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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事訴訟法總結名詞解釋刑事訴訟: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指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標,是立法者根據國家和社會的需要并基于對刑事訴訟固有屬性的認識預先設計的關于刑事訴訟結果的理想模式。訴訟參與人:是指除司法機關以外的所有依法參加刑事訴訟活動并且享有一定權力和承擔一定義務的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8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當事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執行控訴職能或辯護職能,并且與案件結局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根據我國刑法第82條第2項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有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案例分析)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系的,不得參與該案件訴訟活動的一種訴訟制度。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結論。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強制方法。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進行審查的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為嚴厲的方法。其嚴厲性變現為強行剝奪人身自由,羈押審查。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以判明是否確有犯罪事實存在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和判明與案件有關的某些事實或行為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怎樣發生而按照原有條件實驗性的重演該行為的一種偵查活動。通緝:是指公安機關以發布通緝令的方式對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報緝拿歸案的一種偵查行為。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對于其立案偵查的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并對案件依法作出結論和處理的一種訴訟活動。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案件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決所判決刑罰的審判原則。死刑復核程序:是指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簡答和論述外國刑事訴訟發展的三個階段及各自特點答:(1)彈劾式訴訟。特點:eq\o\ac(○,1)沒有獨立的審判體系,行政司法合一;eq\o\ac(○,2)私人告訴制,不告不理;eq\o\ac(○,3)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平等;eq\o\ac(○,4)案件審理者地位消極被動;eq\o\ac(○,5)審判公平,允許旁聽,審理通過言辭方式進行;eq\o\ac(○,6)采用神示證據制度。(2)糾問式訴訟。特點:eq\o\ac(○,1)司法隸屬于行政,行政長官控制司法權;eq\o\ac(○,2)司法機關主動追究犯罪;eq\o\ac(○,3)被告人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實行有罪推定;eq\o\ac(○,4)對犯罪的偵查控訴審判權利合一,司法官員權利極度膨脹;eq\o\ac(○,5)一切訴訟活動不向被告人公開;eq\o\ac(○,6)廣泛采用法定證據制度。(3)辯論式訴訟制度。特點:eq\o\ac(○,1)起訴與審判職能分開,實行不告不理;eq\o\ac(○,2)實行無罪推定;eq\o\ac(○,3)控訴、辯護、審判三足鼎立,構成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eq\o\ac(○,4)實行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刑事訴訟結構的各種學說答:(1)職權主義結構:eq\o\ac(○,1)國家機關獨享偵查權;eq\o\ac(○,2)控辯雙方不平等;eq\o\ac(○,3)庭審過程中法官主導審判進程。eq\o\ac(○,4)重視事實真相。(2)當事人主義結構:eq\o\ac(○,1)控辯雙方地位平等;eq\o\ac(○,2)控辯雙方地位平等;eq\o\ac(○,3)庭審由控辯雙方主導進行;eq\o\ac(○,4)重視程序正義和法律真實。我國:(1)“正三角結構”特征:作為當事人的原、被告平等對立,法官作為第三方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解決糾紛。(2)“倒三角結構”特征:控訴、裁判職能居于倒三角形的兩個頂端,被告人居于倒三角形的低端,處于被控訴、被裁判的地位。(3)“線性結構”特征:將訴訟視為一種“雙方組合”,一方為作為整體的國家專門機關,另一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活動由國家專門機關積極推動進行。在線性結構下,偵、訴、審三機關雖然職能不同,但目標一致,彼此協作,使整個刑事訴訟呈工廠流水作業的狀態,而呈現為“線性”。(4)“雙重結構”特征:現代刑事訴訟中,控訴、辯護、審判三方組合,構成刑事訴訟的基本支點。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控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形成一個正三角結構。同時,刑事案件按特定程序由偵查、起訴到審判傳遞,在三機關之間實際存在著一種“工序關系”,即線性關系。專門機關權力行使原則以及分工負責答:專門機關權力行使的原則具體含義為(1)只有公檢法有權行使偵查權、檢察權和審判權,未經依法特別授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法行使這些權力。(2)公檢法依照法律行使職權,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不得違反法律濫用權力。(3)公檢法只能分別行使各自的職權,不能相互混淆或者相互取代。(4)三機關在訴訟居于主導的地位,根據自己的意志進行偵查、檢察、審判,不受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意志的約束。分工負責在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eq\o\ac(○,1)訴訟職能與職權的分工。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審判。eq\o\ac(○,2)案件管轄上的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負責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則負責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管轄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偵查。訴訟參與人的種類以及法定代理人與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8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其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直接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自訴人是指被害人本人,當被害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向法院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涉嫌犯罪而被依法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但尚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的人。被告人是指被控告有罪行并由司法機關解決其是否負有刑事責任的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并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人。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人。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證人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第三人。鑒定人是指根據公安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并提出科學意見的人。翻譯人員是指刑事訴訟中接受公、檢、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為參與訴訟活動的外國人、少數民族人員、聾人、啞人等進行語言文字或手勢翻譯的人員。法定代理人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對被代理人負有專門保護義務,并代理其參與進行訴訟活動的人。訴訟代理人是指當事人(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依法委托的、代理參加訴訟的人。二者的區別在于eq\o\ac(○,1)產生依據和權利來源不同。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規定或法定程序產生,其權利直接來自于法律的規定,訴訟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委托產生,其權力來自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約定。eq\o\ac(○,2)在訴訟活動中地位不同。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只能在委托的范圍內進行訴訟活動,在委托的范圍內若與委托人意思相左時,以委托人的意思為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案例分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平等審判公開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證人資格以及鑒定結論審查證人資格:關鍵是看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鑒定結論審查:eq\o\ac(○,1)為鑒定人積功德鑒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eq\o\ac(○,2)鑒定人的資格、專業技術水平和責任心如何;eq\o\ac(○,3)鑒定過程是否嚴謹、方法是否科學;eq\o\ac(○,4)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影響,有無影響鑒定結論正確性的其他因素;eq\o\ac(○,5)鑒定程序是否合法?;乇艿倪m用人員、適用情形以及決定主體適用人員: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適用情形:eq\o\ac(○,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eq\o\ac(○,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eq\o\ac(○,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eq\o\ac(○,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eq\o\ac(○,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eq\o\ac(○,6)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以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案件,凡在原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理工作的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組成人員,都不得再參與本案的重新審判。eq\o\ac(○,7)審判人員如果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的,或者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決定主體: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本院檢察長決定,檢察長的回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委員會做出決定。辯護人的范圍答: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1-2名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eq\o\ac(○,1)律師。eq\o\ac(○,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eq\o\ac(○,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為辯護人:eq\o\ac(○,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eq\o\ac(○,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eq\o\ac(○,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eq\o\ac(○,4)公、檢、法、國安、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eq\o\ac(○,5)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eq\o\ac(○,6)與本案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eq\o\ac(○,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中,如果有第eq\o\ac(○,4)-eq\o\ac(○,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且不屬于第eq\o\ac(○,1)-eq\o\ac(○,3)項情形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委托辯護的時間答:(1)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檢-3(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即從自訴人向法院提交自訴狀起,被告人就可以委托辯護人。法-3(3)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10.指定辯護的條件答: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無力聘請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進行辯護。指定辯護分為強制指定辯護和任意指定辯護。強制指定辯護條件為:(1)盲、聾、啞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任意指定辯護條件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卻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卻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律師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刑事代理的主體答: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檢-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法-3證據的種類(案例分析)答:(1)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2)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一般為口頭陳述,以證人證言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是指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事實向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5)鑒定結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指派或聘請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結論。(6)勘驗、檢查筆錄??彬灩P錄是指辦案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等進行勘查、檢驗后所作的筆錄。其形式包括文字記載、繪制的圖樣、照片、復制的模型和錄像等。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和心理狀態,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記錄。以文字記載為主。(7)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計以及其他高科技設備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情況的資料。物證和書證的區別答:書證與物證有所不同。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起證明作用的,而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起證明作用的,一個記載著文字、符號、圖畫的物品,如果不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而是以其外部形態來證明案件事實,則該物品不是書證而是物證。一個物品不僅能以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也能以外部形態證明案件事實時,則該物品既可以作為物證使用,也可以作為書證使用。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答:(1)分析研究其內容是否符合情理,有沒有矛盾,有沒有反復;(2)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辯解的動機和目的;(3)審查供述是在什么情況下作出的,詢問時有沒有刑訊逼供等違法的情況;(4)必須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對比分析,只有被其他證據證實的口供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4.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適用對象和條件答:拘傳:經依法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或檢察長的同意,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海?)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4)依法應當逮捕的,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5)對已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6)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拘留: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逮捕: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又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對于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以及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的范圍答:條件:(1)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為前提的。(2)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3)被害人的損失必須是物質損失。(4)有賠償請求權人在刑事訴訟中提出了賠償請求。有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主體的范圍:(1)公民。指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自然人。既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還應包括刑事被害人以外的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人。(2)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非法人組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其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時,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立案的條件答:(1)有犯罪事實。包括兩方面的含義:eq\o\ac(○,1)在刑事訴訟中,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是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即立案首先要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eq\o\ac(○,2)犯罪事實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確已發生和存在,絕非由于司法工作人員的主觀想象或猜測,更不是道聽途說、捕風捉影或憑空捏造。立案時只要具有能夠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已經發生的證據材料即可。(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作為立案的法律條件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處以刑罰。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答:(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17.搜查的程序答:(1)搜查只能由搜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否則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2)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員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但是,偵查人員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根據公安部《規定》緊急情形有eq\o\ac(○,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eq\o\ac(○,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eq\o\ac(○,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eq\o\ac(○,4)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eq\o\ac(○,5)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遇有拒絕者,偵查人員可以依法強制提取。(4)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5)搜查婦女的身體時,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6)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員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屬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筆錄。18.通緝的程序答: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緝應當遵守以下程序:只有公安機關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單位、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發布。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自偵案件過程中,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經檢察長批準,做出通緝決定后,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被通緝的對象必須是應當依法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包括依法應當逮捕而在逃的和已被逮捕但在羈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通緝令中應當盡可能寫明被通緝人的姓名、別名、曾用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戶籍所在地、居住地、職業、身份證號碼、衣著和體貌特征,并附被通緝人近期照片,可以附帶指紋及其他物證的照片,除了必須保密的事項外,應當寫明法案的時間、地點和簡要的案情。通緝令發出后,如果發現新的重要情況可以補發通報,通報必須注明原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后,應當及時布置查緝。抓獲統計人后,應當迅速通知通緝令發布機關,并報經抓獲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憑通緝令羈押。原通緝令發布機關應當立即進行核實,依法處理。對于通緝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任何公民都有權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被通緝的人已經歸案、死亡的,或者通緝原因已經消失而無通緝必要的,發布通緝令的機關應當及時發出撤銷通緝令的通知。19.偵查終結的條件以及補充偵查的次數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都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案件事實已經查清。案件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以及是否應受刑事處罰的全部事實和情節。事實已經查清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證據確實、充分。它是偵查終結的重要條件。它要求偵查終結的案件,證明犯罪事實、情節的每一個證據來源都可靠,靜查證屬實,核對無誤的,并且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法律手續完備。它是偵查終結必不可少的條件。它要求偵查機關采取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措施的各種法律文書及其審批、簽字、蓋章等手續都是齊全、完整并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補充偵查分為三種:(1)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2(既包括退回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也包括人民檢察院的自行偵查);(3)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20.審查起訴的步驟、期限答:步驟:(1)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認真的審查。(2)訊問犯罪嫌疑人。(3)聽取被害人意見。(4)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見。(5)調查核實其他證據。(6)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21.開庭審判前的準備內容確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22.延期審理的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去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另外,一般還認為在審理過程中,下列其情況也應當延期審理:被告人以正當理由提出更換辯護人的要求,法庭同意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或自訴人變更了指控范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要求重新進行辯護準備的。23.簡易程序使用的特點以及適用的范圍答:特點:(1)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不出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序。適用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20日內審結。24.抗訴、上訴的提起主體以及期限答:抗訴:地方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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