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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法學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一詞的來源日語:民法法語:droitcivil羅馬法之市民法:juscivile英文:civillaw民法的定義民法通則第2條的定義: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民法的特點利益說認為:規定國家事務的法律為公法,規定私人利益的法律為私法。意思說認為:規定權力者及服從者的意思的法律為公法,規定對等者的意思的法律為私法。主體說認為:公法主要規范至少有一方是國家授予公權者,私法主要規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權主體。民法的特點在公法領域,“法無允許即不得行為”,私法領域,“法不禁止即可為之”。民法的特點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在商品交換中,互相對立的僅僅是平等的商品占有者,占有別人的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讓渡自己的商品。民法主要內容的高度概括1、主體--------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等;2、權利------物權、債權、人身權、繼承權等;3、行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時效等;4、責任------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等。民法的核心-----權利1、講主體是講誰有權利;2、講權利是講有什么權利;3、講行為是講如何取得和行使權利;4、講責任是講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建國后的民事立法
1950年5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通過新《婚姻法》;1985年4月10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6年4月12日,六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民法通則》;1999年3月15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9年12月26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閱讀書目資料梁慧星:《民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王利明:《民法典體系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思考題1、如何理解民法的概念?2、怎樣理解民法的調整對象?3、我國民法的表現形式有哪些?4、如何理解我國民法的效力范圍。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即觀察、處理民法問題的準繩,指貫穿民法始終的其它一切民法規范和制度的指導原則。1、民法基本原則具有全局性:無處不在,無時不有。2、基礎性:是其他一切民法規范和制度的基礎。3、模糊性:內涵、外延不明確。4、非規范性:并非直接的法律規范。(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假定+處理+制裁)5、強制性:必須遵從。平等原則民事主體資格平等;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注意:兩種平等觀:實體平等觀和程序平等觀。市民社會的平等觀必然是程序的平等觀。公平原則注意:要樹立正確的公平觀。公平的判斷依據是主觀等價有償,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價在所不問。還有,對某一行為或事項是否公平地評價,不能僅從當事人一方考慮,還要從社會整體利益上考慮。如果某一事項,從當事人一方看是不公平的,但從整個社會利益或公眾利益上看是公平的,則該事項就是公平的,而不能以不公平為由否定其效力。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在遵循交易道德的基礎上,謀求當事人利益間利益的平衡,從而實現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民法的“帝王條款”。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幾種典型情形:違反國家公共秩序(如倒賣外匯、黃金);違反基本性道德;違反基本人格權(如買賣人口);暴利行為;射幸行為(如賭博、抓獎、彩票);違反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違反勞動者利益的行為等。民法各基本原則的關系平等、公平、自愿原則是民法的精神和特征,強調個人本位。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真正的民法調整性原則,更注重社會本位對私法自治的合理限制,從而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作業1、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2、試舉一用公序良俗原則作為判案依據的案例。第三章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1、主體間地位平等。2、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3、保障措施以補償性為主。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國家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不同的客體,如物權關系→物,債權關系→行為;知識產權關系→智力成果;人身關系→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民事權利、民事義務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意味著權利人實現一定范圍內的意志自由;民事權利意味著權利人實現一定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權利具有法律保障性。支配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權利客體,并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的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權利。抗辯權,是指權利人所享有的對抗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抗辯權的作用是對抗他人請求權,但他人的權利并不因此消滅。抗辯權的行使要以請求權的存在和行使為前提。在權利已消滅的情況下,不適用抗辯權,如拒絕無權利的請求,可稱為否認權,不屬抗辯權。 自助行為指行為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財產加以扣留、毀損的行為。民事義務主義務: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從義務:特別約定、交易習慣。附隨義務:既無法律規定也無當事人約定,而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間接義務:又稱不真正義務,來源于法律規定。民事行為:行為人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如訂立合同。準民事行為:指行為人實施于有助于確定民事法律關系相關事實因素的意愿表達或事實通知行為。準民事行為并非民事行為;行為人有意為之;能間接推動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或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創造條件;主要包括催告和通知。
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不管主觀上是否有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意思,只要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就會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如從事智力創造活動,拾得遺失物,侵權行為等。有合法與非法之分。第四章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征: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2、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的區別1、民事權利能力僅是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的一種資格,而民事權利是主體實際享有利益的法律形式。2、民事權利能力與主體人身具有不可分離性,民事權利(除專屬權)可轉讓,也可放棄。3、民事權利能力包括義務能力。關于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兩種立法體例總括保護主義: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但以活體出生作為胎兒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條件。活著出生的人,權利能力從受孕時算起。個別保護主義:原則上不承認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項上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僅在繼承、損害賠償等有限的個別領域。《繼承法》規定:如果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順序的,應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的繼承人分別繼承。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1、民事行為能力是一種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資格。2、兩者存在的時間不同。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而民事行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為前提。3、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平等的,而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不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標準1、個別審查主義(意思能力主義):符合民事行為能力本質,準確但難以操作。2、年齡主義:也稱一般區分主義,即根據一般人的智力發育狀況,確定一具有意思能力的標準。克服個別審查主義在操作上的困難,適用較普遍,但嚴重犧牲了準確性,忽視了民事主體自身智力狀況的千差萬別,太絕對。3、年齡主義+有限的個別審查主義:揚長避短。首先確定一個具有意思能力的年齡標準,同時對于一些雖然達到相應年齡但不具有相應意思能力的人,經一定程序確定其行為能力的狀況。監護權的性質
權利說(身份權)
義務說
職責說、
私法上的權力監護的設立方式法定監護: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置的監護。指定監護:指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監護人由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設置的監護。遺囑監護: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設立的遺囑中指定。我國沒有。委托監護:指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全部或部分委托給他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順序1、父母;問題:父母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還是不是子女的監護人。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姐;4、其他親戚和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順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其他親屬和朋友;6、精神病人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監護人的職責(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不能處分其財產。(二)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三)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從事民事活動和訴訟活動。(四)監護人在監護過程中,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五)在委托監護中,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原則上由監護人承擔,但受托人確有過錯時,應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民法通則》133條: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監護人應當承擔責任。若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可減輕責任,賠償時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夠時用監護人的財產補充。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利害關系人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債務人等。對宣告死亡的理解:1、與自然死亡相對應,發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2、宣告死亡僅為法律推定,若被宣告人事實生存,其在生存地的權利不受影響。3、目的在于結束被宣告死亡人和他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宣告死亡須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1)通常情況下,下落不明滿4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適用4年的規定,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不受4年或2年法定期間的限制。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順序(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債權人,債務人等。問題:有的利害關系人宣告失蹤,有的利害關系人宣告死亡,怎么辦?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若利害關系人順序不同,按順序確定;若利害關系人順序相同,由法院直接宣告死亡。死亡宣告的撤銷1、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可撤銷死亡宣告。2、死亡宣告撤銷后,被結束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能恢復的盡量恢復。包括:婚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財產關系。第五章合伙合伙的特征:1、合伙是典型的人合組織,非資合組織。人合組織在結合時注重個人能力、品格、彼此間的信任,與資合不同。2、個人合伙中合伙人屬自然人;合伙企業中的合伙人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合伙型聯營(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是企業或事業單位(法人)。3、合伙中,各合伙人應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盈利,共擔風險。(是合伙的關鍵所在,本質特征。)4、合伙以合伙合同為紐帶,合伙合同是合伙人間憲法,合伙人的活動都要遵守合伙合同。合伙的分類1、個人合伙:兩個以上的自然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2、合伙型聯營:兩個以上的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共同經營,但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聯營。3、合伙企業: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1)普通合伙企業(2)有限合伙企業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1)以現金、財產所有權出資的,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共有。(2)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出資的,財產歸出資人所有,合伙企業享有管理權、使用權。(3)合伙企業積累的財產,通說認為由全體合伙人按份共有。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的損益分配1、個人合伙:合同約定優先;無合同約定時,按其在合伙中出資份額的比例分享盈利和分擔虧損;未出資比例的,按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分擔。2、合伙企業:合同約定優先;無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但合伙協議不能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的外部關系(一)個人合伙和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無限責任:不以出資為限,且直到債務清償完為止,直到主體資格消滅為止。2、合伙人相互間負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合伙型聯營中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負無限按份責任按份責任:各合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合伙債務承擔責任。(三)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負無限連帶責任。案例甲乙商訂合伙辦一養雞場,欲租用同村家民丙的閑置房屋做雞舍,丙提出不要租金,而要從雞場盈利中分得一部分利潤。經協商,甲、乙、丙三人于1996年3月訂立一合同約定:“甲、乙各投資5000元,丙提雞舍興辦一養雞場,由甲、乙共同經營,丙不參加經營,也不得干預甲、乙的經營。雞場的盈利由甲、乙、丙三方按4:4:2的比例分配。”雞場興辦的前兩年,甲、乙、丙按上述比例共分盈利24000元。1998年12月,雞場向某飼料廠購得價值8000元的飼料,約定1年內付清貨款。后因甲、乙在經營方面發生分歧,經協商乙于1999年12月退股,退伙時未對債務進行分擔。2000年1月,雞場因故關閉。2000年3月,飼料廠請求甲交付貨款5000元,甲表示只愿承擔40%。飼料廠又分別找到乙和丙,乙以自己已退伙為由,丙以自己沒有參加經營管理,不是合伙人為由均予以拒絕,飼料廠訴至法院。問(1)乙是否應承擔清償貨款的責任?為什么?(2)丙是合伙人還是出租人?為什么?(3)本案應如何處理?第六章法人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種組織。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3、法人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4、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5、法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活動。法人的本質學說法人擬制說。代表人是德國歷史學派創始人薩維尼。法人擬制說認為民事主體僅限于自然人,但出于某些考慮,法律通過立法技術將法人當作民事主體。所以法人是擬制的人,是虛幻的人,其活動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此說認為,權力能力者限于有自由意思的自然人。在自然人這外,賦予權利能力者,不過是法律的擬制。此說因與19世紀的個人主義和個人本位的法律思想契合,而成為長期占據支配地位之通說,并被若干重要的民法典采為依據,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人的本質學說法人否定說。法人否定說不承認法人的存在,法人的人格也就無從談起。1、目的財產說:德國學者布林茲的所倡。認為法人之本質,不過是為一定目的而存在的無主體的財產而已。2、受益人主體說:德國學者耶林所倡。認為法人組織本身不是主體,主體是享有法人財產利益的人。3、管理人主體說:德國學者霍達等人所倡。認為法人組織本身不是主體,主體是管理其財產的自然人。法人的本質學說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并不是法律虛構的,法人有其獨立實體之存在,且與自然人并駕齊驅。1、有機體說:德國日耳曼學者基爾克所倡。法人與自然人有某些共性,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法人也具有法律人格,如自然人有個人意思,是自然有機體;法人有團體意思,是社會有機體。對于此社會的有機體,賦予法律的人格,使之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即所謂法人。2、組織體說:法人是一種具有區別于其成員的個人意思和利益的組織體。法人作為社會組織具有法律人格,并非因為它與自然人有相似之處,而是社會需要它有獨立的人格。各國對法人越權行為的突破美:1991年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范圍對其合同無限制。英:法官對法人的活動范圍作廣泛解釋。德、日:公司章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各國對法人越權行為的突破我國立法: 1987年《公司法》中,企業法人得在經營范圍內按規定方式經營。 1999年《合同法》50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非對方當事人知道其經營范圍,否則不為越權,該代表行為有效。 《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2005年新《公司法》刪除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法人的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區域設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職能的業務活動機構。(1)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并辦理登記,可以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2)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法人的授權范圍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3)法人的分支機構所進行民事活動最終由法人承擔責任。第七章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行為的一種,是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將其期望發生某種法律效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通說為三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為,尤其是指明民事行為標的具體內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示據以成立的基礎。效果意思:是指當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發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表示行為:是指行為人將其內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為行為人所了解的行為要素。除此之外,還有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分,這些是德國民法上的分類。我國沒有。我國2007年3月16日通過的《物權法》,未采納物權行為概念和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理論。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的內心意思與外部的表示行為一致。行為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意思與表示故意的不一致A.真意保留: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表示的行為。效力:基于真意保留所為的民事行為并非其真意,應不發生效力。但故意,為保護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則上應生效,但該真意保留為相對人明知時,不生效。B.通謀的虛偽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謀通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效力:因當事人雙方都知道不是表意人的真意,因而是無效的。C.戲謔表示:指行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對方會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效力:不生效。意思與表示無意的不一致。A.錯誤: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當事人、標的物、行為性質。錯誤構成重大誤解的,當事人可以撤銷或變更該行為。B.誤傳:指因第三人無意地傳達錯誤而造成意思與表示不一致。如表意人的意思為出租某物,而經第三人傳達該意思時,表示為出賣該物。誤傳在性質上也屬于表意人的錯誤。《意見》77條:“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轉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者沒有轉達,使他人造成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負賠償責任。”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詐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因受他人欺詐而作出的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受脅迫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因受他人脅迫而作出的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危難中的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處于困境或面臨危難,為擺脫困境而被迫迎合對方而作出的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受欺詐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A.須有他人的欺詐。欺詐: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他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B.須表示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認識。C.表意人因該錯誤而作出違背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受脅迫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A.須表意人受到脅迫。B.須表意人受脅迫而產生恐懼。C.須表意人因恐懼而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危難中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要件A.須表意人處于危難之中。B.須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難迫使其作出符合他方的意思表示。C.表意人為擺脫困境而迎合對方作出違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討論:房屋買賣合同何時生效?民事行為的效力分類無效民事行為1、完全不發生法律效力(從質上而言,而非量),一點當事人期望的法律效力也沒有。2、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自成立時起就是無效的)。3、當然不發生法律效力,不須向外界宣告,不須經過任何程序。4、永遠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的類型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行為。但從國外的立法看,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民事行為,一般應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若當事人同意,法律也不必干涉。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行為。4、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6、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1、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對行為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和質量,法律關系的主體等發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定為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3、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民事行為。2、無權處分行為。3、無權代理行為。4、無權代表行為對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補正1、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補正,法定代理人追認,其行為有效。2、對無權處分行為由真正的權利人補正,權利人追認、生效;無權處分人若事后取得處分權,也生效。3、對無權代理行為,由代理人補正。4、對無權代表行為,由法人或其他組織補正。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有過錯的當事人應賠償對方損失,主要是締約上的過失責任。3、其他法律后果:惡意串通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返還第三人。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條件的特征1、須為尚未發生的客觀事實。2、須為將來能否發生并不肯定的事實。3、須為合法的事實。4、須為當事人約定。5、須為與當事人希望發生的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實。注意:條件的成就與不成就,應是自然發生的結果。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故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1)當事人惡意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2)當事人惡意阻礙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案例
胡某有二層樓房一幢,二層于1993年租與侄子李某夫婦居住。1995年胡某考慮到自己年老多病,身邊又沒有其他親人,遂與李某簽合同約定,以李某對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好后事為條件,胡某將在房產證書上把李某列為共有人。1995年底,胡某到房產部門更改登記,將李某列在了共有人一欄,房產部門據此重新更換了房產證。但是自李某夫婦被列為共有人之后,對胡某的態度越來越差,開始經常與胡某爭吵,1999年10月的一天李某甚至將胡某趕出家門。胡某為此極度痛苦,后悔萬分。后在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胡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消李某的樓房共有人的資格。問:1、胡某與李某之間的協議屬于什么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是什么性質的民事行為?2、法院應該怎樣判決?第八章代理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1、在代理中,存在三方面的關系。(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關系。(2)代理人與第三人間的關系。(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間的關系。2、代理人必須實施意思表示。3、代理人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實施活動。4、代理人須在代理權限內為代理活動。5、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適用范圍1、原則上只適用于民事行為。2、違法行為不得代理。《民法通則》第67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3、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4、事實行為不能代理。轉委托的條件1、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原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不能超出自己的代理權限。3、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和事后追認。4、未經被代理人同意,但在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人利益可為之。
緊急情況:指由于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也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如不及時轉托他人代理,會給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擴大損失的情況。委托代理中代理權的取得1、須存在兩個因素:(1)當事人間存在基礎關系;(2)有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2、兩因素的性質不同: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通說認為:委托授權是單方法律行為。3、兩因素在代理權的產生上作用不同:委托合同為代理權產生的基礎;委托授權為委托代理產生的直接依據。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無權代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無權代理,泛指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各種情形,包括狹義的無權代理。而狹義的無權代理僅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而為的代理行為。我們此處的無權代理僅指狹義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發生的原因:1、行為人自始就無代理權。2、行為人超越代理權。3、行為人的代理權消滅。表見代理指行為人以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行為,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善意第三人與之實施民事行為,該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擔。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1、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以本人的名義為代理行為(首要條件)。2、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重要條件)3、須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而且交易相對人應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有效要件。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1、本人對第三人表示授予行為人代理權而實際上未授予或授權后撤回其授權。2、交付證明文件給行為人,行為人以此證明文件與相對人簽訂合同。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應當確認無效。3、代理關系終止后,本人未采用必要措施的。4、被代理人與代理人間的委托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但尚未收回授權委托書的。作業
2000年10月,某書畫裝裱店與某美術學院著名書法家趙某簽訂了一分委托書法作品創作合同。雙方約定,趙某在2001年2月以前交付裝裱店20副對聯作品,裝裱店支付趙某5000元報酬。2000年12月,趙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傷,不能創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兒子代為書寫了全部對聯,以此交付裝裱店,裝裱店支付了全部報酬。但是不久裝裱店感到作品風格與趙某不同,遂請專家作鑒定,結果發現屬他人作品。問:趙某能否委托他的兒子代理其創作?第九章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客體:指訴訟時效制度所適用的權利類型。理論界的主流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且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基于身份關系的請求權、基于相鄰關系的請求權),不適用于支配權(如物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等),也不適用于形成權(如撤銷權、追認權等)。訴訟時效期間的特征:1、法定性2、可變性3、強制性:當事人之間對于訴訟時效的事先約定不具有效力。但是,事后約定放棄時效利益的,具有效力。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1、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權,以履行期屆滿為起點。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應當自債權人給予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3、侵權行為:從受害人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如身體受到傷害時,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從確認之日起算。4、不作為請求權:從義務人開始作為時起算。訴訟時效的種類1、普通時效:2年,普遍使用于法律沒有作特殊規定的情形。2、特殊時效: 1年。《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如甲年青時傷害了乙。 3年。船船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 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礙: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事實。包括: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無法定代理人;繼承開始后,沒有確定繼承人或管理人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請求權時效中止。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和向仲裁機關提出仲裁申請)。但若當事人起訴或提出仲裁申請后不合條件而被駁回或者起訴后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斷。2、權利人提出請求。3、義務人認諾。訴訟時效期間與除斥期間的關系除斥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某種權利的存在期間,期間屆滿后,權利歸于消滅。1、適用范圍不同:前者適用于請求權(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后者一般適用于追認權、同意權、撤銷權等形成權。2、是否可變化不同:前者可變,后者不可變。3、起算點不同:前者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害之日起算,后者從權利產生時計算。4、效力不同:前者完成,權利人的權利功效減損(債務人享有抗辯權),后者完成,權利人喪失權利本身。時效完成的法律后果一、立法體例1、(日)實體權消滅主義2、(法、俄)訴權消滅主義:時效完成,權利本身并未消滅,但訴權消滅,司法機關不受理其訴訟。3、(德)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后,權利本身訴權未消滅,但對方當事人可抗辯。時效完成的法律后果二、我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的法律效果:抗辯權發生主義(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1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民訴意見》153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時效完成的法律后果(二)問題1.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2.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是否受時效限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義務人的責任消滅,法院不會強制執行,但其義務并不消滅。3.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達成還款協議,事后債務人又翻悔的,是否允許?案例
199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離國手續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9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有說還錢的事。2000年8月,胡某回國。200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利息。問:(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2)胡某在200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取回胡某欠他的錢。第十章物權總論
第一節物權與物權法一、物權的概念與特征1、物權的概念: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2、物權特征。(與債權的區別)(1)物權是絕對權(2)物權以物為客體。(3)物權是支配權。(4)物權具有排他性。(5)物權具有永久性和長期性。二、物權法的概念與基本原則1、物權法的概念:物權法是規范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法律。2、物權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保護原則。(2)物權法定原則。(3)公示公信原則。(4)區分原則。
區分原則的基本涵義,可以歸納為兩點:①物權變動的基礎關系即原因行為的成立,應當按照該行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斷,而不能以物權的變動是否成就為判斷標準;②物權的變動,必須以動產的交付與不動產的登記為必要條件,而不能認為基礎關系或原因行為的成立生效就必然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區分原則與物權公示的效力規則具有內在一致性,其不但符合物權為支配權而債權為請求權的基本法理,而且是一條分清物權法和債權法的不同作用范圍、為物權變動與債權變動建立科學的規范基礎、區分當事人的不同法律責任的行之有效的原則,具有重要的適用價值。第二節物權的分類一、所有權與他物權。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1、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雖然都是物的支配權,但兩者對物支配的內容有所不同。2、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3、用益物權的行使要以占有標的物為前提,而擔保物權人則可以直接占有標的物,也可以不直接占有標的物。4、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權則不具有這一性質。第二節物權的分類三、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1、不動產與動產可以設立的物權類型不同。2、不動產物權與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不同。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物權以占有和交付為公示方法。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一、物上請求權效力。1、物上請求權效力是指物權人對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礙而出現缺陷時,為回復其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而產生的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2、物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有區別的。3、物上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是有重大區別的。第三節物權的效力二、物權的優先權效力1、物權破除債權。2、優先受償權。3、優先購買權。三、物權的追及效力:指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物權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法律效力。追及效力不是絕對的,也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第四節物權的民法保護一、請求確認物權。(一)確認物權的歸屬(二)確認物權的內容二、請求排除妨礙三、請求恢復原狀四、請求返還原物五、請求消除危險六、請求賠償損失第十一章物權的變動一、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1、物權的取得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2、物權的變更是指物權的主體、內容和客體的變更。3、物權的消滅可分為絕對的消滅和相對的消滅。二、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1、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是登記。2、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1)現實交付(2)簡易交付(3)占有改定(4)指示交付(5)擬制交付三、物權變動的原因(一)民事法律行為(二)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1.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物權法》28條)2.繼承或受遺贈——繼承(遺贈)開始后/遺囑生效時(《物》29條)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物》第30條)4.征收——征收決定生效時(《物》28條)例:甲繼承了一套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受丁脅迫將房屋出賣給丁,并完成了移轉登記。丁旋即將房屋出賣并移轉登記于戊。
1.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關于甲對房屋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B.甲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賣該房屋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D.甲可以出租該房屋2.關于甲、乙、丙三方的關系,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
B.乙可以訴請法院宣告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C.丙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3.關于戊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戊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B.戊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2007年4月2日,王某與丁某約定:王某將一棟房屋出售給丁某,房價20萬元。丁某支付房屋價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沒有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丁某接收房屋并作了裝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給葉某,租期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遺產由其子小王繼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將該房屋賣給杜某,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問題: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繼承人小王欲出賣房屋前向丁某請求返還房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王某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B.王某有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C.小王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D.小王有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2、如杜某向丁某、葉某請求返還房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杜某無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B.杜某有權請求丁某返還房屋C.杜某無權請求葉某返還房屋D.杜某有權請求葉某返還房屋3、關于小王和杜某間的房屋買賣,下列選項正確的是:A.交付標的物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須將所繼承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將其所有權轉移給杜某C.房屋所有權轉移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D.該房屋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該房屋登記資料第十二章所有權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第二節
所有權的類型第三節所有權的取得第一節
所有權概述一、所有權的概念與特征所有權的概念有列舉主義和概括主義兩種定義方式。《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可以看作是我國法律對所有權所作的列舉式定義。所有權的特征:1、所有權是完全的物權2、所有權是表明物的歸屬性的物權3、所有權是具有彈力性的物權4、所有權是無期的物權二、所有權的內容所有權的內容,也即所有權的權能,是指所有人為利用所有物以實現其對所有物的利益,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所有權的權能主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個內容。占有權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權人對于標的物的控制管領的權利。占有權能的擁有是權利主體進一步利用所有物的前提條件。使用權能是指依物的性質和用途,在不毀損物的本體或變更其性質的情形下對物的利用,以發揮其使用價值。收益權能是指通過對物的占有、使用、經營、轉讓而收取所有物新增的經濟利益的權能。處分權能是指對物為法律上或事實上的最終處置以決定物的命運的權能。注意:所有權的權能與所有權人可以發生分離。
第二節所有權的類型所有權可以按照一定標準對進行分類。我國的《物權法》則是按照所有制的標準進行分類,將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社會團體所有權。一、國家所有權(一)國家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
國家所有權是指以國家作為權利主體,對全民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國家所有權具有以下特點:1.國家所有權是全民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實現全民所有制的法律手段。2.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具有抽象性,無論是國家還是全民,都是抽象的。3.國家所有權必須由有權代表國家的機構來行使。4.國家所有權和國家權力有著密切的聯系。5.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中,有很多只能是國家專有的財產。6.依據平等保護原則,國家所有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和其他類型的所有權受平等保護。(二)國家所有權的主體法律上的國家所有權主體是國家。國務院是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機關。《物權法》第45條第2款規定,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三)國家所有權的客體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非常廣泛,法律上并沒有加以限制,既包括國家專有的動產和不動產,又包括非專屬的財產。二、集體所有權(一)集體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
集體所有權是指集體對其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集體所有權的特點是:1.集體所有權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之一。2.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3.集體所有權由集體成員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4.依據平等保護原則,集體所有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和其他類型的所有權受平等保護。(二)集體所有權的主體
集體所有權的主體是集體。集體比較抽象在法律上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來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三)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除了國家專有和法律規定禁止集體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之外的物,都可以成為客體。《物權法》第58條規定了以下幾類客體:(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2)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3)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4)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三、私人所有權(一)私人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
私人所有權是指私人主體對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私人所有權的特點是:(1)私人所有權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實現其私人利益的法律手段。(2)私人所有權的主體是具體的。(3)依據平等保護原則,私人所有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和其他類型的所有權受平等保護。(4)私人所有權可以發生繼承問題。(二)私人所有權的主體
私人所有權的主體是私人。私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自然人成立的獨資企業、合伙、工商戶、承包戶等。(三)私人所有權的客體
除了國家專有、集體所有和法律規定禁止私人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之外的物,都可以成為客體。《物權法》第64條列舉了主要的私人所有權的客體:(1)合法的收入;(2)房屋;(3)生活用品;(4)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此外,私人以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的形式存在的財產,也受法律保護。四、社會團體所有權
社會團體所有權是指社會團體對其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權利的主體是各種社會團體,包括政治性的社會團體、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學術性的社會團體、宗教性的社會團體、行業性的社會團體等。我國《物權法》第69條規定,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第三節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可以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類。原始取得一般包括以下方式: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天然孳息、生產與建造、征收和國有化、先占、添附、時效取得。繼受取得一般包括:依合同讓與所有權、出資、繼承或受遺贈等情況。所有權的原始取得的方式:
一、生產: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勞動生產活動獲取勞動產品。二、收取原物的孳息:天然孳息與法定的孳息三、國家強制取得:如:征稅、國家沒收、征收。四、拾得遺失物,水上漂流物,人工飼養的失散物。五、發現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1、有明確主人,歸主人所有。2、所有權人不明或無主的,歸國家所有。3、是文物的,只能歸國家所有。六、添附:主體把不同所有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合并在一起,從而形成另一種新形態的財產。(一)添附所有權歸屬的可能途徑1、使添附物恢復原狀,然后各歸其主(不可取,資源浪費)。2、維持現狀,整個添附物為各所有人共有(方便,但麻煩不少)3、維持現狀,所有權歸一人所有(較理想,但權屬辨別不易)。(二)方式1、附合:不同人的財產合在一起,但可識別,只是分開不便。(1)若為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由不動產主人取得整個添附物所有權;(2)若是動產與動產的附合,由財產價值大的所有人取得所有權,否則共有。(3)若為主物與從物附合,由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添附物所有權。2、混合:不同人的財產混合在一起,不能區分。原則上,由價值較大方取得整個混合物所有權,否則共有。3、加工: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享有所有權,但加工過程中添附的價值超過原材料價值,而加工者要求擁有加工物,則歸加工者。(三)添附中對失去所有權方的補償善意添附:無論誰取得所有權,獲所有權方只有向相對方返還不當得利。惡意添附:若由添附人獲所有權,添附人對失去所有權人的補償是基于侵權行為的賠償。若非添附人取得所有權,取得所有權人只需向惡意添附人返還不當得利。七、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功能
善意取得也稱即時取得,是指善意受讓人從無權處分的讓與人處有償取得動產或不動產,基于善意可取得動產或不動產所有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在于保護無權處分中的善意第三人,進而實現保護動態交易安全的目的。(二)善意取得的要件1.無權處分人處分了他人的財產2.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物權法》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1.原權利人與善意第三人:原權利人的權利消滅,第三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2.原權利人與無權處分人:原權利人可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損失或者返還不當得利。討論:
盜竊物和遺失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物權法》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第十三章相鄰關系一、概念: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在行使所有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給予便得或接受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特征1、相鄰關系的主體為兩個以上。2、相鄰關系是因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鄰而發生的。相鄰:只要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待命權利影響到另一方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即可產生相鄰關系。3、相鄰關系的產生具有法定性。4、相鄰關系的內容具有復雜性。總的來說,相鄰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1)相鄰任何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都有權要求相鄰他方給予便利;(2)相鄰各方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5、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特定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三、相鄰關系的實質:不動產權利內容的擴張和限制。四、相鄰關系的種類(一)因土地、山嶺、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或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二)因宅基地的使用而產生的相鄰關系。1、一方需長期或臨時通過對方使用的土地的,對方應當允許,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2、在一方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有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的,不得堵塞,因堵塞妨礙對方通行的,他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但如果有條件另開通道的,也可以另開通道。(三)因用水、排水產生的相鄰關系(四)因修建施工、防險發生的相鄰關系。1、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設電線、埋設管道、需要暫時使用他人土地時,他人應允許。施工完畢后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判。因此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補償。2、相鄰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坑、地基等時,應注意對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當對方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險時,有權要求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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