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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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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某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第2篇物業轄區業戶室內和公共區域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第3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第4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第5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第6篇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第1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愛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平安,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____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范性引用文件
aq/t9006-2022水泥企業平安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50016-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分特別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別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
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依據動火現場詳細狀況,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
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平安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技術交底。
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
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
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常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準時消退平安隱患。
涉及危急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
6.3一般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
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
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
6.4動火作業平安管理
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急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需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實行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平安防火措施;
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四周有可燃物,應實行防火措施。
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急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急后,方可動火作業。
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可燃物品,實行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備充分的消防器材。
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狀況,始終堅守現場。
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平安牢靠,不準帶病使用。
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平安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實行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平安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支配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5動火留意事項
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需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平安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6.5.2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細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
6.6動火平安措施
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潔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平安措施必需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
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平安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6.6.4動火區四周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留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臨時封閉。
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四周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四周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6.7動火中特別狀況的處理
6.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6.7.2現場環境變化,四周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馬上停止工作。
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握,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馬上停止工作。
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解故障,切不行以搶時間為理由牽強地草率行事。
6.8《動火許可證》使用
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平安措施落實狀況,確認平安措施牢靠后,將《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8.2《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
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但參與動火作業的全部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上簽字。
6.8.3《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8.4《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
6.8.5《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
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
6.9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
平安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平安檢查。
如發覺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急時,有權制止,并依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厲?處理。
7、相關記錄
危急作業許可
【第2篇】某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各單位經批準臨時動火的部分,在實施臨時動火作業時,必需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的'四要',動火后'一清'。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四周的雜物和易燃品、危急品未清除不動火;
(3)四周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實行平安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潔凈不動火;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實行平安措施,危急性未排解不動火;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實行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7)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8)現場平安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現場平安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2)現場平安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看、細心操作,發覺擔心全苗頭時,馬上停止動火;
(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馬上報警和組織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平安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本平安標準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標準成果顯著者分別賜予表揚、記功和嘉獎;對違反本標準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狀況按《治安管理懲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賜予批判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扣留懲罰,后果嚴峻的追究刑事責任。
附:
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第3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愛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平安,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范性引用文件
aq/t9006-2022水泥企業平安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50016-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別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別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依據動火現場詳細狀況,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
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平安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技術交底。
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常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準時消退平安隱患。涉及危急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
6.3一般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
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
6.4動火作業平安管理
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急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需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實行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平安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四周有可燃物,應實行防火措施。
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急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急后,方可動火作業。
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可燃物品,實行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備充分的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狀況,始終堅守現場。
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平安牢靠,不準帶病使用。
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平安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實行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平安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支配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5動火留意事項
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需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平安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6.5.2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細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
6.6動火平安措施
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潔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平安措施必需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
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平安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6.6.4動火區四周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留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臨時封閉。
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四周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四周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6.7動火中特別狀況的處理
6.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6.7.2現場環境變化,四周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馬上停止工作。
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握,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馬上停止工作。
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解故障,切不行以搶時間為理由牽強地草率行事。
6.8《動火許可證》使用
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平安措施落實狀況,確認平安措施牢靠后,將《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8.2《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但參與動火作業的全部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上簽字。
6.8.3《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8.4《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
6.8.5《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
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
6.9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平安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平安檢查。如發覺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急時,有權制止,并依據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厲?處理。
7、相關記錄
危急作業許可
【第4篇】物業轄區業戶室內和公共區域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物業轄區業戶室內和公共區域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目的
1.1、規范業戶報修及公共設施設備報修處理工作,保證修理工作得到準時有效的處理。
2、適用范圍
2.1、適用于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轄區域內業戶家庭及各類設施設備的報修處理工作。
3、職責
3.1、工程維護部負責修理工作的組織、監督以及對物業公司制定的《***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報修內容實行收費評審。
3.2、工程修理部領班負責詳細記錄報修內容,準時傳達并跟蹤、督促修理工作按時完成。
3.3、工程維護部修理人員負責報修內容的確認及修理工作。
4、程序要點
4.1、住戶報修
4.1.1、金鑰匙服務中心服務助理在接到業戶報修要求時,應馬上通知工程維護部。
4.1.2、工程維護部主任根據報修內容,支配修理人員的工作:
4.1.2.1、如業戶報修內容屬《***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中的項目,業戶要求盡快前去修理的,應支配修理人員在接單后15分鐘內帶齊工具備件到達修理現場;
4.1.2.2、報修內容屬《***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中的項目,住戶另有預約修理時間的,修理人員應按預約的修理時間到來前5分鐘帶好修理工具、備件到達修理現場;
4.1.2.3、對于不屬于《***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中的報修項目,由工程維護部主任在接單后15分鐘內對修理的可行性和修理費用作出評審并通知金鑰匙服務助理,金鑰匙服務助理回復業戶是否可以修理,經業戶對修理費用認可及同意修理后,再按上述時效和修理要求支配修理人員前往修理。
4.1.3、工程維護部修理人員到達現場后,應首先對報修項目進行對比確認,不相同的,在《工程修理單》上照實填寫實際的修理項目及收費標準。
4.1.4、修理人員向業戶說明收費標準,業戶同意修理后開頭修理;如業戶不同意修理的應提示業戶考慮同意后現行報修,并準時返回工程維護部,向工程維護部主任說明狀況,與維護部主任一同在《托付服務單》上注明緣由并簽名確認后交還金鑰匙服務中心收費處備案。
4.1.5、假如修理材料是住戶供應的,由修理人員對材料質量進行檢查評審,并將結果('合格''不合格''質量不佳'等)填寫在備注欄內。對于驗證不合格的材料,修理人員應主動提示住戶使用不當材料的結果,但應留意敬重住戶的選擇。
4.1.6、修理工作完成后,修理人員應按《***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在《托付服務單》上注明應收的各項費用金額。并請業戶使用或檢查合格后,在《托付服務單》上簽名確認,修理人員將《托付服務單》(第四聯)交給住戶作為繳費依據。
4.1.7、修理人員修理完成后將《托付服務單》交回金鑰匙服務中心,并將工程部一聯拿回備檔。
4.1.8、對業主的家庭修理可實行工作完成后馬上結算或月底統一結算的形式進行扣款;對租戶的家庭修理應在修理工作完成后的當日(最遲不超過其次天),由租戶到財務部交款或由服務助理上門收取。
4.2、公共設施設備的報修處理
4.2.1、服務中心服務助理接到公共設備設施的報修后,應馬上通知工程維護部。
4.2.2、工程維護部主任根據報修內容,支配修理人員帶齊修理工具及備件于1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修理。
4.2.3、完成修理工作后,修理人員應在《工程修理單》上注明修理有關事項。
4.3、費用結算
4.3.1、金鑰匙服務中心收費處人員在《托付服務單》返回當天將單子上的費用分別統計在樂天客戶管理軟件內的相應欄目內。
4.3.2、服務助理負責上門收取《托付服務單》所產生修理費用,也可由業主直接到金鑰匙服務中心收費處交納,或實行銀行劃扣手續。
4.3.3、本規程作為相關人員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4.4.修理收費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修理收費管理,修理收費按下列程序執行。
4.4.1、由公司對《托付服務單》進行統一編號。
4.4.2、金鑰匙服務中心接到住戶報修時,要確定是否收費。
4.4.3、工程維護部接到通知后派修理人員修理時要現場確定收費價格,并由住戶簽字確認后進行修理。
4.4.4、托付服務單一式四聯,服務中心一聯作為質量監控依據,財務一聯作為修理費用統計的依據,工程維護部一聯存檔。
4.4.5、修理人員將最終一聯托付服務單交給住戶作為繳費依據。
4.5、工程維護部修理人子員上門服務規范
4.5.1、工程修理部修理人員接單后在工程修理單上簽收。
4.5.2、修理人員接到工程修理單后,應在15分鐘預備好安裝、修理所需要材料、施工工具及清潔用品(塑料袋及潔凈抹布等),按與住戶商定的時間提前5分鐘趕到(特別狀況除外)。
4.5.3、到達用戶單元后應先小扣門或按門鈴,經業主許可后方能進入室內。
4.5.4、進入修理單元內,應按公司規定在鞋上套一次性潔凈鞋套。
4.5.4、自覺維護公司及業主的權益,不做損害公司名譽的事。
4.5.5、不能不懂裝懂,遇到疑難問題要照實、具體地匯報給工程部主任,懇求支援解決。
4.5.6、在進行安裝、修理時,要把有礙操作的物品當心移開,并把一些可能受影響的物品遮蓋、包扎好(用塑料布或報紙等)。盡量使噪音降低限度,嚴禁在室內高聲喧嘩、嬉笑取鬧。
4.5.7、嚴禁盲目安裝或亂拆亂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或引起住戶投訴。
4.5.6、因材料不足暫不能修理的,應向業戶解釋清晰,預約下次修理時間,并將有關狀況記錄在修理單上。
4.5.7、因住戶自購設備故障無法修理的,應具體向業戶說明緣由,由用戶聯系其設備的供應商修理,同時將狀況記錄在修理單上交業主簽名。
4.6、修理完畢,請業主驗收后并簽名確認,修理人員應準時清潔工作場地,把小的垃圾裝入塑料。
4.7、工程服務修理項目
4.7.1、電腦網絡系統修理。
4.7.2、電話線修理。
4.7.3、可視對講機修理。
4.7.4、燃氣爐修理
4.7.5、熱水器修理
4.7.6、電路故障修理
4.7.7、給水,排水設備設施修理
4.7.8、供電線路、小設備修理
4.7
.9、門窗五金件修理
4.7.10、衛浴設備修理。
5、記錄
5.1、《工程修理單》
5.2、《托付服務單》
5.3、《***有償服務收費標準》
【第5篇】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3.0職責
3.1消防管理中心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3.2消防管理中心詳細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4.0程序要點
4.1登記入庫
4.1.1從選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范圍等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了;律退回選購。
4.1.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入庫登記。
4.2領用與歸還
4.2.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準時歸還。
4.2.2平常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領出。訓練完后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4.2.3配置在每個消防掌握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需經當值消防員簽字確認,并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2.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消遣場所、電房、小區樓宇、小區平安員亭的消防器材,由消防管理中心主觀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并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管理中心定時檢查。
4.2.5機電修理部、園林綠化部或其他部門須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主觀經理同意,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凈涼干,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簽收后入庫保管,班長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4.3使用與維護
4.3.1戰斗服、頭盔、戰斗靴:
a)戰斗服、戰斗靴和頭盔只能用于訓練和火場撲救;
b)戰斗服應洗刷潔凈,涼干后折疊放置于貨架上;
c)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損壞時應申購調換
d)戰斗靴不能用作便靴;
e)應將戰斗服、戰斗靴、頭盔、平安帶根據著裝訓練時預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于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4.3.2水帶、水槍:
a)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于小區樓宇樓層的消防栓(箱)內、小區各平安員亭里;
b)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常訓練;
c)水帶用后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涼干后卷放在貨架上(崗亭或消防箱內);
d)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敏捷、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并連接牢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e)平常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當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驚甩打破損;
f)留意防潮、防震、反腐蝕、防霉和腐爛、破損、生銹,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
4.3.3平安繩、平安帶、平安鉤、高空緩將器:
a)使用時應先測試平安繩的靜電負荷,檢查其堅固性,確認無任何斷裂現象,方可使用;
b)使用平安鉤時應先檢查各部件的動作是否敏捷,定期用4500牛頓的工作拉力作負重測試,發覺問題停止使用;
c)平安帶要端正清潔,半圓環、大方扣等活動部件要轉動敏捷。當消失破損、灼傷、惡化、磨損及變形時,不能用于高空作業;
d)高空緩降器應定期作拉力測試。保持繩索光滑,無腐蝕及磨損;
e)平常應刷洗潔凈、涼干后統一放置在貨架上。
4.3.4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a)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于火場破折;
b)消防斧應留意保養,防止生銹、潮濕,存放于貨架上;
c)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3.5消防電話、對講機、巡邏單車:
a)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于私人用途。電話應常常擦拭,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掌握說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b)對講機按《平安員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相關要點執行;
c)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放;
d)巡邏單車應防雨淋和日曬,常常擦拭,保持潔凈光亮。單車只能在防火檢查時專用,不能駛出小區和借給他人使用。
4.3.6登高二節拉梯(6米拉梯):
a)二節拉梯用于樓層登高、救援、鋪設水帶;
b)二節拉梯在使用時應檢查:
--梯子的螺栓、滑輪、掛鉤及各部位連接處是否松動;
--梯登、側板等竹木部位是否折斷或損壞;
--拉繩是否斷裂、破損,發覺問題準時更換零部件或修理。
c)二節拉梯應置于干燥、通風的地方,防梯身變形、彎曲。
4.3.7室外消防栓:
a)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試驗;
b)消退閥塞啟閉桿端部四周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于桿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啟閉桿,加注潤滑油;
c)用油沙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銹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d)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狀況,再放凈銹水后關閉,并觀看有無漏水現象;
e)外表油漆剝落準時修補;
f)消退消防栓四周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4.3.8滅火器('1211'滅火器):
a)滅火器配置在小區平安員崗亭和樓層三、五、七的消防箱內,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置有手提'1211'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1211'滅火器;
b)滅火器應置于通風、干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猛烈震驚。懸掛地點環境相宜溫度為10c--55c;
c)壓力表指針是否早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要檢查緣由,發覺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準時灌裝);
d)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e)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回轉,并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敏捷,有無檢驗標志;
f)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準時疏通)。
4.4器材保管
4.4.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臺賬。
4.4.2保管要求:
a)消防器材必需整
齊存放于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晰;
b)必需保持潔凈、干凈、無積塵;
c)存放的器材必需在接警時能準時取用;
d)全部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別狀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e)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晰,嚴格按器材說明書的內容放置;
f)存放的環境溫度相宜;
g)配置在小區平安員亭的消防器材由當值平安員員保管,并進行登記移交,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監督檢查。
4.5修理保養
4.5.1消防管理中心班組長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覺破損、漏氣、霉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馬上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修理和日常保養。
4.5.2消防管理中心主管依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狀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4.5.3一般修理由消防管理中心主管負責指導修理。
4.5.4需外委修理(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別規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修理。
4.6消防管理中心主管監督填寫各類修理保養記錄,每次巡檢、修理、保養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管理中心班長仔細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并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5.0記錄
5.1《消防應急器材檢查登記表》
5.2《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
5.3《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
5.4《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消防系統操作標準作業規程》
6.2《消防系統運行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第6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目的
為明確動火作業分類,平安防火要求,動火分析等要求,加強動火作業管理,依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平安規范》(aq3022-2022)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動火作業平安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等內容,適用于本公司各類動火作業。
3職責
3.1動火作業的申請由動火項目所在車間(部門)提出,并填寫《動火平安作業證》,公共區域的動火(包括公用管架)由項目施工部門提出,新建項目的動火申請由項目建設部門或指定專人提出。
3.2特別動火作業。由需動火作業的車間(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實施方案,落實平安技術措施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
3.3一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各項平安措施后,車間(部門)負責人或平安員檢查簽署看法后,經安環部審查,由生產廠長批準。
3.4二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平安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平安員審查簽署看法后,由安環部批準。
3.5三級動火作業。申請動火車間(部門)落實平安措施后,由車間(部室)負責人或平安員審查批準。
3.6廠區內嚴禁生火爐取暖,如確因生產工作需要,由所在部門提出,經車間(部門)領導批準,制訂牢靠的平安措施,報平安部門審查同意后才能安裝使用。
3.7遇節、假日或夜間需進行動火作業時,經當班生產技術部值班人員審查簽署看法后,由公司值班領導審查批準。
4管理內容與程序
4.1動火作業的內容
4.1.1從事電焊、氣(割)焊、電爐、噴燈、明火熬煉及熱處理、爐窯等-切產生明火的工作。
4.1.2金屬切割、磨削等易產生火花的工作。
4.1.3金屬的鉆孔,釜內拋光,機械撞擊,噴砂,塑料切割、磨削、焊接,插入機,鑿砸混凝土等-切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4.1.4在禁火區內臨時安設非防爆型電氣設備、燈具、刀開關及從事探傷、電氣的高壓試驗等工作。
4.1.5在禁火區從事可能產生劇烈輻射熱的工作,如金屬熔化、高頻加熱及使用電熱工具等產生高溫熱源的作業。
4.1.6在禁火區內安裝可能產生靜電火花的設施等。
4.2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
4.2.1一級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煤氣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別危急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2二級動火作業
在煤氣站所進行的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三級動火作業
4.2.3.1除煤氣等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4.2.3.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盛有或盛過危急化學品的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實行平安隔離措施后,可依據其火災、爆炸危急性大小,經廠平安(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三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別狀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3固定用火區的設定
4.3.1固定用火區由各所在部門每年申請1次,由人事行政部審核,經生產廠長批準。每年人事行政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次檢查,各部門不得隨便變更和移位。
4.3.2固定用火區應設立明顯的標志,各部門應明確責任,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
4.3.3固定用火區內應配備相應足夠的消防器具,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室內動火點應以實體墻與其他部門隔離。門、窗應向外開,通道必需暢通
4.4動火分析
4.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平安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4.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實行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
4.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別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4.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4.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4.5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4.5.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平安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3028-2022《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平安規范》和aq3025-2022《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平安規范》的規定。
4.5.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易燃物品,或實行其它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5.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急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特別動火平安規定執行。
4.5.4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實行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四周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實行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4.5.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平安防火措施。
4.5.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4.5.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5.8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實行防火隔絕措施。
4.5.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4.5.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平安程度,保證平安牢靠。
4.5.11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4.5.12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加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4.5.13特別動火作業的平安防火要求
特別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4.5.13.1在生產不穩定的狀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4.5.13.2應事先制定平安施工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5.13.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分廠)應通知工廠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特別狀況下能準時實行相應的應急措施。
4.5.13.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5.13.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6職責要求
4.6.1動火作業負責人
4.6.1.1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4.6.1.2應在動火作業前具體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四周狀況,參加動火平安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平安留意事項。
4.6.1.3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6.2動火人
4.6.2.1應參加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平安措施的制定。
4.6.2.2應逐項確認相關平安措施的落實狀況。
4.6.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6.2.4若發覺不具備平安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4.6.2.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4.6.3監火人
4.6.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覺特別狀況應馬上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準時聯系有關人員實行措施。
4.6.3.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4.6.3.3當發覺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馬上制止。
4.6.3.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6.4動火部位負責人
4.6.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平安負責。參加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平安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連接。
4.6.4.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準時制止動火作業。
4.6.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特別狀況,應馬上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6.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依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4.6.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平安措施落實狀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4.6.6.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4.6.6.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四周狀況,檢查、完善防火平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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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第1篇某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第2篇物業轄區業戶室內和公共區域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第3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第4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第5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第6篇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第1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格式怎樣的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愛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平安,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____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范性引用文件
aq/t9006-2022水泥企業平安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50016-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分特別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別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
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依據動火現場詳細狀況,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
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平安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技術交底。
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
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
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常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準時消退平安隱患。
涉及危急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
6.3一般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
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
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
6.4動火作業平安管理
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急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需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實行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平安防火措施;
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四周有可燃物,應實行防火措施。
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急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急后,方可動火作業。
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可燃物品,實行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備充分的消防器材。
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狀況,始終堅守現場。
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平安牢靠,不準帶病使用。
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平安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實行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平安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支配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5動火留意事項
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
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需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平安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6.5.2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細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
6.6動火平安措施
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潔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平安措施必需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
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平安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6.6.4動火區四周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留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臨時封閉。
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四周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四周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6.7動火中特別狀況的處理
6.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6.7.2現場環境變化,四周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馬上停止工作。
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握,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馬上停止工作。
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解故障,切不行以搶時間為理由牽強地草率行事。
6.8《動火許可證》使用
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平安措施落實狀況,確認平安措施牢靠后,將《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8.2《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
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但參與動火作業的全部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上簽字。
6.8.3《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8.4《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
6.8.5《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
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
6.9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
平安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平安檢查。
如發覺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急時,有權制止,并依據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厲?處理。
7、相關記錄
危急作業許可
【第2篇】某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各單位經批準臨時動火的部分,在實施臨時動火作業時,必需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的'四要',動火后'一清'。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四周的雜物和易燃品、危急品未清除不動火;
(3)四周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實行平安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潔凈不動火;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實行平安措施,危急性未排解不動火;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實行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7)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8)現場平安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現場平安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2)現場平安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看、細心操作,發覺擔心全苗頭時,馬上停止動火;
(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馬上報警和組織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平安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本平安標準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標準成果顯著者分別賜予表揚、記功和嘉獎;對違反本標準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狀況按《治安管理懲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賜予批判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扣留懲罰,后果嚴峻的追究刑事責任。
附:
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第3篇】危急區域動火作業平安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動火作業,預防火災事故發生,愛護人身和公司財產平安,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區域的動火作業。
3、規范性引用文件
aq/t9006-2022水泥企業平安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
gb50016-202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4、名詞解釋
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分特別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特別動火作業:點火柴油罐、氨水儲罐、運行中的煤磨系統區域的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作業區域:變(配)電室、中控室、停運中的煤磨系統、編織袋庫、油站、原煤堆場、煤均化堆棚以及設有禁止煙火警示標志區域。
二級動火作業:非重點防火部位和無禁止煙火警示區域的動火作業。
5、職責
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批準,負責動火作業的臨時性檢查。
各部門負責各自區域一般動火作業的監控,負責一級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申請和監控。
6、管理要求
6.1《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現場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2一級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2.1辦理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由動火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并依據動火現場詳細狀況,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后(包括滅火人員、滅火器材的配備),報公司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現場復檢審批。
6.2.2外協施工單位需要動火作業時,首先向公司負責此工程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聯系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共同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負責該工程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共同到現場落實平安防火措施,作業時間和時限,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平安技術交底。
6.2.3動火作業時,首先清除現場易燃物及無關人員,檢測可燃氣體,申請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均到現場,確認達到動火條件。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及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常常巡檢動火作業現場,準時消退平安隱患。涉及危急性較大的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要始終盯在現場,加強防范。
6.3一般動火作業平安防火要求
6.3.1一般動火作業不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動火作業前,現場負責人制定有效的平安動火方案,落實平安防火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動火作業。
6.3.2動火作業時,現場負責人必需始終盯在現場,實施監火;動火作業的單位負責人應在動火作業時間內加強對動火作業現場的巡檢。
6.4動火作業平安管理
6.4.1動火作業前清理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急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需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技術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6.4.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陰井、電纜溝、儲池等,應檢查分析,并實行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遇四級風以上(含四級風)天氣,應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6.4.4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平安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四周有可燃物,應實行防火措施。
6.4.5在生產、使用、儲存、輸送危急固廢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應對其進行技術監測,確定無危急后,方可動火作業。
6.4.6動火作業應有動火作業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四周的可燃物品,實行有效的平安防火措施,配備充分的消防器材。要隨時檢查動火現場狀況,始終堅守現場。
6.4.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平安牢靠,不準帶病使用。
6.4.8使用氧氣、乙炔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的平安距離,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氣瓶應安裝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6.4.9在煤磨系統等及封閉式有可燃物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前,先噴入適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實行技術監測措施和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或爆炸事故。
6.4.10動火作業前,被動火部門應對動火區域內的作業人員進行平安交底,并在動火作業期間支配崗位人員加強巡檢,防止因動火作業對區域內的設備設施造成不必要的損壞。
6.4.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5動火留意事項
6.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準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煙及帶入其他火種。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需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平安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并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
6.5.2有關人員必需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仔細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準、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單位不得動火。
6.6動火平安措施
6.6.1將動火設備內的有毒、可燃物料徹底清理潔凈,并以空氣通風吹掃至少兩天,平安措施必需到位,必要時可請專家進行指導。
6.6.2對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動火前須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轉移到平安地點,儲存易揮發物品的場所除轉移物品外,還需開窗、開門通風以減小空氣中氣體濃度。
6.6.3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的其他設備和管道,在兩者間加裝阻燃擋板或石棉布。
6.6.4動火區四周的下水道、井口、地溝、管溝或電纜溝等應留意清除其中積存之可燃物并臨時封閉。
6.6.5電焊回路(地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與其他設備搭火。
6.6.6高空動火不許有火花四處飛濺,應以石棉或鐵板圍接,四周一切易燃物要移開或蓋好,四周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動火現場要備有滅火器材,專人管理。
6.6.8上班前檢查動火條件有無變化,下班前檢查有無留下火種,做好夜間和節假日的巡檢工作。
6.7動火中特別狀況的處理
6.7.1發覺隔離措施脫落或破損應設法修補,并暫停工作。
6.7.2現場環境變化,四周有易燃物料外濺,或因風向而受到可燃氣體吹襲,應馬上停止工作。
6.7.3由于風向變化或風力過大,而使動火時所產生的火花無法掌握,易被吹向生產現場,應馬上停止工作。
6.7.4動火中氣焊工具或氣瓶泄漏,或電焊與電器有故障,均應暫停工作,排解故障,切不行以搶時間為理由牽強地草率行事。
6.8《動火許可證》使用
6.8.1一級動火作業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人員持公司《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平安措施落實狀況,確認平安措施牢靠后,將《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6.8.2《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但參與動火作業的全部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上簽字。
6.8.3《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6.8.4《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一式三份,動火單位、動火人、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各持一份。
6.8.5《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6.8.6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有效期為8小時,大修期間可延長至12小時
6.8.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平安許可證》。
6.9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平安環保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并檢查考核。平安管理人員及各級領導,有權隨時對禁火區域動、用火進行平安檢查。如發覺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動火有危急時,有權制止,并依據違*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嚴厲?處理。
7、相關記錄
危急作業許可
【第4篇】物業轄區業戶室內和公共區域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物業轄區業戶室內和公共區域報修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目的
1.1、規范業戶報修及公共設施設備報修處理工作,保證修理工作得到準時有效的處理。
2、適用范圍
2.1、適用于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所轄區域內業戶家庭及各類設施設備的報修處理工作。
3、職責
3.1、工程維護部負責修理工作的組織、監督以及對物業公司制定的《***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以外的報修內容實行收費評審。
3.2、工程修理部領班負責詳細記錄報修內容,準時傳達并跟蹤、督促修理工作按時完成。
3.3、工程維護部修理人員負責報修內容的確認及修理工作。
4、程序要點
4.1、住戶報修
4.1.1、金鑰匙服務中心服務助理在接到業戶報修要求時,應馬上通知工程維護部。
4.1.2、工程維護部主任根據報修內容,支配修理人員的工作:
4.1.2.1、如業戶報修內容屬《***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中的項目,業戶要求盡快前去修理的,應支配修理人員在接單后15分鐘內帶齊工具備件到達修理現場;
4.1.2.2、報修內容屬《***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中的項目,住戶另有預約修理時間的,修理人員應按預約的修理時間到來前5分鐘帶好修理工具、備件到達修理現場;
4.1.2.3、對于不屬于《***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中的報修項目,由工程維護部主任在接單后15分鐘內對修理的可行性和修理費用作出評審并通知金鑰匙服務助理,金鑰匙服務助理回復業戶是否可以修理,經業戶對修理費用認可及同意修理后,再按上述時效和修理要求支配修理人員前往修理。
4.1.3、工程維護部修理人員到達現場后,應首先對報修項目進行對比確認,不相同的,在《工程修理單》上照實填寫實際的修理項目及收費標準。
4.1.4、修理人員向業戶說明收費標準,業戶同意修理后開頭修理;如業戶不同意修理的應提示業戶考慮同意后現行報修,并準時返回工程維護部,向工程維護部主任說明狀況,與維護部主任一同在《托付服務單》上注明緣由并簽名確認后交還金鑰匙服務中心收費處備案。
4.1.5、假如修理材料是住戶供應的,由修理人員對材料質量進行檢查評審,并將結果('合格''不合格''質量不佳'等)填寫在備注欄內。對于驗證不合格的材料,修理人員應主動提示住戶使用不當材料的結果,但應留意敬重住戶的選擇。
4.1.6、修理工作完成后,修理人員應按《***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在《托付服務單》上注明應收的各項費用金額。并請業戶使用或檢查合格后,在《托付服務單》上簽名確認,修理人員將《托付服務單》(第四聯)交給住戶作為繳費依據。
4.1.7、修理人員修理完成后將《托付服務單》交回金鑰匙服務中心,并將工程部一聯拿回備檔。
4.1.8、對業主的家庭修理可實行工作完成后馬上結算或月底統一結算的形式進行扣款;對租戶的家庭修理應在修理工作完成后的當日(最遲不超過其次天),由租戶到財務部交款或由服務助理上門收取。
4.2、公共設施設備的報修處理
4.2.1、服務中心服務助理接到公共設備設施的報修后,應馬上通知工程維護部。
4.2.2、工程維護部主任根據報修內容,支配修理人員帶齊修理工具及備件于1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修理。
4.2.3、完成修理工作后,修理人員應在《工程修理單》上注明修理有關事項。
4.3、費用結算
4.3.1、金鑰匙服務中心收費處人員在《托付服務單》返回當天將單子上的費用分別統計在樂天客戶管理軟件內的相應欄目內。
4.3.2、服務助理負責上門收取《托付服務單》所產生修理費用,也可由業主直接到金鑰匙服務中心收費處交納,或實行銀行劃扣手續。
4.3.3、本規程作為相關人員績效考評依據之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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