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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管理制度分析(15篇)名目
【第1篇】房地產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房地產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法律事務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法律事務工作合法有效地進行,依據有關法律精神,結合公司的詳細狀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之'法律事務'包括日常法律事務和特別法律事務。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法律文件,資料的建立、存檔、保管、簽發等;特別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門在其日常管理活動中所簽定的管理性合同,如雇傭合同、醫療保險合同等;
2、各部門在其管理權限范圍內,對公司現有員工、離退休員工、辭退職人員做出任何形式的處理打算,涉及或有可能涉及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處理打算;
3、公司任何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資產購買、出售、置換,對外擔保、貸款等行為;
4、公司重組、改制、合并、分立、收購或被收購、破產、清算等;
5、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處理案件;
6、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仲裁案件。
(二)、公司法律事務由辦公室聯合律師事務所集中管理。特聘的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常年法律顧問,由其集中處理公司托付之法律事務。詳細托付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為公司建章立制工作供應法律詢問,并提出審校看法;
2、為公司制定可參考的合同文本,為公司與外界簽訂的合同、協議、意向書供應修改看法;
3、參加公司債權債務的清理、重組工作;
4、參加公司重大交易或重大投資項目的法律事務工作;
5、為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行為供應法律看法或其他形式的詢問服務;
6、作為公司代理人統一組織管理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的的仲裁、訴訟案件;
7、負責公司對外的法律事務,負責聯絡司法仲裁機關及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
(三)、公司處理特別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如下原則、步驟:
1、如公司發生特別法律事務,則由該專人或該部門在發生該項法律事務時,馬上請示主管領導,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征求常年法律顧問的看法,在取得常年法律顧問的書面法律看法書之前,不得對外簽署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也不得擅自簽收或接收利害關聯方提交的任何法律性文件,更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或新聞媒體透露該大事的進展狀況;
2、在該專人或該部門取得常年法律顧問就該法律事務的專項看法后,相關人員將結合該法律看法進行爭論、討論;
3、公司對特別法律事務的處理,實行集體爭論制度,以保證必要的謹慎性及工作的高效性;集體爭論的范圍得依據處理特別法律事務的工作需要,由詳細負責人員自行打算。爭論時,相關負責人應全面客觀地介紹特別法律的狀況或相關法律事務背景;
4、公司在依據前款的規定討論、爭論并做出打算后,由公司負責人員協商確定特聘法律顧問,并就該項事務與其簽署特聘托付協議;
5、在與特聘法律顧問簽署托付協議后,公司指定負責處理前述事務的專人或部門應依據需要與特聘法律顧問進行溝通、聯系,以準時關注事務的進展;
6、公司對外與特聘法律顧問、特別法律事務涉及的對方當事人或其他相關方發生的文件、信函往來等,均應準時交與詳細負責人批閱;特聘法律顧問與對方當事人、相關政府部門或司法機構之間發生的往來函件、法律文書等均應交存公司相關負責人復印件以作備份或留存,同時,公司在以自身名義就該特別法律事務接收或對外發送往來函件、法律文書時,均要事先征求特聘法律顧問的同意或準時通知特聘法律顧問,并將這些函件、法律文件的復印件等準時提交該特聘法律顧問;
7、在整個事務處理的過程中,參加該事務處理的相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向工作范圍之外的其他人透露工作事項。
(四)、公司對外簽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后,負責人應留意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對各方當事人的約束,并跟蹤關注該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的履行狀況,準時總結;如發覺相關當事人(包括公司)可能存在違約情形的,應準時向上一級負責人反映狀況,在需要時應與常年法律顧問聯系,并取得其法律看法。鑒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可能導致公司對相關方丟失勝訴權,也可能導致公司免于被追索,因此公司負責人在合同、其他法律文件簽署后應特殊留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五)、公司發生日常法律事務或特別法律事務時,有關當事人或部門應嚴格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和步驟進行。否則,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經濟損失由該當事人或該部門擔當。
【第2篇】t集團公司對外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集團公司對外法律事務管理方法
1、目的
為了進一步明確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步驟,規范處理對外法律事務工作的實施程序,提高法務工作的處理效率,切實維護集團公司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標準。
2、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法律事務部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范圍、處理方式、處理費用、存檔、處理結果執行等相關詳細程序。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處理對外法律事務時所遵循的程序和步驟。九江、成都參照執行。
3、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全部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舞依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討論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q/jsg0119-2023法律事務管理實施細則
4、職責
4.1對外法律事務:是指涉及集團公司的訴訟、仲裁或其他非訴糾紛事務,主要包括:1)長期掛賬逾期貨款催收;2)所購商品、服務的質量或違約索賠;3)訴訟或應訴案件;4)經濟合同仲裁;5)勞動糾紛:6)學問產權愛護;7)行政聽證、復議;8)其他與集團公司相關的對外法律事務。
4.2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法律事務的處理工作。
4.3相關業務部門幫助法律事務部開展工作。
5、工作程序
5.1逾期貨款催收
5.1.1與客戶已停止業務往來且逾期欠款時間超過6個月的,對該貨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監管,業務部門予以協作。欠款客戶明細及金額由責任部門供應。
5.1.2業務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應收帳款移交法律事務部管理,應收集整理相關資料,包括合同、往來帳、對帳單、客戶資信檔案等。資料不全的業務員有義務協作法律事務部補充相應資料。
5.1.3法律事務部依據每筆應收帳款的實際狀況,制作催收方案,并定期將催收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領導。
5.1.4法律事務部處理應收帳款期間,業務部門原業務員須連續幫助處理。的確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根據財務有關規定執行。
5.2供應商質量或違約索賠
5.2.1在消失供應商質量不符合合同商定,或者有其他違反合同商定的情形時,業務部門必需將狀況準時通報法律事務部。法律事務部協作業務部門處理供應商索賠。
5.2.2法律事務部應當就索賠事宜出具法律看法或建議。
5.2.3業務部門可以邀請法律事務部參與索賠談判;在對方有律師或法務人員參與的狀況下,業務部門則必需邀請法律事務部參與索賠談判。
5.3訴訟、仲裁案件處理
5.3.1業務部門在集團公司發生可能的訴訟、仲裁后,報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前,應將該案件的相關材料交至法律事務部,由法律事務部對材料進行初步整理,理清法律關系。
5.3.2對需要以訴訟、仲裁方式處理的案件,業務部門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審批。法律事務部根據5.1條負責處理的貨款,的確需要通過訴訟方式處理的,由法律事務部填寫《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交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和法律事務部分管領導審批。
5.3.3應訴案件、以集團公司為被告的案件,由法律事務部直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的分管領導。
5.4處理方式
5.4.1訴訟案件原則上由法律事務部自行辦理,重大、疑難或特別案件可托付外部律師辦理。
5.4.2法律事務部明確處理方式,并報分管領導批準后著手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5.4.3逾期貨款催收案件、供應商索賠案件、訴訟、仲裁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到調解、撤訴等需要由集團公司對經濟利益做出讓步的,依據讓步金額進行處理。讓步金額在十萬元(包括十萬元)以下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打算,事后再以《訴訟工作聯系單》形式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明確看法并請分管領導審批;讓步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由法律事務部和詳細業務部門共同出具狀況說明,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呈送總裁審批打算。
5.4.4應訴案件處理過程中,如遇對方同意在法律規定金額以下調解解決的,由法律事務部和業務部門負責人溝通,并請示業務部門分管領導后當場打算。
5.5處理費用
5.5.1案件處理的費用包括:逾期貨款催收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供應商索賠期間產生的差旅、調查等費用;訴訟、仲裁、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的受理費、保全保證金、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等;其他對外法律事務處理產生的各項費用。
5.5.2上述費用中案件受理費、差旅費、律師代理費、調查費為支出性費用,統一由法律事務部根據資金使用權限報分管領導或總裁審批后支付。保全保證金為代墊性費用,案件結束后法院將退還,該部分費用由法律事務部報總裁審批后支付代墊,案件結束退款后再予以沖銷。
5.6處理結果的實施
5.6.1訴訟、仲裁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對案件處理的執行進行監督,以月為單位,每月對案件處理結果的實施狀況進行匯總,并上報分管領導。
5.6.2如發覺有訴訟、仲裁案件未按處理結果執行的,法律事務部應準時依據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
5.7存檔
5.7.1案件處理完結后由法律事務部將該案件相關材料臨時保存。
5.7.2案件處理完結,并且處理結果執行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將案件材料移交集團公司檔案室存檔。
6、其他
6.1本標準由法律事務部起草并負責解釋。
6.2標準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反饋法律事務部,集團公司將依據實際狀況修訂完善。
6.3集團原《案件訴訟工作管理方法》在本標準生效的同時作廢。
7、記錄
7.1涉法糾紛處理審批單
7.2訴訟工作聯系單
【第3篇】x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市場經濟進展的需要,依法愛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把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規范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業,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經營進展的實際狀況,制定本規定。
其次條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級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總公司設立法律事務部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務詢問與涉法事務的專職處理部門,負責處理公司的相關法律事務,包括辦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幫助起草和審查合同、規章制度,法律學問培訓,參加打擊假冒偽劣商品愛護公司學問產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供應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風險性分析。
第四條公司各級部門必需嚴格執行本規定,樂觀履行各項職責,做好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將依照本規定進行懲罰,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次章合同管理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平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六條公司與其他公平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公司系統內相互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合同管理實行會簽、審核責任制原則和安全、效益原則。
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依據其職責權限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狀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一節合同的會簽審核與簽訂
第八條公司全部對外簽訂的書面合同都需經過法律事務部的書面審核。
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含2000元)的,須根據公司的合同會簽審核制度報法律事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會簽審核后才能簽訂。
禁止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避合同會簽審核。
第九條公司合同的會簽審核由承辦部門、財務部和法律事務部等部門負責。
第十條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格:
對法人,需有具備經年檢的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且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對非法人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根據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如有則需供應相應證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晰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并供應相應的證明材料。
2、欲簽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托付書(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假如承辦部門對調查有肯定困難,可申請法務部介入參加調查工作。
4、具有相應的履約力量:具有支付力量或生產力量或運輸力量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有擔保的合同,擔保人的擔保力量和擔保資格。
6、對于重大合同,還須了解和審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承辦人(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在立項看法書或會簽表中加以陳述。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力量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需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供應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需是具有代償力量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本條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行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文本為復印件時,提交方須加蓋公章,并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同時由承辦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承辦部門是公司詳細對外商談合同立項的單位,負責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與管理:
1、從事本項合同業務的必要性
2、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可行性(包括經濟利益、技術條件與安全保障)
3、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對我方利益的綜合影響
4、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5、合同締約方資信、履約力量
6、合同履行
7、準時向法律事務部通報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看法和建議
8、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9、負責將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準時歸檔。
第十二條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
1、履行合同所需資金或所涉及資產的合法性及資金支配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對我方的影響
3、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與管理:
1、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2、合同標的合法性
3、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與合同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5、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承辦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須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作為附件供會簽審核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公司實行法律事務部對重大合同提前參加制度,法律事務部可以對重大合同的立項、簽訂、履行、審核進行全程參加。
重大合同為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其他重大簡單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十六條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事務部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與。
第十七條單筆業務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凡國家、行業或本公司有標準或格式文本的,應當優先參照適用,全部條款欄目均應做出商定。
當事人協商全都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方案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的起草應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擔當,語言應嚴謹、簡練、精確?????。
合同文本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專款解釋。
合同文本中涉及數字、日期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條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精確?????、明白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座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精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商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并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5、價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酬勞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詳細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供應方式和結算方式應詳細
7、爭議解決方式,商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商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8、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9、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10、依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需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需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商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
涉外合同的內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其次十條公司授權托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托付書及蓋有授權單位公章。
授權托付書必需明確托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其次十一條對新進公司的新員工如需負責對外簽訂合同的,需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并應依據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詳細合同標的大小而權限不同來確定合同承辦人的權限。
其次十二條公司應準時加強與業務合作方的正式聯系,要求全部的活動通知、人員變更通知、調價通知等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變化的大事應以書面公函形式發出并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認可后回達至各下屬公司。
公司應對各級不同業務人員劃分不同的授權范圍并書面告知各客戶,同時取得客戶對該相關授權的書面認可。
其次十三條對于基層一線業務人員,公司應避開將大額現金貨款收受業務交與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損失對由于業務主管要求業務人員接觸大額現金并造成公司損失的,該業務主管擔當連帶責任。
其次十四條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文本草案、立項看法書或會簽表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一并提請所在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挨次會簽審核。
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或草案)時,可依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或承辦部門供應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和說明有關狀況。
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其供應材料和說明的狀況的真實性負責。
會簽審核看法應明確、詳細,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其次十五條各會簽審核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時,發覺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會簽審核看法或法律看法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看法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
其次十六條公司負責人或授權托付人依據書面會簽審核看法和法律看法書打算是否簽約。打算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打算不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看法。
其次十七條對需要辦理批準、鑒證、登記、交付,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的合同,承辦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商定嚴格履行批準、鑒證、登記、交付等手續。
其次十八條合同承辦人員對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看法應予接受。
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需要變更合同主體、增減內容時,按本規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范圍經會簽審核后方可變更、增減。
其次十九條未辦理睬簽審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沒有根據本規定接受會簽審核看法的,印章部門不得加蓋印章,簽約代表不得簽字。
第三十條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由詳細業務部門和法律事務部各保管一份。
其次節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合同檔案,是指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科技等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的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載內容歸檔的全部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條合同資料包括: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方案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合同談判會議紀要
(三)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對方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托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及我方人員的簽證
(六)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
(七)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催貨函、違約通知書、往來函件和電話記錄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協議書
(九)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每一份履行完畢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長期合同的每一階段完成,各有關人員應準時將合同資料整理清晰,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合同資料不得隨便擱置、銷毀、遺失。
第三十四條法律事務部對簽訂完畢的合同及承辦部門所送的有關合同資料,應盡快審核完畢。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合同資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業隱秘,任何人不得隨便泄漏。
第三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是指公平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肯定的經濟目的,對已實際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
第三十七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需全面、準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商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八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依據狀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力量進行跟蹤調查,如發覺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馬上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法律事務部,并在法定或商定期限內,以法定或商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或予以答復。必要時可會同法務部人員,對對方的履約力量或其他必要條件進行實地調查。
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因合同履行狀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合同簽約人的同意并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僅限ems)郵寄對方或親自交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
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
第四十條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需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需要求對方供應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僅憑口頭商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第四十一條因不行抗力或其他緣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需準時收集有關證據,并向法律事務部提出處理看法。需要解除合同的,須馬上向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供應有關證明文件,同時樂觀實行補救措施,削減損失。
第四十二條對方因不行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我方應馬上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對方供應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對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準時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向法務部報告,并應當準時以書面文函的形式督促對方準時履約或實行有效的補救措施。經督促對方仍未能準時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時,則應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商定期限內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發出。
第四十五條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監督和糾紛處理
第四十六條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為公司合同履行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公司合同履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合同履行狀況的監督、檢查實行自動報告與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十八條合同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負責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負責協作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對合同履行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加強對本單位部門合同實施的監管,以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締約各方的合法權益。發覺問題應準時訂正、處理,對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嚴峻瑕疵應馬上書面上報。
第五十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一)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的
(二)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全都的(有合同對方當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托付收款手續的除外)
(三)對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務部書面確認已經更正或解決的。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全都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五十一條在合同簽訂或履行中發生糾紛,應首先實行協商、調解方式解決,能夠達成全都看法時,應依合同簽訂程序修改或重新簽訂合同。
第五十二條協商、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承辦人應準時向公司負責人或簽約人匯報,并報法律事務部做好仲裁或訴訟預備。
第五十三條在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和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實質答復、供應文件資料。
第三章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管理
第五十四條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采納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活動。這些訴訟案件包括:民事訴訟案件(包括不服勞動仲裁裁決的訴訟)、行政訴訟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第五十五條非訴訟是指以本公司為一方當事人,實行協商、調解、仲裁、復議等方式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活動。
第五十六條凡發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一律適用本規定。
第五十七條公司的訴訟與非訴訟案件的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和充分協調必要關系相統一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公司負責人及案件起因人與起因部門負責人負有協作、幫助法律事務部處理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收集和供應案件的原始證據及相關依據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公司全部員工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發覺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損害,有義務準時向所在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反映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應在得知狀況之日起三日內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呈報法律事務部,需要實行緊急處置措施的,部門、單位的負責人還應準時實行緊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條在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其他活動中,被其他組織或個人起訴而被動參加(包括可能涉及)訴訟活動的,當事人、有關責任人和所在部門、單位應準時以法律事務報告書的形式向其上級部門和法律事務部說明案情并供應相關材料,以備應訴工作的順當開展。對于金額巨大者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大事,需同時逐級上報公司總經理。
第六十一條對于案件處理進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條件和關系協調,案件關聯單位及相關人員應樂觀、主動協作法律事務部開展針對性工作,保證案件處理的順當進行。
第六十二條案件知情人應堅持保密原則,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內容。
第六十三條在案件審結后,依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法律事務部應連續作好執行階段的工作,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裁決、判決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準時向公司負責人匯報,并報法律事務部在法定申請執行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案件處理完畢后,由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全案狀況進行總結,形成材料向公司領導匯報,并向有關部門、人員酌情通報,條件允許可作為法制宣揚教育材料加以運用。
第六十五條法律事務部應當系統全面地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并編撰成卷,建立案件歸檔制度,發揮好信息庫作用。
第四章日常法律事務管理
第六十六條公司全部對外促銷方案、有獎銷售、大規模返利、經銷商嘉獎,以及對外的宣揚用語、廣告用語等需以書面形式報法務部審核。
對于未經書面審核而擅自實行的對外活動、宣揚、廣告所引起公司涉訟或行政機關懲罰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將追究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并依據損失金額的大小對相關人員進行追償,對于金額特殊巨大者,將在追償的基礎上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六十七條法律事務部依據公司指示對各下屬公司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稽查。
第六十八條法律事務部接受各下屬及消費者舉報,將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狀況及地點形成報告上報總公司,待總公司審批后聯系并幫助工商、質檢等執法部門對市場進行清理整頓,對假冒偽劣生產窩點、經營企業和法人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公司對所聘請的人員必需有肯定的背景和個人信用調查,在入職時要求其供應相應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住宅狀況、家庭成員等基本信息,對于各下屬公司的一些重要崗位人員還需有下屬公司所在地常住人口的擔保或要求其具有當地戶口。
第七十條公司人事部門應妥當保管員工入職時所供應的一些信息資料,對員工日常出勤和工作等記錄應留意收集并妥當保管,對需要員工簽字確認的文件則必需經員工簽字確認后方可歸檔。員工相關信息資料應至少保留至改員工離職后一年。
第七十一條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需第一時間報公司行政人事部和法務部,并準時收集和預備相關材料。假如需實行肯定的懲罰措施如扣除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等應預先告知法務部。對由于系公司內部管理不善引起的勞動糾紛并造成公司損失的,其中需擔當個人責任的將由行政人事部和法務部報公司領導打算處理。
第五章法律事務詢問指導
第七十二條法律事務部通過詢問、指導的方式,協調處理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務,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公司法律事務的詢問、指導以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主動詢問與法律事務部準時解答或主動指導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公司法律事務的詢問、指導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
第七十五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對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需要詢問的事項,應主動向法律事務部尋求法律詢問,并仔細聽取法律事務部的法律看法。
各部門對各自會引起公司擔當肯定法律責任和風險的對外活動必需事先詢問法務部看法。
第七十六條法律事務部接到法律事務詢問,必需盡快做出解答,針對所詢問的事項出具法律看法書。
第七十七條法律事務部有權主動對總公司、各職能部門及各級下屬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法律看法,出具法律看法書。
第六章法律學問培訓
第七十八條為了提高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提高防范和削減法律風險的力量,結合公司的工作實際,建立法律學問培訓制度。
第七十九條法律學問培訓考核由法律事務部負責,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及相關部門幫助。
第八十條法律學問培訓考核的對象為公司全體經營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為培訓考核對象。
第八十一條法律學問培訓考核的主要內容分為通用法律和專業法律法規兩大部分,主要包括:
(一)關于民主法制的論述以及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法、擔保法、刑法、行政懲罰法、行政復議法等基本法律學問
(三)涉及詳細業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與業務工作有關的法律學問。
依據各下屬公司、營銷部門的不同特點,培訓內容將做出相應調整。
第八十二條法律培訓實行集中授課與分散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以自學為主,輔之以講座、專題爭論、辦班培訓。
第八十三條法律培訓應結合業務工作實際,進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討,解決業務工作中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對新頒布或修訂的和業務工作有親密聯系的法律、法規、規章,應準時組織學習、培訓應盡量充分利用網絡資源,探究開展網上培訓的途徑。
第七章法律事務責任追究及獎懲
第八十四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定及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致使公司擔當民事法律責任或者違反本規定及公司的其他規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賄受賄、侵吞挪用公司財產、泄漏公司商業隱秘,致使公司名譽受損或造成經濟利益損失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秩序的,根據本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八十五條本規定所稱公司經濟損失的范圍包括:因違法被國家機關懲罰而繳納的罰款、滯納金公司擔當的違約賠償責任處理仲裁、訴訟案件的有關費用及差旅費用公司生產、經營受到影響而發生的損失其他經濟損失。
第八十六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名譽或經濟損害時,由法律事務部依本規定對其進行調查后報公司處理。
第八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狀況之一,造成公司損失、擴大損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譽受損等不良影響的,對直接或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及擔當賠償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或挪用公司財產的
2、在業務活動中收受賄賂或變相收受賄賂的
3、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未準時尋求法律詢問或未依照法律事務部的看法而進行經營管理活動,造成公司損失的
4、不按本規定簽訂合同,或對合同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看法不按本規定接受的
5、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避合同會簽審核
6、沒有公司授權、超越公司對其授權范圍或者濫用公司對其授權,以公司名義與他人訂立合同或為他人訂立合同供應擔保的
7、合同未經簽訂,先期履行并發生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8、丟失、損毀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9、違反本規定,擅拘束合同文本上蓋章、簽字的
10、不根據本規定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或在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中無書面協議或其他書面憑證,造成公司損失的
11、簽訂有重大缺陷或者無效合同,導致公司損失的
12、簽訂合同被欺詐,導致公司損失的
13、在業務活動中與合同對方當事人或者其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
14、偽造、利用公司營業執照、公章、合同專用章、授權托付書、介紹信、銀行帳號進行合同詐騙的
15、在明知或應知對方或我方無實際
履行力量的狀況下與對方訂立合同的
16、明知或應知對方虛構合同主體、盜用、冒用他人名義而與之訂立合同的
17、偽造合同的
18、以公司名義利用虛假信息,誘騙他人簽訂合同,騙取中介費、信息費等費用的
19、簽訂、履行合同中未嚴格把關,購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產品,引發事故或造成損失的
20、在合同可履行的狀況下,無正值理由拒不實際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或擅自以公司名義中止履行合同從而引發合同糾紛造成公司損失的
21、發覺合同對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消失重大違約行為而拒不追究的
22、發生合同糾紛后隱瞞不報或未準時實行措施的
23、泄露公司商業隱秘的
24、因有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的案件處理帶來不利、被動局面,造成損失的
25、其他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損失的。
第八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消失刑法規定情節,涉嫌構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務部協作,協調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實施本規定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時,應同時追究有關部門負責人的相關責任。
對在實施責任追究的過程中,阻礙責任追究的進行或包庇應當被追究責任人員的公司員工,應當追究其責任,其責任與被包庇人相同。
對實施責任追究的人員打擊報復的或者公司管理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依照前款的規定,予以從重追究責任。
第九十條法律事務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處分、經濟懲罰、損失賠償和擔當刑事責任等方式。
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判、降級、內部待崗、開除等。
適用除開除以外的責任追究的主要方式的,可以同時適用責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一條公司鼓舞員工檢舉、舉報和揭發違反本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對查證屬實的檢舉、舉報和揭發,公司將依據涉案標的大小,對檢舉、舉報和揭發人員賜予精神嘉獎和物質嘉獎。
第九十二條對在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狀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公司賜予表彰或嘉獎:
1、仔細負責、忠于職守、成果突出者
2、對在業務活動中收受的紅包等利益,在收受后5個工作日內自動上繳總公司審計部門的
3、發覺重大缺陷,避開重大經濟損失者
4、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三條公司以前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九十四條本規定由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修改和補充。
【第4篇】法律法規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為獵取、識別、更新適用于本我廠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我廠對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獵取、識別、更新和符合性評價的掌握。
3.職責
3.1安全科負責獵取、識別、更新我廠適用的安全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并負責匯總登記更新,并將最新適用的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傳達給員工并遵照執行。
3.2管理層代表負責組織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進行符合性評價
4.管理要求
4.1獵取方法:
安全科每半年與政府相關安全部門進行溝通,獵取相關的國家和地方最新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還可以通過政府機構、行業、協會、出版機構、專業性報刊雜志、網絡信息、詢問機構等渠道補充,以確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為最新有效版本。
4.2識別、確認
安全科獵取到新的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其他要求后,針對我廠的經營活動、服務狀況進行識別和確認。識別其有效性,確認其適用性,確認的依據為我廠實際狀況、我廠的風險清單、化工行業特點、相關要求等,并填寫《法律、法規符合性調查表》,并報綜合科備案。
4.2登記更新
安全科負責將確認后的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納入我廠《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并準時對其進行更新,并經管理者代表審批,由此涉及到其他文件修改和調整的按《文件管理制度》執行。
4.2傳達、培訓
安全科負責將最新適用的《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下發至相關的使用場所,并組織培訓工作,詳細按《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執行。
安全科負責將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準時對員工進行宣揚和培訓,提高員工的守法意識,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并負責將本我廠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準時傳達給相關方。
4.5信息、反饋
各部門負責將最新從外部獵取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通過信息溝通的方式反饋到安全科,經過識別其有效性,確認其適用后,報綜合科進行登記更新。
4.6保存、查閱
安全科負責保存安全管理活動相關的國家、地方、行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其他要求的文本,需要時各部門可到安全科查閱。
4.3符合性評價
4.3.1我廠每年由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員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遵循狀況進行一次評價,時間間隔一般不超過12個月,正常狀況下,在企業自評前進行,特別狀況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可適時增加評審的次數。
4.3.2各部門可依據本部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執行狀況進行評價,一般狀況下每半年進行一次。
4.3.3對在評價出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不符合狀況,管理者代表、安全環保科應明確責任部門。
4.3.4責成責任部門針對不符合進行緣由分析,制定并實施訂正措施,安全科對訂正措施的有效性進行驗證。確保消退違規現象和行為。
4.3.5本我廠定期聘請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我廠進行安全評價,以實現方針中所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承諾,避開潛在的法律責任。
【第5篇】物業管理手冊-法律法規其他要求掌握程序
物業管理手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掌握程序
1、目的
建立獵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渠道,為準時獵取和識別出適用于本公司與環保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制定本程序。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與公司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獵取、識別與更新。
3、職責
3.1品質部負責獵取、確認和匯總適用于公司活動及服務中有關環境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對其進行登記、更新和傳遞。
3.2各部門負責收集其職權范圍內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準時將有關信息傳遞給品質部。
4、程序
4.1獵取范圍
4.1.1國家頒布的有關環境、能源、資源、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4.1.2河南省、鄭州市發布的有關環境愛護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4.1.3其它要求
4.1.3.1與顧客的協議
4.1.3.2非法規性指南
4.1.3.3與政府機構的協議
4.1.3.4行業協會的要求
4.1.3.5上級機關發布的相關標準和規范性文件
4.1.3.6本公司對公眾的承諾
4.1.3.7本公司的要求等
4.2獵取途徑與方式
4.2.1購買專業出版社出版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合訂本,獵取河南省已經頒發的有關資料,摘錄相關內容。
4.2.2從上級有關部門及專業報紙、雜志、出版社、圖書館、cd磁盤等媒體上獵取有關法律及其他要求。
4.2.3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詢,獵取最新版本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信息。
主要查詢的網站有:
中國環境愛護網
中國環境標準網
新浪網
搜狐網
商都信息網
鄭州市環境愛護局
4.3識別、填寫、確認
4.3.1品質部每年12月底以前識別出其所適用的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它要求。
4.3.2品質部在獵取到新的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后,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與服務狀況進行識別和確認。確認的依據為:公司的實際狀況、識別出的環境因素、相關方的要求、上級主管單位的要求、公司的要求等。
4.3.3品質部依據確認的結果編制出《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目清單》,報管理者代表審批。
4.4傳達、培訓
4.4.1品質部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目清單》和必要的內容或文本依據公司的實際狀況通過發放文件、網上公文、會議等形式傳達到各部門和有關相關方。
4.4.2各部門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時,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目清單》。
4.5保存、發放
4.5.1品質部妥當保存公司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4.5.2品質部將確認適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受控文件的形式,復印、發放到各相關執行部門,各相關部門建立部門《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目清單》和文本并妥當保存。
4.6跟蹤、更新
4.6.1品質部采納互聯網查詢或實行向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詢問的方式,進行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性的跟蹤,并依據跟蹤結果,修改、增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目清單》,執行《文件掌握程序》中有文件更改的規定。
4.6.2品質部通過發放文件、網上公文、會議等形式將更新信息傳遞給員工和其它有關的相關方。
4.6.3由此涉及其它文件的修改,執行《文件掌握程序》。
4.7公司在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制定管理方針、目標、指標及培訓、運行掌握、績效監測、合規性評價等時,應考慮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8本程序產生的記錄按《記錄掌握程序》規定執行。
5、相關文件
5.1《文件掌握程序》
5.2《記錄掌握程序》
6、相關記錄
6.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名目清單》jw/jl-5.4.4-001
【第6篇】公司管理手冊法律法規其他要求掌握程序
公司管理手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掌握程序
1、目的
建立獵取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渠道,確定并以便遵守公司管理體系運行使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識別、獵取和確認與管理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掌握。
3、職責
3.1管理者代表負責批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3.2辦公室負責識別、確認和掌握管理與與體系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3生產部負責幫助辦公室識別、確認與產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等。
4、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范圍:
a)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條例、制度、標準等;
b)適用的地方政府法規、標準、細則、管理方法、通知等;
c)與管理掌握有關的其他要求。
4.2公司通過以下途徑獲得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a)訂閱報刊、雜志、書籍和網上查閱等;
b)與環境管理有關的國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建立聯系;
c)與環境管理的專業機構和詢問機構進行信息溝通。
4.3辦公室通過走訪、電話、傳真、信函、網絡、會議等方式獵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分析法律法規的適用條款,填寫《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交管理者代表批準。
4.4辦公室將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放到相關部門或相關方使用,執行《文件掌握程序》。
4.5針對環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辦公室應確定這些要求如何應用于公司的環境因素,對比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檢查環境因素是否有識別不全的現象,防止消失遺漏,同時在判定是否為重要環境因素時,必需充分考慮法律法規要求。
4.6辦公室負責跟蹤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如修訂、換版或作廢信息,準時更新公司內過期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將作廢文件收回,標注'作廢'印章。
4.5辦公室依據公司員工法律法規把握程度,支配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培訓,執行《人力資源掌握程序》。
5.相關文件
5.1《文件掌握程序》
5.2《人力資源掌握程序》
6.相關記錄
6.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清單》
北京***公司
【第7篇】環境管理法律與其他要求手冊
環境管理手冊:法律與其他要求
生效日期:
法律與其他要求
1目的和范圍
本要素對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之獵取、更新、識別、評價和實施作出了說明,以確保本公司環境績效均達到或超過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2職責
2.1環保科負責定期獵取和更新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2.2環保科科長負責依據公司環境績效數據,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進行識別、評價、找出重要環境因素。
2.3總經理負責重要環境因素之審批.
3管理要求
3.1有關法規標準包括:
a)憲法有關條款;
b)環境愛護法律、法規;
c)環境愛護法律解釋;
d)資源法律、法規;
e)有關程序和實體法律、法規;
f)中國參與的環境愛護多邊條約;
g)產品出口國相關環保法律、法規;
h)……
3.2環保科科長負責定期,從有關途徑,獵取、更新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復印件或電子信息。
3.3環保科科長組織相關部門經理,識別出適用于本公司之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并對這些法律、法規標準予以受控。
3.4環保科科長負責依據公司環境績效數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涉及之區域、范圍進行環境因素識別。
3.5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評價出重要環境因素.
3.6總經理負責確認重要環境因素.
3.7環境管理者代表針對重要環境因素,管理并掌握其執行.
4引用程序文件
4.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掌握程序》…e/zh-pf-04
【第8篇】公司產品法律法規管理工作程序
公司產品法律法規管理程序
1.目的
為使本公司所生產之產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之要求,特訂立本程序。
2.范圍
有關本公司產品之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均屬本程序管理范圍。
3.權責
3.1營業部
營業部負責向客戶搜集并獲得其自訂的符合本公司產品之標準,及銷售地有關本公司產品之法律法規。
3.2工程部
工程部負責依據外部法律法規制定本公司標準,以及搜尋本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3.3iso文控中心
負責對營業部、工程部搜集的法律法規及標準等資料之保管工作。
4.定義
(無)
5.作業內容
5.1法律法規需求鑒定作業流程圖見附件一。
5.2營業部及工程部應在每年的1月份;7月份分別進行搜尋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之工作,以把握最新的有關方面資訊,并依據搜尋結果填寫。
5.3工程部應將獲得的最新資訊,經整理解釋后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統一歸檔管理。
5.4工程部依據外部搜尋獲得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并結合公司之實際狀況制定公司之相關標準。
5.5如不需要進行轉換,則交付iso文控中心,依照《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發至各部門直接使用。
5.6質量記錄之管理,依據《質量記錄管理程序》進行。
6.相關文件
6.1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
7.使用表單
7.1法律法規查核表
8.附件
8.1法律法規需求鑒定作業流程圖
附件一:法律法規需求鑒定作業流程圖
【第9篇】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獵取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獵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企業熟悉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準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三、責任
1.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收集全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
2.辦公室負責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條款進行識別,并根據適用部門、部門進行發放。
3.文員負責法律、法規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規標識
全部法律、法規、標準收集后需經文員統一編號(包括文件編號,版本號)。
五、法律、法規的標識、下發、保存、更新
1.編號及標識方法
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編號為:aq-w-f-o1
其中:aq為安全化工w外來文件
f法律法規o1文件挨次號
2.法律、法規文件由企業安全委員會確定分發部門,文員依據《文件一覽表》中規定的部門予以發放,發放時使用部門在《文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
3.法律、法規文件的修訂與更新
(1)依據國家對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更新,由企業安全委員會負責收集、整理并在《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上注明修訂、更新的也許內容,修訂部門及生效日期。對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體加粗或其他標志方式進行區分,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
(2)每年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按目前現狀和條件與法律、法規逐條進行條款識別,以改進現狀與標準的相適應性。
4.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1)全部作廢或過期的法律、法規標準,由文員負責回收并銷毀,原版文件注明“作廢”,文員登記于《作廢文件清單》中,并予以妥當保存,各部門因特別需要,
要求保留作廢法律、法規的,文員予以注明“作廢”,并于《作廢文件清單》上注明,文員應每年對作廢文件檢查清理,當原版作廢文件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時,文員填寫《文件銷毀申請單》經企業安全委員會批準后予以銷毀。
(2)法律、法規、標準的保存。各使用部門應保持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清楚若有損壞或遺失應準時向文員更換、補發。文件(包括安全技術參考書籍,標準、國標及全部重要技術資料、法律、法規等)的保存,均先交文員編號:編制《法律、法規文件一覽表》,由企業安全委員會審查文件的適用性后發放登記,如某些內容有必要下發時將轉化為內部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予以審批、發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規日常管理
(1)文員應定期對法律、法規進行清查,確保法律、法規的完整性、有效性。
(2)借閱法律法規文件時必需進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
(3)各部門應做好部門使用的法律、法規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規的保管應便于查閱、存取,留意防潮、防盜和防損壞。
一、相關記錄《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aq-bzh-01《文件收/發登記表》aq-bzh-02《重要文件一覽表》aq-bzh-03《文件補發申請單》aq-bzh-04《文件銷毀申請單》aq-bzh-05《作廢文件清單》aq-bzh-06
二、附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清單》
【第10篇】公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獵取、更新、識別適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它要求,為體系的運行供應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本于公司獵取、更新、法律、法規及其它要求并建立臺帳。
3.職責
3.1安全環保科負責獵取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的收集、識別及更新并建立臺帳,并對執行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確認其適用性,并追蹤新的法律、標準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環保科負責向各部門單位宣揚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
3.3安全環保科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識別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
3.4各部門單位負責將相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傳達給員工。
3.5各部門單位獵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應準時傳遞到安全環保科。
3.6安全環保科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7各部門單位負責編寫本部門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3.8安全環保科負責法律、法規及安全操作規程的發布。
4.程序
4.1獵取途徑
4.1.1由安全環保科通過標準化信息網、新聞媒體、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及其他形式查詢獵取國家的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1.2上級部門的通知、公報等由綜合辦公室收集整理。
4.1.3各部門從專業或地方報刊、雜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其它要求,應準時報送安全環保科進行識別和確認并備案。
4.2登記與識別
4.2.1依據公司生產、活動和服務過程中全部危急、有害因素,結合法律、法規的最新內容及版本,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2.2依據本行業特點,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4.2.3安全環保科組織有關部門對獵取和識別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組織評審確認,報公司領導審核批準,并編制《適用法律法規清單》。
4.3更新
4.3.1當現行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更新時,應重新準時識別。
4.3.2安全環保科每年進行一次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獵取、識別、更新工作。
4.3.3當生產過程中的危急、有害因素發生變更時,應準時進行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重新識別。
4.4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發放、實施、檢查與符合性評價。
4.4.1安全環保科準時將適用的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內容進行摘編,并下發到相關部門單位。
4.4.2各部門單位要組織學習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標準化運行中嚴格遵守,各部門單位培訓學習狀況記錄與安全例會臺帳,班組學習狀況記錄于班組活動記錄中。
4.4.3安全環保科每年一次對貫徹安全法律法規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的現象要組織相關部門分析緣由,進行整改。安全環保科建立適用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評價記錄。
4.5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4.5.1安全環保科負責編寫公司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下發到部門、單位及班組,各級人員應嚴格執行。
4.5.2各部門單位應依據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材料、幫助材料、產品的危急性編制安全操作規程,下發到班組,崗位人員應根據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4.6評審和修訂
4.6.1安全環保科每年一次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頒發的制度文件進行評審,對不相宜性文件準時進行修訂。
4.6.2當發生事故時,工藝、技術、材料等發生變更時,各部門單位應準時對各種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修訂,確保適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訂時應填寫《文件更改審批表》,注明緣由及更改內容,經安全副總批準后進行修訂。
4.6.4新修訂的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應準時發放到崗位,保證各崗位的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統一作廢。
【第11篇】化工公司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獵取管理制度
化工實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獵取及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了使企業熟悉和了解與其活動相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并將這些信息準時傳達給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三、責任
1.安全部負責收集全部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
2.安全主任負責對法律、法規的適用條款進行識別,并根據適用部門、單位進行發放。
3.文件管理員負責法律、法規文件的管理。
四、法律、法規標識
全部法律、法規、標準收集后需經文件管理員統一編號(包括文件編號,版本號)。
五、法律、法規的標識、下發、保存、更新
1.編號及標識方法
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編號為:aq-w-f-o1
其中:aq為a化工w外來文件
f法律法規o1文件挨次號
2.法律、法規文件由安全主任確定分發部門,文件管理員依據《文件一覽表》中規定的部門予以發放,發放時使用部門在《文件收/發登記表》上簽收。
3.法律、法規文件的修訂與更新
(1)依據國家對法律、法規的修訂或更新,由安全主任負責收集、整理并在《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上注明修訂、更新的也許內容,修訂部門及生效日期。對修改或更新部分用字體加粗或其他標志方式進行區分,起到提示和標識作用。
(2)每年由安全主任按目前現狀和條件與法律、法規逐條進行條款識別,以改進現狀與標準的相適應性。
4.法律、法規標準的管理
(1)全部作廢或過期的法律、法規標準,由文件管理員負責回收并銷毀,原版文件注明'作廢',文件管理員登記于《作廢文件清單》中,并予以妥當保存,各部門因特別需要,
要求保留作廢法律、法規的,文件管理員予以注明'作廢',并于《作廢文件清單》上注明,文件管理員應每年對作廢文件檢查清理,當原版作廢文件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時,文件管理員填寫《文件銷毀申請單》經安全主任批準后予以銷毀。
(2)法律、法規、標準的保存。各使用部門應保持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清楚
若有損壞或遺失應準時向文件管理員更換、補發。文件(包括安全技術參考書籍,標準、國標及全部重要技術資料、法律、法規等)的保存,均先交文件管理員編號:編制《法律、法規文件一覽表》,由安全主任審查文件的適用性后發放登記,如某些內容有必要下發時將轉化為內部文件,按內部文件管理予以審批、發放、更新、保存。
5.法律、法規日常管理
(1)文件管理員應定期對法律、法規進行清查,確保法律、法規的完整性、有效性。
(2)法律法規的借閱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從安全部借閱文件時必需進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
(3)各部門應做好部門使用的法律、法規的保管工作,法律、法規的保管應便于查閱、存取,留意防潮、防盜和防損壞。
六、相關記錄
《文件發行/更改審批表》aq-ab-b01
《文件收/發登記表》aq-ab-b02
《重要文件一覽表》aq-ab-b03
《文件補發申請單》aq-ab-b04
《文件銷毀申請單》aq-ab-b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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