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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職業健康監護中國平煤神馬集團職業病防治院2016年8月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頁!主要內容節、概述第二節、監護對象及周期第三節、監護結果評價及處置第四節、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頁!節、概述歷史背景基本概念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相關的責任和義務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程序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頁!1.歷史背景職業健康監護是20世紀70年代歐共體提出的一項職業衛生服務的新技術,在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歐共體成員國等開展比較完善。20世紀80年代初國家化工部、冶金部率先在我國引入職業健康監護系統工程,在化工冶金系統開展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服務,收到良好效果。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頁!職業健康監護在職業病防治措施中的位置一級預防二級預防三級預防病因預防從根本上消除或控制危害因素對人的作用和損害。不足:盡管理想,但費用高,技術水平限制,難以理想化實現。早發現健康損害早期檢測和診斷人體受到職業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損害——職業健康監護。治療和康復患病以后,給予積極的治療和促進康復的措施。職業健康監護結合生產環境檢測和職業流行病學分析,研究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疾病在人群中的發生、發展規律,接觸(劑量)-反應(效應)關系,評價防護措施效果,并為制定、修訂衛生標準及采取進一步的控制措施提供科學依據,從而達到一級預防目的。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服務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6頁!《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監護監管辦法》參考和借鑒原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的部分內容,作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部門規章,《監護監管辦法》緊緊圍繞著國家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而制定,凡是不屬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責范圍的,在《監護監管辦法》中沒有作出規定,如職業健康體檢機構的資質認定、管理、處罰等。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7頁!4.職業健康監護的目的
早期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癥;跟蹤觀察職業病及職業健康損害的發生、發展規律及其分布情況;評價職業健康損害與作業環境中職業病危害的關系及危害程度;識別新的職業危害因素和高危人群。進行目標干預,包括改善作業環境條件,改革生產工藝,采用有效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對職業病患者及疑似職業病和有職業禁忌人員的處理與安置等。評價預防和干預措施的效果。為制定或修訂衛生政策和職業病防治對策服務。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8頁!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勞動者能夠得到與其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相應的健康監護。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要確保醫學資料的機密和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應保證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能按時參加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健康檢查的時間應視為正常出勤。應安排即將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但應保證其就業機會的公正性。應根據企業文化理念和企業經營情況,鼓勵制訂比本規范更高的健康監護實施細則,以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特別是人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9頁!用人單位的責任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是檢驗用人單位落實《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保證接觸職業病危害勞動者應檢盡檢的重要依據。《監護監管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并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從近年來檢查和調研中發現,一些用人單位在職業健康檢查上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有的用人單位甚至不安排職業病危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在經費保障方面,一些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經費無固定渠道,致使經費沒有保障,嚴重影響了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開展。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0頁!用人單位的責任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不是所有的醫療衛生機構都能承擔,《監護監管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職業健康檢查既關系到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涉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還涉及到用人單位的利益,所以應當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把關,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承擔這項工作。在日常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些用人單位選擇無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以普通體檢代替職業健康健康檢查,這種做法既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也達不到及時發現和控制職業病危害、及時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目的。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1頁!用人單位的責任職業健康監護中出現新發生職業病(職業中毒)或者兩例以上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2頁!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責任和義務(1)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由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定、批準,獲得健康檢查資質,并在其獲批準的范圍內從事相關活動。(2)職業健康檢查只能由具有醫療執業資格的醫生和技術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保證其從事職業健康工作的主檢醫師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同時還應熟悉工作場所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便分析勞動者的健康狀況與其所從事的職業活動的關系,判斷其是否適合從事該工作崗位。(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維護和保證其工作的獨立性,包括不受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其他行政意見的影響和干預。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或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開展工作的獨立性受到干擾或破壞時,可向其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3頁!5.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①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則②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4頁!(1)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危害因素必須已列入國家頒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的危害因素。(2)該危害因素有確定的慢性毒性作用,并能引起慢性職業病或慢性健康損害;或有確定的致癌性,在暴露人群中所引起的職業性癌癥有一定的發病率;或有明確的急性毒性,從事該作業有明確的職業禁忌證
(3)有一定數量的暴露人群符合以上條件者應實行強制性職業健康監護。有特殊健康要求的特殊作業者亦應實行強制性健康監護。(4)職業性有害因素對人的慢性毒性作用和健康損害或致癌作用尚不能肯定,但有動物實驗或流行病學調查的證據,有可靠的技術方法,通過系統地健康監護可以提供進一步明確的證據,執行強制性職業健康監護;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5頁!②職業健康監護人群的界定原則(1)接觸需要開展強制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都應接受職業健康監護;(2)接觸需要開展推薦性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人群,原則上應根據用人單位的安排接受健康監護;(3)雖不是直接從事接觸需要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但在工作中受到與直接接觸人員同樣的或幾乎同樣的接觸,應視同職業性接觸,需和直接接觸人員一樣接受健康監護;(4)根據不同職業病危害因素暴露和發病的特點及劑量-效應關系,應確定暴露人群或個體需要接受健康監護的最低暴露水平,其主要根據是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以及個體累計暴露的時間;(5)離崗后健康監護的隨訪時間,主要根據個體累積暴露量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損害的流行病學和臨床的特點決定。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6頁!1.上崗前檢查2.在崗期間定期檢查3.離崗體檢(離崗時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4.應急健康檢查第二節、職業健康監護種類和周期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7頁!2.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和意義(1)發現職業禁忌證,及時調換工種崗位;(2)早期發現健康損害,及時治療;(3)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治療職業病。檢查對象(1)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2)職業病患者或疑似職業病人復查;(3)職業病普查檢查項目及周期按照《職業健康技術規范》執行。必檢項目為強制性檢查項目,選檢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后詳述。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8頁!4.離崗后健康檢查離崗后醫學隨訪檢查(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后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后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19頁!在職業健康檢查工作中,用人單位往往容易出現以下問題。1.人為縮小范圍問題。一些用人單位出于經濟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不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的時間周期,對全部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而是只安排其中的一部分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甚至安排一些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頂替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0頁!放松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一些用人單位只有在勞動者提出時才對其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如勞動者不提出,則不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就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以后的職業病責任糾紛埋下了隱患。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1頁!5.常見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周期(以鉛為例)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2頁!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3頁!一、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報告與評價(一)個體體檢結論1.目前未見異常2.復查單項或多項3.疑似職業病4.職業禁忌癥5.其他疾病或異常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4頁!3.疑似職業病通過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與某種或某些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職業病癥狀、體征、及實驗室檢查結果相吻合,且復查后仍然異常者,結合職業史,可定位疑似職業病或觀察對象。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者可能患有職業病者,應按照法律要求及時報告,并建議當事人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提出診斷申請。疑似職業病或觀察對象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組織者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并引起人體損傷,但還未進行職業病診斷。疑似病人或觀察對象也必須到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形定期復查和診治,必要時入院進行醫學觀察。疑似病人或觀察對象在醫學觀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醫學觀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5頁!5.其他疾病或異常除目標疾病之外的其他疾病或某些檢查指標的異常。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6頁!(三)職業健康監護評價報告根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特點,一般采用職業流行病學調查法、經驗法、風險評估法和統計學分析等方法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可通過收集整理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報告和其他相關資料,結合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個人職業病防護水平等的現場調查解雇,重點分析與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損害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水平之間的關聯性和相關程度,并提出干預措施建議。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7頁!第四節、健康監護檔案管理概述法律、法規依據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一、二、三、四、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8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對象包括所有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其內容應當精確可信,并能滿足連續、動態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診斷職業病以及職業健康執法的需要,其特征是資料的歷史再現性、完整性、連續性。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29頁!1.《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0頁!3.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同上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第十九條勞動者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1頁!第二十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移交保管。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2頁!三、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職業健康加護檔案包括勞動的職業健康加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一)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2)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4)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3頁!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依據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五、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六、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七、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八、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復制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4頁!監督管理(一)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建立情況;(二)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制定和專項經費落實情況;(三)如實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情況;(四)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情況;(五)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建議,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情況;(六)針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措施情況;(七)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情況;(八)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建立及管理情況;(九)為離開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如實、無償提供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情況;(十)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5頁!2.概念職業健康監護(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是根據勞動者的職業接觸史,通過系統的定期或不定期醫學檢查和健康相關資料收集,連續性地監測勞動者的健康狀況,分析勞動者健康變化與所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關系,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對暴露者健康的影響及其程度,掌握勞動者健康狀況,及時發現健康損害征象,以便采取相應的的干預措施,防止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疾病的發生和進一步發展。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6頁!3.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五條《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2012《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①②③④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8頁!《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規范規定了職業健康監護的基本原則和接觸相關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開展健康監護的目標疾病、健康檢查的內容和監護周期。2014年5月14日,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通告發布(國衛通〔2014〕4號),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自該標準實施之日起,GBZ188-2007同時廢止。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39頁!5.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責任和義務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0頁!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以及《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235)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制定、落實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年度計劃,并保證所需要的專項經費。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費用。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1頁!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應當選擇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并確保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身份的真實性。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2頁!用人單位的責任用人單位在委托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用人單位提供的這些資料是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勞動者健康狀況作出正確判斷的必要基礎。首先,不同種類職業病危害因素導致的目標疾病各不相同,用人單位只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才能確定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從而對勞動者的健康狀況作出客觀評價;其次,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只有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才能在職業健康檢查報告中對用人單位提出有針對性的改進措施與建議。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3頁!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1)獲得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力,并有權了解本人健康檢查結果。(2)了解所從事的工作對他們的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危害。參與用人單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和制訂健康監護實施細則的決策過程。勞動者代表和工會組織也應發揮應有的作用。(3)應學習和了解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應掌握作業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4)應參加遵照本規范指導原則、由用人單位安排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在其實施過程中與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和用人單位合作。如果該健康檢查項目不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強制性進行的項目,勞動者參加應本著自愿的原則。(5)有權對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6)勞動者若不同意職業健康檢查的結論,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投訴。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4頁!(4)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客觀真實地報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其所出示的檢查結果和總結報告責任。(5)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應遵守職業健康監護的倫理道德規范,保護勞動者的隱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被用于其他目的。(6)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將檢查的目的和每項檢查的意義向被檢者解釋清楚,并應說明接受或拒絕該項檢查可能產生的利弊。(7)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有義務接受勞動者對健康檢查結果的詢問或咨詢,要如實地向勞動者解釋檢查結果和提出的問題,解釋時應考慮勞動者的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8)在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廣義的職權范圍內,職業健康檢查專業人員必要時可以向用人單位建議進行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要求之外的健康監護項目。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5頁!①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則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疾病或其他不良健康效應的各種危害因素,包括各種有害的化學物質、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病有害因素。職業健康檢查分為強制性和推薦性兩種。確定需要或適合開展職業健康監護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6頁!(5)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以外的危害因素開展健康監護,需通過專家評估后確定,評估標準是:這種物質在國內正在使用或準備使用,且有一定量的暴露人群;要查閱相關文獻,主要是毒理學研究資料,確定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有害化學物質的分類標準及其對健康損害的特點和類型;查閱流行病學資料及臨床資料,有證據表明其存在損害勞動者健康的可能性或有理由懷疑在預期的使用情況下會損害勞動者健康;對這種物質可能引起的健康損害,是否有開展健康監護的正確、有效、可信的方法,需要確定其敏感性、特異性和陽性預計值;健康監護能夠對個體或群體的健康產生有利的結果。對個體可早期發現健康損害并采取有效的預防或治療措施;對群體健康狀況的評價可以預測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采取有效的干預措施;健康監護的方法是勞動者可以接受的,檢查結果有明確的解釋;符合醫學倫理道德規范。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7頁!7.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程序
1用人單位制訂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計劃2用人單位選擇并委托具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匯總,提交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8頁!1.上崗前檢查目的和意義(1)發現有無職業禁忌證,根據健康狀況合理安排工種(崗位)。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的基礎健康檔案。(2)分清職責。避免招收已患職業病的患者進入工作崗位,避免勞資糾紛,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檢查對象(1)新招收員工(就業或入職);(2)轉崗作業人員或者增加新的職業病危害作業;(3)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高處作業、電工作業、職業機動車駕駛作業等。(4)工傷事故或長期休假后再上崗者檢查項目及周期按照《職業健康技術規范》執行,后詳述。強制性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49頁!3.離崗時健康檢查目的和意義(1)了解健康狀況,分清健康損害責任。(2)落實勞動者健康權益。檢查對象(1)離開目前的工作崗位;(2)解除勞動合同;(3)退休;(4)企業發生分離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全體人員檢查項目及周期根據勞動者在崗期間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健康技術規范》執行。常見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時健康檢查項目見表6-1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0頁!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勞動者進行應急職業健康檢查:(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出現與所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相關的不適癥狀的;(二)勞動者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出現職業中毒癥狀的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1頁!2.忽視一些特殊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比如在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方面,一些用人單位對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全部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但是對于已經在單位工作,由原來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轉崗的勞動者則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還有一些用人單位不對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人員,如電工、高處作業等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2頁!在工作實踐中,用人單位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是,一些用人單位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不能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不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3頁!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4頁!第三節、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評價及處置一、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報告與評價(一)個體體檢結論(二)團體報告(三)職業健康監護評價報告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處置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5頁!1.目前未見異常本次職業健康檢查各項檢查指標均在正常范圍內。2.復查-檢查時發現單項或多項異常職業性復查為強制性復查。職業性復查對象指尚未診斷為職業病或觀察對象的患者,但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有易感性或潛在危險,以及已經存在的可能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的某些可疑或早期的健康損害,故需要對其進行比一般勞動者更多和更嚴密的醫學觀察和監視。在職業性健康檢查中發現的職業性復查對象往往較常見,用人單位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后,組織職業性復查對象到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一步復查,如果復查結果仍然異常,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向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6頁!4.職業禁忌證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職業禁忌證多在上崗前健康檢查時識別和確定,但通過定期健康檢查、發現勞動者健康狀況變化的同時,應特別注意其是否繼續適合目前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認真識別和確定職業禁忌證是定期進行個體健康評定的重要目標和內容。因此,勞動者上崗前健康檢查時無職業禁忌證,并非意味著其永遠可以從事某種危害作業。對有職業禁忌證者,用人單位應調離原作業崗位。檢查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患者,需寫明具體疾病名稱。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7頁!(二)團體報告在個人健康評定的基礎上,結合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防護措施效果等進行綜合評價,并提出改進建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評價應遵循法律嚴肅性、科學嚴謹性和客觀公正性。報告包括總結報告和體檢結果報告:受檢單位、應檢人數、受檢人數、檢查時間和地點,發現的疑似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其他疾病的人數和匯總名單、處理建議等。健康監護共67頁,您現在瀏覽的是第58頁!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的處置(一)、對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應當調離或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二)、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應當妥善安置;(三)、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四)對疑似職業病人應當按照職業健康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職業病診斷;(五)、對發現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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