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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防范和嚴肅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健全落實統計機構領導責任制和統計人員工作責任制,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根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第三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完善統計法律制度,健全統計管理體制,推動改革干部政績考核機制,強化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嚴懲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嚴肅追究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人責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氛圍,為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供扎實的體制機制保障。

第四條

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在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和溫州市統計局的統一部署下,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承擔工作職責誰負責工作質量的原則,根據統計工作各業務流程環節的工作內容和質量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質量管理和全員責任體系。上級統計機構履行領導、指導和督導責任,街道領導班子承擔全面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承擔第一責任,班子成員承擔主體責任,科室、各村(社區)負責人承擔主要直接責任,統計人員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章責任內容和要求

第五條

街道領導班子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具體責任為:

(一)統籌謀劃部署。認真落實上級機關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研究制定統計法治建設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始終把依法統計依法治統貫穿統計工作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始終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作為政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強化領導推動。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列為班子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黨組(領導班子)會議,聽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討論、確定統計法治建設的重大事項,督導檢查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落實。確保本單位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確保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三)嚴懲違紀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實行“零容忍”。健全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完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全面推動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建立企業統計信用制度和統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管理制度,支持統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嚴肅追究統計人員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黨紀政務責任,全面落實統計失信企業公示和聯合懲戒制度。

(四)加強宣傳教育。貫徹落實全國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抓好領導干部、統計人員、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統計法治宣傳教育,積極配合黨校(行政學院)將統計法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必修內容。建立完善黨組(領導班子)中心組和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增強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建立統計機構全員普法機制。

(五)強化法治隊伍建設。加強對統計法治工作領導,建立專門統計執法機構,配強統計執法人員,充實統計執法骨干人才庫,提高統計執法人員素質和裝備水平,保障統計執法經費和條件,推動樹立統計執法權威,增強統計執法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能力。

第六條

樂成街道主要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第一責任,具體責任為: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計劃和措施,及時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傳達學習上級關于統計法治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意見,安排部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年度工作和重點任務。

(二)組織健全工作機制。主持研究健全統計法治建設制度,推動建立責任體系,明確領導責任、具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努力形成從上到下、自始至終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機制。

(三)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定期聽取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匯報,協調解決統計立法、普法、執法監督和誠信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對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保障重點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四)領導督辦重要案件。領導、組織和支持統計執法機構依紀依法履行職責,查處重大統計違紀違法案件;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及時聽取匯報、研究討論、進行督辦、做好協調,堅決保持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零容忍”。積極支持配合上級統計部門直接查處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案件。

(五)帶頭執行紀律法律。組織領導統計機構及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計調查制度,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堅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員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下級統計機構的教育監督管理。

第七條

樂成街道班子成員中分管法治工作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具體責任為:

(一)組織協調法治工作。根據本單位法治建設工作總體部署,及時提出貫徹落實意見,研究布置具體任務,定期向領導班子匯報法治工作開展情況特別是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情況。指導督促法治機構制定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具體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機制。聽取法治機構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問題。(二)組織擬定法治文件。組織擬定統計規范性文件,組織對本單位印發的文件是否符合統計法律法規進行審查,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要求在有關文件中予以體現。

(三)組織法治宣傳教育。組織擬定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和方案,指導法治機構開展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和廉政風險防范教育,確保本單位統計人員了解熟悉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內容,促進黨政領導干部學習統計法遵守統計法,推動對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公眾的普法宣傳。

(四)組織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組織健全統計執法檢查機制,組織落實統計執法檢查計劃,及時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組織對統計違紀違法案件的集中研究,及時提出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處分處理建議,審核處分處理意見和執法文書。

(五)加強統計權力約束。組織對本單位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權、統計調查權、數據評估權、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權實施監督,及時查處統計權力運行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六)健全法治監督機制。組織健全統計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和機制,組織監督檢查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落實情況,組織落實既定的統計執法檢查事項,推動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及時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組織及時提出對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責任人的處分處理建議,審核處分處理意見和執法文書。

第八條

樂成街道班子成員中分管統計專業負責人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具體責任為:

(一)落實專業分管責任。帶頭遵守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執行統計法治建設的各項部署,研究落實分管范圍內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具體任務和措施,督促指導分管專業切實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

(二)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動分管專業認真學習、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督促專業機構、專業人員開展對統計調查對象的法治宣傳,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內容納入分管專業培訓。

(三)組織依法開展調查。組織分管專業嚴格依照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調查,確保專業機構、專業人員守住統計法律法規的底線、紅線。

(四)健全質量管控體系。健全分管專業統計調查制度設計、統計任務布置和統計數據采集、處理、存儲、報送和發布等環節的數據質量控制制度,組織分管專業對數據質量進行核查,始終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貫穿于分管專業統計調查工作全過程。

(五)建立數據核查機制。組織分管專業及時將統計調查和質量核查中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線索移交法治機構,支持配合統計執法監督檢查機構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執法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九條

科室、各村(社區)及相關企業負責人根據其在本單位所承擔的工作,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承擔主要直接責任。統計人員根據所承擔的統計調查業務,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負直接責任。統計調查業務包括統計設計、審批備案、調查對象確定、任務部署、數據采集、數據審核、數據管理、數據質量核查,以及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基層基礎管理等。具體責任為:

(一)統計調查設計人員。應當根據統計調查目的和計劃,依法設計統計調查制度,科學確定調查范圍、調查指標、調查對象、調查時間、調查頻率、調查方法及組織方式等內容。確保調查對象和統計范圍符合設計目的,調查表式(問卷)的內容能夠清晰、準確反映調查目的,調查指標規范統一,指標解釋明確清晰,所用統計分類標準正確,調查方法科學嚴謹。合理設置調查指標精度,科學測算樣本量,確定切合實際的抽樣和樣本輪換方式。

(二)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人員。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審查統計調查項目及其統計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及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規范性,確保符合國家和省統計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工作規程要求,按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手續。

(三)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管理人員。應當做好名錄庫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單位基本信息完整和及時更新。調查單位的確定要符合統計調查方案的設計要求。

(四)統計調查組織實施人員。應當按規定布置統計調查任務,告知統計調查對象相關權利和義務,執行具有法定標識的調查項目,開展業務培訓、指導、宣傳、動員等工作。

(五)數據采集人員。應當準確把握統計調查制度,具備良好的溝通技巧,嚴格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確定調查對象,如實采集、初審、報送調查對象原始數據,做好調查網點的維護、管理。

(六)數據審核人員。應當及時審核下級機構或者統計調查對象報送、提供的數據,如有疑問應按規定及時退回下級或調查對象核實修正,保留修改痕跡,并提供相關說明。

(七)數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統計數據資料完整、安全和可查詢等管理目標要求,按照標準化的流程和規定分類、備份或清理統計資料。

(八)數據質量核查人員。應當堅持獨立扎實、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定期抽取一定數量統計調查對象,赴統計調查對象現場,認真核查調查單位的真實性和調查表填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九)統計執法人員。應當依法開展統計執法工作,查處統計違法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行為。

(十)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管理人員。應當負責研究和制定統計基層基礎工作規范化建設標準,按要求做好統計基層基礎建設相關工作。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條

樂成街道領導班子負責組織落實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追究責任制落實不力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樂成街道領導班子及其班子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推進依法統計依法治統不力,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應當予以通報:

(一)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統計的各項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貫徹落實,上級統計機構關于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實到位;

(二)未將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納入統計機構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履職責任范圍,未建立本單位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未建立定期聽取統計法治建設工作匯報和定期研究、部署統計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制度;

(三)未建立統計違紀違法行為舉報工作制度,未形成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有效機制,未嚴格落實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制度,未建立執行統計執法檢查“雙隨機”抽查制度和統計信用制度;

(四)對本地發現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對責任人責任追究不到位;

(五)上級統計機構轉交的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未及時如實核查,交辦案件未依紀依法進行處理,不支持配合上級統計機構直接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不支持統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案件;

(六)本地發生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組織進行調查核實,未組織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

(七)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

(八)對依法履行職責的統計執法人員打擊報復;

(九)其他未能嚴格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的情形。

第十二條

科室、各村(社區)、相關企業負責人及統計人員未能嚴格履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責任,明知統計數據不實而不進行調查核實,未落實違規干預統計工作記錄制度,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授意統計調查對象或者其他人員在統計上弄虛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處統計違紀違法行為,應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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