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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4講保險的基本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保險四大基本原則,是整個保險學的重中之重,也是處理保險賠案、糾紛的主要依據。理解每個原則的內涵及實際應用。注重鍛煉自己分析問題的能力。[主要教學內容]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近因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教學目的]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掌握保險運營的基本原則,并能夠將其運用于保險實務中。[教學手段]案例教學§4.1保險利益原則
(內容意義構成條件應用)insurableinterest,即可保利益。我國保險法上稱為保險利益?!斗ā?2: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利益的表現。。。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一、保險利益原則的內容訂立以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它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維持合同效力的重要條件。二、保險利益原則的意義1、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防止從保險中獲利)2、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無保險利益也可投保無異于賭博)3、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欺詐、謀殺。。。)請思考:軍火商、毒販子對走私的軍火、販賣的毒品是否有保險利益?個人對沒有任何事實基礎憑空想象出來的財產有無保險利益?企業對生產條件具備的條件下的預期營業收入有無保險利益?三、保險利益構成的條件
1、合法的利益(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非法的利益不可以)2、確定的利益(不能是主觀臆斷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3、經濟上的利益(能用貨幣衡量)四、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
1、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2、財產的經營管理人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3、抵押權人、質權人對抵押、出質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4、財產的保管人、承運人對保管、承運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5、投保人對合法的、預期的利益具有保險利益(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來源
《保險法》31: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三)財產險和人身險保險利益的區別(自行總結)1、保險利益來源不同。2、保險利益存在時間的要求不同。3、保險利益的確定依據不同。考勤作業22011年11月2日,北京市海淀區的韓先生以其自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險。2011年12月12日,韓先生將其車輛過戶給了張先生。車輛使用性質未發生變化。但未辦理保險批改手續。2012年12月23日,張某駕駛該車輛發生特大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毀人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張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問:1、投保時韓某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其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2、車輛轉讓后未批改變更被保險人的合同是否依然有效?3.保險事故發生時,張某對該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4、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4.2最大誠信原則
(內容應用后果)誠信:就是誠實和守信。誠實:不得隱瞞、欺騙;守信:善意、全面地履行義務。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保險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以最大的誠意,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互不欺詐和隱瞞,恪守合同,否則,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認定合同無效?!斗ā?:
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斗ā?6: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有約束條件的”最大誠信原則的理論依據1.保險的信息不對稱性;2.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二、最大誠信原則的主要內容及應用
(重點、難點)1、告知2、保證3、棄權和禁止反言(一)告知
投保人①訂立②履行合同③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如實申報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實。
2種告知形式:無限告知詢問告知我國采用詢問告知(風險詢問表)..\2保險合同案例\2單證形式\人身保險投保書-3.JPGA、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告知:應當就保險人的詢問,如實告知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B、保險人告知:制定的條款、保險單的具體內容、保險費率及其他條件等。保險實務中《保險法》17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二)保證是指保險人在簽發保險單或承擔保險責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某一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某種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諾或確認。1.根據保證事項是否已存在可分為確認保證與承諾保證。
2.根據保證存在的形式可分為明示保證與默示保證。例如,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車輛妥善保管、使用、保養,使之處于正常技術狀態?!奔礊槊魇颈WC。再例如海上保險的默示保證有三項:保險的船舶必須有適航能力;要按預定的或習慣的航線航行;必須從事合法的運輸業務。
案例討論某銀行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附加盜竊險,在投保單上寫明24小時有警衛值班,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為減費的條件。后銀行被竊,經調查某日24小時內有半小時警衛不在崗,但是案件并不是發生在不在崗期間。問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三)棄權與禁止反言棄權是指保險人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條款,而通過明示表示或默示表示的形式放棄對合同的解約權或抗辯權。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一旦棄權,則日后不得重新主張該項權利。
那么,什么行為算是默示棄權?什么情況下禁止反言呢?保險人默示棄權的行為表現舉例:1、投保人未按期繳納保險費,或違背其他約定的義務,保險人在已知該種情形下仍然收受保險費的。2、被保險人違反防災減損義務,保險人在已知該事實的情況下并沒有解除保險合同,而是指示被保險人采取必要的防災減損措施的。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逾期通知而保險人仍接受的。4、保險標的危險增加,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請求增加保險費,當保險人請求增加保險費或者繼續收取保險費的。①保險人明知訂立的保險合同有違背條件、無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如代簽名)②保險代理人就投保申請書及保險單上的條款作錯誤的解釋,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信以為真而進行投保。(如:投聯險的演示收益率誤導)。③保險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寫投保申請書時,為使投保申請內容易被保險人接受,故意將不實的事項填入投保申請書,或隱瞞某些事項,而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名時不知其虛偽(如:明知有病填寫健康)。④保險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險人的請求完成應當由保險人完成的某一行為,而事實上并未實施,如保險單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信業已完成(如:危險增加、標的轉移地址)。保險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訴訟中將被禁止反言:案例3-6:1997年1月山東省某市居民張玉村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妻子杜云杰和女兒張琳、張曉曉為受益人,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某營業部(下稱保險公司)先后買下了“99鴻?!苯K身保險3份,交納保費共計1.88萬元,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1份和5萬元2份。同年12月,張玉村被診斷患有胃癌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保險公司曾派人去看望并了解其病情。在此后的三年間,張玉村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金額按時向保險公司交納保費,直至2001年5月病故。保險事故發生后,杜云杰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但對方以張玉村投保時隱瞞病史、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你認為保險公司的做法合理嗎?為什么?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保險法16、17條)《保險法》16條…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①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②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侗kU法》17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保險法16、17條)案例:A打火機廠是生產一次性氣體塑料打火機的私營企業。1995年從廣東省順德市搬遷到中山市,并在當地領取了營業執照進行打火機生產。同年4月,當地消防部門對該廠進行檢查時,因其未辦好“消防許可證”和存在不安全隱患,責令停業整改。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門再次進行消防檢查,并給A廠發出了書面停業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但該廠置公安消防部門的“停業整改通知書”不顧,違法私自恢復生產。1995年9月26日,A打火機廠向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投保項目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保險金額合計136.2萬元,保險期限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被保險人在投保過程中,未如實告知其非法經營及其被勒令停業整改事項。1995年11月9日,裝配車間工人在試火過程時因用力過猛,將帶氣的打火機撞翻到地面。因碰撞產生火花,引燃落地損壞的打火機溢出的氣體,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報損金額約120萬元。于是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你認為保險公司該如何處理?§4.3近因原則一、近因原則的內容近因:是指造成損失的最根本、最有效、主導性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公司才對發生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是保險當事人在確定事件責任的歸屬時所遵循的原則。二、近因原則的應用(一)單一原因致損。是保險風險,賠;否則不賠。(二)多種原因致損1、多種原因同時發生致損
①都是保險風險:賠;反之不賠。②不全是保險風險:責任內的賠;責任外的不賠;無法劃分的通常不賠(可協商)2、多種原因連續發生致損。各原因依次發生持續不斷且有前因后果的關系。最初的原因是保險風險,賠;否則不賠。3、多種原因間斷發生致損。是保險風險,賠;不是不賠。案例:2010年6月,張某為自己所經營的零售店鋪以及店內貨物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店鋪保險金額為15萬元,店內貨物的保險金額為3萬元。并在簽單時一次繳清了保險費。2011年2月28日下午,店鋪意外失火。張某在無法撲滅大火的情況下將店內的主要貨物(約2萬元)搬出放置街邊,其余1萬元未來得及搬出被燒毀。由于張某的貨物基本上屬于生活零用物品,街上旁觀的人又比較多。在張某無法控制的情況下,發生了群眾哄搶貨物的事件。最后張某放置在街邊的貨物基本上被搶劫一空,僅剩3000元余貨。而張某店鋪己經被完全燒毀。事故發生后,張某向當地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屬于保險事故,對店鋪損失15萬元應當賠償,張某未搬出店鋪的那部分貨物的損失1萬元也應當賠償。而對于因群眾哄搶的17000元貨物損失,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因為,搶劫屬于該保險單中責任免除項目,對這部分損失,保險公司無須賠償。雙方爭執不果而訴訟。你認為法院該如何處理?案例分析:對于被群眾哄搶的17000元的貨物,雖然直接原因是由于群眾哄搶,但是由于群眾哄搶是因貨物搬上街頭而引起,而貨物搬上街頭又是由店鋪發生火災引起的,即火災引起最終搶劫。那么,就是火災屬于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在王某的保險單內,搶劫屬于責任免除項目。在多種原因導致損失的情況下,只要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第一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而不論第二原因、第三原因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根據是第二、第三原因都是第一原因的必然結果,第一原因為保險損失的近因。作為本案來說,很明顯火災是引起搬到街上貨物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那么保險公司必須對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即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王某的全部共計177000元損失。其申,賠償店鋪損失15萬,賠償貨物損失27000元?!?.4損失補償原則
(內容例外派生)案例某企業投保企業財產險(不定值保險),一臺屬于保險標的的機床在火災中被燒毀,火災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該臺機床投保時按其市場價格確定的保險金額為5萬元,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場價為3萬元,企業以為保險公司會賠償他們5萬元,可是保險公司只賠償了3萬元,為什么呢,難道保險公司不守信用?
為什么保險公司只賠償3萬元而不是5萬元?這首先要了解保險的基本原則之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原理。一、損失補償原則的基本內容1、含義2、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補償的條件3、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賠償4、損失賠償方式1、含義指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保險賠償,用于彌補被保險人的損失,確保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但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此而獲得額外的利益。主要適用于產險。
兩層意思:一是有損失有賠償;(以損失發生為前提)二是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并非損失多少賠償多少)2、被保險人請求損失補償的條件
①有保險利益;②損失屬于保險責任;③損失能用貨幣衡量。3、保險人在履行損失賠償責任時,把握三個限度:①以實際損失為限;②以保險金額為限;③以保險利益為限。4、損失賠償方式:賠償方式在具體的合同條款中均有明確約定。通常兩種:第一損失賠償方式和比例賠償方式
①第一損失賠償方式。保險金額限度內按照實際損失賠。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損失金額當損失金額≥保險金額時:賠償金額=保險金額例如:保額10萬,損失額8萬(或12萬)。賠款為8(10)萬我國保險公司對于家庭財產保險多數采取第一危險賠償方式。
還有信譽好的客戶也可采用該方法。
②比例賠償方式。適用于不定值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保險價值,通常按保障程度賠償(約定其他賠償方式的除外)保障程度=保額/損失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
賠償金額=損失金額×保障程度例如:某人投保財產保險,其保險金額為8萬元,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責任范圍內的損失1萬元,事后保險人根據市價對保險財產的估價是10萬元。按上述公式,保險人應支付的賠款金額是?元。如果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后對保險標的進行搶救,由此支付了300元的施救費,同樣按比例責任計算施救費?元。最后,實際支付的賠償金為?元。一般適宜于一些隨市價變動較大的動產投保或是估價投保的家庭。
5、損失補償原則的特例①定值保險
合同中約定保險價值并以此確定保險金額,視為足額保險。按損失程度賠。保險財產全損時,賠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賠償金額=保險金額×100%-殘值保險財產部分損失時,賠償金額計算方式為:賠償金額=保險金額×損失程度損失程度=損失金額÷保險價值。市價跌落可能出現保險賠款可能高于實際損失。特殊之處。適用于火災險中對名貴書畫等貴重物品的承保。
②重置價值保險以保險標的重置成本確定保險金額。市價上升可能出現保險賠償超出實際損失的情形。特殊之處。二、損失補償原則例外情況(不能運用這一原則的情況)
人身保險(補償性醫療保險除外)。案例個體戶張某駕車運貨途中,被一輛強行超車的大卡車(車主為A)撞著,核查得知車損15萬,貨物損失3萬。事故發生后的處理:1、張某報警,并通知保險公司到場;2、交警認定A負全責,張某保留對A的損害賠償請求或訴訟權利;3、保險公司勘察,做出理賠決定,對張某賠付,進而取得對A的代位求償權和殘車所有權;4、若張某向A要求賠付,余款也可由保險公司續賠,保險公司仍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和殘車所有權。三、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1、代位求償原則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推定全損,或損失是由第三方責任導致,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在保險實務物上代位權利代位
(1)
權利代位:即代位追償權《保險法》60: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義務: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保險法》60-63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第三,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據此總結出:代位追償的條件
第一、保險標的所遭受的風險必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第二、保險事故的發生應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第三、被保險人要求第三者賠償。這既是保險人賠償的條件,也是代位的條件。<法>61
第四、保險人必須事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第五、保險人只能在賠償金額限度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安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44)代位追償的限制《保險法》62:“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規定的保險事故以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2)物上代位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①物上代位產生的基礎產生于對保險標的作推定全損的處理。推定全損:1、保險標的尚未完全損毀或滅失的狀態,但修救費用超過保險價值;2、失蹤達一定時間,保險人按照全損處理(有可能索還)。
保險人在按全損支付保險賠款后,理應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否則被保險人就可能由此而獲得額外的利益。②物上代位權取得的途徑——委付委付是一種放棄物權的法律行為,在海上保險中經常采用。委付是指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移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的行為。③委付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委付必須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
(2)委付應針對保險標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條件。(4)委付必須經過保險人的同意。④保險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權益范圍我國《法》第59條的規定表明:在足額保險中,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支付保險賠償金后,即取得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所有權。保險人在處理標的物時所獲得的利益如果超過所支付的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保險人所有;如有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索賠金額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也同樣歸保險人所有。在不足額保險中,保險人只能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標的的部分權利。由于保險標的的不可分性,所以保險人在依法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后,通常將該部分權利作價折給被保險人,并在保險賠償金中作相應的扣除。注:代位追償不適用于人身保險案例:一輛汽車市場價值為40萬元,保額為30萬元,一次事故中車輛損失20萬元,保險公司應該賠償多少?若責任全部由第三者造成,保險公司賠款后取得代位追償權,向對方追回賠款15萬元,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應當如何分配?若追回20萬元,又當如何?2、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1)原則的內容;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采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其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法》55: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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