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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校〔園〕方責任保險條款〔2023版〕第一條均應實行書面形式。其次條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一般教育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擔當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的商定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供給應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擔憂全因素;〔二〕被保險人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治理等安全治理制度有疏漏,或者治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準時實行措施;〔三行業和被保險人所在地市的衛生、安全標準;〔四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實行必要的安全措施;〔五必要措施;〔六〕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與某種教學活動,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留意;〔八〕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九〕危急性,但未進展必要的治理、告誡或者制止;〔十〕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污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十一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或職業道德;〔十二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但未準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損害;〔十三其他學生感染;〔十四〕被保險人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第四條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發生以下情形導致被保構仍判決或裁決被保險人需對受損害學生賜予經濟補償時償:〔一發生意外事故;〔二〕火災、爆炸、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三〕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四〕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第五條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商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六條??以下緣由造成被保險人學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有意行為;〔二〕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三〕被保險人知道其教學、建筑設施擔憂全,仍連續使用;〔四〕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完畢,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治理范圍;〔五〕學生自傷、自殺,被保險人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六〕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范圍內被毆打時的正值防衛行為除外;〔七〕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八〕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特別心理狀態,被保險人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九〕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實行的搶救措施并無不當的;〔十〕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并無不當的;〔十一〕雷擊、暴雨、暴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行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十二〕戰斗、類似戰斗行為、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變、謀反、恐懼活動;〔十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第七條以下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依據與他人簽訂的協議應擔當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擔當的責任不在此限;〔二〕學生在被保險人安排的實習單位實習期間患病人身損害導致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三〕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四〕精神損害賠償。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期間第九條??除另有商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責任限額第十條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準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二條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擔當賠償責任。第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供給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準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供給。第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懇求后,應當準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償義務。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五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懇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六條投保人應履行照實告知義務提出的詢問,并照實填寫投保單和供給全部在冊學生名單。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照實告知義務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擔當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照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峻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擔當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第十七條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第十八條??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規定,關心、疼惜、教育學生,使其遵紀守法。第十九條??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筑設施進展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于完好狀態,并應加強安全治理,實行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開或削減責任事故的發生。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商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商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局部的損失不擔當賠償責任。其次十條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學生人數變動幅度在全校學生人數的5%〔含5%〕以內的,可以不增減保險費,但被保險人人將出具批單增減保險費。被保險人事先未準時通知保險人辦理上述批改手續的,如增學生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其次十一條被保險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學生人身損害事故發生,應當:〔一〕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二〕有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準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緣由、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幫助保險人進展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阻礙保險人進展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緣由或核實損失狀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局部不擔當賠償責任。其次十二條被保險人收到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的損害賠償懇求時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商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在處保險人供給其所能供給的資料和幫助。其次十三條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供給有關文件,并賜予必要的幫助。對因未準時供給上述通知或必要幫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其次十四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懇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準學校辦學的許可證、損失清單、事故證明、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殘疾鑒定診斷書、死亡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病歷、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以料。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商定的單證供給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狀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局部不擔當賠償責任。其次十五條保存向該責任方懇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懇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擔當賠償責任。利的,該行為無效。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懇求賠償權利時其所知道的有關狀況。由于被保險人的有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懇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償金額。賠償處理其次十六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以下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根底:〔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懇求的受害學生或其他索賠權利人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其次十七條被保險人的學生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患病損害,被保險人對該受害學生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依據被保險人的懇求,保險人直接向該受害學生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的學生因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患病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受害學生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其次十八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責任限額;〔二〕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屢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其次十九條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本保險合同的商定另行計算。第三十條擔當賠償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擔當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被保險人在懇求賠償時應當照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狀況。對未照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局部。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懇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第三十二條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三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四條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局部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頭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頭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開頭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局部保險費。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第三十六條本保險合同所使用的以下名詞,其釋義如下:一般教育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各級教育主管機構管轄的教育教學機構。包括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高中、技校、工讀學校、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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