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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構建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法社會學論文(一)民族習慣法影響深遠習慣法長期以來在民族地區占據重要地位。習慣法是人們在生產、生活中根據事實和經歷體驗,根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組織確立的具有一定強迫性的、得到當地人普遍認可的行為規范。在各民族的發展經過中,習慣法通過幾代人的傳承、沿襲,影響支配著人們的行為。解放前流行于我們國家青海土族的插牌等都是當時調整民族關系的重要習慣法,違犯者一般要遭到族長、寨老的責罰直至處死。解放后,由于文化的延續性,習慣法并沒有消失。在一些民族地區十分是直接從原始社會末期過度到社會的民族地區,它們受外界沖擊較小,習慣法仍活潑踴躍地存在著,并發揮著重要作用。(二)法律調控的功能不強習慣法盛行的一個結果,就是制定法往往處于次要地位。當地居民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首先想到的是習慣法對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而不是國家的制定法會如何處理。在西北少數民族的很多地方,人們對國家制定法,知之甚少,對制定法的需求也非常微弱。在大多數情況下主要依靠禁忌、習慣、道德、族規宗訓來調整社會關系,解決社會矛盾。西北少數民族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很多經濟發達地區、沿海內陸地區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這種差距致使二者對法律的需求截然不同。后者主要需要調整經濟關系的相關法律,如經濟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等。這些方面,正是習慣法的空白區域。但是,由于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本身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對經濟法規需求不強,使國家在經濟領域的制定法也沒有能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發揮作用。在民族地區迫切需要法律調整規范的社會關系,如婚姻、盜竊、森林砍伐、宗族械斗、扶貧救濟等,民族習慣法都多有牽涉。能夠講,固然我們的制定法種類繁多,覆蓋了經濟、政治、社會生活等各方面,但是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制定法并沒有如其沿海、內陸一樣,發揮出相應的作用。二、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文化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一)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相沖突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不少習慣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方式和國家的制定法是沖突的。比方一些西北少數民族,至今流行轉房婚、早婚、表親婚等,這都是我們國家婚姻法所禁止的。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還存在賠命價、賠血價,發生刑事糾紛后,當地居民還是根據習慣法私下解決,將國家制定的刑事法律置之腦后。即便司法機關已經參與而且判決的案件,當時人仍然可能會私下根據習慣法解決。(二)村規民約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律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村規民約在當地村民群體中,具有很高的威信和社會效力。大多數村規民約都沒有經過的認可或者審批,以致于出現了一些村規民約違背國家制定法的情況。比方有些該由公安機關處理的刑事案件,也被寫進村規民約,任意規定處理懲罰標準。村民對村規民約的認可,導致國家制定法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被居民的了解和遵守的情況非常不樂觀,同時,由于當地居民對國家制定法知之甚少,他們在處理糾紛上,對村規民約愈加依靠。如此惡性循環,使國家制定法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更難推廣和被執行。在一些當地居民心里,甚至村規民約的效力已經置于國法至上。比方經過公安機關處理的案子,村民可能私下并不接受處理結果,而是根據村規民約自行進行評判。村民們對別人的違法行為,也反映平淡,但是對于違法村規民約的人,大家可能會群情激奮。三、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文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條文的宏觀性縱觀各國司法實踐,法律的有效施行必須和當地詳細情況相適應,能夠為當地居民解決現實生活中的各類糾紛和爭議。但是我們國家現前階段,無論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規定的都比擬抽象,原則,沒有牽涉到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和當地居民生活的現實脫節。反觀習慣法或者村規民約,具有鮮明的地域性,也就是一地一法,非常切合當地居民的詳細需要。當地居民對法律選擇具有很強的功利性,即能否對己有現實的作用。制定法的抽象和宏觀,使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們感到無所適從,而村規民約或者習慣法已經在長久的時間里,和居民世代共存,融入到當地人的日常生活中,融入到他們的心靈深處,成為他們生活的一部分。(二)傳統禮文化的影響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固然地處較偏,而且具有鮮明的民族特性和民族文化,但是長期以來,在歷史的發展洪流中,各民族不斷融合,各少數民族都遭到了漢族文化的影響。禮在漢文化體系內源遠流長,也在西北少數民族地區迸發出了其影響力。縱觀中國法治歷史,歷朝歷代主要以倫理規范,而不是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治國,即所謂的德主刑輔,人民在處理人際關系和糾紛、爭論時,考慮的不是國家的成文法是怎樣規定的,而且也不是很關心成文法的是怎樣規定的,而是通行于社會之中的倫理義務是什么。以禮為特征的法文化,已經在兩千多年的社會發展中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識和行為規范里,積淀為一種遺傳基因,成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簡單地以為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去,法律就會施行運轉的想法或做法是不符合客觀實際的。法律文化建設具有強烈的繼承性和傳承性,是延續而非斷裂的,所以法律的施行必須回首和尊重法文化的過去,正視傳統留給我們的禮物或者包袱。(三)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作為社會意識一部分的法律文化同樣受現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決定。我們國家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很多地方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生態環境脆弱。由于長期發展不平衡加之較為惡劣的地理自然條件制約,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不僅落后于東部地區,與西部漢民族聚屬地也存在較大差距。但由于體制和嚴寒、高海拔以及土地貧瘠等原因,今天很多地區仍不富有,農牧民的生活水平尚處在發展的中低段,落后的經濟發展極大制約當地法律文化的建設水平。四、構建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法律文化的基本思路(一)健全相關立法,突出地方立法和更好的發揮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策略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立法、司法是為了給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空間環境,所以地方立法,一定要結合本地區主客觀實際,比方地理因素、歷史傳統、人文特色等,突出個性。這就要求地方式方法制建設應該在一定程度上區別于國家整體的法制建設,因地制宜解決區域發展實際問題。地方式方法律文化必須適應區域的人口、土地、資源等自然地理特點和經濟狀況,離開本地的自然和經濟特色,就等于放棄了地方特色,同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地方立法的地域性特點決定了地方式方法制建設的根本點就在于必須從地方不同的地理環境、人口狀況、風俗文化、經濟特點、政治環境、區位條件出發,確定地方立法的思路,突出地方立法的重點,凸顯地方立法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具體表現出地方立法的靈魂,才能充分發揮地方式方法制的各項功能,協調地方關系,解決地方性的問題。(二)保障人權,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們國家特有的一項政治制度,是我們國家根據本國領土區域內各民族的客觀實際,采取不同于漢族地區的特殊政策保衛少數民族人權的一項基本民族政治制度,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知足各少數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制度。我們國家憲法確定的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自治州在現行政治體制的架構中,地位比擬特殊,就事權而言,講大不大,其受省或治區的行政制約很大;而講小不小,對下管轄著若干縣、市。而西北自治州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也處于這種上下擠壓之中。在這樣的大環境之下,要保障自治機關充分行使自治權,就需要構建有效的自治州自治條例施行的監督機制,華而不實建立自治州自治條例施行爭議的解決機制和確立法律責任制度是最有效的制度選擇。自治立法機關應當分析當地的各個民族各有什么特點,有針對性地制定自治的內容,這樣才能促進西北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發展和穩定。(三)圍繞憲法,進行地方立法第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之所以講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主要在于憲法的內容和其制定、修改程序。在內容上,憲法規定了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方面最重要的制度,比方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各級國家機關的責任和權利等。正由于內容的根本性、憲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也比一般法律嚴格。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所以遵守憲法,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個體的應有之義,而且法律的明確要求。西北少數民區地區作為中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是獲得國家保障的根本性所在。第二,憲法是母法。對于憲政國家而言,憲法是一國的母法,即國家其他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必須遵守國家憲法,必須以憲法為母法,不能和憲法相違犯。西北少數民族地區在地方立法的時候,能夠根據本民族、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國家法律的有關條款進行變更,但是,必須是在憲法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必須和憲法精神保持一致,以憲法文本為指導,不能突破憲法范疇。(立法法〕第4條規定:立法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在立法領域,法制統一原則主要具體表現出在立法權能的統一、法律內在的一致性。第一,立法權能的統一,也就是講,國家立法權屬于。世界各國有多種立法分權體系,比方美國實行聯邦制的分權立法形式,即聯邦和地方各有一套立法體系。我們國家政體不同于美國,字立法分權上亦即不會一樣:我們國家是單一制的社會國家,實行的是一元兩級多層次的立法體制。(憲法〕第116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9條、(立法法〕第66條都作了一樣的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第二,法律內在的一致性。地方立法固然具有民族特性、地域特性,但是作為中華民族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它必須和我們整體的法律體系一脈相承,具體表現出出中華民族法律體系的特點,也就是在法律原則、法律制度上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協調一致,而不是自成一體,有個性而缺失共性;同時,調整同類社會關系的立法應該協調吻合,要求法律內容與社會關系基本一致。以保證憲法、法律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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