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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律師提供公司企業債券融資法律服務操作指引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指引編制的目的第二條律師參與債券發行的職責與作用第三條本指引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第二章債券的概念第四條債券的定義第五條債券的分類第三章債券發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第六條債券發行的概念第七條債券發行的基本原則第四章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聯系和區別第八條企業債券的基本概念第九條公司債券的基本概念第十條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關系第十一條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第五章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基本條件和流程第十二條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第十三條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第十四條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流程第十五條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第六章公司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基本條件和流程第十六條公司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第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第十八條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第十九條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流程第七章債券上市第二十條債券上市審核標準第二十一條債券上市的基本條件第二十二條債券上市的申請材料第八章企業債券發行中的相關中介機構第二十三條企業債券發行中的相關中介機構第二十四條債券承銷商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第二十七條信用評級機構第九章債券發行的相關協議及文件第二十八條發行人與各中介機構之間簽訂的協議第二十九條債券債權代理協議第三十條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第三十一條《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第三十二條《募集說明書》第十章對發行人的盡職調查第三十三條對發行人的盡職調查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立和存續相關材料第三十五條公司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及下屬子公司的相關文件第三十六條公司業務經營相關文件第三十七條公司負債及義務第三十八條公司重要協議第三十九條公司財產第四十條知識產權第四十一條訴訟及其他第四十二條勞動和保險第四十三條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文件第四十四條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料第四十五條財務資料第四十六條相關的稅務資料(含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第四十七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第四十八條環保及質量監督相關文件(含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第四十九條發債項目的相關文件第十一章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及專項鑒定意見第五十條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第五十一條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第五十二條律師專項鑒定意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指引編制的目的我國債券市場日趨完善,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展迅速。1987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了《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現已失效),至此,我國一些大企業開始發行重點企業債券。1993年8月2日,國務院正式出臺了《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取代了暫行條例,進一步規范企業債券的發行。2007年初,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就“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的部署提出了“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的任務。中國證監會根據會議要求于2007年8月14日發布了《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證券會正式啟動公司債券的發行試點工作。并在隨后發布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書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申請文件》、《證券市場信用評級管理辦法》等配套辦法。截止2010年底,我國企業債券的市場規模達到14,458億元,公司債券的市場規模為1,641億元。2010年我國共計發行各類債券93,485億元,其中企業債券182只,公司債券發行23只。2011年1月,證監會主席尚福林在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表示,2011年將深入推進債券發行監管改革,目前證監會已將公司債券作為未來幾年重點發展的品種大力推動。發行債券融資逐漸成為市場新趨勢。企業向外部籌資主要有三種渠道:對外借款、發行股票和發行債券。(1)對外借款,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期限一般較短,有時還附有嚴格的附加條件。面對央行多次加息和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金融機構這一融資渠道已無法滿足企業的需求。(2)發行股票,發行股票對企業的要求較高,發行成本較高,對二級市場也有一定的要求。對于已上市的公司,由于2008年以來股指跌跌不休,投資者損失慘重不愿再投資股市,上市公司紛紛通過可轉債、分離債、公司債等方式拓展再融資渠道。(3)發行債券,由于發行債券成本較低,對市場要求也低,同時籌集的資金期限長、數量大,資金使用自由度相對大,彌補了股票和借款方式存在的不足。尤其是現行政策、法律層面對債券發行的大力鼓勵與扶持,發行債券逐漸成為再融資的主要趨勢。第二條律師參與債券發行的職責與作用律師從事債券發行法律業務,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遵循獨立、合法、勤勉盡責的原則,對所核查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嚴禁制作、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內容或者重大遺漏的法律文件,嚴禁明示或暗示當事人制作或出具虛假文件。律師在從事債券發行法律業務活動中,已經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問題作出準確判斷的,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且應當指出有保留意見的事項對本次發行、上市的影響程度,不得利用回避問題的方式誤導監管部門、有關當事人和投資者,保留意見應當在法律意見書中作為主要問題特別列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除發表保留意見的事項外,對某一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的判斷必須有一個確定的和準確的結論,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我們理解”等含混措辭。律師在債券發行中的作用主要有:審查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行主體資格;審查和驗證募集說明書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起草承銷協議、債券人會議議事規則、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專項償債賬戶監管協議等法律文件;出具發行上市法律意見書及專項鑒證意見;參與起草發行審核部門的反饋回復等。第三條本指引在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本指引僅僅是律師從事債券發行法律業務的一份參考資料,不能指望通過本指引解決債券發行中的全部問題。事實上,本指引沒有,也不可能窮盡債券發行的全部流程和條款。本指引根據指引編制日之前公布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性文件等的相關規定編制。由于中國的金融法律政策目前尚處于多變期,讀者應注意國家證券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規的更新和變化,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參考適用本指引。除非特別指明,本指引中所指的債券發行僅包括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不包括其他債券融資形式。編寫本指引的委員已盡其努力,追求給閱讀本指引的讀者和律師盡可能完整和準確的指引。但參加本指引編寫的各位委員及其他編寫者、參加編寫的各位委員和作者所在的各律師事務所、浙江省律師協會金融與保險專業委員會及浙江省律師協會并不保證本指引的完整性、準確性及適用性,亦無意引導債券發行的操作者依賴或按本指引的思路進行操作。本指引的閱讀者在處理債券發行時應根據個案量體裁衣。本指引不應視為法律意見。閱讀者應咨詢擅長債券發行法律事務的專業律師,征詢其意見和建議。第二章債券的概念第四條債券的定義債券是政府、金融機構和工商企業等機構直接向社會籌措資金時,依法定條件向投資者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一種借款憑證。債券的本質是一種借款憑證,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書。債券是債券持有人與債券發行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為債權人,債券發行為為債務人,債券持有人享有按照約定條件收回本金和和收取利息的權利,債券發行人負有按照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義務。第五條債券的分類按照發行主體分類,債券可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政府債券是指中央政府、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發行的債券,它以政府信用做保證,在各種投資中風險最小,目前,我國政府債券只能由中央政府直接發行,即國債。金融債券是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一般采用直接公募的方式。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是由企業或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債券。按照債券利率是否固定,債券可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固定利率債券是指在償還期限內利率固定不變的債券。浮動利率債券是指在發行時規定債券利率隨市場利率定期浮動的債券,中長期債券一般采用浮動利率債券。按照計息方式分類,債券可分為附息債券、一次性還本付息債券、貼現債券、零息債券。附息債券是指在券面上附有各種息票的中長期債券。發行人憑從債券上剪下來的當期息票支付利息。一般六個月為一個付息期間,因此也具有復利特征。一次性還本付息債券是指在債務期間不支付利息,只有到債務期滿后按規定的利率一次性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并還本的債券。貼現債券是指券面上不附息票,發行時按規定的折扣率,以低于債券面值的價格發行,到期時按債券面值兌付而不另付利息的債券,其發行價與面值的差額即為當付的利息。零息債券是指在存續期內不支付利息,發行價格是債券面值按票面利率折現后的現值,到期按票面額還本付息的債券。根據償還期限不同,債券還可分為長期債券、中期債券和短期債券。通常來說,償還期限在10年以上(含1年)10年以下(含10年)的為中期債券。我國國債的期限劃分與上述標準相同,但我國企業債券期限劃分與上述標準有所不同:短期企業債券的償還期在1年以內;中期企業債券的償還債券在1年以上5年以下;長期企業債券的償還期限在5年以上。第三章債券發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第六條債券發行的概念債券發行是指發行人為了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者出售到期償付本息的債券憑證的行為。按照投資對象是否特定,債券發行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公募發行指公開向廣泛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私募發行一般指面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債券,以少數關系密切的單位和個人為發行對象,不對所有的投資者公開出售。公募債券信用度高,可以上市轉讓,因而發行利率一般比私募債券低。私募債券不能公開上市,流動性差,利率比公募債券高,發行規模不大。第七條債券發行的基本原則債券發行的基本原則包括公開、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又稱信息公開原則,包括首次發行債券時發行人對可能影響投資者作出是否購買債券的所有信息進行的初期披露和債券發行后發行人定期向社會公眾提供財務及經營狀況報告等信息的持續披露。公正原則要求債券市場監管者和執法者根據法律授予的權利公正地履行監管職責。公平原則指任何參與債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應當平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是貫穿債券發行整個過程的基本原則。第四章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聯系和區別第八條企業債券的基本概念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開發行,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中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的界定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有資格申請發行企業債券。第九條公司債券的基本概念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公司債券試行辦法》中提到的公司債券的發行主體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第十條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關系企業的范疇遠大于公司,僅從上述定義看,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應包含但又不限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包含非公司制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但從我國的發債實踐看,企業債券債券的發債主體基本上是中央直屬或地方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我國目前公司債券發行處于試點階段,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內容,目前《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只對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第十一條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區別國外市場中,只有“公司債券”范疇,沒有“企業債券”概念。我國企業債券的最初發債依據是1993年出臺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當時《公司法》尚未出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也尚未成為國有企業組織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1994年之后,雖然相當多的國有企業進行了公司制改革,名稱上也掛上了“公司”二字,但事實上,國家計委(現在的國家發改委)只負責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的融資,不管理非國有企業,我國企業債券一開始就被限制在了國有經濟部門內。1990年后國家計委上收了企業債券的集中管理審批權。直到2007年《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頒布,我國公司債券發行拉開序幕。這一事實歷史過程表明,我國企業債券并非公司債券。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有以下幾點區別:第一,從發行主體上看,公司債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發行的債券,我國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對此也做了明確規定,因此,非公司制企業不得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門所屬機構、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發行的債券,它對發債主體的限制比公司債券狹窄得多。在我國各類公司的數量有幾百萬家,而國有企業僅有20多萬家。在發達國家中,公司債券的發行屬公司的法定權力范疇,它無需經政府部門審批,只需登記注冊,發行成功與否基本由市場決定;與此不同,各類政府債券的發行則需要經過法定程序由授權機關審核批準。第二,在審批制度上,企業債券的歸口管理是在發改委執行審批制度,只有經過發改委審批才能進行發行。公司債券主要是證監會負責審批工作,類似于增發核準制,只要經過證監會核準的公司就可以發行公司債。第三,在資金用途,企業債券必須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相關用途,但現在公司債規定相對非常寬松。除了資金用途之外,還可以用于調整自己的財務結構,收購兼并甚至去進行一些兼并重組的操作。對于發行人的資金使用來說寬松了很多。第四,從信用基礎的差別看,在市場經濟中,發債公司的資產質量、經營狀況、盈利水平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是公司債券的信用基礎。由于各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所以,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也相差甚多,與此對應,各家公司的債券價格和發債成本有著明顯差異。雖然,運用擔保機制可以增強公司債券的信用級別,但這一機制不是強制規定的。與此不同,我國的企業債券,不僅通過“國有”機制貫徹了政府信用,而且通過行政強制落實著擔保機制,以至于企業債券的信用級別與其他政府債券大同小異。第五章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基本條件和流程第十二條企業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企業債券發行相關的法規主要有《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加強企業債券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財金〔2004〕1134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2004年9月15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2008)、《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4月3日國資委發布)。第十三條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1)具備企業法人資格。2)凈資產規模達到規定的要求,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3)所籌集資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4)企業發行債券余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40%,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額的60%。5)經濟效益良好,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潤(凈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6)現金流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到期償債能力。7)近三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8)前一次發行的企業債券已足額募集。9)已經發行的企業債券沒有處于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情形。10)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1)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四條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流程批準企業債券發行規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企業按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的格式,提出債券發行規模申請。省屬企業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其他企業由各設區的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向省發展改革委轉報申請。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審核后,集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我省企業債券發行規模。2)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市場情況和已下達債券發行規模發行情況,不定期受理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申請,并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對企業的發債規模申請進行審核,符合發債條件的,核定發行規模和資金用途,報經國務院同意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發債規模,再經省發展改革委統一轉發涉及省直屬企業和相關市的企業發債規模并提出有關要求。批準企業債券發行方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企業債券發行人獲準發債規模后,按照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目錄及其規定格式,逐級上報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2)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后,根據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的發債條件,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規模通知的要求,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反饋意見,通知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補充和修改申報材料。3)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饋意見,對企業債券發行方案及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和調整,并出具文件進行說明。4)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別會簽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后,印發企業債券發行批準文件,并抄送各營業網點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等有關單位。5)企業債券發行批準文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復給省發展改革委后(中央企業除外),再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給企業或相關市發展改革委。第十五條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申請材料1)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本次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的文件;2)企業債券發行方案申請書;3)發行企業債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債券資金用途、發行風險說明、償債能力分析等;4)發債資金投向的有關原始合法文件;5)經審計的發債主體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6)經審計的擔保人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7)企業債券發行章程;8)企業債券發行公告;9)承銷協議;10)承銷團協議并附承銷網點和承銷金額一覽表及承銷網點所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11)擔保函;12)企業債券信用評級報告;13)發債主體和擔保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4)法律意見書;15)各中介機構的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16)其他必要文件,如發行公司債券的,需報送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17)本期債券發行有關機構聯系方式;18)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六章公司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基本條件和流程第十六條公司債券發行的法律依據我國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主要依據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2007)、《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司債券發行、登記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細則》、《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09)、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調整公司債券發行、上市、交易有關事宜的通知》(2009)、《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清算、轉股和兌付實施細則》等。第十七條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2)本次發行后公司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金融類公司的累計公司債券余額按金融企業的有關規定計算;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4)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5)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6)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7)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8)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9)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1)最近三十六月內公司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2)本次發行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3)對已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存在違約或者遲延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4)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5)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6)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其他債務存在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持續狀態;7)違反法律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第十九條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流程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按下列程序進行:1作出決議或決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要由董事會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提交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決議事項包括:1)發行債券的數量;2)向公司股東配售的安排;3)債券期限;4)募集資金的用途;5)決議的有效期;6)對董事會的授權事項;7)其他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明確的事項。提出申請。公司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登記證明;2)公司章程;3)公司債券募集辦法;4)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5)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的法律責任。保薦人應當對債權募集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債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所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依法指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證監會審核,中國證監會收到申報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序審核公司債券發行申請:1)收到申請文件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2)受理后,證監會對文件進行初審;3)發行審核委員會進一步審核申請文件;4)證監會作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決定。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應當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公告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債券擔保情況、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凈資產額、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以及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發行公司債券,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公司應當在六各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二十四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時效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完畢后五個工作日內報證監會備案。公司應當在發行公司債券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網站。第七章債券上市第二十條債券上市審核標準上市債券指經由政府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的債券,也叫掛牌券。實務操作中,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上市并無實質性區別。由于債券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限,而且發行人必須按照約定的條件還本付息,因此,債券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保證債券交易的流動性,證券交易所在接到發行人的上市申請后,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對企業債券或公司債券的上市資格進行審查。(1)債券的發行量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如果上市債券流通量少,就會影響交易的活躍性,而且價格也容易被人操縱。(2)債券發行人的經營業績必須符合條件。如果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惡化,就會使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受到影響,從而可能發生債券到期不能兌付的情況,使投資者的利益受到損害。(3)債券持有者的人數應該達到一定數量。如果持有者人數過少,分布范圍很小,那么即使債券的發行量大,其交易量也不會太大,從而影響債券的市場表現。第二十一條債券上市的基本條件在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債券上市規則的情況下,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制定了基本相同的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頒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企業債券上市交易規則〉為例,申請上市的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經國家計委(注:現更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并公開發行;2)債券的實際發行額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含1億元);3)債券的信用等級不低于A級;4)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發行人所有債券1年的利息;5)累計發行在外的債券總面額不超過發行人凈資產額的40%;6)債券須有擔保人擔保;7)募集的資金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其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及發行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8)債券的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9)債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萬人;10)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11)其他條件。第二十二條債券上市的申請材料發行債券擬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發行上市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向交易所提交申請,若發行人已為交易所上市公司,則直接聯系交易所,刊登證監會核準發行公告。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材料包括:1)債券上市申請書;2)證監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發行的文件;3)發行人同意債券上市的決議;4)債券上市推薦書;5)公司章程;6)公司營業執照;7)債券募集辦法、發行公告及發行情況報告;8)債券資信評級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說明;9)債券實際募集數額的證明文件;10)上市公告書;11)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發行人最近3個完整會計年度審計報告;12)擔保人資信情況說明與擔保協議(如屬擔保發行);13)發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說明;14)債券持有人名冊及債券托管情況說明(主要是托管證明);15)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5、第11、第13等項內容。第八章企業債券發行中的相關中介機構第二十三條企業債券發行中的相關中介機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所需要聘請的中介機構主要是債券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信評級公司。選擇協調一致、業務精湛、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是企業債券發行等融資工作順利開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發行人在選擇證券公司、審計、評估、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時,應當根據企業自身特點與融資項目的工作要求,選擇具備良好的執業背景、豐富業務經驗和較強執業能力,在業內具有良好聲譽,具有良好溝通協調能力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為債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并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二十四條債券承銷商債券承銷商是依照規定有權包銷或代銷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是債券一級市場上發行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媒介。其作用是受發行人的委托,尋找潛在的投資人,并通過廣泛的公關活動,將潛在的投資人引導成為真正的投資者,從而使發行人募集到所需要的資金。根據《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證券經營機構承銷企業債券,應當對發行債券的企業的發行章程和其他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查。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渡鲜泄咀C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證券,須由證券公司承銷。債券承銷商兼有顧問、購買、分銷及保護的功能。承銷商根據其對債券市場的熟悉,為發行人提供債券市場準入的相關咨詢,建議發行債券的種類和價格、時機,提供相關財務和管理咨詢。承銷商在債券發行中起著主導和推動作用,并協助發行人解決債券發行中的各種障礙與問題,最終促使債券發行成功。在整個債券發行過程中,承銷商作為發行顧問,協助發行人制作并向有關主管部門上報申請債券發行所需各項材料;根據發行人的需求協助制定債券發行方案;配合發行人與有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報批等相關工作;向發行人提供與債券發行相關的市場分析與研究服務;協助發行人在債券項目發行結束后申請并實現債券交易流通和/或上市交易;協助發行人完成債券項目本息的兌付工作。承銷商的顧問功能一直延續至債券發行結束后。購買功能主要是指承銷商先以自己的名義購買全部或部分發行的債券,然后在適當的時機以最好的價格通過有組織的銷售集團將債券推銷給社會公眾。在包銷的情況下,發行人避免了債券不能完全銷售的風險。分銷功能主要是指主承銷商利用其在債券市場的廣泛網絡,通過分銷商將債券銷售給投資者的行為。保護功能主要是指在債券發行過程中,承銷商根據其專業經驗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操作,可以進行穩健的操作,保證債券市場的穩定。第二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是發債中一個很重要的中介機構。以發行企業債券為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向審核機關提交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在債券發行中,會計師事務所必須由具有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受聘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是獨立的,與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不存在任何利益關系。會計師的作用主要是作為獨立的第三人,對發行人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驗證其真實性和公允性,出具會計師報告,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發行人財務信息。因此,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范,勤勉盡責。在執行鑒定業務中,保持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性,不受任何利害關系影響其客觀、公正的立場。在債券發行中,會計師主要有三方面的工作:編寫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就重大財務會計問題出具專項審計意見或獨立解釋、說明等;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出具發行人內部控制會計師鑒證報告或意見等;另外,發行人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也應當經具有執行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半年報告和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可不經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發行各類債券均須向審核機構提交法律意見書,律師在債券發行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債券發行法律業務時,應當根據項目及發行人的實際情況,編制核查和驗證計劃,明確核查和驗證的事項,通過面談、書面審查、實地調查、查詢、函證、計算、復核等各種方法,明確債券發行所依據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律師參與債券發行業務,應當具備為委托人提供相應服務的專業能力。債券發行業務往往較為復雜,除需要法律專業知識外,還可能涉及到公司運作、財務會計、金融證券等方面的基礎知識。律師事務所應配備專業的團隊為客戶提供服務,出具的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內容簡潔、準確、條理清楚,對于現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或者律師已盡勤勉義務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準確判斷的,應當出具保留意見。律師在接受委托人為其發行債券提供法律服務的委托后,首先展開的工作是進行盡職調查,通常的做法是律師根據出具法律意見書所發表法律意見的內容起草盡職調查材料清單,由發行人按照清單所列內容向律師提供材料,律師進行審查。一份詳盡而合適的調查清單,不僅能夠得到了解發行人現狀的詳盡資料、記錄、文件等,而且還可以極大的方便后續的律師工作。搜集資料和法律核查并非盡職調查工作的全部,律師盡職調查的宗旨是及時地發現發行人歷史沿革與經營現狀中所存在的、需要按照發改委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進行及時規范與改進的地方,并與保薦人和其他中介機構協商處理的辦法和方案,以使發行人的各個方面最終在申報材料上報前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擬上市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律師還需協助發行人審查和驗證募集說明書等發行申請文件;起草承銷協議、債券人會議議事規則、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專項償債賬戶監管協議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書及專項鑒證意見;參與起草發行審核部門的反饋回復等。律師工作貫穿了債券發行的全過程,律師的參與對債券發行方案的制定、申報材料的起草修改、法律障礙的解決等起到重要的作用。律師只有勤勉盡職,熟悉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相關法律法規,才能為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第二十七條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又稱“資信評級”是由專業機構使用科學的評價方法,對在經濟活動中的借貸信用行為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程度進行分析,并用專業符號作出評估報告的一種金融信息服務業務。信用評級是由專業的獨立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按照客觀和公正的原則,運用科學的綜合分析和評價方法,通過收集定性、定量信息,對影響經濟主體(主權國家、地方政府、工商企業、金融機構等)或金融工具(債券、結構性融資、資產證券化、商業票據等)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綜合考察,并用簡單明了的符號表示出來,從而對評級對象在一定期間內按時償付債務的能力和意愿作出的評價。目前國際上公認的專業信用評級機構只有三家,分別是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國際。截止2008年底,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從事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信用評級機構共有五家,即大公國際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和天津中誠資信評估有限公司。信用評級在債券發行過程中發揮著提示信用風險、減少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等重要作用,并且評級結果正越來成為發債人定價的依據,影響著債券發行利率的確定。債券信用等級符號及定義如下:AAA級: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強,基本不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極低。AA級:償還債務的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A級:償還債務能力較強,較易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違約風險較低。BBB級:償還債務能力一般,受不利經濟環境影響較大,違約風險一般。BB級:償還債務能力較弱,受不利經濟環境影響很大,有較高違約風險。B級:償還債務的能力較大地依賴于良好的經濟環境,違約風險很高。CCC級:償還債務的能力極度依賴于良好的經濟環境,違約風險極高。CC級:在破產或重組時可獲得保護較小,基本不能保證償還債務。C級:不能償還債務。(注:除AAA級,CCC級以下等級外,每一個信用等級可用“+”、"-”符號進行微調,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級。)4信用評級的結果是出具信用評級報告,提交審批機構,并接受投資者關于信用評級的質詢。信用評級報告的內容至少包括概述、聲明、信用評級報告正文、跟蹤評級安排和附錄等內容。概述部分主要是評級對象(發行人)的名稱、主要財務數據、信用登記、評級小組成員以及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出具報告的時間,被評債券的名稱、發行規模、債券期限和利率、債券償還方式、發行目的等內容。聲明部分主要是指評級機構對評級報告的評級的原則、方法、使用注意事項及時效等問題進行的闡述。評級報告正文部分包括評級報告分析及評級結論。分析部分主要是簡要說明評級過程中對發行人概況、所處經濟環境、發行人治理機構、業務運營情況、財務狀況、風險情況及抗風險能力進行分析。結論部分對信用登記的級別及其釋義、評級結論的主要依據以及評級過程和發行人的信用點進行總結性說明。5根據銀監會2007年10月頒布的《關于有效防范擔保風險的意見》,銀行擔保要逐漸淡出債券發行體系,企業信用將真正成為債券定價的基礎,評級機構的重要性將更加凸顯。而信用評級的影響力從何而來,并非來自行政的強制,而來自評級本身可弱化資本市場信息不對稱,于各方有利,從而降低社會成本。而是否能實際降低成本,取決于信用評級質量。因此今后,評級機構應致力于提高信用評級服務質量,并使評級更加透明化,不斷提高評級行業的認知度和聲譽,發揮其對資本市場的重要作用。第九章債券發行的相關協議及文件第二十八條發行人與各中介機構之間簽訂的協議債券發行需要各中介機構的參與與配合。發行人在發行初期就要確定債券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信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并與各中介機構簽訂債券發行相關的服務協議及保密協議。參與律師在此階段要協助發行人起草、審查、修改各代理協議及保密協議等。第二十九條債券債權代理協議債權代理協議是發行人與擬發行的債券的債權代理人簽訂的,旨在在當期債券存續期間,債權代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依照協議約定維護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的協議約定。債權代理人通常是當期債券的主承銷商,代理人的主要職責是保管債券發行的相關文件、監督擔保事項、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并負責落實會議決議,處理因債券發生的相關爭議,以及發行人無法償還本息時進行破產及整頓等。律師應協助發行人著重從債權代理人的義務及職責起草、審查及修改該協議,并秉著公平公正的態度,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律師需要說明發行人和債權代理人所簽署的《債權代理協議》是否已對本期債券發行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第三十條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系發行人和/或債券受托管理人為規范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組織及召集、召開、表決程序,界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職責,維護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國證監會規定及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的規定而制定的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該規則主要對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組成、召開會議的情形、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限和權利、會議的召開程序方式、提案的審議和表決以及決議的效力等重要事項進行詳細的規定,以期規范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組織和行為,界定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職權、義務,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在會議規則中,通常會約定債券持有人認購或購買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債券之行為視為同意并接受本規則,受本規則之約束。律師在參與債券發行過程中應協助發行人審查、修改會議規則,尤其是涉及會議的召開、表決權限時,應充分與發行人及債券承銷機構溝通,并應保證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律師需要說明發行人和/或債券受托管理人所制定的《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合法有效。第三十一條《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系發行人為了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與債券受托管理人簽署的協議。該協議對受托管理事項、發行人及債券受托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債券持有人的權利義務、償債違約和救濟、債券受托管理人報告、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變更等內容進行詳細的約定。律師需要說明發行人和債券受托管理人所簽署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是否已對本期債券發行各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其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第三十二條《募集說明書》無論是發行企業債券還是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是發行中必不可少的申報材料。募集說明書通常由發行人編制,承銷商負責起草,其他中介機構協助,并由律師負責審核。募集說明書包括《募集說明書》及《募集說明書摘要》,內容涉及債券發行的發行概況、風險因素、發行人的資信狀況、擔保、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債券持有人會議、債權受托管理人、發行人基本情況、財務會計信息、本次募集資金運用、其他重要事項、發行人董事及有關中介機構聲明、備查文件等。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要如實披露上述內容,不得作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遺漏重大事項。第十章對發行人的盡職調查第三十三條對發行人的盡職調查律師編制或者審核債券發行的相關法律文件,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應當以盡職調查的結果為依據。因此,當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中出現虛假陳述時,律師在盡職調查時是否勤勉盡責,就成為判斷律師是否存在過錯的主要標準。律師在開展盡職調查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遵循獨立、合法、勤勉盡責的原則,對所核查文件內容的合法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嚴謹制作、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內容或重大遺漏的法律文書,嚴禁明示或暗示當事人制作或出具虛假文件,嚴禁利用履行職務所獲得的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或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律師盡職調查的部分工作是現場或非現場核查。查閱發行人根據律師要求提供的有關的資料、記錄、文件,僅是非現場核查的基礎工作,為得到真實、準確、詳盡、完備的發行人信息,律師還需要采取其他非現場形式進行核查,比如電話記錄、郵件往來、背景調查等。現場核查就是對發行人的有關人員、重要場所、財產狀況等作面對面的訪談、實地核查等。必要時律師還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盡職調查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經辦律師必須詳盡的知悉發行人的具體情況,并保證讓發行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詳盡,這樣才能確保發表的法律意見真實、準確,沒有遺漏。33.3律師在開展盡職調查前,編制盡職調查清單非常重要。一份詳盡的盡職調查清單不僅便于發行人按照要求準備相應材料,而且便于律師有序推進工作以及隨后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對下述調查的具體內容作適當的增加或減少。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立和存續相關材料1)公司設立至今歷年變更及現行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最近年度工商年檢)、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地稅登記證;2)公司設立至今歷次變更以及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3)公司設立至今歷次變更時驗資報告;4)公司設立至今歷次股權轉讓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權轉讓合同、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若有)、關于股權轉讓的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決議、有關外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若適用)、股權轉讓對價的支付憑證、股東變更的工商登記文件;5)公司設立至今歷次增資的資料(若有),包括但不限于增資協議、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若有)、董事會或股東會關于增資的協議、驗資報告及付款憑證、有關外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如適用)、注冊資本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文件;6)公司股份登記薄、以及任何其他說明公司的股份發行和所有權的記錄及股東協議(若有);7)任何關于公司股權所涉表決權的協議以及任何限定或限制公司股權的協議(若有)。第三十五條公司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及下屬子公司的相關文件1)公司內部的組織架構及部門職責;2)公司的主要管理制度(包括戰略規劃制定、財務、采購、投資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3)公司下屬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地稅登記證,情況簡介;4)公司下屬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5)公司下屬子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第三十六條公司業務經營相關文件1)公司設立至今取得或換發的對公司資產及業務產生影響的一切重要的政府許可、營業執照、批復、證明、授權和批準以及與此有關的重要來往函電(若有),尤其是有關產品、銷售有關該產品所有的限制的政策規定,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生產許可、登記備案文件;取得的其他任何許可證;進出口配額、許可證;其他從事業務經營所需的許可。2)其他相關文件(若有)。第三十七條公司負債及義務1)未履行完畢的,單筆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債務清單,列明債權人的姓名、借款額、余額、到期日和收益的使用(無論是否有擔保);并提供相關文件和協議,包括貸款協議、信用協議、借據和其他負債證明以及所有由公司提供擔保、保證人協議、信用證或其他合約以及相關的重要函件。2)公司可利用的有擔保和無擔保信貸額度的清單,包括任何重大貸款拖欠或問題融資,以及所有確認該公司信貸額度的銀行信函或協議、相關的重要通信函件。3)任何第三方對公司的負債及/或責任做出的擔保、保證人協議,信用證或其他合約以及相關的重要函件。4)任何為外匯貸款提供的擔保以及外匯管理部門對此類擔保的批準及登記證明(若有)。5)有關履約保證金的文件(若有)6)所有證明公司重大融資安排的現行有效的文件和協議(無論在資產負債表內外),包括融資租賃、出售和回租安排、分期付款購買等。7)所有限制或約束公司發行債券、增加股本、支付分紅或增加負債的現行有效的其他合同或協議。第三十八條公司重要協議1)所有未履行完畢,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框架協議以及對公司業務有重大影響的長期合作協議。2)所有重要的研究開發協議或安排。3)所有的特許權許可、營銷、特許權經營、管理和開發協議。4)所有和獨立承包商簽訂的關于公司業務運營的重要協議。5)所有與戰略聯盟或合作安排有關的協議或文件。6)公司簽訂的不競爭協議(若有)。7)其他與本債券發行相關的重要協議或文件。第三十九條公司財產1)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租賃合同。2)土地使用權折資入股(包括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資產評估和批準文件。3)證明公司用地權利的文件。4)公司用地和建設建筑物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文和許可證。5)公司租賃房地產的合同、協議和租賃登記證明。6)重要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總部和主要生產基地)抵押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協議、抵押登記文件等。7)除房屋和土地外,公司承租或出租的所有重要財產清單,包括租金、期限和續約條款,及相應協議或合同。8)為增加公司財產而做出的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單項資本支出或承諾及其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辦公設備、電腦軟件和不動產。第四十條知識產權1)公司當前所有的專利、專利申請、商標、服務商標、商號、著作權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清單,每項表明(視情況而定)所有權人、有關權利的到期日期、注冊日期(如適用)、覆蓋的區域以及公司使用的性質,并應提供相應權證的復印件。2)當前所有公司正在使用的或預計將要使用的任何第三方的注冊商標、專利、專利申請以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清單,并提供相應的權利證明的復印件。3)當前第三方與公司知識產權的糾紛或訴訟以及所有知悉的第三方侵犯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清單,并應提供相應的文件。4)所有的公司為協議一方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協議或其他協議,包括對該等協議的所有修訂文本。5)公司為一方的關于知識產權使用的所有其他重要合同或協議以及相應的修訂文本。6)公司擁有的重大專有技術(know-how)的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冊登記證書、科研項目立項文件、鑒定證書或報告、研究開發合同,以及其他的政府批文。7)公司所有的技術引進合同以及其備案文件。第四十一條訴訟及其他1)標的額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所有威脅將要進行的或者未決的訴訟、仲裁、行政程序、政府調整或詢問以及聲明和未聲明的與公司有關的訴求的清單,與日常的雇傭關系相關的事宜除外,清單按以下方式提供:列出所涉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及其他基本資料;訴訟或者權利主張的性質;訴訟或訴求的過程及最近進展情況的簡要介紹;索賠金額或補救措施的詳細情況。2)若上述案件存在,應提供案件的主要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通知書;起訴書/仲裁申請書/答辯狀;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執行通知書;處罰通知書;行政復印申請以及復議機構的決定等。3)關于任何政府部門以前、現在或預期將會對公司進行調查或詢問(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報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于審計、稅務、金融、工商、海關、行業和其他監管機構。4)公司歷年法律顧問所出具的有關公司所涉及的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的重要信函。5)當前公司和監管機構之間的重要協議、承諾或諒解。第四十二條勞動和保險1)公司各類勞動合同的格式文本,并各提供一份已簽署的勞動合同復印件。2)公司的社保登記證。3)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種類及實際繳納情況。4)是否受到過社會保障部門的處罰或調查,若有,請說明并提供相關文件。5)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關于公司是否存在被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證明。6)公司所購買的重要保險單的清單目錄。7)公司簽署的所有重大商業保險合同。第四十三條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相關文件公司近三年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召開的會議通知、會議記錄以及會議決議文件。第四十四條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資料1)公司董事清單,包括:姓名、國藉、住所及任期。2)以上董事的委任文件。3)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清單:包括(正副總經理、財務主管、董事會秘書)姓名、國籍、住所及任期。4)公司監事清單:包括監事姓名、國籍、住所及任期。第四十五條財務資料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的合并財務報告。第四十六條相關的稅務資料(含公司及下屬子公司)1)公司適用的稅種和稅率的清單;公司所享受的任何稅收優惠待遇清單。2)公司現行有效的國稅、地稅稅務登記證。3)公司有關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申請、批復、政策法規以及及其他文件。4)稅務機關出具的關于公司是否存在被稅務主管部門處罰的稅務證明。第四十七條關聯交易及同業競爭1)公司各關聯方(包括存在控制關系和不存在控制關系)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章程及相關批準文件(直接或間接股東除外)。2)公司最近三年的關聯交易情況,包括但不限于:關聯交易的協議文本、內容、數量、定價原則以及依據、交易金額、公司對關聯交易的決策文件。3)公司與控股股東的關聯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定價,不存在損害公司及股東利益的情況的相關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獨立董事報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評估報告及確認書等)。4)公司與關聯方同業競爭狀況、性質的說明文件。5)公司、股東對有關關聯交易和解決同業競爭的承諾、采取的措施(如承諾書、協議等)。第四十八條公司環保及質量監督相關文件(含公司及下屬子公司)1)公司環保情況介紹。2)公司生產過程中取得的排污許可證或環境保護方面的批文。3)公司服務/產品質量獎項。4)由環保部門出具的關于公司是否存在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的證明文件。5)由質監部門出具的關于公司是否存在因違反國家質量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的證明文件。第四十九條發債項目的相關文件1)發債募集資金投向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復印件或備案通知書復印件。2)土地批文(建設用地許可證或用地預審批準書復印件、土地產權證復印件)。3)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批復文件復印件。4)公司與發債募投項目的項目主體之間的股權關系。5)發債的授權和審批,包括公司董事會決議、國資委、財政局、區政府、人大、發改委等相關文件(若有)。6)債券發行的信用評級報告。7)《募集說明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債券受托管理協議》、《承銷協議》。8)本債券發行涉及的中介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主承銷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審計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信用評級機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關于資信評估有限公司開展債券評級業務的復函》、《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許可證》。第十一章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及專項鑒定意見第五十條債券發行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是由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債券發行中要求的事項和其他與發行相關的法律問題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的文件。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律師持有《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指明出具法律意見書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的,律師對出具法律意見書的企業營業執照、有關業務許可證、企業發債申請、主管部門審批的函件、企業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有關文件、資料進行調查、取證、審查和判斷,并聽取相關當事人的陳述和說明。債券發行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僅就債券募集說明書相關法律問題發表法律意見,并不對有關財務、會計、資產評估、審計、投資決策等真實、完整、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頭陳述,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陳述和說明是完整、真實和有效的,且這些文件、材料的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所有簽名、印章均屬真實、有效,且一切足以影響法律意見書的事件和原件文件均已向律師事務所披露,并無任何虛假記載、誤導及隱瞞、重大疏漏。律師事務所要同意將法律意見書作為募集說明書所必備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材料一并公告,并且依法對所發表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律師事務所在出具法律意見中,要出具認為企業是合法、有效存續的獨立民事主體,關于債券募集說明書的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并且其所提交的文件中的相關與其申請取得并已經取得的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批準和認可相符,債券發行人具備債券發行必備之法律要件。法律意見書要由律師事務所公章以及經辦律師簽章;在法律意見書后要附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登記事項、律師事務所變更登記、律師事務所年度檢驗記錄以及參與律師的律師執業證。第五十一條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依據、范圍和聲明。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陳述法律意見出具的法律意見、事實依據以及其他依據,闡述法律意見書中包含的內容以及法律意見書中注意事項進行聲明。發行人的主體資格。法律意見書應說明發行人是否為依照法律程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說明發行人是否依法有效存續,即根據法律、法規及其公司章程說明發行人是否有需要終止的情形出現;說明發行人目前正在從事或者擬從事的業務活動是否與其法定行為能力一致。當期債券發行的批準或者授權。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并且應當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授權是否合法作出說明;說明發行申請人已經取得和尚待取得有權部門同意發行、上市的許可事項(如發行規模的核準、主管部門的批準、證監會的復審意見、證券交易所的同意安排上市等)、當期債券發行的實質條件。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當說明發行人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是否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是否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說明本次發行后發行人累計債券余額是否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說明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說明發行人的生產經營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說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說明發行人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的債券信用級別是否良好;說明發行人籌集的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說明發行人債券的利率是否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發行人的業務及經營。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應說明發行人目前的業務與經營是否已經依法取得法律規定應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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