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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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DL5009.1-92主編部門:中國電機工程學會電力建設安全技術分委會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施行日期:1992年9月1日第一篇通則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正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為了適應發展大容量機組、采用新工藝及新技術的需要,確保職工在施工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并結合火電建設施工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程。第2條本規程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火力發電廠、變電所(站)及其附屬工程的建筑、安裝、加工配制和啟動試運等工作。第3條施工單位應根據本規程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第4條施工單位的各級領導和工程技術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遵守本規程;工人必須熟悉和嚴格遵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并經考試合格。第5條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第6條從事二工種的作業,必須按該工種的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但電工作業除外。第7條在執行本規程的同時,必須貫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第二章施工現場第一節一般規定第8條施工總平面布置應符合國家防火、工業衛生等有關規定。第9條臨時建筑工程應有設計,并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應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使用中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第10條施工現場的排水設施應全面規劃。排水溝的截面及坡度應經計算確定,其設置位置不得妨礙交通。凡有可能承載荷重的排水溝都應設蓋板或敷設涵管,蓋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設深度應經計算確定。排水溝及涵管應保持暢通。第11條施工現場敷設的力能管線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動。如需切割或移動,必須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第12條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及高壓帶電區等均應有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擋腳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現場設置的各種安全設施嚴禁挪動或移作它用。第13條生活區與施工現場應隔開。非工作需要的人員不得在現場住宿,與施工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第14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嚴禁穿拖鞋、涼鞋、高跟鞋或帶釘的鞋。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第15條從事高處、高溫、粉塵、有毒、放射性物質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上崗。第16條凡在有粉塵或有害氣體的室內或容器內工作,均應設除塵或通風裝置,以及其他安全設施。第17條下坑井、隧道、深溝內工作前,必須先檢查其內是否積聚有可燃、有毒等氣體,如有異常,應認真排除,在確認可靠后,方可進入工作。第18條施工場所應保持整潔,垃圾、廢料應及時清除,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堅持文明施工。在高處清掃的垃圾和廢料,不得向下拋擲。第二節道路第19條施工現場的道路應堅實、平坦,并應盡量避免與鐵路交叉;主要道路應筑成環形并與主要臨時建筑物的道路連通。雙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6m,單車道的寬度不得小于3.5m;在棧橋或架空管線下方的道路,其通行空間的高度不得小于5m。道路兩側應有排水溝。各種器材、廢料等應堆放在排水溝外側50cm以外。第20條運輸道路應盡量減少彎道和交叉。載重汽車的彎道半徑一般不得小于15m,特殊情況不得小于10m,并應有良好的了望條件。第21條現場道路跨越溝槽時應搭設牢固的便橋并經驗收合格方可使用。人行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m;手推車便橋的寬度不得小于1.5m;馬車、汽車便橋應經設計,其寬度不得小于3.5m。橋的兩側應設可靠的欄桿。第22條現場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斷。如必須開挖時,應事先征得施工管理和消防部門的同意并限期修復;開挖期間必須采取鋪設過道板或架設便橋等保證安全通行的措施。第23條現場的鐵路專用線應按鐵道部門有關規定進行設計、施工、維修和運行。道路和鐵路相交處的路面應與軌面平齊;交通頻繁的交叉處應有明顯的警告標志和信號,并設置落桿。第24條鐵路專用線兩側暫存的器材距鐵路中心線不得小于2.5m;嚴禁在鐵路岔線及鐵軌上堆放物品。第25條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輕便軌道應地基堅實、鋪設平坦,坡度不得大于3‰,枕木間距一般不得大于80cm,鐵軌連接處不得大于50cm。不得使用腐朽的枕木。軌道兩側必須留出寬度1m以上的通道,軌道兩端應設車檔。輕便軌道應經常進行檢查、維護。第26條斗車、小平車的制動閘和掛鉤應完整可靠。軌道轉轍器應設“鎖死器”。轉車臺應設置在堅固的地基上并與軌道在同一標高上。第27條現場的機動車輛應限速行駛,時速一般不得超過15km。路邊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第三節材料、設備的堆放及保管第28條材料、設備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規定的地點堆放整齊并符合搬運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場地應平坦、不積水,地基應堅實?,F場拆除的模板、腳手桿以及其他剩余器材應及時清理回收,集中堆放。第29條易燃材料和易燃廢料的堆場與建筑物及用火作業區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程第124條的有關規定。第30條器材不得緊靠木柵欄或建筑物的墻壁堆放,應留有50cm以上的間距,兩端應封閉。第31條各類腳手桿、腳手板、緊固件以及防護用具等均應存放在干燥、通風處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桿應去皮豎放。每年或新工程開工前應進行一次檢查、鑒定,合格者方可使用。第32條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及射源等應分別存放在與普通倉庫隔離的專用庫內,并按有關規定嚴格管理。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庫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其稀釋劑等揮發性易燃材料應密封存放。危險品倉庫的設置應符合本規程第124條的有關規定。第33條酸類及有害人體健康的物品應放在專設的庫房內或場地上,并做出標記。庫房應保持通風。第34條有車輛出入的倉庫,其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得小于2.5m;各材料堆之間的通道不得小于1.5m。第35條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應遵守表1的規定。表1建筑材料堆高限度第三章施工用電第一節一般規定第36條施工用電的布設應按已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并符合當地供電局的有關規定。第37條施工用電設施應有設計并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方可施工,竣工后應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38條施工用電設施安裝完畢后,應有完整的系統圖、布置圖等竣工資料。施工用電應明確管理機構并由專業班組負責運行及維護。嚴禁非電工拆、裝施工用電設施。第39條參加施工用電設施運行及維護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1.經醫生檢查無心臟病、精神病、癲癇病、聾啞、色盲和其他不適于從事電氣工作的病癥。2.具備必要的電氣理論知識及操作技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運行維護合格證。3.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第40條施工用電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制訂運行、維護、使用、檢修、試驗等管理制度。第二節施工用電設施第41條施工用電設備應按具體使用環境進行選擇。第42條10kV及以下的施工用變壓器采用戶外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320kV.A及以下的變壓器采用柱上安裝時,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于小于2.5m;變壓器安裝應平穩牢固,腰欄距帶電部分不得小于0.2m。2.560kV.A以上的變壓器應裝設在不低于0.5m的高臺上,并在其周圍1m以外設高度不低于1.7m的柵欄;在柵欄的明顯部位就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3.變壓器中性點及外殼接地的連接點的導電接觸面應接觸良好,連接牢固可靠,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第43條變壓器可就近裝設防雨型的密閉配電柜;當饋電回路多或容量大時應設配電室。第44條鋼筋混凝土電桿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環裂或彎曲。木桿、木橫擔不得腐朽、劈裂。組立后的電桿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桿基積水等現象。第45條用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的絕緣必須良好,布線應整齊,設備的裸露帶電部分應加防護。架空線路的路徑應合理選擇,避開易撞、易碰的場所,避開易腐蝕場所及熱力管道。第46條低壓架空線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線;采用鋁或銅絞線時,導線截面不得小于16mm2。表2線路交叉時的最小垂直距離第47條低壓架空線路采用絕緣線時,架設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車輛通行處,架設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況的架設高度應滿足表2~表4的要求。第48條架空線路的轉角桿、分支桿及終端桿的拉線應采取防護措施,并在離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紅、白色油漆示警。第49條幾種線路同桿架設時,高壓線必須位于低壓線上方,電力線必須位于弱電線上方。線間距離應滿足表5的要求。表3架空導線與地面的最小距離(m)表4邊導線在最大風偏時與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距離表5同桿線路最小距離(m)第50條通訊、廣播等弱電線路與電力線路同桿架設時,弱電線路應懸掛在鋼線上,懸掛點的間距不得大于1m,鋼線應接地。第51條現場直埋電纜的走向應按施工總平面布置圖的規定,沿主道路、組合場、固定的構筑物等的邊緣直線埋設,埋深不得小于0.7m;轉彎處應在地面上設明顯的標志;通過道路時應采用保護套管,管徑不得小于電纜外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電纜沿構筑物架空敷設時,其高度不得低于2m。接頭處應有防水和防止觸電的措施。第52條現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柜或配電箱的設置地點應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應防止碰撞和物體打擊。開關柜或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第53條開關柜或配電箱內的配線應絕緣良好,排列整齊,綁扎成束并固定在盤內。導線剝頭不得過長,壓接應牢固。盤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帶電體明露。第54條導線進出開關柜或配電箱的線段應加強絕緣并采取固定措施。第55條桿上或桿旁裝設的配電箱應安裝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維修;引下線應穿管敷設并做防水彎。第56條照明、動力合一的流動刀閘箱應裝設四極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第57條用電設備的電源引線長度不得大于5m。距離大于5m時應設流動刀閘箱;流動刀閘箱至固定式開關柜或配電箱之間的引線長度不得大于40m。第58條施工用電的運行及維護班組應配備足夠的絕緣工具。絕緣工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周期及要求見表6。第59條電氣設備附近應配備適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應首先切斷電源。表6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試驗要求第三節施工用電及照明第60條電氣設備不得超銘牌使用,閘刀型電源開關嚴禁帶負荷拉閘。第61條多路電源開關柜或配電箱應采用密封式。開關及熔斷器必須上口接電源、下口接負荷,嚴禁倒接。負荷應標明名稱,單相閘刀開關應標明電壓。第62條不同電壓的插座與插銷應選用不同的結構,嚴禁用單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單相插座應標明電壓等級。第63條嚴禁將電線直接勾掛在閘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內使用。第64條手動操作開啟式空氣開關、閘刀開關及管形熔斷器時,應戴絕緣手套或使用絕緣工具。第65條熱元件和熔斷器的容量應滿足被保護設備的要求。熔絲應有保護罩。管形熔斷器不得無管使用。熔絲不得削小使用。嚴禁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第66條熔絲熔斷后,必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換。更換熔絲、裝好保護罩后方可送電。第67條連接電動機械與電動工具的電氣回路應設開關或插座,并應有保護裝置。移動式電動機械應使用軟橡膠電纜。嚴禁一個開關接兩臺及兩臺以上電動設備。第68條現場110V以上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并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不應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動;低于2.5m時應設保護罩。第69條在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及危險品倉庫內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開關必須裝在室外。在散發大量蒸汽、氣體和粉塵的場所,應采用密閉型電氣設備。在坑井、溝道、沉箱內及獨立高層構筑物上,應備有獨立電源的照明。第70條碘鎢燈采用金屬支架時,支架應穩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護;支架不得帶電移動。第71條電源線路不得接近熱源或直接綁掛在金屬構件上;在竹木腳手架上架設時應設絕緣子;在金屬腳手架上架設時應設木橫擔。第72條開關應控制火線;使用螺絲口燈頭時,零線應接在燈頭的螺絲口上。第73條工棚內的照明線應固定在絕緣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穿墻時應套絕緣套管。管、槽內的電線不得有接頭。第74條行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V,潮濕場所、金屬容器及管道內的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軟橡膠電纜,行燈應有保護罩。第75條行燈電源必須使用雙繞組變壓器,其一、二次側都應有熔斷器。行燈變壓器必須有防水措施,其金屬外殼及次級繞組的一端均應接地或接零。第76條鍋爐燃燒室內的工作照明裝設110V或220V的臨時性固定燈具時,必須裝設漏電電流動作保護器,安全措施應經批準;燈具必須有保護罩,電源線必須用軟橡膠電纜,穿過墻洞、管口處應設保護套管,裝設高度應為施工人員觸及不到的地方。嚴禁用110V或220V的臨時照明作為行燈使用。第77條在光線不足及夜間工作的場所應有足夠的照明,主要通道上應裝設路燈。第78條電動機械及照明設備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帶電的部分。第79條在對地電壓250V以下的低壓電氣網絡上帶電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被拆除或接入的線路必須不帶任何負荷。2.相間及相對地應有足夠的距離,并能滿足工作人員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時觸及不同相導體的要求。3.有可靠的絕緣措施。4.設專人監護。5.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第四節接地及接零第80條對地電壓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電氣設備及設施均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1.發電機、電動機及變壓器(電焊機)的金屬外殼。2.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4.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5.配電裝置的金屬架構、帶電設備周圍的金屬柵欄。6.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7.電纜接頭盒的外殼及電纜的金屬外皮。8.吊車的軌道及鉚工、焊工、鐵工的工作平臺。9.架空線路的金屬桿塔。10.室內外配線的金屬管道。第81條中性點不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地保護,接地線應接至接地網上;總容量為100kV·A及以上的系統,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總容量為100kV·A以下的系統,接地網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第82條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的電氣設備應采用接零保護。如采用接地保護時,接地網與變壓器中性點應有金屬性連接。第83條接零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架空線零線的終端,總配電盤及區域配電閘箱的零線,應重復接地。2.吊車軌道接零后,再重復接地。3.接引至電氣設備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必須分開,保護零線不得接任何開關或熔斷器。4.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的干線允許合用,但其截面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的1/2。5.接引至移動式和手提式電動機械的零線必須用軟銅絞線,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線截面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第84條地線及零線的連接應采用焊接、壓接或螺栓連接等方法。若采用纏繞法時,必須按照電線對接、搭接的工藝要求進行,嚴禁簡單纏繞或鉤掛。第85條采用接零保護的單相220V電氣設備,應設單獨的保護零線,不得利用設備自身的工作零線兼作接零保護。第86條同一系統中的電氣設備嚴禁一部分接地、一部分接零。第87條使用外借電源時,電氣設備所采用的保護方式應與外借電源系統中的保護方式一致。第88條起重機械行駛的軌道兩端應設接地裝置。軌道較長時,每隔20m應補設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第89條嚴禁利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管道作為接地裝置的自然接地體。第90條施工現場的下列設施應設防雷接地裝置:1.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屬井字架、腳手架、機具及煙囪、水塔等均應設置避雷針。避雷針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Ω。2.安裝獨立避雷針的接地線與電力接地網、道路邊緣、建筑物出入口的距離不得小于3m。3.防雷接地裝置采用圓鋼時,其直徑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鋼時,其厚度不得小于4mm、截面積不得小于160mm2。第91條在有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其正常不帶電的金屬部分均必須可靠地接地或接零。第92條凡有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利用金屬管道、構筑物的金屬構架及電氣線路的工作零線作為接地線或接零線用。第93條下列設施均必須采取防靜電接地措施:1.用于加工、貯存及運輸各種易燃易爆液體、氣體或粉末的設備。2.施工現場及車間的氧氣、乙炔管道分別連接成整體后予以接地。3.汽車油槽車行駛時,必須用金屬鏈條連接在底盤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第五節施工用電管理第94條施工用電系統投入運行前,應建立管理機構,設立運行、維修專業班組并明確職責及管理范圍。第95條應根據用電情況制訂用電、運行、維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規程。運行、維護專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規程制度。第96條凡需接引或變動較大的負荷時,應事先向用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運行班組進行接引或變動。接引前應對設備作好電氣檢查記錄。進行接引電源工作必須辦理工作票并設監護人。第97條施工用電設施除經常性的維護外,還應在雨季及冬季前進行全面地清掃和檢修;在臺風、暴雨、冰雹等惡劣天氣后,應進行特殊性的檢查、維護。第98條配電室、開關柜及配電箱應加鎖并設警告標志。第99條施工電源使用完畢后應及時拆除。第100條配電室的值班巡視工作應按DL408-91《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101條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檢修和恢復送電應按本規程第四篇第二章“電氣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防火第一節一般規定第102條施工現場及生活區宜設獨立電源的消防網。消防管道的管徑及消防水的揚程應滿足施工期最高消防點的需要。室外消防栓應根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和密集程度布設,一般每隔120m應設置一個。在倉庫、宿舍、加工場地及重要機器設備旁應有相應的滅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積每120m2設置標準型滅火機一個。第103條消防設施應有防雨、防凍措施,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保持消防水暢通、滅火機有效;消防水帶、砂桶(箱、袋)、斧、鍬、鉤子等消防器材應放置在明顯、易取處,不得任意移動或遮蓋,嚴禁挪作他用。第104條在油庫、木工間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等場所嚴禁吸煙,并設“嚴禁煙火”的明顯標志。第105條嚴禁在辦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106條在易燃、易爆區周圍動用明火,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第107條揮發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裝在敞口容器內和存放在普通倉庫內。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應及時退庫并保存在距構筑物不小于25m的單獨隔離場所;裝過揮發性油劑及其他易燃物質的容器未經采取措施,嚴禁用電焊或火焊進行焊接與切割。第108條貯存易燃、易爆液體或氣體倉庫的保管人員嚴禁穿用絲綢、合成纖維等易產生靜電的材料制成的服裝。第109條凡進入易燃、易爆區的機動車輛的排氣管必須加設防火罩。第110條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應按當地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111條閃點在45℃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必須少量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應嚴防曝曬并采取降溫措施。第112條施工單位如需存放炸藥、雷管,必須得到當地公安部門的許可,并分別存放在專用倉庫內,指派專人負責保管,嚴格領、退料制度。第113條采用易燃材料包裝或設備本身必須防火的設備箱,嚴禁用火焊切割的方法開箱。第114條烘燥間或烘箱的使用應由專人負責看管。第115條熬制瀝青及調制冷底子油應在建筑物的下風方向進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嚴禁在室內進行。第116條進行瀝青冷底子油作業時必須通風良好;作業時及施工完畢后的24h內,其作業區周圍30m內嚴禁明火;在室內施工時,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第117條冬季采用火爐暖棚法施工時,應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制訂相應的防火措施并設專人值班。第二節臨時建筑及倉庫的防火第118條臨時建筑及倉庫的設計應符合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第119條倉庫應根據儲存物品的性質采用相應耐火等級的材料建成,領、退料值班室與庫房之間應設防火墻。第120條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的臨時建筑應有相應的防火措施。主廠房的臨時封閉不得采用易燃材料搭設。第121條臨時建筑物內的火爐煙囪通過墻和屋面時,其四周必須用防火材料隔離。煙囪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嚴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第122條氧氣、電石、汽油等危險品倉庫及乙炔站應有避雷及靜電接地設施,屋面應采用輕型結構,并設置氣窗及底窗,門、窗應向外開啟。氧氣瓶倉庫的室溫不得超過35℃。電石倉庫的地板應高出地面20cm以上,屋面不得漏雨。第123條炸藥庫、制氧站、集中供氧站、乙炔站、石油液化氣儲氣站等的建筑和安全距離應滿足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第124條各類建筑物與易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7的規定。表7各類建筑物與易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續表7第五章季節性施工第一節夏季、雨汛期施工第125條夏季、雨季前應做好防風、防雨、防火、防暑降溫等準備工作;現場排水系統應整修暢通,必要時應筑防汛堤。第126條各種高層建筑及高架施工機具的避雷裝置均應在雷雨季前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接地電阻測定。第127條臺風和汛期到來之前,施工現場及生活區的臨建設施及高架機械均應進行修繕和加固,防汛器材應及早準備。第128條暴雨、臺風、汛期后,應對臨建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電源線路等進行檢查并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應立即排除險情。第129條機電設備及配電系統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絕緣檢查和接地電阻測定。第130條夏季應根據施工特點和氣溫情況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露天作業集中的地方,應搭設休息涼棚;特殊高溫作業地點,應采取防暑降溫措施。第二節冬季施工第131條入冬之前,主廠房臨時端、固定端、屋頂以及門窗孔洞應及早封閉。第132條對消防器具應進行全面檢查,對消防設施應做好保溫防凍措施。第133條對取暖設施應進行全面檢查并加強用火管理,及時清除火源周圍的易燃物。第134條現場道路以及腳手架、跳板和走道,應及時清除積水、霜雪并采取防滑措施。第135條施工機械及汽車的水箱應予保溫。停用后,無防凍液的水箱應將存水放盡。油箱或容器內的油料凍結時,應采用熱水或蒸汽化凍,嚴禁用火烤化。第136條汽車及輪胎式機械在冰雪路面上行駛時應裝防滑鏈。第六章高處作業及交叉作業第一節高處作業第137條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見表8。表8不同高度的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第138條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時,應盡量減少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必須有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嚴格執行。第139條高處作業的平臺、走道、斜道等應裝設1.05m高的防護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第140條高處作業區周圍的孔洞、溝道等應設蓋板、安全網或圍欄。第141條特殊高處作業應與地面設聯系信號或通訊裝置并由專人負責。第142條在夜間或光線不足的地方進行高處作業,必須有足夠的照明。第143條在氣溫低于-10℃進行露天高處作業時,施工場所附近應設取暖休息室,取暖設施應符合防火規定。在氣溫高于35℃進行露天高處作業時,施工集中區域應設涼棚并配備適當的防暑降溫設施和飲料。第144條遇有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惡劣氣候時,應停止露天高處作業。在霜凍或雨雪天氣進行露天高處作業時,應采取防滑措施。第145條凡參加高處作業的人員應進行體格檢查。經醫生診斷患有不宜從事高處作業病癥的人員不得參加高處作業。第146條高處作業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帶應掛在上方的牢固可靠處;高處作業人員應衣著靈便,衣袖、褲腳應扎緊,穿軟底鞋。第147條高處作業地點、各層平臺、走道及腳手架上不得堆放超過允許載荷的物件,施工用料應隨用隨吊。第148條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或梯子,不得沿繩、腳手立桿或欄桿等攀爬,也不得任意攀登高層構筑物。第149條高處作業人員應配帶工具袋,較大的工具應系保險繩;傳遞物品時,嚴禁拋擲。第150條高處作業不得坐在平臺、孔洞邊緣,不得騎坐在欄桿上,不得躺在走道板上或安全網內休息;不得站在欄桿外工作或憑借欄桿起吊物件。第151條高處作業時,點焊的物件不得移動;切割的工件、邊角余料等應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鐵絲扣牢并有防止墜落的措施。第152條高處作業區附近有帶電體時,傳遞繩應使用干燥的麻繩或尼龍繩;嚴禁使用金屬線。第153條在石棉瓦、油氈等輕型或簡易結構的屋面上進行工作時,必須有防止墜落的可靠措施。第154條在電桿上進行作業前應檢查電桿及拉線埋設是否牢固、強度是否足夠,并應選用適合于桿型的腳扣,系好安全帶;在架構及電桿上作業時,地面應有專人監護、聯絡;登高工具應按表9的規定進行檢查、試驗。表9登高安全工具的試驗標準第155條特殊高處作業的危險區應設圍欄及“嚴禁靠近”的警告牌,危險區內嚴禁人員逗留或通行。第156條非有關施工人員不得攀登高處。登高參觀的人員應由專人陪同,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第二節交叉施工第157條施工中應盡量減少立體交叉作業。必需交叉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組織交叉作業各方,商定各方的施工范圍及安全注意事項;各工序應密切配合,施工場地盡量錯開,以減少干擾;無法錯開的垂直交叉作業,層間必須搭設嚴密、牢固的防護隔離設施。第158條交叉作業場所的通道應保持暢通;有危險的出入口處應設圍欄或懸掛警告牌。第159條隔離層、孔洞蓋板、欄桿、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嚴禁任意拆除;必須拆除時,應征得原搭設單位的同意,在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原狀并經原搭設單位驗收;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機具及安全設施。第160條交叉施工時,工具、材料、邊角余料等嚴禁上下投擲,應用工具袋、籮筐或吊籠等吊運。嚴禁在吊物下方接料或逗留。第161條在生產運行區進行交叉作業時,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提出安全措施;必要時應由運行單位派人監護。第七章腳手架及梯子第一節一般規定第162條腳手架的荷載不得超過270kgf/m2。腳手架搭設后應經施工及使用部門驗收合格并掛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第163條荷重超過270kgf/m2的腳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腳手架應進行設計,并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搭設。第164條在構筑物上搭設腳手架均應驗算構筑物強度。第165條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鋼管立桿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墊木。竹、木立桿應埋入地下30~50cm,桿坑底部應夯實并墊以磚石;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綁掃地桿。橫桿必須平行并與立桿成直角搭設。第166條竹、木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第167條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7根立桿,應設支桿及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支桿埋入地下深度不得小于30cm。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筑物連接牢固。第168條腳手板的鋪設應遵守下列規定:1.腳手板應滿鋪,不應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與墻面的間距不得大于20cm。2.腳手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cm。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小橫桿。雙排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cm。3.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4.腳手板應鋪設平穩并綁牢,不平處用木塊墊平并釘牢,但不得用磚墊。5.在架子上翻腳手板時,應由兩人從里向外按順序進行。工作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下方應設安全網。第169條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應設1.05m高的欄桿和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里腳手的高度應低于外墻20cm。第170條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并應釘防滑條。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cm。第171條采用直立爬梯時梯檔應綁扎牢固,間距不大于30cm。嚴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運送、傳遞材料及物品。第172條竹、木腳手架的綁扎材料可采用8號鍍鋅鐵絲或直徑不小于10mm的棕繩或水蔥竹篾。第173條在通道及扶梯處腳手架的橫桿應抬高加固,不得阻礙通行。在搬運器材的或有車輛通行的通道處的腳手架立柱應設圍欄并掛警告牌。第174條腳手架應經常檢查,在大風、暴雨后及解凍期應加強檢查。長期停用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應經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175條非專業工種人員不得搭、拆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時作業人員應掛好安全帶,遞桿、撐桿作業人員應密切配合。施工區周圍應設圍欄或警告標志,并由專人值班,嚴禁無關人員入內。第176條拆除腳手架應自上而下順序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第177條各種材質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表10的規定。表10立桿、大橫桿及小橫桿的間距第二節腳手架及腳手板的選材與規格(一)鋼管腳手架及鋼腳手板第178條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mm,壁厚3~3.5mm的鋼管,長度以4~6.5m及2.1~2.8m為宜。凡彎曲、壓扁、有裂紋或已嚴重銹蝕的鋼管,嚴禁使用。第179條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凡有脆裂、變形或滑絲的,嚴禁使用。第180條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cm,承插式的管接頭搭接長度不得小于8cm;水平承插式接頭應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不得用鐵絲或繩子綁扎。第181條高層鋼管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架空線路時,應滿足安全距離要求或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第182條鋼腳手板應用厚2~3mm的A3鋼板,規格以長度1.5~3.6m、寬度23~25cm、肋高5cm為宜。板的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有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二)木腳手架及木腳手板第183條木桿應采用去皮杉木或其他堅韌硬木。凡腐朽、折裂、枯節等易折木桿,以及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等,一律嚴禁使用。第184條木質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cm。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cm,6~8cm的可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第185條木腳手板應用5c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以20~30cm為宜,長度以不超過6m為宜。凡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橫透節及多節疤的,嚴禁使用。板的兩端8cm處應用鍍鋅鐵絲箍繞2~3圈或用鐵皮釘牢。(三)竹腳手架及竹腳手板第186條竹腳手必須搭設雙排架子;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cm,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cm。直徑在6~9cm之間的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凡青嫩、枯脆、白麻、蟲蛀的,嚴禁使用。第187條竹片腳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c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須擰緊。竹片腳手板的長度在2.2~2.3m、寬度在40cm為宜。(四)特殊形式的腳手架第188條挑式腳手架的斜撐桿上端應與挑梁嵌槽固定,并用螺栓、扒釘或鐵絲等連接;下端應固定在立柱或構筑物上。第189條在門窗洞口搭設的挑架(或稱外伸腳手架),其斜桿與墻面的夾角一般不大于30°并應支承在建筑物的牢固部分,不得支承在窗臺板、窗檐、線腳等處;墻內大橫桿兩端伸過門窗洞兩側應不少于25cm;挑梁的所有受力點都應綁雙扣;挑梁應設防護欄桿。第190條移動式腳手架工作時應與建筑物綁牢,并將其滾動部分固定住。移動前,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應清除干凈,移動時應有防止傾倒的措施。第191條懸吊式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懸吊系統應經設計。使用前,應進行兩倍設計荷重的靜負荷試驗,并對所有受力部分進行詳細的檢查、鑒定,合格后方可使用。2.懸吊式腳手架嚴禁超負荷使用。在工作中,對其結構、掛鉤及鋼絲繩應指定專人每天進行檢查及維護。3.全部懸吊系統所用鋼材應為A3鋼的一級品。各種掛鉤應用套環扣緊。4.吊架的挑梁必須固定在建筑物的牢固部位上。5.升降用的卷揚機、滑輪以及鋼絲繩應根據施工荷重計算選用。卷揚機應用地錨固定,并備有雙重制動閘。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4。使用中,應防止繩索與構筑物的棱角摩擦。6.應滿鋪腳手板并設1.05m高的欄桿及18c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7.腳手架應固定在構筑物的牢固部位上。8.腳手架的升降過程應緩慢、平穩。9.懸掛式鋼管吊架在搭設過程中,除立桿與橫桿的扣件必須牢固外,立桿的上下兩端還應加設一道保險扣件。立桿兩端伸出橫桿的長度不得少于20cm。10.在懸掛式吊架上的施工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并掛在構筑物的牢固部分或保險繩上。第三節梯子第192條移動式梯子宜用于高度在4m以下的短時間內可完成的工作。梯子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應有專人負責保管、維護及修理。第193條梯子的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輕便、堅固,用優質材料制成。2.支柱能承受工作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的總重量。3.橫檔間距為30cm,不得有缺檔。橫檔應用榫頭嵌入。梯子的底寬不得小于50cm。4.立柱兩端用螺桿或鐵絲擰緊。長度超過3m時,中間應加設一道緊固螺栓。5.人字梯應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第194條梯子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擱置穩固,與地面的夾角以60°為宜。梯腳有可靠的防滑措施,頂端與構筑物靠牢。在松軟的地面上使用時,有防陷、防側傾的措施。2.上下梯子時應面部朝內,嚴禁手拿工具或器材上下;在梯子上工作應備工具袋。3.嚴禁兩人站在同一個梯子上工作,梯子的最高兩檔不得站人。4.梯子不得接長或墊高使用。如必須接長時,應用鐵卡子或繩索切實卡住或綁牢并加設支撐。5.嚴禁在懸掛式吊架上擱置梯子。6.梯子不能穩固擱置時,應設專人扶持或用繩索將梯子下端與固定物綁牢,并做好防止落物打傷梯下人員的安全措施。7.在通道上使用時,應設專人監護或設置臨時圍欄。8.梯子放在門前使用時,應有防止門被突然開啟的措施。9.梯子上有人時,嚴禁移動梯子。10.在轉動機械附近使用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11.嚴禁擱置在木箱等不穩固或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梯子靠在管子上使用時,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綁牢。第195條繩梯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安全系數不得小于10。2.使用時應牢固地掛在可靠的支持物上,并注意防火、防磨、防腐。3.繩梯應由專業工種負責搭設。使用前,應進行認真檢查。4.每半年應進行一次負荷試驗。試驗時以500kgf的荷重掛在繩索上,經5min,如無變形或損傷即認為合格;試驗結果應作記錄并由試驗負責人簽章。過期未作試驗的,嚴禁使用。5.繩梯不宜在廠房內使用。第196條鋼筋爬梯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A3鋼,鋼筋直徑由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12mm。2.掛鉤應無傷痕、無裂口,橫檔應焊接牢固。使用時,上部應牢固地連接在構筑物上。3.梯身每隔3m設一道長15cm的撐框。長度超過10m的爬梯,中間每隔5m應與構筑物綁牢。4.不得在鋼筋爬梯上拉設電源線。嚴禁將鋼筋爬梯作為接地線使用。第八章起重與運輸第一節一般規定(一)起重工作第197條重大的起重、運輸項目,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第198條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辦理安全施工作業票,并應有施工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否則不得施工。1.重量達到起重機械額定負荷的95%。2.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械抬吊同一物件。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裝的大件,或在復雜場所進行大件吊裝。4.起重機械在輸電線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第199條起吊物應綁牢。吊鉤懸掛點應與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線上,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嚴禁偏拉斜吊。落鉤時應防止吊物局部著地引起吊繩偏斜。吊物未固定時嚴禁松鉤。第200條千斤繩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得超過120°。第201條起吊大件或不規則組件時,應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繩。第202條起重工作區域內無關人員不得停留或通過,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嚴禁任何人員通過或逗留。第203條起重機吊運重物時一般應走吊運通道,嚴禁從人頭上越過;對吊起的重物進行加工時,應采取可靠的支承措施并通知起重機操作人員。第204條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短時間停留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均不得離開工作崗位。第205條起吊前應檢查起重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重物吊離地面約10cm時應暫停起吊并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良好后方可正式起吊。第206條兩臺及兩臺以上起重機抬吊同一重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綁扎時應根據各臺起重機的允許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負荷。2.在抬吊過程中,各臺起重機的吊鉤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行走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的允許起重量。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時,應降低額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總工程師根據實際情況降低額定起重能力使用。但吊運時,總工程師應在場指揮。第207條用一臺起重機的主、副鉤抬吊同一重物時,其總載荷不得超過當時主鉤的允許載荷,并應遵守本規程第206條的規定。第208條起重機在工作中如遇機械發生故障或有不正?,F象時,應放下重物、停止運轉后進行排除,嚴禁在運轉中進行調整或檢修。如起重機發生故障無法放下重物時,必須采取適當的保險措施,除排險人員外,任何人嚴禁進入危險區。第209條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凍結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得起吊。第210條爆炸品、危險品不得起吊。必需起吊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方可進行。第211條嚴禁以運行的設備、管道以及腳手架、平臺等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點。利用構筑物或設備的構件作為起吊重物的承力結構時,應經核算。利用構筑物時,還應征得原設計單位的同意。第212條當工作地點的風力達到五級時,不得進行受風面積大的起吊作業;當風力達到六級及六級以上時,不得進行起吊作業。第213條遇有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氣候,或夜間照明不足,使指揮人員看不清工作地點、操作人員看不清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工作。(二)起重機械第214條起重機械應標明最大起重量。起重機械的制動、限位、聯鎖以及保護等安全裝置應齊全并靈敏有效。第215條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等高架起重機械應有可靠的避雷裝置。第216條在軌道上移動的起重機,除鐵路起重機外都必須在軌道末端2m處設車檔。軌道應設接地裝置。第217條起重機上應備有滅火裝置。操作室內應鋪絕緣膠墊,不得存放易燃物。第218條起重機械不得超負荷起吊。如必需超負荷時,應經計算,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第219條懸臂式起重機工作時,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制造廠規定。制造廠無明確規定時,最大仰角一般不得超過78°。如必需超過規定的最大仰角時,應經過計算并采取防止吊臂后仰的可靠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起吊。第220條未經機械主管部門同意,起重機械各部的機構和裝置不得變更或拆換。第221條起重機械每使用一年至少應作一次全面技術檢查。對新裝、拆遷、大修或改變重要技術性能的起重機械,在使用前均應按出廠說明書進行靜負荷及動負荷試驗。制造廠無明確規定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試驗:1.靜負荷試驗:應將試驗的重物吊離地面10cm,懸空10min,以檢驗起重機構架的強度和剛性。靜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對于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25%;對于定期進行技術檢驗的起重機,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試驗中如發現構架有永久變形,則應修理加固或降低原定的最大起重量方可使用。橋式起重機在試驗中如發現橋架剛性不夠,主梁跨中的下撓值在水平線下達到跨度的1/700且不能修復時,應報廢。2.動負荷試驗:應在靜負荷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時應吊著試驗重物反復地卷揚、移動、旋轉或變幅,以檢驗起重機各部的運行情況,如有不正?,F象則應更換或修理。動負荷試驗所用重物的重量應為額定起重量的110%。(三)起重機的操作人員第222條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聽力應滿足具體工作條件的要求。第223條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培訓,并經安全規程及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第224條起重機的操作人員應熟悉下述規程和有關知識:1.所操作起重機各機構的構造和技術性能。2.熟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起重機操作規程、本規程以及有關法令。3.安全運行要求。4.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5.原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6.指揮信號。7.保養和維修的基本知識。第225條起重機操作人員必須按照本機械的保養規定,在執行各項檢查和保養后方可啟動。第226條起重機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1.操作人員接班時,應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2.當確認起重機上及周圍無人時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如電源斷路裝置上加鎖或有標示牌時,應待有關人員拆除后方可閉合主電源開關。3.閉合主電源開關前,應將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4.露天作業的軌道式起重機,當工作結束時應將起重機錨定住。5.進行維護保養時,應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示牌或加鎖;如有未消除的故障,應通知接班的操作人員。第227條雨、雪天工作,應保持良好視線并防止起重機各部制動器受潮失效。工作前應檢查各部制動器并進行試吊(吊起重物離地10cm左右,連續上下數次),確認可靠后方可進行工作。第228條工作前應檢查起重機的工作范圍,清除妨礙起重機回轉及行走的障礙物。第229條起重機工作時,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操作室,操作人員必須集中精力。未經指揮人員許可,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第230條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如指揮信號不清或將引起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并立即通知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對任何人發出的危險信號均必須聽從。第231條操作人員在起重機開動及起吊過程中的每個動作前均應發出戒備信號。起吊重物時,吊臂及吊物上嚴禁有人或有浮置物。第232條起重機工作中速度應均勻平穩,不得突然制動或在沒有停穩時作反方向行走或回轉。落下時應低速輕放。嚴禁在斜坡上吊著重物回轉。第233條起重機嚴禁同時操作三個動作,在接近滿負荷的情況下不得同時操作兩個動作。懸臂式起重機在接近滿負荷的情況下嚴禁降低起重臂。第234條起重機的主、副鉤換用時,在主、副鉤達到相同高度后,只應操作一個吊鉤的動作,不得雙鉤同時操作。第235條起重機應在各限位器限制的范圍內工作,不得利用限位器的動作來代替正規操作。第236條起重機在工作中遇到突然停電時,應先將所有控制器恢復到零位,然后切斷電源。第237條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摘除掛在吊鉤上的千斤繩,并將吊鉤升起;對用油壓或氣壓制動的起重機,應將吊鉤降至地面,吊鉤鋼絲繩呈收緊狀態。懸臂式起重機應將起重臂放至40°~60°,如遇大風,應將臂桿轉至順風方向,剎住制動器,所有操縱桿放在空檔位置,切斷電源,操作室門窗關閉并上鎖后方可離開。第238條各種電動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1.電氣設備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檢修和維護。2.電氣裝置應安全可靠,制動器和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3.熔絲(即保險絲)應符合規定。4.電氣裝置在接通電源后不得進行檢修和保養。5.操縱控制器時應逐級扳動,不得越級操縱。在運轉中變換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逆向逐級扳動,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6.電氣裝置跳閘后,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不得強行合閘。7.漏電失火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嚴禁用水澆潑。第239條載人用施工電梯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篇建筑工程第908條的規定或制造廠的要求。(四)起重機的指揮人員第240條起重機的指揮人員必須由有關部門按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后方能上崗指揮。第241條指揮人員的職責及要求:1.指揮人員應根據GB5082—85《起重吊運指揮信號》的信號要求與操作人員進行聯系。2.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清晰、準確。3.指揮人員應站在使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信號的安全位置上。當跟隨負載進行指揮時,應隨時指揮負載避開人及障礙物。4.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操作人員和負載時,必須設中間指揮人員逐級傳遞信號,當發現錯傳信號時,應立即發出停止信號。5.負載降落前,指揮人員必須確認降落區域安全時,方可發出降落信號。6.當多人綁掛同一負載時,應先作好呼喚應答,確認綁掛無誤后,方可由一個負責指揮起吊。7.用兩臺起重機吊運同一負載時,指揮人員應雙手分別指揮各臺起重機以確保同步。8.在開始起吊負載時,應先用“微動”信號指揮,待負載離開地面10~20cm并穩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揮。必要時,在負載降落前,也應使用“微動”信號指揮。第二節鋼絲繩、纖維繩、吊鉤和滑輪(一)鋼絲繩第242條鋼絲繩應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的規定,并且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第243條鋼絲繩應按出廠技術數據使用。無技術數據時,應從鋼絲繩上取樣進行試驗。整繩的破斷拉力按單絲破斷拉力總和的85%(對6×19+1鋼絲繩)或82%(對6×37+1鋼絲繩)作為該鋼絲繩的技術數據。第244條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和滑輪直徑應不小于表11的要求。表11鋼絲繩的安全系數及滑輪直徑第245條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第246條切斷鋼絲繩時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第247條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所用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第248條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直接接觸,應在棱角處墊以半圓管、木板或其他柔軟物。第249條起升機構和變幅機構不得使用編結接長的鋼絲繩。第250條鋼絲繩在機械運動中不得與其他物體發生摩擦。第251條鋼絲繩嚴禁與任何帶電體接觸。第252條鋼絲繩應存放在室內通風、干燥處,并防止損傷、腐蝕或其他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性能降低。第253條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主要受力的一邊,繩卡間距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繩卡的數量應不少于表12的要求。表12鋼絲繩端部固定用繩卡的數量兩根鋼絲繩用繩卡搭接時,除應遵守上述規定外,繩卡數量應比表11的要求增加50%。第254條繩卡連接的牢固情況應經常進行檢查。對不易接近處可采用將繩頭放出安全彎的方法進行監視。第255條鋼絲繩用編結法連接時,編結長度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得小于300mm。第256條穿過滑輪的鋼絲繩不得有接頭。第257條符合GB1102—74《圓股鋼絲繩》標準的鋼絲繩可按下述要求檢查報廢:1.鋼絲繩的斷絲數達表13數值時應報廢。表13鋼絲繩報廢斷絲數2.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表13報廢斷絲數應按表14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報廢。表14折減系數3.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鋼絲繩的報廢斷絲數,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損進行的折減。第258條卸卡的使用應遵守下述規定:1.卸卡不得橫向受力。2.卸卡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3.不得使卸卡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格的卸卡。(二)纖維繩(麻繩、白棕繩)第259條用作吊繩時,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100kgf/cm2)。用作綁扎繩時,許用應力應減低50%,涂瀝青的應減低20%。第260條連接時應采用編結法,不得用打結的方法。第261條嚴禁在機械驅動的情況下使用。第262條應與木質滑輪配套使用,滑輪直徑不得小于繩索直徑的10倍。第263條有霉爛、腐蝕、損傷者,不得用于起重作業。有斷股者,嚴禁使用。(三)吊鉤和滑輪第264條吊鉤應有制造廠的合格證等技術證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否則應經檢驗,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第265條吊鉤應設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第266條吊鉤上的缺陷不得進行焊補。第267條吊鉤的檢驗應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268條吊鉤出現下述情況之一時,應予報廢:1.裂紋。2.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的10%。3.開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4.扭轉變形超過10°。5.危險斷面或吊鉤頸部產生塑性變形。6.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襯套應報廢。7.板鉤芯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芯軸應報廢。第269條滑車及滑輪組的使用應遵守下述規定:1.滑車應按銘牌規定的允許負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現吊鉤變形、槽壁磨損達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達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繼續使用。3.滑輪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應符合第244條表11的要求。4.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中,應采用吊環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封口保險措施。5.使用開門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鎖緊。6.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15的要求。表15滑車組兩滑車滑輪中心最小允許距離]第三節人字架、走線滑車、扒桿、絞磨和地錨第270條人字架和走線滑車的組立,應由起重工按要求進行。所用材料應經計算確定,并經檢查合格。第271條人字架及走線滑車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1.地錨、基礎或墊木應穩固。2.拖拉繩不得設在未經核算的建筑物或其他物件上。3.走線繩、拖拉繩應經荷重試驗合格,使用時應拉緊。4.不得超負荷起吊或偏拉斜吊。5.走線跑車至少應有三個滑輪。如載重量大時,還應增加滑輪個數。第272條抱桿的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1.新抱桿組裝時,中心線偏差應不大于總支承長度的千分之一。多次使用過的抱桿在重新組裝時,每5m長度內的中心偏差及局部塑性變形均不得大于40mm;在抱桿全長內,中心線偏差不得大于總支承長度的二百分之一。2.組裝抱桿的連接螺栓必須緊固可靠。3.抱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得有積水。4.抱桿的連接板、抱桿頭部及回轉部分等,應每年對其變形、腐蝕情況,以及鉚、焊或螺栓連接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在每次使用前,也應進行檢查。第273條扒桿至少應有四根纜風繩;人字扒桿應有兩根纜風繩。第274條向前傾斜的人字扒桿如不能設置前穩定纜風繩時,必須在其后面架設支撐以防后傾。第275條絞磨應放在平穩、堅固的地面上,并應有逆止裝置。操作時,應有統一指揮。第276條絞磨牽引鋼絲繩應從絞磨下方卷入,鋼絲繩必須在磨芯上繞四道以上,并不得重疊。磨芯應有防止鋼絲繩跑出的安全裝置。第277條地錨的埋設應遵守下述規定:1.地錨的分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不同土質及地錨的受力情況經計算確定。2.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在2m的范圍內不應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3.地錨引出線應與受力方向一致并作防腐處理。4.地錨的埋設應平整,不得有積水。5.地錨埋設后應進行詳細檢查,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第278條利用舊地錨應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超過舊地錨的承載能力。2.受力方向基本一致。3.地錨繩未銹蝕。第四節運輸(一)車輛運輸第279條在公路上運輸重量大,或運輸超長、超寬、超高的物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了解運輸路線情況,擬定運輸方案,提出安全措施。2.指定專人檢查工具和運具,不得超載。3.物件的重心與車廂的承重中心基本一致,重心過高或偏移過多時,加配重進行調整。4.易滾動的物件沿其滾動方向用楔子墊牢。5.運輸超長物件需設置超長架。超長架應固定在車廂上,物件與超長架及車廂應捆綁牢固。6.關好車廂板。如無法關嚴時,將車廂板捆綁固定,但不得遮住尾燈。7.運輸途中應有專人領車、監護,并設必要的標志。第280條用普通汽車運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時,押運人員必須坐在駕駛室內。第281條翻斗車的制翻裝置應可靠,卸車時車斗不得朝有人的方向傾倒。第282條用鐵道平車運送物件時,應由后方推進,不得在前方牽拉,車上不得坐人。如數車同時運送,兩車間應保持20m以上的距離。鐵道平車應有可靠的制動裝置。第283條各種類型的叉車應按其規定的性能使用;使用前應對行駛、升降、傾斜等機構進行檢查。第284條叉車應避免快速啟動、急轉彎或突然制動。在轉彎、拐角、斜坡及彎曲道路上應低速行駛。倒車時,不得用緊急制動。第285條叉車工作結束后,應關閉所有控制器,切斷動力源,扳下制動閘,將貨叉放至最低位置并取出鑰匙或拉出聯鎖后方可離開。第286條現場專用機動車輛的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1.應由專人駕駛及保養,駕駛人員應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許可證。2.使用前應檢查制動器、喇叭、方向機構等是否完好。3.裝運物件應墊穩、捆牢,不得超載。4.行駛時,駕駛室外及車廂外不得載人,駕駛員不得與他人談笑。啟動前,應先鳴號。載貨時車速不得超過5km/h,空車時車速不得超過10km/h。停車后應切斷動力源,扳下制動閘后駕駛員方可離開。5.電瓶車充電時應距明火5m以上并加強通風。(二)水上運輸第287條船員應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參加水上運輸的人員應熟悉水上運輸知識。第288條應根據船只載重量及平穩程度裝載,嚴禁超重、超高、超寬、超長。第289條器材應分類堆放整齊并系牢,防止松散或移動。油類物質應隔離并妥善放置。第290條應由熟悉水路的人員領航,并遵守航運安全規定。第291條船只靠岸停穩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應搭設穩固。單行跳板的寬度不得小于50cm,厚度不得小于5cm,長度不得超過6m。第292條在水中綁扎或解散竹、木排的人員應識水性,并佩戴救生衣等防護設備。第293條遇六級及六級以上大風,或遇大霧、暴雨等惡劣天氣,嚴禁水上運輸,船只必須靠岸停泊。第294條船只應有專人管理,救生設備必須完好齊全,并應有安全航行管理制度。第295條應注意收聽氣象臺、站的廣播,及時作好防臺、防汛工作。(三)搬運第296條沿斜面搬運時,所搭設的跳板應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跳板厚度不得小于5cm。第297條在坡道上搬運時,物件應用繩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傾倒的措施,工作人員應站在側面。下坡時還應用繩索溜住。第298條從火車上卸圓木應有專人指揮。拔夾杠時,應先拔中間,后拔兩端;斷鐵絲時,應先剪上、中層,后剪下層。圓木滾下時,車上嚴禁站人;圓木滾下方向嚴禁任何人通過。(四)大型設備的運輸及搬運第299條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所經路線及兩端裝卸條件做詳細調查,并制定搬運措施。第300條搬運大型設備前,應對路基下沉、路面松軟以及凍土開化等情況進行調查并采取措施,防止在搬運中發生傾斜、翻倒;對沿途將經過的橋梁、涵洞、溝道等應進行詳細檢查和驗算,必要時應加固。第301條大型設備運輸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15°。如不能滿足時,必須征得制造廠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第302條運輸道路上方如有輸電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否則必須采取隔離措施。第303條用拖車裝運大型設備時,應進行穩定性計算并防止劇烈的沖擊或振動。行車時應配備開道車及押運聯絡員。第304條從車輛或船上卸下大型設備時,卸車、卸船平臺應牢固,并應有足夠的寬度和長度。荷重后平臺不得有不均勻下沉現象。第305條搭設卸車、卸船平臺時,應考慮到車、船卸載時彈簧彈起及船體浮起所造成的高差。第306條使用兩臺不同速度的牽引機械卸車、卸船時,應采取措施使設備受力均勻,拉牽速度一致。牽引的著力點應在設備的重心以下。第307條拖運物件時,應用枕木鋪設下走道。下走道應平直,枕木的接頭應錯開,接頭處后一根枕木不得高于對接的前一根枕木,否則應用薄木板將前一根枕木在接頭處墊高。第308條拖運物件的重心應放在拖板中心位置。拖運圓形物件時,應墊好枕木楔子。對高大而底面積小的物件,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薄壁或易變形的物件,應采取加固措施。第309條拖運滑車組的地錨應經計算,使用中應經常檢查。嚴禁在不牢固的建筑物或運行的設備上綁扎拖運滑車組。打樁綁扎拖運滑車組時,應了解地下設施情況并計算其承重量。第310條添放滾杠的人員應蹲在側面,在滾杠端部進行調整。第311條在拖拉鋼絲繩導向滑輪內側的危險區內嚴禁有人通過或逗留。第312條中間停運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物件滾動。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并設專人看守。第五節移動式懸臂起重機第313條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或履帶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得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必須采取防傾、防塌措施。第314條工作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得超過制造廠的規定。第315條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表16的規定。表16與架空輸電線的最小距離第316條加油時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油料著火時,應用砂土或泡沫滅火機撲滅,嚴禁用水澆潑。第317條履帶式起重機行駛時,回轉盤、動臂桿及吊鉤應制動?。幌缕聲r不得空檔滑行。第318條履帶式起重機吊物行走時,吊物應位于起重機的正前方,并用繩索拉住,緩慢行駛。行走時,吊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cm,吊物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2/3。第319條汽車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保險杠的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拉緊。第320條汽車式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工作前應支好全部支撐,折合式起重臂應伸直。汽車式起重機,除具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得吊物行駛。起吊工作完畢后,應先將臂桿放在支架上,然后方可起腿。第321條機械傳動的汽車式起重機,只可用一檔或二檔的速度進行操作。第322條全液壓傳動的汽車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1.作業前應放好支腿、調平機架;不得在支腿未完全伸出的情況下進行作業。2.帶負荷伸縮臂桿時應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操作。接近滿負荷時,應注意臂桿的撓度;回轉、起落臂桿應緩慢,不得緊急制動。3.作業時,應鎖住離合器操縱桿。第323條鐵路式起重機在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夾好夾軌鉗,支好支撐并進行試吊。帶負荷向彎道內側旋轉或帶負荷行走時,其負荷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當時允許起重量的80%。起重機必須在坡道上停留時,應在輪下安設止輪器。第六節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第324條起重機的行駛軌道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鋪設。第325條龍門式及橋式起重機大梁兩邊應設1.05m高的防護欄桿。在露天使用的龍門式起重機及單軌起重機的架身上不得安設增加受風面積的設施,電動機應設防雨罩。第326條起重機的電源線應采用軟橡膠電纜,并由專人負責看管。第327條工作前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檢查軌道是否平直,有無沉陷;軌距及高差是否符合規定。第328條起重機工作前應先松開夾軌鉗,并將保險銷插牢。第329條操作時應注意指揮信號。冬季操作室內溫度低于5℃時應設采暖設施,夏季溫度高于35℃時應設降溫設施;并應有防止觸電及火災的措施。第330條起重機在運行中,無關人員不得上下扶梯;操作或檢修人員必須上下時,不得手拿笨重物品。第331條兩臺起重機在同一條軌道上以及在兩條平行(或交叉)的軌道上進行工作時,兩機之間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所吊重物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m。第332條塔式起重機工作完畢后,應將起重臂降至要求角度并采取防風措施。第333條工作完畢,應將起重機停放在軌道中部,將各控制器撥至零位,切斷電源并鎖緊夾軌鉗后方可離開。第334條用水作為配重的起重機,應經常檢查水位,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第七節橋式及爐頂式起重機第335條起重機最高點與屋架最低點之間、機身及操作室的突出部分與建筑物之間的最小距離均不得小于10cm。第336條自地面到駕駛室以及由駕駛室到行車走道都應設有扶梯。第337條沿行車軌道的通道寬度不得小于40cm,并應設欄桿;在起重機運行時,通道上不得有人通行。第338條任何人員不得在行車軌道上站立或行走。在軌道上進行檢修時,應切斷電源,并在工作區兩端的軌道上用鋼軌夾夾住,其他起重機不得開入檢修區。第339條作業完畢后,應將吊鉤升起,切斷電源;汽機房內的橋式起重機不得停放在運行機組的上方,應停放在指定地點。第340條橋式及爐頂式起重機除遵守本節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本章第六節塔式及龍門式起重機的有關規定。第八節桅桿式起重機第341條桅桿式起重機支座下的地坪應平整、夯實并墊以枕木。起重機與周圍及上空的架空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第342條試吊時應對鋼絲繩、繩扣、滑輪、纜風繩等的牢固情況,纜風繩受力情況及地錨松動情況進行檢查。第343條大型桅桿的纜風繩和控制桅桿傾斜度的纜風繩,應進行拉力試驗,拉力的數值可取在吊裝過程中纜風繩最大受力的40%~50%(用拉力計測定)。在滿負荷及接近滿負荷的吊運過程中,應有專人對各主要受力纜風繩的地錨進行監視。第344條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一般在30°~45°之間,所有纜風繩必須拴緊。第345條地錨應符合下列要求:1.地錨應埋設在土質堅硬的地方。2.嚴禁用腐爛的木料作地錨。鋼絲繩應結扎牢固,其角度應與纜風繩角度一致。3.重要的地錨應經計算,埋設后應進行試拉;4.地錨埋設后應進行詳細檢查。試吊時應指定專人看守。第九節卷揚機第346條卷揚機基座應平穩牢固;卷揚機應搭設防護工作棚,其操作位置應有良好視野。第347條卷揚機的旋轉方向應和控制器上標明的方向一致。第348條卷揚機制動操縱桿在最大操縱范圍內不得觸及地面或其他障礙物。第349條卷揚機卷筒與導向滑輪中心線應對正。卷筒軸心線與導向滑輪軸心線的距離:對平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20倍;對有槽卷筒不應小于卷筒長度的15倍。第350條鋼絲繩應從卷筒下方卷入;卷筒上的鋼絲繩應排列整齊,工作時最少應保留5圈;最外層的鋼絲繩應低于卷筒突緣一根鋼絲繩的直徑。第351條卷揚機工作前應先進行試車,檢查其是否固定牢固;防護設施、電氣絕緣、離合器、制動裝置、保險棘輪、導向滑輪、索具等完全合格后方可使用。第352條卷揚機工作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嚴禁向滑輪上套鋼絲繩。2.嚴禁在滑輪或卷筒附近用手扶行走的鋼絲繩。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鋼絲繩以及在各導向滑輪的內側逗留或通過。4.重物被長時間懸吊時,應用棘爪支柱。第353條卷揚機運轉中如發現下列情況必須立即停機檢修:1.電氣設備漏電。2.控制器的接觸點發生電弧或燒壞。3.電動機及傳動部分有異常聲響。4.電壓突然下降。5.防護設備松動或脫落。6.制動器失靈或不靈活。7.牽引鋼絲繩發生故障。第354條用手動卷揚機提升重物時,應使卷揚機上的棘輪卡子處于工作狀態。第十節起重機械及起重工具檢驗(一)起重機械檢驗第355條下述情況,應對起重機按有關標準進行試驗: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兩年進行一次。2.新安裝、經過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機,在交付使用前。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4.經過暴風、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第356條經常性檢查,應根據工作繁重程度和環境惡劣的程度確定檢查周期,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檢查內容一般包括: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2.安全及防護裝置。3.線路、罐、容器、閥、泵、液壓或氣動的其他部件的泄漏情況及工作性能。4.吊鉤、吊鉤螺母及防松裝置。5.制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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