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的產權歸屬及登記有新變化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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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的產權歸屬及登記有新變化本文就結合筆者的以往項目經驗以及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嘗試對光伏復合項目承包/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合規要點進行梳理分析。引言我們最近關注到浙江省關于人防車位工程有些重要的政策變化,可能會有深遠的影響,摘要解讀分享給大家。一、人防車位新規內容2022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了新修訂的《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值得關注的重點條文有:1、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出讓、劃撥、租賃國有土地和以國有土地作價出資時,明確該地塊應當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戰時功能、類型、防護等級、建筑指標等要求。具備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在設置出讓、劃撥、租賃國有土地和以國有土地作價出資的條件時,可以明確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在建成后,移交給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2、第二十五條防空地下室已經明確移交給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確定的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被確定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也可以委托建設單位代為辦理登記。3、第三十四條平時出租防空地下室給他人使用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位于住宅小區內的防空地下室,平時出租給他人用于停放機動車的,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出租人應當明確告知承租人該租賃物屬于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此產生的人民防空相關義務。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推動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防空地下室租賃合同。防空地下室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上述條文明確了此輪人防車位的一些重要改革方向:1、土地合同中可明確約定歸屬國有;2、建成后移交給政府指定國有單位,可辦理車位權屬登記;3、人防車位平戰結合、只能用于租賃。該管理辦法雖未一刀切的強制要求建設單位在人防工程建成后必須將其移交給國家所有,但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的形式賦予了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在出讓或劃撥國有土地時,有權將移交人防工程產權作為劃撥或出讓的條件。據筆者了解,此前浙江省已就人防車位產權制度改革在省內海寧等多地進行了前期試點,并出臺了相應試點政策,一些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已結合進浙江省此次的管理辦法中;同時,此辦法施行時間雖尚不足三月,但浙江不少地區已陸續展開關于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的落地改革,并在改革中明確規定了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產權由國家所有。目前浙江省11個設區市在管理辦法實施前后已公布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區政策詳情摘要如下:浙江省各設區市及其縣/區公布人防車位改革政策情況2021年10月22日,浙江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浙江省人防工程產權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其中要求未開展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的設區市和縣(市、區)應在2022年年底前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該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目前雖非正式出臺文件,但對判斷浙江省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后續推行的趨勢具有重要價值。從浙江省已公布改革政策的地區數量上看,全省推行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已是大勢所趨。可以預測,對于浙江省內尚未出臺或對外公布相關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政策的地方,后續也將開展類似改革工作。二、目前已出臺的人防車位產權歸屬改革政策要點經筆者梳理總結浙江各地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政策,各地關于人防工程產權歸屬的改革要點及方向如下:1、分類確定新建人防工程產權歸屬:(1)新建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2)新建投資修建和兼顧修建的人防工程歸投資人所有。人防工程產權人通常對其名下的人防工程享有占有、使用、租賃、收益等權利。2、為增強相關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步規定確定權屬的實施路徑:(1)各地通常采取在國有土地劃撥方案或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方式,明確依法結建人防工程的產權歸屬以及建設單位向各地政府所確定的單位移交義務,通過土地出讓合同落地約束各方主體。(2)配套建立人防工程產權登記制度,即歸國家所有的人防工程,應登記在政府人防部門或其所確定的國有企業名下;投資修建(一般理解為單獨投資)和兼顧修建的人防工程產權歸投資人所有的,登記主體為建設單位(投資人)。與此同時,賦予建設單位代為辦理依法結建人防工程首次登記義務,以及依法結建的人防工程的首次登記應與地面建筑一并進行。此種規定也意味著,如建設單位拒不履行為依法結建人防工程辦理首次登記的,其地面建筑也將可能暫無法進行首次登記程序。3、關于改革政策施行前的存量項目的處理原則:目前僅金華市和臺州溫嶺要求改革前依法結建人防工程應辦理產權移交登記手續,但原使用、收益權和維護管理責任不變。其他已出臺改革政策的地方,則大多聲明沿用舊有規定,即不在此次人防工程產權改革范圍之內。可以預計,對于改革政策施行前的存量項目,非本次改革重點內容,應為留待后續處理,其原使用、收益等權益短期內不會受到此項改革的過多影響。三、對于新項目開發經營的挑戰與調整如上所述,該項改革目前已在浙江省內多個地區落地施行。在人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之前,人防工程權屬雖存爭議,但實踐中大多按照“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去理解和確定相關權屬。而此項改革要求在土地出讓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前提下,將人防工程產權的所有權(登記)、收益、使用和租賃等權利均直接歸屬國家所有,一定程度上改變此前實踐中的通行理解和做法,需要項目建設單位及時作出一定的調整去適應新的規則,這些調整包括:1、因為建成后須移交,因此,建設單位在競拍土地時,應著重關注土地劃撥/出讓公告中關于土地劃撥/出讓的條件,即其中是否附加依法結建人防工程產權移交的義務,以便在競拍地塊之前,即將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及處置方式準確納入項目成本測算及開發方案。2、建設單位現有的關于人防車位使用權轉讓(轉移)、長租等一些經營方式需要根據新的管理辦法作出調整。3、要注意人防車位移交和協助辦證等義務的履行和項目整體開發、驗收、辦證等時點的關聯性,充分預估項目時間節點和進度,并應做到同步設計、施工、驗收、辦證等。四、總結與展望從浙江各地已公布的改革方案上看,相關內容大同小異,亦可推測后續浙江省內其他地區頒布的改革方案總體上不會與此前已有規定產生較大變化,并和省管理辦法保持一致。而如果視線再拓寬一點,從全國范圍來看,據筆者目前公開檢索,除浙江省外,江西省吉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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