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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施工邀請招標招標文件招標人:**集團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二零零九年月目錄第一卷 第一章資格審查及投標邀請書第二章 投標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1.總則 2.招標文件 3.投標文件 4.投標 5.開標 6.評標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 9.紀律和監督 10、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附表一:開標記錄表 附表二: 中標通知書附表三: 確認通知第三章評標辦法 1、評標方法 2、評審標準 3、評標程序 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 第一節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二節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報價說明第二卷 第六章圖紙 1、圖紙目錄 2、圖紙 第三卷 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四卷 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 目錄 一、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三、授權委托書四、投標保證金五、主要材料報價表六、施工組織設計七、項目管理機構八、資格審查資料九、投標書封面、封底格式第一卷資格審查及投標邀請書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施工Ⅳ標段投標資格審查通知:現邀請貴公司參加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施工投標,請于2009年月日上午08:30至12:00時;下午14:00至17:30時前,攜帶如下資料到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投標資格審查。1、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必須為本單位在冊職工并有2006-2008年度養老保險投保機構的養老保險證明);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2、連續三年(2005-2007年)經營無虧損,提供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3、銀行資信等級證書(或資信證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4、項目經理(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技術負責人(中級工程師)職稱證書,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必須為本單位在冊職工,并有2008年養老保險投保機構的養老保險證明,同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擔任過同等或以上職務(有合同或任命文件)。造價員、施工員(2人,至少1人為助理工程師職稱)、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具有相應資格或崗位證書,并為本單位在冊職工且有2008年養老保險投保機構的養老保險證明。6、資格審查經辦人(提供單位委托書)身份證,經辦人必須有為本單位在冊職工在2008年養老保險投保機構的養老保險證明。7、本項目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8、公司單位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郵編、企業基本帳號等有效企業信息書面資料(留加蓋公章原件)。以上資料均須出示原件,并留存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一份(明確規定留存原件的資料除外)。不能按以上要求提供完整資料將按未通過資格審查取消投標資格辦理;同時,如本次遞交投標文件相關內容與提供的以上資料不一致,則按無效投標辦理。在資格審查通過后,到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領取投標邀請書,并按“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及要求購買招標文件等招標資料。聯系人及電話:****2009年月日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施工投標邀請書:1.招標條件本招標項目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項目已由四川省發改委核準立項,四川省煤炭產業集團公司批復初步設計同意開工建設,項目業主為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資金來源為自籌。項目己具備招標條件,現邀請你單位參加如下標段投標。2.項目概況與招標范圍本項目建設地點為四川省**縣巡司鎮,預計項目總投資約7.718億元,本次招標范圍Ⅳ標段,具體范圍為:道路廣場及排水、圍墻及大門、汽車衡、廁所、辦公樓、食堂、綜合樓(公寓)、取水泵站、原煤、輔助原料及石膏混合材堆場堆棚、機電修理及備品備件庫和該項目甲方要求增加的其它工程內容。3.投標人資格要求3.1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具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能力。3.2你單位不可以組成聯合體投標。4.招標文件的獲取4.1請于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每日9:00時至12:00時及15:00時至18:00時(北京時間,下同),在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持本投標邀請書購買招標文件。4.2招標文件及資料每套售價800元,售后不退。圖紙押金500元,在退還圖紙時退還(不計利息),如退回圖紙有缺損,則按50元/張扣除,圖紙押金扣完為止。5.投標文件的遞交5.1投標文件遞交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下同)為2009年月日時分,地點為宜賓市巡場鎮**集團四樓會議室。5.2逾期送達的或者未按規定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6、確認你單位收到本投標邀請書后,請當面簽收或在收到后一日內以傳真等書面方式予以確認。7、聯系方式招標聯系人:**招標聯系電話:**招標聯系傳真:**招標人現場聯系人及聯系電話:****招標人戶名: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開戶銀行:**銀行**支行賬號:2009年月日第二章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條款號條款名稱編列內容1.1.招標人名稱:**集團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四川省**巡場鎮巡檢街2號聯系人:**電話(傳真)::**1.1.3項目名稱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1.1.4建設地點四川省**縣巡司鎮1.2.1發包方式施工總承包(包工包料、其中構成工程實體的主材由發包方供應,地材及輔助材料由承包人負責采購,價格由發包方、承包方及**集團物資公司三方確認)1.2.2資金來源及出資比例自籌,100%1.2.3資金落實情況已基本到位1.3.2計劃工期計劃工期:各單位工程計劃工期附后。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1.3.3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現行相關質量驗收合格標準1.4.1投標人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1、資質條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2、財務要求:連續三年(2005-2007)經營無虧損,附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財務情況說明書)。3、信譽要求:具有銀行資信等級證書(或資信證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5、項目經理:本單位注冊(以2006-2008)年養老保險投保機構的養老保險證明資料原件為準)的二級建造師,同時在其他工程中擔任過同等或以上職務。1.4.2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不接受1.9.1踏勘現場不組織,由各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后于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與招標人聯系即時自行自費進行踏勘。1.10.1投標預備會不召開1.10.2投標人提出問題的截止時間收到投標文件后5日內1.10.3招標人書面澄清、修改及答疑的時間投標截止日期5日之前1.11分包不允許1.12偏離不允許2.1構成招標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標人發出的補充通知、答疑等書面資料2.2.1投標人要求澄清招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5日內2.2.2投標截止時間2009年月日10時00分2.2.3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澄清的時間收到招標文件澄清后以1日內2.3.2投標人確認收到招標文件修改的時間收到招標文件澄清后以1日內3.1.1構成投標文件的其他材料投標截止日之前發出的投標文件修改說明等3.3.1投標有效期30天3.4.1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形式:銀行轉賬方式交納至招標人賬戶投標保證金的金額為人民幣貳萬元整3.5.2連續三年財務狀況的年份要求2005~2007年3.5.3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的年份要求2000~2008年3.6是否允許遞交備選投標方案不允許3.7.3~3.7.4投標文件份數及簽章要求投標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電子文檔一份。正本每頁加蓋投標單位公章,并在規定的相應位置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副本在規定的相應位置蓋章、簽字。4.1.2封套上寫明投標人名稱:招標人名稱:**集團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投標文件在2009年月日10時00分前不得開啟4.2.2遞交投標文件地點四川宜賓市**巡場鎮**集團四樓會議室4.2.3是否退還投標文件否5.1開標時間和地點開標時間:2009年月日10時00分開標地點:四川宜賓市**巡場鎮**集團四樓會議室5.2開標程序密封情況檢查:密封完好,封袋所有封口加蓋單位公章開標順序:按投標文件遞交先后順序開標6.1.1評標委員會的組建評標委員會構成:7人,其中業主代表:2人,專家5人7.1是否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否,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數:綜合得分高的前三名7.3.1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形式:銀行轉賬方式交納至招標人賬戶履約保證金的金額:人民幣叁佰萬元整履約保證金交納時間:本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1.總則1.1項目概況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己具備招標條件,現對本標段施工進行招標。1.1.2本招標項目招標人: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3本招標項目名稱: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1.4本標段建設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2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招標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1.3.1本次招標范圍: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2本標段的計劃工期: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3.3本標段的質量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投標人資格要求1.4.1投標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l)資質條件: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2)財務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業績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信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5)項目經理資格: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4.3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2)被責令停業的;(3)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4)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5)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1.5費用承擔投標人準備和參加投標活動發生的費用自理。1.6保密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各方應對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中的商業和技術等秘密保密,違者應對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1.7語言文字除專用術語外,與招標投標有關的語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8計量單位所有計量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1.9踏勘現場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1.9.2投標人踏勘現場發生的費用自理。1.9.3除招標人的原因外,投標人自行負責在踏勘現場中所發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1.9.4招標人在踏勘現場中介紹的工程場地和相關的周邊環境情況,僅供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參考,任何因忽視或誤解工地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工期延長的申請將不被批準。踏勘現場所發生的費用及相關責任由投標人自己承擔,招標人不對投標人據此作出的任何判斷和決策負責。1.10分包、轉包不允許。1.11偏離不允許。2.招標文件2.1招標文件的組成本招標文件包括:(1)投標資格審查及邀請書;(2)投標人須知;(3)評標辦法;(4)合同條款及格式;(5)單位工程計劃工期明細表;(6)技術標準和要求;(7)投標文件格式;(8)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投標書封面、封底統一格式。根據本章第2.2款對招標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答疑,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2.2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及答疑2.2.1投標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招標文件的全部內容。如發現缺頁或附件不全,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以便補齊。如有疑問,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及答疑將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發給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2.2.3投標人在收到澄清、修改及答疑后,應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己收到該澄清、修改及答疑。3.投標文件3.1投標文件的組成3.1.1投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l)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主要材料報價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3)投標保證金證明(加蓋投標人公章)(4)施工組織設計(5)項目管理機構(6)資格審查資料(7)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其他材料3.2投標報價3.2.1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相應表格。3.2.2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修改投標函中的內容,須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關要求。3.3投標有效期3.3.1在“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不得要求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3.3.2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3.4投標保證金3.4.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交納方式到達本招標文件規定的帳戶,并作為其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出示投標保證金交納依據,并加蓋公章。3.4.2投標人不按本章第3.4.1項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其投標文件作廢標處理。3.4.3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無息退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足部分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按規定補齊。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將不予退還:(1)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銷或修改其投標文件;(2)中標人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無正當理由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或拒簽合同協議書。3.5資格審查資料3.5.1“投標人基本情況表”應附投標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資質證書副本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的復印件。3.5.2“近年財務狀況表”應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具體年份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3.6備選投標方案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不得遞交備選投標方案。3.7投標文件的編制3.7.1投標文件應按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中,投標函附錄在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提出比招標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標人的承諾。3.7.2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有關工期、投標有效期、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和要求、招標范圍等實質性內容作出響應。3.7.3投標文件應編制目錄及頁碼,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蓋單位章。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投標文件應附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投標文件應盡量避免涂改、行間插字或刪除。如果出現上述情況,改動之處應加蓋單位章。簽字和蓋章的具體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3.7.4投標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的字樣(參見第八章格式)。當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3.7.5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具體裝訂要求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4.投標4.1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4.1.1投標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開包裝,加貼封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加蓋投標人單位章。4.1.2投標文件的封套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封套上應寫明的其他內容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項或第4.1.2項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4.2投標文件的遞交4.2.1投標人應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4.2.2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的地點: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4.2.3除“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外,投標人所遞交的投標文件不予退還。4.2.4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當場進行簽收登記。4.2.5逾期送達的或者未按規定送達指定地點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4.3投標文件的修改與撤回4.3.1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但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4.3.2投標人修改或撤回已遞交投標文件的書面通知應按照本章第3.7.3項的要求簽字和蓋章。招標人收到書面通知后,向投標人出具簽收憑證。4.3.3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修改的投標文件應按照本章第3條、第4條規定進行編制、密封、標記和遞交,并標明“修改”字樣。5.開標5.1開標時間和地點招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和“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地點公開開標,并邀請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準時參加。5.2開標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進行開標:(l)宣布開標紀律;(2)公布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并點名確認投標人是否派人到場;(3)宣布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監標人等有關人員姓名;(4)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5)按照投標人須知前附表的規定確定并宣布投標文件開標順序;(6)按照宣布的開標順序當眾開標,公布投標人名稱、標段名稱、投標保證金的遞交情況、投標報價、質量目標、工期及其他內容,并記錄在案;(7)投標人代表、招標人代表、監標人、記錄人等有關人員在開標記錄上簽字確認;(8)開標結束。6.評標6.1評標委員會6.1.1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的確定方式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6.1.2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1)招標人或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2)與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3)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6.2評標原則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和擇優的原則。6.3評標評標委員會按照第三章“評標辦法”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標準和程序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方法、評審因素和標準,不作為評標依據。7.合同授予7.1定標方式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名順序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的人數見投標人須知前附表。7.2中標通知招標人以書面形式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7.3履約保證金7.3.1在簽訂合同前,中標人應按“投標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金額、擔保形式和招標文件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的履約保證金承諾函格式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7.3.2中標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項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7.4簽訂合同7.4.1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由**集團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擇日通知,根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取消其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7.4.2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簽合同的,招標人向中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8.重新招標和不再招標8.1重新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將重新招標:(l)投標截止時間止,投標人少于3個的;(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后否決所有投標的。8.2不再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不再進行招標。9.紀律和監督9.1對招標人的紀律要求招標人不得泄漏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當保密的情況和資料,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9.2對投標人的紀律要求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投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評標工作。9.3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紀律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評標辦法”沒有規定的評標辦法、評審因素和標準進行評標。9.4對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受他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他人透漏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活動中,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附件一:開標記錄表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施工招標開標記錄表開標時間:2009年月日10時00分序號投標人密封情況投標保證金按招標文件規定計算填報的總造價下浮比例(%)質量目標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名招標人代表:記錄人:監標人:年月日附件二: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中標人名稱):你方于(投標日期)所遞交的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施工投標文件己被我方接受,被確定為中標人。總造價下浮:%。工期:日歷天。工程質量:符合標準。項目經理:(姓名)。合同簽訂日期由**集團四川**集團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擇日通知到(指定地點)與我方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7.3款規定向我方提交履約保證金。特此通知。招標人:(蓋單位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年月日附件三:確認通知確認通知(招標人名稱):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發出的四川**集團**水泥公司40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廠前區土建工程Ⅳ標段施工招標關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確認。投標人:(蓋單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前附表條款號評審因素評審標準2.1.1形式評審標準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一致投標函簽字蓋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單位章,委托代理人必須為本單位在冊職工,并有養老保險證明。投標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標文件格式”的要求聯合體投標人不同意聯合投標報價唯一只能有一個有效報價投標文件簽章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7項規定2.1.2資格評審標準營業執照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具備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等級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及3.5項規定財務狀況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及3.5項規定類似項目業績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及3.5項規定信譽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項目經理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1項規定2.1.3響應性評審標準投標內容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項規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項規定工程質量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3項規定投標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3項規定投標保證金符合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3.4項規定權利義務符合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規定投標函及投標函附表符合第八章格式及內容要求技術標準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術標準和要求”規定2.2.1分值構成(總分100分)技術標(施工組織設計):35分項目管理機構(人員資格及業績):5分費率及主材報價:60分條款號評分因素評分標準2.2.2(1)施工組織設計評分標準35分內容完整性和編制水平2分編制總體水平高,內容完整1.2~2分;否則0.8~1.2分。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12分方案及措施先進、主導工程內容、施工方法明確、詳盡、合理,施工重點、難點突出,符合招標文件相關要求7~10分;否則4~7分。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4分質管體系完善,關鍵及重要部位質量控制措施明確、詳盡、可行,工程質量有保證2.5~4分;否則1.6~2.5分。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3分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周全、可靠,管理制度完善2~3分;否則1.2~2分。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2分環境保護措施周全、可靠,相關制度完善1.2~2分;否則0.8~1.2分。工程進度計劃與措施6分工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工期提前有保證措施4~6分;否則2.5~4分。資源配備計劃6分主要勞動力計劃人員數量及工種4~6分;否則2.5~4分。2.2.2(2)項目管理機構評分標準5分項目經理任職資格與業績1.5分二級建造師,為本單位注冊(以2006-2008年養老保險證明資料原件為準,并有擔任項目經理及以上職務的任職文件)1.5分;其中任何一項沒有0分。技術負責人任職資格與業績1分土建中級工程師,為本單位注冊(以2006-2008年度養老保險證明資料原件為準),擔任過房建工程或類似工程技術負責人或主要施工負責人。其中任一項不滿足者本項得0分。其他主要人員2.5分造價員、施工員、質檢員、安全員、材料員,為本單位注冊(2008年養老保險證明資料原件為準),具有相應資格證書證件,每缺少一項扣0.5分,本項扣完為止。以上有關證明和證件,投標文件中的復印件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與已核驗的原件一致,否則作無效投標處理。2.2.2(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60分費率報價50分各投標人投標函中總造價下浮(不含人工及材料調差及稅金)比例(%)的算術平均值為基準值,費率報價基本分40分。下浮比例比基準值每少下浮一個百分點扣1.5分,基本分扣完為止;下浮比例不超過基準值5個百分點者,比基準值每多下浮一個百分點加2分,最多加10分;下浮比例比基準值多5個百分點以上者,則按其總下浮比例每一個百分點扣2分,基本分扣完為止。主要材料報價10分投標人按第八章中“主要材料報價表”所列材料填報單價。投標人每項材料單價等于或未低于各投標人該項材料單價算術平均值(此算術平均值不的90%的得2分;低于90%的每低1%扣0.15分;高于算術平均值的,每高1%扣0.25分,所在項分值扣完為止。1、評標方法本次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委員會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規定的評分標準進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2、評審標準2.1初步評審標準2.1.1形式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2資格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1.3響應性評審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2.2.1分值構成(l)施工組織設計: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項目管理機構: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投標報價: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2.2評分標準(1)施工組織設計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2)項目管理機構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見“評標辦法前附表”;3、評標程序3.1初步評審3.1.1評標委員會依據本章第2.1款規定的標準對投標文件進行初步評審。有一項不符合評審標準的,作廢標處理。3.1.2投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作廢標處理:(l)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的:(2)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3)投標文件簽署等未實質相應招標文件要求的;(4)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3.2詳細評審3.2.1評標委員會按本章第2.2款規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綜合評估得分。(1)按本章第2.2.2(1)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施工組織設計計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2(2)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項目管理機構計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2(3)目規定的評審因素和分值對投標報價計算出得分C;3.2.2評分分值計算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標人得分=A十B十C。3.3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補正3.3.1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或者對細微偏差進行補正。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3.3.2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算術性錯誤修正的除外)。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3.3.3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直至滿足評標委員會的要求。3.4評標結果3.4.1評標委員會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3.4.2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由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一節通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1、一般約定1.1詞語定義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1.1.1.3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1.1.1.4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1.1.1.5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1.1.1.6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1.1.1.7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1.1.1.8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1.1.2.3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1.1.2.4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1.1.2.5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1.2.6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1.1.2.7甲方代表:由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項目建設的具體負責人)。擁有對所有簽證和指令的最終確認權。1.1.2.8甲方現場代表:由甲方代表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具體事宜的現場代表。1.1.3工程和設備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1.1.3.3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1.1.3.4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1.1.3.6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1.1.3.7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1.1.3.8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1.1.3.9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開工通知:指監理人和甲方代表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1.1.4.2開工日期:指監理人和甲方代表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1.1.4.5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根據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1.1.4.6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1.1.5合同價格和費用1.1.5.1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1.1.5.2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1.1.5.3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1.1.5.4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1.1.5.5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1.1.5.6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1.1.5.7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1.1.6其他1.1.6.1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語言文字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1.3法律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1.4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l)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4)專用合同條款;(5)通用合同條款;(6)技術標準和要求;(7)圖紙;(8)投標文件;(9)招標文件及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協議書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1.6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6.1圖紙的提供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1.6.3圖紙的修改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1.6.4圖紙的錯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1.6.5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監理人、甲方現場代表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1.7聯絡1.7.1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1.7.2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1.8轉讓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1.9嚴禁賄賂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錢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1.10.2承包人發現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1專利技術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1.11.3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1.12圖紙和文件的保密1.12.1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2.發包人義務2.1遵守法律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2.2發出開工通知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2.3提供施工場地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2.4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2.5組織設計交底發包人和監理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2.6支付合同價款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2.7組織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2.8其他義務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3、監理人3.1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3.1.1監理人受發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3.1.2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3.1.3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3.2總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3.3監理人員3.3.1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己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3.3.2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準,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后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3.3.3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3.3.4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托給其他監理人員。3.4監理人的指示3.4.1監理人應按第3.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3.3.1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3.4.2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3.4.1項作出的指示后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條處理。3.4.3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后24小時內未予答復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3.4.5由于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3.5商定或確定3.5.1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盡量達成一致。3.5.2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并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條的約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結果執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發包人免于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4.1.2依法納稅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4.1.3完成各項承包工作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1.4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并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4.1.5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4.1.6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承包人應按照第9.4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4.1.7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4.1.8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應按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4.1.9工程的維護和照管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給發包人為止。4.1.10其他義務承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4.2履約保證金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保證金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后28天內把履約保證金無利息退還給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第三人。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給第三人。4.4承包人項目經理4.5.1承包人應按投標文件的承諾指派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通知發包人和監理人。承包人項目經理短期離開施工場地,應事先征得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4.5.2承包人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負責組織合同工程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令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監理人提交書面報告。4.5.3承包人為履行合同發出的一切函件均應蓋有承包人授權的施工場地管理機構章,并由承包人項目經理或其授權代表簽字。4.5.4承包人項目經理可以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職責,但事先應將這些人員的姓名和授權范圍通知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4.5承包人人員的管理4.5.1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通知后28天內,按照投標文件承諾的人員向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技術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格,以及各工種技術工人的安排狀況。承包人應向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提交施工場地人員變動情況的報告,未經同意不得變更。4.5.2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承包人應向施工場地派遣或雇傭足夠數量的下列人員:(1)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應施工經驗的技術人員;(3)具有相應崗位資格的各級管理人員。4.5.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場地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時,應取得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的同意。4.5.4特殊崗位的工作人員均應持有相應的資格證明,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有權隨時檢查。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核。4.6撤換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對其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玩忽職守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的,承包人應無條件予以撤換。4.7保障承包人人員的合法權益4.7.1承包人應與其雇傭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時發放工資。4.7.2承包人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安排工作時間,保證其雇傭人員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不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規定給予補休或付酬。4.7.3承包人應為其雇傭人員提供必要的食宿條件,以及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生活環境,在遠離城鎮的施工場地,還應配備必要的傷病防治和急救的醫務人員與醫療設施。4.7.4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塵、降低噪聲、控制有害氣體和保障高溫、高寒、高空作業安全等勞動保護措施。其雇傭人員在施工中受到傷害的,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4.7.5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為其雇傭人員辦理保險。4.7.6承包人應負責處理其雇傭人員因工傷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工程價款應專款專用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價款應專用于合同工程。4.9承包人現場查勘4.9.1發包人應將其持有的現場地質勘探資料及相關資料提供給承包人,并對其準確勝負責。但承包人應對其閱讀上述有關資料后所作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4.9.2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進行查勘,并收集有關地質、水文、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為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當地資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己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4.10不利物質條件4.10.1不利物質條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場地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條件,但不包括氣候條件。4.10.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質條件時,應采取適應不利物質條件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5條約定辦理。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沒有發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5.材料和工程設備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1.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應對其采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5.1.2承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將各項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報送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審批。承包人應向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提交其負責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5.1.3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進行檢驗和交貨驗收,查驗材料合格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書,并按合同約定和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指示,進行材料的抽樣檢驗和工程設備的檢驗測試,檢驗和測試結果應提交監理人,所需費用由承包人承擔。5.2發包人提供的材料5.2.1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寫明。5.2.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的安排,提前30天向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報送要求發包人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照監理人與合同雙方當事人商定的交貨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5.2.3發包人應在材料到貨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會同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在約定的時間內,赴交貨地點共同進行驗收。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的材料驗收后,由承包人負責接收、運輸和保管。5.2.4發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30天交貨的,承包人不得拒絕,但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日期或地點的,應事先報請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批準。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貨時間或地點所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2.6發包人提供的材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及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5.3材料和工程設備專用于合同工程5.3.1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包括備品備件、安裝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同意,承包人不得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5.3.2隨同工程設備運入施工場地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器具與隨機資料,應由承包人會同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按供貨人的裝箱單清點后共同封存,未經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同意不得啟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時,應向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提出申請。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1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有權拒絕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設備,并要求承包人立即進行更換。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應在更換后再次進行檢查和檢驗,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5.4.2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發現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即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5.4.3發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發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6、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6.1.1承包人應按合同進度計劃的要求,及時配置施工設備和修建臨時設施。進入施工場地的承包人設備需經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換投標約定的承包人設備的,應報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批準。6.1.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自行承擔修建臨時設施的費用,需要臨時占地的,應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手續并承擔相應費用。6.2發包人提供的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發包人不提供的施工設備或臨時設施。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不能滿足合同進度計劃和(或)質量要求時,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承包人應及時增加或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6.4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專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運入施工場地的所有施工設備以及在施工場地建設的臨時設施應專用于合同工程。未經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同意,不得將上述施工設備和臨時設施中的任何部分運出施工場地或挪作他用。6.4.2經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同意,承包人可根據合同進度計劃撤走閑置的施工設備。7.交通運輸7.1道路通行權和場外設施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負責辦理取得出入施工場地的專用和臨時道路的通行權,以及取得為工程建設所需修建場外設施的權利,并承擔有關費用。承包人應協助發包人辦理上述手續。7.2場內施工道路7.2.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負責修建、維修、養護和管理施工所需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包括維修、養護和管理發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設施,并承擔相應費用。7.2.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修建的臨時道路和交通設施應免費提供發包人和監理人使用。7.3場外交通7.3.1承包人車輛外出行駛所需的場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費、養路費和稅款等由承包人承擔。7.3.2承包人應遵守有關交通法規,嚴格按照道路和橋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駛,并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運輸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應由承包人負責向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發包人給予協助。運輸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橋梁臨時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但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7.5道路和橋梁的損壞責任因承包人運輸造成施工場地內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損壞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損壞的全部費用和可能引起的賠償。7.6水路和航空運輸本條上述各款的內容適用于水路運輸和航空運輸,其中“道路”一詞的涵義包括河道、航線、船閘、機場、碼頭、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運輸中其他相似結構物;“車輛”一詞的涯義包括船舶和飛機等。8.測量放線8.1施工控制網8.1.1發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根據國家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工程測量技術規范,按上述基準點(線)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測設施工控制網,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將施工控制網資料報送監理人審批。8.1.2承包人應負責管理施工控制網點。施工控制網點丟失或損壞的,承包人應及時修復。承包人應承擔施工控制網點的管理與修復費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將施工控制網點移交發包人。8.2施工測量8.2.1承包人應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員、儀器、設備和其他物品。8.2.2監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進行抽樣復測,當復測中發現錯誤或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誤差時,承包人應按監理人指示進行修正或補測,并承擔相應的復測費用。8.3基準資料錯誤的責任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發包人提供上述基準資料錯誤導致承包人測量放線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損失的,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上述基準資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通知監理人。8.4監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網監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網的,承包人應提供必要的協助,發包人不再為此支付費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衛和環境保護9.1發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1.1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授權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監督、檢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實施,組織承包人和有關單位進行安全檢查。9.1.2發包人應對其現場機構雇傭的全部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發包人人員工傷的,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9.1.3發包人應負責賠償以下各種情況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對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財產損失;(2)由于發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責任9.2.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執行監理人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約定的安全工作內容,編制施工安全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審批。9.2.2承包人應加強施工作業安全管理,特別應加強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與腐蝕性材料和其他危險品的管理,以及對爆破作業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險作業的管理。9.2.3承包人應嚴格按照國家安全標準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設施,加強對承包人人員的安全教育,并發放安全工作手冊和勞動保護用具。9.2.4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制定應對災害的緊急預案,報送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審批。承包人還應按預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資和器材,切實保護好有關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9.2.5合同約定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遵守有關規定,并包括在相關工作的合同價格中。9.2.6承包人應對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人員的工傷事故承擔責任,但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員工傷事故的,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場地內及其毗鄰地帶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承包人負責賠償。9.3治安保衛9.3.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協商,在現場建立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統一管理施工場地的治安保衛事項,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衛職責。9.3.2發包人和承包人除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或聯防組織維護施工場地的社會治安外,還應做好包括生活區在內的各自管轄區的治安保衛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共同編制施工場地治安管理計劃,并制定應對突發治安事件的緊急預案。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暴亂、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毆、械斗等群體性突發治安事件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報告。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積極協助當地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平息事態,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減少財產損失,避免人員傷亡。9.4環境保護9.4.1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履行合同約定的環境保護義務,并對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義務所造成的環境破壞、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負責。9.4.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環保工作內容,編制施工環保措施計劃,報送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審批。9.4.3承包人應按照批準的施工環保措施計劃有序地堆放和處理施工廢棄物,避免對環境造成破壞。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棄置施工廢棄物造成妨礙公共交通、影響城鎮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壞周邊環境,或者影響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應承擔責任。9.4.4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開挖的邊坡及時進行支護,維護排水設施,并進行水土保護,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質災害。9.4.5承包人應按國家飲用水管理標準定期對飲用水源進行監測,防止施工活動污染飲用水源。9.4.6承包人應加強對噪聲、粉塵、廢氣、廢水和廢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聲,控制粉塵和廢氣濃度,做好廢水和廢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處理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應立即通知發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和設備進行緊急搶救和搶修,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作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地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情況,以及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10.進度計劃10.1合同進度計劃承包人應編制詳細的施工進度計劃和施工方案說明報送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或提出修改意見,否則該進度計劃視為己得到批準。經監理人和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稱合同進度計劃,是控制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還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編制更為詳細的分階段或分項進度計劃,報監理人和甲方現場代表審批。10.2合同進度計劃的修訂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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