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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摘要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將誠實信用原則法定化,有助于規范人們的訴訟行為,提高訴訟效率以及實現實質公正,也有助于提升整個社會的誠信度。以道德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是滿懷理想的立法者的善意執念,而克服道德規范的不確定性則是恪守良知的司法者的秉公司法。但是如何正確適用該原則而不至于不正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是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該原則的使用顯然是對當事人相關權利的限制,容易發生對權利人訴訟權利的不當干預,有損程序正義,而該限制的限度則成為重要的考量方面。如何恰當劃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與法官自由裁量權之間的界限同樣值得思慮,該原則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授予同樣難以防止被濫用。誠實信用原則的類型化是指將極具抽象化的誠實信用原則具體適用的分類歸納,尋求更加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規范,避免該原則在適用中的空洞化。實務中的規范的適用強調具體可操作,因而該原則的規范化、類型化、確定化成為該原則具體適用的趨勢。關鍵詞:誠實信用;權利限制;程序正義;類型化。AbstractTheprincipleofgood
faith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principleof
good
faith
to
legalize,helpstostandardizepeople'saction,improvetheefficiencyoflawsuitandrealizethesubstantialjustice,alsohelpstoimprovetheintegrityofthewholesociety.Itisthegoodfaithoftheideallegislatortoraisethemoralstandardtothelaw,andtheuncertaintyofovercomingthemoralnormsisthejusticeofthejudiciarywhoabidesbytheconscience.Buthowtoapplytheprinciplecorrectlywithoutunduerestrainingtherightoflitigantrightisaspecialissuetopayattentionto.Theuseofthisprincipleisobviouslyrelatedrightsrestrictionsontheparties,pronetoimproperinterventionfortheholderofthelitigationrights,beneaththeproceduraljustice,andthelimitsofthelimitbecomesimportantconsiderations.Itisalsoworthconsideringhowtoproperlydividethelegalrightsbetweenlitigantsandjudges'discretion,whichisequallydifficulttopreventtheabuseofjudges'discretion.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yped
refers
to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will
be
extremelyabstractconcreteapplicableclassified,seekingmoreoperationalprocedure,toavoidthehollowingoutandapplythisprinciple.Theapplicationofnormsinpracticeemphasizesconcreteoperability,sothestandardization,typinganddeterminationofthisprinciplebecomethespecifictrendofthisprinciple.Keywords:honestcredit;limitationofrights;proceduraljustice;typing.第1章緒論1.1理論背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對個人層面提出新的要求:愛國、敬業、誠信、友善。“誠信”一詞赫然在列,誠信為修身立命之本,亦是民事訴訟中所必須貫徹的理念,誠信在民事訴訟中的體現是誠實信用原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發展迅速,伴隨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之間的交流溝通更加頻繁,加之法律意識的提高,相關民事訴訟案件的數量激增。然而,現實中的訴訟在“你死我活”的對抗中變得愈來愈復雜與“不近人情”,誠實信用被拋在一旁,利益成為民事訴訟的唯一要求。實務中的例子數不勝數,例如,當事人濫用上訴權,拖延訴訟;濫用申請中止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當事人變造證據、作偽證;訴訟代理人濫用撤訴權,拖延訴訟;法院濫用調查權,私意偏袒。這些情況的出現以及泛濫,使得誠實信用原則變得愈來愈重要,而該原則的作用的有效發揮則是提高訴訟效率,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的前提。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該原則在對抗社會訴求方面,不僅僅具有法律方面的意義,亦具有政治方面的意義。將誠實信用原則法定化,有助于規范人們的訴訟行為,提高訴訟效率以及實現實質公正,也有助于提升整個社會的誠信度。楊秀清教授指出,將誠實信用原則這一道德概念引入訴訟法領域,不僅是一個“道德規范法律化”的過程,并且也是外在的規范社會及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制度尋求內在與社會及人的深層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結果。但是,誠信作為道德層面的要求,始終是一種抽象性的要求在倡導人們的向善行為。即使在該原則成為制定法的基本原則后,其真正可以發揮的效果仍然有限,倡導性規范在滿懷善意的立法者的最初設想之中當然效果突出,兼具法律及政治意義。然而,這種規范對于違反形式及違反責任承擔的缺乏使其操作性、執行力以及現實可行性大打折扣。1.2理論意義羅馬法最早在私法中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以道德規范補充制定法的不足,兼顧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我國傳統文化及法律歷史之中不乏道德與法律融合的痕跡,例如“親親相隱”、“德主刑輔”等法律思想。這些文化底蘊似乎為我國借鑒誠實信用原則立法提供了基礎或者土壤,但是,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從而帶來的實務中的不確定性以及操作上的困難值得思慮。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在突出個人自由的訴訟觀的情況下難免被予以否定,限制自身的權利固然是當事人所排斥的,對于個體權益的維護,勢必防止外來限制對于自身自由的阻礙。但是,隨著社會本位的訴訟觀念的產生以及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了限制個體部分權益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觀念,社會的完善亟待生活于其中的每個個體的利益的付出與義務的承擔,而更加完善的社會環境必然將提供每個個體更加優質的生活空間。如何正確適用該原則而不至于不正當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正當行使是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該原則的使用顯然是對當事人相關權利的限制,容易發生對權利人訴訟權利的不當干預,有損程序正義,而該限制的限度則成為重要的考量方面。同樣,該原則可能致使法官的裁判任意性程度的提高。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確定性,使得在具體運用方面授予了法官更多自由裁量權,“有權力者都會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真理”,如何避免法官的權力的濫用亦值得思慮。使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發揮其應有的積極作用,需要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避免該原則因適用難而成為“睡眠”條款。1.3
民事訴訟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有學者提出,民事訴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含義有兩層:一是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二是實質意義上的誠實信用。行為意義上的誠實信用是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的過程中實施訴訟行為時,以及法官為履行職務,行使國家審判權做出審判行為時,均應誠實和善意。實質意義上的誠實信用是指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維持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1]。但是,在綜合分析各種觀點后不難發現,民事訴訟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與民法誠實信用原則之間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即民事訴訟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包括:參加民事訴訟的相關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時應該秉承善意,恪守誠實;民事訴訟行為的最終利益分配應當是公平合理,抵制偏私的;法官以合理的法律知識盡可能恰如其分的分割訴訟雙方利益以及社會利益之間的界限,追求梭倫之風。第2章
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2012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其中,從而“誠實信用原則”得以法定化為一項具體的法律制度。該原則的適用在于法律之“未預見”,以法官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有法可循,彌補漏洞,適當裁判。經過眾多學者的十余年努力,誠實信用原則終于以法律規范的身份出現在世人面前,不免飽含期冀、令人期待。但是,鑒于原則性規范的抽象性及空洞性,該原則的具體適用有待明確,尤其在違反形式的具體范圍及缺乏程序保障方面問題突出。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適用即是對于實務中出現的違反誠實信用的現象的進行規制或約束的行為,而對于具體適用的分類歸納則形成了該原則的類型化適用。2.1惡意訴訟禁止惡意訴訟是指雖以違反法律和契約或公序良俗的行為取得了訴訟上某種權限或具備某項法律的構成要件,但不得以行使該項法律去損害對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2]。行為人以非正義的目的冠以合法的訴訟形式,致以達到攻擊相對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為自身獲取合法范圍之外的利益。惡意訴訟的情形最集中的表現是“管轄權的設定”。當事人可以合意方式確定管轄法院,以便于訴訟的進行,這同樣也為惡意訴訟埋下了滋生的土壤。實務中出現了不同地域的法院針對同一案件可能做出迥異的判決,原告總是希望涉及自身案件的管轄法院是自己的住所地法院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法院,以集中己方所盡可能占有的更多的訴訟資源,從而在實際上造成雙方不同的訴訟地位。除此之外,現實中,交易雙方的地位不可能總是平等的,例如,格式合同的締約雙方在締約時的情形。因而,在訂約時出現欺詐或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時,被損害方得以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院對該管轄合意予以否定。但是,筆者認為,針對惡意訴訟的行為,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或處以一定金額的罰金等具體的更具執行力的公權力的行為,相比較之原則性的誠實信用原則的規范而言,更具現實性、真實性以及可能性,取得實際的效果。2.2
虛假訴訟虛假訴訟,即民事訴訟之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通謀編造虛假的事實以及證據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誤導法院錯誤行使審判權、執行權,以侵占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同于惡意訴訟之關鍵在于,當事雙方惡意通謀,以案外人的權益為侵犯對象,這種訴訟行為之發生固然為誠信原則所不容,然如何規制該現象,理論界有如下觀點:1、建立虛假訴訟案件的識破機制;2、立法解決;3、提高法官素質、能力及責任心。但是,筆者認為,虛假訴訟案件的識別并非難事,以侵犯案外人之權益的行為,必然降低訴訟雙造之訴訟中的對抗性,其始終聚焦于非相對方之權益,而且訴訟雙造所提供之證據必然有其共同指向,足以為法官發現其所隱藏。而為一特定訴訟行為單獨設立識別程序難免小題大做,易致使訴訟資源浪費、訴訟效率低下之情況發生,以違反誠信原則進行規制亦是一種思路。涉及非法訴訟程序行為之解決,多會涉及法官能力之提高云云,但是如何提高、提高至何種程度、以怎樣的程序進行檢測法官能力是否提高同樣是突出的問題,僅僅以抽象理論說理未免缺乏可操作性。2.3禁反言禁反言即禁止訴訟上的“出爾反爾”,指禁止行為人對于曾經做出的表示且相對人業已信賴而有所表示后,做出否認表示。訴訟中的矛盾的出現直接對訴訟程序造成妨礙,阻礙程序進程的順暢進行,亦是對自己的立言踐諾的否定,貶低他人對自己的誠信期待。禁反言以禁止反悔及作出矛盾行為為主要表現,以保障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在一方當事人做出確切陳述和一定行為后,另一方當事人基于信任而為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一方當事人事后反悔或實施矛盾行為損害相對方的正當權益。要求雙造秉承善意,恪守誠實,以規范的行為善意的參加訴訟,不因自己的利益的獲得而給對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或者額外的負擔。與禁反言相關的一個概念是“既判力”,日本學者兼子一認為既判力的基本含義為,判決確定以后,判決中針對當事人請求而做出的實體判斷或評價就成為規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基準,此后當事人既不能再提出與此基準相沖突的主張來進行爭議,法院也不能做出與此基準相矛盾的判斷。對于前案業已確定的結論,當事人不得重復起訴,法院不得重復裁判,以免使得前后結論出現矛盾。這一規定似乎是對“一事不二罰”的發展,“一事不二罰”即針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案件,司法機關不得兩次受理或作出兩次以上處罰。追求既判力的效果是維護法律評價的穩定性的重要方面,對于穩定性的追求則是法律對實現法律關系的穩定的要求。訴訟中出現矛盾行為的情形是常見的,社會這個環境因人的存在和角色扮演而溫暖、冷漠和復雜。利益始終是維持社會中的人各方面的關系的關鍵因素,現實中的出爾反爾似乎更加的常見,但是,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對行為的約束便是首要值得思慮的事情,以法律規范對該行為進行規制便是理所應當。實體法中曾對“禁反言”有過充分的闡釋,尤其在保險關系方面,約束保險人、投保人、受益人及被保險人的行為上,防止盲目追求利益、傾軋對方合法的權益上效果明顯。將其引入訴訟法,是對訴訟參與人濫用訴訟權利和變相利用訴訟權利的約束,當行為人作出“反言”的行為時,由法院予以程序性的否定或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斷。2.4程序權利濫用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訴訟義務。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對諸多訴訟程序的規定之目的在于更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實現對正義的追求,促進訴訟的順利進行及對訴訟效率的追求。程序權利為訴訟參與人實現自己權益的基礎和保障,是法律對訴訟參與人的保護,但是有權利往往就會有對于權利的濫用,借口權利的實現而去損害相對方的合法且正當的利益,來充盈己方的不當利益。當事人對程序權利的濫用主要有濫用起訴權以及濫用證據開示制度。2.4.1濫用起訴權起訴權是典型的當事人典型的訴訟權利,受害人得以因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補充自己的利益虧損。涉及起訴權濫用的情形繁多,具體有:無合理依據只為給對方造成名譽上的損害而為的訴訟;本無必要的訴訟;明顯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的訴訟;以偽造的證據或虛構的事實提起的訴訟等等。對于起訴權濫用的規制除了關于訴的利益的規定之外,誠實信用原則的出現也提供了另一種解決思路。當然,實務中在處理案件而適用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時,優先適用的是規則,無規則時始得適用原則,這也是對特殊優先、一般補充的遵循。訴的利益,即主體適當,現實必要。提起訴訟的主體應當是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本人或相關人,可以在未來的判決中分割自己的利益,從而最終維護自己的合法的權益。并且,該訴訟的提起應當是具有必要性的,即權益確實受損,權益可以大概確定范圍及大小且提起訴訟并無對社會資源的浪費。誠實信用原則卻從道德和法律兩方面對濫用起訴權的行為提出否定,無論是對自身還是對向對方,誠實信用原則都要求恪守善意,以誠從事,盡可能合理的協調雙方利益紛爭,促進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和諧平衡。針對起訴權的濫用,除了該道德原則的倡導性規制外,似乎還有更加具有操作性的予以規制法律方法,例如,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等更具有執行力的處理方式。2.4.2
濫用證據開示證據開示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相互之間獲取對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持有的與案件有關的信息和證據的方法,該制度是固定案件證據,確定案件爭點,防止突襲的關鍵性程序。對于證據開示制度的濫用,主要的情形為:一是證據開示太少,不提供或者少提供應當用于開示的相關的證據;二是證據開示太多,將較少相關性的文件均予以開示,給相對方造成訴訟障礙,并且提高了訴訟費用:三是證據開示錯亂,將應當予以開示的證據文件避重就輕的提供給對方或者法院。秉承善意,促進訴訟,簡化訴訟程序,以簡便合理的程序達至盡可能的實質正義,一直以來都是立法者的初心。繁多復雜的訴訟程序不僅訴訟參與人時間的浪費,更是對包括法官在內的涉及訴訟的參與人的精力的苛求。誠實信用原則亦可能在倡導性規范方面發揮其影響力,但是以合法程序進行非正義的程序行為是否僅用倡導性規范即可約束,仍是值得思慮的問題。2.5禁止妨礙制度—誠實信用原則在案件當事人之間對于訴訟程序的進程的妨礙,案件當事人以及法官皆可為之,因而禁止妨礙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闡釋。當事人在涉及該原則方面的問題頗多,以下皆以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為主要的論述方面。涉及法院時,其固然應當遵循該原則的約束,但是法院的中立地位以及抽象意義上賦予了法官為具有高尚道德并具有崇高人格的形象,因若法官缺乏道德,又何談其在處理案件之時得以保持中立之說,因而在以下論述時,法院或法官的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僅為次要方面。2.5.1真實義務真實義務的突出性表示在于訴訟參與人在對于事實認定中的陳述上的真實義務。即禁止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影響法院的事實認定和事實判斷,對于當事人在訴訟中所作的虛假陳述,在法院對于案件的審理中不發生效力。該義務追求當事人以真做事,以誠為人,在訴訟中不作假,不欺詐,以期實現訴訟公正和訴訟效率。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追求自己的現實利益,訴訟雙方必然面對眾多證據斤斤計較,對于訴訟程序中的瑕疵錙銖必較。在其過程中,不乏違反真實義務的行為,難免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降低訴訟進程的效率,使得法官囿于證據的真假辨析,難以促使效率的提高,極易導致遲來的正義。基于倡導性規范的概括性與不具體性,真實義務的界定可能提高該原則的可適用程度。對于違反真實義務這一法定義務的行為,由法官予以警告、訓誡或經濟處罰,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進行追求其刑事責任。以不實陳述獲不當利益,該陳述當然不應具有效力,且對于行為人的虛假陳述行為,涉及偽造證據時應處以罰款、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在對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時,應予以相應經濟賠償。2.5.2促進義務促進義務即當事人促進訴訟程序的進行的義務,再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拖延訴訟,以追求提高程序效率及質量。訴訟法上的各種程序的規定是對順利進行訴訟的追求,程序合理、切實可行等客觀方面的設定的作用的有效發揮,離不開作為主體的當事人的善意追求,誠心對待相對方以及社會利益。及時與公平不可偏廢,“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雖然不是實務界所公認的法理,但是在理論界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反映了訴訟效率對于訴訟案件實質正義的作用。當然,提高訴訟進程的效率之積極作用遠不止如此,例如,法官在同一案件上得以花費更少的時間以及精力,維持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和精神飽滿度,以期法官之良好心理狀態投入至繁重的現實工作時,穩中有序,踏實作為。亦是使得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去處理其他案件,盡可能多的解決現實中的不公正問題,盡可能多的減少現實中的不公正情況的發生,為塑造良好訴訟環境付出盡可能多的正能量。2.5.3具體化原告提起訴訟,提出自己的案件主張,請求法院維護自己所被他人侵害的現實利益。具體化要求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依據的案件事實大致確定,相對具體,使得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得以節省時間,最終提高案件審理效率。抽象或不明確的主張難免造成訴訟程序拖延,不明確的事實說明同樣可能引起法官的不適及時間、精力的浪費。對于訴訟目的、訴訟爭議、訴訟利益、基礎事實的相對明確的界定,以期使得法院有理由相信該案件的現實存在并可以大致還原案件事實情形,以便訴訟爭議雙方得以圍繞一個相對確定的爭議論點,積極地展開論證,去爭取自己更全面的合法利益。一個案件本身不明確或者模糊的情形只會導致訴訟資源的浪費以及隨時間的流逝而法官耐心的喪失,而這亦是訴訟雙造所應極力避免的情形。2.5.4
證明妨礙不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在故意或過失將證據毀滅、隱匿或妨害其利用,使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因無法利用該證據而進不到舉證責任時,若仍按照原來的舉證責任分配難免不公,因而在事實上認定對于負舉證責任的人有利的后果。證據就像一把利劍,當事人秉持證據與相對方切磋于法庭之上,假設其中一方手無寸鐵,另一方的勝利難免不公,因而訴訟中一方故意毀滅、隱藏對方的證據,對于己方或有利可圖,于相對方而言,難免缺乏公正,造成事實上的不正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在訴訟過程中,訴訟雙方負有證據上的協力義務,從而將證明妨礙行為的范圍予以擴大,對避免證明妨礙行為的發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原則在證明妨礙上的具體適用突出了當事雙方在訴訟過程中協力義務,雖雙方為己方利益與對方針鋒相對,但是為了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法律要求其共同遵循一般程序規則。而這種協力義務之體現不僅僅包括禁止證據妨礙,亦涵蓋虛假證據的否定、偽證行為的否定等真實證據行為。2.6禁止妨礙制度—誠實信用原則在法院與訴訟參與人之間2.6.1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即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對于案件事實的法律適用,法官酌情作出合理、公道以及符合正義的決定。誠實信用原則具有道德和法律雙重層面的意義,同時為法官賦予自由裁量權以及確定自由裁量權的界限。要求法官在處理案件時秉承善意,司法為公,以高尚的內心追求鑄就精致的司法案件判決,以客觀的手法平衡各方的利益訴求。誠實信用原則確定了法官對于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也大致確定了其行使的邊界。該原則要求法官在進行案件的審判活動時應恪守誠實,心存善意,遵從內心的聲音,以追求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審判活動中對雙方利益的衡平,達至審判結果的不偏不倚,符合正義。法律規定法官在進行自由裁量時必須嚴格說理,在審判活動中對自己未嚴格依據法律規則進行認定、評價事實的行為充分闡釋理由,以防止適用自由裁量范圍的肆意擴大以及對其濫用。而誠信原則在賦予法官審理案件時以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對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法官秉承善意,恪守道德操守為基準,正當評價事實,合理判斷訴訟雙方的爭議,恰當劃分訴訟雙方權益。但是,法官違反誠信原則濫用自由裁量權或肆意擴大自由裁量權時,對其責任追究又該以何種方式為之,對受害人是損失又該和何種形式進行補償,同樣值得思慮。實務中,對于法官的責任通常以豁免權予以阻隔,而又法院為主體以國家賠償的方式對受害人進行經濟補償。這種方式是否可以在違反誠信原則的責任承擔上適用,亦值得思慮。爭論焦點在于規則的違反責任承擔方式明確,而原則的違反責任承當是否應與違反規則時一樣?原則的抽象性及概括性使得某一原則的適用時,通常僅為部分適用,而非規則那樣“全有全無”的適用,因而對原則的責任承擔問題仍然需要具體化之后具體適用。2.6.2自由心證法官秉承理性,自由判斷對于證據的取舍及證明力的大小與適用方式并形成內心確信,以作出案件結論,是為自由心證。自由即法官自由判斷各種證據的證明力以及對于證據在案件中如何適用;心證即法官針對自己的自由地對于證據判斷而形成的內心確信,以認定事實。對于自由心證制度,重點在于自由判斷和內心確信,脫離確定的證據規則的束縛,遵從自己的良心,客觀的判斷評價現存證據。沖擊成文法的局限,緊追現實的迅速變化以及為實現實質正義,自由心證制度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變現方式之一,賦予了法官在決定證據的適用及評價方面的自由裁量權的合理性。恪守良知,理性判斷,以作出裁量,這似乎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理論性契合。同時,為避免自由心證的隨意性,誠實信用原則同樣為其適用提出了要求,以心證評價證據的主體必須是內心秉承善意之法官,心證的結果必須具有符合社會一般公眾所認可的合理性,以及對于心證過程、理由、結果的公開。2.6.3
突襲裁判法官在訴訟審理中未給予或未充分給予當事人攻擊或防御的機會和條件便作出裁判。無論在發現真實還是促進訴訟方面的突襲,均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及程序權利的剝奪,勢必消減法官居中裁決的中立地位,阻礙訴訟雙造維護自己的合法正當的權益。訴訟雙方各執一詞,以所主張相互攻伐,法官居中裁判,是為典型的訟爭模式,假如法官確有偏私,天平的一端勢必傾斜,由此致使其居中的地位不再。以誠信原則予以道德約束,當然可能提醒一時放縱的法官的內心悔意,但是,缺乏明確責任的規制,其是否會“屈服”于區區道德倡導仍未可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始終是科學的實踐態度,于實務中明確針對法官進行突襲裁判行為的責任承擔方式,對于強化法官的職業意識、規范法官的職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以誠信原則進行具體分析,而有法官突襲裁判之禁止;以法律責任進行實際約束,而有法官突襲裁判之規制;以具體行為進行現實限制,而有法官突襲裁判之消弭。2.6.4法院相互之間的關系法院之間的外部關系的調整,同樣適用誠信原則,該原則在法院之間提出新的要求:法院彼此尊重與協助而不是相互干涉、推諉或者爭奪案件管轄權。以美國法院規則為例,美國在較短時間內相繼確立了“任何州法院的判決將在美國內的每一個法院享有充分誠實與信任,其效力如同在作出判決的州所具有的效力一樣”、“一個州法院的判決對其管轄問題作出了決定的應當適用充分誠實與信用制度,只要管轄權問題在該案中已經得到了公平充分的審理”等規則,以解決各州之間、各法院之間的判決效力得不到相互尊重和難以執行的問題。上述規則為我國建設、優化法院之間健康合理、互助合作的關系,提供了良好可行之思路。第3章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責任3.1
程序性責任3.1.1
當事人的程序性責任德國學者哥爾德斯密特(James
Goldschmidt)將訴訟形態動態化,以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劃分為取效性訴訟行為和與效性訴訟行為。取效行為,即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以及為實現特定目的而提供相應的訴訟材料和訴訟證據的行為。主要為提出訴請和提供證據兩個方面。對于取效行為,認定是否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是法院的職權,對于違反該原則,法院通常可以采取駁回、減損訴訟權利、經濟處罰、不利的事實認定等措施予以約束。與效性訴訟行為,即當事人實施的不必經法院介入就可以直接產生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以引起法院的特定裁判為目的。這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將直接認定為無效,取得的法律效果將被取消。取效性行為及與效性行為從一種涉及法官參與的角度對訴訟參與人在訴訟程序中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行了分析,在復雜的、理論的及抽象的誠信原則的具體適用方面提供了新的途徑。但是,這一制度同樣將原本簡單的法律關系予以復雜化之后再進行淡化,似乎犯了抽象性理論的通病,即以簡單事實關系抽象復雜化。以上分析,誠信原則的類型化以及對于類型化的各種的針對性解決方法可以容易且極具操作性的處理相關違反該原則的行為,而對其抽象化之后再進行理論化的劃分,是否是對訴訟效率追求的本末倒置。3.1.2法院的程序性責任針對法院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程序性責任,法院的裁判行為的法律后果可因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通過再審程序而無效,但是其責任的承擔仍不明確,有待實務中的經驗積累以及外國程序法的借鑒吸收。3.2實體性責任雖然民事實體法與民事訴訟法之間的不同棱角分明,十分明顯,但是其間的聯系猶如骨斷筋連,仍然是千絲萬縷。我國現行《侵權責任法》中未規定對當事人惡意的訴訟行為的侵權責任,因而無法以侵權責任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進行訴訟的行為進行約束。但是,在查閱相關文獻資料之后發現,在英國的實務、美國的法律匯編、法德的法律中,均以侵權責任確定當事人的違反誠實信用的惡意的訴訟行為。法官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必然造成當事人權益的受損,而這種權益的受損多通過國家司法權的形式造成,對該受損權益的補償,多以國家賠償的方式為之。而法官的實體性責任有應如何承擔,通常的做法是給予該法官行政紀律方面的處分,或者由主管機關提出警告,而以豁免權免去法官的相關實體性的責任。第4章誠實信用原則適用之完善與反思誠實信用原則的不確定性使得該原則在具體適用中可能存在諸多的問題。該原則的類型化適用,使得誠實信用原則的各種違反方式得以規范具體的解決。謀求法律規范深層次的道德支撐,固然是秉承善意的立法者的刻意堅持,倡導道德規范的教化作用,約束人們在社會交往之中的道德忽視現象。然而,無論是程序性責任亦或是實體性責任,均是以誠實信用原則予以類型化之后進行認定。這一方式使得該抽象性原則在對社會現實中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行為理論化、概括化之后再一次的具體性解決,似乎使得原本簡單的訴訟程序變得紛繁冗雜,多有“曲線救國”之意味,難免降低訴訟效率,有違誠信原則的立法原意。對于誠信原則適用之完善,理論界觀點多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1、以判例形式對裁量權進行指導;2、以完善立法限定適用條件及范圍;3、以法律責任明確違反后果。鑒于判例于法官造法之關系,判例于我國法律之適用上限制較多,雖有最高法院的司法指導案例為借鑒形式,但終不為判例,因而對確定判例以規范指導仍需思慮再三。無論以立法完善相關適用事宜,亦或強化違反責任追究,均是對概括性原則規范之確定化,其具體操作與以該原則之具體化的實質并無二致。誠實信用原則的類型化適用是對該原則適用之具體形態的規范化、標準化及明確化,此種方式為抽象原則確定化提供思路及途徑。結論社會紛繁,事態萬千,法律規則的涵蓋性難以適應實務法律關系的變化。針對性與涵蓋性的沖突問題難以避免,誠實信用在實體法中發揮的作用十分明顯,引至程序法時,作為原則性規范,其涵蓋性優勢明顯,為應對現實法律關系的經常變化提供了新思路。以誠信原則法定化固然是立法者的道德堅持,學者們對于該原則的期待很高,眾多的學者在很久之前便呼吁誠信原則引入訴訟法,但是在立法者將其法定化之后,具體適用時出現的問題仍然棘手,仍需法律適用者的艱辛摸索。一項規則的生命在于適用,而規則的恰當適用需要法律邏輯,更需要法律經驗。法官以法律評價事實,就像手執龍泉,斬分雙方利益,平衡雙造訴求,以追求合法且合理的結果。僅有“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之表述,法律規范在該原則上的簡潔模糊性可見一斑,筆者翻閱相關資料后發現,為追求該原則的訴訟法上的法定化,眾多學者為此付出了艱辛努力。但是,不應忽視的是法定化之后的誠信原則面臨的具體問題頗多,一項法律規定的價值在于被適用,原則性規范的概括性與不確定性在擴大其涵蓋范圍的同時,降低了其適用上的可操作性。法定化之后的誠實信用原則之實際適用,難免因其抽象性及不確定性,造成援引說理上的困難,難避該原則適用上的空洞化之嫌。誠實信用原則之內涵極為廣泛,而在具體適用中難以明確界定,秉承善意初心的立法者雖在訴訟法律規范之中規定了該原則,但其適用仍存在諸多難以確定的問題,仍然需要法官在適用時“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針對實際具體情況進行具體明確的判斷。有鑒于此,盡可能明確該原則的類型化適用,謀求在實際適用時更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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