任意違反規程,以致造成事故或擴大事故,或者事故后隱瞞事故真相者,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各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發生的事故教訓和上級的事故通報,改進工作,并制訂反事故措施,認真執行。第條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學會觸電急救方法和人工呼吸法,其他工作人員應學會與其工作有關的救護方法。第條工作現場應根據工作需要,備有各種合格的安全用具、防護用具和急救藥箱。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應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試驗。第條工作現場應設置各種必要的消防設備并定期加以檢查。各單位應組織和訓練消防人員,定期組織全體有關人員進行消防演習。第條工作現場的處于壓力狀態下的鍋爐、管道、容器、瓦斯設施、乙炔、氫氣和氧氣裝置,起重運輸機械和工具,均應有登記簿,并應進行定期試驗和檢查。第條工作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油區、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堿性物品等,應放置專門場所,并由專人負責管理,以及制訂管理措施。第八章檢修和備品第條主要電力設備的檢修工作應按照部頒檢修規程進行,做到應修必修、修必修好,保證設備在兩次計劃大修期間能夠安全運行。第條設備檢修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1.根據設備缺陷記錄和計劃進行的改進工程等資料編寫檢修項目、工時和進度表,并在設備拆開以后根據檢查結果,作出最后修正;2.做好檢修的組織工作;3.準備好檢修工作場地,并將檢修的設備和運行的設備隔離開;4.根據檢修項目,準備必需的材料和備品;5.檢查必需的工具、專用機械、起重設備和其他起重機械。主要設備安裝后的第一次檢修,應盡可能請制造廠的代表參加。機爐等主要設備檢修前后應做熱效率試驗。第條改變設備構造或系統的連接,必須事先做出設計,并經本單位總工程師批準;重大特殊項目由電管局(電力局)批準。第條進行大修時,應盡量采用先進經驗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個別元件和部件,以延長設備的連續運行時間,提高技術經濟指標。第條設備檢修后必須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檢查檢修項目表內所列各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大修前、后的熱力試驗等,對檢修質量給予評定。第條運行單位應根據部頒生產設備備品管理辦法編制各項設備的零件備品定額,并且根據該定額儲備和管理必需的備品。對新運行的機組,應利用安裝或第一次檢修機會,核對繪制必需的備件圖,以便加工或訂購。第條各發電廠和供電局應設置適當規模的修配場。修配場的修配能力應能滿足檢修和維護工作的需要。第九章環境保護第條電力工業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選址、設計、建設和生產都必須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國家的有關規定標準。電力工業的管理、設計、運行、科研和試驗等單位應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環境保護機構(或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工作。第條一切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在選址階段時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經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才能進行設計,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已建企業、事業單位,應制訂規劃,積極進行治理。第條在設計中應積極采用無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污染盡量消除在生產過程中。第條燃煤電廠應配備高效的除塵裝置,并應加強管理,保證正常運行,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第條發電廠、供電局、電力修造廠和試驗研究單位的生產廢水(酸、堿、油和灰渣水等)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應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并應防止排放的廢水和生活污水對土壤的滲漏和地下水的污染。第條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合供水系統的火電廠應防止其排水水溫過高對水域造成熱污染的影響。第條采用地下水源循環供水系統的火電廠,應考慮合理采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第條采用冷卻塔供水系統的火電廠應裝設除水器,并應加強管理,保證正常運行,避免水汽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第條燃煤電廠的灰渣處理應以灰場貯灰為主。新建、擴建的燃煤電廠必須同時修建貯灰場。燒煤電廠的貯灰場應有專人管理,并應采取措施防止飛灰和灰渣水影響周圍環境,嚴禁將灰渣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第條應積極提倡燃煤電廠灰渣的綜合利用,但需因地制宜,多種途徑(如搞建材、鋪筑道路、改良土壤、填海造地以及充填洼地、山溝、覆土造田等),講求實效。第條在新建、擴建電廠設計時,除要求設備制造部門的產品應達到防震消音規定外,還應在工藝、建筑的設計布置上采取措施,消除設備噪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的影響。第條電廠和變電所的廠區內應考慮綠化,以保護和改善環境。第條新建的水電工程必須事先做好綜合科學調查,研究生態變化的可能性及其影響,切實采取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措施。第二篇電力系統部分第一章規劃設計第條電力建設的基礎是合理的電力系統規劃。電力系統規模應按可靠的能源分布和經濟發展計劃,打破行政區域劃分,經過全面技術經濟論證,合理布局之后確定。電力系統規劃應由電管局(電力局)組織有關運行、設計單位編制,并報送上級審批。電力系統規劃的年限為10年,并應逐年修訂。第條電力系統規劃應包含下列主要內容:1.各種能源資源的分布;2.逐年負荷預測和分布;3.電源布點,主要電廠的分期和最終容量;4.有功功率、電量平衡;5.無功功率平衡;6.能源消費,發電及供熱用燃料,水力資源利用情況;7.備用容量、電能質量、可靠性指標;8.主干網絡布局,電壓等級;9.發、送、變的建設項目、進度、需要投資及主要設備器材;10.科研及勘測、設計任務。第條電力系統設計應從系統運行安全、經濟性和靈活性、保證電能質量、節約投資和減少材料消耗等出發,對系統內各項發、送、變電工程中有關技術原則和生產運行中有關系統問題進行技術經濟分析論證,并提出相應的網絡結構,主要電氣設備型式、主要參數,以及有關繼電保護、通信和系統調度自動化等的設備型式及設置方案。第條在電力系統規劃和設計中,應對多種方案進行技術經濟比較,以選取最佳方案。第條在作電力系統規劃設計時,必須保證有足夠的備用容量。系統備用容量應根據系統的具體條件,通過可靠性計算確定,一般不少于系統最高負荷的20%。第條電力系統應有足夠容量的適宜于調峰的機組,如水輪機組、抽水蓄能機組、可以調峰運行的汽輪發電機組以及燃氣輪機等。第條在主干網絡中,宜少設置沿線接入的地區受電變電所,不應有“T”接的變電所,不得設置由用戶管轄的變電所。第條電力系統高一級電壓的選擇,應能滿足今后10~15年的需要。當兩級電壓的技術經濟指標差異不大時,盡可能采用高一級電壓。電壓等級應簡化和合理配合,同一電力系統中,相鄰電壓的級差不宜小于2。第條發電廠與系統連接的最高電壓,應根據下列因素經過技術經濟論證確定:1.發電廠的最終規模、單機容量、送電容量和送電距離;2.發電廠在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3.斷路器的斷流容量;4.對各種變化因素的適應性。第條發、送、變電之間以及有功與無功補償設備之間應相互適應。主干線的輸電容量應有必要的備用。第條在市政建設規劃、通信干擾和環境保護允許的條件下,樞紐變電所應盡可能靠近負荷中心,其電壓等級不宜多于三級。第條電力線路在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靜穩定儲備系數不應低于15%,事故運行方式下(如一條線路跳閘后)的儲備系數,不應低于8%。第條電力線路的暫態和動態穩定的輸送功率應按下列規定確定:1.當220kV及以上電壓的單回線發生單相瞬時接地時,速動保護動作切除故障,單相重合閘成功,系統應保持穩定;發生單相永久性故障或相間故障,兩側斷路器跳閘后,線路兩端系統各自保持穩定運行;2.對于220kV及以上電壓的雙回線和環網,當發生單相永久性故障且重合閘不成功,或相間瞬時接地故障而重合閘成功,應保持系統穩定;3.對兩級電壓的電磁環網,在低壓側發生各種類型永久性故障時,速動保護動作切除故障,重合閘不成功,高壓系統應保持穩定。高壓側發生單相永久性接地故障時,穩定不應破壞。第條低一級電壓系統中的相間故障,不應破壞高一級電壓系統的穩定運行。高壓輸電線送、受端及中間變電所其他出線(如同電壓相鄰線路或低壓側出線)或低壓母線故障切除后,應保持高壓系統的穩定運行。第條系統中切除大容量機組,切除和自動重合重載線路,均不應影響系統主要部分的穩定運行。第條用戶受電端的電壓變動幅度,應不超過下列額定電壓的百分數:1.10~35kV及以上電壓供電的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為±5%;2.低壓照明用戶為+5%、-10%。第條電力系統應有足夠的無功補償設備和必要的調壓措施,包括同期調相機、有載調壓變壓器、可投切的電容器組等。無功功率原則上應就地補償,分區分電壓級進行配置,每區每級電壓的無功補償設備,在該處受電變壓器高壓側功率因數保持一定(一般在0.95以上)的情況下,應保持低壓側母線電壓在限額以內。第條對220kV及以上的長距離輸電線,應確定在輸送幾種典型的有功功率時線路兩端電壓的數值,并設置必要的調壓設施。第條電力系統自動化必須與一次系統發展相適應,是電力系統設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電力系統自動化設計應對保證系統安全經濟運行和提高電能質量提出適當對策和措施。第二章調度管理第條電力系統應實行統一的調度管理。調度管理的任務是領導全系統的運行操作,以保證實現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發揮本系統內發供電設備能力,以保證有計劃地供應系統負荷需要;2.使整個系統安全運行和連續供電(熱);3.使系統內各處供電(熱)的質量(頻率,電壓,熱力網的蒸汽壓力、溫度以及熱水溫度)符合規定標準;4.合理使用燃料和水力資源,使整個系統在最經濟的方式下運行。第條電力系統調度管理機構的設置,應根據系統容量、系統接線方式和管理體制等條件分別采用下列形式:1.一級制——設立調度所;2.兩級制——設立中心調度所和地區調度所;3.三級制——設立總調度所(調度局)、中心調度所和地區調度所。一般情況下,小容量電力系統可采用一級制;較大容量的電力系統向幾個地區供電時,可采用兩級制;系統規模遍布幾個省(市、自治區)的大容量電力系統可采用三級制。若小容量電力系統中,只有1~2個發電廠,由直配線供給當地負荷時,則可由其中一個較大容量發電廠的值長執行系統調度管理任務,不成立系統調度管理機構。第條調度所是電力系統的運行指揮機構,其工作關系到電力系統的全局,因此應直屬與其調度范圍相應的電管局(電力局)領導。調度所既是生產單位,又是電管局(電力局)的職能機構,在其管轄的專業方面,對各發電廠與供電單位,起業務指導作用。第條調度所內應裝有模擬圖板、調度臺,與其調度范圍內的發電廠、變電所和調度所聯系的電話和遠動裝置、錄音機、標準鐘、數字式頻率表、記錄式頻率表。根據需要和具體條件,逐步設置在線電子計算機、屏幕顯示等新型調度設備。調度所應有備用電源,并逐步建成不停電電源系統。第條電力系統值班調度員,在其值班期間為全系統運行操作上的指揮人。所有保證發供電(熱)能的主要設備均屬值班調度員管轄。在電力系統值班調度員管轄下的任何設備,未經其許可,不得從運行或備用中停下來,但對人員或設備安全有威脅者除外。電力系統調度員管轄下的設備明細表應由管理該系統的總工程師批準。第條電力系統值班調度員直接對其所管轄的值班人員(發電廠值長、變電所值班人員和下一級調度所的值班調度員)發布命令。發電廠、變電所和下一級值班調度員必須立即執行系統值班調度員的命令,但對人員或設備安全有威脅者除外。如不執行或遲延執行值班調度員的命令,則未執行命令的值班人員和允許不執行該命令的領導人均應對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負責。發、供電單位領導人發布的命令,如涉及電力系統值班調度員的權限,必須經系統值班調度員的許可才能執行,但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已有規定者除外。第條電力系統內各發電廠、變電所和地區系統的運行方式,應以整個系統運行方式的要求來決定,但同時應考慮各廠、所和地區系統技術上的特點。第條電力系統調度所編制的系統運行方式應包括:1.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負荷預測、新設備投產日期、發電設備可調出力表以及設備檢修進度表,編制分季(月)的有功、無功電力(電量)平衡表;2.設備檢修進度表;3.發電設備可調最大、最小出力表,可調出力應考慮季節性的變化;4.水庫控制運用計劃;5.系統最高負荷時的電壓水平;6.短路容量表;7.按頻率減負荷整定方案;8.電力系統的正常接線方式;9.各發電廠間的經濟負荷分配表。通過編制系統運行方式和對系統潮流、短路容量以及穩定的計算與分析,調度所應向主管局領導提出電力系統運行上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第條系統的電氣接線、運行方式、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的整定應保證:1.能迅速消除正常運行的突然破壞,以保證系統的動態穩定;2.當系統內最大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或輸電線路被切斷時,能保證事故后系統運行的靜態穩定和不使負荷超過設備的允許能力。如果某一聯絡線過負荷會引起靜態穩定的破壞,則在必要時應采用自動卸減聯絡線負荷的裝置;3.短路容量不超過發電廠和變電所內設備所允許的數值。第條電力系統內各發電廠的日負荷曲線,應根據下列原則編制:1.在火電廠之間分配系統負荷時,與供熱機組的熱力負荷相適應的電力負荷,應擔任系統的基本負荷。熱電廠其余部分的電力負荷,應根據系統內火電廠總的運行經濟性決定。2.應在保證整個電力系統最佳運行方式的條件下,確定水電廠的負荷曲線,并應遵守下列條件:1)耗用規定水量(根據徑流和水庫利用條件而定);2)根據各部門間達成的協議,滿足國民經濟有關部門的各項要求(防洪、航運、灌溉等);3)承擔系統的尖峰負荷。第1條發電廠必須執行規定的調度負荷曲線和保持規定的運轉備用和機爐開停。頻率調整廠應遵守規定的調整范圍。當發電廠無法使其負荷與調度負荷曲線符合時,應立即報告系統值班調度員。當系統運行方式與原計劃有出入時,系統值班調度員為了保證運行的可靠性和經濟性,有權變更發電廠的負荷曲線和命令發電廠開停機爐。第條發電廠應按照系統值班調度員的要求,增長負荷至其最大可能出力,或減低負荷到設備技術條件所允許的最低出力。在正常和事故情況下,增長或減低負荷的速度、機組起動所需時間和設備所允許的最低負荷,應由電管局(電力局)總工程師核準。第條電力系統的頻率應經常保持50Hz,其偏差在300萬kW及以上的系統不得超過±0.2Hz,在不足300kW的系統不得超過±0.5Hz;還應保證電鐘所表示的時間的正確性:300萬kW及以上系統電鐘在任何時間的偏差不應大于±30s,不足300萬kW的系統不應大于±1min。禁止升高或降低頻率運行。第條系統正常頻率的控制,由系統值班調度員按照調度所的頻率表進行。系統內其他頻率表,應定期與調度所的頻率表核對。第條頻率調整廠由系統調度所安排,一般由一個廠擔任,也可由幾個廠分別主次分擔。在設有頻率和有功功率自動調整裝置的情況下,系統可由幾個電廠分擔調整任務。第條當系統頻率下降到低于第條規定的限度時,系統值班調度員應命令將備用容量投入運行;如頻率繼續下降,且所有備用容量均已投入運行,則應根據現場規程的規定,立即調整或限制負荷以保證頻率恢復正常。第條發電廠值長對于保證頻率正常,與系統調度員有同等責任。供電局或地區調度所對及時減負荷,與系統調度員負有同等責任。第條為了防止由于失去功率而引起的頻率突然下降事故的擴大,電力系統的調度所應規定:1.系統中按頻率自動減負荷的數量及其整定方案。要根據各地區功率的平衡,確定在系統各部分中按頻率自動減負荷裝置的配置;2.確定在頻率降低時水輪機組自動裝置的整定值,使水輪機組由調相運行轉為發電運行的自動裝置的整定值,以及加速水輪機組調速器動作裝置的配置及其整定。無論在系統中是否裝有按頻率自動減負荷裝置,仍應編制事故時限制和切除負荷的順序表。第條為了使用戶獲得正常電壓,調度所應選擇地區負荷集中的發電廠和變電所的母線作為電壓監視的中樞點。系統各中樞點的電壓變動應經常保持在±5%范圍內。在確定中樞點的電壓水平和編制日電壓曲線及允許的電壓偏移時,應根據用戶的實際需要,考慮到系統的全部調壓能力。如電壓偏移超過曲線所規定的范圍時,系統值班調度員應即設法使電壓恢復至正常水平。對于由系統值班調度員監視的各中樞點、發電廠以及裝有同期調相機的變電所,必須根據系統靜態穩定的要求,規定事故電壓的最低極限值。如中樞點電壓下降至所規定的極限值時,為避免系統電壓崩潰,發電廠及裝有同期調相機的變電所的值班人員必須立即利用發電機和調相機的事故過負荷能力維持電壓,而系統值班調度員應迅速采取措施,必要時應切除負荷。第條停止設備的運行與備用,雖已有批準的計劃,仍需按本系統的調度規程規定的時間,向調度部門提出申請,調度部門應按調度規程規定的時間批答,并通知發電廠、變電所或下一級調度所。停止設備的運行與備用,或進行設備試驗,不論有無已經許可的申請書,均應根據系統值班調度員的命令進行。在特殊情況下,計劃外的或事故性的臨時檢修,可向系統值班調度員提出申請。系統值班調度員有權批準檢修時間不超過其值班時間的檢修項目。第條發電廠和變電所的運行人員,非經系統調度員的許可,不得對調度員管轄范圍內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進行切斷、投入、試驗或改變定值,這些操作必須經調度部門批準,定值的改變應經繼電保護、自動或遠動部門共同批準。第條電力系統事故處理的領導,由系統值班調度員負責;處理事故時,值班調度員和發電廠、變電所值班人員間的職責劃分,應在現場事故處理規程內明確規定。第三篇熱機部分第一章燃料管理第條發電廠的燃料管理包括:1.驗收燃料;2.燃料的卸車或卸船;3.及時地向鍋爐房輸送所需的燃料;4.貯存燃料并盡量減少其損耗。第條發電廠鍋爐應根據工程所提供的燃料特性,正確選型、設計;燃料應實現定點供應,其質量應符合鍋爐設計燃料的要求。在燃料供貨合同中,應明確燃料的質量,其中包括名稱、種類、全水分、灰分、硫分、揮發分、發熱量、含矸率、粒度等級、塊度。在合同中應規定各項指標允許波動的范圍或極限值,以及越限處理的辦法;還應明確,不應含有雜物,要均衡發運等要求。發電廠使用新的燃料品種時,除明確上述質量要求外,還應進行灰成分、灰熔點、含硫量、灰渣粘度(液態排渣爐)的測定。必要時通過試燒確定能否采用。第條到達發電廠的固體燃料,應按電力部、煤炭部、鐵道部頒發的煤炭統一送貨辦法進行數量和質量的驗收。驗收工作應逐步實現機械化和自動化。水路運來的燃料,一般用測量船的排水深度和皮重表來確定到達的數量。燃油可用整車稱量法或量尺法來測定重量。量尺時需同時按國家規定的辦法測定溫度和比重。管道輸油的重量,經供需雙方同意,可采用供貨單位或電廠的經過國家專門機構標定的貯油罐來測定容積,再進行換算。采用儀表測量時,儀表應經供需雙方定期校驗。燃氣的數量,用裝在發電廠里的儀表測出體積(單位:m3),并折算為20℃、760mmHg(1mmHg=1.33×102Pa,以下同)壓力下的體積。第條計量用的一切設備和儀表應定期進行校驗和調整。軌道衡等重要設備還應得到國家專門機關定期校驗所發給的合格證書。第條發電廠卸煤工作應實現機械化。嚴寒地區的發電廠應和煤炭部門、運輸部門共同制定冬季運輸計劃,盡量減少濕煤凍煤的到達。這些電廠應有足夠的解凍煤設施,以確保冬季的順利卸煤。第條貯煤場的容量應根據交通運輸條件和來煤情況確定,特殊情況可在設計任務書中特別規定,一般情況采用下列數值:1.經過國家鐵路干線來煤的發電廠為7~15天的耗煤量;2.不經過國家鐵路干線、而由煤礦直接來煤的發電廠為5天以下的耗煤量;對靠近煤礦的發電廠,當來煤可靠時,一般不設貯煤場;3.由水路來煤的發電廠,根據水路可能停止運輸的時間考慮貯煤量。第條依據地區降雨量、煤種、制粉系統和煤場機械型式考慮干煤棚的容量。第條貯煤場的場地應有合適的水文地質條件。地面應基本平坦。應合理布置排水溝道和排水設備,保證場地不積水。貯煤場應設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對容易自燃的煤種應考慮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和排水溝。第條燃料應成型堆放。不同品種的煤宜分別堆放。煤場堆取作業中應考慮混勻措施。新建的燃用多種煤(煤質差異較大)的電廠應有混煤設施。在多雨季節,露天煤場的表面坡度,應向有排水措施的方向傾斜。第條容易自燃的煤不宜長期堆存;必須存放時,應有防止自燃的措施,要經常檢查煤堆邊坡的溫度,當溫度升高到60℃以上時,應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第條裝卸橋、橋抓、履帶或輪胎式起重機、推煤機、鏟運機、輪斗機等煤場機械的安全設施,如制動器、防爬裝置、終點開關、傾斜限制器和閉鎖裝置等,有故障時,嚴禁使用。第條運煤機械應有聯鎖裝置,傳動部分應有密封裝置或防護裝置。第條運煤機械的工作現場,應有事故停機按鈕。運煤系統的各工作地點應設有互相聯系的信號和通訊設備。第條設有制動器的燃料運輸設備,當制動器失靈時,禁止使用。第條運往鍋爐房的燃料應計量和取樣分析。試樣的采取和縮分應逐步實現機械化和自動化。第條裝有二路運煤機械時,應規定次序分別使用。除檢修時間外,每路備用停歇時間不超過一星期。第條新建的大型電廠應有輸煤集中控制室,并預留實現自動控制的條件。第條在國家規定的冬季采暖地區,運煤皮帶的棧橋轉運站、碎煤機室和卸煤裝置的地下部分的室內溫度應保持在10℃以上。在最冷月的月平均氣溫為0℃以下的地區,卸煤設施的地上部分,應保持在0℃以上。最冷月平均氣溫為-5℃以下的地區,去貯煤場的露天皮帶,應采用耐寒皮帶;當采用普通皮帶時應加裝采暖裝置。第9條在碎煤機前后,均應裝磁鐵分離器。運煤系統還應裝設木塊分離器和消除大塊煤的設備。從燃料中清除出來的雜物,應有專用設施及時排至室外。第條碎煤機械(包括破碎機、篩子等)應有可靠的密封。運煤機械的轉運站,應有防止煤粉飛揚的除塵設施。室內空氣含塵量應不大于10mg/m3,經過濾器排出的空氣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J3-73的規定標準,應定期檢測燃料運輸間空氣的含塵量。打掃燃料運輸間的工作應考慮采用機械化或采用水沖洗。第3.1.21條運煤系統的各建筑物內,均應有消防設備,消防設備與沖洗廠房用的設備不可公用。第條運煤機械應定期檢修,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大修,并按規定的運行小時進行小修。第條送入鍋爐房的燃料不應含有雜物。塊度大小應根據煤質和磨煤機型式決定,一般塊度不大于30mm。第條原煤斗進煤口上面應裝設篦子,以防止工作人員掉入煤斗,篦孔尺寸不得大于100mm×100mm。第條鋼筋混凝土煤斗的內壁,應光滑堅硬。新建電廠的原煤斗,以不產生堵管、起拱、能使燃料整體流動、全部落下為原則。第條在煤斗工作處,應設置專用的工具箱,用以存放工作人員進入煤斗時使用的全套繩子和腰帶。捅煤用的通條應附有編號。第條燃油系統的設計,必須遵照國家有關部門的防火防爆規定。設計燃油系統時,應與當地消防單位聯系,并吸取石油部燃油設計的有關經驗。第條經常燃油的電廠都要有油罐,其貯油量由油源供應和運輸條件決定,每座油罐應有:1.燃油加熱裝置;2.油位指示計和油位最高最低信號;3.放水管和排渣孔;4.人孔、測量油溫油量的檢視孔和內部梯子;5.油罐的出油管應高于罐底400~600mm;并應選用鋼質閥門;6.消防設施,如滅火設施、擋油堤、消防通道等;7.貯存原油及輕質油的油罐,還應有安全閥和呼吸閥;8.防爆式照明;9.有良好接地的避雷針及防靜電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5Ω;10.油罐上所用的一切儀表宜采用無電源式表計。如采用電源式表計時必須是防爆式的;11.經過標定的容積表。第條卸油線的鐵路必須與其連接的鐵路有可靠的絕緣,卸油線的鐵路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每節鋼軌的接地電阻都不大于5Ω。第條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油罐內沉淀物的清理及罐內檢查工作,但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罐內檢查。第條供給鍋爐的燃油應符合下列要求:1.爐前母管油壓要保持在設計數值。上下波動不大于1kgf/cm2(1kgf/cm2=9.8×104Pa,以下同);2.經過脫水和過濾,脫水時間按現場的油品和油溫在運行規程中規定;3.爐前油的粘度,當采用機械霧化油嘴時為3~4°E(1°E=10-6cm2/s,以下同),帶有蒸汽的霧化油嘴時為6°E,點火用時為3°E。第條燃油設備的檢修作業必須切斷油源,并進行蒸汽吹掃,確認吹掃干凈才可進行。檢修作業完成以后,臨時性的吹掃管應拆除或用堵板堵嚴。第條油區應建立防火制度、通行制度和動火作業制度。危險的動火作業應經廠總工程師批準。第條從油庫、過濾器、油加熱器中清理出來的余渣應在專門指定的地方燒掉。不得在油區保留殘渣。第條污油不得排入下水道。從燃油中沉淀出來的水,應經過凈化處理,達到“三廢”排放標準后方許排入下水道。第條燃油過濾器的阻力大于正常情況的50%時應進行清理,但每年至少清理一次。第條備用的油泵、加熱器、過濾器、油管等設備都應處于能立即使用的狀態。油泵還應有聯動裝置,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油泵的聯動試驗。控制盤上油罐的油位表應定期校驗。第3.1.38條鍋爐的主油管和再循環油管應經常處于熱備用狀態。第條油泵的大修按需要進行,但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大修。第條燃油管應有保溫層,其表面溫度在周圍空氣溫度為25℃時,一般不超過35℃。根據地區氣溫和燃油的粘度,油管可設置伴熱管。第條加熱燃油的蒸汽溫度不超過250℃。第條發電廠的燃氣設施、調壓站、燃氣管路的結構和安裝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第條燃用氣體燃料的電廠應有專門的現場運行、維護、保養規程,檢修作業規程和動火制度。第二章煤粉制備第條煤粉制造設備的構造和運行,應符合有關防爆規程的要求。第條煤粉制備系統的設計和運行必須保證:1.連續供給鍋爐燃燒所需煤粉。在使用鍋爐設計煤種時,應滿足鍋爐額定負荷的需要;2.煤粉的細度和水分應符合鍋爐燃燒的要求;3.管道和全部設備均不應有可能積粉的部位。第條煤粉制備系統的控制盤上應裝設下列表計:1.磨煤機進口、出口和排粉機進口溫度表;2.大型機組直吹式制粉系統的磨煤機進口、磨煤機進出口壓差、分離器進口、排粉機進口和燃燒器入口的風壓表;3.標志給煤機出力的表計(煤量、轉速或出力百分數);4.磨煤機、循環風機、排粉機、給粉機和一次風機等的電動機的電流表。第條煤粉制備系統的控制盤上應裝設下列裝置:1.煤粉制造系統的聯鎖裝置;2.調整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溫度的裝置;3.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溫度超溫保護裝置;4.磨煤機軸瓦溫度超溫保護裝置;5.磨煤機潤滑油壓低保護裝置;6.磨煤機、排粉機、一次風機和給煤機等起停控制裝置;7.大型機組的直吹式制粉系統應有與鍋爐壓力、負荷相適應的磨煤機出力自動控制裝置。第條煤粉制備系統的控制盤上應裝設下列信號:1.給煤機斷、堵煤信號;2.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溫度超溫信號;3.磨煤機主軸瓦溫度超溫信號;4.磨煤機、排粉機運行不正常(例如電流大等)信號。第條煤粉制備系統的全部設備,包括鋼板煤粉倉、煤粉管道、熱風管道、爐煙管道等均應保溫。在環境溫度為25℃時,保溫層外表面的溫度一般不超過50℃。第條在司爐和磨煤機司機的工作地點之間,應有通信聯系。各種轉動機械必須就地裝設“事故停機”按鈕。第條煤粉倉和螺旋輸粉機必須裝設吸潮管,吸潮管上應有閘門,其管徑應根據煤粉倉的容量選定,但不小于100mm。第條除無煙煤制粉系統、抽爐煙干燥的風扇磨、以及在設計時已考慮了爆炸時需承受的壓力的正壓直吹系統外,各種燃煤的煤粉制備系統的設備上應裝設防爆門。防爆門裝設的地點,應使其在爆炸時噴出的氣流及物件不致擊中人員、設備、電纜和油、氣管路等;否則,要用導管引至安全的地方。煤粉倉和裝于室內的旋風分離器上的防爆門,應裝設有引至室外的導氣管,管口要有防雨、防雪的設備。第條除無煙煤制粉系統外,磨煤機和煤粉倉均應敷設二氧化碳或蒸汽的滅火管道。第條為防止熱空氣漏入停用的磨煤機,在接至一次風機或排粉機的熱風管道上,應裝設兩個閘門,其間應裝設一個冷風門。在磨煤機停用時必須開啟此門。第條起動制粉系統和設備檢修之前,應仔細檢查各部分有無積粉和自燃。如發現有積粉自燃時,應立即消除。在消除前嚴禁起動設備和對設備進行檢修。在打開人孔、閘門、擋板或其它可拆卸的部件時,應小心緩慢地進行。如發現有積粉自燃時,應立即消除。第條煤粉制備系統運行時,必須監視:1.給煤機向磨煤機供煤必須連續均勻,不得間斷;2.為了使給粉機正常運行,220t/h及以下鍋爐的粉位不得低于2m,220t/h以上鍋爐不得低于3m;3.煤粉倉內的煤粉溫度不得超過第條中的規定;4.防爆門應嚴密完整;5.所有設備及管道應嚴密,包括供檢查和清除雜物用的門孔在內,不應有漏粉和漏風的處所。如發現應立即消除;6.轉動機械的電流、磨煤機出口溫度、磨煤機壓差應不超過規定值。第條應定期對煤粉制備系統的漏風進行試驗監測。煤粉制備系統的漏風率不應超過下列數值:1.中間儲倉式球磨機系統漏風率見表3-2-1所示。2.球磨機在負壓下的直吹系統,一般為表3-2-1中數值的70%。表3-2-1中間儲倉式球磨機系統漏風率干燥介質磨煤機出力t/h(按無煙煤)漏風率%(以干燥劑數量為基數)空氣煙氣與空氣混合10~20(包括20)3540空氣煙氣與空氣混合20~50(包括50)2530空氣煙氣與空氣混合75020253.在負壓下工作的磨煤機:錘擊磨10%中速磨20%風扇磨20%第條中間儲倉式煤粉制備系統的煤粉的最低水分如下:無煙煤不受限制煙煤不小于固有水分的50%褐煤和油頁巖不小于固有水分第條磨煤機出口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應超過下列數值:1.中間儲倉式煤粉制備系統。1)用空氣干燥時:無煙煤不受限制貧煤130℃煙煤80℃褐煤70℃2)用空氣和煙氣混合干燥時:煙煤90℃褐煤80℃2.直吹式煤粉制備系統。1)用空氣干燥時:貧煤150℃煙煤130℃褐煤和油頁巖100℃2)用空氣和煙氣混合干燥時:煙煤170℃褐煤和油頁巖140℃3)制造廠另有規定時,可按其規定值控制。第條采用熱風送粉時,對可燃基揮發分大于15%的煙煤,熱風溫度的選定應使燃燒器前的氣粉混合物的溫度不超過160℃;對于無煙煤及貧煤,熱風溫度不受限制。第條在制造廠提供的設備特性和煤粉制備系統運行試驗的基礎上確定運行維護的最佳參數,以保持經濟出力、最佳煤粉細度和水分。第條必須對運行的中間儲倉式煤粉制備系統所制造的煤粉取樣,做水分及細度分析,每班至少一次,分析結果應及時通知值班人員。對直吹式煤粉制備系統,應根據調整試驗確定通風量、分離器擋板開度和氣粉混合物的溫度,并加以監督。第條為保證球磨機的最佳鋼球裝載量,應定期補加鋼球。補加鋼球的重量應根據鋼球的磨耗率確定。補加鋼球直徑為30~60mm,且經過熱處理,使其布氏硬度不低于400。第條應制訂煤粉制備系統內的轉動機械及其潤滑油系統的運行維護制度,并認真執行。第條煤粉制備系統的防爆門爆破后,應查明原因和消滅火源。在清掃系統和修復防爆門后方可重新起動。第條在停用螺旋輸粉機前,應將其內部所有的煤粉走空。第條煤粉倉內的煤粉應定期降粉位,降粉的最低粉位高度以保證給粉機的運行正常為限。在停用的煤粉倉內,煤粉的允許存放時間應根據燃煤的性質在現場規程內規定。在鍋爐和煤粉制備系統長期停運之前,應將煤粉倉內的煤粉全部用完或經專用的排粉管道清除。在鍋爐大修中,應對煤粉倉內部進行清掃。嚴禁進入存有煤粉的煤粉倉內。如必須進入煤粉倉時,應先進行通風并確認在煤粉倉內無火源及有害氣體后,在有人監護下方可進入。第條球磨機鋼球的更換、稱量和篩選的間隔周期,一般不超過2500~3000運行小時。在篩選時應將直徑小于15mm的鋼球、其他金屬、礦石及木片等雜物清除干凈。裝卸和篩選鋼球應機械化。第條按規定的時間表定期檢查下列設備:1.粗粉分離器及其調整裝置和鎖氣器;2.磨煤機的沖擊板、錘頭、鋼瓦、轉盤、滾軸(大鋼球或輥子)、彈簧、密封墊、煤粉管彎頭和落煤管等易磨件;3.排粉機的葉輪和外殼上的防磨襯板。對上述部件要經常進行維修或更換,以保證煤粉制備系統的正常運行。第條煤粉制備設備和管道的支吊架和膨脹節均應定期檢查。第條煤粉制備設備在無備用時,大修應與鍋爐大修同時進行。第三章鍋爐設備第條鍋爐的構造、安裝、運行和檢修應符合國家勞動總局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以及其他有關運行、設計、施工、驗收、啟動等規程的規定。第條鍋爐設備的運行應保證:1.所有的主要設備及附屬設備的安全起停和正常運行;2.額定的蒸發量、蒸汽參數和蒸汽品質;3.爐內清潔(不結焦)和應有的經濟性。第條鍋爐應裝吹灰裝置,以保持受熱面的清潔。吹灰的程序和時間應在鍋爐運行規程中規定。第條鍋爐上應有必需數量的能嚴密關閉的通焦孔和看火孔。第條自然循環鍋爐應有下列裝置:1.上部連續排污裝置,以便放出含鹽量最大的爐水,并應利用其熱和水;2.定期排污裝置,以便自下降管及水冷壁管的低點排污。在每一排污管道上應串聯裝置兩個放水門;3.事故放水門;4.事故向空排汽門(應能遙控操作)。第條燃油、燃氣及煤粉鍋爐應在燃燒室上部和煙道上裝設防爆門。具有確實可靠的自動保持裝置時可不裝設。第條吸風機和送風機應有導向擋板、變速裝置或其他經濟的調節裝置,其流量特性應能滿足自動調節的要求。第條送吸風機系統設計和運行時應做到:1.在并聯的送風機中任何一臺運行時,都要使空氣預熱器兩側均勻進風,不允許從停用的送風機漏風;2.在并聯的吸風機中任何一臺運行時,都要使鍋爐機組沿尾部寬度均勻排煙,不允許從停用的吸風機漏煙。第條新建的蒸發量670t/h及以上的鍋爐機組,其煙、風道設計應考慮運行調節所需的流量測量裝置。第條鍋爐機組和鍋爐房內輔助熱力設備的外表面均應有保溫層。當周圍空氣溫度為25℃時,保溫層表面最高溫度不得超過50℃。第條為保證鍋爐機組安全、經濟運行的調整裝置均應連接到司爐工作處。所有的鍋爐機組的控制裝置,均應有明顯地標明其用途的銘牌、必需的編號和方位標志。第條鍋爐機組應裝設各種必須的自動調整裝置,特別是有關安全運行的裝置,如給水調整器、鍋爐負荷調節器、汽溫調節器等。新安裝的20萬kW及以上的中間再熱機組應有巡回檢測裝置。第條鍋爐機組應裝設安全運行所必需的保護裝置(如驟減負荷保護、過熱器過水保護、滅火保護、直流爐減水保護等)和連鎖、連動裝置(如吸風機跳閘連動、送風機跳閘連動等);這些裝置在鍋爐點火起動前均應投入。如有不能投入的,應有臨時代替措施。第條鍋爐機組應裝設安全、經濟運行所需的各種指示儀表、記錄儀表和聲、光報警信號。指示儀表和記錄儀表應刻紅線表示不允許超過或低于的數值。第條新裝鍋爐在安裝過程中的清洗工作應符合有關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的規定。已投入生產運行的鍋爐清洗工作可參照該規范進行。第條鍋爐升火前,必須對整個鍋爐機組的所有設備及其所屬管道進行外部檢查。當停爐保護裝置有缺陷時,禁止起動鍋爐。第條鍋爐給水的質量應符合本法規第條的規定。進入未冷卻的自然循環鍋爐汽包的給水溫度與汽包金屬溫度的差值不應超過40℃;溫差超過40℃時不得上水。新安裝的鍋爐和冷卻后的鍋爐水壓試驗的上水溫度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第條單元機組起動前應具備:1.儲備必要容量的合格的給水;2.從外部汽源供給必要數量和質量的蒸汽,為此,兩臺及以下的單元機組必須配有起動鍋爐第條直流爐上水、排空氣以及循環清洗的操作,在具有分離器的鍋爐應進行到過熱器截止門前;無分離器的鍋爐應進行到所有的管道。直流爐的點火流量,根據制造廠的規定或經試驗確定。如無上述數據,則取額定流量的30%。第條在單元機組的直流爐點爐時,在過熱器截止門前保持的壓力應能保證鍋內水動力的穩定工況,一般根據制造廠提供的或經試驗確定的數據規定。第條鍋爐在熄火后和點爐前,爐膛和所有的煙道,包括再循環煙道,在燃氣和燃油時,必須用送、吸風機通風,時間不少于10min;在燒固體燃料時,煙道的通風可只用吸風機,時間不少于5min。在短時間停爐時(不到30min),允許僅在下次起動時通風。通風量約為滿負荷風量的25%,通風時應注意避免鍋爐產生急劇冷卻。燃油鍋爐在停爐后再通風前應仔細檢查鍋爐尾部受熱面,在確認無燒損危險后,方可通風;如有異常情況,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壓力在90kgf/cm2表大氣壓(表大氣壓現為計算壓力,1kgf/cm2=0.098MPa,以下同)及以上的汽包爐的通風不得超過15min。第條鍋爐應能在不同的熱力狀態下起動。鍋爐起動應按照設備結構特性和起動工況試驗所制定的起動曲線進行。起動中應使布置在爐膛內的受熱面受熱均勻。壓力在90表大氣壓及以上的鍋爐受熱面、汽包、聯箱和蒸汽管道的溫度應按照鍋爐制造廠提供的起動曲線所規定的速度控制。第條鍋爐在檢修后的冷態起動中,應根據各部分的膨脹指示器檢查汽包和聯箱等膨脹情況。在高壓鍋爐起動時還要監視汽包壁金屬溫度。汽包的上下壁溫差不應超過40℃。為防止汽包壁金屬的溫度不均,可采用從外部汽源或其他保護裝置引入蒸汽和水進行加熱的措施。第條鍋爐并入蒸汽母管時,應先對蒸汽聯接管道疏水和加熱,并汽汽壓要接近母管壓力;59表大氣壓及以下者,應較蒸汽母管壓力低0.5~1.0kgf/cm2大氣壓;60表大氣壓及以上者,應較蒸汽母管壓力低2.0~3.0kgf/cm2大氣壓。第條鍋爐的運行工況應與試驗確定的(包括啟動曲線)運行卡片相符。在鍋爐改造或燃料變更后應修改運行卡片。第條鍋爐運行時,應能保持過熱器和再熱器的每一級和每一部分的蒸汽溫度不超過允許值。第條鍋爐運行時,汽包水位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或經過試驗所確定的上下限水位。第條鍋爐安全門的動作壓力調整和校驗應按現行的鍋爐監察規程的規定。再熱器安全門的動作壓力為裝設地點額定流量下的工作壓力的110%。第條進入空氣預熱器的空氣溫度應根據燃料的硫分、水分(考慮其煙氣的露點和腐蝕特性)來選擇。在爐內采用低過剩空氣系數(α=1.02~1.03)燃燒含硫重油時,進入管式空氣預熱器的空氣溫度不低于70℃,進入再生式預熱器的空氣溫度不低于60℃。第條禁止在自然通風狀態下投入重油噴嘴。油噴嘴及重油管道應有專用的蒸汽清掃裝置,以免停用時殘留重油堵塞。第條機械霧化的油噴嘴在安裝前應在試驗臺上檢查霧化質量和流量。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油噴嘴。第條蒸發量220t/h及以上的、以含硫重油為基本燃料的燃油爐,在完成低過剩空氣系數燃燒的綜合措施后,應實行低過剩空氣系數(α=1.02~1.03)燃燒。第條爐膛和鍋爐機組所有的煙道,包括除塵器都應嚴密,漏風的數值不應超過一機、電力兩部制訂的《鍋爐機組熱力計算標準》的規定。第條為了消除漏風,應進行下列工作:1.經常檢查并消除漏風;2.爐煙分析每月應至少一次,機組大、小修前后也應進行分析。第條鍋爐運行時,應對汽水品質進行化學監視,如發現汽水品質不合要求應及時處理。第條并聯運行的鍋爐應根據各鍋爐的經濟特性,規定各鍋爐在發電廠各種負荷下承擔負荷的次序,并對各鍋爐負荷進行最有利的分配。單元機組應根據機組的經濟特性進行最有利的負荷分配。第條在下列情況下,應進行鍋爐的運行試驗:1.大修前后;2.設備改進前后需要試驗時;3.經常達不到額定參數,需進行試驗以明確原因;4.燃料種類或質量改變時。新安裝的鍋爐,在投入運行后,應進行調整試驗。第條自然循環鍋爐在停爐并壓力降到大氣壓后方可放水。當有脹接管口和鍋爐有缺陷時,放水溫度不得高于80℃。當考慮利用鍋爐余熱進行干式防腐時,高壓鍋爐允許在5~8個大氣壓下放水,中壓鍋爐允許在3~5個大氣壓下放水。由停運的直流鍋爐放水時,允許放水壓力高于大氣壓,其數值應根據放水系統的特點和擴容器來確定。第條鍋爐熄火備用時,所有的擋板、閘板等應嚴密關閉。鍋爐在寒冷季節備用時,為了防止結凍,應特別注意尾部煙道擋板關閉是否嚴密,并應經常檢查水冷壁管聯箱和排污裝置等易凍部分,必要時應采取防凍措施。備用鍋爐應經常保持準備起動狀態。第條直流鍋爐停爐時,在冷卻過程中應進行循環清洗,而后停爐。第條鍋爐停用時必須采取防腐措施。第條露天布置的鍋爐應采取有效的防凍、防雨等措施,熱工測量儀表的發送器、自動調節器和保護裝置、脈沖管路、電熱器等都應保溫,必要時加伴熱管。第條自然循環鍋爐停爐檢修,在停爐過程中應保持蒸汽過熱度不小于50℃;高參數及以上鍋爐的汽包壁上下溫差不超過40℃,中低參數鍋爐汽包壁上下溫差不超過50℃(如制造廠另有規定,則按制造廠規定執行)。為使爐膛冷卻,一般至少在停爐后10h才允許起動吸風機,對于140表大氣壓及以上的鍋爐,應經過18h后方許起動吸風機。第條在鍋爐壓力尚未降到大氣壓時,不得停止對鍋爐機組及其輔助設備的監視;在電動機未切斷電源時,也不得停止監視。燃油鍋爐停爐后,確認尾部受熱面沒有再燃的可能后,方可停止監視。第條鍋爐在下列情況下應立即切斷全部燃燒器,停止送入燃料,再視具體情況正確處理。1.汽包中水位達到不允許的高水位或低水位,或者所有的水位表計損壞;2.直流鍋爐所有給水流量表損壞(如果這時發生了違反給水操作規程的操作),或者直流鍋爐停水時間大于30s;3.主給水管道、蒸汽管道發生爆破;4.壓力超出動作壓力而安全門不動作,同時向空排汽門無法打開時;5.直流鍋爐閘閥前管道內壓力高到或低到不允許值;6.爐膛滅火或燃氣爐、燃油爐燃料調節閥后的壓力降到不允許的程度;7.所有的吸風機、送風機或回轉式空氣預熱器停止時;8.爐膛內部或煙道內發生爆炸,易燃燃料的沉積燃燒、爐膛冒頂或爐墻塌落,以及其他損壞使運行人員或設備受到危險時;9.安全門動作后不回座,壓力下降,汽溫變化到汽機不允許時;10.中間再熱器蒸汽中斷。第條爐膛滅火后嚴禁利用爐內余熱強送燃料進行爆燃。第條鍋爐在下列情況下應停止運行:1.發現給水管路、受熱面管子以及其他受壓部件、法蘭聯接處和脹口聯接處嚴重滲漏、漏汽;2.受熱面金屬壁溫超過允許值,而變化操作方式也未使其降到正常時;3.鍋爐汽包水位所有的遠方指示器損壞時;4.鍋爐給水質量較規定值急劇變化時;在上述情況下停爐時間由電廠總工程師確定。第條鍋爐大修應2~3年進行一次,小修每年1~2次。各有關部門應努力采取措施以逐步延長大修間隔。在鍋爐運行中發現冒粉、漏汽、機械振動、爐膛結渣和其他小的缺陷,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允許條件下,應在運行中及時消除。第條壓力在90表大氣壓及以上的鍋爐,在大修時應按現場金屬監督規程規定的要求對承壓部件進行檢驗。應檢查汽包內部裝置以及汽包上給水引入管接頭的套管。第四章除除塵與除灰設備第條鍋爐機組除塵與除灰設備的設計、運行,應根據燃料的品種、成分、采取措施。煙囪中排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灰塵的數量,除灰排出的廢水,均應符合GBJ4—7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規定。第條燃用固體燃料的鍋爐應裝設除塵器,并應考慮綜合利用的要求。鍋爐運行時不允許停用除塵器。第條煙道和除塵器的結構和布置應使煙氣能在其斷面中均勻分布。第條采用電氣除塵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電源應可靠;2.有保持電極的振動和最佳電氣參數數值的規定;3.露天布置時,應有防雨措施;當必須使用電熱器時,應有良好的保溫;4.當鍋爐用重油點火時,應拉掉除塵器的電極電源而保持其機械振動;5.臨時停用除塵器時,要注意保溫,保證除塵器內溫度高于煙氣露點;長期停用或檢修除塵器時,應檢查并清除其內部積灰;6.除塵器投入運行時,應先預熱至其內部溫度高于煙氣露點后再通電。第條采用濕式除塵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水源應可靠,水壓應穩定;2.水膜應均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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