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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間文物保藏幾大法律障礙200極影響,有待完善。一、“文物”界定上的法律困惑民間文物保藏活動,遇到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界定文物的范圍。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歷代遺留下來的東西多了,不行能都是文物,因此,只有通過文物鑒定才能最終確定其是否文物,哪些是受國家保護的文物受國家保護,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歷史大事、革命運動或者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歷史上各時代貴重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從法律對于文物定性看,要成為得到國家法律明確保護的“文物”,必需屬于“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物質性載體,而不是以其存在時間是否長遠為標準,一件年月長遠的舊物,假設不具備“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也非文物。不難覺察在我國文物保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對文物定義與文物法規定存在抵觸:國家文物局,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公安局,19925知》中將文物界定為:(一)1911各種質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書畫、碑貼、拓片、圖書、文19111949具有肯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具體品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治理部門確定,報國家文物局備案。(三)1949著名書畫家的作品,名單由國家文物局確定。《通知》同時規定,19111949有肯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者”仍屬于文物。廣東省《關于對舊貨市場文物監管物品實行治理的通告》、《上海市文物市場治理方法》第三條對于文物的界定與《通知》全都,上述地方性法規尚未修改,仍在適用。兩者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文物”概念存在明顯不同:現行文1982值為衡量標準,而《通知》則不管價值凹凸,完全以時間劃定文物。性,據筆者了解,上述《通知》至今仍舊有效,它是現今保藏品市場治理者的主要執法依據,執法人員仍在依照這個《通知》檢查和懲罰具文物價值的“舊貨”納入文物范圍加以制止交易,事實上擴大了文物保護范圍,與文物法精神相違反。二、民間文物能否流通買賣我國現行文物法正式確立了民間文物保藏合法地位,該法第五十從文物商店購置;〔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置;〔四〕公民個人合法全部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流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以下文物:〔一二非國有館藏貴重文物;〔三〕國有不行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筑構件等,但是依法撤除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一般認為文物法確立了公民個人擁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只要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貴重文物的,說是障礙,首先表現在法律、法規上的沖突,由于國家立法部門沒有明確廢除《通知》法律效力,現實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屢屢違反國拍賣市場、文物商店以外的場所買賣古玩文物即為非法倒賣”,當地范圍傳訊、拘押并處以大額罰款,該行為嚴峻違反了國家《文物保護貴重文物和監管文物,他們的行為并沒有違法。此外關于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間以買賣方式流通,理解上也并不全都。我國文物協會副會長李曉東就認為:“民間保藏的文物:不能自李認為:“依法轉讓過去在我們法律里面也是存在的,這一次特別講私下轉讓,這是不允許的。”他認為公民之間私下買賣文物不具有合現在也可以光明正大地做“陽光下的交易”了。廣州一位保藏家說:人博物館。”文物法第五十條第四項:公民個人合法全部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式,同時排解該條其它項規定,不然法律就沒有必要作如此規定。法51可以得出公民只要買賣的非國家制止買賣的文物,就應當允許。在文物民間買賣問題上另有一個不容回避麻煩問題,即如何區分權一律屬于國家全部,不允許民間買賣,對于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關能夠準時抓獲犯罪人,否則無法分清該物品屬于傳世抑或出土品。筆者以為:我國文物法修正后明確民間保藏文物的合法地位,但域的出土文物,應當具體分析,對于善意取得出土文物人,只要不存在對該文物造成破壞可能性,如屬于一般文物,國家應本著“藏寶于民”的態度允許其擁有和保藏,如貴重文物,國家在依法取得文物全部導孫軼青也認為:“到底何者須由國家保藏,何者可歸民間保藏,如何保護,如何利用,如何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狀況,需要有觀上不利于個人捐獻文物行為。三、文物鑒定結論似是而非文物在內的文化藝術品真偽區分和價值推斷始終困擾著中國保藏物鑒定工作意義重大還因它直接打算該文物能否進入民間流通領域,我國目前從事文物鑒定的專業機構主要是國家文物局下屬的國家文正規館藏文物、出土文物進展鑒定,而民間流散的大量文物、藝術品結論對于民間文物流通來說就是是否合法的關鍵,由于文物的特別不鮮,實際狀況不容樂觀。據報載:“某藏友在河南經營舊貨生意,物,于是請來文物鑒定部門進展鑒定,結果被定為國家一級文物。這位藏友自然由于涉嫌“倒賣文物”而入獄。后來他的家人請教了多方判刑入獄太冤了。”涉及刑事責任擔當鑒定結論意義更是重大,照實踐中曾發生深圳市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結果和廣東省文物鑒定委員處處理和解決。湖南汝城“圣旨”大事中湖南郴州保藏協會會員曾衛明、李鑫被汝城公安局以“涉嫌倒賣文物罪”被逮捕,在藏界曾引起廣泛爭議,其中既有民間保藏能否買賣溝通問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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