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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九章民事訴訟證明本章要點:一、證明對象與免證事實二、證明責任——對要件事實真偽不明的處理證明責任的內涵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證明責任分配的例外——證明責任倒置三、證明標準四、證明過程證據的收集與提供、質證、認證第一節證明對象一、證明對象(一)含義證明對象主要是需要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又稱待證事實),同時也包括某些法律法規和經驗法則。證明對象的確定是證明活動的第一個環節,整個證明活動的起點。(二)證明對象之范圍1、事實(1)作為證明對象的事實的條件:雙方爭議之事實對案件具有法律意義訴訟中主張之事實處于真偽不明之狀態(2)分類A、實體法事實與程序法事實實體法事實,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即能直接引起一定的實體上法律效果)的事實或者事實的組合,亦稱為法律要件事實或要件事實。是主要證明對象。包括——主張權利之人的人通常提出1)權利義務產生的事實:結婚登記、合同簽訂否認、對抗他人權利主張之人通常提出2)權利義務變更的事實:變更合同3)權利義務消滅的事實:合同解除、離婚登記、收養關系解除、清償、提存、抵銷等事實4)妨礙權利產生的主要事實,即指在權利欲發生之初,便與之對抗,使權利不能發生的事實,如訂立一合同“借腹生子”違背社會公德的事實5)阻礙權利實現的主要事實,如起訴時已逾訴訟時效的事實,雙務合同中約定權利方先履行合同的事實。程序法事實:不涉及實體權利,但對訴訟程序及實體權利會發生較大影響。如——當事人是否適格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期間的耽誤B、主要事實、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主要事實:構成法律要件的事實間接事實:用來推定主要事實存在與否的事實。

譬如“不在場”這一間接事實,可以用來推定主要事實“侵害行為”的不存在。輔助事實:與案件事實無關的、與證據能力的有無、證明力的大小有關的事實。

譬如,證人與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的事實,證人曾經說謊等。注意: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不受不告不理之限制,即使當事人沒有對此加以陳述,法院也可以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因為間接事實和輔助事實是判斷主要事實的手段,處于與證據同等的地位,其存在與否由法官判斷。2、外國法律法規國內法:“法官知悉法律”,當事人不承擔證明的義務外國法律法規,法官則未必了解,需要當事人加以證明3、經驗法則日常生活領域內的經驗法則,為一般人所知曉,無需證明;不為一般人所知曉的專門知識領域的經驗法則應當加以證明,成為證明對象。家住煙臺市福山區的周某與家住青島市城陽區的鄭某均為26歲,在濟南市某技校學習汽車維修技術。2008年4月13日,二人在校內發橫爭執進而毆打,周某將鄭某打傷,鄭某住院21天,花去醫藥費5000元。因醫療費賠償問題雙方發生爭執,同年5月30日,鄭某以周某位被告訴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訴訟中,周某認為該案應當由煙臺市福山區法院管轄,并且認為審理該案的法官錢某是鄭某的舅舅,要求前某回避。本案中那些事實應當成為證明對象?二、免證事實民訴解釋93條,證據規定9條1、自然規律及定理、定律——絕對免證2、眾所周知的事實眾所周知的條件:為大多數人所知,為法官所知3、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法律上的直接推定4、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2-4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5、預決的事實即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刑事、民事、行政6、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7、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5-7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8、訴訟上自認的事實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除外三、自認制度(民訴解釋92條)(一)概念自認是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承認——訴訟上/訴訟外。訴訟上的自認——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承認對方主張的對自己不利的案件事實。(二)構成要件1、發生于訴訟過程中2、對案件主要事實之承認3、與對方主張的事實陳述一致,且通常于己不利4、自認的表示應當明確,在庭審中,或起訴狀、代理詞、答辯狀等訴訟文書中5、不適用于涉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的案件(三)自認的分類1、明示/默示(擬制)民訴解釋92條: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證據規定8條2款: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2、當事人自認/代理人自認證據規定8條3款: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四)自認的效力免證的效力自認事實與查明事實不符的,不予確認。(五)自認的撤回1、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一般不允許撤回2、撤回的條件:通常為錯誤、脅迫、對方同意等。證據規定8條4款——(1)法庭辯論終結前并經對方同意,或(2)有充分證據證明受脅迫或重大誤解且與事實不符證據規定74條——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自認的事實,即可撤銷自認,使其不生效第二節證明責任一、證明責任的含義(一)、含義指當案件的某一法律要件事實(即主要事實)存在與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對該主要事實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承受的敗訴風險(不利后果)。又稱為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實質的證明責任。其被譽為“民事訴訟之脊梁”。(二)證明責任之功能1、指引法官進行裁判——原則上將事實存在與否真偽不明的狀態擬制為不存在;在例外情況下將之擬制為存在(即證明責任倒置)。2、督促當事人積極地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責任意味著當某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的敗訴風險,當事人為了避免承擔這種風險,自然得努力去“舉證”,即收集提供證據。由此引申出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這一概念。當事人就自己所提出的事實主張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責任,稱為主觀的證明責任,實指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的行為,故而又稱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形式的證明責任(三)證明責任之理解1.只有當作為法院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主要事實)是否存在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證明責任這一概念才產生作用;證明責任、某主要事實真偽不明、敗訴風險三者是“串聯”的;2.證明責任的承擔,意味著敗訴風險的承擔。故對某一法律要件事實存在與否的證明責任只能由一方當事人負擔;3.法院雖然在特定情況下有職權調查收集證據,但并不承擔證明責任;4.證明責任既存在于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又存在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5.證明責任由哪一方當事人承擔是由法律預先確定的,因此不存在在當事人之間轉移的問題。二、證明責任的分配(一)國外關于證明責任分配之學說1、待證事實分類說積極事實(已發生或存在的事實)/消極事實外界事實(能從外部感知的事實)/內界事實主張積極事實和外界事實的人負證明責任2、法規分類說從法規中歸納出原則與例外3、法律要件分類說([德]羅森伯格)將規范分類:產生權利的規范/妨礙權利產生或使其消滅的規范主張權利的人,必須對引起權利產生的法律規范中的主要事實承擔證明責任;而否認、對抗他人權利主張的人,則須對妨礙權利產生法律規范中的主要事實、消滅權利的法律規范中的主要事實、阻礙權利實現的法律規范中的主要事實承擔證明責任。此學說在證明責任領域居通說之地位(二)我國民訴中證明責任之分配1、證明責任分配體系(1)、依據實體法、訴訟法(2)、依據司法解釋(3)、依據法官裁量(4)、依據證據契約2、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誰主張,誰證明(證明責任正置)民訴法64-1,民訴解釋90、91條,證據規定2條(基于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1)合同案件

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

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證明責任。(2)代理權發生爭議的案件

由主張有代理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責任。(3)一般侵權案件

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人——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產生的事實加以證明(包括侵害事實、侵害行為、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等);(4)特殊侵權案件(無過錯責任)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人——侵害事實、侵害行為與因果關系加害人——就行為的合法性、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等

高度危險作業——受害人的故意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5)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證明責任。3、證明責任分配的補充規則:(1)侵權案件的證明責任倒置即“我主張,你證明”,主張權利之人僅需主張引起權利產生的主要事實;而當該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敗訴風險。1)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2)環境污染3)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墜落4)共同危險行為5)醫療行為特別注意:證明責任分配的倒置并非將權利主張者主張的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全部轉給權利否認、對抗者,而是將加害人的過錯或者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要件事實的證明責任予以倒置。未被倒置的事實仍然由受害人加以證明。(2)證明責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公平與誠實信用原則證據規定7條(3)推定甲工廠的生產污水流入李某承包的魚塘,致使魚蝦死亡,損失2萬元。李某起訴,請求甲工廠賠償。下列哪些事實應當由甲工廠承擔舉證責任(即下列哪些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由甲工廠承擔敗訴之風險)?(

)A.甲工廠的生產污水是否流入李某承包的魚塘B.李某承包的魚塘魚蝦死亡造成損失的具體數額C.魚蝦死亡的原因是否為甲工廠污水所致D.是否具有免責事由患者甲與某醫院發生醫療糾紛。甲認為由于該醫院誤診,導致其疾病沒有及時得到治療,造成了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甲提出病歷和X光片保存在醫院,只要醫院出示病歷和X光片就可以證明醫院對此負有責任。(1)X光片在本案中屬于何種法定證據?(2)當下列事實分別最終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法官無法認定之時,由誰承擔敗訴之風險?A.甲在該醫院就診的事實;B.醫療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事實;C.損害數額;D.醫生診斷時是否存在過錯的事實(3)若醫院拒不提供病歷和X光照片,患者甲可采取什么方法?法院可如何處理?(三)推定與證明責任《證據若干規定》9條第三項:“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為免證事實。1、法律上的推定——法律明文規定

(1)推論推定——從某一已知事實之存在推出一未知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如死亡推定,失蹤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妨礙舉證的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的推定等減輕主張推定事實一方的證明困難,將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于對方(對方有反證可以推翻)(2)直接推定——不依賴于基礎事實如侵權責任之過錯推定意義:確定推定事實不存在的證明責任的負擔2、事實上的推定——法官運用經驗法則之推定能緩解證明推定事實之困難,但不具有轉換證明責任之作用3、法律擬制即“視為”,不是推定,直接將甲事實看作乙事實不能被推翻,不能轉移證明責任4、間接反證(四)慎用證明責任作裁判仍存爭議,需要證明,程序用盡,無法辨識彭宇案分析:1、案情簡介:2006年11月20日,彭宇在南京市某公共汽車站好心扶一名跌倒在地的老人起來,并送其去醫院檢查。不想,受傷的徐老太太及家人得知脛骨骨折,要花費數萬元醫藥費時,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人,要其承擔數萬元醫療費。被拒絕后,老人向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起訴,要求彭宇賠償各項損失13萬多元。2、各方證據情況:原告——處理事故的城中派出所提交了當時對被告所做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電子文檔的屬性顯示其制作時間為2006年11月21日,即事發后第二天。該份電子文檔實為徐老太兒子手機所攝照片,當時筆錄的原件已無蹤影可尋。被告——證人陳二春的證言:老太太手里拎著保溫瓶,向第三輛公交車跑去。她跑到第二輛車的車尾時,不知為什么就跌倒了。這時,他看到從第二輛車后門下車的彭宇走了幾步,上前幫忙,然后自己也上前幫忙,并打電話叫老人的兒女過來,整個過程大約半個小時。對于證人證言,原告持有異議,并表示事發當時是有第三人在場,但不是被告申請的出庭證人,當時不是他幫助的自己。證人提出自己當時曾用自己的手機幫老太太打電話,手機里有通話記錄可以證明。3、其他爭議的事實:在事發當天,被告曾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且此后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關于被告給付原告錢款的原因,雙方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對事故責任及原、被告是否發生碰撞的問題,雙方也存在意見分歧。原告認為其是和第一個下車的被告碰撞倒地受傷的;被告認為其沒有和原告發生碰撞,其攙扶原告是做好事。4、判決對事實與證據的認定(1)、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并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派出所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訊問、調查,是處理治安糾紛的基本方法,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證據鎖鏈,應予采信。被告雖對此持有異議,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對其抗辯本院不予采納。根據城中派出所對原告的詢問筆錄、對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等相關證據,被告當時并不否認與原告發生相撞,只不過被告認為是原告撞了被告。綜合該證據內容并結合前述分析,可以認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傷,且系與被告相撞后受傷。(2)、被告申請的證人陳二春的當庭證言,并不能證明原告倒地的原因,當然也不能排除原告和被告相撞的可能性。因證人未能當庭提供身份證等證件證明其身份,本院未能當庭核實其真實身份,導致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證人庭后第二天提交了身份證以證明其證人的真實身份,本院對證人的身份予以確認,對原告當庭認為當時在場的第三人不是出庭的證人的意見不予采納。證人陳二春當庭陳述其本人當時沒有看到原告摔倒的過程,其看到的只是原告已經倒地后的情形,所以其不能證明原告當時倒地的具體原因,當然也就不能排除在該過程中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3)、從現有證據看,被告在本院庭審前及第一次庭審中均未提及其是見義勇為的情節,而是在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如果真是見義勇為,在爭議期間不可能不首先作為抗辯理由,陳述的時機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對其自稱是見義勇為的主張不予采信。(4)、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于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臺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后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并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請就結合證據與證明的相關知識對本案證據的運用、事實的認定進行分析。第三節證明標準一、含義運用證據證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程度或尺度,判斷待證事實是否的到證明的標準。二、證明要求1、客觀真實2、法律真實三、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的關系證明責任解決的是就特定的待證事實,應當由誰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明標準解決的是,就特定的待證事實,當事人應當提供多少證據加以證明。證明責任確定了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明標準確定了提供證據的內容。四、西方國家民訴證明標準1.英美法系:蓋然性優勢(占優勢證據)——當某一事實主張被陪審團確信為在證據上具有占優勢的蓋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時,或者說負有法定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就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較其不存在更大時,那么,此項事實主張就被認定為真實。2.大陸法系:高度蓋然性——指證明雖然沒有達到使法官對待證事實確信為絕對真實的程度,但已經相信存在極大可能或非??赡苷鎸嵉某潭人摹⑽覈裨V證明標準1、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證明標準,傳統的理論和以往的實踐都以“客觀真實”為標準。由于客觀真實標準的缺陷,在理論上又提出了“法律真實”的標準2、明顯優勢證據(“高度蓋然性占優勢”)(證據規定73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3、民訴解釋確立的標準證明標準(108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證明標準(109條):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第四節證明的過程一、證據的收集與提交民訴法64--67條,民訴解釋94-97條1、當事人收集提交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1)當事人具結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2)書證的提交(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3)證明妨害及其處理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4)證人出庭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屬于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范疇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證人不出庭作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證人出庭的費用: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具結: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于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2、法院調查收集證據(1)依職權收集(民訴解釋96條)(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關系的;(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2)依當事人申請收集(民訴解釋94條,證據規定17、18、19條)(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3)責令當事人提供(證據規定13條)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直接調查、委托調查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3、證據的提供(1)舉證期限的確定(民訴解釋99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2)舉證期限的延期(民訴解釋100條)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3)遲延舉證的后果(民訴法65條,民訴解釋101、102條,證據規定34條)——證據失權?證據規定34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裨V法65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民訴解釋101條: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民訴解釋102條: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4、關于新證據的提供(證據規定41-45條)(1)一審中的新證據——開庭前或開庭時提供(2)二審中的新證據——二審開庭前或開庭時提供(3)再審中的新證據——申請再審時提出二、質證(民訴解釋103、104條證據規定47-52條)(一)含義(二)原則——當事人平等、法官中立直接言辭原則(三)構成——1、主體:當事人、訴訟代理人2、客體:證據3、內容:證據資格、證明力(四)質證的程序出示——辨認——質詢與辯駁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認可的證據,視為已經質證三、認證指法院對證據的審核判斷,對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有無進行審查確認。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1、非法證據的認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2、依據證明責任的認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3、排除合理懷疑: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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