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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1第六章

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2內容提要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2內容提要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3一、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一)總體演變從建國之初以預防傳染性疾病為主的衛生防疫體系,到今天全面建立并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疾病預防與控制體系,單純防治生物性因素所致傳染病的衛生防疫工作,不斷擴大服務范圍,在現代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影響下,逐漸被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所取代。3一、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一)總體演變4(二)歷史發展階段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建立主要經歷了五個發展階段:1、初創時期(1949-1952年)全國解放前夕,在東北解放區首次建立了防疫大隊,開展有關鼠疫、霍亂傳染病防治工作。全國解放后,在許多地區建立起防疫大隊、民族衛生工作隊和專業防疫站,開展對黑熱病、血吸蟲病、瘧疾、絲蟲病、性病等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衛生防疫工作。4(二)歷史發展階段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建立主要經歷了五個發展52、全面發展時期(1953-1965年)1953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市相繼建立了衛生防疫站。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1964年衛生部頒布了《衛生防疫工作條例》,明確了衛生防疫站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作用、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編制。到1965年底,全國共建立衛生防疫站2499個,其他專業防疫機構822個,衛生防疫人員77179人。52、全面發展時期(1953-1965年)1953年全國各省63、嚴重破壞期(1966-1976年)衛生防疫機構被合并、取消;人員下放;防疫體系遭受重創。63、嚴重破壞期(1966-1976年)衛生防疫機構被合并、74、新的歷史時期(1978-1985年)1978年以后經修改,相繼頒布了《傳染病管理條例》、《全國防疫工作條例》、《食品衛生法》(試行)等,使防疫工作從行政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加大了防疫工作的社會職能,提高了防疫機構的社會地位。1982年國家成立預防醫學中心,1985年改名為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初步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集業務指導與信息溝通為一體的網絡系統。74、新的歷史時期(1978-1985年)1978年以后經修85、改革發展時期(1986以后)不斷深化監督體制改革,加強衛生防疫機構的內涵建設,逐步與國際接軌。從2000年起,全國各地在原有防疫站基礎上,將原有職能一分為三,相繼掛牌成立了各級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檢驗檢測中心,初步形成了集監控、預警、信息報告、醫療救治、物資儲備、疫情應急處理等于一體的現代化疾控救治體系。相繼頒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幾十個法規,使疾病預防與控制領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2002年底,全國共有疾控中心3580個,人員204444人;監督所571個,專科防治所1839個,三類機構共有人員287673人。85、改革發展時期(1986以后)不斷深化監督體制改革,加強9二、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傳染病防治法》簡介法定傳染病病種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傳染病的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傳染病的疫情控制傳染病的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相關法律責任9二、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傳染病防治法》簡介10(一)《傳染病防治法》簡介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是2004年8月28日經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年12月1日施行,共分9章80條。適用范圍: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10(一)《傳染病防治法》簡介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是20011(二)法定傳染病病種1、《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傳染病病種共有37種: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25種(見教材P81)丙類傳染病:10種(見教材P81)11(二)法定傳染病病種1、《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傳染病病種122、其他相關規定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122、其他相關規定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13(三)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①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②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③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④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13(三)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①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14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⑥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⑦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研,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14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15(四)傳染病的預防《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的預防做了如下10個方面的規定:1、進行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各級政府的責任2、消除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除四害……3、改善公共衛生狀況。治理環境污染,對污水、污物、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4、有計劃地預防接種。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15(四)傳染病的預防《傳染病防治法》對傳染病的預防做了如下16我國的計劃免疫接種制度國務院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需要,制定傳染病預防接種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費。醫療機構、疾控機構與兒童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及時接受預防接種。16我國的計劃免疫接種制度國務院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175、健康檢查,持證上崗。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衛生部門規章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175、健康檢查,持證上崗。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186、國家依法建立監測、預警制度以及菌種、毒種管理預防制度。(1)傳染病監測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186、國家依法建立監測、預警制度以及菌種、毒種管理預防制度19疾控機構的職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職責:①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②收集、分析和報告傳染病監測信息,預測傳染病的發生、流行趨勢;③開展對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其效果評價;④開展傳染病實驗室檢測、診斷、病原學鑒定;⑤實施免疫規劃,負責預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⑥開展健康教育、咨詢,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⑦指導、培訓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傳染病監測工作;⑧開展傳染病防治應用性研究和衛生評價,提供技術咨詢。19疾控機構的職責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傳染病預防控制中履行20(2)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20(2)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21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的主要的內容①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②傳染病的監測、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③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在發生傳染病疫情時的任務與職責;④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的分級以及相應的應急工作方案;⑤傳染病預防、疫點疫區現場控制,應即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用。21傳染病預防、控制預案的主要的內容①傳染病預防控制指揮部的22(3)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采集、保藏、運輸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22(3)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國家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237、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醫療機構必須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范;確定專門的部門或者人員,承擔傳染病疫情報告、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以及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承擔醫療活動中與醫院感染有關的危險因素監測、安全防護、消毒、隔離和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對醫療機構內傳染病預防工作進行指導、考核,開展流行病學調查。237、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醫療機構必須執行國248、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因輸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的發生。采供血機構、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證血液、血液制品的質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248、對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使用血液和259、對于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售、運輸。259、對于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縣級以上2610、消毒處理、環境衛生調查、飲用水安全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控機構的指導下或按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的生產(廠家和產品)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控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2610、消毒處理、環境衛生調查、飲用水安全對被傳染病病原體27(五)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1、疫情報告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7(五)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1、疫情報告28港口、機場、鐵路預防控制機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所在地的預防控制機構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人民政府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疫情報告示意圖或任何單位和個人醫療機構(傳染病)(甲類傳染病)(甲、乙類)28港口、機場、鐵路預防控制機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所在地的預292、疫情通報(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毗鄰的以及相關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互相通報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292、疫情通報(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疾30疫情通報(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動物防疫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互相通報動物間和人間發生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以及相關信息。上述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30疫情通報(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現傳染病疫情時,313、疫情公布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313、疫情公布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32(六)傳染病疫情控制針對傳染病預防工作中醫療機構、疾控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所承擔的職責,《傳染病防治法》賦予了他們在疫情控制中的職責:1、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①對患者、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②對疑似患者,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③對醫療機構內的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預防措施。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發現乙類或丙類傳染病患者,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32(六)傳染病疫情控制針對傳染病預防工作中醫療機構、疾控機33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①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情況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被污染的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②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③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指導有關單位對傳染病疫情的處理。33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34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對已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正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34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1)對已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35地方政府(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預防、控制預案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①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②停工、停業、停課;③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④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⑤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35地方政府(2)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36地方政府(3)甲、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但是,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封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或封鎖國境的,由國務院決定。36地方政府(3)甲、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37(七)傳染病的醫療救治醫療救治是修改后《傳染病防治法》新增添的內容,有關規定包括:(1)完善傳染病救治服務網絡建設,指定具備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或者根據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2)提高傳染病醫療救治能力。(3)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經過預檢,對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應將患者及其病歷紀錄復印件一并轉到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37(七)傳染病的醫療救治醫療救治是修改后《傳染病防治法》新38(八)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職權。監督檢查職責是:①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履行本規定的傳染病防治職責進行監督檢查;②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傳染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③對采供血機構的采供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④對傳染病防治消毒產品及其生產單位進行監督檢查;⑤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采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進行監督檢查;⑥對公共場所和有關單位的衛生條件和傳染病防控措施進行監督檢查。38(八)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39(九)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為使傳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實處,修改后的《傳染病防治法》增加了保障措施一章,主要內容包括:(1)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2)經費保證(3)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4)對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5)物資儲備(6)相關人員待遇39(九)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為使傳染病防治工作落到實處,修40(十)相關法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依法予以追究責任的法律依據除本法外,還有《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控制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包括具有防控和監督職能的責任主體及關聯主體兩方面,其承擔責任形式主要是: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警告、罰款、吊銷執業證書、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責任。40(十)相關法律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依法予以追究責任41具有防控和監督職能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各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41具有防控和監督職能的責任主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42關聯責任主體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飲用水、供水、相關產品生產者涉及病原體樣本管理,使用菌種、毒種及血液制品單位出售未經檢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者在自然疫源地興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42關聯責任主體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431、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地方各級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31、地方政府的法律責任地方各級政府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442、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政府、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442、衛生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453、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53、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464、疾控機構的法律責任疾控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464、疾控機構的法律責任疾控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475、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按照規定承擔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而再次使用的;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故意泄露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475、醫療機構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486、采供血機構的法律責任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血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86、采供血機構的法律責任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497、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職責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97、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動物防疫機構的法律責任國境508、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未依照本法規定優先運送處理傳染病疫情的人員以及防治傳染病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508、鐵路、交通、民用航空經營單位的法律責任鐵路、519、飲用水、供水、相關產品生產者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生物制品生產單位審查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519、飲用水、供水、相關產品生產者的法律責任違反本5210、涉及病原體樣本管理,使用菌種、毒種及血液制品單位的法律責任涉及病原體樣本管理,使用菌種、毒種及血液制品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疾控機構、醫療機構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未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管理,造成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擴散的;違反國家規定,采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疾控機構、醫療機構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血、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5210、涉及病原體樣本管理,使用菌種、毒種及血液制5311、出售未經檢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者的法律責任未經檢疫出售、運輸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5311、出售未經檢疫野生動物、家畜家禽者的法律責任5412、在自然疫源地興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的法律責任在國家確定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照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5412、在自然疫源地興建大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的法553、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有關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553、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56三、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傳染病病種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職責疫情報告、通報制度國境衛生檢疫與監測國境衛生監督與衛生處理相關法律責任56三、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傳染病病57

(一)《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傳染病病種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傳染病病種包括:1、檢疫傳染病,包括:①鼠疫、霍亂和黃熱病;②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2、監測傳染病,包括:①國際衛生組織確定的流行性感冒、瘧疾、脊髓灰質炎、流行性斑疹、傷寒、回歸熱等;②國際上新發現的傳染病。③《傳染病防治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型肺結核;④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57(一)《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傳染病病種國境衛58(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職責1、衛生檢疫機構的職責(1)執行《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衛生法規;(2)收集、整理、報告國際和國境口岸傳染病的發生、流行和信息情況;(3)對國境口岸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4)對入、出境特殊物品實施衛生檢疫;(5)對入、出境人員進行預防接種、健康檢查、醫療服務、國際旅行健康咨詢和衛生宣傳;(6)簽發衛生檢疫證件;(7)進行流行病調研,開展科學實踐;(8)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工作。58(二)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職責1、衛生檢疫機構的職責592、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的職責(1)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進行衛生監督;(2)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方面的技術指導;(3)對造成傳染病傳播、嚙齒動物和病媒昆蟲擴散、食物污染等事故進行調查,并提出控制措施。592、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的職責(1)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60國境口岸有關單位衛生檢疫機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三)疫情報告、通報制度在國內或國外某一地區發生檢疫傳染病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宣布該地區為疫區。并報國務院批準采取相應措施。60國境口岸有關單位衛生檢疫機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行政部門61(四)國境衛生檢疫與監測1、衛生檢疫(1)入、出境檢疫根據《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入、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61(四)國境衛生檢疫與監測1、衛生檢疫62(2)因故非口岸地檢疫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國境內非口岸地點的時候,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62(2)因故非口岸地檢疫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63(3)臨時檢疫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國境口岸有關單位和交通工具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報告,并申請臨時檢疫。同時對檢疫傳染病患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患者采取必要的隔離、留驗等應急措施:隔離:指對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患者,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傳染病或已處于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即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點,限制其活動并進行治療,直到消除其傳染病傳播危險的措施。留驗:指對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并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檢疫機關指定的期間,到就近的衛生檢疫機關或者其他醫療單位接受診察和檢驗;或者由衛生檢疫機關、其它醫療衛生單位去該人員居留地,對其進行診察和檢驗的措施。63(3)臨時檢疫在國境口岸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642、傳染病監測(1)傳染病監測的主要內容①首發病例的個案調查;②暴發流行的流行病學調查;③傳染源調查;④國境口岸內監測傳染病的回顧調查;⑤病原體的分離、鑒定,人群、有關動物血清學調查以及流行病學調查;⑥有關動物、病媒昆蟲、食品、飲用水和環境因素的調查;⑦消毒、滅鼠、除蟲的效果觀察與評價;⑧國境口岸以及國內外監測傳染病疫情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傳遞;⑨對監測對象開展檢查和對監測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人員的管理。642、傳染病監測(1)傳染病監測的主要內容65(2)傳染病監測方式傳染病監測方式是指在傳染病監測過程中,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醫學檢查結果所應采取的必要方式,主要包括:阻止帶有監測傳染病的外國人員入境、出示健康證明以及發放就診卡、進行健康檢查等。《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衛生檢疫機關應當阻止所發現的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風病、精神病、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入境。65(2)傳染病監測方式傳染病監測方式是指在傳染病監測過程中66(五)國境衛生監督與衛生處理1、國境衛生監督指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根據衛生法規和衛生標準,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進行的衛生檢查、衛生鑒定、衛生評價和采樣檢驗等活動。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的國境口岸衛生監督員代表衛生檢疫機關依法行使監督職權。66(五)國境衛生監督與衛生處理1、國境衛生監督67衛生監督員的主要任務①監督和指導有關人員對嚙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②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施;③監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檢查其健康證明書;④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壓水艙的處理。67衛生監督員的主要任務①監督和指導有關人員對嚙齒動物、病媒682、衛生處理衛生處理是指隔離、留驗和就地診斷等醫學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措施。衛生處理作為控制和消除染疫傳染病及可能給人類健康帶來危害的病媒昆蟲或嚙齒動物的手段,對防止傳染病的傳播、擴散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衛生檢疫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實施衛生處理時必須注意避免造成對人體健康、工具設備以及物品的損害。682、衛生處理衛生處理是指隔離、留驗和就地診斷等醫學措施,69(六)相關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對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以警告或者罰款的行政處罰:①逃避檢疫,向國家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②入境的人員未經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據《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規定,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過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做出的處罰不服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69(六)相關法律責任1、行政責任702、刑事責任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332條之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397條之規定,以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屬徇私舞弊的,處5年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702、刑事責任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71四、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職業病的前期預防勞動過程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保障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相關法律責任71四、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72(一)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1953年第三屆全國衛生會議就把工業衛生列為衛生工作重點。1954年國務院批轉《第一屆全國工業衛生會議決議》(我國首部重要的勞動衛生法律文件)。1984年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1987年衛生部、農牧漁業部聯合頒布《鄉鎮企業勞動衛生管理辦法》;國務院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72(一)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1953年第三屆全國衛生會議就把73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1989年國務院頒布《放射性同位素與放射裝置放射防護條例》。1997年6月衛生部頒布《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2001年衛生部頒布《放射事故管理規定》、《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73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1989年國務院頒布《放射性同位素與放74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并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為確保《職業病防治法》的有效實施,2002年衛生部頒發了《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使用有毒藥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74職業病防治法規簡介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75我國的法定職業病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職業病目錄》規定,我國法定職業病現有十大類、115種: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75我國的法定職業病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職業病目76《職業病防治法》簡介《職業病防治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勞動者健康權益的法律。立法宗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共設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7章共79條。76《職業病防治法》簡介《職業病防治法》是我國第一部保護勞動77(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職業病的突出特點是不可逆性和可預防性,從而決定了職業病防治工作必須以預防為主。1、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要求①職業病危害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②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③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原則;④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⑤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⑥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77(二)職業病的前期預防職業病的突出特點是不可逆性和可預防782、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1)用人單位的申報與監管用人單位設有《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申報。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對用人單位申報情況進行抽查,并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782、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制度1)用人單位的申報與監管792)建設項目的申報與監管預評價報告制度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制度792)建設項目的申報與監管預評價報告制度80(1)預評價報告制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80(1)預評價報告制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新建81(2)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的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衛生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施工。81(2)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82(3)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制度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依法進行。82(3)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制度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83(三)勞動過程的防護與管理1、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①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③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④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⑤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⑥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防護設施,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83(三)勞動過程的防護與管理1、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842、提供安全警示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的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物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同位素的運輸、貯存,用人單位必須配置防護設置和報警裝置,保證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842、提供安全警示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的位85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經過治理,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85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工864、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者在已經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864、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875、職業衛生培訓及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875、職業衛生培訓及健康檢查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886、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理1)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類《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規定職業病分三類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重大和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886、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理1)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分類89用人單位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布)衛生部接受急性職業病患者首診醫療衛生機構特大和重大事故2)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瞞報、虛報和遲報。特大和重大事故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一般事故89用人單位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903)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理(1)對用人單位的要求①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②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③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④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⑤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⑥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的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903)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理(1)對用人單位的要求91(2)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①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②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③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④組織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工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90日內結束,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80日。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布處理結果91(2)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①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927、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權利①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②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③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④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⑤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⑥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從事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⑦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⑧損害賠償,根據法律規定,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927、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權利①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93(四)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權益保障1、職業病的診斷法律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在進行診斷時,應當組織3名以上取得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職業病診斷后,應當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3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執1份,診斷機構存檔1份。93(四)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權益保障1、職業病的診斷942、職業病的鑒定是指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存有異議,依法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在法定期限內組織(職業病鑒定委員會)裁斷的一種制度。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獨立進行鑒定,在弄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做出鑒定結論,并制作鑒定書。鑒定書應當于鑒定結束之日起20日內,由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發送給當事人。942、職業病的鑒定是指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存有異議,依法向衛953、職業病患者的權益保障職業病患者依法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1、職業病患者有權要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2、因病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時,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工作;3、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患者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953、職業病患者的權益保障職業病患者依法享有以下國家規定的96法定職業病待遇5、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6、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社會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7、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96法定職業病待遇5、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97(五)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1、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2、職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職業病危害現場,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查閱或者復制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97(五)職業病防治的監督檢查1、機構983、職責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發給建設項目有關證明、資質證明文件或者予以批準;對已經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用人單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其他違反本法的行為。983、職責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99(六)相關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涉及建設單位、用人單位、生產經銷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等7個責任主體、40多種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99(六)相關法律責任《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1001、建設單位違法情節未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而擅自開工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1001、建設單位違法情節101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101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1022、用人單位違法情節1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沒有存檔、上報、公布的;未采取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未按照規定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未按規定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人職業病防護采取指導、督促措施的;國內首次使用或首次進口與職業病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未按規定報送毒性鑒定資料以及經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或者批準進口的文件的。1022、用人單位違法情節1103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103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104違法情節2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危害項目的;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未按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104違法情節2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105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105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106違法情節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已提供但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未按規定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運行、使用狀態的;未按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的;未按規定安排職業病患者、疑似職業病患者進行診治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未按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106違法情節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濃度超過國家職107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107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108違法情節4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隱瞞本單位職工衛生真實情況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儲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應急救援設施的;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禁忌作業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108違法情節4隱瞞技術、工藝、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109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對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9法律責任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1103、生產、經銷商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材料,未按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或進口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材料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1103、生產、經銷商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111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相應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11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1125、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1125、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1136、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申請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成員的資格。1136、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1147、衛生行政部門及其監督執法人員衛生行政部門不按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違法,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1147、衛生行政部門及其監督執法人員衛生行政部門不按規定報115本章目的要求了解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掌握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115本章目的要求了解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國境衛生檢116第六章實驗課安排第一次專題討論題目:我國傳染病防治的現狀、問題與對策要求:廣泛查閱文獻資料,撰寫發言提綱(作為實驗報告);課堂討論時積極發言(給予獎勵)。116第六章實驗課安排第一次專題討論117第二次專題討論題目:我國職業病防治的現狀、問題與對策要求:廣泛查閱文獻資料,撰寫發言提綱(作為實驗報告);課堂討論時積極發言(給予獎勵)。117第二次專題討論題目:我國職業病防治的現狀、問題與對策118第六章

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1第六章

疾病預防與控制法律制度119內容提要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國境衛生檢疫法律制度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2內容提要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120一、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一)總體演變從建國之初以預防傳染性疾病為主的衛生防疫體系,到今天全面建立并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疾病預防與控制體系,單純防治生物性因素所致傳染病的衛生防疫工作,不斷擴大服務范圍,在現代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影響下,逐漸被疾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所取代。3一、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歷史演變(一)總體演變121(二)歷史發展階段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建立主要經歷了五個發展階段:1、初創時期(1949-1952年)全國解放前夕,在東北解放區首次建立了防疫大隊,開展有關鼠疫、霍亂傳染病防治工作。全國解放后,在許多地區建立起防疫大隊、民族衛生工作隊和專業防疫站,開展對黑熱病、血吸蟲病、瘧疾、絲蟲病、性病等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衛生防疫工作。4(二)歷史發展階段我國衛生防疫體系的建立主要經歷了五個發展1222、全面發展時期(1953-1965年)1953年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縣、市相繼建立了衛生防疫站。1955年國務院頒布了《傳染病管理辦法》。1964年衛生部頒布了《衛生防疫工作條例》,明確了衛生防疫站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中的法律地位、作用、任務以及工作人員編制。到1965年底,全國共建立衛生防疫站2499個,其他專業防疫機構822個,衛生防疫人員77179人。52、全面發展時期(1953-1965年)1953年全國各省1233、嚴重破壞期(1966-1976年)衛生防疫機構被合并、取消;人員下放;防疫體系遭受重創。63、嚴重破壞期(1966-1976年)衛生防疫機構被合并、1244、新的歷史時期(1978-1985年)1978年以后經修改,相繼頒布了《傳染病管理條例》、《全國防疫工作條例》、《食品衛生法》(試行)等,使防疫工作從行政管理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加大了防疫工作的社會職能,提高了防疫機構的社會地位。1982年國家成立預防醫學中心,1985年改名為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初步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集業務指導與信息溝通為一體的網絡系統。74、新的歷史時期(1978-1985年)1978年以后經修1255、改革發展時期(1986以后)不斷深化監督體制改革,加強衛生防疫機構的內涵建設,逐步與國際接軌。從2000年起,全國各地在原有防疫站基礎上,將原有職能一分為三,相繼掛牌成立了各級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檢驗檢測中心,初步形成了集監控、預警、信息報告、醫療救治、物資儲備、疫情應急處理等于一體的現代化疾控救治體系。相繼頒布了《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幾十個法規,使疾病預防與控制領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2002年底,全國共有疾控中心3580個,人員204444人;監督所571個,專科防治所1839個,三類機構共有人員287673人。85、改革發展時期(1986以后)不斷深化監督體制改革,加強126二、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傳染病防治法》簡介法定傳染病病種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傳染病的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傳染病的疫情控制傳染病的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相關法律責任9二、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傳染病防治法》簡介127(一)《傳染病防治法》簡介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是2004年8月28日經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年12月1日施行,共分9章80條。適用范圍: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10(一)《傳染病防治法》簡介現行的《傳染病防治法》是200128(二)法定傳染病病種1、《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傳染病病種共有37種: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25種(見教材P81)丙類傳染病:10種(見教材P81)11(二)法定傳染病病種1、《傳染病防治法》的法定傳染病病種1292、其他相關規定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并予以公布。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其他乙類傳染病和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需要采取本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常見、多發的其他地方性傳染病,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按照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122、其他相關規定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傳染病,根據其暴發、流130(三)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①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②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③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工作;④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救治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工作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13(三)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①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131傳染病防治的職責分工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參與社區、農村的傳染病預防與控制工作;⑥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健康知識和傳染病預防知識的教育;⑦國家發展現代醫學和中醫藥等傳統醫學,支持和鼓勵開展傳染病防治的科研,支持和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傳染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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