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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育政策法規》講座《教育政策法規》講座1
2.考試內容及題型:內容包括教育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教育法律條文、主體關系以及案例的法律解釋等;題型包括單選題(20分)、雙選題(20分)、判斷題(10分)、簡答題(18分)、論述題(12分)以及案例分析題(20分)等1.基本內容:依法治教概述教育法基本理論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律責任教育法律救濟內容提要:2.考試內容及題型:內容包括教育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2
1.依法治教的基本涵義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規范教育行為。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具體說,就是用法律來規范教育管理、協調教育關系、指導教育活動、解決教育糾紛,保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一、依法治教概述1.依法治教的基本涵義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據3新中國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頒布,拉開了我國依法治教的序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制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11年)新中國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于19814
2.依法治教的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權力機關(人大)、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不能把依法治教僅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學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關的政府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可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參與管理、監督教育事業和有關教育的工作。(×)依法治教的主體即指各級行政機關。
2.依法治教的主體53.依法治教的范圍:①國家機關管理教育的有關活動②國家、集體或個人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機構活動③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④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實施教育教學活動⑤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參與教育教學活動⑥社會組織或個人從事和參與教育的活動即: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教育經費撥付、捐資助學等教育活動均應納入依法治教的范圍。3.依法治教的范圍:64.依法治教的依據:
依法治教的依據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包括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以及《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等。需要澄清的兩種模糊認識:依法治教與以法治教的區別依法治教與以罰治教的區別4.依法治教的依據:依法治教的依據不僅包括專門的教7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據是(
)A.專門的教育法律
B.教育法律和與教育關系密切的相關法律C.其他法律
D.教育法(
)是現代教育的重要特征A.以法制教B.依法治教C.校長負責制D.教職工民主管理體制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據是()8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①具備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做到有法可依。a.憲法、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學位條例等教育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b.幼兒園管理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教師資格條例、普通高校設置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教育法規。-------國務院制定c.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教育行政規章。---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d.陜西省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陜西省中小學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權力機關及行政機關制定可以說,以《教育法》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教育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結束。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①具備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做到9②具有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實現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證。(包括:依法行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教育申訴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③具有高素質的教育執法隊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a.教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隊伍;b.教育行政執法隊伍;c.教育督導隊伍;d.教育司法隊伍;e.教育法律服務隊伍。④提高全社會的教育法律意識。包括對教育法律實質的理解、對教育法律事實作用的評價、對教育行政執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運用教育法律的自覺性以及向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認識程度等。⑤具有健全的有關教育的民主與監督制度。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務: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利,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②具有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實現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證。106.推進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質,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基礎性工程,是維護社會穩定和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廣大學生家長的迫切期望。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黨的領導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和必然要求。既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領域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間關系變化以及民辦教育的興起等教育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都需要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門改變領導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與水平的必然選擇。使教育事業在微觀上搞活,在宏觀上健康有序發展。是培養一代新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有力保證。讓廣大青少年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的潛移默化中,逐步培養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養成守法習慣,提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為提高國民素質、推進民主法治進程提供強有力保證。6.推進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實施依法治國方11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根本性原則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首先解決義務教育公平性問題。①起點上的平等——入學上的平等②過程中的平等——就學過程的平等③終點上的平等——學業成就上的平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①教育活動必須對國家和人民負責,不對個人或小集團負責。②教育事業屬于公益事業,不以贏利為目的。③教育活動必須接受國家和社會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④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保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根本性原則12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①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有什么樣的權利就有什么樣的義務。②權利與義務相依存,權利人權利的享受依賴于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義務人如果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權利。③權利與義務相聯系,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未履行義務,也就放棄了相應的權利。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①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權只能由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行使;執行權只能有國家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②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③后定法優于前定法④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局部地區)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13雙選: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體現為()只能由國家機關或有關機構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A.法律法規的制定權B.法律法規的執行權C.法律法規的監督權D.法律法規的參照權雙選: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體現為()只能由國家機關或有148.推進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識,轉變教育管理觀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條件是有法可依。運用法律手段,推動、促進和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運行體制,不斷提高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繼續推進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司法監督、政府系統的層級監督、社會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網絡監督等)AB8.推進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識,轉變教育管理觀念159.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關系A、相同(本質是一致的)①在內容上的一致性——體現了廣大勞動人民在教育領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根本任務上的一致性——為了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著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B、區別:(p12-13)①制定主體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而政黨機關和各級國家機關、甚至社會團體的領導機關都可以成為政策制定的主體。②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規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現的,注重條款的規范性和確定性,而政策則是以決議、綱要、通知、意見等形式表現的,更多的強調原則性和導向性。③實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違法必究;而政策只對部分人員具有約束力,且是通過宣傳教育和表率、影響作用來實現。④發揮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和穩定性作用;政策則具有指導性、調控性和靈活性作用。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異同:9.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關系A、相同(本質是一致的)教育法律16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關系: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礎和靈魂。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現形式,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必須在政策指導下進行。②政策和法律有著共同的本質,但有時也會發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觸現象。應及時總結經驗,按照政策要求,對法律依照法律程序,適時進行“廢”、“改”、“立”,使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③政策和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上具有各自特定的優勢。既要發揮政策對法律和實踐的指導作用,又要維護法律的權威,嚴格依法辦事,發揮法律的規范性作用。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關系:①政策是法律的基礎和靈魂。法律是政17雙選:我國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不同,主要表現為()上的不同。A.內容體現B.實施方式
C.根本任務D.制定主體判斷: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教育法律是教育政策的基礎和靈魂,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特定表現形式。()雙選:我國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的不同,主要表現為()18BD
×總結本章有關的簡答和論述題:簡述推進依法治教的必要性。(2011年)我國依法治教的的基本原則有哪些?簡要回答我國推進依法治教的措施有哪些?簡述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之間的關系是什么?BD×19為什么說《教育法》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2009年)答題要點:一是《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基本形成,教育無法可依的局面已經結束;二是依法治教就是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規范教育行為,其基本要求就是要具有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三是《教育法》為教育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律,規定了我國教育的地位、性質、方針、體制和教育活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教育的基本制度、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律地位以及權利義務,規定了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權益保護等措施,為依法治教提供了法律規范;四是按照《教育法》的要求,依法治教必須堅持方向性原則、公益性原則、平等性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性原則以及教育法制統一原則。為什么說《教育法》為全面依法治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20201.教育法的基本含義:①廣義:是指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所有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以及各種規章和制度。
②狹義:專指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教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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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實施的調整和規定教育活動和教育關系的行為規范的總稱。是統治階級教育意志的反映,體現了教育規律和國家絕大多數人民的教育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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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般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教育法在形式上是一種行為規范;在其來源上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在其運行上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二、教育法基本理論(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基本含義:二、教育法基本理論(一)教育法概述21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則:①教育法的特征:a.教育法的規定具有公定力(公認而確定的效力)b.教育法的規定具有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c.教育法具有多變性的特點(立法主體的多元性所致)d.教育法沒有統一的法典(散見于憲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法規之中,沒有統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統)②教育法律的基本原則:a.方向性原則b.公益性原則c.平等性原則d.終身性原則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則:22《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有:方向性原則、(
)、平等性原則和終身性原則。A.規范性原則B.公正性原則
C.公益性原則
D.公平性《教育法》的基本原則有:方向性原則、()、平等性原則和233.教育法的作用:法的規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指引作用——明確規定人們的行為規則。評價作用——判斷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教育作用——強化對有關人員的教育。預測作用——可預先知道有關行為的法律后果。強制作用——要求必須接受,否則將受到制裁。保障教育的正確方向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保障按教育規律辦教育保障有關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權益提高教育管理效率3.教育法的作用:法的規范作用法的社會作用指引作用——明確規24《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如非法招用按規定予以處罰,體現了教育法的()作用。A.社會作用B.預測作用C.強制作用D.指引作用雙選:根據法作用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的形式以及內容不同,教育法具有兩個作用,即(
)。A.保障作用B.規范作用C.社會作用
D.引領作用《義務教育法》第十四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25(二)教育法律規范
1.基本含義:
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教育法律規范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條文的基本內容,是組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細胞。具有概括性和規范性的特點。2.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律的區別與聯系:①聯系:教育法律規范是教育法律的基本內容,是構成教育法律的基本細胞,而教育法律則是教育法律規范的載體。(二)教育法律規范1.基本含義:2.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律的26
②教育法律規范與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區別:
與教育法的區別與教育法律文件的區別與教育法條文的區別與教育法律文書的區別教育法是教育的全部行為規則總和,是種概念教育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指的行為規范,是屬概念教育法律文件包括教育法律規范、立法目的、立法依據和有關概念解釋。教育法律規范是各種教育法律文件的基本內容,而不是全部內容。教育法律規范用教育法條文來表現教育法律條文未必都是教育法律規范法律文書是適用于法律規范結果的特殊法律文件法律文書不是法律規范本身②教育法律規范與其他教育法律文件的區別:與教育法的區別與教27(×)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在邏輯上是從屬關系,教育法是屬概念,教育法律規范是種概念。(教育法是種概念,教育法律規范是屬概念)(×)教育法律規范與教育法在邏輯上是從屬關系,教育法是屬概念283、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②行為準則(行為規范)允許……..(作為)不允許…….(不作為)③法律后果、法律責任(處罰條款)肯定式(對……將…….)否定式(對違反……將……)①法定條件(限定條件、資格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3、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②行為準則(行為規范)允許……..(29(三)教育法的淵源:
國家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的關于教育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憲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以及教育條約和協定等。
1.憲法:原則性規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規定了教育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
2.教育法律:a.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八屆人大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9月1日施行)(18章84條)b.教育單行法律——五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0年2月12日五屆人大十三次會議通過,1981年1月1日施行)。(三)教育法的淵源:
國家根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的關于30《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正式施行是從(1994年1月1日)開始的。(1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313.教育法規:
a.國家教育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規定制定的、實施和管理教育事業的規范性文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包括條例、規定、辦法或細則等。
b.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的立法機關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包括執行性、補充性的和自主性地方教育法規。
4.教育規章:
a.部門教育規章;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或與其他部門聯合制定并發布的、對教育法律法規的補充性文件。通常稱之為:規定、辦法、規范、大綱、標準等。
b.地方性教育規章;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其他淵源:
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政策、教育判例等。在沒有國家政策或法律的情況下,黨的政策實際上起著法律的作用。3.教育法規:
a.國家教育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32對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動的基本法律規范進行規定的是()。A.義務教育法
B.教育法C.憲法
D.教育基本法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稱為()。A.教育法規
B.教育法律C.教育行政法規
D.教育規章對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思想以及教育活動的基本33(四)教育法律關系:1.教育法律關系的涵義及特點①涵義: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②教育法律關系的特點:a.依教育法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b.由教育關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質和內容所決定,是一種思想、意志的社會關系,屬上層建筑范疇。c.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社會關系。d.某種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總是以相應的現行的教育法律為前提。③教育法律關系構成三要素: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教育法律關系內容(四)教育法律關系:③教育法律關系構成三要素:教育法律關系主34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①概念: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教育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②范圍: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③資格: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必須具有教育法上的權利和行為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教育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起始于依法成立或注冊登記之日,終止于建制撤銷,其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不受法定代表人的限制。2.教育法律關系主體:35某教育廳工作人員李某到一所學校檢查工作,因工作與學校工作人員王某發生爭執,最后動起手來,并將該工作人員打傷。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主體是(
)。某教育廳工作人員李某到一所學校檢查工作,因工作與學校工作人員36
教育廳與王某教育廳與王某37
3.教育法律關系客體:①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權利主體指向的客體與義務主體指向的客體具有一致性。②教育法律關系客體一般包括物、行為以及與人身相聯系的精神財富(精神產品和其它智力成果)等。
a.物:包括動產(資金、教學儀器設備)與不動產(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筑設施、場館等);b.行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實現權利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c.精神產品與其他智力成果:屬于非物質財富,主要包括各種教材、著作以及各種具有創造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發明。3.教育法律關系客體:38(×)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物。(×)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39
4.教育法律關系內容——權利與義務
①涵義:教育法律內關系內容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在依法成立的關系中享有的某種權利和應承擔的某種必須履行的責任,它由法律規范所確認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是教育法律關系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
權利——教育法律規范對教育法律主體能夠作出或不能作出一定行為以及有權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又稱法定權利。權利的行使是以其他人履行義務作為保障的。
義務——教育法律規范對其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又稱法定義務,它以法律規定為前提,不履行者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制裁。權利和義務是依存的;是相互關聯的;是相統一的。
5.教育法律關系的類型:
a.教育行政法律關系(縱向性的法律關系)b.教育民事法律關系(橫向性的法律關系)4.教育法律關系內容——權利與義務40三、學校、學生的權利與義務:(一)學校——按照一定的社會需要,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的對受教育者進行培養和教育的場所。學校是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經主管機關批準成立和登記注冊的教育機構,是享有一定權利并承擔一定義務的社會組織。學校是事業法人單位。學校一經批準設立或登記注冊,就享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學校與企業法人有明顯不同:設置目的、經費來源、調節手段等均不同于企業。1.學校的法律地位:
①學校是法律、法規的授權組織——享有國家權力的法律、法規授權;可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獨立承擔行政法律責任。②學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③學校是行政相對人——排除違法行政的請求和行政介入;參與制定教育法規和計劃;聽證的權力。三、學校、學生的權利與義務:41學校具有行政主體、(法人)和行政相對人三種不同身份。學校具有行政主體、(法人)和行政相對人三種不同身份。422.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與程序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教育法》第26條)組織機構和章程。包括:機構名稱、辦學宗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主要任務、機構內部管理體制、師生員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舉辦者的權責和章程的修改程序等。合格的教師隊伍。——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方可聘任為教師。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度和登記注冊制度——審批制度一般適用于各級各類正規學校、獨立設置的職業培訓機構等。2.設立學校的基本條件與程序學校設立的基本條件(《教育法433.學校的權利與義務①學校的權利(《教育法》第二十八條)
a.按照章程自主管理;b.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的中心工作c.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d.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e.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f.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g.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h.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3.學校的權利與義務44②學校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a.遵守法律、法規;b.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c.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它職工的合法權益;d.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情況提供便利;e.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f.依法接受監督。義務教育學校的義務:尊重和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按時接納其入學,不得開除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得拒收依法應入本校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應適應全體學生身心發展的需要;應按有關規定保質保量的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并推廣使用普通話;不得違反規定亂收費;對修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頒發義務教育證書;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租、轉讓;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將德育放在學校工作首位。②學校的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a.遵守法律、法規;45(二)、學生
學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國家法律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規定條件具有或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1.學生法律地位的確立:a.師生關系由尊卑發展到平等,學生不再是被動的受教育者,而是學習的主體;b.師生關系變為民主、平等關系,學生主體意識逐漸增強;c.法律法規對各類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做出了明確規定;
d.學生法律地位的特點不同年齡段的法律地位的特點不同;作為受教育者與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性(管理與被管理、教育與被教育)。(二)、學生學生-----在依法成立的或國家法律認可的46A.學生的基本權利a、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b、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或助學金;c、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和在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d、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e、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人身權利(生命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婚姻自主權)。2.學生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B.特殊學生群體特殊教育權利女生——平等的受教育權等經濟困難學生——獲得資助權等殘疾人學生——平等的受教育權等A.學生的基本權利2.學生的權利(《教育法》第42條)B.473.學生的義務:(《教育法》第43條)a、遵守法律、法規;b、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c、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d、遵守所在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學生權利和義務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年齡特點——中小學生處于兒童少年時期,其思想觀念、價值觀念和人生觀都還不成熟。心理問題——認識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識不太成熟。生理問題——身體發育的關鍵時期,有許多特殊的生理特征。3.學生的義務:(《教育法》第43條)a、遵守法律、法規;48(三)學校有關的法律關系學校與行政部門的關系——教育行政法律關系。表現為政府依法對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則處于服從地位并履行行政命令所規定的義務;同時,學校依法享有獨立自主辦學的權利,并對政府行使以建議批評為中心內容的監督權。學校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具有不對等性。學校與社會的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包括:所有權關系、鄰里關系和合同關系等。學校與教師的關系——領導者與被領導者之間的支配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可通過教代會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教育與被教育、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三)學校有關的法律關系學校與行政部門的關系——教育行政法律49四、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1.教師的法律地位:
①“教師”的法律涵義:
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以及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職業特征)的專業人員(身份特征)●教師必須從教于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形式特征)
●教師的使命是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教師的權利義務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產生并有教育法律規范所設定;教師的權利義務始與其取得教師資格并在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職,終于解聘;教師的權利義務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要求和基本保證;教師的權利義務是一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予以保證的。)
四、教師的權利與義務1.教師的法律地位:50②教師法律地位的確定
●通過立法確立教師的職業地位。(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通過立法確立教師的經濟地位。(教師的平均工資應不低于或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通過立法確立教師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有權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③教師主要通過其權利和義務,來體現自己的法律地位②教師法律地位的確定51
2、教師的權利——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有教師法所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可以為一定行為的許可與保障。包括:積極行為權利、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律義務的權利、當權利受到侵害時訴諸法律和申訴權利。
①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平等權、政治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監督權等2、教師的權利——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享52②教師作為教育專業人員所特有的權利:
a.教育教學自主權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試驗;b.學術自由權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個人意見;c.管理學生權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并就學生就業、升學等方面的發展給予指導;d.獲取報酬待遇權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e.參與教育管理權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民主權;f.培訓進修權
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
g.申訴權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并要求作出相應的處理。②教師作為教育專業人員所特有的權利:a.教育教學自主533.教師的義務
a.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b.教育教學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c.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四項基本原則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品德、文化、科學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參加和開展各項有益的社會活動;
d.尊重學生人格義務。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
e.保護學生權益義務。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和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抑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f.提高思想業務水平義務。不斷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3.教師的義務a.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54
4.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①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A.教師資格分為:
a.幼兒園教師資格;b.小學教師資格;c.初級中學教師資格;d.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含中專學校);e.高等學校教師資格;f.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中專)B.教師資格條件:
a.必須是中國公民;b.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c.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d.具有教育教學能力;e.身心健康。4.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①教師資格制度:國家對教師實行的55
C.資格考試:D.資格認定:不具備法定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證,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考試形式:高校以下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舉辦,高校受國家委托可自行舉辦。考試類別:六類考試時間:每年一次初中以下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高中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E.教師資格一經取得,全國通用,終身有效;但觸犯刑律,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處罰,則依法剝奪其教師資格,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撤銷其資格,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教師資格。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實習指導教師除外)。但要在上一級學校擔任教師的,需要重新申請和考取相應級別的教師資格。C.資格考試:D.資格認定:不具備法定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得56②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教學、科研等實際工作需要設置的有明確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備專門的業務知識和相應的學術(技術)水平才能擔任的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它與工資待遇掛鉤,并有數額限制。教師職務不適用于離退休教師,教師離退休時職務同時解聘。
教師職務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職務系列規定小學教師職務中學教師職務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技工學校教師職務高等學校教師職務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②教師職務制度:職務系列規定小學教師職務助教57任職條件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能全面履行現職務職責具備相應的學歷、學位要求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評審規定:各級教師職務由同行專家組成的教師職務評審組織依據教師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任職條件評審。任職條件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評審規定:各級教師職務由58b.聘任制基本形式招聘-----公開、公正,擇優聘用。續聘-----雙方自愿簽訂續聘合同。解聘-----用人單位因故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辭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為。c.教師培訓與考核內容政治思想:政治態度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專業知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工作態度:履行職責中所應具備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成績:工作量、教學效果、教育效果、研究成績和論著成果等。b.聘任制基本形式招聘-----公開、公正,擇優聘用。c.59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師聘任制度、(A.教師資格制度D.教師職務制度)、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制度。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師聘任制度、(A.教師資格制605.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a.學校行使法律授權或教育行政機關委托,對教師行使管理職能;b.教師對其權利和義務是不得隨意放棄的;c.學校與教師之間是一種行政隸屬關系;d.教師職業帶有“公務性”,有義務服從學校的命令和管理。①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5.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a.學校行使法律授權或教育行政機關委61③教師聘任制度:聘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聘請具有教師資格的公民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工作制度。a.聘任制特征是聘任人和受聘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在平等地位上簽訂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教師聘任制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我國的教師聘任制度應體現教師接受學校的行政管理,不同于純粹的雇傭關系。③教師聘任制度:聘任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由學校或教育行政62
a.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愿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b.學校有權依法對教師進行自主管理和考核;c.學校有權對有違法行為的教師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但無權侵犯教師的合法權益;②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a.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愿為前提,以平等互②636.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a.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教師享有一定的對學生管理權教師對學生的指導、評價權教師對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權教師對學生的權力進行維護b.平等關系:a、人格上的平等b、教師應尊重學生的個性、樹立正確的教育觀,將學生的個性發展與全面發展結合起來c、教師對學生的評價(成績、品行)要公正客觀平等關系包括6.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a.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教師享有一定64五、教育法律責任1、教育法律責任: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緊密相連—只有在發生了違反教育法的行為之后才會出現的一種法律后果。法律后果的承擔者是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緊密相連。(一)教育法律責任的涵義及特點:五、教育法律責任1、教育法律責任:教育法律關系主65(√)教育法律責任是實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必要條件,法律制裁則是實施教育法律責任的主要方式。(√)教育法律責任是實施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必要條件,法律制裁則66a、必須有法律明文的規定(法律規定性)b、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國家強制性)c、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歸責的特定性)d、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的專權追究性)行政法律責任---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構成違法而應當依法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民事法律責任---行為人由于民事違法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責任---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責任的特點:2、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a、必須有法律明文的規定(法律規定性)行政法律責任---行政673.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損害事實損害行為違反了教育法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4.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制裁(懲罰)補救強制—迫使違法者履行原有的教育法定義務或新追加的作為懲戒的義務。對人身的制裁對行為的限制剝奪財產申誡罰財產上的補救精神上的補救對違法行為的否定法律制裁的主要方式——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第77頁)3.教育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損害事實4.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制68(×)制裁的實質在于強制違法者履行其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強制的實質在于剝奪違法者的某種權利。(“制裁”與“強制”的位置調換一下即可)注意:制裁與強制的區別(×)制裁的實質在于強制違法者履行其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而強69教育法律責任的認定A、擾亂教育秩序,破壞、侵占學校財產的法律責任B、使用危險教育設施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法律責任C、違法辦學、招生、頒發學業學位證書及向學生收費的法律責任D、招生考試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責任E、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法律責任F、教師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G、侮辱、毆打教師的法律責任H、打擊報復教師的法律責任I、拖欠教師工資的法律責任(三)常見教育法律責任的認定行為分析、法律責任主體、執法機關及處理教育法律責任的認定A、擾亂教育秩序,破壞、侵占學校財產的法律701.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對象)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校、教師以及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二)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2.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承擔的具體責任a.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主要是補救性的,無制裁性法律責任;b.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制裁性法律責任和補救性法律責任;c.學校與校長——制裁性法律責任和補救性法律責任;d.教師以及教職工——制裁性法律責任和補救性法律責任;e.學生——一般采用紀律處分;f.家長(監護人)——批評教育和罰款;g.其他公民和法人——制裁、補救和強制。1.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對象)教育行政機關71某校教師張某在教學過程中違反《教師法》,未按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其法律責任主體為(教師張某)。屬于體罰學生的情形是王某上課講話,老師令其抄課文5遍;李某等八人上自習課講話,老師令李某等八人到學校運動場跑10圈。某校教師張某在教學過程中違反《教師法》,未按時完成教育教學任72雙選: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將可能會被()A.處以罰金B.行政處分或解聘C.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D.要求賠禮道歉雙選: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一般采用警告、(
)A.記過B.留校察看C.罰款D.開除學籍雙選: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將可能會被(73(四)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問題:學生傷害事故-----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1.學生傷害事故的類型:運動傷害、課余傷害、校外活動事故。2.學生傷害事故原因分析:制度不嚴,管理不善;設備陳舊老化,未及時修復或拆除;玩忽職守,工作責任心不強;體罰或變相體罰;安全保護措施不力;學生體質特殊或疾病;學生自尊心較強,心理承受能力低。3.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教育保護責任與監護責任——監護職責與教育保護職責是兩種法律制度。學校沒有法定的監護職責,而有法定的教育保護職責。但學校接受監護委托時,要承擔監護職責。《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9月1日正式實施)BC、AB(四)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的法律問題:學生傷害事故-----學生74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己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應依法承但相應責任。A.學生B.未成年學生監護人C.學校、教師D.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己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754.《辦法》所規定的重要內容:關于學校責任范圍的界定——學生傷害事故是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關于適用范圍——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機構。關于學校責任的性質——如果學校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與職責,有過錯的,造成學生傷害,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學校已盡到相應義務,無過錯,則無責任。(“過錯責任”)關于傷害事故的類型——學校責任事故;學生責任事故;其它相關人員的責任事故;混合型責任事故。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通知學生家長,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家長協商解決或起訴,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予以指導、協助和調解。關于學生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原則、范圍和經費來源——學校應根據其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但不負擔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無關的其他事項。經費來源:一是學校自籌(預算外收入),二是教育行政部門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三是鼓勵學生和學校參加相應的保險。4.《辦法》所規定的重要內容:關于學校責任范圍的界定——學生76雙選:小民在學校發生被開水燙傷的傷害事故,學校應當(
)。A.查明責任后救助小民B.查明責任后告知小民父母C.及時救助小民
D.及時告知小民父母雙選:小民在學校發生被開水燙傷的傷害事故,學校應當()775.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責任范圍: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職責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在校學生發生的傷害事故;必須是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有過錯。責任標準:《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條款。賠償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條款、有關行政法規和現行的法律、法院規定來確定。包括:常規賠償、殘疾賠償、死亡賠償、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教師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的,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教師在其他場合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學生傷害的,由教師自己負擔賠償責任。CD5.學校承擔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范圍、標準和賠償依據責任范圍:78六、教育法律救濟1、教育法律救濟: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2、教育法律救濟的特征合法權益受到傷害——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具有補償性——對受損害的權力的彌補根本目的——實現合法權益并保證法定義履行(一)教育法律救濟的含義與特征3.教育法律救濟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推進教育法制建設4.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訴訟渠道——通過司法程序和訴訟方式尋求救濟。行政渠道——通過申訴和行政復議方式尋求救濟。其他渠道——通過校內調解、協商溝通、教育仲裁等方式尋求救濟。六、教育法律救濟1、教育法律救濟: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79(二)教師申訴制度: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主管行政機關申訴理由,并請求處理或重新處理的制度。1.訴訟上的申訴制度----法律關系主體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申訴、民事中的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申訴。2.非訴訟上的申訴制度----由紀檢部門、監察機關、政府部門和權力機關受理的申訴。教師申訴制度一般為非訴訟申訴。3.教師申訴制度特征——申訴人為教師個人,受理機關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是一項法定的申訴制度。各受理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教師的申訴作出處理,使教師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障。是一項專門性的權利救濟制度。是教師這一特定專業人員的申訴權利具體化,表現在受理主體是特定的,處理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是非訴訟行政申訴。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對教師的申訴,根據法定職權和程序作出行政處理的制度。(二)教師申訴制度:教師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1.訴訟80a、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申訴;b、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處理決定不服時,可以提出申訴;而對其他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屬于教師申訴范圍。C、教師認為當地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申訴。4、教師申訴范圍:5、教師申訴的受理機關教師對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提出申訴,受理機關為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教師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對口行政主管部門。教師申訴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和移送管轄、協議管轄、指定管轄等。a、教師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4816、教師申訴的主要環節和程序a、提出申訴(書面)申訴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信息申訴要求(具體要求)申訴理由(事實)附項b、對申訴的受理受理不予受理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c、對申訴的處理(30日內進行處理)維持原處理結果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重新處理撤銷原處理決定6、教師申訴的主要環節和程序a、提出申訴(書面)申訴人基本情82(三)受教育者的申訴制度1、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涵義---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照教育法規及其他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請求處理的法律救濟制度。是受教育法保證的法定的申訴制度,是具有特定的權利救濟制度。2、受教育者申訴的范圍(6項)對學校給予處分不服的;對學校侵犯其合法財產權的;對學校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對教師侵犯其合法財產權的;對教師侵犯其人身權利的;對學校或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3、受教育者申訴的申訴人(監護人)、被申訴人(單位)4、受教育者申訴的程序:
提出申訴、受理、處理(三)受教育者的申訴制度1、受教育者申訴制度的涵義---受教83王某擔任某校高二英語教師期間通過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該校以王某服務期未滿、學校英語教師不足為由不予批準王某在職學習。王某欲以剝奪其參加進修權利為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構是(
)。(10、11年)A.當地縣教育局B.當地縣人民政府
C.省教育廳
D.學校王某擔任某校高二英語教師期間通過了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該校以84
當地縣教育局
85①教育行政復議:教育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作出該行為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原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請求給予補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適當和責任歸屬,并決定是否給予相對人以救濟的法律制度。(三)教育行政復議:③教育行政復議的范圍對教育行政處罰不服的對教育行政強制的措施不服的對不作為違法的對違法設定義務不服的對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的(校辦企業)對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②教育行政復議的特點:非訴訟的法律救濟;是一項嚴格的法律制度;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相對人提出的復議申訴必須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或裁決。①教育行政復議:教育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86⑤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申請(15日內)受理(10日內)審理(7日內)決定執行應予受理不予受理重新申請④教育行政復議管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院教育機關管轄特定關轄⑤教育行政復議的程序申請(15日內)應予受理④教育行87(四)教育行政訴訟1.教育行政訴訟涵義: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給予法律補救的法律救濟活動。具有主管恒定(人民法院)、訴權專屬(行政相對人)、標底確定(具體的教育行政行為)、被告舉證(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和不得調節等特點。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9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的;行政機關違法不作為的等。(p117)3.教育行政訴訟的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4.教育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和訟訴過程: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過程:起訴、受理、審理、判決、執行。(四)教育行政訴訟1.教育行政訴訟涵義: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88(五)教育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1、教育行政賠償的涵義和特征: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由國家賠償的法律救濟制度。其特點為:侵權主體為教育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侵權行為發生在執行公務期間;侵權行為源于違法行政;賠償主體是國家,并是一種法律責任。2、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3、行政賠償的范圍侵犯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侵犯財產的違法行政行為(五)教育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1、教育行政賠償的涵義和894、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予行政的組織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關5、教育行政賠償的程序行政賠償提起——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受理及賠償拒絕4、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5、教育行政賠償的程90七、有關法律條文的學習1.《憲法》中有關教育條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7.《教師資格條例》8.《國家考試違規處理辦法》9.《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七、有關法律條文的學習1.《憲法》中有關教育條款91《教育政策法規》講座《教育政策法規》講座92
2.考試內容及題型:內容包括教育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教育法律條文、主體關系以及案例的法律解釋等;題型包括單選題(20分)、雙選題(20分)、判斷題(10分)、簡答題(18分)、論述題(12分)以及案例分析題(20分)等1.基本內容:依法治教概述教育法基本理論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與義務教育法律責任教育法律救濟內容提要:2.考試內容及題型:內容包括教育法律基本概念和基本93
1.依法治教的基本涵義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據法律來管理教育,規范教育行為。即在社會主義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具體說,就是用法律來規范教育管理、協調教育關系、指導教育活動、解決教育糾紛,保護學校和師生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一、依法治教概述1.依法治教的基本涵義依法治教就是指依據94新中國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頒布,拉開了我國依法治教的序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制體系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11年)新中國第一部教育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于198195
2.依法治教的主體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各級權力機關(人大)、審判機關(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不能把依法治教僅僅看成是政府的事情,更不能只看成是學校的事情。凡是和教育相關的政府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可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參與管理、監督教育事業和有關教育的工作。(×)依法治教的主體即指各級行政機關。
2.依法治教的主體963.依法治教的范圍:①國家機關管理教育的有關活動②國家、集體或個人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工作機構活動③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④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實施教育教學活動⑤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接受和參與教育教學活動⑥社會組織或個人從事和參與教育的活動即: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教育經費撥付、捐資助學等教育活動均應納入依法治教的范圍。3.依法治教的范圍:974.依法治教的依據:
依法治教的依據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也包括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以及《行政處罰法》和《國家賠償法》等。需要澄清的兩種模糊認識:依法治教與以法治教的區別依法治教與以罰治教的區別4.依法治教的依據:依法治教的依據不僅包括專門的教98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據是(
)A.專門的教育法律
B.教育法律和與教育關系密切的相關法律C.其他法律
D.教育法(
)是現代教育的重要特征A.以法制教B.依法治教C.校長負責制D.教職工民主管理體制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據是()99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①具備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做到有法可依。a.憲法、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學位條例等教育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b.幼兒園管理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教師資格條例、普通高校設置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教育法規。-------國務院制定c.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教育行政規章。---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d.陜西省教師資格考試辦法、陜西省中小學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地方權力機關及行政機關制定可以說,以《教育法》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教育工作無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結束。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①具備完備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做到100②具有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實現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證。(包括:依法行政、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教育申訴及教育仲裁等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③具有高素質的教育執法隊伍。(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a.教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隊伍;b.教育行政執法隊伍;c.教育督導隊伍;d.教育司法隊伍;e.教育法律服務隊伍。④提高全社會的教育法律意識。包括對教育法律實質的理解、對教育法律事實作用的評價、對教育行政執法和司法的信任程度以及遵守教育法律、運用教育法律的自覺性以及向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認識程度等。⑤具有健全的有關教育的民主與監督制度。依法治教的根本任務:充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利,為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機會。②具有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實現依法治教的基本保證。1016.推進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質,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基礎性工程,是維護社會穩定和青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廣大學生家長的迫切期望。是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加強黨的領導在教育領域的直接體現和必然要求。既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教育領域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體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進一步改革與發展的客觀需要。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間關系變化以及民辦教育的興起等教育領域的新問題、新情況都需要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門改變領導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與水平的必然選擇。使教育事業在微觀上搞活,在宏觀上健康有序發展。是培養一代新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有力保證。讓廣大青少年學生在日常學習、生活的潛移默化中,逐步培養法律意識,樹立法制觀念,養成守法習慣,提高依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為提高國民素質、推進民主法治進程提供強有力保證。6.推進依法治教的必要性:依法治教是實施依法治國方102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根本性原則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首先解決義務教育公平性問題。①起點上的平等——入學上的平等②過程中的平等——就學過程的平等③終點上的平等——學業成就上的平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①教育活動必須對國家和人民負責,不對個人或小集團負責。②教育事業屬于公益事業,不以贏利為目的。③教育活動必須接受國家和社會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④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保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7.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方向的原則——根本性原則103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①權利與義務相統一,有什么樣的權利就有什么樣的義務。②權利與義務相依存,權利人權利的享受依賴于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義務人如果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權利。③權利與義務相聯系,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未履行義務,也就放棄了相應的權利。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①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權只能由國家機關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行使;執行權只能有國家機關或有關機構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②下位法要服從上位法③后定法優于前定法④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局部地區)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104雙選: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體現為()只能由國家機關或有關機構在各自的職責權限范圍內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A.法律法規的制定權B.法律法規的執行權C.法律法規的監督權D.法律法規的參照權雙選: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體現為()只能由國家機關或有1058.推進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識,轉變教育管理觀念。依法治教的重要條件是有法可依。運用法律手段,推動、促進和深化教育改革。初步建立新的運行體制,不斷提高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繼續推進教育法律的實施與監督工作。(司法監督、政府系統的層級監督、社會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網絡監督等)AB8.推進依法治教的具體措施提高教育法律意識,轉變教育管理觀念1069.教育法律與教育政策的關系A、相同(本質是一致的)①在內容上的一致性——體現了廣大勞動人民在教育領域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②根本任務上的一致性——為了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保證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促進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著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B、區別:(p12-13)①制定主體不同——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而政黨機關和各級國家機關、甚至社會團體的領導機關都可以成為政策制定的主體。②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以規范性的法律文件表現的,注重條款的規范性和確定性,而政策則是以決議、綱要、通知、意見等形式表現的,更多的強調原則性和導向性。③實施方式不同——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且違法必究;而政策只對部分人員具有約束力,且是通過宣傳教育和表率、影響作用來實現。④發揮作用不同——法律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和穩定性作用;政策則具有指導性、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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