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_第1頁
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_第2頁
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_第3頁
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_第4頁
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專心---專注---專業精選優質文檔-----傾情為你奉上專心---專注---專業有限責任公司(外國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國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法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非法人經濟組織獨資)、公司企業名稱章程企業名稱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名稱出資設立公司企業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股東名稱企業名稱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第四條住所:住所。住所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經營范圍(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經營范圍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注冊資本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第九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名稱股東住所股東證件號碼股東名稱股東住所股東證件號碼第十一條股東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股東名稱股東名稱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同《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信息萬元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同《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信息股東出資方式,同《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信息股東出資方式,同《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信息年月日股東認繳出資時間,同《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信息股東認繳出資時間,同《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信息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數據項“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數據項“是否為法定代表人”,申報為“是”的人員職務,只能為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經理中的任一職務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一種情況設董事會、設監事會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委派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委派公司董事長;”的表述。委派公司副董事長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委派公司董事長;”的表述。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委派公司副董事長;”的表述。第十七條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董事會成員人數人,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董事會成員人數董事任期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副董事長人數,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人”的表述。,由副董事長人數,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人”的表述。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任命單位”,如“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委派”。董事長和董事長的產生方式限定為一致。第二十條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款替換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款替換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刪除此款。(十一)選舉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選舉公司董事長;”的表述。選舉公司副董事長。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公司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選舉公司董事長;”的表述。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選舉公司副董事長;”的表述。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該表述。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該表述。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人數人,其中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監事人數人,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監事人數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會成員人數職工代表監事人數非職工代表監事人數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條中“經理”的表述全部修改為“總經理”;2.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應刪除此條。第二種情況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委派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委派公司董事長;”的表述。委派公司副董事長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委派公司董事長;”的表述。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的,刪除“委派公司副董事長;”的表述。第十七條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董事會成員人數人,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董事會成員人數董事任期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副董事長人數,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人”的表述。,由副董事長人數,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人”的表述。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任命單位”,如“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委派”。董事長和董事長的產生方式限定為一致。第二十條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款替換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款替換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刪除此款。(十一)選舉公司董事長;公司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選舉公司董事長;”的表述。選舉公司副董事長。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公司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選舉公司董事長;”的表述。公司不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由股東委派產生的,刪除“選舉公司副董事長;”的表述。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該表述。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若公司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該表述。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監事人數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人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條中“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條中“經理”的表述全部修改為“總經理”;2.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應刪除此條。第三種情況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設監事會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款中“經理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款中“經理”的表述全部修改為“總經理”;2.公司不設經理、總經理,或公司經理、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的,應刪除此款。第十七條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執行董事任期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設總經理的,且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的,應替換為公司設總經理的,且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的,應替換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2.公司不設經理、總經理,或公司經理、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的,刪除此款。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人數人,其中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監事人數人,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非職工代表監事人數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會成員人數職工代表監事人數非職工代表監事人數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第二十四條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八條監事會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九條1.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刪除此條。2.公司設總經理的,此條中“經理”的表述相應修改為“總經理”。公司設經理,由根據申請人填報的經理“1.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刪除此條。2.公司設總經理的,此條中“經理”的表述相應修改為“總經理”。根據申請人填報的經理“任命單位”生成,生成為“股東”或“執行董事”。同49所填寫內容.(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第四種情況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公司設總經理的,應替換為“聘任或解聘公司公司設總經理的,應替換為“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公司不設經理、總經理,或公司經理、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的,刪除此款。第十七條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十八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執行董事任期第十九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設總經理的,應替換為“公司設總經理的,應替換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公司不設經理、總經理,或公司經理、總經理由股東聘任的,刪除此款。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監事人數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人數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第二十三條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二十六條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條中“經理”的表述全部修改為“總經理1.公司設總經理的,應將此條中“經理”的表述全部修改為“總經理”。2.公司不設經理或總經理的,刪除此條。根據申請人填報的經理“任命單位”生成,生成為“股東”或“執行董事”。(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營業期限、解散及清算第一種情況公司營業期限不是長期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