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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年法律職業資格之法律職業主觀題綜合檢測試卷A卷含答案大題(共20題)一、2010年,X市某區S廣告公司為W咨詢服務公司設計了廣告,根據合同應收取廣告費15萬元,但是W咨詢服務公司因資金周轉不暢,僅支付了10萬元。后S廣告公司多次向W咨詢服務公司催要無果。S公司遂向該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W咨詢服務公司給付余款5萬元。受訴法院受理了此案,經過審理,與2010年10月11日判決被告清償原告余款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W咨詢公司不服該區法院的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W公司仍不服,認為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于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其應當向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査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指令原一審法院再審。1.本案中,W公司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后,中級人民法院告知其向髙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2.本案中,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是否合法?為什么?3.高級人民決定再審時同時撤銷原判決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4.若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X市該區檢察院發現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應如何處理?【答案】二、2006年5月17日,馬來西亞人陳某駕駛貨輪在我國領海運輸我國限制進口貨物。被我國某海關查獲。某海關經查認定,陳某運輸的以上貨物無合法證明,其以運往馬來兩亞海防為名,實際準備運往我國內地。某海關認定陳某的行為已構成走私,決定沒收其所有物品。香港某有限公司不服某海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以被沒收財物的所有權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陳某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問題:(1)此案是否為涉外行政訴訟?(2)該案應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3)被告某海關主張香港某有限公司不具有原告資格,被告的主張是否成立?【答案】三、案情:永安運輸公司負責為振邦物資公司運輸貨物。從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產生運雜費35萬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萬元,尚欠7,8萬元。永安運輸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無果,于2004年9月向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運雜費。受訴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清償原告運雜費3,5萬元。原告永安運輸公司不服該縣人民法院的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組成合}義庭審理了本案。經審理,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復查認為原一審、二審判決確有錯誤,于是裁定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原一審人民法院決定仍由原合議庭組成人員審理本案。問題:(1)本案中再審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審人民法院再審?(2)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時能否同時撤銷原判決?(3)簡述再審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4)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甲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應當如何處理?【答案】四、【材料】2012年,一網友發帖稱,自己網購物品和賣家描述的不一樣,溝通不成,遂給了賣家一個差評,賣家后來竟然寄了一套壽衣過來。后經記者調查得知,這名買家交易次數已近400次,在其購物評價中,從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間,該網友給賣家的中評和差評多達數十個,其中包括付郵試用6元、10元的商品。為此,有網友質疑,發帖人是不是職業差評師,通過差評來要求商家退款補償。近年來,網購日益活躍所催生的不僅有所謂“職業差評師”,還有“專業修改中差評師”。據調查得知,如果給淘寶賣家差評,就會遭到寄忌諱物品、“登門服務”等騷擾,而這些騷擾“專業修改中差評師”的“服務”。對此,有網友表示,“職業差評師”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收到忌諱物品純屬自作自受;有人則認為,“專業修改差評師”通過威脅、恐嚇的方式要求買家刪除評價記錄的行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還有人認為,“專業修改差評師”的騷擾行為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是缺乏職權部門的監管和處罰,有關部門應對寄送忌諱物品的行為加以嚴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寫恐嚇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將可能被處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能會被處以5~10日行政拘留,并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問題:根據以上材料,請結合所學法理學知識,談談你對各方認識的看法。答題要求: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2.無觀點或論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3.字數不少于500字。【答案】五、2005年7月2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為由將朱某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同月26日,朱某被取保候審。2006年5月26日,省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朱某。同年6月1日,朱某被執行逮捕。2007年2月13日,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朱某犯合同詐騙罪。2008年9月11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據不足為由作出判決,宣告朱某無罪。同月19日,朱某被釋放。同月25日,市人民檢察院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2010年3月25日,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省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2011年3月15日,朱某以無罪逮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另査:朱某之女生于1987年7月29日,其于朱某被刑事拘留時未滿18周歲。朱某提供的廣濟醫院病歷、精神衛生中心疾病證明等記載,其女出現腸易激惹綜合征,后抑郁癥未愈。一和公司自2004年4月4日起由朱某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2005年以來未參加年檢,2009年經營期限屆滿未申請延期,但因其股東涉訴被凍結股權,暫未被吊銷營業執照。1.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是誰?為什么?2.朱某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是什么?3.對朱某的國家賠償請求,應當以2010年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為依據,還是以修正后的《國家賠償法》為準?4.2011年3月15日提出賠償請求,是否超過國家賠償請求時效?5.若賠償義務機關于2011年作出賠償決定,則應當按照哪年度的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6.若朱某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是否應予支持?7.對朱某的賠償金如何支付?【答案】六、案情:趙某曾在某私營企業打工,由于工作不用心而被開除,趙某遂產生報復心理。2008年4月3日,趙某翻窗進入該企業財務室撬開保險柜,得到空白轉賬支票一張,并發現公司印鑒和財務專用章也在保險柜內,其便在支票上偷蓋上印鑒,又在兩張空白信箋上偷蓋了該企業財務專用章。同時,趙某還發現保險柜內放有一個錢袋,并順手拿走。拿回家中趙某發現,錢袋中所裝錢全部是假幣,面值共8萬元。次日,趙某偽造證明,用所盜竊的支票,到某電器門市部,購買DV攝像機2臺,彩電4臺,筆記本電腦1臺,價值3萬余元。因當天系星期天,銀行不進賬。需次日進賬方能提貨,趙某回家后感到有可能被抓,所以第二天未去提貨。雖然趙某未去提貨,但是其想到了一個賺錢的“好辦法”。趙某買來一張假身份證辦理了一張借記卡,他持借記卡到自動柜員機存假幣。由于自動柜員機當時識別系統并未更新,趙某將假幣全部順利存入自動柜員機,接著跑到另外的自動柜員機提取真幣。趙某采取這種手段共獲取人民幣5萬元,后因數量巨大,被發現逮捕。問題:根據上述案情,簡析一下趙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及理由。【答案】七、案情:A公司總經理鄭某與B公司進行一項合同的談判,雙方簽訂合同后,鄭某參加了B公司舉行的晚宴。由于鄭某不勝酒力,很快便有些醉意,于是被其秘書劉某和司機楚某架到車上,準備送其回家。車行至市區以后,由于司機楚某注意力不集中,將前方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倒,楚某趕緊剎車,但由于路面過滑,剎車不及,致使車從李某身上軋過,劉某見此狀況,勸說楚某下車救人,但鄭某則讓楚某趕快開車跑,說如果下車就麻煩了。楚某很害怕自己撞了人要承擔責任,所以聽了鄭某的話,慌忙駕車逃走。由于過度緊張,楚某車速非常快,經過好幾個紅燈路口,均不減速,最后在行駛到一岔路口時,將一名正過人行橫道的小孩撞死。其后,楚某仍駕車逃跑,終于在一個城郊的路邊停了下來。劉某勸他趕快去公安機關自首,但遭到楚某的拒絕,劉某開門便想下車,但楚某為了不讓劉某下車,馬上開動了汽車。由于慣性,劉某摔下車,頭撞到路邊的臺階,當場死亡。后楚某和鄭某被公安機關逮捕,而被撞人李某由于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問題:1.楚某第一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2.楚某第二次撞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為什么?3.材料中鄭某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為什么?4.楚某對于劉某的死亡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為什么?【答案】八、王璐、孫艷華原系吉林省四平市鐵西區某幼兒園教師。2015年11月至12月,王璐、孫艷華因幼兒穿衣慢或不聽話等原因,在幼兒園教室內、衛生間等地點,多次恐嚇所看護的幼兒,并用針狀物等尖銳工具將劉某某等10余名幼兒的頭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處刺、扎致傷。當地警方接到劉黃叔、陳龍等家長的報案,迅速控制了王璐、孫艷華。經過審訊,犯罪嫌疑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在這期間,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辯護律師,偵查人員以案情還沒有查清為由拒絕其聘請律師的要求。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劉黃叔、陳龍等家長也向一審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中,家長以檢察院的書記員張乙曾在偵查階段參與偵查活動為由,對其提出了回避的申請,對審判人員王丙以其長得太丑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請,被告人對審判員陳丁是本案被害人的叔叔為由提出了回避的申請。一審宣判后,劉黃叔、陳龍等家長對一審判決不滿意,提出上訴。【問題】?1.如果一審宣判后,陳龍對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劉黃叔對附帶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認定事實都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應當如何處理??2.如果一審宣判后,檢察院對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訴,本案的附帶民事部分沒有上訴,第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對民事部分如何處理??3.如果一審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沒有上訴也沒有抗訴,劉黃叔對本案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在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錯誤,二審法院如何處理??4.如果一審宣判后,劉黃叔對附帶民事部分判決上訴中增加了獨立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5.在一審程序中,法院審查劉黃叔和陳龍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后,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法院應當如何處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對一審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法院應當如何處理??7.對張乙的回避該由誰來決定?偵查機關拒絕犯罪嫌疑人聘請辯護律師申請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8.張乙之前的偵查行為效力如何??9.對于請求王丙回避的申請應當如何決定,申請人能否提出異議??10.對王丙的申請應當由誰決定?【答案】九、楊某被單位辭退,對單位領導極度不滿,心存報復。一天,楊某糾集董某、樊某攜帶匕首闖至廠長賈某辦公室,將賈某當場殺死。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某死刑立即執行,判處董某和樊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問題:1.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對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的一審判決,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分別應當如何處理?2.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樊某提出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3.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楊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但賈某的妻子對附帶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高級人民法院應按什么程序處理對楊某、董某的一審判決?理由是什么?4,被告人楊某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并下達執行死刑命令后,下級法院發現楊某可能另犯有傷害罪,對楊某應當如何處理?【答案】一十、案情:2011年5月2日上午9時,甲市某區公安人員接到被害人報案,聲稱被3人合伙實施搶劫,公安人員立案偵查,當晚在轄區內巡邏時,3個年輕人(張三、李四、王五)行跡可疑,即上前盤查。經查,在王五身上發現被害人被搶財物。案件偵查終結后,區檢察院向區法院提起公訴。(證據)張三——在偵查中供稱,其作案方式是3人在街上尋找作案目標,確定目標后由李四、王五實施搶劫,得手后張三負責接應。作案過程由李四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但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而受傷。李四——在偵查中與張三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認作案由自己策劃、指揮。在法庭調查中翻供,不承認參與搶劫,聲稱對本案毫不知情,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而受傷。王五——始終否認參與犯罪。聲稱被抓獲當晚偶遇張三、李四,3人一起吃完晚飯后閑聊,才被公安機關抓獲。聲稱沒有與張三、李四共同搶劫,并聲稱在偵查中被刑訊受傷。公安機關——經核實,從王五處發現財物與被害人陳述中財物相符,并調取到案發地錄像,顯示張三、李四搶劫經過。由于王五患有嚴重疾病’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王五辯護人——稱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被刑訊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并提供一份王五父親的書面證言:2011年5月2日上午,王五在家打牌,并未出行。(法庭審判)庭審中,3名被告人均稱受到偵查人員刑訊。辯護人提出:(1)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并未聽取其意見,對是否存在刑訊問題未予理睬;(2)在案卷材料中看到王五受傷后包有紗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過刑訊逼供取得,屬于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調查。公訴人反駁,被告人受傷系因抓捕時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為造成,與訊問無關,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法庭認為,辯護人意見沒有足夠根據,即開始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最后,法院采納在偵查中張三、李四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陳述、監控錄像作為定案根據,認定張三、李四、王五構成搶劫罪(李四為主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年和3年。問題:1.在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王五適用取保候審采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期限屆滿后公安機關不退還其保證金,應當如何救濟?2.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是否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對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應當怎樣處理?3.如法院對證據合法性有疑問,應當如何進行調査?4.法院對李四的犯罪事實的認定是否巳經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什么?5.現有證據能否證明王五構成犯罪?為什么?【答案】一十一、甲乙兩公司于2013年6月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并簽訂仲裁協議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認為乙公司轉讓的技術存在缺陷,雙方發生爭議,A市共有B、C、D三個仲裁委員會。甲公司向A市B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提出證據保全申請。乙公司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異議,認為仲裁協議中并未明確由B、C、D中哪一個仲裁委員會解決爭議,但B仲裁委員會并未理會,受理本案并立即采取了證據保全措施。乙公司迫于甲公司壓力,無奈同意由B仲裁委員會審理本案。甲公司選定仲裁員李某,乙公司選定仲裁員張某,李某和張某共同推選仲裁委員會主任趙某擔任首席仲裁員。仲裁庭首次開庭前,甲公司提出張某與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學室友,應當回避。仲裁庭經合議后集體決定駁回回避申請。甲公司要求公開審理,乙公司則不同意,仲裁庭根據案情,決定公開審理。乙公司不服,遂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決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乙公司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決定再次開庭。開庭前仲裁委員會指定某機構對該項技術進行了鑒定,但始終未告知當事人鑒定報告的內容,只由仲裁庭內部掌握和參考。乙公司向仲裁庭請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仲裁委員會未予理睬。裁決作出前,甲乙兩公司自行和解,甲公司撤回仲裁申請。后因乙公司未履行和解協議的約定,甲公司根據原仲裁協議再次申請仲裁,A市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應當重新達成仲裁協議或向法院起訴。問題:根據上述案情,指出本案仲裁程序上存在哪些問題,并結合《仲裁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說明理由或正確的做法。【答案】一十二、有學者提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法治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社會都旨在追求規則和秩序范圍內的社會和諧進步。法治社會從制度層面集中體現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政治、經濟領域中的內容;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必須以法治為中心。也有學者認為構建和諧社會應當主要靠道德來進行約束,應大力提倡互助友愛的新風尚,減少通過法律訴這種無人情味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加強法治勢必會與構建和諧社會發生沖突。請從一個法律人的角度,圍繞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影響,談談你的理解和認識。答題要求:1.觀點正確,表述完整、準確;2.無觀點和論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3.不少于400字。【答案】一十三、2010年2月,泰躍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泰躍公司)和實華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實華總公司)共同投資1,000萬元,與市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城建公司)簽定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躍公司開發的欣欣家園1期與2期各六棟商品住宅樓,2011年9月,工程必須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經完工,但因市場建筑材料價格上漲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給付工程款外,還要求增加給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躍公司與實華總公司則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減料,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要求賠償損失。雙方就此發生較大爭議。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遂向甲市的人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遞交了起訴狀,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問題發生爭議。在管轄權爭議解決后,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但實華總公司因公司內部財務問題,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后,既不說明理由,也不參加開庭審理。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城建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按合同給付工程款外,還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因實華總公司財務危機加劇,為擺脫困境,泰躍公司與實華總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實業公司(以下簡稱恒泰公司)。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繼續進行訴訟,對城建公司提起反訴,要求賠償因工程質量問題給己方帶來的損失。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恒泰公司并沒有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恒泰公司進行了重組。原來的恒泰公司分立為恒華投資公司和實恒產業公司。問題:1.如果在案件的管轄權爭議未解決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卻搶先對該案件作出了判決,對于該判決應如何處理?為什么?2.實華總公司不參加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3.在實華總公司沒有提起上訴后,訴訟參加人在二審程序中的訴訟地位如何?為什么?4.在恒泰公司對城建公司提起反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如何處理?為什么?5.在本案的執行程序中,當恒泰公司發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時,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么?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為什么?【答案】一十四、劉某帶繼子甲(5歲)一同外出,在過馬路時,甲不慎被一輛飛速駛過的摩托車撞倒。劉某向來討厭甲,看到甲倒在血泊中,心想,反正不是自己撞的,于是,徑自離開。甲因無人救助而死亡。劉某被抓獲后,又主動交代,2010年6月14日晚,當他務農回家時,發現路邊有個影子晃動,他以為是仇人孫某,于是用鋼叉刺過去,結果發現是鄰居趙某,劉某當時非常害怕,為逃避法律責任,劉某將趙某的尸體丟人江中。后經尸檢證明,趙某被剌時只是昏迷,其死亡的真正原因是溺水。問題:1.劉某不救助甲的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的犯罪?為什么?2.劉某誤將趙某當成孫某刺傷的行為如何定性?在法理上如何認定?3.趙某的死亡與劉某的行為有無因果關系?4.劉某誤將昏迷的趙某丟入河中導致趙某死亡的情況在刑法上如何定性?【答案】一十五、(2008年)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職員,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時不慎摔傷,住院治療兩個多月,花費醫療費若干。甲公司認為,肖某傷后留下殘疾已不適合從事原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與肖某的勞動合同。因與公司協商無果,肖某最終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區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期間公司減發的工資、公司2006年三季度優秀員工獎獎金等共計3.6萬元。B區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與其同住一小區的B區法院法官趙某進行咨詢。趙某對案件談了幾點意見.同時為肖某推薦律師李某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辦法官劉某的手機號碼。肖某的律師李某聯系了承辦法官劉某。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聽取了李某對案件的法律觀點,并表示其一定會依法審理此案。兩天后,肖某來到法院找劉某說明案件的其他情況,劉某在法院的談話室接待了肖某,并讓書記員對他們的談話內容進行了記錄。本案經審理,一審判決甲公司繼續履行合同,支付相關費用;肖某以各項費用判決數額偏低為由提起上訴。二審開庭審理時,由于一名合議庭成員突發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臨時代替其參加庭審。在二審審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執行的申請。2008年5月12日,二審法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該判決由原合議庭成員署名。履行期屆滿后,甲公司未履行判決書中確定的義務。肖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甲公司則向法院申請再審。問題:1.糾紛發生后,肖某與甲公司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2.訴訟中,肖某與甲公司分別應當對本案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二審中,肖某依法可以對哪些請求事項申請先予執行?對該申請應當由哪個法院審査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應當由哪個法院執行?4.若執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采取哪些與金錢相關的執行措施?對甲公司及其負責人可以采取哪些強制措施?5.根據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據何種理由申請再審?可以向何法院申請再審?甲公司申請再審時,已經開始的執行程序如何處理?6.本案中,有關法官的哪些行為違反了法官職業道德?【答案】一十六、案情:2010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開的一次協調會議決定,在杏花區投放一批三輪車營運牌照,一是以拍賣的形式投放新車,二是對原來只允許在夜間營運的"夜市車"改發白天也可以營業的"白證",這兩種車被車主們稱為"新車"。2010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該市杏花區政府依據該市政府有關《協調會議紀要》精神對90輛人力三輪車以拍賣營運牌照的形式進行拍賣,拍賣成交價格分別從2萬元至3萬元不等,拍賣成交確認書注明拍賣的營運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輛“夜市車”車主在交納了1萬元上牌費、45元牌證費、50元縫布費、10元噴漆打印費、7元工本費、20元每月的管理費后,也終于實現了自己可以在太陽下蹬車賺錢的愿望。2010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區政府聯合發布了《關于收回杏花區轄區的拍賣、原夜市客運人力三輪車的營運牌照的使用權的通告》,決定收回杏花區的所有新車營運牌照、行駛證、所有權證及車輛的通告。通告的內容是:“收回于2010年7月12日拍賣的為期四年的90輛客運人力三輪車和原夜市客運人力三輪車的營運牌照、行駛證、所有權證以及車輛,限車主于2010年12月1日17時之前將上述牌證及車輛送至交警大隊非機動車輛管理所三輪車回收辦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證作廢,并一律按照無牌人力三輪車取締。”問題:1.市公安局和區政府收回新車牌證及車輛的行為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2.被收回新車牌照的人力三輪車車主能否為原告?為什么?3.人力三輪車車主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為什么?4.如果人力三輪車車主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如何確定?為什么?5.市政府的《協調會議紀要》可否設定行政許可?為什么?6.市公安局和區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賣的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為什么?7.法院應當作出何種判決?為什么?【答案】一十七、《江城晚報》記者張某在某報上發表一篇評論性文章,文中談道:“江城文壇中,有的作家剽竊別人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著良心淪為有錢人的‘槍手’,文化素質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該報在江城所轄的甲、乙、丙、丁四個區發行。該市的作家陳某和李某認為該文有損全市作家的聲譽,二人共同向江城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城晚報》報社和記者張某對其二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甲區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報社地址位于乙區,故將本案移至乙區人民法院。乙區人民法院列陳某和李某為原告,列報社和張某為被告,對本案進行了審理。訴訟過程中報社和張某指出陳某與李某在起訴前分別公開舉行新聞發布會,謾罵報社和張某,已經構成名譽侵權,故反訴陳某與李某二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乙區人民法院受理該反訴,并與本訴合并審理,法院認定本訴請求不成立,反訴請求成立,判決陳某與李某向報社和張某道歉,賠償損失若干。陳某對反訴部分的判決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的本訴請求同樣成立。陳某遂就該本訴部分提起上訴,李某未提起上訴。問題:(1)假設本案訴訟雙方在產生糾紛后達成仲裁協議,約定將此案提交江城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事后陳某和張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為什么?(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訴訟程序上的錯誤。(3)如果陳某上訴后,在上訴期間就撤回上訴,并且法院裁定準許。則報社和張某可否要求其履行一審判決,為什么?(4)如果陳某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撤回上訴,而此時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5)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判決審查的范圍如何?本案二審人民法院對一審本訴部分的判決如認為不當,能否糾正?(6)李某未提起上訴,對他而言能否不等二審判決結果而單獨執行一審判決?為什么?(7)假設本案被告人在一審程序中未提出反訴,而在二審程序中提出反訴。則二審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為什么?(8)如果在二審中陳某、報社和張某達成和解欲結束此案,法院應如何處理?(9)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0)假設二審人民法院改判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都成立,判決本訴被告和反訴被告向對方當事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本訴與反訴部分的判決在執行中能否進行抵銷或者吞并?【答案】一十八、案情:2013年2月,周某因拆遷事宜報復謝某,在謝某辦公室內的暗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使用銥源對謝某的身體進行照射,致使謝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員受到放射源的輻射傷害,經鑒定,謝某為重傷,有13人為輕傷。2013年4月,執法人員開始拆除周某家的違章建筑.周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氣。于是,周某加速駕駛小轎車直沖下去,撞到了維持外圍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員,其中,李某被車頭撞飛滾在引擎蓋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周某繼續右轉向行駛,并朝工作人員密集的地方沖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側小門,在此過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員和其母親。后周某駕車逃跑。經鑒定,其中5人的損傷程度為輕傷,2人為輕微傷,4人未達到輕微傷程度。2014年7月2日21時許,周某駕駛小轎車,碰撞到在馬路上正常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體局部受傷倒地。周某駕車離開現場。22時許,張某開車行至該路段,碰撞躺在馬路上的徐某,造成徐某當場死亡。經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該事故第一次碰撞中,周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無責任;第二次碰撞中,周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張某負事故同等責任,徐某無責任。2014年7月5日,周某在逃跑過程中,穿過一小鎮時,沖撞人群后被憤怒的村民攔截,扭送至公安機關。經查,周某在此前的數小時,在限速40公里每小時的路段以時速50公里行駛,曾在限速110公里每小時的路段以時速130公里的高速行駛。問題:1.周某在謝某辦公室安裝銥射線工業探傷機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造成謝某等多人身體傷害的行為又當如何定性?為什么?2.周某駕車沖撞人群,是否構成犯罪?3.周某與徐某的死亡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為什么?4.針對徐某的死亡,周某的肇事行為應當如何處理?如果周某的辯護律師主張第一次撞擊未造成徐某重傷以上結果,這會影響案件的認定嗎?【答案】一十九、湯某(常住北京宣武區)與周某(常住青島市南區)于2013年4月3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及《股權轉讓資金分期付款協議》。雙方約定:周某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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