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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個人所得稅培訓課件主要內容: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四、住房交易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2/2/20232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一)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介紹1、概念:究竟對勤勞所得、資本性所得、財產性所得、經營性所得以其他所得是統一合并征稅還是分別征稅。2、稅制模式的主要分類。綜合稅制模式;(各項所得統一計稅)分類稅制模式;(各項所得分別計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部分所得項目統一計稅,個別所得項目分別獨立計稅)2/2/20233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3、影響稅制模式的選擇的主要因素: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個人對社會財富或所得的占有情況;稅收征管能力;法制、法治、民主;社會文化背景、習慣。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2/2/20234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4、綜合稅制模式。一般以家庭或個人為申報納稅主體,允許納稅人自行選擇夫妻合并申報、統一扣除或者個人分別申報。OECD17個國家中,只有2個國家要求必須以家庭為申報單位,其他國家要求以家庭或個人為申報單位。以家庭一個納稅年度內全部收入扣除生計費用、贍養老人和扶養子女費用、教育費用、基本住房、醫療費用等基本支出后的余額為稅基;更加符合家庭實際支出情況,有利于兼顧不同家庭(如單親家庭)的稅負。2/2/20235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不區分收入項目、次數,統一按納稅年度內的收支情況計稅,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稅基的計算采取定額扣除、比例扣除、單項扣除、據實扣除等方式;對基本家庭支出據實扣除或逐年調整扣除標準,對一些彈性較大家庭支出項目限額扣除,既體現公平稅負,又兼顧大多數家庭收支實際,避免完全扣除費用侵蝕稅基;2/2/20236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采取累進稅率體現量能負擔原則,有利于實現橫向公平;有效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主要在少數發達國家實施,真正采取嚴格綜合稅制模式的國家很少。其主要原因是對稅收征管能力、管理成本以及某些所得的特殊因素的考慮。日常代扣代繳稅款具有“預扣”性質,年終匯算清繳,增加征納雙方成本,日本每年約有50萬人辦理退稅,給稅務機關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2/2/20237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綜合稅制對外部征管環境要求較高:——建立社會信息網絡體系,稅務機關能夠就同一事項取得多方信息;——了解居民的家庭組成情況,有的國家綜合稅制也以家庭或個人選擇課稅;——區別居民的納稅身份,各部門間信息共享,稅務機關有能力監控個人收支信息;——通過終生唯一的社會保障號碼,將納稅人的納稅與社保、就業、貸款等所有需要政府辦理的事項“掛鉤”,個人納稅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對現金流動控制較嚴,增加了涉稅信息管控的力度。——法治化程度較高,偷稅成本較大。2/2/20238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5、分類稅制模式。主要特點,將居民收入或所得劃分為不同稅目,分別制定不同的稅率。主要所得項目包括(1)勞動所得;(2)經營性所得;(3)資本性所得;(4)財產性所得;(5)其他所得項目。2/2/20239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主要優點:(1)通過差別稅率對不同所得項目實現獎限政策,綜合稅制模式在技術上實現這一目標的方式難度大,只能通過規定減免稅收入來體現;(優點也是弊端)(2)借助代扣代繳征稅方式,降低征管成本,適用于稅收征管能力較低的發展中國家。2/2/202310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主要缺點:(1)區分不同所得項目征稅,收入來源多的自然人可以多次扣除費用,其稅負輕于收入來源單一的自然人,具有逆向調節效應;——勞動所得稅負﹥財產性所得稅負﹥資本性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稅負;——社會財富積累的次序:資本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勞動性收入;——個人所得稅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作用的發揮不夠理想,主要原因在于初次分配不合理、不規范,實際上,既使初次分配透明、個人所得稅征管到位,也不能逆轉社會財富的分配現狀,只是調節程度不同而已。2/2/202311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2)理論上可處理各類所得稅負,但稅率設計技術要求高,一定時期內社會對勤勞所得、資本所得的鼓勵傾向具有彈性并且難以科學判斷,而稅率調整有一定時滯和法定程序,技術難度高,實際上難以妥善處理各類所得稅負;2/2/202312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3)以自然人為納稅主體,未充分考慮家庭負擔因素,只能有限度、低層次地公平稅負;(4)依托代扣代繳方式,自行申報納稅情形較少;(5)分類稅制模式雖然主要適用于部分發展中國家,但實際上實行完全的分類模式的國家較少。(中國及少數國家完全采取分類模式)2/2/202313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6)由于未建立個人收支監控信息體系,透明收入一般能按規定課稅,但隱蔽性、臨時性收入漏稅較多,征管難度較大,這也是當前社會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狀況不滿意之處。我國當前選擇分類稅制模式的最主要障礙是稅收征管能力跟不上、稅收信息化建設滯后、社會各部門之間涉稅信息未共享,導致大面積、低層次、被動違法,而且違法成本低。2/2/202314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6、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1)對個人所得項目有所取舍,對主要、經常性所得,如勞動所得、經營所得、資本所得等列為綜合征稅項目,采取累進稅率;對一些臨時性、偶然性所得繼續按分類項目征稅,單獨設計稅率;考慮資本市場的發展,很多國家將資本性所得作為分類項目;(相對較低稅負)2/2/202315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2)多以個人為申報納稅主體,也有一些國家選擇以家庭為申報單位,當然后者對征管的要求高一些;OECD國家大多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是適用范圍最為廣泛,技術設計相對靈活的稅制模式。對于究競哪些項目宜作為綜合,哪些項目宜作為分類項目的選取擇空間較大。歐盟國家從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研究所得稅在歐共體內部的協調問題,主要仍集中在避免股息、利息、紅利的雙重課稅問題;2/2/202316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3)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的主要優點:大部分所得列入綜合征稅項目,使費用扣除更加科學、公平、合理,實現主體收入項目的稅負公平。主要所得項目多為代扣代繳稅款相對到位項目,依托日常代扣代繳,年終匯算清繳時,收入項目信息基本能夠有據可查,稅收風險不太大;2/2/202317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項目屬于臨時收入,只為少數人所有,單獨按比例稅率征稅,對整體稅制公平程度影響不大;改善稅制公平程度,間接促進公民納稅意識。一個最為主要的優點是,對稅收征管水平的適應能力相對較強,只要稅收征管水平達到一定層次,可以有選擇地、有所取舍地推進該模式,因此,各國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的綜合程度有所不同。2/2/202318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4)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的主要缺點:綜合所得項目需要年終匯算清繳,難免發生補退稅款,尤其存在大范圍小額退稅,增加征納成本,只有高度信息化能夠逐步解決;(日本、加拿大、美國)個人取得分類收入及成本費用的差別較大,分類項目內部以及綜合與分類項目之間稅負難以在技術上尋求一個平衡點;采取定額或比例扣除法,在技術上仍然存在抹殺各個納稅人之間所得率差異的問題。2/2/202319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綜合與分類稅制在技術層面上,對家庭贍養支出、單親家庭的特殊情況,只能采取籠統的扣除方式。在對銀行收支信息有效監控以前,對跨地區收入項目難以有效監管;綜合項目匯算期限為一年,可能出現對稅源監控不力,誘發偷逃稅問題。2/2/202320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二)西方國家選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稅制模式的主要原因。1、采取私有制的社會制度,財富和大部分經營性資產、經營成果都歸私人所有,具有較為深厚的稅源基礎。(1)當社會財富和所得更多地集于私人手中時,對征稅的公平性要求也較高。(2)在國內GDP中,占比較大的屬于私營公司或家族企業,稅源較為集中。(3)征稅對象對準個人及其家庭,以家庭為申報納稅單位是最為公平的。2/2/202321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2、為緩解間接稅增加流通成本等問題,采取體現“量能負擔”的所得稅體系。(1)以所得稅作為聯邦或中央政府主體稅種,可以使州或省級政府以銷售稅、財產稅為主體稅源,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權的劃分,能夠在技術上處理多繳稅款的退庫問題。(2)所得稅與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情況息息相關,以所得稅為中央財政收入,而且在民主程度較高的國度中,中央政府對經濟發展承擔較大責任,同時,其個人所得稅政策也與個人利益“掛鉤”。2/2/202322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3、構建公共財政體系,財政支出主要限于公共事業或事務,政府財政很少進行投資行為,通過財政支出建設了公共服務設施;納稅人有“受益稅”的感覺,從而提高納稅意識。納稅與其未來收益存在某種對應關系,如繳稅與其社會保障掛鉤,這些慣性思維養成成了居民較強的納稅意識。2/2/202323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4、實行市場經濟的時間較長,市場經濟機制的運行離不開信用體系建設,西方發達國家社會上普遍認同一種征信制度。是否依法納稅,既是社會征信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又是構建社會征信體系的重要途徑。5、比較重視信息化建設,信息技術在稅務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依托作用,納稅人逃稅成本較高。2/2/202324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6、代扣代繳是一種普遍征稅方式,年終還要匯算清繳。代扣代繳不僅是一種法律制度,能夠在技術上、機制上保證稅款先入庫,限制了個人納稅義務發生后繳稅款“心疼”的感覺,這就是西方國家“撥鵝毛”的說法;而且這已經轉化為一種社會的、民族的文化底蘊,已經上升為一種社會習慣。2/2/202325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三)我國稅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1、可以在較大層面上解決稅負不平的問題,進一步公平稅負,有限度地考慮家庭或個人的消費支出情況,增強個人所得稅調節能力;改變社會對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質疑。這一模式對稅務機關現實征管能力的適應性較強;資料: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較高,OECD國家達到24%至26%,北歐國家接近40%,美國超過30%。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比重自2001年開始,介于6.5%至6.8%之間。2/2/202326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2、社會各界對建立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的個人所得稅制比較認可。(1)理論界;(2)稅務部門;(3)富人;(4)窮人和中等收入者;3、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報告、第十一個五年規劃都明確提出實施這一稅制模式。財政部、稅務總局一直創造條件,進行稅法改革調研工作。2/2/202327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四)科學、客觀地審視最近個稅法修訂的定位問題。1、在我國正式實施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前,為緩和對現行稅制存在的諸多矛盾和問題,所作的多次小幅調整,是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史上的承前啟后、繼往開來的多次立法修訂,屬于“微調”,既緩和矛盾,又保證了稅法模式的穩定轉型。2/2/202328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1)2005年底修訂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費用扣除額由原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建立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制度。(2)2007年8月降低銀行儲蓄利息稅率,由20%降低為5%;(3)2008年3月,再次將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2000元/月;(4)2008年10月,暫停征收利息稅。2/2/202329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2、最近幾次稅制改革有效緩解了現行稅制存在的一些問題:(1)費用扣除額偏低,通過調整起征點起到以下作用:低收入階層避稅能力差,高收入階層由于收入渠道多元化,偷逃稅渠道多;調高起征點對中低收入者是一個利好,有利于提高社會滿意度。現行稅率表對低檔次稅率的級距設計過短,納稅人收入稍有增加便可能適用一個較高的稅率,使納稅人深感稅負較重。2/2/202330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費用扣除額低,工薪所得項目的邊際稅率過高,盡管實際稅負不重,但從感覺和心理上凸顯了現行稅制的不公平問題。由于費用扣除額過低,一些中低收入者開始納稅,盡管其納稅額很小,而且所占比重很低,也不致于影響其實際生活,但媒體、社會往往進行不利于稅務機關的宣傳。(2)再次調高費用扣除標準遇到一些局限性:當前費用扣除標準實際上已經不低;社會上對費用扣除標準的含義存在誤解,應該是基本的生計標準;不利于下一步稅制改革統一設計費用扣除問題。個人所得稅改革,不能再簡單地以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的方式進行。2/2/202331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3)稅務機關采集涉稅信息遇到一些阻力,缺乏法律依據,建立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和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拓寬了稅務機關采集涉稅信息的法定渠道,這也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稅制模式繞不過去的關鍵問題。(4)此次稅制改革,增強了稅制對國情的適應度;有利于在緩解矛盾的條件下,繼續維持現行稅制;同時積極為實施稅制模式轉型創造條件。2/2/202332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五)正確理解《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與《扣繳義務人全員全額申報辦法》、《個人自行申報辦法》以及與稅法改革的邏輯關系。2/2/202333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四一三工作思路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現行稅法扣繳義務人明細申報辦法年所得12萬元申報辦法未來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基礎基礎2/2/202334一、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問題研究(六)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方案:1、大綜合方案;2、小綜合方案;2/2/20233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一)個人所得稅政策:1、明確個人境內應稅所得的范疇:(非常重要)除工資薪金、勞務所得外,其他所得不受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資格的限制。凡屬境內所得,則在中國境內征稅,凡屬境外所得,則在中國境外征稅;只有工資薪金、勞務所得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工資薪金、勞務所得從法理上應以勞務發生地確定納稅地點,但由于人員的流動性和跨國兼職取薪等行為,考慮到稅收協定和公平稅負的要求,從而進行居民與非居民的劃分。2/2/20233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具有流動性)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2/2/20233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注意境內、外工作期間是劃分課稅地點(征稅權)的一個重要標準;——境內支付,凡個人工薪所得列入境內機構、場所賬冊有關成本費用的,即屬于由境內支付。(其中涉及常設機構的判定)2/2/20233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國稅發[2004]80號規定,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于一國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于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并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于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2/2/20233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相對穩定)(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相對穩定)(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相對穩定)(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相對穩定)2/2/20234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區分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1)住所標準: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習慣性居住:法律意義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游等在中國境外居住的,上述原因消除后,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國稅函[1994]089號)住所標準優先于時間標準,住所標準更多地用于判定中國籍居民。中國居民到國外居住一段時間后,可能同時屬于境外稅收居民,此時需按稅收協定判斷其為某一國家稅收居民。2/2/20234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時間標準:適用于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四個時間段)有關文件:國稅發[1994]148號、國稅函發[1995]125號、財稅字[1995]98號、國稅發[1995]155號、國稅發[2004]97號。1)T≤90天(協定國183天);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2/2/20234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中國境內企業、機構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2/2/20234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計算公式:說明:判定外籍人員在中國的居民身份時,按國稅發[1994]148號文件有關出入境天數判定,在計算應納稅額公式中,境內外工作天數按照國稅函發[1995]125號文件有關標準判定。(下同)2/2/20234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90天(協定國183天)≤T≤1年;非居民納稅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2/2/20234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2/2/20234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計算公式:說明:與不足一個月的計算公式相同;2/2/20234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1年≤T≤5年;相對居民納稅人;(國際慣例);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2/2/20234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稅實施條例第六條)2/2/20234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臨時離境期間內,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并計算當月應納稅款,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2/2/20235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計算公式:注:該公式與在中國境內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計稅公式相同。2/2/20235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T>5年;是指個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五年,即在連續五年中的每一納稅年度內均居住滿一年。(財稅[1995]98號)完全居民納稅人;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五年后,從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凡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則僅就該年內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申報納稅。如該個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確定納稅義務,并從再次居住滿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計算五年期限。2/2/20235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5)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屬于上述情況中的個人,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含境外雇主負擔部分)其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當月天數——該公式與90天(協定國183天)≤T≤1年的公式相同。2/2/20235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納稅義務。(1)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按在華具體時間(90天、183天、超過一年)等標準來確定其境內所得的納稅義務,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2/2/20235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是指公司正、副(總)經理、各職能總師、總監及其他類似公司管理層的職務。(2)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T≤90天or183天、90天or183天≤T≤1年、1年≤T≤5年)等規定確定納稅義務。2/2/20235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計算公式:說明:該公式與1年≤T≤5年的計稅公式相同。2/2/20235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根據國稅發[2009]121號、國稅發[1996]214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長)同時擔任企業直接管理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企業的直接管理職務,但實際上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的,應判定其在該企業具有董事(長)和雇員的雙重身份,其取得的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所得應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045號,可能作廢)免征個人所得稅外,應分別就其以董事(長)身份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和以雇員身份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統一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2/20235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上述個人在該企業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的,應主動申報從事企業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或者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同類地區、同類行業和相近規模企業中類似職務的工資、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額,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國稅發[1994]148號、國稅函發[1995]125號、國稅發[2009]121號等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按工資征稅)2/2/20235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5)根據國稅函[1999]284號規定,外國企業董事或合伙人擔任該企業設立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的職務,或者名義上不擔任該機構、場所的職務,但實際上從事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但其申報僅以董事費名義或分紅形式取得收入。對此,工資收入、董事費收入統一按工資收入征稅;分紅收入(什么分紅性質?合伙制還是公司制,一個避稅漏洞)2/2/20235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二)企事業單位可能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稅目: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5、特許權使用費、財產轉讓所得(股權);(從個人購買需扣繳稅款)6、其他所得;2/2/20236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1、工資、薪金所得與其他所得主要區別:(1)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特點:由本單位發放;(含境內外單位)連續的任職或雇傭關系;在數量上與員工職責內工作績效相關;外籍人員取得跨境工資,與其在境內外任職和工作時間有關;主要遵循收入實現制,與企業所得稅工資有所區別。2/2/20236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區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是基于雇傭被雇傭關系,工資的發放基于雇員的提供的勞動,勞務報酬不存在該種雇傭關系;(由本單位發放)(臨時工勞務協議問題,參考社保費用、勞動合同期限、性質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是非獨立勞務(不產生獨立損益,勞動過程的非獨立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是獨立勞務;“獨立”程度是一個彈性較大的概念。外籍人員勞務報酬由中國單位支付,且勞務發生在境內,一般不區分境內、境外收入直接征稅。2/2/20236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職工收入部分,除免稅所得或不征稅項目外,都應并入當月工薪所得征稅。(1)外籍人員免稅所得:(財稅字[1994]020號、國稅發[1997]54號)境內外出差補貼:一是據實扣除的地區(津、冀、晉、蒙、滬、蘇、廈門、青島、渝、陜、寧夏);二是稅務機關審核的地區(京、吉、浙、寧波、魯、贛、湘、粵、深圳、廣西、川、貴、滇);三是按制定標準扣除的地區(安徽、海南);四是不允許扣除的地區(大連、黑龍江、福建、河南、湖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2/2/20236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探親費:——稅務機關審核后據實扣除的地區(內蒙、大連、滬、浙江、青島、渝、寧夏);——稅務機關審核后部分給予扣除,每年不得超過2次(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江蘇、寧波、廈門、江西、魯、湖南、廣東、深圳、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青海);——按規定標準予以扣除(安徽,每年5萬元);——不予扣除的地區(福建、河南、湖北、海南、西藏、甘肅、新疆)。2/2/20236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語言訓練費:——據實扣除的省市(天津、黑龍江、滬、江蘇、寧波、廈門、青島、渝、寧夏);——稅務機關審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的地區(京、河北、山西、內蒙、遼寧、大連、吉林、浙江、江西、魯、湖南、廣東、深圳、廣西、四川、云南、陜西、青海);——不允許扣除的地區;(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貴州、西藏、甘肅、新疆)。2/2/20236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子女教育費補貼:——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據實扣除的地區(天津、內蒙、遼寧、滬、江蘇、寧波、廈門、青島、重慶、寧夏);——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合理部分給予扣除的地區(京、河北、山西、大連、浙江、江西、魯、湖南、廣東、深圳、廣西、四川、云南、陜西、青海);——不允許扣除地區;(吉林、黑龍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海南、貴州、西藏、甘肅、新疆)2/2/20236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管家費(房屋維護費)、房屋汽車變賣損失補貼;服務期滿回國安家補貼:——基本限于主管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費用進行審核并予以合理扣除的地區。(北京、上海、河北、遼寧、大連、浙江、江西、湖南、廣西、四川、重慶、云南、陜西、青海、寧夏)提前退職工資:基本上限于主管稅務機關對外籍人員費用進行審核并予以合理扣除的地區。(京、河北、遼寧、滬、江蘇、青島(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浙江、江西、湖南、四川、云南、寧夏)2/2/20236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個人人身保險:各地情況不同,有的適用于外國石油公司在華機構的外籍人員,有的放寬至所有外籍人員。具體有以下情形:——據實扣除地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滬、湖南、四川);——稅務機關審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的地區(浙江、江西、魯、廣西、云南、青海);——其他地區不予扣除;2/2/20236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外援專家補貼和零用金:該項目有的地區僅限于無償援助或支援派來我國的外國專家、服務人員,有的地區放寬至所有外籍人員。具體情形:——據實扣除地區(天津、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廣東、渝、青島、陜西、大連);——稅務機關審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地區(北京、江西、魯、湖南、廣西、云南);——其他省市不予扣除。2/2/20236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境外社會保險費:有的僅適用于外資企業的境內外籍人員,有的適用于確屬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社保性質的費用,有的省市放寬至所有外籍人員。具體如下:——據實扣除地區(京、津、晉、滬、蘇、浙、徽、粵、陜、大連、寧波、廈門、深圳、青島、重慶);——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合理部分予以扣除地區(河北、吉林、江西、山東、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甘肅);——其他地區不允許扣除。2/2/20237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一是上述項目必須實報實銷才能扣除;——二是適用于所有外籍人員;——三是限于京、津、滬、渝、魯、青島、河北、大連、吉林、江蘇、浙江、寧波、廈門、江西、湖南、廣東、深圳、廣西、四川、貴州、云南、陜西、青海、寧夏等24省市;——安徽省分別制定標準,(住房補貼5萬元/年,伙食補貼2萬元/年,搬遷費1萬元/年)——其他省市不予扣除;2/2/20237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享受附加扣除費用的人員范圍: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2/2/20237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對于雙重國籍人員的扣除問題:稅收居民身份的認定;境內外所得的費用扣除額;(稅收抵免分別計算)(5)向外籍教師(含研究人員)支付薪金適用稅收協定的問題。限于公立院校和研究機構;有關外籍教師在國家外專局備案;中國學校通過境外院校互派教師;實踐中存在濫用問題。2/2/20237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有關政策及容易出現的問題。(1)符合條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屬于免稅收入,實際執行中不會出現大問題;(國內人員)符合國家和省級政府規定標準;未做實個人賬戶,單位繳存數額與職工利益關系不大;外籍人員未參加中國社保制度;外籍人員繳納境外保險費問題。(國稅發[1998]101號)2/2/20237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保險征稅問題;(國稅函[2002]388號)。(國內人員)繳存環節全額并入職工當月工資征稅;領取時不再扣稅。很多企業未扣繳此項稅款。企業年金實質上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基金,視同補充養老保險征稅。(2005年后,不再有補充養老保險的叫法,統一改為企業年金基金)實際征管中的具體問題:一是應量化到具體人;二是團體補充保險的征稅問題;(平均征稅);三是因各種原因造成退保的,可以退還已征稅款。(財稅[2005]94號);稅務總局正在研究制定企業年金征稅的規定,準備把補充醫療保險的涉稅問題也進行研究。2/2/20237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住房公積金存在超標準繳存問題。(內外籍人員)做實個人賬戶,存在單位為職工超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能;外籍人員原適用于國稅發[1994]165號文件,限額內提存免征個人所得稅,領取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實際購建房支出或租房支出經審核可以扣除。執行中分段處理,2006年7月1日前執行所在省級政府規定的標準;2006年7月1日后執行財稅[2006]10號文件。兩個層次:一是普通職工;二是年薪較高人員;兩個標準:一是普通職工根據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存基數;單位和個人繳存比例均不超過12%(最高限合計24%);二是對于收入較高人員,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超過部分扣繳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一是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二是稅務檢查主要關注中層以上職工;2/2/20237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住房補貼征稅問題。財稅[1997]144號文件;(現金補貼征稅,非現金補貼暫不征稅)(國內人員)不適應當前形勢,不太人性,稅務總局完善相關文件;(已會簽財政部)對于夫妻雙方已有一方享受福利分房(含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的,又從單位領取補貼的,應依法征稅;個人工作滿一定年限,由公司購買的住房、汽車所有權歸個人的,可在五年內按月分攤計稅。(國稅發[1995]115號)(適用于外資企業雇員)2/2/20237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5)買斷工齡支付的一次性補償金政策根據財稅[2001]157號文件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取得的補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此前曾明確過退職費計征個人所得稅文件,157號文件發放后,比原退職費政策更為優惠,原退職費政策名存實亡。2/2/20237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超過3倍以上的部分,按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計算補稅。(按工齡折算分攤至月份,最高不超過12月)計算方法:視為一次取得數月工資,除以納稅人在本企業工作年限,以其商數作為個人月工資收入,允許減除費用扣除標準,然后,以其單月稅款乘以分攤年限。政策執行要點:一是當地是指設區城市(或地級市);二是允許減除費用扣除額;三是工作年限是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政策評價:一是執行范圍放得過寬;二是優惠力度有限。2/2/20237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6)離退休人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退休人員再任職標準:——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2/2/20238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一是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二是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其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按下列標準執行:一是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二是除上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2/2/20238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7)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內外籍人員)按規定每人每年只能享用一次優惠計稅辦法;凡兩次以上采用者,均屬違規。優惠計稅公式,只減去一個速算扣除數,是否存在多扣減速算扣除數問題;凡在一個月內發放的各種獎金,可以從寬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第十三個月工資(雙薪制)政策已經取消,但可在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一并發放,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處理;如果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則并入當月收入征稅。(國稅發[2009]121號)2/2/20238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計算方法: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先除以12,查找相對較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當月工資收入低于費用扣除額的,進行特殊處理。計算公式:應納稅款=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2/20238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不含稅獎金(單位替個人負擔稅款)換算為含稅獎金計算方法:(國稅函[2005]715號)1)不含稅獎金÷12,查找適用稅率A和速算扣除數A;2)含稅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獎金-速算扣除數A)÷(1-適用稅率A);3)按含稅一次性獎金收入÷12,查找適用稅率B和速算扣除數B;4)應納稅額=含稅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2/2/20238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最低稅負。1)日常稅負要基本均衡;2)所有工資、津貼、獎金、福利等綜合考慮;3)日常平均稅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相等(或接近)。2/2/20238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外籍人員的獎金征稅問題。——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則上按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征稅。——原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對在中國境內外籍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國稅發[2005]9號下發后,183號適用于當月因跨境在中國境內不超過1個月取得獎金征稅問題。2/2/202386二、外籍人員工薪所得納稅義務判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取得不在華履行職務的月份獎金確定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5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并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工作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動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對其取得的有到華工作天數的各月份獎金,應全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的方法計算納稅,不再按該月份實際在華天數劃分計算應納稅額。2/2/20238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來華工作后或離華后,一次取得數月獎金,對其來源地及納稅義務的判定,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間稅收協定和國稅發[1994]14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問題的批復》([86]財稅協字第029號)第三條等有關規定確定的勞務發生地原則。上述個人來華后收到的數月獎金,凡能夠提供雇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上述數月獎金含有屬于該個人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在申報納稅時,應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稅的獎金做出說明,并附送雇傭單位有關獎勵制度,證明其上述獎金有屬于來我國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以扣除并不予征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但上述個人停止在華履約或執行職務離境后收到的屬于在華工作月份的獎金,也應在取得該項所得時,向中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2/2/20238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8)單位向職工低價售房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差價部分,指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于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2/2/20238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9)單位為個人代付稅款問題。全額負擔稅款公式: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定額負擔稅款公式:應納稅所得額=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雇主代雇員負擔的稅款-費用扣除標準;按比例負擔稅款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未含雇主負擔的稅款的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負擔比例)/(1--稅率×負擔比例);2/2/20239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10)捐贈問題。(國內外人員)一般規定:不超過每月或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的3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捐贈后申請退還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865號);對于一些列舉的基金會的捐贈,允許全額扣除。具體名單如下:1)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財稅[2004]39號)2)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3)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2/2/20239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確立的試點地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捐贈;(財稅[2001]9號)5)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6)對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見義勇為基金會、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財稅[2003]204號)7)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財稅[2004]172號)2/2/20239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8)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財稅[2006]66號)9)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財稅[2006]67號)10)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財稅[2006]68號)11)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12)個人對上海世博會的捐贈;13)財稅[2008]160號文件,明確了允許稅前扣除捐贈機構的認定條件。2/2/20239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注意: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陷井。需要區分財產與所得的關系。(重要)個人對四川地震捐贈的個人所得稅扣除問題。1)允許扣除到2008年底;2)所有收入項目都可以按規定抵扣。2/2/20239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11)工資、薪金項目易出現的問題兩處以上取得工資,只有一處扣繳稅款;納稅人應于次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稅;單位以不同名目、不同部門發放工資,應合并計稅,有的單位只對部分收入扣稅,其他收入未扣稅;單位人為將工資拆成幾部分,分別適用不同稅目,以此偷稅。(工資+勞務費,工資+稿費)福利費的執行口徑;有的單位借此搞福利;2/2/20239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簡單地以發票報銷形式分解收入從而偷稅。(手法很簡單,毫無風險意識)。企業發票報銷是否規范,有無通過發票解決部分員工的收入,但未征稅的問題。對照企業人事部門員工名冊,查看有無替外單位人員報銷費用問題;(合法性問題)需正確理解:一是新企業所得稅已放開工資扣除問題;二是了解納稅評估理念,增強避稅與反避稅意識;三是稅務機關下一步工作力度將放在發票管理方面。2/2/20239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通過差旅費補貼及報銷方法偷稅(有所限制)。有的單位此類數額較大,以此方式發放福利或搞公款旅游;會議費列支過多,偷逃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資金往來)廣告費列支,通過廣告代理方式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偷逃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部分職工異地長期工作(建安企業、外地辦事機構),納稅地點的確定。以上為國內人員和企業偷避稅手法,外籍人員管理難點主要是居民身份的認定,隱瞞境外所得,利用多方發薪尋求低稅率等。2/2/20239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四)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的政策及管理1、概念。(國稅發[1994]089號),獨立勞務: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屬于勞務服務關系,不屬于雇主與雇員關系。獨立程度是一個具有彈性區間的概念。需區分雇員與非雇員:一是雇員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公司代繳社會保險費,代表公司名義從事活動,雇員取得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二是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按非雇員管理,非雇員取得所得按勞務報酬課稅。勞務報酬所得屬于營業稅計稅項目。2/2/20239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對于外籍人員,根據《有關執行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規定》(國稅函發[1990]609號)規定,所謂“獨立個人勞務”是指以獨立的個人身份從事科學、文學、藝術、教育或教學活動以及醫師、律師、工程師、建筑師、牙醫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性勞務人員,沒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務。2/2/20239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對在締約國對方應聘來華從事勞務的人員提出要求對其適用稅收協定獨立個人勞務費條款的規定,須向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證明:(1)職業證件,包括登記注冊證件和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或者由其為居民的締約國稅務當局在出具居民證明中注明其現時從事專業性勞務的職業;(2)提供其與有關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表明其與該公司的關系是勞務服務關系,不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審核合同時,應著重以下幾點:2/2/202310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A、醫療保險、社會保險、假期工資、海外津貼等方面不享受公司雇員待遇。B、其從事勞務服務所取得的勞務報酬是按相對的小時、周、月或一次性計算支付。C、其勞務服務的范圍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對其完成的工作負有質量責任。D、其為提供合同規定勞務所相應發生的各項費用由其個人負擔。對于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或在勞務合同中未載明有關事項或難于區別的,仍應視其所從事的勞務為非獨立個人勞務。2/2/202310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征稅方法:(1)劃分29個類別,每一類別獨立計稅;(可能有交叉、重復)影響稅負公平。(2)劃分勞務報酬所得的次數;參見條例第二十一條、國稅函[1996]602號第四條有關規定。連續勞務與非連續勞務;(按月與按次的區別)跨地區勞務次數的計算;(3)計算稅款時允許作費用扣除。稅法規定的29項勞務報酬均可減除費用。2/2/202310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勞務報酬征稅時,加成征收的操作;應納稅所得額(2萬元至5萬元)的部分,加收五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收十成;是按應納稅所得額決定是否加成,而非按收入額。2/2/202310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勞務報酬加成征稅稅率表:級數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稅率速算扣除數1不超過20000元的不超過21000元的20%022萬元至5萬元21000元至49500元30%20003超過5萬元49500元以上40%70002/2/202310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兼職收入都屬于勞務報酬;(計量屬性)兼職顧問征稅問題(關聯方之間,獨立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2/2/202310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關于個人取得包銷補償款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243號);包銷商品房取得的差價收入,屬于個人履行商品介紹或服務取得的勞務所得。6、只領取董事會費,不在公司任職的人員,其董事會費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7、工程、合同多次分包、轉包取得的差價收入,應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8、保險營銷員收入征稅,允許減去40%展業成本。(計稅軟件)2/2/202310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9、單位代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稅款的計算:(國稅發[1996]161號、國稅發[2000]192號)計算公式:(A)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下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一稅率);(B)不含稅收入額為3360元(即含稅收入額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2/2/202310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10、勞務報酬稅收的管理:(1)發票管理,減少報銷費用不顯示;(2)重點單位:培訓機構、民辦學校、基層醫院;課題費(有關資料)(3)重點個人:大學教授、名醫;(4)建立納稅信用記錄;(無欠稅證明)(5)北京地稅預征辦法,不易操作;(已停止)2/2/202310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及管理。1、銀行儲蓄利息所得稅,減按5%征稅;但證券公司委托征人賬戶資金利息仍按20%征稅。最近,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文明確銀行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稅,證券公司第三方存款資金利息同時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8]140號,介紹背景)2、有限公司向職工融資借款行為,支付利息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執行20%稅率。3、企業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由兌付機構就地扣繳稅款;(兼顧不同地區財政利益)(國稅函[2003]612號)2/2/202310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1)國內人員:國稅函[1998]289號、333號、國稅發[1999]125號、[2000]60號、國稅函[2002]294號、財稅[2005]102、107號、103號等文件。外籍人員:國稅發[1993]045號、財稅字[1994]020號、國稅函發[1994]440號。(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和海外B股、H股等股息免稅,與新企業所得稅法存在差異)(2)轉增股本或量化資產征稅的基礎理念。投資者與企業是不同的法人主體,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權或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就確認分配。相當于視同銷售理論。2/2/202311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資本公積的特點:非經營因素產生,一般很少進行分配,但可用于轉增資本;(4)企業向個人股東分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以及用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按利股紅項目征稅;企業對外投資實行權益法核算,用權益法核算的利潤轉增股本,照樣征稅。(某地籌劃失敗案例)(5)股票溢價、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繳個人所得稅,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征稅;(相當于創業利潤)2/2/202311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6)投資者以非貨資產出資,在評估環節發生的增值,暫遞延納稅義務;(國稅函[2005]319號)不符合所得稅原理。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股本,征稅。(遼寧案例)(7)配送股票;《關于企業向股東配送股票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98號)向股東送股;向職工送股;2/2/202311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8)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流通股A、B股,所派發的股息、紅利減半征稅,此項政策不包括發起人股、非上市公司的股息分配;計稅依據不夠科學;發起人股完成股權分置后可以享受政策;在境外取得的股息、分紅,不執行減半征稅政策,回境后應補充申報納稅;(稅收管轄權的理解、港股直通車需要補稅)2/2/202311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9)個人購買基金個人所得稅,在基金分配前已代扣個人所得稅,基金分配時出于避免重復征稅原則,不再征稅,并非免稅。(10)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獎勵,暫不征收個稅,但計稅成本為0;納稅義務遞延,應要求被投資方登記股東投資計稅成本,以與其他股份相區別;其他企業和其他情形不得比照;2/2/202311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11)集體企業改制量化資產、只作為分紅依據,個人不能轉讓所量化資產的,可以暫不征稅,但所量化資產個人所得稅的計稅成本為0;納稅義務遞延,應要求被投資方登記此部分股權投資計稅成本,以與其他股份相區別;僅適用于集體企業;(不含股份制)2/2/202311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5、個人投資者稅收管理的問題(1)財稅[2003]158號、財稅[2008]83號;(2)主要內容: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相關人員支付消費性支出、購買財產,并入個人投資者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稅;其他企業按得、股、紅征稅;如果人人有份,則屬于職工薪酬;企業發生上述支出,不準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含外資企業)。2/2/202311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企業為個人購買財產判斷:實質+法律形式。——既使以個人名義購買后用于企業經營,只要財產所有權落在個人名下,便可征稅;個人投資者借款征稅問題;——納稅年度的掌握;——借款人員的掌握;——用于生產經營(一個瑕疵),借款增資;2/2/2023117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私營有限公司長期不分配問題——政策取消原因;——稅務機關束手無策的主要原因是158號文件執行不理想;——如果158號執行到位,不論企業是否清算,都不會出現逃稅問題;——宣傳該政策,加大稽查力度,加強發票管理。2/2/2023118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六)股權轉讓和企業清算1、股權轉讓(1)股權轉讓適用稅目;(2)資本利得稅政策目標簡介;2/2/2023119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3)深滬證交所上市公司流通A、B股的股權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股權轉讓(發起人股、限制流通股、可以轉讓的股票期權)都要征稅;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扣繳義務人的界定,稅源的管理問題;(工商信息)境外所得回境后要申報(H股);個人炒H股的信息交換需建立。2/2/2023120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4)股權轉讓征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2/2/2023121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2/2/2023122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5)個人股東轉讓股權征稅,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基本案情:某溫泉公司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后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2/2/2023123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后,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注意: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其實這樣處理不妥。2/2/2023124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對于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后,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2/2/2023125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七)財產性所得1、財產租賃:(1)國稅函[2002]146號;財產租賃有關費用扣除順序問題;(2)個人承租房屋轉租問題;(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有條件優惠價格協議購買商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576號)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商店購買者個人簽訂協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優惠價格出售其開發的商店給購買者個人,但購買者個人在一定期限內必須將購買的商店無償提供給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出租使用。其實質是購買者個人以所購商店交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賃收入支付了部分購房價款。對上述情形的購買者個人少支出的購房價款,應視同個人財產租賃所得,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每次財產租賃所得的收入額,按照少支出的購房價款和協議規定的租賃月份數平均計算確定。2/2/2023126二、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口徑及實際操作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八)關于違約金、賠償金的征稅問題。2/2/2023127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一)主要政策依據:1、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2、2006年9月30日,國資委和財政部發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基本失效)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2/2/2023128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雇員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030號);(失效)2/2/2023129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二)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的概念。ABcdE2/2/2023130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1、股權激勵的內容與對象,作用。(1)包括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以及大股東直接送股等行為;(2)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的技術人員和高管人員,主要目的是增強公司與員工之間的資本紐帶,讓個人利益、個人努力程度、公司經營業績等相互掛鉤,增強凝聚力;(3)現行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主要限于上市公司。2/2/2023131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2、股票期權:指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業員工的一項權利,允許被授權員工在未來時間內以某一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1)“某一特定價格”被稱為“授予價”或“施權價”,即根據股票期權計劃可以購買股票的價格,一般為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市場價格或該價格的折扣價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設定的計算方法約定的價格;2/2/2023132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2)“授予日”,也稱“授權日”,是指公司授予員工上述低價購買股票權利的日期;(3)“行權”,也稱“執行”,是指員工根據股票期權計劃選擇購買股票的過程;員工行使上述權利的當日為“行權日”,也稱“購買日”。(4)根據公司與被授權人的(民事)約定,被授權人取得股票期權至行權的期間內,其行權資格有的可以轉讓,有的不允許轉讓。(5)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于上市公司增資擴股或在二級市場上回購股票,將影響公司資本結構。2/2/2023133三、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操作3、股票增值權,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1)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2)被授權人并不實際取得股票,不影響公司的資本結構。(3)股票增值權在公司與員工凝聚力方面,不如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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