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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微

Internationaltaxlaw

國際稅法

1/11/20231李微TwoCases

1.DeBeersConsolidatedMine,Ltd.V.

HoweDeBeersisacompanyregisteredinSouthAfrica,butmajorityofitsdirectorsandgovernorsliveinLondon.MostofitsdecisionsaremadeinLondon.IsithastheobligationtopaytaxtotheUKgovernment?1/11/20232李微2.Cookv.Tait

PlaintiffisanativecitizenoftheUSandwassuchwhenhetookuphisresidenceandbecamedomiciledinthecityofMexico.Ademandwasmadeuponhimbydefendant…tomakeareturnofhisincomeforthepurposeoftaxationundertherevenuelawsoftheUS.Thequestioninthecaseiswhethercongresshaspowertotaxuponplaintiff’sincomefromMexico.1/11/20233李微國際稅法

第一章國際稅法概述第二章稅收管轄權第三章國際重復征稅及解決第四章國際逃稅與避稅1/11/20234李微本課程重點難點:稅收管轄權國際重復征稅及其避免國際逃稅、避稅研究新問題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1/11/20235李微參考資料(一)廖益新:《國際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版,2008年1月1日。1/11/20236李微參考資料(二)魯文·S.阿維-約納(Reuven

S.Avi-Yonah),熊偉(譯):《國際法規視角下的跨國征稅:國際稅收體系分析》,法律出版社,第1版,2008年11月1日王靜波:《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稅收問題研究》,經濟科學出版社,第1版,2008年1月1日。1/11/20237李微參考資料(二)國際稅法與比較稅制研究叢書:廖益新(主編)蔡連增:《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外國稅收抵免制度研究》,科學出版社,第1版,2011年2月1日;林德木:《美國聯邦公司并購稅收制度研究》,科學出版社,第1版,2010年1月1日;陳延忠:《國際稅收協定解釋問題研究》,科學出版社,第1版,2010年7月1日;陳紅彥:《跨國股息征稅問題研究》,科學出版社,第1版,2011年5月1日;蔡慶輝:《有害國際稅收競爭的規制問題研究》,科學出版社,第1版,2010年8月1日;1/11/20238李微第一章國際稅法概述

1.1國際稅法的產生與發展1.2國際稅法的概念與性質1.3國際稅法的宗旨與作用1.4國際稅法的淵源1.5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1/11/20239李微1.1國際稅法的產生與發展

1.1.1國際稅法的產生(一)經濟前提

——跨國所得、財產的出現

所得收益人的居住地和所得的來源地位于不同國家的所得。1/11/202310李微(二)所得稅制的建立

——國際稅法的國內法制形成

屬人稅收管轄權和屬地稅收管轄權的沖突1/11/202311李微(三)國家間雙邊和多邊稅務合作的發展

——國際稅法的國際法制形成

1、新獨立國家的興起

2、國際投資急劇增加

3、所得稅率大幅提高1/11/202312李微1.1.2國際稅法的發展(一)二戰后—20世紀70年代

1、雙邊稅收協定數量增加

2、確立了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共同原則和規則

3、國際稅收協定的內容和形式日趨規范化

——《關于對所得和財產征稅的協定范本草案》(1963年經合組織范本草案)1/11/202313李微(二)20世紀70年代中—80年代末

1、雙邊稅收協定模式化發展經合組織范本、聯合國范本

2、各國所得稅制改革

3、加強對各種逃避稅行為的防范和打擊《關于對所得和財產征稅的協定范本》(OECDModelConvention)《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U.N.ModelConvention)1/11/202314李微(三)20世紀90年代——1、規制國際稅收競爭行為的國際協調日趨受到重視。

2、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和區域稅收協調進程加快。

3、國際稅收協定網絡進一步拓寬。

4、國際經濟交易稅收征管的加強。

5、跨國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問題日益受到關注。1/11/202315李微1.2國際稅法的概念與性質

1.2.1國際稅法的概念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法僅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既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調整國家與涉外納稅人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代表性的觀點1/11/202316李微

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相關稅收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1/202317李微國際稅法的特征國際稅收關系1、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2、國家與跨國納稅人的稅收征納關系1/11/202318李微(一)國際稅收關系的主體

1、征稅主體——國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存在(居住國、來源國)享有征稅的權利,也負有相應的義務針對特定納稅人而言1/11/202319李微2、納稅主體——跨國納稅人就同一跨國征稅對象向兩個征稅國家負有納稅義務1/11/202320李微(二)國際稅收關系的客體

——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牽涉到兩個國家和跨國納稅人三方主體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1/11/202321李微(三)國際稅收關系的內容

有強制無償的特點,也還有對等互惠的內容1/11/202322李微1.2.2國際稅法的性質公法兼私法性質國際法兼國內法性質

程序法兼實體法性質

1/11/202323李微1.3國際稅法的宗旨與作用1.3.1國際稅法的宗旨兩種觀點實現對跨國征稅對象的公平合理的稅收分配關系,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正常發展。維護國家稅收主權和涉外納稅人基本權1/11/202324李微1.3.2國際稅法的作用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防止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實現國際稅務合作1/11/202325李微1.4國際稅法的淵源1.4.1國際稅法的國內法淵源國內稅法中的涉外部分1.4.2國際淵源國際條約:包括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其他國際條約中與國際稅收有關的規定。

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http:///ssxd.jsp

1/11/202326李微國際稅收慣例:是在國際經濟交往中處理國家間稅收權益關系,反復出現并被各國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稅收通例。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外國人的稅收無差別待遇原則、對外交使領館人員的稅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認為是國際稅收慣例之一

1/11/202327李微1.5國際稅法的原則1.5.1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每一個國家都有權制定法律,確定自己行使征稅權的對象、范圍、程度和方式,并對屬于本國管轄范圍內的納稅人和財物征稅。國家主權原則在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具體體現1/11/202328李微1.5.2國際稅收分配中的平等互利原則平等——國家在國際稅收關系上法律地位平等(實質上平等)互利——國家間應力求稅收分配公平合理,彼此互利互惠。1/11/202329李微1.5.3國際稅負公平原則應按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征稅,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無所得者不征——

橫向公平、縱向公平跨國納稅人和國內納稅人享有平等的稅收待遇1/11/202330李微要求:避免國際重復征稅原則消除對外國人的稅收歧視原則防止國際逃稅避稅原則1/11/202331李微1.5.4國際稅收中性原則國際稅收體制不應對涉外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來源國——資本輸入中性(資本無差別)居住國——資本輸出中性1/11/202332李微1.5.5國際稅收效率原則以最小的費用獲取最大的國際稅收收入,并利用稅收的經濟調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或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對世界經濟發展的妨礙。1/11/202333李微第二章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1/11/202334李微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

2.1.1什么是稅收管轄權2.1.2各國稅收管轄權的現狀1/11/202335李微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2.1.1什么是稅收管轄權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誰來行使征稅權、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征多少稅以及如何行使稅收管轄權等方面。1/11/202336李微稅收管轄權的確立原則一國有義務尊重其他國家之人格。外交稅收豁免。稅收管轄權只有在國家管轄權范圍內才能確定。1/11/202337李微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

屬地原則:即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屬人原則:即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1/11/202338李微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大原則,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屬人性質稅收管轄權

------征稅國依據納稅人與該國之間存在著某種人身隸屬關系性質的法律事實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居民稅收管轄權、國籍稅收管轄權居住國、居民納稅人、稅收居所、無限納稅義務1/11/202339李微相關概念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居所原則,國家根據稅收居所聯系對居住在其境內的全體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來自世界范圍內全部所得行使征稅權力。稅收居所:居住國與居民間屬人性質的連結因素,即居民身份關系事實。居民納稅人:或稱納稅居民,指與征稅國存在稅收居所聯系或符合稅法規定的居民身份構成條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無限納稅義務:居民納稅人就來源于居住國境內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和財產向居住國履行納稅義務。1/11/202340李微相關概念公民稅收管轄權即國籍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具有本國國籍者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所得和擁有的財產價值行使征稅權。1/11/202341李微屬地性質稅收管轄權征稅國基于征稅對象與本國領土存在某種地域上的連結因素而主張行使的征稅權。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財產所在地稅收管轄權來源地國、非居民納稅人、所得來源地、有限納稅義務1/11/202342李微相關概念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國家對來源于或被認為是來源于其境內的全部所得行使征稅權力,而不考慮收入者的居住地,也稱來源原則。來源地:征稅對象與之存在經濟上的源泉關系的國家或地區。非居民納稅人:與征稅國無稅收居所聯系,但有來源于該國境內所得或財產的納稅人。有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人僅就來自來源地國的所得向來源國繳納稅收。1/11/202343李微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2.1.2各國稅收管轄權的現狀既然稅收管轄權屬于國家主權,因而每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根據自己的國情選擇適合自己的稅收管轄權類型。

1/11/202344李微2.1所得稅稅收管轄權的類型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1.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側重維護其中一種稅收管轄權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2.僅實行地域管轄權3.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1/11/202345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2.2.3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1/11/202346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2.2.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對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與參觀者或游客相對應的概念。某人是一國的居民,意味著他已在該國居住較長的時間或打算在該國長期居住,而不是以過境客的身份對該國作短暫的訪問或逗留。

1/11/202347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標準主要有:1.住所標準住所(domicile)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2.居所標準居所(residence)在實踐中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3.停留時間標準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盡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國實際停留(physicalpresence)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1/11/202348李微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1/11/202349李微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11/202350李微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11/202351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關于“住所標準”的案例:20世紀70年代在英國就有這方面的一個判例。有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參加了英國空軍,并于1959年退役,隨后一直在英國一家私人研究機構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與英國妻子繼續在英國生活。在此期間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國籍和護照,并經常與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來;而且他也希望與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過余生。法院判定這位先生盡管在英國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國僅有居所而沒有住所。1/11/202352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居所與住所的區別:(1)住所是個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們因某種原因而暫住或客居之地;(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種意圖,即某人打算將某地作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種事實,即某人在某地已經居住了較長時間或有條件長時期居住。1/11/202353李微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一)

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澳大利亞(1)在澳大利亞有長期住所;(2)在納稅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在澳大利亞停留半年以上。

(1)在澳大利亞注冊;

(2)在澳大利亞經營;

(3)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澳大利亞;

(4)投票權被澳大利亞居民股東控制。

比利時

(1)家庭在比利時;

(2)財產的管理地在比利時;

(3)在比利時有職業或從事經營。

(1)在比利時依法注冊成立;

(2)公司的總部、主要管理機構設在比利時。

加拿大

(1)在加拿大有規律地、正常地或習慣性生活;

(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1)在加拿大依法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加拿大。

丹麥

1年中在丹麥停留半年以上。在丹麥注冊成立。

法國

(1)在法國有家庭或經濟利益中心;

(2)在法國就業或從事職業;

(3)1年中在法國停留183天以上。在法國注冊成立。

德國

(1)在德國有非臨時性住所;

(2)1年中在德國停留超過6個月。

(1)在德國注冊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國。1/11/202354李微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二)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希臘有在希臘安家的意向,這種意向主要通過個人居住、家庭地址、活動中心來表現。(1)在希臘注冊成立;(2)在希臘有管理機構。

印度(1)在納稅年度內停留183天以上;(2)在以前4個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財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1)在印度注冊成立;(2)管理和控制活動全部在印度開展。

愛爾蘭(1)在愛爾蘭有住所可使用;(2)在納稅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3)在連續4年中每一年都在愛爾蘭停

留至少3個月。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愛爾蘭。

意大利(1)在意大利有居民戶口登記;(2)在意大利有經濟利益中心;(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滿183天。(1)在意大利注冊成立;(2)法人的管理總部在意大利;(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經營。

日本(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2)在日本連續居住滿1年。(1)在日本依法注冊成立;(2)注冊的主要機構設在日本。

韓國(1)計劃在韓國長期居住;(2)在韓國連續居住1年以上。(1)在韓國依法注冊成立;(2)總機構或主要機構在韓國。1/11/202355李微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三)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盧森堡(1)在盧森堡有可長期使用的住房;(2)1年中在盧森堡習慣性居住超過183天。(1)在盧森堡注冊成立;(2)有效管理機構在盧森堡。馬來西亞(1)納稅年度中在馬來西亞連續或累計停留滿182天;(2)評稅年度在馬來西亞停留不到182天,但這次停留與評稅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相連;(3)評稅年度在馬來西亞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的任何3年居住在馬來西亞或每年停留滿90天。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馬來西亞。

墨西哥在墨西哥有居所,除非在一個日歷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在別國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夠證明已在別國取得了稅收居民身份。主要經營管理中心在墨西哥。

荷蘭(1)在荷蘭有家庭、住處、經濟社會中心,或有長期居住意向;(2)在荷蘭停留了一定時間。(1)依法在荷蘭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機構在荷蘭。

新西蘭(1)在新西蘭有長期性住所;(2)在任何12個月中在新西蘭停留183天以上。(1)在新西蘭依法注冊成立;(2)法人總部設在新西蘭;(3)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新西蘭。

葡萄牙(1)在日歷年度中在葡萄牙停留183天

以上;(2)在葡萄牙有可長期使用的住房。(1)法人注冊的總部在葡萄牙;(2)法人的有效管理機構在葡萄牙。1/11/202356李微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四)國別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新加坡(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2)在納稅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滿183天。管理和控制機構在新加坡。西班牙(1)在西班牙有經濟或職業活動的基地;(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3)在一個日歷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1)在西班牙注冊成立;(2)法人的總部在西班牙;(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

瑞士(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2)因從事有收益的活動而在瑞士停留3個月以上;因從事非收益性活動而停留6個月以上。(1)在瑞士注冊成立;(2)管理中心設在瑞士。

英國(1)在訪問英國的年度中在英國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2)在納稅年度中在英國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連續停留);(3)在連續4年中到英國訪問平均每年達到91天或以上。(1)在英國注冊成立;(2)中心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英國。

美國(1)有美國的長期居住證(綠卡);(2)當年(日歷年度)在美國停留滿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國停留天數的加權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在美國依法注冊成立。表2—1部分國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1/11/202357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2.2.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1.注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2.管理和控制地標準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4.控股權標準1/11/202358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之各國規定:四種標準中,目前在各國最常用的是注冊地標準(法律標準)以及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其中,有的國家只采用注冊地標準,如丹麥、埃及、法國、尼日爾、瑞典、泰國、美國等國;有的國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如愛爾蘭、馬來西亞、墨西哥、新加坡等國。但也有許多國家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及管理和控制地標準,一家公司如果滿足其中一個標準就是本國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國、希臘、印度、肯尼亞、盧森堡、馬耳他、毛里求斯、荷蘭、斯里蘭卡、瑞士、英國等國。1/11/202359李微另外,一些國家在實行注冊地標準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的同時,也采用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例如,比利時、韓國、日本同時實行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葡萄牙、挪威同時實行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及總機構所在地標準;新西蘭和西班牙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以及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在上述四種標準中,選舉權控制標準被使用的較少。在世界主要國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亞在實行注冊地標準、管理和控制地標準的同時,還實行選舉權控制標準

1/11/202360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之我國規定: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企業所得稅法》1/11/202361李微2.2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2.2.3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

——因有關國家采取的居民判定標準不同而致一個納稅人同時為兩個以上國家認定為居民納稅人的情形。

——《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為解決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提供了較為詳細的規范。1/11/202362李微(一)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協調對于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協調,上述兩個范本提供了如下順序選擇的規范性條款:1.永久性住所。一般而言,永久性住所是指某個人本身所擁有的配偶和家庭所在地,并有連續永久居住的愿望。當一個跨國納稅人同時符合兩個國家稅法關于居民身份的確定標準,從而成為兩個國家的居民納稅人時,首先應從跨國自然人是屬于他擁有永久住所所在國的居民,由該國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1/11/202363李微2.重要利益中心地。如果該跨國自然人在兩個國家同時擁有永久性住所,則應認定他是屬于與本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地所在國的居民。由該國對他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對其來自境內外的全部所得實現征稅。所謂重要利益中心,一般應根據其家庭和社會關系、職業、政治和文化活動、財產所在地、經營活動所在地等加以綜合判定。1/11/202364李微3.習慣性住所。如果該跨國自然人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國都沒有永久性住所,則應認定其屬于其中有習慣性住所的所在國的居民。習慣性住所一般以該跨國自然人在哪一國居住的時間更長為判定依據。1/11/202365李微4.國籍。如果該跨國自然人在兩個國家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住所,就應認定其屬于國籍所在國的居民,即他為哪國的公民,就是哪個國家的居民。1/11/202366李微5.雙方協商。如果該跨國自然人同時是兩個國家的居民,或者都不是其中任何一國的居民,則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通過協商解決其居民身份的歸屬,判定由哪國對其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

1/11/202367李微

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

A.當納稅人在某一國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它是該國的居民。如果他在締約國雙方同時具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他是與其人身關系和經濟關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居民;

B.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或在締約國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住所在國的居民;

C.如果他在納稅國雙方都有或都沒有習慣性居所,應認為是其國籍國的居民;

D.如果他同時具有締約國雙方的國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國的國民,則應由締約國雙方的主管部門通過協商解決其居民身份。1/11/202368李微(二)法人居民雙重居所沖突的協調目前,各國通過締結雙邊性的國際稅收協定協調法人的雙重居所沖突,其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由締約雙方在協定中事先確定一種解決沖突應依據的標準;另一種是規定在發生法人的居民身份沖突情形下,由締約國雙方的稅務主管當局協商確定具體法人的居民身份歸屬。1/11/202369李微(三)跨國合伙企業稅收管轄權沖突的協調由于各國稅法對合伙企業采取不同的征稅制度,目前尚無法找到一種能為各國普遍接受的統一的法律規范,因而在對跨國合伙企業及其股東的征稅問題上經常引起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也由于《經合組織范本》和《聯合國范本》對于合伙企業稅收管轄權沖突規范的適用問題,沒有做出任何特殊的具體建議和規定,因而這類沖突的出現,只能留待締約國雙方根據各方的實際情況,通過談判和協商,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做出必要和適當的規定。1/11/202370李微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

如果某個法人依照締約國雙方的法律,同時被認為是雙方國家的居民納稅人,應該判定該法人是實際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國的居民。如果國際航運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船舶上,則由該船舶的母港所在國向其行使居稅收管轄權;如果沒有母港,則判定該企業的居民身份以這些船舶經營者的居民身份為標準,這些經營者是哪國的居民,哪個國家就向這個企業行使居民管轄權。

1/11/202371李微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2.3.1居民的納稅義務2.3.2非居民的納稅義務1/11/202372李微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2.3.1居民的納稅義務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要對本國居民的國內外一切所得征稅,從納稅人角度看,這時該國的居民不僅要就其國內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而且還要就其境外來源的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居民納稅人這種要就其國內外一切所得(又稱全球所得)向居住國政府納稅的義務稱為無限納稅義務。在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無論是自然人居民還是法人居民,都要對居住國政府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分長期居民、非長期居民1/11/202373李微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舉例說明(題目)史密斯先生從1994年1月起被美國一家公司派到我國,在該公司與我國合資的M公司任職做技術指導工作。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資由兩家公司分別支付。我國境內的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幣15000元,美國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35000元。1996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該美國公司臨時派往泰國,為一家集團公司檢測設備。他在泰國工作15天,泰國公司向其支付工資1000美元。完成工作后,史密斯先生隨即返回我國的M公司工作。現需要計算史密斯先生1996年6月應在我國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考慮稅收抵免問題)。1/11/202374李微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舉例說明(分析與解答)分析:在本例中,史密斯先生屬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居住滿1年不超過5年的個人。根據我國稅法,他應就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境內、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向我國納稅,而他被美國公司臨時派到泰國工作15天屬于臨時離境,這期間他在泰國工作取得的由泰國公司支付的工資、薪金和美國公司支付的工資中屬于境外工作天數的部分,無須向我國納稅。史密斯先生當月應向我國納稅的稅額計算如下:

1/11/202375李微(1)按當月境內、境外支付的工資總額計算的應納稅額:

(50000-4000)×30%-3375(速算扣除數)=10425(元)(2)當月應納稅額:

10425×(1-35000/50000×15/30)=6776.25(元)

1/11/202376李微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案例2003年,美國A公司與中國B企業在深圳建立一家合資企業,10月,美國A公司派遣其副總經理湯姆擔任合資企業董事職務,湯姆于同年10月到達深圳述職。2004年3月7日至2004年4月4日,湯姆離境回國,向A公司述職。2004年12月20日又離境歡度圣誕節和元旦。2005年1月10日,其回中國后,深圳市稅務機關即通知湯姆就2004年度境內、境外全部所得申報納稅。湯姆不服,引發爭端。1/11/202377李微2.3居民與非居民的納稅義務

2.3.2非居民的納稅義務在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的國家,非居民一般只須就該國境內來源的所得向該國政府納稅(一國根據地域管轄權有權對非居民的本國來源所得征稅),這種對該國負有的僅就來源于其境內所得納稅的義務被稱為有限納稅義務。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其在非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或東道國)一般都負有有限納稅義務。存在例外1/11/202378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2.4.1經營所得2.4.2勞務所得2.4.3投資所得2.4.4財產所得1/11/202379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2.4.1經營所得經營所得即指營業利潤,它是個人或公司法人從事各項生產性或非生產性經營活動所取得的純收益。一筆所得是否為納稅人的經營所得,主要看取得這項收入的經營活動是否為納稅人的主要經濟活動。1/11/202380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各國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主要標準有:1.常設機構標準大陸法系的國家多采用常設機構標準來判定納稅人的經營所得是否來自本國。2.交易地點標準英美法系的國家一般并不采用常設機構標準來確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而是比較側重用交易或經營地點來判定經營所得的來源地。1/11/202381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2.4.2勞務所得1.勞務提供地標準即跨國納稅人在哪個國家提供勞務、在哪個國家工作,其獲得的勞務報酬即為來源于哪個國家的所得2.勞務所得支付地標準即以支付勞務所得的居民或固定基地、常設機構的所在國為勞務所得的來源國。1/11/202382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2.4.3投資所得投資所得是指因擁有一定的產權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中,股息是投資者因擁有股權以及其他與股權相似的公司權利而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投資者憑借各種債權而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是指因向他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商譽、版權、經銷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所得。1/11/202383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投資所得主要包括:1.股息目前各國判定股息的來源地一般是依據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國為股息所得的來源國。2.利息許多國家是以利息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來判定利息所得的來源地。3.特許權使用費以特許權的使用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以特許權所有者的居住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以特許權使用費支付者的居住地為特許權使用費的來源地4.租金租金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與特許權使用費基本相同1/11/202384李微2.4所得來源地的判定標準2.4.4財產所得財產所得是指納稅人因擁有、使用、轉讓手中的財產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資本利得)。對于不動產所得,各國一般均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得的來源地。但對于動產的所得,各國判定其來源地的標準并不完全一致。1/11/202385李微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1/11/202386李微(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11/202387李微復習思考題1.所得稅的管轄權有哪幾種類型?2.目前各國所得稅管轄權的狀況如何?3.稅收居民的判定標準是什么?4.什么是無限納稅義務?哪種納稅人負有無限納稅義務?5.根據我國稅法,各類所得的來源地應如何判定?1/11/202388李微第三章

國際重復征稅及其解決辦法

3.1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

3.2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89李微3.1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3.1.1什么是國際重復征稅

3.1.2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

90李微3.1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3.1.1什么是國際重復征稅法律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擁有稅收管轄權的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產生的重復征稅經濟性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產生的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同一時期內,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收。

91李微3.1國際重復征稅問題的產生3.1.2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產生的原因1.兩國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2.兩國不同種稅收管轄權交叉重疊

(1)居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2)公民管轄權與地域管轄權的重疊

(3)公民管轄權與居民管轄權的重疊

92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2.1扣除法3.2.2減免法3.2.3免稅法3.2.4抵免法93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2.1扣除法

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將該所得負擔的外國稅款作為費用從應稅國外所得中扣除,只對扣除后的余額征稅的方法叫做扣除法。94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扣除法舉例:

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取得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于甲國(居住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于乙國(非居住國)的所得30萬元;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如甲國實行扣除法,分析該公司的納稅情況。

95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甲國公司繳納的乙國稅款(30×30%)9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乙國的應稅所得(30-9)21萬元甲國公司來源于本國的應稅所得70萬元

甲國公司境內境外應稅總所得(70十21)91萬元甲國公司在本國應納稅款(91×40%)36.4萬元甲國公司實際共繳納稅款(9+36.4)

45.4萬元結論:緩解但不能免除重復征稅96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2.2減免法

又稱低稅法,即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在標準稅率的基礎上減免一定比例,按較低的稅率征稅;對其國內所得則按正常的標準稅率征稅。

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97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2.3免稅法

免稅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稅。

全部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并且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也不考慮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累進免稅法: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不予征稅,但在確定對其國內所得征稅的稅率時,要將這筆免于征稅的國外所得與國內所得匯總一并考慮。

98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免稅法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中總所得100萬元,其中來自居住國甲國的所得70萬元,來自來源國乙國的所得為30萬元。為簡化起見,假定甲國實行全額累進稅率,其中,應稅所得61萬元—8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35%,81萬元—100萬元的適用稅率為40%;來源國乙國實行30%的比例稅率。現計算該公司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99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全部免稅法:甲國對來自乙國的30萬元所得不予征稅,只對國內所得70萬元按適用稅率征稅。

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35%=24.5(萬元)

累進免稅法:甲國根據該公司的總所得100萬元,找出其適用稅率是40%,然后用40%的稅率乘以國內所得70萬元,求得該公司應繳居住國稅額。甲國應征所得稅額=70×40%=28(萬元)

100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2.4抵免法

全稱為外國稅收抵免法,即一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的國外所得征稅時,允許其用國外已納的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從而實際征收的稅款只為該居民應納本國稅款與已納外國稅款的差額。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國際重復征稅。

101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2.4抵免法1.抵免限額

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4.費用分攤5.稅收饒讓抵免102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1.抵免限額在實踐中,各國為了保證本國的稅收利益,都實行限額抵免。即規定本國應納稅款的抵免額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照居住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抵免限額)。

抵免限額是允許納稅人抵免本國稅款的最高數額,它并不一定等于納稅人的實際抵免額。

103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抵免限額計算公式分國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

=境內、境外總所得按居住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境外的所得總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綜合抵免限額(或分國抵免限額)=全部境外所得(或某外國所得)×居住國稅率

104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抵免限額舉例:

在甲國的總公司A和其設在乙國和丙國的分公司B、C都為盈利,納稅情況如下,用兩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及總公司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國所得稅額(萬元)甲國總公司A100050乙國分公司B1006060丙國分公司C1004040105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100+100)×50%100萬元B公司與C公司已納外國稅額(60十40)100萬元實際抵免額100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600-100)500萬元

106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抵免限額乙國抵免限額100×50%50萬元丙國抵免限額100×50%50萬元允許乙國實際抵免額50萬元允許丙國實際抵免額40萬元抵免后A公司應納居住國稅額(600-50-40)510萬元

107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上例中,C公司虧損50萬元,其他情況相同。

國家企業應稅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已納外國所得稅額(萬元)甲國總公司A100050乙國分公司B1006060丙國分公司C-50400108李微(1)按綜合限額法計算綜合抵免限額〔525×(100-50)/1050〕25萬元實際抵免額25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25)500萬元109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2)按分國限額法計算。乙國抵免限額(550×100/1100)50萬元由于C公司在丙國的經營虧損,所以不存在抵免問題。A公司抵免后應納居住國稅額(525-50)475萬元110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2.直接抵免與間接抵免直接抵免所謂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直接繳納的外國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的公式為

:應納居住國稅額=(居住國所得+來源國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納稅人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實際抵免額

111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直接抵免法舉例假定甲國一居民公司在某納稅年度獲得總所得10000萬元。其中,來自本國所得8000萬元,來自乙國(來源國)分公司所得2000萬元。現計算該公司在采用抵免法時應向甲國繳納多少稅款。

112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1)當甲國適用稅率為30%、乙國為30%,兩國稅率相等時,甲國政府允許該公司用已納全部乙國所得稅沖抵甲國總公司的應納稅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

(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得到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的稅額(3000-600)2400萬元

113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2)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20%時,該總公司僅能按實納外國稅款進行抵免,在實行稅收抵免后,還要就乙國所得按照兩國稅率差額,向甲國補交其稅收差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20%)4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4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400)2600萬元

114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當甲國稅率為30%、乙國稅率為40%時,該居民公司在乙國已納稅額在甲國得不到全部抵免,其可以用于抵免的數額僅為其乙國所得按照甲國稅率計算的稅額。總所得按甲國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0000×30%)3000萬元分公司已納乙國稅額(2000×40%)800萬元乙國稅收抵免限額(2000×30%)600萬元實際抵免額600萬元總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繳納稅額(3000-600)2400萬元該居民公司繳納的稅收總額(800十2400)3200萬元

115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間接抵免所謂間接抵免,是指居住國的納稅人用其間接繳納的國外稅款沖抵在本國應繳納的稅額。

用直接抵免法計算應納居住國稅額:第一步:計算母公司間接繳納的子公司所在國的稅款。

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后的所得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納稅前全部所得×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如果沒有超過本國的抵免限額,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間接抵免額。

116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第二步:計算母公司來自國外子公司的所得額。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母公司承擔的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所獲毛股息/外國子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后的所得也可采用比較簡便的公式計算: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所獲毛股息/(1-子公司所在國適用稅率)

117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間接抵免法舉例甲國母公司A擁有設在乙國子公司B的50%的股份。A公司在某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100萬元,B公司在同一納稅年度在本國獲利200萬元,繳納公司所得稅后,按股權比例向母公司支付毛股息,并繳納預提所得稅;甲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40%,乙國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0%,乙國預提稅稅率為10%。現計算甲國A公司的間接抵免額及向甲國應繳稅額。

118李微3.2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B公司繳納乙國公司所得稅(200×30%)60萬元B公司納公司所得稅后所得(200-60)140萬元B公司付A公司毛股息(140×50%)70萬元乙國征收預提所得稅(70×10%)7萬元A公司承擔的B公司所得稅(200×30%×70/140)30萬元A公司來自B公司所得(70十30)100萬元抵免限額[(100十100)×40%×100/(100+100)]40萬元因為A公司間接和直接繳納乙國稅額為37萬元(30十7),小于抵免限額40萬元,所以實際抵免額取兩者中較小數額。實際抵免額37萬元A公司抵免前應向甲國納稅[(100十100)×40%]80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向甲國納稅(80-37)43萬元

119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多層間接抵免法舉例設甲國A公司為母公司,乙國B公司為子公司,丙國C公司為孫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擁有下一層附屬公司股票的50%,其在某一納稅年度的基本情況如下表

公司所得(萬元)所在國稅率(%)擁有下屬公司的股份(%)甲國A公司20040

50乙國B公司20030

50丙國C公司10020120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要求計算:(1)A,B兩公司各自可得到的間接抵免稅額;(2)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國繳納的稅額。(征收股息預提稅,忽略不計)。

121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C公司向丙國納稅:C公司納公司所得稅(100×20%)20萬元C公司稅后所得(100-20)80萬元C公司付給B公司股息(80×50%)40萬元

122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B公司向乙國納稅:B公司承擔的C公司稅額(20×40/80)10萬元B公司全部應稅所得(200十10十40)250萬元B公司抵免前應納乙國所得稅(250×30%)75萬元B公司稅后所得(250-75)175萬元B公司付給A公司股息(175×50%)87.5萬元B公司的抵免限額[(40十10)×30%]15萬元因為B公司承擔的C公司稅額10萬元小于抵免限額15萬元,所以B公司的實際抵免額為10萬元。B公司實際抵免額10萬元B公司抵免后應納乙國所得稅(250×30%-10)65萬元

123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A公司向甲國納稅:A公司所獲股息承擔的B公司和C公司稅額[(65+10)×87.5/175]37.5萬元A公司全部應稅所得(200十87.5十37.5)325萬元A公司抵免限額[(87.5十37.5)×40%50萬元因為37.5萬元小于抵免限額50萬元,所以A公司實際抵免額37.5萬元A公司抵免后應納甲國所得稅(325×40%-37.5)92.5萬元

124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3.外國稅收抵免的匯率問題從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的情況來看,各國在計算以本國貨幣表示的國外應稅股息時一般都使用當期匯率,即使用外國子公司向本國母公司分配股息時兩國貨幣之間的匯率。而在計算間接抵免時使用什么匯率各國則并不統一,有的國家使用外國子公司繳納外國稅款時的匯率(即所謂歷史匯率),有的國家則仍使用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利潤時的當期匯率

。125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4.費用分攤費用分攤的方法有兩種:一是據實分攤法,即要根據費用與外國所得之間的實際聯系對費用進行分攤;二是公式分攤法,即要根據納稅人在國外資產占其總資產的比重或國外毛收入占全部毛收入的比重來分攤費用。

126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5.稅收饒讓抵免

稅收饒讓抵免簡稱稅收饒讓,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部分所得稅,視同已經繳納,并允許其用這部分被減免的外國稅款抵免在本國應繳納的稅款。稅收饒讓不是一種消除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而是居住國對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本國居民采取的一種稅收優惠措施。

127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稅收饒讓舉例假定居住國甲國的某公司A有一分公司B,B公司在乙國投資,獲利100萬元。甲國所得稅率為40%,乙國所得稅率為30%,乙國給予外國投資者稅收優惠,把所得稅率減到10%。在甲國實行稅收抵免的情況下,B公司在乙國繳納10萬元所得稅,把稅后利潤匯回甲國A公司,按照甲國稅法規定,A公司應把其國內外所得(包括B公司的全部所得)匯總計算繳稅。128李微3.3不同稅收管轄權重疊所造成的所得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稅收饒讓舉例(續)假如A公司除了B公司的100萬元利潤,別無其他收入,那么按甲國稅率計算,A公司應在甲國繳納40萬元所得稅。由于B公司已在乙國繳納了10萬元稅額,甲國政府給予稅收直接抵免,扣除其10萬元稅款后,A公司應在甲國補繳30萬元稅款。但如果甲國采取稅收饒讓的辦法,則把B公司在乙國被減征的20萬元稅款視同已在乙國繳納。即B公司雖然在乙國僅繳納了10萬元所得稅,但甲國視它為已按乙國正常稅率繳納了30萬元,則只要求A公司按10萬元補繳甲國稅額。129李微第四節國際逃稅與避稅一、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區別二、國際逃避稅的主要方式三、國際逃避稅的國內法管制措施四、防止國際逃避稅的國際合作130李微一、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的區別國際逃稅是指跨國納稅人故意或有意識地違反稅法規定,采取向有關稅務當局隱瞞、謊報、虛報等非法手段,減輕或逃避有關國家稅法或稅收協定說所規定的要求其承擔納稅義務的行為;或者跨國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而沒有履行法律所規定的要求其承擔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欠缺或含混之處,采取某種公開的或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輕或規避法律要求其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131李微二、國際逃避稅的主要方式(一)國際逃稅的主要方式(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32李微(一)國際逃稅的主要方式1、不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資料2、謊報所得和虛構扣除3、偽造賬冊和收付憑證133李微(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1、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2、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1)跨國聯屬企業通過轉移定價進行避稅(2)跨國納稅人利用避稅港進行避稅(3)弱化股份投資進行國際避稅(4)跨國公司利用公司內部重組、收購、兼并或清理進行國際避稅3、濫用稅收協定134李微(1)跨國聯屬企業通過轉移定價進行避稅所謂跨國聯屬企業,是指分處在兩個以上國家境內,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彼此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的企業群,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的企業。

轉移定價,是指跨國聯屬企業之間從事內部交易時采取的價格。135李微例題A、B是跨國聯屬企業。A公司為甲國居民公司,甲國所得稅稅率為40%,A公司在乙國有全資子公司B,乙國稅率為30%。A公司賣給B公司一批成本80萬美元的貨物,正常作價100萬美元,B公司再以120萬美元賣給第三者。計算該跨國聯屬企業的總稅負。該跨國聯屬企業欲通過轉移定價避稅。具體做法是:A將這批貨物以80萬美元的價格賣給B公司,B仍以120萬美元價格賣給第三者。計算計算該跨國聯屬企業的總稅負。136李微(2)跨國納稅人利用避稅港進行避稅所謂避稅港,一般是指那些對財產和所得不征稅或按很低的稅率征稅的國家或地區。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稅港設立而實際受到外國股東控制的公司(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ForeignCompany),這類公司的全部或主要的經營活動在避稅港境外進行。137李微基地公司作為中轉銷售中心避稅英國子公司(60)(50%)百慕大采購中心子公司(60)(0%)法國子公司(120)(40%)美國母公司控股控股控股高價法國A公司(120)平價低價138李微(3)弱化股份投資進行國際避稅資本弱化,是指跨國投資人有意弱化在國外聯屬企業中的股份投資而增加貸款融資比例,從中達到避稅的目的。股份融資和貸款融資在稅收待遇上有區別:A,股息不能在稅前扣除,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B,通過股份資本取得的收益要經歷經濟性的重復征稅,而貸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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