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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檔精心整理精品文檔可編輯精品文檔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記憶詞條目錄:1、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記憶詞條2、建造師考試真題(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一級2009二級建造師考試建設工程法規記憶詞條建造師:2002年《暫行規定》,標志我國建造師制度的確立。無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的人1.不得擔任大中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注意,小型項目)(兩個條件缺一不可)2.不得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不予注冊情形(1)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2)受聘于兩家以上單位;(3)繼續教育不合格;(4)正受刑事處罰;(5)因執業活動受刑事處罰后,不滿5年;(6)其它原因受處罰后,不滿3年;(7)被吊銷注冊證書后,不滿2年;(8)注冊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發生過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的;(9)受聘單位不符合條件的;(10)年齡超過65周歲;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情況(1)單位破產;(2)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3)單位被吊銷或撤回資質證書;(4)解除聘用關系;(5)期滿未延續注冊的;(6)年齡超過65周歲;(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8)其他。權利與義務1.注冊建造師的權利(8條)(1)使用注冊建造師的名稱;(2)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3)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執業印章;(5)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6)接受繼續教育;(7)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8)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2.注冊建造師的義務(7條)(1)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2)執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3)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4)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5)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6)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7)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則》、《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物權法》。法律部門法律部門1.憲法2.民法3.商法4.經濟法5.行政法6.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等。7.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8.刑法9.訴訟法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級(一)憲法——全國人大(二)法律——全國人大及常委會(三)行政法規——國務院(四)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常委會(五)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七)國際條約(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特別行政區法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它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它包括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①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國人以及無國籍人。自然人的3種民事行為能力:第一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8+16)《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二類: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又稱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三類:無民事行為能力(10+部分精神病人)《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3條第1款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②法人法人成立具備的4條件:第一,依法成立;第二,有財產或經費;第三,有名稱、機構和場所;第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包括:財、物、行為、非物質財富。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2.民事法律關系的變更(1)主體變更①主體數目變化②主體改變-轉讓(2)客體變更①客體的范圍變更②客體性質變更(3)內容變更①權利增加②權利減少3.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1)事法律關系的自然終止是指某類民事法律關系所規范的權利義務順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從而使該法律關系達到完結。(2)協議終止①即時協商②約定終止條件(3)民事法律關系違約終止,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一方違約,或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某類民事法律關系規范的權利不能實現。民事法律行為1.內涵指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2.分類(1)要式法律行為(2)不要式法律行為3.成立要件(1)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3)行為內容合法(4)行為形式合法代理制度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實施民間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2.三方當事人(1)被代理人(2)代理人(3)代理關系所涉及的第三人代理的種類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授權而進行的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代理的終止1.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滿或完成;(2)取消代理關系;(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一方或兩方的機構終止。2.法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單位取消指定;(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債權制度1.依合同或法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2.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與被害人之間也形成債的關系。債的消滅1.履行2.抵銷3.提存4.混同5.免除債權人放棄債權。6.當事人死亡訴訟時效制度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2.超過訴訟時效(1)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2)可以起訴,法院也應當受理。(3)受理后法院查明無合理的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4)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存在。(5)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時效限制。(6)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二)訴訟時效時間的種類1.普通訴訟時效——2年;2.短期訴訟時效——1年,四種情況適用短期訴訟時效:(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贈償;(2)延付或拒付租金;(3)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聲明的;(4)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的。3.特殊訴訟時效(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為4年;(2)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為1年。4.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1.訴訟時效的中止——時效繼續計算內涵: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繼續計算。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權利人客觀上不能行使請求權;(2)發生在訴訟期的最后6個月。2.訴訟時效的中斷——時效重新計算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1)起訴①向法院;②向仲裁機構。(2)債權人提出要求①向債務人本人提出;②債務保證人;③債務人的代理人;④財產代管人。(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①表示同意履行;②明確承認了債務的存在;③同意分期履行。施工許可制度內涵1.時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2.申領單位建設單位3.核發單位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4.審查內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5.批準核發的時間——15日商標權注冊原則:自愿注冊原則;先申請原則;單一性原則。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條件:用地批準手續;規劃許可證;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資金落實;其他條件。建設資金: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合同價的50%,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少于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招標范圍: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必須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上述規定,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招投標基本原則: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招標程序:成立招標組織,由招標人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編招標文件和標底;發布公告或邀請書;資質審查;發售招標文件;踏勘現場,答疑;確定投標時間;接受投標書;開標;評標;定標、簽發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建筑業企業資質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各有其相應的等級(如施工總承包序列企業資質設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工程勘察資質分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分綜合資質、行業資質、專項資質,每種資質各有其相應等級(如工程勘察、設計綜合資質只設甲級)。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較低的確定資質等級。投標禁止性規定: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投標人以非法手段騙取中標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書面合同。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4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要求賠償;獲得防護用品;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義務:自律遵規的義務;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危險報告義務。安全生產監督方式:工會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眾舉報監督;社區報告監督。現場處理權:安全生產違法作業當場糾正權;對現場檢查出的隱患,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職權;責令緊急避險權;依法行政處罰權。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應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拆除施工組織方案;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措施:安全生產費專款專用;管理機構及人員的設置;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交底;警示標志;現場生活區、作業環境;環境污染防護措施;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勞動安全管理規定;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施工機具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行政府監督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5天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最低保修期限: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部門;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工程建設標準分:約束性;強制性;推薦性標準。內容:設計;施工及驗收標準;建設定額。屬性:技術;管理;工作標準。分級: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標準監督檢查方式:重點檢查、抽查、專項檢查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評價;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編環境影響報告表,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對環境影響很小、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告書內容:概況;周圍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經濟損益分析;環境監測的建議;評價的結論。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三同時制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的一切損失。建筑一切險被保險人:業主;總承包商;分包商;監理工程師;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建筑一切險承保內容:工程本身(預備工程、臨時工程、全部存放于工地,為施工所必需的材料);施工用設施和設備;施工機具;場地清理費;第三者責任;工地內現有的建筑物;由被保險人看管或監護的停放于工地的財產。建筑一切險承保危險:火災、爆炸、雷擊、飛機墜毀及滅火或其他救助所造成的損失;海嘯、洪水、潮水、水災、地震、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災、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一般性盜竊和搶劫;由于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或無能力等導致的施工拙劣而造成的損失;其他意外事件。建筑一切險除外責任:軍事行動、戰爭或其他類似事件,以及罷工、騷動、民眾運動或當局命令停工;被保險人的嚴重失職或蓄意破壞;原子核裂變;合同罰款及其他非實質性損失;施工機具本身原因(但因這些損失而導致的建筑事故則不屬除外情況);設計錯誤(結構缺陷);糾正或修復工程差錯增加的支出。建筑一切險保險期:自工程開工之日或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生者為準,開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內。施工機具保險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終止日應為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險單上列出的終止日。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保險金額按照不同的保險標的確定。免賠額:工程本身的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0.5%~3%;施工機具設備為的5%;第三者責任險中財產損失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人身傷害沒有免賠額。第三者責任險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保證性費率,按整個工期一次性費率計取。分期交納保費,出單后立即交納第一期保費,最后一筆須在工程完工前半年交清。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一切險的被保險人:承包商;業主;制造商或供應商;技術咨詢顧問;信貸機構;待安裝構件買受人。安裝險保險標的:安裝的機器及安裝費;安裝工程使用的承包人的機器、設備;安裝險承保:除建筑險中規定的內容外;短路、過電壓、電弧;超壓、壓力不足、和離心力引起的斷裂;其他意外事故(進入異物或因安裝地點的運輸引起的)。安裝險除外責任:結構、材料或在車間制作方面的錯誤;被保險人或其派遣人員蓄意破壞或欺詐行為;功力或效益不足遭致合同罰款或其他非實質性損失;戰爭或其他類似事件,民眾運動或因當局命令而造成;罷工和騷亂;原子核裂化或核輻射。安裝險,自投保工程的動工日(如果包括土建任務)或第一批被保險項目卸至施工地點時(以先發生為準)開始。終止日可以是安裝完畢驗收通過之日或保險物所列明的終止日,以先發生者為準。也可延展至為期一年的維修期滿日。對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連續時間),若超過3個月,應另行加收費用。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安裝險保險金額:物質損失、第三者責任。勞動合同應當書面形式訂立。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無效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從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紀律或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其他情形。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環境保護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規劃、實施、發展的三同步方針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付費;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依靠群眾保護環境露天堆放冶煉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廢物礦石、尾礦和其他固體廢愉,應設置專用場所并須符合環保標準;施工單位須在開工15天以前向所在地縣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可以直接發包的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項目: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建筑藝術造型有特定要求;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企業變更的形式有轉產、停產整頓、合并、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企業的權利、義務不能因企業的變更而消失。在企業變更的情況下,原企業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企業享有或者承擔。企業合并、分立時,必須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合并、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企業享有和承擔。企業變更應依法到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危險廢物的包裝物、處置場所必須設有識別標志;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國家規定處置,環保部門應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處置不符合規定的,由環保部門指定單位代為處置,費用由生產單位承擔;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用于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不得從事上述活動;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且無安全處理的危險廢物。禁止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存;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填寫“轉移單”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環保部門報告;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用同一運輸工具載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才能上崗,經營單位應制定意外事故的應急措施;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企業終止:違反法律、法規被責令撤銷;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其他原因。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是中國公民;投資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集體所有制企業權利:生產經營活動自主安排權;物資采購權、產品銷售權、制定價格權、聯合經營權;人事勞動管理權、財產所有權、拒絕攤派權、享受法定優惠權。有限責任公司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滿足規定。公司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股東會(權力機構)、董事會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其成員為3~13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每屆不超過3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2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19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刑事責任包括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行政處分是針對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不正當競爭行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承諾:受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中標)。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不正當競爭行為: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的經營者,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可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承諾:受約人同意要約意思表示(中標)。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其異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債權人代位權: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違約責任要件: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只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法律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形式:繼續實際履行(價款或者報酬、非金錢債務);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違約責任的免除:不可抗力,責任免除和發生不可抗力時,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的構成要件:發生在合同訂立生效之后;訂立合同時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非任何一方的過失行為引起的客觀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自然事件(火災、水災、地震、瘟疫);社會事件(戰爭、動亂、暴亂、武裝沖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合同形式:書面、口頭、其它形式。規定或約定用書面形式,應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撤銷權消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效力待定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無權代理的行為人代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有效的: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1個月內);純獲利益的合同,如贈與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合同轉讓:依法將合同中的全部權利、部分權利或者合同中的全部義務、部分義務轉讓或轉移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從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隨主權利轉讓給受讓人而發生轉讓,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仍然可以對抗受讓人。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債務轉讓方式:合同轉讓;因企業的合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的轉移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合同終止: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其他情形。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一方依照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擔保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保證: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保證人::法人、其他組織、公民。不能做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而進行的轉貸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保證責任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特定財產(主要是不動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筑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權等財產作為抵押物時,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的擔保法律行為。質押擔保的當事人:質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出質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質押: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可質押權利: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轉讓的股份、股票;可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質押的其他權利。留置:當事人一方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占有合同中對方的財產,有權留置以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留置權。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留置權的消滅:債權消滅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債權合同;物權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我國《合同法》中所稱的合同,是指狹義上的合同。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種類:買賣;供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建設工程糾紛處理形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和解特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解決特點: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仲裁(公斷)特點: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專業性;保密性;裁決的終局性;執行的強制性訴訟特點: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二審終審制;執行的強制性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仲裁的條件: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員或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留置權的消滅:債權消滅的;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的。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廣義的合同:債權合同;物權合同;身份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我國《合同法》中所稱的合同,是指狹義上的合同。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合同種類:買賣;供電、水、氣、熱力;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建設工程糾紛處理形式: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和解特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糾紛的解決依靠當事人的妥協與讓步,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有利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和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解決特點:第三者介入作為調解人,調解人的身份沒有限制,但以雙方都信任者為佳;較經濟、較及時地解決糾紛;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雙方的長期合作關系;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的執行依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仲裁(公斷)特點: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專業性;保密性;裁決的終局性;執行的強制性訴訟特點: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二審終審制;執行的強制性訴訟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仲裁的條件: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仲裁庭可由3名仲裁員或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開庭質證:書證應交原件。物證應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工程質量、工程造價等專門性的問題,在訴訟中一般需要進行鑒定。在建設工程糾紛中,鑒定是常用的舉證手段。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糾紛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補充鑒定、重新質證、補充質證起訴方式:書面;口頭形式。起訴的形式是以書面起訴為主,口頭形式為例外。起訴狀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起訴情況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余件的,立案,于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到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訴訟管轄:在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系統中,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案件的權限分工。訴訟管轄分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地域管轄:確定同級人民法院在各自轄區內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是根據各種不同民事案件的特點來確定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其他特殊類型的案件,也是以當事人所在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的。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當事人所在地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特殊地域管轄,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確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采取列舉的方式予以確定;專屬管轄是指根據案件的特殊性質,法律規定必須由一定地區的人民法院管轄,具有排他性。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因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中,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的根據、執行案件的管轄、執行擔保、執行。執行的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措施: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照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對隱瞞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還債期間的債務利息;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劃撥或轉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等。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只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協議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時,仲裁委員會不能強制執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合同質量糾紛成因:合同約定不明確;檢查驗收不嚴格、不及時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部分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招標代理機構:泄露資料,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利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10%的罰款;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收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千元~5萬元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中,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繼承遺產糾紛,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執行程序的一般規定:執行的根據、執行案件的管轄、執行擔保、執行。執行的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措施: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凍結并依照規定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對隱瞞財產的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還債期間的債務利息;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劃撥或轉交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存款等。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只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或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協議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無效:約定的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時,仲裁委員會不能強制執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執行。合同質量糾紛成因:合同約定不明確;檢查驗收不嚴格、不及時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部分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招標代理機構:泄露資料,或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利益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處單位罰款數額5~10%的罰款;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評標委員會成員收投標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千元~5萬元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10萬元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末改,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20~50萬元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產停業整頓。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10萬元罰款。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逃匿的,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限期改正;逾期末改,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處20~50萬元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工期;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訴訟時效種類: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普通訴訟時效2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債的發生根據:合同;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根據(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債的消滅: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滅;免除而消滅;當事人死亡物權分:權利主體:自物權又稱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他物權。設立目的:用益物權(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物權的客體(動產、不動產)。物權保護:確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損失賠償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保護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基本特征: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專利權取得原則:單一性;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糾紛的解決: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構成:商標的名稱;圖案;顏色。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合同價款1~3倍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限期改正;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安全生產條件的,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100萬元罰款。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1%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20~50萬元罰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的;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2%罰款。訴訟時效種類: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普通訴訟時效2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債的發生根據:合同;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根據(遺贈、扶養、發現埋藏物)債的消滅:履行;抵消;提存;混同而消滅;免除而消滅;當事人死亡物權分:權利主體:自物權又稱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他物權。設立目的:用益物權(經營權、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物權的客體(動產、不動產)。物權保護:確認、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返還原物、損失賠償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保護的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基本特征:人身權和財產權雙重性質;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地域性;時間性。專利權取得原則:單一性;先申請原則;優先權原則。糾紛的解決:地方專利管理機關調解或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構成:商標的名稱;圖案;顏色。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合同價款1~3倍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10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限期改正;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安全生產條件的,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100萬元罰款。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1%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責令建設單位改正,處20~50萬元罰款: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設項目必須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的;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2%罰款。(六)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6條)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保護。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根據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4.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無效,使得仲裁協議不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也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以仲裁的方式解決。對于法院來說,由于排斥司法管轄權的原因已經消失,法院對于當事人的糾紛恢復了管轄權,而仲裁機構則因仲裁協議的無效不能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50%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處10~30萬元罰款: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中偷工減料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等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2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任。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責令監理單位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將建設工程程勘察、設計業務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勘察、設計單位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仲裁程序1.申請仲裁的條件(1)有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2.申請方式-遞交仲裁申請書和仲裁協議3.審查與受理(1)收到仲裁申請書5日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2)將仲裁規則與仲裁員名冊送交雙方。(3)被申請人提交答辯書。(4)申請財產保全的要提交法院。仲裁庭的組成1.合議仲裁庭(1)由三名仲裁員組成。(2)雙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3)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2.獨任仲裁庭(1)由一名仲裁員組成。(2)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審理的方式(1)開庭審理仲裁審理的方式可以分為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兩種。所謂開庭審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的參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的方式。開庭審理是仲裁審理的主要方式。開庭審理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2)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的過程。書面審理是開庭審理的必要補充。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1)形成和解協議,可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2)反悔的可以根據原和解協議再申請仲裁。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愿協商、互諒互讓基礎上達成協議的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制度。(1)形成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后產生法律效力。(2)調解書簽收后反悔的,應作出裁決。裁決(1)仲裁庭按少數服務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2)形成裁決書,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3)當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決,也不能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從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體現在以下幾點:(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責令建設單位改正,并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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