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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實習律師辦案記錄》委托人:###,女,漢族承辦律師:###;輔助實習律師:###案情簡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女###?;楹螅桓娓星椴缓停懿粩?。###年被告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現仍在天津市######監獄服刑。經人介紹認識,并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二、工作過程記錄:1、提示了訴訟風險,并簽訂了委托合同。2、開庭。3、人民法院拿判決。三、案件分析:(1)雙方爭議焦點:夫妻關系是否破裂(2)實習律師對焦點問題的意見及理由1、爭議焦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綜上分析,我們認為,原被告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四、案件風險分析1、證據風險分析:我方提交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其登記的產權人是我方當事人,但該房屋是婚后買的,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該房屋是我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解決方法:協商解決,將房屋全歸原告所有。2、法律風險分析:若被告堅持不離,仍有判駁的可能性。解決方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之規定,向法院闡述。五、法律及理論依據(1)本案涉及的法律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痘橐龇ā返谌l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睹袷略V訟法》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理論及觀點同代理詞。六、與律師的不同意見無。七、案件處理結果:判決結案。八、案件總結: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是正在服刑人員,這樣的情形如何進行離婚訴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該類案件要適用特殊管轄原則,所謂的特殊管轄,就是法律列舉了幾種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其中對被勞動教養或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就適用該原則。原告只需在自己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起訴即可,而不必再到被告被監禁地。法院受理后,因為此類案件有其特殊性,開庭也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訴訟的地方。開庭方式上通常有兩種選擇:要么由獄警押送罪犯到法院開庭,要么法院到監獄現場辦公。對于第一種方式可操作性不大,因為風險較大,雖然說意外情形發生的概率極低,但是萬一在押送或者開庭過程中出現意外,那么各方都脫不了干系。所以,各方寧可麻煩一點到監獄開庭,也不太會選擇第一種方式。對被監禁的人體起的離婚訴訟,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根據最高院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從而判決離婚。所以如果一方被判刑,法院是有理由判決雙方離婚。在服刑期間的離婚案[案情]原告:歐陽瑛,男,因犯重婚罪正在服刑。被告:李元娥,女,因患精神分裂癥尚未治愈。法定代理人:許家蘭,女,系李元娥之母。原告歐陽瑛與被告李元娥經人介紹相識后,于1982年12月22日自愿登記結婚?;楹笊荒?,夫妻感情尚可。1995年,歐陽瑛外出打工,從此與妻子分居。1998年4月,歐陽瑛在外省打工時與有夫之婦王英相識,兩人同居生活。1999年4月,歐陽瑛與王英一同回到本村,在本村一山沖里喂養雞、鴨、魚等,并搭了個工棚,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李元娥對歐陽瑛進行過規勸,但歐陽瑛置之不理。歐陽瑛與王英的同居,給李元娥造成了精神上的嚴重傷害。李元娥于2000年元月開始精神失常。同年7月24日,李元娥到湖南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進行精神病鑒定,結論為:李元娥患精神分裂癥,目前無行為能力。李元娥的胞兄共為她支付醫療費、鑒定費等共計3368。50元。2000年8月25日,李元娥以歐陽瑛、王英犯重婚罪為由向會同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00年12月2日,歐陽瑛、王英因涉嫌重婚,經會同縣人民法院決定,被依法逮捕。2001年1月14日,該院以重婚罪依法判處歐陽瑛、王英有期徒刑各一年。判決生效后,歐陽瑛關押在會同縣公安局看守所服刑。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四縫三間的木屋1棟,打米機、粉碎機、電機、舊拖拉機、柴油機各1臺,母豬1頭及部分木料。2001年8月15日,歐陽瑛以李元娥起訴其重婚致其被判刑,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由,向會同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要求撫養兒女。李元娥的母親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辯稱:如歐陽瑛堅持要求離婚,須付給李元娥為治病所花的3368.50元,并支付其今后的生活費、繼續治療費25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婚后共同財產歸李元娥所有。[審判]會同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歐陽瑛與被告李元娥婚后感情較好。但歐陽瑛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與李元娥分居已達6年之久。歐陽瑛外出打工期間,自與王英相識后,逐步發展到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李元娥以歐陽瑛與王英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歐陽瑛與王英各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此,原、被告夫妻癌情已完全破裂。現歐陽瑛提出與李元娥離婚,予以支持。由于歐陽瑛與王英的重婚,給李元娥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致使李元娥患有精神分裂癥,至今未愈,且目前無行為能力,因此歐陽瑛應當承擔李元娥今后的生活費、繼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對李元娥提出的賠償要求,因歐陽瑛無力全部承擔,予以部分支持。雙方長女已外出打工,能獨立生活,不需要撫養。次女、兒子尚年幼,需要撫養,因目前李元娥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撫養能力,應由歐陽瑛撫養。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享受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一)、(四)項,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該院于2001年9月24日判決如下:一、準許歐陽瑛與李元娥離婚。二、次女、兒子由歐陽瑛撫養,但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李元娥有探望的權利。三、四縫三間的木屋各一半,左邊歸歐陽瑛所有,右邊歸李元娥所有。粉碎機、舊拖拉機、柴油機歸歐陽瑛所有;打米機、電機、母豬、家具等歸李元娥所有。四、由歐陽瑛支付李元娥因治病已支付的醫療費、鑒定費等費用3368.50元。五、由歐陽瑛支付李元婚今后的生活費5000元,繼續治療費5000元。六、由歐陽瑛賠償李元娥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七、上列四至六項共計18368.50元,限歐陽瑛于本判決生效后6個月內支付8368.50元,其余1萬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年內付清。判決后,原、被告均服判。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除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生育并撫養子女外,互享情感也是婚姻存在的重要功能?,F代社會,人們更加注重婚姻質量,特別是情感的成分在婚姻中占據的份量已越來越大,感情的結合是婚姻雙方之間互愛、平等和信任的基礎。因此,夫妻感情存在與否,是考察婚姻關系是否破裂的重要依據,我國修訂后的婚姻法仍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標準。修訂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北景笡_,歐陽瑛、李元娥雖然婚后一段時間夫妻感情較好,但歐陽瑛于1995年外出打工后即與李元娥分居,至今已達6年之久。歐陽瑛外出打工期間,與王英相識并逐步發展到與其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李元娥以犯重婚罪為由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歐陽謨、王英的刑事責任,二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各一年。歐陽瑛與王英的重婚行為,使李元娥的身心遭受巨大的傷害,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經多方醫治未痊愈。顯然,歐陽瑛這種見異思遷、毫無責任感的男人,不能作為與李元娥共渡風雨人生的終身伴侶。而李元娥控訴歐陽瑛重婚并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行為,又增加了歐陽瑛內心深處對妻子的憤恨之情。這種名存實亡的婚姻,不再是他們幸福生活的美好標簽,而是成了桎梏他們人生的沉重枷鎖。盡管從社會效果來看,如果判決歐陽瑛不與李元娥離婚,或許有利于抑制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違法行為,但是,正如前所述,準許離婚與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法定標準的。既然歐陽瑛與李元娥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判決他倆離婚是完全應該的——既有事實依據,又合法律規定。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原則,靠法律的手段維護婚姻的穩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維持,能否形成人們所期盼的幸福美滿的婚姻關系,關鍵取決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合意。當婚姻關系的維持對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積極意義時,法律自然不應該強人所難,而應該更多地關注因婚姻解體的遺留問題,完善婚姻立法中的公平救濟制度,盡量將離婚給當事人,尤其是無過錯方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帶來的損害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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