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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營業稅清算—

應對以前年度營業稅稽查的若干涉稅問題1建筑業營業稅清算—

應對以前年度營業稅稽查的若干涉稅問題1根據2015年度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工作部署,“營改增專項稽查”工作也是全國稽查工作要點。建筑施工企業在應對以前年度營業稅稽查時,提請關注以下若干涉稅問題:2根據2015年度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工作部署,“營改增專項稽查(一)建筑施工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3(一)建筑施工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

未采取預收款方式,納稅義務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4未采取預收款方式,納稅義務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例

原按工程進度繳納營業稅政策(財稅[2006]177號)

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5原按工程進度繳納營業稅政策(財稅[但是,2009年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后,上述規定(財稅[2006]177號)被財稅[2009]61號文件宣布作廢!未采取預收款方式,傳統的稅管模式是:企業一開票,即納稅。至于即未開票、又未收款,有地方稅局按照完工進度征收營業稅,沒有法律依據。6但是,2009年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后,上述規定(財稅[2006小結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過程中,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7小結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8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4、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時,建筑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條例及細則沒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料(除裝飾勞務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應當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如果合同約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確定;合同未明確供料日期或在未簽訂合同的情形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收到的供料日期。94、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時,建筑方的納稅義務發5、分包人納稅義務的時間

對總承包商來說,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總體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總體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結算時,發包方連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勞務一并與總承包商進行的結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勞務與總包方進行結算,所以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總包方的確定原則是一致的,均應當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105、分包人納稅義務的時間10提醒:可以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是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規定——國稅函〔2008〕875號新問題產生: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但企業即未開票、又未收款,此時營業稅尚未繳納,只能通過計提的方式予以配比,但必須在所得稅匯繳期內(次年5月31日前)繳納才可扣除。所以,對嚴格執行建造合同的企業,其營業稅繳納的滯后時間也是有限的。11提醒:可以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是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規定——國稅(二)利息問題涉稅事宜(1)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1、一方收取利息,另一方支付利息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到主管地稅局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代開發票。支付方取得發票,稅前扣除。但是要關注國稅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12(二)利息問題涉稅事宜(1)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122、一方無償讓另一方使用資金《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132、一方無償讓另一方使用資金13是不是只要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拆借就一定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呢?14是不是只要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拆借就一定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如果企業無銀行融資,全部是自有資金無償出借,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15如果企業無銀行融資,全部是自有資金無償出借,根據國稅函發(1但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問題是如何界定“有償”與“無償”?16但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國稅總局2012年3月30日在線訪談解讀稅收熱點問題實錄

[網友fuqianghao]關聯企業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業稅目交營業稅的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規定的“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關聯企業無息貸款實際上并沒有收取利息貨幣,所以我認為不應該按金融保險業繳納應計未計利息的營業稅,我的理解是否正確?[03-3010:53]17國稅總局2012年3月30日在線訪談解讀稅收熱點問題實錄1[主持人]我看這位網友研究得還挺細致的。[03-3010:54]

[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正如主持人剛才所講的,這位網友研究得確實很細致。按照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納稅的義務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也就是說不征收營業稅。如果沒有收取利息貨幣,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那也要征收營業稅。我的回答是否能夠讓您滿意?[03-3010:54]18[主持人]我看這位網友研究得還挺細致的。[03-3010(2)統借統貸“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19(2)統借統貸19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20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統借統貸條件a.出借方必須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b.統借方要與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或成本分攤協議;c.統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須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率。21統借統貸條件a.出借方必須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2如符合統借統還條件規定,不征收營業稅,那么就無需開具發票,憑利息收據、貸款合同及銀行付息單據等資料在稅前扣除。22如符合統借統還條件規定,不征收營業稅,那么就無需開具發票,憑(3)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用途和數量發放貸款。23(3)委托貸款23根據國稅發[2009]29號,國稅函[1997]74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銀行對委托代款業務不再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實務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一方,應到主管地稅局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24根據國稅發[2009]29號,國稅函[1997]74號文件自(4)債資比限制(反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5(4)債資比限制(反資本弱化)25財稅[2008]121號具體規定了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2∶1。26財稅[2008]121號具體規定了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注意:統借統貸不受財稅[2008]121號文件關于關聯方債資比例的約束。但是,關聯企業直接拆借、委托拆借,應受到債資比限制。27注意:統借統貸不受財稅[2008]121號文件關于關聯方債資實務中如何應對?121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28實務中如何應對?121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三)BT、BOT業務財稅處理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移交”所謂“建設—移交”模式是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實行“建設—移交”模式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由投融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的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回購價款。29(三)BT、BOT業務財稅處理BT—是英文Build-Tr第一、BT項目的會計核算BT項目可以分為兩種模式:投資建設方即做投資又提供建造服務;以及投資建設方僅進行投資,而未直接提供建造服務的模式。兩種模式下,會計核算方式應該是不同的。30第一、BT項目的會計核算301.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此種模式下,項目公司作為建設期間的“業主”,自行進行項目的建設。311.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3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若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對于其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收入和費用;建造合同收入則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即合同總收入要包括合同價,資金成本及投資回報等其他應收價格的公允價值,按完工進度計算各期應確認的收入時,應以該總收入為計算基數;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也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即估算預計總成本時,將借款利息考慮在內。32建造期間,項目公司若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對于其所提供的建造服2.項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這種模式下,項目公司將項目的建造工作進行發包,由另外的建設單位進行建造,項目公司作為建設期間的“業主”進行項目管理。332.項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33項目公司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而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金融資產。實踐中,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和確認原則,在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應在不同科目中進行核算。34項目公司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而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1)項目建造過程中,應在“長期應收款”科目中核算;核算內容則包括實際發生的成本和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即實際投資額)。在項目完工回購前的每一會計期間,項目公司暫不確認損益。35(1)項目建造過程中,應在“長期應收款”科目中核算;核算內容(2)在項目建設完工并審價后,應從“長期應收款”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進行核算,即以審核后確定的回購基數將“長期應收款”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兩者之間的差額則一次性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中。36(2)在項目建設完工并審價后,應從“長期應收款”轉入“持有至(3)在項目回購的持續期間內,每期項目公司應按照收到的回購款占全部回購款的比例計算應沖減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差額部分計入“投資收益”中。37(3)在項目回購的持續期間內,每期項目公司應按照收到的回購款第二、BT業務涉稅處理各地的BT操作模式不同,各地人民政府對于BT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同,從而導致各地對于BT業務的營業稅規范也有所不同。江蘇、重慶、江西、河南、河北、寧波、湖南、天津、新疆、吉林、廣西、四川成都、安徽宣城、廣東惠州、福建福州對于BT的營業稅文件,出現“銷售不動產”、“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代理業”四個不同的稅目,各家文件自成體系,各具其理。38第二、BT業務涉稅處理38其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與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有關;“金融保險業”、“代理業”與僅進行投資,而未直接提供建造服務的模式有關;39其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與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

譬如:天津地稅對BT的規定: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第一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是指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投融資人兼具項目融資和建設功能,項目完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價款的工程項目。40譬如:天津地稅對BT的規定: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第二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中專章編制BT模式融資建設方案;(二)由項目業主以招標方式確定投融資人。41第二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41第三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筑業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42第三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第四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應當作為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人,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管理,并在項目移交結算價款時按規定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43第四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應當作為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的總譬如:江蘇地稅對BT的規定:

蘇地稅規〔2013〕4號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政府或其委托的項目發起人(以下簡稱“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投資者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發起人,由項目發起人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對此類建設項目分別以下兩種方式征收營業稅:44譬如:江蘇地稅對BT的規定:

蘇地稅規〔2013〕4號在建第一條:投資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工程完工交付項目發起人的,對投資者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45第一條:投資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工程完工交付項目發起人的,第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項目發起人所有,投資者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論投資者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若投資者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46第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項目發起人所有,投資者未取得建設用地譬如:湖北地稅對BT的規定:

鄂地稅發〔2013〕90號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筑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托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47譬如:湖北地稅對BT的規定:

鄂地稅發〔2013〕90號對譬如:四川地稅對BT的規定:

川地稅流函[2014]001號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不參與項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簽訂項目合同,只負責提供項目建設資金,并取得資金投資回報收入的,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48譬如:四川地稅對BT的規定:

川地稅流函[2014]001(四)“甲供材料”與“甲供設備”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即營業稅計稅依據包括“甲供材料”但不包括“甲供設備”49(四)“甲供材料”與“甲供設備”新《營業稅暫

如何區分建設方提供的是設備還是材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原則界定若仍難以界定的,要求納稅人提供專業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專業工程的設備材料劃分的分類規定中列明其屬于設備的證明材料。50如何區分建設方提供的是設備還是材料?參照《

注意:各省基本上均將“甲供”問題單獨發文明確譬如: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涉及建設方提供的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1號)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3日實施時間:自2012年1月1日開起施行51注意:各省基本上均將“甲供”問允許扣除的設備價值、數量分別以銷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實際采購價、工程實際使用數量為準。對于難以統一確定組成范圍或成套范圍的設備,應以設備制造廠文件上列明的清單項目確定設備范圍。52允許扣除的設備價值、數量分別以銷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例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山東地稅局公告2010年第1號)53例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五)專項工程分包涉稅事宜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54(五)專項工程分包涉稅事宜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問題是分包人如果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人,則總包人應如何繳納營業稅?55問題是分包人如果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納稅依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繳納增值稅;56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納稅依據——新《營業稅出票方式此時分包方一般不是純粹的建安企業,而是生產企業附帶有建安資質,故由該企業向總包方出具兩張票(一張增值稅票、一張建安票)57出票方式57案例討論:A建筑公司今年1月承接一家造價為5000萬元的工程,同時將該工程中鋼結構及其安裝分包給B公司施工,結算價款為500萬元,其中鋼結構價款350萬元,安裝費為150萬元。B公司從事鋼結構生產銷售并負責建筑安裝。A公司與B公司均具備建筑業施工資質。今年4月,B公司工程施工完畢,結算時,B公司提供給A公司增值稅發票350萬元,營業稅發票150萬元。請問:A公司計稅依據是多少?

58案例討論:A建筑公司今年1月承接一家造價為5000萬元的工(六)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5號公告《關于納稅人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納稅人未繳納稅款的,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納稅人已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按照本公告規定予以退稅。59(六)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15號公告政策原文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地改造項目(包括企業搬遷、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遷、安置及補償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納稅人進行,投資方負責按計劃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資金;同時,投資方作為建設方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協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60政策原文一些納稅人(以下稱投資方)與地方政府合作,投資政府土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若成交價低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虧損由投資方自行承擔;若成交價超過投資方投入的所有資金,則所獲收益歸投資方。在上述過程中,投資方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其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征收營業稅;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61當該地塊符合國家土地出讓條件時,地方政府將該地塊進行掛牌出讓解析:投資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投入資金并承擔項目風險和損益的行為,屬于投資行為,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投資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因此,投資方取得的投資收益不應征收營業稅。62解析:投資方向政府土地改造項目投入資金并承擔項目風險和損益的投資方在協助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整治等工作的過程中,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并直接支付設計費和工程款,并未提供規劃設計勞務和建筑業勞務,所以對規劃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取得的設計費和施工費應照章征收營業稅。63投資方在協助政府完成土地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地塊周邊綠化整治(七)異地工程開具營業稅發票引發的個稅征收事宜建安企業項目所在地屬地稅務管理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為簡化管理,在為建安企業異地代開具建筑業發票時,一般按照核定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建筑施工企業異地工程易被屬地地稅機關核定征收個稅,如何應對與處理?64(七)異地工程開具營業稅發票引發的個稅征收事宜建安企業項目所

異地工程個稅征收方式

1、基本規定: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65

異地工程個稅征收方式

1、基本規定:65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66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2、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納稅人的特殊規定:(1)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繳納)個人所得稅,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不得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672、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作業納稅人的特殊規定:67國稅發【1996】第127號(2)對于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其個人所得稅由主管稅務機關實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價款的0.8%(江蘇規定).其他省份可能高于或低于0.8%,為1%或其他。68國稅發【1996】第127號(2)對于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查賬征收稅務審批:各地稅局具體要求不一樣,可以自己申報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申報查賬征收財務核算:項目單獨核算,難點項目利潤和每月發放工資全員申報,據實扣繳: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并全員申報69查賬征收稅務審批:各地稅局具體要求不一樣,可以自己申報也可

建筑業如何應對稅局核定征收個稅健全財務核算(前提)稅收安排與財務核算相配合(案例)同行業之間多交流和借助專業機構指導70建筑業如何應對稅局核定征收個稅健全財務核算(前謝謝大家!71謝謝大家!71建筑業營業稅清算—

應對以前年度營業稅稽查的若干涉稅問題72建筑業營業稅清算—

應對以前年度營業稅稽查的若干涉稅問題1根據2015年度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工作部署,“營改增專項稽查”工作也是全國稽查工作要點。建筑施工企業在應對以前年度營業稅稽查時,提請關注以下若干涉稅問題:73根據2015年度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工作部署,“營改增專項稽查(一)建筑施工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74(一)建筑施工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

未采取預收款方式,納稅義務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條例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75未采取預收款方式,納稅義務時間:新《營業稅暫行條例

原按工程進度繳納營業稅政策(財稅[2006]177號)

預收工程價款是指工程項目尚未開工時收到的款項。對預收工程價款,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工程開工后,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76原按工程進度繳納營業稅政策(財稅[但是,2009年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后,上述規定(財稅[2006]177號)被財稅[2009]61號文件宣布作廢!未采取預收款方式,傳統的稅管模式是:企業一開票,即納稅。至于即未開票、又未收款,有地方稅局按照完工進度征收營業稅,沒有法律依據。77但是,2009年新營業稅條例實施后,上述規定(財稅[2006小結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過程中,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78小結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79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4、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時,建筑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營業稅條例及細則沒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料(除裝飾勞務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應當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即如果合同約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確定;合同未明確供料日期或在未簽訂合同的情形下,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收到的供料日期。804、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動力和其他物資時,建筑方的納稅義務發5、分包人納稅義務的時間

對總承包商來說,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總體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總體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結算時,發包方連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勞務一并與總承包商進行的結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勞務與總包方進行結算,所以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總包方的確定原則是一致的,均應當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815、分包人納稅義務的時間10提醒:可以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是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規定——國稅函〔2008〕875號新問題產生:企業所得稅確認收入,但企業即未開票、又未收款,此時營業稅尚未繳納,只能通過計提的方式予以配比,但必須在所得稅匯繳期內(次年5月31日前)繳納才可扣除。所以,對嚴格執行建造合同的企業,其營業稅繳納的滯后時間也是有限的。82提醒:可以按完工進度法確認收入是企業所得稅征管的規定——國稅(二)利息問題涉稅事宜(1)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1、一方收取利息,另一方支付利息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到主管地稅局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代開發票。支付方取得發票,稅前扣除。但是要關注國稅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83(二)利息問題涉稅事宜(1)關聯企業之間資金拆借122、一方無償讓另一方使用資金《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842、一方無償讓另一方使用資金13是不是只要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拆借就一定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呢?85是不是只要關聯企業之間發生了資金拆借就一定要繳納營業稅和企業如果企業無銀行融資,全部是自有資金無償出借,根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86如果企業無銀行融資,全部是自有資金無償出借,根據國稅函發(1但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問題是如何界定“有償”與“無償”?87但是,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國稅總局2012年3月30日在線訪談解讀稅收熱點問題實錄

[網友fuqianghao]關聯企業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業稅目交營業稅的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十條規定的“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關聯企業無息貸款實際上并沒有收取利息貨幣,所以我認為不應該按金融保險業繳納應計未計利息的營業稅,我的理解是否正確?[03-3010:53]88國稅總局2012年3月30日在線訪談解讀稅收熱點問題實錄1[主持人]我看這位網友研究得還挺細致的。[03-3010:54]

[稅務總局局長肖捷]正如主持人剛才所講的,這位網友研究得確實很細致。按照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是營業稅納稅的義務人。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關聯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如果貸款方未收取任何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形式的利息,則貸款方的此項貸款行為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行為,也就是說不征收營業稅。如果沒有收取利息貨幣,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那也要征收營業稅。我的回答是否能夠讓您滿意?[03-3010:54]89[主持人]我看這位網友研究得還挺細致的。[03-3010(2)統借統貸“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90(2)統借統貸19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第二條規定:“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91財稅字[2000]7號第一條規定:“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統借統貸條件a.出借方必須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b.統借方要與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或成本分攤協議;c.統借方收取的利率必須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率。92統借統貸條件a.出借方必須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2如符合統借統還條件規定,不征收營業稅,那么就無需開具發票,憑利息收據、貸款合同及銀行付息單據等資料在稅前扣除。93如符合統借統還條件規定,不征收營業稅,那么就無需開具發票,憑(3)委托貸款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機構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對象、用途和數量發放貸款。94(3)委托貸款23根據國稅發[2009]29號,國稅函[1997]74號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銀行對委托代款業務不再負有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實務中,取得的利息收入一方,應到主管地稅局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

95根據國稅發[2009]29號,國稅函[1997]74號文件自(4)債資比限制(反資本弱化)《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96(4)債資比限制(反資本弱化)25財稅[2008]121號具體規定了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為2∶1。97財稅[2008]121號具體規定了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注意:統借統貸不受財稅[2008]121號文件關于關聯方債資比例的約束。但是,關聯企業直接拆借、委托拆借,應受到債資比限制。98注意:統借統貸不受財稅[2008]121號文件關于關聯方債資實務中如何應對?121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99實務中如何應對?121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三)BT、BOT業務財稅處理BT—是英文Build-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移交”所謂“建設—移交”模式是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實行“建設—移交”模式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由投融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的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回購價款。100(三)BT、BOT業務財稅處理BT—是英文Build-Tr第一、BT項目的會計核算BT項目可以分為兩種模式:投資建設方即做投資又提供建造服務;以及投資建設方僅進行投資,而未直接提供建造服務的模式。兩種模式下,會計核算方式應該是不同的。101第一、BT項目的會計核算301.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此種模式下,項目公司作為建設期間的“業主”,自行進行項目的建設。1021.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31建造期間,項目公司若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對于其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相關收入和費用;建造合同收入則應當按照收取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即合同總收入要包括合同價,資金成本及投資回報等其他應收價格的公允價值,按完工進度計算各期應確認的收入時,應以該總收入為計算基數;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借款利息,也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即估算預計總成本時,將借款利息考慮在內。103建造期間,項目公司若同時提供建造服務的,對于其所提供的建造服2.項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這種模式下,項目公司將項目的建造工作進行發包,由另外的建設單位進行建造,項目公司作為建設期間的“業主”進行項目管理。1042.項目公司不提供建造服務模式下的會計核算33項目公司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而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考慮合同規定,確認金融資產。實踐中,按照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和確認原則,在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應在不同科目中進行核算。105項目公司不應確認建造服務收入,而應當按照建造過程中支付的工程(1)項目建造過程中,應在“長期應收款”科目中核算;核算內容則包括實際發生的成本和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即實際投資額)。在項目完工回購前的每一會計期間,項目公司暫不確認損益。106(1)項目建造過程中,應在“長期應收款”科目中核算;核算內容(2)在項目建設完工并審價后,應從“長期應收款”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進行核算,即以審核后確定的回購基數將“長期應收款”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兩者之間的差額則一次性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中。107(2)在項目建設完工并審價后,應從“長期應收款”轉入“持有至(3)在項目回購的持續期間內,每期項目公司應按照收到的回購款占全部回購款的比例計算應沖減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差額部分計入“投資收益”中。108(3)在項目回購的持續期間內,每期項目公司應按照收到的回購款第二、BT業務涉稅處理各地的BT操作模式不同,各地人民政府對于BT的行政管理要求不同,從而導致各地對于BT業務的營業稅規范也有所不同。江蘇、重慶、江西、河南、河北、寧波、湖南、天津、新疆、吉林、廣西、四川成都、安徽宣城、廣東惠州、福建福州對于BT的營業稅文件,出現“銷售不動產”、“建筑業“、”金融保險業“、“代理業”四個不同的稅目,各家文件自成體系,各具其理。109第二、BT業務涉稅處理38其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與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有關;“金融保險業”、“代理業”與僅進行投資,而未直接提供建造服務的模式有關;110其中“建筑業”、“銷售不動產”與項目公司提供建造服務模式

譬如:天津地稅對BT的規定: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5號第一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是指以項目業主名義立項,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投融資人兼具項目融資和建設功能,項目完工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分次或一次性支付價款的工程項目。111譬如:天津地稅對BT的規定: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第二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中專章編制BT模式融資建設方案;(二)由項目業主以招標方式確定投融資人。112第二條、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41第三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額(包括工程建設費、融資費、管理費、合理回報等全部價款及價外費用),按照建筑業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113第三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在項目移交時從項目業主取得的營業第四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應當作為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的總承包人,按有關規定進行項目管理,并在項目移交結算價款時按規定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114第四條、BT模式中的投融資人應當作為BT模式融資建設項目的總譬如:江蘇地稅對BT的規定:

蘇地稅規〔2013〕4號在建設工程項目中,政府或其委托的項目發起人(以下簡稱“項目發起人”)通過與投資者簽訂合同,投資者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移交給項目發起人,由項目發起人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對此類建設項目分別以下兩種方式征收營業稅:115譬如:江蘇地稅對BT的規定:

蘇地稅規〔2013〕4號在建第一條:投資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工程完工交付項目發起人的,對投資者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116第一條:投資者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工程完工交付項目發起人的,第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項目發起人所有,投資者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無論投資者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若投資者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117第二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項目發起人所有,投資者未取得建設用地譬如:湖北地稅對BT的規定:

鄂地稅發〔2013〕90號對投融資人只負責提供資金,不參與工程項目施工,將建筑工程承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該施工企業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對投融資人受托從事項目建設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的余額。118譬如:湖北地稅對BT的規定:

鄂地稅發〔2013〕90號對譬如:四川地稅對BT的規定:

川地稅流函[2014]001號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不參與項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簽訂項目合同,只負責提供項目建設資金,并取得資金投資回報收入的,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119譬如:四川地稅對BT的規定:

川地稅流函[2014]001(四)“甲供材料”與“甲供設備”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即營業稅計稅依據包括“甲供材料”但不包括“甲供設備”120(四)“甲供材料”與“甲供設備”新《營業稅暫

如何區分建設方提供的是設備還是材料?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原則界定若仍難以界定的,要求納稅人提供專業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對專業工程的設備材料劃分的分類規定中列明其屬于設備的證明材料。121如何區分建設方提供的是設備還是材料?參照《

注意:各省基本上均將“甲供”問題單獨發文明確譬如: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涉及建設方提供的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1號)發布時間:2011年11月23日實施時間:自2012年1月1日開起施行122注意:各省基本上均將“甲供”問允許扣除的設備價值、數量分別以銷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實際采購價、工程實際使用數量為準。對于難以統一確定組成范圍或成套范圍的設備,應以設備制造廠文件上列明的清單項目確定設備范圍。123允許扣除的設備價值、數量分別以銷售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上注明的例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山東地稅局公告2010年第1號)124例如:《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五)專項工程分包涉稅事宜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125(五)專項工程分包涉稅事宜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問題是分包人如果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人,則總包人應如何繳納營業稅?126問題是分包人如果是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納稅依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繳納增值稅;127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納稅依據——新《營業稅出票方式此時分包方一般不是純粹的建安企業,而是生產企業附帶有建安資質,故由該企業向總包方出具兩張票(一張增值稅票、一張建安票)128出票方式57案例討論:A建筑公司今年1月承接一家造價為5000萬元的工程,同時將該工程中鋼結構及其安裝分包給B公司施工,結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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