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解讀
《GB/T 21753-2008 化學品 21天/28天重復劑量經皮毒性試驗方法》是一項國家標準,規定了對化學品進行21天或28天的重復劑量經皮接觸后評估其潛在毒性的試驗方法。該標準適用于評價在一定時間內連續或間歇性皮膚接觸某種化學品后可能產生的毒性效應。
根據此標準,試驗通常使用哺乳動物(如大鼠)作為實驗對象,通過將受試化學品以特定濃度和頻率涂抹于動物皮膚上,模擬人類實際使用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況。整個過程持續時間為21天或28天,期間需要定期監測并記錄實驗動物的一般健康狀況、體重變化、食物消耗量等生理指標,并且在試驗結束時進行全面的病理學檢查,包括但不限于血液學分析、臨床化學檢測以及組織器官的顯微鏡觀察。
此外,該標準還詳細描述了如何準備測試物質、選擇合適的溶劑或載體、確定給藥劑量水平、處理對照組與實驗組之間的差異等內容。對于結果報告,要求提供詳細的試驗條件說明、觀察到的所有不良反應及其嚴重程度、NOAEL(未觀察到有害作用水平)或LOAEL(最低觀察到有害作用水平)值等信息,以便全面評估化學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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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
- 正在執行有效
- 2008-05-12 頒布
- 2008-09-01 實施




文檔簡介
犐犆犛13.300;11.100
犃8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犌犅/犜21753—2008
化學品21天/28天重復劑量經皮毒性
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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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2發布200809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標準
化學品21天/28天重復劑量經皮毒性
試驗方法
GB/T217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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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880×12301/16印張0.5字數8千字
2008年7月第一版2008年7月第一次印刷
書號:155066·13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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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犌犅/犜21753—2008
前言
本標準等同采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化學品測試指南No.410(1981年)《21天/28天重復
劑量經皮毒性試驗》(英文版)。
本標準作了下列編輯性修改:
———增加了范圍部分;
———計量單位改成我國法定計量單位;
———刪除OECD的參考文獻部分。
本標準由全國危險化學品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51)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侯粉霞、許崇輝、潘芳、吳景武。
Ⅰ
書
犌犅/犜21753—2008
化學品21天/28天重復劑量經皮毒性
試驗方法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21d/28d重復劑量經皮毒性試驗的范圍、術語和定義、試驗基本原則、試驗
方法、試驗數據和報告。
本標準適用于檢測化學品短期經皮毒性。
2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劑量犱狅狊犲
系指所受受試物的量,常以質量(g、mg)或動物單位體重所給予的受試物的量(mg/kg)來表示;如
將受試物摻入飼料進行喂養染毒時,也可以用受試物在飼料中的恒定濃度(mg/kg)來表示。
2.2
無作用劑量狀狅犲犳犳犲犮狋犾犲狏犲犾/無毒性作用劑量狀狅狋狅狓犻犮犲犳犳犲犮狋犾犲狏犲犾/無有害作用劑量狀狅犪犱狏犲狉狊犲
犲犳犳犲犮狋犾犲狏犲犾
是指幾個染毒劑量中未產生有害作用的最大染毒劑量。它以試驗動物平均單位體重每天染毒的受
試物質量(mg/kg)來表示。
2.3
蓄積毒性犮狌犿狌犾犪狋犻狏犲狋狅狓犻犮犻狋狔
是受試物重復劑量染毒引起的有害效應,重復劑量染毒可延遲毒性作用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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