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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保險學·

第三章

保險合同(下)第四節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保險合同的訂立(一)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訂立合同的一般程序1.要約——訂約提議是指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三個條件:要約需明確表示訂約意愿。要約需具備合同的主要內容。要約在有效期內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一經要約,不得反悔;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2.承諾承諾為完全接受提議,是指一方當事人就同意對方的要約而做出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條件:承諾不得附帶條件,只能完全同意,否則為拒絕原要約,提出新要約。承諾需由受約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承諾需在要約的有效期內作出。(三)訂立保險合同的程序保險合同的要約人一般是投保人,由投保人發出要約即提出投保要求。保險人如完全接受投保單,并簽發保險單,即為承諾,保險合同即告成立。當保險人對投保單有異議并提出附帶條件時,保險人為新的要約人,投保人為被要約人;若投保人接受新條件,而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則為承諾人。

二、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保險合同的成立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合同的內容,即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達成了一致,保險合同則成立。(二)保險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即合同條款產生法律效力。一般來講,保險合同一經依法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保險合同的生效:附期限:保險期間開始時合同生效。附條件:附帶的條件滿足(繳納保險費等)時合同生效。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財產保險合同——諾成合同:是以保險雙方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時間和方式為生效條件的。并不強調投保人實際交納保費的行為。人身保險合同——實踐合同:是以投保人交納保險費或者交納首期保費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從信誠人壽敗訴案談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001年10月5日,謝某向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誠人壽)申請投保人壽險100萬元,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200萬元,填寫了投保書。10月6日信誠人壽向謝某提交了蓋有其總經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誠運籌建議書》,謝某按信誠的要求及該建議書的規定,繳納了首期保險費共計11944元。信誠人壽審核謝某的投保資料時發現,謝某投保高達300萬的保險金額,卻沒有提供相應的財務狀況證明。為防范道德風險,保險公司一般對高保額保單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財務狀況證明。10月10日信誠人壽向謝某發出照會通知書,要求謝某10天內補充提供有關財務狀況的證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進行身體檢查,否則視為取消投保申請,將向其退回預交保費。從信誠人壽敗訴案談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0月17日,謝某到信誠人壽公司進行了身體檢查,但仍未提交財務狀況證明。10月18日凌晨謝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殺致死。10月18日上午8時,信誠人壽接到醫院的體檢結果,因謝某身體問題,需增加保險費,才能承保。信誠人壽再次發出書面照會,通知謝某需增加保費,提交財務證明,才能承保,請謝某決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費條件投保。謝某家人稱謝某已經出國,無法聯絡。11月13日謝母向信誠人壽方面告知保險事故并提出索賠申請。2002年1月14日信誠人壽保險公司經調查后在理賠答復中稱,根據主合同,同意賠付主合同保險金100萬元;同時信誠人壽認為事故發生時其尚未同意承保(未開出保單),故拒絕賠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萬元。從信誠人壽敗訴案談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2002年1月15日謝母拿到信誠人壽聲稱按“通融賠付”支付的100萬元。

2002年7月16日謝母將信誠人壽訴至廣州市天河區法院,請求判決信誠人壽支付“信誠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金200萬元,以及延遲理賠上述金額所致的利息。2003年5月20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國內這一宗最大的壽險理賠案作出一審判決:交付了首期保費的投保人謝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的情況下被害,法院判決保險人信誠人壽應該在按主合同賠付100萬元之后再追加賠付附加合同的200萬元。(三)保險合同的無效

保險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險合同由雙方當事人依法訂立,并受國家法律保護,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合同的無效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約束力。無效指自始無效(原始失效),即自訂立時起就不產生法律效力,是絕對無效。導致保險合同無效的原因: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投保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或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時存在欺騙或隱瞞現象。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四)保險合同的失效

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種事由的發生,致使合同效力終止。違約失效三、保險合同的形式(一)口頭合同《保險法》規定承認口頭合同的效力,以便使投保方的利益在保險合同成立后到保險單簽發前的一段時間內也能得到應有的保障。(二)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1.保險單(保單)書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文件。2.保險憑證簡化的保單。與保險單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險憑證的形式:團體壽險財產保險中的預約保險、流動保險公路、鐵路乘客的平安險“保險憑證”知多少門票、車票也是保險憑證?2004年10月12日,某校大二學生王某在長途東站買了一張長途汽車票,票價是40元,外加1元的太平洋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保險金額是人民幣兩萬元整。行車當天,由于雨大路滑,加上車速較快,發生了車禍。在車禍中,王某失去脾臟斷了肋骨。醫院鑒定,王某屬于八級傷殘。當遭遇不幸的王某拿著當日的車票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被告知由于其所持車票并未被剪口,這種做法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不能理賠。“保險憑證”知多少旅游意外憑證哪里尋?去年11月,市民梁小姐通過某旅游網站,定了去澳洲旅游的度假產品,同時購買了該網站推介的一款境外旅游意外險,保費為110元。不過,該旅游網站寄來機票、簽證時,卻沒有將保險單一并交給梁小姐,只給了一個投保成功的登記號。后來在梁小姐的極力要求下,旅游網站終于同意寄給梁小姐一份打印的所謂"保險憑證",梁小姐雖然覺得安心一點,但是對于沒有拿到保險單始終耿耿于懷。“保險憑證”知多少團險的個人憑證是否有效?

2001年2月,某中學初三學生李甲因交通事故身亡。此后,其父李乙拿一張由張某簽發的保險憑證到學校要求辦理保險賠償。學校審查后,發現在留存的被保險人登記底冊上沒有李甲名字,因此,認為李甲未參加保險,故而不能代其向保險公司索賠。李乙即委托律師以學校工作失誤致其無法獲得賠償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學校賠償保險賠償金5000元。另經查實,本案所涉一款學生團體險。按要求,保險憑證要填上被保險人姓名、日期并由經辦人簽名;保險憑證要對折撕開,一半給被保險學生或家長,另一半作存根;教師要將已投保的學生登記造冊,交學校與人壽公司備查。但因疏忽,在發給學生的保險憑證上,只有部分填寫了被保險學生姓名,其余的僅填寫了投保日期及“張某”的名字。法院在一、二審過程中,由于對造成保險憑證沒有生效的原因認定不同,作出了兩種不同的裁決。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續)3.暫保單(臨時保單)在正式的保險單簽發之前,由保險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給投保人的臨時書面證明。有效期間較短,一般不超過30天。效力在正式保單出立后即終止,也可提前終止。保險合同的書面形式(續)4.經保險人簽章的投保單投保單(要保書或投保申請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求和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一般不是保險合同的形式,而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正式的保單和保險憑證簽發之前,具有法律效力。5.其他書面協議形式指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通過書面協議約定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內容的保險合同形式。多針對特殊風險而采用。(三)保險合同的組成投保單保險單批單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的證明文件。批單的效力優于保單,后貼的批單優于先貼的批單。其他必要的文件(保險費收據等)。四、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當事人依法對合同主體和內容所作的修改或補充。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和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一般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如有變更,實際上是原來的保險合同退保,再重新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一)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變更,保險人的變更較少。1.保險人的變更是保險人因經營上的原因出現破產、解散或者合并、分立的情況。保險人的合并或分立時對保險合同的履行不會產生影響,新成立的保險人將履行原合同的所有義務。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變更(1)財產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變更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變更引起保險合同的轉讓。一般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都須得到保險人的同意,并在保單中做出批注方才有效,否則合同終止。貨物運輸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可隨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變更,不需要征得保險人的同意。譚女士從徐先生手中,買來一輛已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捷達轎車,辦理了過戶手續。在保險期限內,譚女士兩次發生交通事故,都持徐先生的身份證申辦獲賠。第三次發生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以譚女士未辦被保險人變更手續為由拒絕賠付。轎車易主保單不改事故理賠保險拒付譚女士認為,保險公司受理前兩次事故賠償時,已知道車主變更,說明保險公司認可她與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譚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轎車易主保單不改事故理賠保險拒付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是與原車主徐先生簽訂保險合同,轎車轉手后,譚女士未依約辦理保險合同批改,已不是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前兩次不當理賠,不能成為再次理賠的依據。轎車易主保單不改事故理賠保險拒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譚女士購車后未辦理被保險人變更手續,與保險公司無保險合同關系,無權依據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譚女士起訴。轎車易主保單不改事故理賠保險拒付(2)人身保險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變更投保人的變更引起保險合同的轉讓。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不需經過保險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一般不允許變更。躉繳保費的合同不存在投保人變更的情況。(二)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不變時,主要指對保險合同條款事項的變更。根據當事人自身需要提出的變更,例如受益人、保險金額等的變更。因客觀情況變化提出的變更,例如標的風險狀況發生變化。風險增加必須變更一般采用批單的形式變更保險合同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它主要包括:被保險人地址的變更;保險標的數量的增減;品種、價值或存放地點的變化;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的變更;保險責任范圍的變更;……

我國《保險法》第20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保險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五、保險合同的中止與復效保險合同存續期間內,由于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歸于停止。合同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付責任。對于分期繳費人壽保險,投保人如果在約定的繳費期間內未按時繳納保費,且在寬限期內仍未繳付保費,則保險合同中止。但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內,如果愿意補繳保費和利息,可申請復效。復效后的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保險合同的解除保險合同在生效后,有效期限屆滿之前,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或者一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行使解除權,從而使合同效力提前結束的法律行為。合同解除與無效的區別:解除無效發生原因針對生效的合同合同沒發生過效力權利行使權利人自己行使確認權歸法院或仲裁機關法律后果依法追繳非法財產不存在財產追繳(一)保險合同解除的種類1、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注意:

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并不是說保險合同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而直接解除,而是指當事人的解除權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得合同得以解除。2、約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通過其約定或者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合同的解除。具體分為兩類:協議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見。約定解除權: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當某種情況出現時,當事人一方有解除權,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二者的區別:約定的時間不同:前者屬于事前的約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后者屬于事后的約定,是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實際情況而做出的解除決定。約定的效果不同:前者約定事由的出現只意味著解除權的形成;而后者約定本身就可以直接產生解除合同的效果。(二)保險合同解除的條件1、保險合同解除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依據合同約定解除保險合同的,由當事人協商進行或在合同中確定解除的條件;

依據法律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同當事人要受到法律不同的限制。

《保險法》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法》第五十條: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2、保險合同解除必須

有解除的行為。

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或者保險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時,并不會導致合同的自動解除,而是要有當事人行使解除合同的具體行為。

《司法解釋》第七條:(解除合同時的通知義務)

保險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一方依據保險法和本解釋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對方,保險合同自通知書送達對方時解除。協議解除的,保險合同自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時解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約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3、保險合同解除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由于保險合同解除會帶來一系列善后問題的處理以及雙方責任的認定等問題。因此,解除保險合同時,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書面形式。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第二十七條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七、保險合同的終止在保險期間內,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的出現,致使保險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消滅。(一)自然終止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風險消失。3.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滅失。(二)履約終止

(三)因解除而終止(提前終止)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終止。保險合同解除的形式法定解除:即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合同解除約定解除(協議注銷、協議終止):雙方當事人因合同約定的事項發生而協商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的中止與終止的比較

中止終止合同效力暫時喪失完全消失效力恢復可以恢復不能恢復保險責任不負責任不負責任第五節保險合同的解釋和爭議處理保險合同爭議:保險合同各方主體出于對合同條款的不同理解,而在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分歧或糾紛。一、保險合同的解釋對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和說明。1.文義解釋原則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義和保險法律、法規及保險習慣,并結合合同的整體內容對保險條款所作的解釋。2.意圖解釋原則按照保險合同訂立時雙方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3.專業解釋原則對保險合同中使用的專業術語按照其所屬專業的特定含義進行解釋。4.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原則適用于保險合同條款模棱兩可、語義含混不清或一詞多義,而當事人的意圖又無法辨明時。資料——為指導保險公司使用疾病定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范》,要求2007年8月1日后,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十八周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應當符合該規范。二、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一)協商(二)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法院調解

(三)仲裁一裁終局制(四)訴訟先調解后審判,二審終審制合同爭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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